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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条界定对照材料(5篇)

时间:2022-11-27 08:42:01 党建材料 来源:网友投稿

36条界定对照材料(5篇)36条界定对照材料  当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然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发现时若网络服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36条界定对照材料(5篇),供大家参考。

36条界定对照材料(5篇)

篇一:36条界定对照材料

  当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然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发现时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鸵鸟政策像鸵鸟那样将头深埋入沙中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样能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理解和解释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如何理解、解释该条的规则,关系到如何协调言论自由、互联网技术健康发展和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探讨法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其含义。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注意义务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网络侵权案件不断发生。网络侵权具有其自身特点。一方面,侵权行为具有隐秘性、及时性,侵权结果常具不可逆性;另一方面,不宜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否则会不适当限制网络技术发展。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但是该条第2款、第3款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侵权责任法》是否借鉴了“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

  所谓“避风港规则”,指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若ISP被告知侵权,则ISP及时的移除内容,便可享受免责的保护,被认定无过错,躲进“避风港”之中。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等网络服务方面。

  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第512条规定:对于提供信息服务和信息定位服务的服务提供商而言,只要符合法定免责条件,就可不承担侵权责任。其中重要的一项条件是: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后,迅速移除被指称侵权的内容,或屏蔽对它们的访问。从该条的语义和结构来看,“及时移除”是一个免责条件,用以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免其责任。“通知和移除规则”目的是:在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被施加监控义务的情况下,通过“通知和移除规则”给予一个客观、可操作的标准,利于保护网络服务提供商。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相关法律文件和该款规定来看,借鉴了美国DMCA规定的“避风港规则”。该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其内容和结构类均似其“通知和移除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

  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的“知道”应如何解释?是否借鉴了“红旗规则”?是否应借鉴“红旗规则”?根据美国国会立法解释,“红旗标准”可归纳为:当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然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发现时,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鸵鸟政策”,像鸵鸟那样将头深埋入沙中,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样能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1]

  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理解和解释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的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只是笼统的规定适用主体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适用该法条呢?

  首先,需明确“避风港规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避风港规则”目的是:解决在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被施加监控义务的情况下,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认定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通过“通知和移除规则”给予其一个客观化的、可操作的标准。“避风港规则”只适用于间接侵权的情形,不适用于直接侵权。我们要区分几组概念,对于理解和解释该款较为重要:(1)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以上主体。共同侵权中的一方主体可能是直接侵权也可能是间接侵权。(2)网络环境“中版权直接侵权”是指:若未经许可实施某种受特定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除非这种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限制与例外”,该行为构成对该专有权利的直接侵权。[2]网络环境中对版权间接侵权无统一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已将侵害对象的范围扩大到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再限于对版权的侵害。那么对于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如何界定呢?笔者拙见,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的区分应以是否有直接的原因力造成损害结果为区分标准。所谓直接的原因力,即无需其他积极的作为帮助即可造成损害结果。直接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造成具有直接的原因力。间接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造成无直接原因力,需要借助其他的原因共同作用才能造成损害结果。常见的间接侵权的形态有帮助侵权、教唆侵权。

  从法条字义和对“避风港规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的理解来看,第36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限于实施间接侵权的主体。若网络服务提供商实施的是直接侵权行为,应适用第36条第1款规定。

  任何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都不可能离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系统。哪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或可能实施间接侵权行为呢?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行为和以下几个要素息息相关:注意义务、原因力、损害结果。只有违背了相应注意义务,才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本文假设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损害结果的造成是否具有直接原因力?只有不具备直接原因力才是间接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需要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分为四类:⑴网络接入服务(IAS),即通过自己的硬件设施向用户提供以电话线、光缆或微波的方式接入因特网服务。客户接入因特网后,服务提供商的硬件设施仅成为信息的“传输通道”,服务商并不控制信息内容。⑵网络内容服务(ICS),即向用户提供各种类型的信息内容。例如,新浪网提供的新浪新闻。⑶主机服务(HS),即以自己的服务器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允许其上传信息,以供其他网络用户浏览下载。⑷搜索引擎服务或称为信息定位服务(ILS),即根据网络用户输入的关键词查找包含该关键词的网站和信息。

  不同的网络服务具有不同的特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注意义务的要求也应采区分原则。对于仅提供纯粹网络接入服务(IAS)的服务提供商,一般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一般认为其没有事前审查义务也难以尽到事前审查义务。由于侵权行为发生的及时性,不应苛以(LAS)网络接入服务商过重的注意义务,通常不认为其构成侵权。对于网络内容服务(ICS),类似于报纸、电视台,这类媒体在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之前,有充分的机会对其阅读、审查和核实,服务提供商对其提供的内容具有“充分的编辑控制权”,应具有事前审查义务。因此,网络内容服务商(ICS)通常可构成直接侵权。主机服务(HS)和信息定位服务(ILS)具有特殊性。用户向网络空间上传和存储信息的过程是自动进行的,服务提供商难以事先审查。但这些信息存储在网络系统后,服务提供商却可能对其加以审查和删除,应要求其负事后审查义务,其可能造成间接侵权。

篇二:36条界定对照材料

  “新36条”主要内容2005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文件内容共36条,被简称为“非公36条”非公36条”出台后5年,破解资本二元体制的。脚步几乎停滞不前。5年后,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该意见共有36条,为了与非公经济36条相区别,故被简称为“新36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新36条”主要内容●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参与电力建设。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参

  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企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篇三:36条界定对照材料

  民间投资新36条全文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

  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

篇四:36条界定对照材料

  新36条实施细那么「全文」

  新36条实施细那么「全文」新36条实施有什么内容?那么,下面请看给大家介绍的新36条

  实施细那么,希望大家喜欢。(一)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

  经济开展的假设干》(国发〔xx〕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标准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根底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效劳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稳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开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效劳体系。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工程。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

  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工程。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工程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根底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良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标准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开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当公共卫生效劳、根本医疗效劳和医疗保险定点效劳。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开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开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落实对

  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开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开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效劳设施,兴办养(托)老效劳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效劳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开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效劳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标准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

篇五:36条界定对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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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36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要依法进行,其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刑诉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司法机关侦办刑事案件的具体法律文件,我国刑诉法的内容十分全面,其中第四章对辩护和代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第36条,那么,刑诉法36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一起做个具体了解。

  一、刑诉法36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辩护人要充分履行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根据本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必须注意,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一点明确的区别,就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即享有这些权利,而其他辩护人则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综上所述,辩护和代理是刑诉法中重要的章节,其中刑诉法36条主要是规定了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关押期间,同其会面,查阅案件有关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等。辩护律师履行权利的同时要遵守义务,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干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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