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15篇)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 海南省医疗卫生系统8起违纪违法案件剖析——以案警示——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灭蝇除害正医风——海南省医疗卫生系统八起违纪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1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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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卫生系统8起违纪违法案件剖析——以案警示——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灭"蝇"除害正医风——海南省医疗卫生系统八起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呈多发上升趋势,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破坏医患关系,社会反响强烈。
小吏不廉,无以治民,则风俗必坏。纠正医疗卫生系统不正之风,必须灭蝇除害,以儆效尤。2013年,海南省纪检监察厅系统通过深挖细查,连续查办了八起医疗卫生系统套取医保资金、贪污受贿、收受“红包”、商业回扣的违纪违法案件。海南省纪委监察厅通过开展廉洁从业警示教育和“红包”、商业回扣清退活动,发挥宽严相济政策的作用,严厉惩治了极少数腐败分子,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医务人员,有效遏制了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不正之风。雷霆之击方能标本兼治一家省级安宁医院,尽管条件优厚,却把黑手伸向病人的救命钱,4年间通过虚开医嘱、虚开检查项目、虚列住院病人2962人次,套取医保基金2414万元。调查人员发现,该医院8个临床科室、门诊部、医保办以及财务科等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套取医保资金,大量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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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床住院病人,形成一个利益链条。如该院某科室共有86张病床,2011年该科住院病人最多时达到225人,是病床数2.6倍。
而身为医疗卫生专家、一院院长,不仅支持纵容套取医保资金的犯罪行为,而且在医疗器械、药品购销、工程建设、组织人事活动中收受人民币397万元等贿赂。
2013年4月,海南省纪委监察厅对省安宁医院院长符某诈骗公私财物及在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方面受贿问题进行立案检查。8月,符某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海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马勇霞强调,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如果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信任和支持。
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人民群众关注点作为办案工作的着力点,以雷霆万钧之势,严肃查处涉及该案件的腐败份子和腐败行为。由于工作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问题,省卫生厅中医处处长黄某、计财处调研员陈某、海口市妇幼保健院院长邢某等3名严重违纪人员分别被立案查处。因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问题,海口市美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陈某杏、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吴某分别被立案查处。
经过医保资金专项审查,2所医院打着促进发展旗号套取医保资金的问题暴露无遗,东方市八所港区卫生院套取医保资金83万余元,该院院长等7人于2013年6月被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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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提起公诉;中建农场医院套取医保资金47万余元,该院院长于同年8月被省农垦总局纪委立案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些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腐败现象逐渐暴露出狐狸尾巴来。
收受“红包”、商业回扣的行为令人震惊。调查发现,在药品、医疗器械、耗材供应商行业“潜规则”的侵蚀下,收受“红包”、商业回扣的单位既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又有一些省级大医院和市县医院;收受商业回扣的人员上至医院院长,下至科室主任、医生、护士等。查处一个院长带出一批老板,查处一个老板又带出一批医务人员。
由于药品、耗材采购具有长期性和重复性,一些人收受商业回扣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某医院总务科科长在3年间分9次收受一名老板共计10万元,某医院检验科主任在3年间分18次收受一名老板共计15万元。
通过查处这些案件,发现涉嫌收受“红包”、商业回扣人员较多。为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海南省纪委监察厅会同省卫生厅及时召开廉洁从业治理商业回扣动员大会,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开展违规收受“红包”、商业回扣清退工作,要求有关人员主动上缴“红包”、清退商业回扣,共有2055人次向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上缴1261.5万元。对4名违纪数额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清退、经核实谈话仍拒不改正错误的医务人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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蝇生于腐风起于微“由于我在生活中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了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放松了遵守党的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放松了对党纪国法的学习,导致自己迷失了人生道路的方向”。符某接受调查时说。少数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是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查办的8个案件中,涉案人员普遍文化程度较高,有的是医院的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有的是行业的专家骨干,他们在医疗领域颇有建树,多次受到各级奖励。但由于医疗系统具有自身特殊性,重业务、轻法纪的问题比较普遍,一些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违规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有的涉案人员明知套取医保资金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依然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更有少数人在案发后以为可凭借自己的地位、身份、金钱逃避法律制裁,如符某认为金钱是万能的,知道纪委正在调查他时,不惜以行贿的手段拉拢腐蚀办案人员。还有某医院院长在案发后宣称要花钱“摆平”司法机关。不正之风,起于毫末。邢某供认,在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一点“回扣”、“好处费”、“提成费”,开始也是心里打鼓,但时间长了,认为是人之常情,到后来想拒绝都难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廉政根底疏松,防线不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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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易引发职务犯罪。还有人心存侥幸,认为这是‘秘密行动’,不会有人知道。
另一涉案人黄某谈到:“收钱时心理是矛盾的,总怕哪天被抓,可又存着侥幸,认为出不了什么大事。”还有些涉案人员认为整个医疗卫生行业风气就是这样,自己收,别人也收,被发现了也是“法不责众”。
从查办的8个案件看,监督缺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据办案人员介绍,涉案单位都有比较完善的业务工作规章制度,但监督机制普遍薄弱、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导致涉案人员权钱交易,走上犯罪道路。省安宁医院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疏于对医院领导管理监督,虽然也有同志对套取医保资金提出过质疑,但在医院领导带头违规违法时,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医疗卫生体制尚不完善。”谈起这起案例,海南省卫生厅的领导坦承,当前医疗卫生管理机制不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调控手段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直接诱发了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其中,“医药合一、以药养医”体制使得医院的赢利性目标急剧膨胀,医院的医疗价值无法体现,药品销售成了医院科室及相关人员赢利的主渠道。
篇二: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思想是行动的先行要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方向上行为民服务之事不搞形式主义就必然要加强自身党性修养深入领悟党的群众路线的涵义不断学习党的先进理论并逐步贯彻在自身工作生活中去不单单在工作中不搞形式主义更要经常深入基层走进群众听取群众心声了解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医院、卫生院****
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部署,带头参加学习教育,虚心听取批评意见,坚持聚焦“四风”问题,对照“三严三实”标准,进行了深入剖析检查。6月17日至6月18日,在不同时间分别与班子成员分管科室负责人6人在办公室谈心谈话,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征求到20多条建议意见。进一步找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的情况
长期以来,自己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议没有不同意见,也没有公开发表与其相悖的言论,更没有与之相违的行动。但是,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方面仍有一定差距。
1、政治意识不强。一是政治敏锐性不强。遇事不善于从政治上思考和把握,对社会上的不良思潮和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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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争不坚决,对党员干部执行政治纪律讲得多、抓得少。对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辨别不清,对社会上的歪理邪说、小道消息抵制不力,比如,在某些场合,谈了一些对现行政策的看法,比如说:国家应加大改革力度、着力解决民生、切实维护民权、稳步推进民主,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猖獗、贫富悬殊、治安滑坡、司法不公、道德沦丧、诚信缺失、生态失衡等重大问题。同时,对区卫生局的个别决定,也曾按程序提出过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
2、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不严,比如有时通过院长办公会商量研究代替院委会集体决策,没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坚决。执行落实廉政制度不严格,重业务工作,轻廉政建设,要求不严格,没能使廉政意识真正让党员干部入心、入脑。比如,本人从内心拥护《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并以此严格要示自己,切实转变作风。在群众反映强烈的“车轮上的铺张”、“人情消费”、“职务消费”、“三公”经费支出过大以及违反规定配备秘书、违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等方面,本人都没有违规现象和问题。但是,在开短会、讲短话、讲明白话、讲管用话方面,本人做得还有差距,还撰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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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则“可发可不发”的简讯。4、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跟进慢。中央八项规定
