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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进入公司章程,公司设有党组织机构6篇

时间:2022-11-09 16:36:01 党建材料 来源:网友投稿

党建进入公司章程,公司设有党组织机构6篇党建进入公司章程,公司设有党组织机构  精品文档  附件:  将党建工作加入章程的修订模版  第xx章党的建设(增加)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由人组成,设书记1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建进入公司章程,公司设有党组织机构6篇,供大家参考。

党建进入公司章程,公司设有党组织机构6篇

篇一:党建进入公司章程,公司设有党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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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党建工作加入章程的修订模版

  第xx章党的建设(增加)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由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名(其中专职副书记可根据企业实际决定是否设置),每届任期3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公司党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

  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负有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党总支(支部)书记为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党总支(支部)成员应履行“一岗双责”。

  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原则,对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和企业人才队伍,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上级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和党组织的决定或决议;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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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对以下属于“三

  重一大”的事项履行前置研究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

  级决定的重大举措;(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方针

  的制订和调整;(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

  和大额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四)公司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下属分子公司的设立和撤销等事项;

  (五)公司高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七)公司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环境保护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八)需要公司党总支(支部)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对于超出本级党组织决策权限的事项,本级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进行请示。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总支(支部)会议的议事规则,做到充分民主、有效集中。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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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与会党总支(支部)委员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在收到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请事前研究的重大议题后日内,须召开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议予以研究并出具意见,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迟。

  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与监事会协同,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予以重点监督,监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和高中层管理人员在重大决策、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企业重组改制、产权变更与交易等方面的行权履职情况。

  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对公司权限范围内的选人用人工作,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的把关作用。

  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要合理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加强党的建设。公司应该为党组织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需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各部门有义务协助公司党总支(支部)的工作

  第xx条公司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

  .

  算,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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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建进入公司章程,公司设有党组织机构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在约

  定的出资时间前缴付出资。

  第五条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

  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

  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的说明。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七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货币单位:万元)货实无其合币物形他计金金金金金额额额额额

  出资时间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股东会:(一)产生办法: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二)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规则:〈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2〉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

  会负责。(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二)执行董事姓名:(三)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第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

  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和

  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姓名:

  。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

  会会议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等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四)监事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第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业务;(三)向股东会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四)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公司党组织第十七条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

  监事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大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健全领导体制,落实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公司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者,对公司决定聘任和解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组织考察、审议,并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二)财务预决算和重大投融资方案;(三)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奖惩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六)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八)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党组织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各种会议。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党组织时,同时成立纪律监察机构,公司纪律监察机构受公司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协助党组织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九章工会组织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第二十三条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表达职工意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指导职工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第二十五条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九条经营期限:。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一条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每个股东各存一份,公司、登记机关各存一份。股东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篇三:党建进入公司章程,公司设有党组织机构

  公司章程含党组织

  ThelatestrevisiononNovember22,2020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

  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在约定的出资时间前缴

  付出资。

  第五条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

  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

  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

  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七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

  出资方式(货币单位:万元)

  出

  姓名

  货实无其合

  资

  或者

  币物形他计

  时

  名称

  金金金金金

  间

  额额额额额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股东会:(一)产生办法: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二)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议事规则:<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2>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二)执行董事姓名:(三)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姓名:

  。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四)监事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第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业务;(三)向股东会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四)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公司党组织第十七条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监事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大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健全领导体制,落实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公司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者,对公司决定聘任和解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组织考察、审议,并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二)财务预决算和重大投融资方案;(三)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奖惩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六)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八)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党组织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各种会议。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党组织时,同时成立纪律监察机构,公司纪律监察机构受公司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协助党组织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表达职工意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指导职工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五条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七条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九条经营期限:。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一条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每个股东各存一份,公司、登记机关各存一份。股东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制定日期:年月日

  

  

篇四:党建进入公司章程,公司设有党组织机构

  国企,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

  在不久前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控股的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通过。在此次修改的章程中,总则增加了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目前,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全部完成了章程修订,正在陆续审核发布,另有3076家中央企业二、三级单位实现了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今年所有中央企业二、三级单位都要实现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

  国有企业章程中增加党建的相关规定,意义非比寻常。国企章程中为何要增加这些规定,增加哪些具体内容,这些规定将产生什么具体影响?这些课题,值得探究。

  把党的领导明确写入国企章程,从源头上破解“四个化”问题

  2016年10月,备受关注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在此之前相当长一段时期,很多国企章程中关于党建工作只是简单沿用了公司法的有关表述,即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过去,国企章程对党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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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规定较为简单、笼统,党组织的法定地位不明确,职能规定不具体,影响了国企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国务院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局长姚焕表示,“由于章程中没有明确党组织的地位、职能,一些国企党组织说话没分量、办事没底气,特别是在公司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党组织作用难以发挥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的‘四个化’问题。”

  “讲商言商语多,讲党言党语少,党委会除讨论人事问题外,很少研究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够”“执行组织纪律不严格,存在‘带病提拔’”等,仔细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指出国企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无不与国企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没能很好发挥有着直接联系。

  2016年10月,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

  “国企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独有的政治属性和社会责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明确规定了国企党组织的地位作用。”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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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王敬波表示,“国企坚持党的领导不能含糊,公司章程是企业内部的根本法,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企章程,正是推动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从而从源头破解‘四个化’问题的重要举措。”