出台后,一开始认为在乡镇工作属于最基层,而八项规定更多是针对上级。在贯彻执行上,一段时期内存在观望和从众心理,认为只需要等着上级制定出台关于会务、接待制度后,再严格贯彻落实就行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八项规定的贯彻执行效果。比如开会不积极,笔记潦草等。
其他需要说明的个人重要事项:1、关于公务用车情况。公务用车为集体使用,未超标,无公车私用情况。2、关于个人住房。1套房产,房产地址***3.关于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12.45平米,未超标,无豪华装修。4、关于人情消费。主要是正常朋友和亲属之间的婚丧嫁娶、乔迁新居、过生日等方面,有时存在人情消费情况。5、关于职务消费。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报销各种费用等。6、关于“三公”经费开支。主要是控制“三公”经费开支情况,没有超标准支出,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等情况。7、关于配备秘书。没有配备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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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家属子女从业。*******9、关于无会所会员卡,对“会所中的歪风”做出公开承诺,并签署承诺书。二、“四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形式主义方面1.以开会发文的方式抓工作、促落实,层层开会、层层发文、多层传达部署。对待政治学习,忙于应付;对待业务工作,不勤学、不求精,经常以日常工作繁忙为由,导致业务知识不深、不精,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跟不上形势需要,遇到具体业务问题吃不准,满足于吃老本,工作简单粗糙。缺乏“钉钉子”精神,对工作抓而不实、抓而不紧,对工作的执行到位情况抓得不严。具体表现:不认真抓落实,在文字上下功夫,文过饰非,学风不够端正,学用时有脱节;写材料重形式弱实效,为了达到创新或有新意好过关,没有数据就推测、估算;没有新意、新词就绞尽脑汁地想,结构、层次上就挖空心思地调,如搞段落控制、字数对等、四言八句、排比对偶等。发个文件就算落实,工作不扎实。要精简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和会议决策效率。进一步加强各类文件、简报统筹和精简合并。文风应更为务实,增强可操作性。片面认为“说到”就是“做到”、“能写”就是“会做”,计划措施很周密,却不注重深入实际抓落实,表面热热闹闹、兴师动众,实际效果却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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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工作中忽视了事物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矛盾的特殊性研究不够,有理论与实践、制度与实际相脱节的现象。平时也要求自己工作中要注意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但在处理具体问题有时也存在脱节现象,存在主观主义因素。致使工作有时侯不够深入,不够细致,不够务实。
2.部署停留在会议、文件层面,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会议多、文件多。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会议和文件重复,内容空洞、照抄照搬、照转照发现象普遍。
具体表现:有些任务,用心不够,责任心不强,停留在会议文件层面,方案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造成工作不力。在思考、决策和处理问题时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前瞻性,机械地贯彻上级工作部署,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深入学习思考少,往往把学习文件浏览一下,没有真正研读文件,分析文件,掌握文件的内涵,理论与实践有存在“两张皮”的现象;有时接到工作任务,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特别是任务多、压力大的时候更是如此。有时存在着应付以求过关的想法,影响了工作效果,没有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运用新思想、新方法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水平不高,缺乏思考。完成工作时,仅仅按照上级的活动方案和部署要求进行宣传,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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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创新动作,疲于应付。3.愿意听顺耳的话,对有不同意见和建议则不愿听
或很少听。时有“学而不习”现象,文件资料看一遍了事,对与己无关的资料看个标题就签字。自己不仅存在形式主义现象,对其抵制也不严、甚至随波逐流。近年,则存在解决实际问题不够多、督促检查不够严、贯彻落实不够好现象,对职工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帮助、排忧解难做得也不够。
具体表现:对一些自己反复调研考察,倾注心血的项目、决策等,一旦有人提出不同意见或建议就觉得心里不舒服,比如食堂管理,无论别人提出的建议是否正确、合理,潜意识里都会有一种抵触的情绪,不能做到静下心来认真分析来自不同角度的意见。如公共卫生宣传,有些条幅、展板本来可以重复利用,或者没有必要做得太过高档,造成浪费,我虽反感但抵制不力。
(二)官僚主义1.工作中过多强调领导分工,不属于自己分工范围的事项,不愿过多了解,不愿过多发表意见。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不属于自己分工范围的事项,不愿过多了解,不愿过多发表意见。工作计划不够明确,工作中沟通协调少,对基层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没有能够做到积极听取和采纳,过多强调个人感受,存在没有充分考虑到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现象。联系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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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不够,主动性不强、不够深入。有时候只注重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未能完全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民服务的宗旨有待加强。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不到位。存在管得过多、过细、过死。有时侯没有深入实际认真了解职工所想、所需、所盼、所急、所怨的是什么,在感情上对群众有所疏远。对党的群众路线认识不到位,还没有完全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工作上群众观念不强,有时侯看不到群众的首创精神,指导工作存在主观意志。
具体表现:遇到职工反映问题,不属于自己分管分管范围内的事,比如职工反映的公共卫生工作和后勤管理工作,以不是自己分管范围为理由推脱,不解决,甚至发脾气。服务效率低,对基层请示事项存在回复不及时,甚至长期搁置、不解释不批复的问题。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亟待提高。要进一步优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有些本来是科室内部的事,自己解决就行,沉不住气,管得太多,插得太深,给下属工作带来干扰。
2.深入基层与员工沟通较少,关心基层员工不够,对基层员工的想法和述求知道不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不够。没有真正了解职工的思想和工作思路,有时对职工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没有经过充分考虑,就给与一定的答复,存在没有充分考虑到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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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具体表现:有些职工提出的问题和困难,应该可以
解决,能够解决,怕麻烦,没有及时研究处理,比如职工要求调整科室设置等。布置工作不注意给科室留出合理工作时间。布置工作时间要求过急,刚收到通知就要求上报情况和材料,疲于应付。近年来,有时到贫困户或困难职工家里,也是象征性地握个手、寒个暄、拍个照了事。
3.决策前调查研究、决策中民主讨论、决策后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配套衔接不够紧密。
具体表现:对于工作中看到的不合理、不合适、不符合医院发展需要的事情,没有勇敢站出来反对,没有将医院发展高于一切的认识贯彻好。对于一些事情的问责没有坚持原则,听之任之。
4.对分管部门工作指导不够,没有经常性了解分管部门工作情况。
具体表现:没有能够完全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工作指导方法比较简单,沟通不够,没有让他们充分认识布置工作的实质内容和具体要求,没有很好地做到不仅要交任务,更要交方式方法,致使工作开展比较困难;对分管部门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认识不够,有时过严,有时放任。
(三)享乐主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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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热情、主动性和创新精神不足。不主动,少作为、慢作为,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担当精神需要进一步增强。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方面有所欠缺。忙于应付多、主动落实少,研究情况多、解决问题少,缺乏创造性开展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意识有待继续增强。对遇到工作任务重、工作压力大时容易产生焦躁情绪,有时存在“干累了,歇口气”的想法。对艰苦奋斗精神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社会发展了,物质丰富了,艰苦奋斗没有必要了,甚至有时候认为艰苦奋斗过时了。随着实际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滋长了安于现状、不图进取的情绪。
具体表现:工作创新乏力,业务发展不稳定,比如近几年来自己分管的业务工作提升不明显,业务范围原地踏步,业务收入增长过慢。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不认真研究判断,敷衍了事,重部署轻执行,造成工作被动。改革勇气不足、动力不够,攻坚克难力度还不够大,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敢于攻坚克难,采取有效措施,取得实质性突破。有时也缺乏“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亲历亲为少了,有时还当起了“二传手”甚至“甩手掌柜”,还美其名曰“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四)奢靡之风乐于高规格接待,迎来送往,觉得这样才有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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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不注意节俭,物品追求高档,不切实际,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工作讲排场,追求高规格,为了所谓的“好事办好,亮事办亮”,不计成本,小事大做,追求奢华。
具体表现:追名牌,要高档,重面子,不切实际,有些一次性的用品质量一般就好,不注意节约,要高档要美观,造成浪费。不追求健康的生活情趣,不爱学习,爱比穿戴、比汽车、比住房。开展工作不讲究节俭办事,开会不注重节俭,机关公文印刷发送存在浪费现象,应尽量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网络等形式传递文件简报,减少纸质公文。在公务接待中,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不热情接待说明对客人不够客气,每个菜都吃光显得主人寒碜,虽然注意节约,但和“光盘”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存在浪费现象。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一)关于形式主义的问题1.工作作风不扎实,归根到底是思想观缺位,是产生形式主义的根源。思想是行动的先行,要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方向上,行为民服务之事,不搞形式主义,就必然要加强自身党性修养,深入领悟党的群众路线的涵义,不断学习党的先进理论,并逐步贯彻在自身工作生活中去,不单单在工作中不搞形式主义,更要经常深入基层,走进群众,听取群众心声,了解群众疾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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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困难,坚决筑牢思想防线。2.由于理论学习造成政绩观错位,重经济指标、重
对上负责,而轻于对下负责,轻于对群众负责的态度。虽说在道理上也知道,要想把医院做好必须依靠大家、依靠群众。但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在“对谁负责”的问题上还是出现了认识方面的偏差。
3.在工作中通过会议传达会议,整天沉湎于文山会海,没有时间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工作图形式,摆样子。造成许多工作的安排达不到落实。
(二)关于官僚主义的问题1.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一心关注指标完成,从履职的角度来讲是没有错的。但在利益所得方面,如有明显的失偏也是很危险的。这就要求我们,作为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利益观,在“对谁负责”的问题上要有清醒的认识。对组织负责、对上级负责是自己的职责所在,对人民负责、对群众负责也同样是我们的责任所在。时刻牢记对人民群众负责也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所在,这种负责是一种无形的契约关系,我们要以自己的诚信、诚实和良好的作为去信守这一关乎自己政治生命的“契约”。要将对上负责和对群众负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其产生相向力一致的力量,把对上负责当做“发动机”,在产生压力的同时,产生更大的前行动力。要在把群众的监督当做“方向调节器”和“行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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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灯”,保证在前行的道路上“不跑偏”。要把群众的眼神当作“红绿灯”,以此提示我们做什么事当行,做什么事当停。
2、由于工作作风不够踏实和深入,工作方法不当,“急躁”情绪常常在我的工作中出现。工作的压力和节奏的加快,使我们感觉每天都有做不完的事情。每当遇到棘手的问题,一种“无名之火”常常堵在胸口,这就导致了遇事自己决断的时候多,与他人深度沟通的时候少,这是今后自己必须注意和加以改正的。遇事快速决断只能起到一时一事的快,而解决不了“质”的提升,而更多的时候还会由于自己的“急躁”处事而给医院管理行为留下“暗伤”。这点今后需加自我时常警示,在工作中多些“柔性”、少些“刚性”。
(三)关于享乐主义的问题1、产生安于现状的思想使得艰苦奋斗的思想淡化,进取心不足,在工作方面,投入的时间、精力不够,明显的享乐主义表现,不愿受苦遭罪,图清闲,主动想工作不够,研究开展不够。2、由于缺少敢于创新的精神和勇于创新的措施。在工作和生活中,总认为高档的和高标准的,才能树立单位形象,才够气派。结果造成自己的工作意志,奋斗精神消减,影响身边群众和企业的意志品质。(四)关于奢靡之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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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靡之风之所以盛行,既有认识上、心理上的原因,也有个人修养、制度环境方面的原因,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在思想上存在认识误区和攀比心理,认为艰苦奋斗过时了,实际上,这是一种陋习。唯恐落后于人,赶不上潮流和时尚,力图通过超规格、超标准接待拉近距离、联络感情、协调关系,从而获得上级领导的支持。
2、制度不健全和制度执行不力,一方面由于制度不健全,放松了对铺张浪费的约束,对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要求,对超规格接待,舌尖上的浪费等奢靡之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对制度的执行不力又大量浪费宝贵钱财,而且成为消极腐败现象得以滋长蔓延的温床。有制度而不按制度办事,制度的威慑力未能释放出来,这是导致奢靡之风盛行的重要原因。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通过开展诚恳的谈心交流,经过相互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在不断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查摆出了自身存在的“四风”问题,这是一次很好接受教育的活动,我个人收益良多。在触及思想深处的反思观照过程中,发现站在“镜前”的自己也有“不光亮”的地方,深受触动。针对自我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下列整改措施,并努力纠正过往的偏差,真正做到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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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政治素养,用个人模范的行为去引导、影响周围的每一位同志。只有不断地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才能不断提高个人的认识水平,才能保证自己行为的正确性。在这方面,一是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保证各种学习活动不少时、不缺课;二是自觉利用各种渠道、方式加强自我研习,把政治学习变成一种自觉行为。时刻不忘自己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方面要以身作则地起到带头和带领作用,在生活方面要率先垂范地起到示范和标杆作用。
(二)积极参加党的民主生活会,通过思想交流和工作互动,更多地听取同事们的不同意见和建议。主动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大家大胆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交流,诚恳接受大家的监督和指正。在具体工作中,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营造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和谐工作氛围。
(三)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与一线员工多接触、多交流,多听听来自一线员工的声音,特别是不同的声音,深入了解员工的情感世界和急需解决的个人、家庭困难,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主动到各管理岗位去了解员工们的工作状态,解惑答疑,多听取他们对医院管理和未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不仅在工作方面与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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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更侧重与情感方面的融合,增进距离感,转变成工作中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生活中是朋友和同事关系。
(五)增强工作的艺术性,减少急躁情绪的发生。在具体的工作中,多用鼓励、激励的方法去推进工作,少些强制性的做法。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多沟通、多协商,充分发扬民主作风,发挥大家的智慧和能量,以此促进医院健康发展。
(六)重视文化建设,以相同的利益和共同的事业凝聚力量。以浓厚的情感去聚合正能量,以相互关爱奠定事业的基础。医院文化不仅体现在有形的方面,还要体现在无形无声之中,用心、用情密切与员工的情感联系,用“一家人”的情感去体味员工的困难和想法。将医院发展根植于员工的职业规划和前途发展之上,这样才会有坚实的事业基础。在此方面,不仅关注现有职工的思想和生活,同时也要关爱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和身心健康,把关爱体现在实际作为上。
(七)在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上,营造风清气正、公正廉洁的组织氛围,保证企业健康发展。一方面要以自己的言行去影响和感染众人,另一方面要用严肃的制度和铁的纪律去约束组织团队中的每一位成员,用“规矩”去规范大家的一言一行,保证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正确行使。建立健全有利于厉行节约、不能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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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肆意挥霍的制度体系,制度设计要针对问题、解决问题,直指奢靡之风的要害。制度安排要互相衔接,形成严密的制度体系,制度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是对制度权威的公然蔑视和挑战,一旦发生绝不能轻易放过。
最后,我对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再次公开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请组织和同志们监督。
以上对照检查,可能查得不够全面、不够准确,原因剖析和整改措施也不一定到位,请大家给予批评帮助。我都虚心接受,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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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据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1月份罗红涛担任佛山一医感染科主任在医院内对科室用药新药申请都有着管理权和影响力为此她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在办公室或者诊室内收受内蒙古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张某已判决送的好处费20万元四川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罗某莲另案处理送的好处费912万元连云港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张某梅已判决送的好处费255万元
卫生系统警示教育材料
卫生系统警示教育材料..................................................................................................................................1广东高州39名医务人员收受回扣........................................................................................................1福建漳州73家医院涉腐败案................................................................................................................2广西防城港:6名基层卫生院院长.......................................................................................................4昔日抗非典功臣受贿50余万获刑10年..............................................................................................5
为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从源头上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发生,我们收集了媒体报道或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有关案件,予以编辑印发。希望各地各科室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宣传教育,引以为戒,防微杜渐,警钟常鸣,进一步增强全院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依法廉洁从业,防范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广东高州39名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相关责任人被严处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7月23日通报了广东省高州市人民医院部分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购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经查,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该院9个科室的39名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共282.8万元,部分管理干部还通过泄露统方信息收受好处费。目前,有关部门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该院工会副主席(原财务科主任兼主办会计)陈某和两名医药企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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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予高州市卫生局局长、党组书记龚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高州市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叶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院长、党委书记职务等,对其他4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9名直接收受药品回扣的科室主任和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生给予撤职、吊销执业证书、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罚。