  进章程不能停留在纸面上,须使党建真正融入国企中心工作兵器工业集团党建工作局副局长侯新介绍,该公司章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的意见”……据了解,这样的表述也是本轮国企章程修改中的普遍做法。“这几项内容规定了国企党组织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姚焕表示,“章程明确了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特别是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比如,党组织研究讨论是企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党组织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等。”党建工作纳入章程不能停留在纸面上,而应渗透到国企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使党建真正融入企业中心工作。作为公司内部的“宪法”,章程规定毕竟较为概括,为保证党建进章程工作落到实处,许多企业制定了更为详细、更具操作性的细化文件,保证公司章程中党建的有关规定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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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兴际华集团今年2月15日制定印发的红色小本,涵盖了《企业党委工作规范》《党组织及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则》《基层党支部工作规范》等近20项规范。“正是通过这些细化的规则,让章程中的党建规定落地落实。”新兴际华集团党群工作部部长支文广举例道,根据《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只要是涉及企业战略规划、体制机制调整、关停并转、薪酬调整等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必须先经过党委会讨论。

  党组织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上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党建融入中心工作,但党组织不能直接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姚焕指出,“在实际运行中,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做到既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又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确保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对接,才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目前,一些企业对党委会的前置研究事项已经作了明确,一些企业还优化重大问题的决策流程。如五矿集团、中船重工等央企明确规定了党委(党组)的前置研究事项,兵器工业集团、中国一汽等单位制定集团公司党委(党组)工作规则、子集团和直管单位党委工作规则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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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党委(党组)运行方式、权责进行了细化。国企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稳步推进,央企二、三级公司有望

  年底前全部完成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不仅在国企集团层面落地见效,在此

  前党的作用发挥较弱的国企二、三级公司,章程修订的作用也较显著。

  “过去一些二、三级公司的决策,董事会是某种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党委会开得不多,即使开党委会,也主要是讨论关于发展党员、基层组织建设等议题。”许多央企党群部门负责人都表示,党建进章程后,企业重大决策,党委会必须是前置程序,党组织的地位明显提高。

  有了章程依据,党管干部也不再是抽象的原则。最近,新兴际华集团正在进行三、四级公司经理层市场化选聘工作,选聘工作实施办法中相关条款由党委起草,通过集团党委会审议。“选聘工作中,公司将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选择经营管理者有机结合。”集团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李俊玲介绍,截至今年3月,在党委把关下,新兴际华集团已完成33家三级企业167名经理层成员的选聘。

  成果初显,乘势而上。目前,国资委党委及各央企党委(党组)正深入推进二、三级企业党建进章程,力争今年年底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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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姚焕表示,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要坚定不移、积极稳妥、结合实际,针对央企所属企业资本构成多元、管理模式多样、党建工作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各企业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不同情况,确定进章程的内容。

  如何做到因地制宜?中国石化正在探索。中国石化子公司镇海炼化对下属11家子公司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全资”“国有独资”“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国有资本与其他资本对等持股”4种形式,采用“一企一案”方式,对各家子公司逐个分析研判,区分制定章程修改内容。中国石化党群工作部企业党建处主管黄明昌介绍,中国石化在章程修订中对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与非国有内资对等持股的合资公司,明确对党组织设置、职责、议事规则作出规定;对中外合资公司,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

  姚焕表示,实践表明,通过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国企党组织的法定地位更加明确,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也更加清晰。国企党组织则应根据自身定位,聚精会神抓好本职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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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党建进入公司章程,公司设有党组织机构

  将党建工作加入公司章程的修改模板

  附件:

  将党建工作加入章程的修订模版

  第xx章党的建设(增加)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由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名(其中专职副书记可根据企业实际决定是否设置),每届任期3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公司党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

  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负有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党总支(支部)书记为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党总支(支部)成员应履行“一岗双责”。

  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原则,对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和企业人才队伍,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上级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和党组织的决定或决议;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

  将党建工作加入公司章程的修改模板

  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对以下属于“三

  重一大”的事项履行前置研究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

  级决定的重大举措;(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方针

  的制订和调整;(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

  和大额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四)公司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下属分子公司的设立和撤销等事项;(五)公司高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

  管理和监督;(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七)公司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环境保护等涉

  及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八)需要公司党总支(支部)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对于超出本级党组织决策权限的事项,本级党组织应及

  时向上级党组织进行请示。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

  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总支(支部)会议的议事规则,做到充分民主、有效集中。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与会党总支(支部)委员应审阅会

  将党建工作加入公司章程的修改模板

  议记录并签名。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在收到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提请事前研究的重大议题后日内,须召开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议予以研究并出具意见,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迟。

  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与监事会协同,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予以重点监督,监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和高中层管理人员在重大决策、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企业重组改制、产权变更与交易等方面的行权履职情况。

  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对公司权限范围内的选人用人工作,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的把关作用。

  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第xx条公司党总支(支部)要合理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加强党的建设。公司应该为党组织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需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各部门有义务协助公司党总支(支部)的工作

  第xx条公司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篇六:党建进入公司章程,公司设有党组织机构

  将党建工作写入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模板

  第X章党组织机构第一条公司设国有企业党组织机构,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第二条党组织机构设立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中设党组织书记1人,为党组织机构负责人,由董事长同一人担任,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如党组织副书记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公司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并稳定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工作,有效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第三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第四条党组织在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负有考核、监督等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

  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公司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加强公司的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五条切实落实公司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公司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公司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推动公司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公司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公司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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