通报指出,高州市人民医院部分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等问题,是一起发生在医药购销领域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单位和从业人员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纪律法制教育,严格落实防控商业贿赂制度规定,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同时结合深化医改,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源头治理。福建漳州73家医院涉腐败案福建漳州近期查处的医疗购销领域腐败窝案中,市直区县73家医院,包括全部22家二级以上医院100%涉案,医生退赃金额达2049万元。1、药价50%用于公关,采购要过N道坎今年40岁的周某是一名“资深”医药代表,2006年底开始在福建漳浦县等地一些医院及乡镇卫生院推销药品,至去年年底,她涉嫌行贿的金额近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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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关都需要‘公关’。”周某交代,“药厂生产的某一药品到患者手中要经过4关:通过招投标进入省一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再进入地市一级卫生管理部门的药品目录,然后,医院采购该药品,科室医生在诊疗时使用该药品。”调查显示,药品生产企业给经销商的“营销”费用一般是药品中标价的50%左右。2、定价缺陷大成本仅占药价20%据医药代表供述:“药品价格构成比例中,成本价往往不到20%。”漳州市有关负责人说:“药品的成本主要是由参加招投标的企业自行报价,只要其报价不高于该企业在其他省份的中标价就行。”漳州市纪委相关负责人提出,案件反映出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存在重大缺陷,药品定价是由药厂说了算,而药厂为了使自己生产的药品能较好地销售,往往给商家在药品流通环节留下较高的利润空间,导致药价虚高。3、“隐形福利”成“行规”一些被查处的医务人员诉苦说:“医务人员工作时间长,收入偏低,再加上医药代表处心积虑拉拢、利诱,开大处方、拿回扣就成为医疗系统的‘隐形福利’,‘不拿白不拿’‘拿了也没事’等观念,在医生中有一定影响。”从漳州查获的案件看,全市1088名医务人员和133名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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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涉案。二级以上医院全部涉案,主要是这些医院用药量大,是药企、医药代表公关的主要对象。广西防城港:6名基层卫生院院长收受近百万回扣被起诉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检察院日前以涉嫌受贿罪对原防城区峒中镇卫生院院长黄某某提起公诉。至此,防城港市已有6名乡镇卫生院院长因收受药业公司回扣而被提起公诉。经检察机关查明,在2009年防城区卫生局组织的招投标会上,广西绿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市方华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获得了为防城区各乡镇卫生院提供药品、卫生耗材等医疗器械的资格。为了使公司供药和医疗器械的销售工作更加顺利,7家药业公司的医药代表将医疗器械销售总额的7%至10%、药物销售总额的3%至4%作为“回扣费”,分别送给了6名乡镇卫生院院长。6名乡镇卫生院院长在收受药业公司医药代表给予的“回扣费”后,利用职务之便,在药业公司将药品或医疗器械交付给卫生院时,不仅不仔细查看,还要求医院财务人员及时支付采购款,并特别交代在制定采购计划时,加大对相关医药公司药品或医疗器械的采购需求。据调查,6名乡镇卫生院院长分别收受“回扣费”18.5万元、20.7万元、17.88万元、19.6万元、12.6万元、4.2万元。此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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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6名卫生院院长受贿案涉案人数占防城港防城区10个乡镇卫生院院长人数的60%,合计受贿金额达93.48万元。昔日抗非典功臣受贿50余万获刑10年2012年9月,广东省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科原主任罗红涛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据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1年的2月份,罗红涛担任佛山一医感染科主任,在医院内对科室用药、新药申请都有着管理权和影响力,为此她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在办公室或者诊室内收受内蒙古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张某(已判决)送的好处费20万元,四川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罗某莲(另案处理)送的好处费9.12万元、连云港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张某梅(已判决)送的好处费25.5万元。有关人士介绍,当时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546200元。在案发后,罗红涛也按检察机关的指控全数退回了546200元。不过,后来禅城区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至2010年,罗红涛主动以科室的名义,分两次向佛山一医上交了回扣款13400元;以个人名义上交回扣款10000元,扣减该部分向单位上交的回扣款后,罗红涛的受贿金额应为522800元。2011年罗红涛遭举报后,案件迅速在全国引起了关注。作为一名医生,为何罗红涛的案件会引起全国关注?缘于这背后有着罗红涛一段不平凡的经历。2003年4月,55岁的罗红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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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佛山一医感染科主任。罗红涛是佛山人,截至案发时从医已经21年。当时在全国医学界,罗红涛都是赫赫有名的人物。她不仅在中山大学、南方医科大学、佛山科技学院等院校任教授,还拥有10个知名头衔。在非典爆发期间,罗红涛在国内外率先应用MARS技术参与治疗世界首例SARS患者。随后,她又开展了MARS等血液净化技术治疗重症感染性疾病,取得显著疗效。迄今为止,她曾获得佛山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两项,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取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并参与了多项国家、省重要科研课题。2011年3月开始,举报罗红涛有经济问题的材料开始在网上出现。随后,佛山市纪委对罗红涛进行调查。2011年6月27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同年7月8日,罗红涛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17日,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罗红涛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其财产10万元。一审宣判之后,罗红涛因不满判决提起上诉,她和其辩护人提出,罗红涛的行为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受贿罪,同时有自首情节,并退还全部赃款,主观恶性不大。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罗红涛身为国有医院的科室主任,担任领导职务,利用其所享有的新药引进申请权及管理、影响科室用药等的职务便利,为医药代表所请托的药品进入其供职的医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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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该院得以持续使用并保持一定的使用量等方面谋取利益,从而收取医药代表所给付的财物,侵犯了国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与此同时罗红涛提出的自首情节也被否定。最后,佛山中院终审驳回罗红涛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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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第一篇:石楼乡卫生院不正之风和腐败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石楼乡卫生院
开展“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总结报告
为进一步纠正医疗卫生领域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区卫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嘉卫计发(2017)103号文件)相关要求,我院于7月1日开展了“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在整治工作中,我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院参与,开展自查自纠、专项整治等工作严查在脱贫攻坚、干部作风、医疗服务和行为规范是否存在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现总结如下:
(一)组织部署
我院收到文件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全院职工动员大会,深入动员,明确要求,部署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及时传达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明确了工作岗位职责。积极主动,深入扎实推进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
在治理工作中,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把握政策,推进自查自纠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及时转发上级文件,并重视加强培训学习,明确政策界限。
1、院内自查医疗服务:认真组织人员排查院内药品耗材采购、医务人员诊疗过程、服务收费等环节,查看门诊日志、票据台账,核对台账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高值耗材、滥用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情况发生。
脱贫攻坚:结合脱贫迎检工作,院长组织相关人员走村入户调查包片医生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查医院账目,是否有存在挪用、克扣相关经费。
干部作风:通过召开全院职工大会,组织学习相关先进典型的报道文章,并且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严查是否有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淡化、态度恶劣、服务行为不规范已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党员干部存在庸懒散浮拖、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与民争利等情况发生。
行为规范:结合前面开展的“收受回扣、红包专项整治活动”严查是否有医务人员有收受红包、接受商业提成和违规参加商业医疗活动的现象。
2、个人自查
院长带头对照国家卫计委“九不准”要求进行自查,并每周召开一次全院职工大会,引导全院职工自查自纠,仔细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
(三)专项整治
在院内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畅通发现案件线索渠道。
通过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我院全体职工在脱贫攻坚、干部作风、医疗服务和行为规范四个方面未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的情况发生。
2017年8月18日
第二篇:芹泉镇卫生院不正之风和腐败-专项整治-自查报告(写写帮推荐)
左权县芹泉镇中心卫生院
“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风险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纠正卫生计生系统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市卫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市卫发(2018)33号文件)相关要求,我院于开展了“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风险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在整治工作中,我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院参与,开展自查自纠、专项整治等工作严查在脱贫攻坚、干部作风、医疗服务和行为规范是否存在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现总结如下:
(一)组织部署
我院收到文件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全院职工动员大会,深入动员,明确要求,部署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及时传达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明确了工作岗位职责。积极主动,深入扎实推进整治工作。
(二)查找的问题
1、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偶尔有态度不好现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为亲友服务优先现象。(三)形成原因
1、医务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可避免要产生一些不良情绪,因自身没有及时调整,导致在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的态度不好。
2、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为服务对象集中办理时,出于人情关系让自己的亲友插队、优先办理。
(四)整改措施
1、认真学习《医务人员行为规范》,以《医务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条款要求来约束、规范医务人员自身行为。
2、及时调整、控制自己的情绪,不把不良情绪带到工作中来;在服务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的服务对象一视同仁、有序服务,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3、在院内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畅通发现线索渠道。
左权县芹泉镇中心卫生院
2018年7月5日
第三篇:开展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xx学校
开展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纠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xx教育系统开展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推动教育事业更好的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学校办学的改革步伐,努力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根据区教育局会议精神,我校迅速、广泛、深入动员,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教师了解掌握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学生、问卷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在学校内部自我全面检查,切实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现就针对此项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我校成立了xxx学校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支部书记)xxx(校长)副组长:xxxxxx成员:xxxxxxxxxxxx
二、我校及时传达各级扶贫会议精神,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扶贫相关政策。今年5月份,组织全校教师进行扶贫捐款,捐款共计2010元。
三、学校不存在漠视群众诉求的现象,工作当中有作为,敢作为,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让人民群众满意。教师全干会上三令五申,教师签订承诺书,学校无一例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党员、干部违规举办满月宴、升学宴、谢师宴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我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在我校中,没有一起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及上级单位要求,实施并落实,无任何乱收费情况。在招收新生时,先做招生政策宣传,然后做入学登记,接着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及时公示,最后发放入学通知书,整个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存在暗箱操作问题。
篇五: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医疗卫生系统违纪违法案件问题剖析领导讲话稿
在卫生系统中,长年工作在医疗卫生战线上,不论是领导同志,还是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加班加点是经常的事,付出了比其他行业更多的辛苦和努力,为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了大量工作。应该说,卫生系统的绝大多同志是好的,是值得尊重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尊敬和信赖的一支队伍。越是这样一支光荣的队伍,越要维护集体的荣誉,越要带好队伍,越要管好自己,坚守医疗工作者服务人民、救死扶伤的高尚职业道德,确保卫生事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两提高。
下面,讲三点意见:一、深刻反思,从典型案件中吸取沉痛教训卫生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心存侥幸心理。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主要反映在违纪违法前侥幸不被查出,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出后侥幸得以从轻处理。其产生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从主观上来讲,是由于没有牢固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被贪图私利的个人欲望所俘虏,与其原有的自尊心和荣誉感产生矛盾,在内心矛盾斗争的基础上,产生了侥幸心理。一个党员能否坚守正确的价值观,关键在于他内心是否具有强大的精神力量,抵御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诱惑,关键是在于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如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污巨额资金超过亿元,拥有房产25套,却自作聪明地认为鱼和熊掌可以兼得。从当前的客观现实上来讲,确有一些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逍遥法外,导致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产生违法违纪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他们总想:别人没有被查出,怎么偏偏正好查到我呢?于是铤而走险,从客观上滋长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二)道德操守滑坡。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件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违纪违法人员价值观、利益观发生扭曲,道德操守滑坡,胆子越来越大,最终
违纪违法,走向岐途。事实告诉我们,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每名党员干部都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尤其是医疗战线上的干部职工,每一天都面临着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不该拿的决不能拿。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否则,以违纪违法行为获取的不义之财,最终一定会使人陷入罪恶的深渊。
(三)无视党纪国法。违纪违法人员目无法纪,明知故犯。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或普通的职工,我想,每一个人都明白,以任何方式骗取新农合资金都是违纪违法的行为。那么,明知是违纪违法行为,为什么还会去做?那就是他们不相信法纪的神圣与威严。人间正道是苍桑,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心所向。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必将受到正义的严惩。这些案件再次告诉我们,学法纪、知法纪、守法纪是多么重要。我们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在座的各位,一定要从中吸取沉重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要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否则,把党纪国法当儿戏,亵渎了法纪,必将受到法纪的严惩。
二、认真剖析,深刻认识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的原因导致医疗卫生腐败问题的原因,有管理体制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一)权力失控、监督失效。医疗卫生系统个别单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内部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忽略了对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透明度,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少数岗位权力过大、权力集中,对医院重大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在这种形势下,只能依赖一把手的政治本色和清廉觉悟,一旦他们失控,走向违纪违法道路就只是时间问题。而医疗卫生系统内部的监督机构,不能完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失去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导致部分干部职工为所欲为,在客观上也为这些人违纪违法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违法犯罪行为滋长蔓延的土壤。(二)行业问题,纠治不力。当前,随着我国药品、医疗设备市场的放开,药械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盛行。由于医疗卫生改革的滞后,医疗机构“以
药补医”的问题仍然存在,药品收入依然是医院的重要收入来之一。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商家为了进入医院药品市场,通过送礼、回扣等方式争取中标,中标后又积极对关键部门人员进行公关,并以回扣为诱饵,让医生开指定药方、到药店买指定药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高价药、拿回扣已经是一些人眼中的公开秘密。这些不正之风的蔓延,使一些人存在法不责众心理,认为其行为理所当然,导致滋生了腐败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怨声载道,群众看病越来越难。
(三)心理失衡、信仰丧失。透视一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深刻教训,只有两条轨迹:一条是从政治上打开缺口;另一条是从经济、生活上打开缺口。而这两条轨迹的起点,就是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大潮对人们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产生冲击,滋长了拜金、极端个人和腐朽生活方式等腐败现象,侵蚀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甚至毁掉了一批意志薄弱者。部分同志意志不够坚定,不注意世界观改造,抵不住诱惑,经不起考验,逐步偏离了人生追求的轨道,人生观、价值观蜕变为享乐、拜金,丧失了基本的职业信仰和职业操守,不择手段追求名利和物欲,直至做出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
(四)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初级阶段,在这种大背景下,发展市场经济必将带来短暂的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不能正确抵制错误的惟利思潮的影响,看到别人比自己收入高,看到其他单位比自己单位效益好,由羡慕到攀比,再到心理不平衡。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利益至上等扭曲心理,这种不正常的心态驱使一部分人搞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搞截留套取。在我们通报的案件中,安泰医院等几家医疗卫生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领导干部忽视了救死扶伤的高尚品德和职业道德,以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资金,这种金钱至上、藐视法纪的行为,必然会使他们一步步沦为金钱的奴隶。
三、强化措施,切实防治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着力解决发生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腐败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事关卫生改革发展全局,必须强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篇六: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疾控中心作风大整顿个人剖析材料www.bike128.com
自开展整顿机关作风活动以来,通过认真学习,发现自己还有许多方面存在不足,需认真加以改进和提高。现就对照作风建设活动要求,从思想上、工作上、学习上进行了剖析。一、存在的问题一是学习的要求和动力不够。对学习的要求不够高,学习的内容较浅,学习的范围较窄,系统性、专业性、深入性不强,从而使得学习的效果不明显。动力不足,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学习的自觉性不强。自己较注重单位安排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而对其他学习的主动性不够;另一方面,学习的钻劲不够。第三,学习重点不清。自己没有认真把握学习重点,但求面面俱到,结果忽视了直接相关工作需要的重点学习。二是责任意识不够强。由于大局意识不够,往往只管自己职责以内的事,其它的事就少有过问。有时自己认为无足轻重、无碍大局、可干可不干的事,也就无动于衷;有时本该今天干完的事,也随便拖到明天干。三是处理问题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尽管我也经常学习,但学习的深度不够,结果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简单,对具
体问题分析力度不够,不能全面运用发展的、联系的、辨证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是平时疏于学习。以往我总认为,只要能把本质工作干好,其他学习都无关紧要,殊不知,学习与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深入地、系统地、全面地学习,才能更好地胜任自己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认为只要能干好本职工作就行了,而放松了对其他知识的学习。理论知识的学习上也只满足于看看党报党刊、听听时事新闻,读读书本,偏重于时事了解,而对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不够,致使理论基础薄弱。二是思维局限,认识落后,进取意识不够强,认为工作上过得去就行,不求冒尖,但求稳而不乱,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按部就班,认为只要规规矩矩地按条款、按规章制度办事,工作不出错,不给单位添乱子,也就问心无愧。没给自己树立起跨越的高标杆,让自己朝着目标坚定地走下去,反而缺乏向更高目标追求和奋斗的激情与勇气。三、整改措施随着机关作风整顿活动的不断深入,通过对自身存在问题的排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错误、提高自己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二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和自身工作特点,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三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时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思想上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堂堂正正做人,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以树立良好形象为自己行动、处世的准则,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努力做到勤政廉洁。今后,我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继续剖析查找自己在各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改正不足,提高自己,真正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净化、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努力把自己的各项工作做好,取得成效。
篇七: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海南省医疗卫生系统8起违纪违法案件剖析——以案警示——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灭"蝇"除害正医风——海南省医疗卫生系统八起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呈多发上升趋势,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破坏医患关系,社会反响强烈。
小吏不廉,无以治民,那么风俗必坏。纠正医疗卫生系统不正之风,必须灭蝇除害,以儆效尤。2013年,海南省纪检监察厅系统通过深挖细查,连续查办了八起医疗卫生系统套取医保资金、贪污受贿、收受“红包〞、商业回扣的违纪违法案件。海南省纪委监察厅通过开展廉洁从业警示教育和“红包〞、商业回扣清退活动,发挥宽严相济政策的作用,严厉惩治了极少数腐败分子,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医务人员,有效遏制了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不正之风。雷霆之击方能标本兼治一家省级安宁医院,尽管条件优厚,却把黑手伸向病人的救命钱,4年间通过虚开医嘱、虚开检查工程、虚列住院病人2962人次,套取医保基金2414万元。调查人员发现,该医院8个临床科室、门诊部、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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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财务科等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套取医保资金,大量收治挂床住院病人,形成一个利益链条。如该院某科室共有86张病床,2011年该科住院病人最多时到达225人,是病床数2.6倍。
而身为医疗卫生专家、一院院长,不仅支持纵容套取医保资金的犯罪行为,而且在医疗器械、药品购销、工程建设、组织人事活动中收受人民币397万元等贿赂。
2013年4月,海南省纪委监察厅对省安宁医院院长符某诈骗公私财物及在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方面受贿问题进行立案检查。8月,符某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海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马勇霞强调,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如果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信任和支持。
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人民群众关注点作为办案工作的着力点,以雷霆万钧之势,严肃查处涉及该案件的腐败份子和腐败行为。由于工作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问题,省卫生厅中医处处长黄某、计财处调研员陈某、海口市妇幼保健院院长邢某等3名严重违纪人员分别被立案查处。因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问题,海口市美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陈某杏、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吴某分别被立案查处。
经过医保资金专项审查,2所医院打着促进开展旗号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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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医保资金的问题暴露无遗,东方市八所港区卫生院套取医保资金83万余元,该院院长等7人于2013年6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中建农场医院套取医保资金47万余元,该院院长于同年8月被省农垦总局纪委立案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些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腐败现象逐渐暴露出狐狸尾巴来。
收受“红包〞、商业回扣的行为令人震惊。调查发现,在药品、医疗器械、耗材供给商行业“潜规那么〞的侵蚀下,收受“红包〞、商业回扣的单位既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又有一些省级大医院和市县医院;收受商业回扣的人员上至医院院长,下至科室主任、医生、护士等。查处一个院长带出一批老板,查处一个老板又带出一批医务人员。
由于药品、耗材采购具有长期性和重复性,一些人收受商业回扣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某医院总务科科长在3年间分9次收受一名老板共计10万元,某医院检验科主任在3年间分18次收受一名老板共计15万元。
通过查处这些案件,发现涉嫌收受“红包〞、商业回扣人员较多。为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海南省纪委监察厅会同省卫生厅及时召开廉洁从业治理商业回扣发动大会,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开展违规收受“红包〞、商业回扣清退工作,要求有关人员主动上缴“红包〞、清退商业回扣,共有2055人次向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上缴1261.5万元。对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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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数额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清退、经核实谈话仍拒不改正错误的医务人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蝇生于腐风起于微“由于我在生活中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了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放松了遵守党的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放松了对党纪国法的学习,导致自己迷失了人生道路的方向〞。符某接受调查时说。少数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是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查办的8个案件中,涉案人员普遍文化程度较高,有的是医院的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有的是行业的专家骨干,他们在医疗领域颇有建树,屡次受到各级奖励。但由于医疗系统具有自身特殊性,重业务、轻法纪的问题比拟普遍,一些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违规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有的涉案人员明知套取医保资金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依然置假设罔闻,我行我素。更有少数人在案发后以为可凭借自己的地位、身份、金钱逃避法律制裁,如符某认为金钱是万能的,知道纪委正在调查他时,不惜以行贿的手段拉拢腐蚀办案人员。还有某医院院长在案发后宣称要花钱“摆平〞司法机关。不正之风,起于毫末。邢某供认,在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一点“回扣〞、“好处费〞、“提成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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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也是心里打鼓,但时间长了,认为是人之常情,到后来想拒绝都难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廉政根底疏松,防线不牢,极易引发职务犯罪。
还有人心存侥幸,认为这是‘秘密行动’,不会有人知道。另一涉案人黄某谈到:“收钱时心理是矛盾的,总怕哪天被抓,可又存着侥幸,认为出不了什么大事。〞还有些涉案人员认为整个医疗卫生行业风气就是这样,自己收,别人也收,被发现了也是“法不责众〞。
从查办的8个案件看,监督缺位的问题比拟突出。据办案人员介绍,涉案单位都有比拟完善的业务工作规章制度,但监督机制普遍薄弱、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导致涉案人员权钱交易,走上犯罪道路。省安宁医院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疏于对医院领导管理监督,虽然也有同志对套取医保资金提出过质疑,但在医院领导带头违规违法时,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医疗卫生体制尚不完善。〞谈起这起案例,海南省卫生厅的领导坦承,当前医疗卫生管理机制不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调控手段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直接诱发了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其中,“医药合一、以药养医〞体制使得医院的赢利性目标急剧膨胀,医院的医疗价值无法表达,药品销售成了医院科室及相关人员赢利的主渠道。
篇八: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自查报告
通过对xxxc的剖析,结合最近学习的《党的纪律》《守纪律,讲规则》和《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本着防微杜渐为目的,对自己进行了深刻自查,现总结如下:
一、存在问题(一)组织纪律方面总体上还是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但有时对日常纪律抓落实不够,思想重视意识不够,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执行制度有时不够严格,偶尔有迟到早退现象,有事外出未能及时向办公室报备,虽然没有影响到工作的按时完成,但还是违反了组织纪律。
(二)工作作风方面
1、工作不够扎实,责任心不强。一接到任务,有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有时存在应付以求过关的想法,没有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我,工作方法简单,致使工作效果不佳。
2、工作标准不高,自我要求不严。有时思想较为懒惰,安于做好自我份内的工作,不注重思考整体的工作,导致各口工作重复性开展,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3、工作方式单一,创新意识不强。工作中安于现状,工作上放不开手脚,不够大胆,满足于按照领导要求,做好本职,完成任务,缺乏创造性、独创性的点子,存在着等、靠的思想。
4、工作担当意识不强,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对科室人员和村医管理不严,总想当老好人,总想着一点小问题不会引起什么大麻烦。
(三)学习能力方面
对学习抓得不紧,满足于一般化。满足于现状,放松和忽视学习,致使学习被动应付,缺乏学习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在工作中忽视了知识潜力的培养和再提高,对知识掌握不系统、不全面,临到用时才临时抱佛脚,对学习没有做到长期坚持。
三、整改的措施
进一步改善工作作风。要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用心工作;敢于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不因循守旧,不安于现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善于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理性思考,针对当前工作中面临的新状况、新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已有的经验,提出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案;善于从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善于根据个人具体状况和自
身工作特点,不断完善和提高自我,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强化职责,提高效率。对自我的工作多用心、用脑,领导交办的事及我自我份内的事做好计划,使其有序、有时、有步骤地完成,这天的事绝不拖到明天做,树立强烈的时光观、效率观、质量观,促进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自身潜力的不断提高。
努力提高学习的自觉性。首先是自觉学习,在学习上增强自我约束机制,自我加压,强化学习,努力学理论,学医疗法规及党的新政策、新方针,严于律己、严于律人,学会与时俱进。
篇九: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一)
医药公司药品中标,院长夫人成了股东
案例:新一轮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某医药公司经理王某找到某国有医院院长任某,希望医院能采购该公司中标的抗生素,并向任某暗示,事成之后,公司将赠送其1%的干股。在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采购目录时,经任某帮忙,王某的愿望得以实现。王某也末食言,立即将该公司1%的于股划到任某妻子名下。
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干股受贿。王某将其医药公司1%的干股划到院长任某妻子的名下,系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干股的受贿。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它是指在公司的创设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与第三人的股份。其本身无可厚非,但一旦与权力结合,就成为“权力干股”,其实质是权钱交易,党政纪处分以及刑法所关注的也正是权力干股。权力干股构成受贿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一,干股型受贿的主体是党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可以成为干股型受贿的共犯或者共同违纪者。其二,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股份的行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或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收受干股的行为。其三,干股型受贿主观上是故意。其四,干股型受贿侵犯的客体是党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权力干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不出资金、不出技术、不参与公司管理.(2)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不承担股东的法律责任,只享有公司收益的权利.(3)权力干股是一种新的贿赂方式,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其所追逐的利益是干股带来的红利和其他财产性收益,本质是权钱交易,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4)作案手段更具隐蔽性、狡诈性和认定上的复杂性。(5)权力干股是非法的,不受党纪和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国有医院院长任某在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采购目录时,帮助某医药公司王某,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王某的公司中标,并且通过其妻收受了该公司1%的干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任某收受干股型受贿的责任。
法条链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六、……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
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二)
院长、科长泄露考题,收受贿赂
案例:某国有医院招收新职工。林某想让其子进该医院工作,便找到任该医院院长的老同学周某,请其帮忙,周某答应,并与人事科打招呼,要求给予“关照”。人事科科长汪某心领神会,将医院考试的内容泄露给了林某。林某之子顺利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及实践操作考试,以“优异”的成绩被医院录取。出于感激,林某分别送给周某和汪某价值1万元和5000元的消费卡一张。
点评:周某和汪某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人事招聘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收受贿赂行为,但是两人在林某之子考试进入某国有医院工作过程中,将医院考试的内容泄露给林某,属于牵连的违纪。所谓牵连的违纪,是指违纪人出于一种违纪故意,追求一个违纪目的,但其实施违纪行为的方法手段或者结果又构成了其他的违纪行为,这种情况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牵连行为”。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行为,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之外,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一种罪名定罪量刑。这是因为牵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各触犯之罪,又小于各罪之总和,根据主客观一致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一般应从一从重论处.同理,在纪律处分中,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个违纪行为也不应实行合并处理.对此,《党纪处分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
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在本案中,身为国有医院院长的周某和人事科长汪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相比较而言,明显较轻。对于收受消费卡的行为,理所当然属于收受财物的行为。因此,对周某和汪某应当按照受贿追究责任。
法条链接:《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三)
院长以支付小部分费用的方式接受他人服务,为他人谋利
案例:出于本院职工亲戚装修比较放心的原因,某国有医院院长王某的新房由该院职工陈某弟弟的公司装修。装修结束后,陈某代弟弟收取了院长装修总价40%的费用4万元,事后王某曾多次找陈某让其把剩余钱收齐,最后还是拗不过陈某。在之后的医院食堂装修招标中,陈某弟弟在王某的关照下承包到了该工程项目。
点评:本案中,某国有医院院长王某以支付小部分费用的方式接受为其装修新房,为装修人谋取私利,使其在医院食堂装修中得以成功中标,属于典型的受贿行为。现实中,如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所说,“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行贿人千方百计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本案中,王某曾多次找陈某让其把剩余钱收下,最后还是拗不过陈某.实际上,也不是真拗不过,而是其内心的贪欲在作祟.王某只付了装修总价的40%,其余6万元就是其受贿的金额,王某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及法律制裁。法条链接:《廉政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九、……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四)
院长私自以医院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案例:某国有医院李院长的好友陈某系一家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最近该国有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陈某找到了李院长,希望医院能为该企业贷款作担保,李院长碍于
情面,又认为国有企业应该不会有问题,就为该国有企业的100万元贷款作了担保。
点评: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医院名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属于违规担保的行为,李某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规担保的违纪,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从主体上而言,违规担保错误的主体一般是单位,但也不排除个人私自以单位名义提供担保;从主观方面而言,行为人明知提供担保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是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从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且为他人提供了担保。结合本案,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第3条的规定,该担保行为无效。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五)
擅自将医院房租等收入设立账外账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案例:某国有医院院长许某为增加职工收入,未经班子研究讨论,也未向主管局汇报,擅自决定在医院已有银行账户的情况下,以医院名义在其他银行另开设一个新账户,将近年来房屋出租、咨询服务等费用共计95万元存人该新开的账户,用以给职工发放福利.
点评:许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小金库”问题屡禁不止,中央历来重视对“小金库"的查处,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专门作出了解释。“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对下列行为给予了明确规定:第一,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二,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三,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四,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六,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84条的规定追究责任.本案中,许某擅自将医院房租、咨询服务等费用共计95万元设立账外账,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属于中央纪委所规定的第六种情形,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法条链接:《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存款账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六)
挪用专项科研经费改建医院办公大楼
案例:某国有医院决定改建部分办公楼需要经费50万元,财务科在准备过程中发现资金缺口10万元,即将此情况向院长作了汇报,该院长组织医院班子进行了研究,决定从一笔财政专项资金(科研经费)中提出10万元,科目列为专家费、实验费等。财务科长按照上述决定安排了资金.
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单位违纪,该国有医院构成挪用专项资金错误。所谓挪用专项资金错误是指,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其他用途的行为。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挪用专项资金错误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个人不能构成挪用专项资金错误;主观方面理所当然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即明知是财政资金或者用于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而希望这种用途变更的心理状态:从客观方面而言,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了其他用途。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用途仍然是挪用的该单位使用,如果是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是挪用专项资金的错误;挪用专项资金错误侵犯的客体是专项资金的专用性.就本案而言,该国有医院集体研究决定将10科研经费改变用途,用作改建部分办公楼,属于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法条链接:《杭州市市级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使用、执行情况、资金安全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对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用途的,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采取停止项目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和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七)
医院给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回扣揽得急救业务
案例:某医院为了增加业务量,采取给予劳务费的方式,拉拢急救中心运送病人至本院,私下约定急救中心每运送一次住院病人,随车工作人员均能得到50元“服务费".一年后,医院支付给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费”40万余元,医院由此增加业务收入近200万元。
点评:本案中,某医院为了增加业务量,采取给予劳务费的方式,拉拢急救中心运送病人至本院,私下支付给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费”40万余元,属于典型的单
位行贿。单位是市场主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单位行贿的危害范围、严重程度、腐蚀能力势必超过自然人行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党纪处分条例、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贿都有明确的规定.所谓单位行贿,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讲的单位,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单位行贿罪中,还存在单位内部机构行贿犯罪的可能性.所谓单位内部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体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机构,单位内设的科、室、部等下属小单位。单位行贿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1)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在追究该医院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法条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八)
临时提出年度考核优秀人员,还要求现场决定
案件:某医院党委会上,分管人事的副院长何某突然提出医院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并以时间较紧为由,希望医院党委当场讨论决定。
点评:本案中,何某在党委会上临时动议,要求现场决定医院年度考核优秀人选,违反党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违反民主集中制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否则要追究责任。法条链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九)
将不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作为拟提拔人员上报卫生部门
案件:某国有医院(正处级单位)设备科科长曹某担任科长职务已经一年半,曹某虽然没有出类拔萃的成绩,但群众基础较好,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工作能力也较强,得到医院干部职工的一致认可.在医院公开选拔副院级(副处级)领导时,经医院班子讨论,想破格将其提拔,报请上级卫生部门同意。
点评:本案中,该医院提拔任用年限未达规定时间的干部,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本案中,曹某担任科长仅一年半时间,未达到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上级卫生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医院的报告,并责令医院改正错误。法条链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十)
医院多次失窃:分管副院长不重视、不报案
案件:某医院在年内发生多起较大的公物失窃案。医院分管副书记(副院长)魏某一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发生案件后既不向公安部门报案,也不组织安保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和防范,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点评:本案中,魏某在医院发生公物失窃案件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报案,因其不作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所谓的玩忽职守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玩忽职守,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违纪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在实践中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脱离自己的工作岗位,因而未履行职责,如仓库保管员擅离工作岗位,造成仓库物资被盗。二是未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但未履行职责.该管的不管,该作为的不作为。如党组织负责人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等。不履行职责的上述两种行为方式的区别在于前者脱离了工作岗位,而后者并未脱离工作岗位。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履行了职责,但不正确,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马马虎虎、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得力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如领导干部对重大事务的决策不认真调查研究,主观臆断,盲目拍板,造成较大损失;又如药品检验人员工作不认真负责,错检、漏检,致使大量伪劣药品流入市场,造成人员伤亡,等等。本案中,魏某属于不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
法条链接:《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注: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篇十: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医疗行业腐败与作风问题专项整治研讨材料在卫生系统中,长年工作在医疗卫生战线上,不论是领导同志,还是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加班加点是经常的事,付出了比其他行业更多的辛苦和努力,为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了大量工作。应该说,卫生系统的绝大多同志是好的,是值得尊重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尊敬和信赖的一支队伍。越是这样一支光荣的队伍,越要维护集体的荣誉,越要带好队伍,越要管好自己,坚守医疗工作者服务人民、救死扶伤的高尚职业道德,确保卫生事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两提高。下面,讲三点意见:一、深刻反思,从典型案件中吸取沉痛教训卫生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心存侥幸心理。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主要反映在违纪违法前侥幸不被查出,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出后侥幸得以从轻处理。其产生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从主观上来讲,是由于没有牢固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被贪图私利的个人欲望所俘虏,与其原有的自尊心和荣誉感产生矛盾,在内心矛盾斗争的基础上,产生了侥幸心理。一个党员能否坚守正确的价值观,关键在于他内心是否具有强大的精神力量,抵御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诱惑,关键是在于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如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污巨额资金超过亿元,拥有房产25套,却自作聪明地认为鱼和熊掌可以兼得。从当前的客观现实上来讲,确有一些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逍遥法外,导致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产生违法违纪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他们总想:别人没有被查出,怎么偏偏正好查到我呢?于是铤而走险,从客观上滋长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
(二)道德操守滑坡。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件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违纪违法人员价值观、利益观发生扭曲,道德操守滑坡,胆子越来越大,最终违纪违法,走向岐途。事实告诉我们,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每名党员干部都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尤其是医疗战线上的干部职工,每一天都面临着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不该拿的决不能拿。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否则,以违纪违法行为获取的不义之财,最终一定会使人陷入罪恶的深渊。
(三)无视党纪国法。违纪违法人员目无法纪,明知故犯。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或普通的职工,我想,每一个人都明白,以任何方式骗取新农合资金都是违纪违法的行为。那么,明知是违纪违法行为,为什么还会去做?那就是他们不相信法纪的神圣与威严。人间正道是苍桑,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心所向。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必将受到正义的严惩。这些案件再次告诉我们,学法纪、知法纪、守法纪是多么重要。我们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在座的各位,一定要从中吸取沉重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要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否则,把党纪国法当儿戏,亵渎了法纪,必将受到法纪的严惩。
二、认真剖析,深刻认识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的原因导致医疗卫生腐败问题的原因,有管理体制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一)权力失控、监督失效。医疗卫生系统个别单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内部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忽略了对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和
监督,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透明度,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少数岗位权力过大、权力集中,对医院重大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在这种形势下,只能依赖一把手的政治本色和清廉觉悟,一旦他们失控,走向违纪违法道路就只是时间问题。而医疗卫生系统内部的监督机构,不能完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失去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导致部分干部职工为所欲为,在客观上也为这些人违纪违法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违法犯罪行为滋长蔓延的土壤。
(二)行业问题,纠治不力。当前,随着我国药品、医疗设备市场的放开,药械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盛行。由于医疗卫生改革的滞后,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问题仍然存在,药品收入依然是医院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商家为了进入医院药品市场,通过送礼、回扣等方式争取中标,中标后又积极对关键部门人员进行公关,并以回扣为诱饵,让医生开指定药方、到药店买指定药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高价药、拿回扣已经是一些人眼中的公开秘密。这些不正之风的蔓延,使一些人存在法不责众心理,认为其行为理所当然,导致滋生了腐败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怨声载道,群众看病越来越难。
(三)心理失衡、信仰丧失。透视一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深刻教训,只有两条轨迹:一条是从政治上打开缺口;另一条是从经济、生活上打开缺口。而这两条轨迹的起点,就是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大潮对人们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产生冲击,滋长了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腐败现象,侵蚀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甚至毁掉了一批意志薄弱者。部分同志意志不够坚定,不注意世界观改造,抵不住诱惑,经不起考验,逐步偏离了人生追求的轨道,人生观、价值观蜕变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丧失了基本的职业
信仰和职业操守,不择手段追求名利和物欲,直至做出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
(四)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种大背景下,发展市场经济必将带来短暂的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不能正确抵制错误的惟利主义思潮的影响,看到别人比自己收入高,看到其他单位比自己单位效益好,由羡慕到攀比,再到心理不平衡。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利益至上等扭曲心理,这种不正常的心态驱使一部分人搞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搞截留套取。在我们通报的案件中,安泰医院等几家医疗卫生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领导干部忽视了救死扶伤的高尚品德和职业道德,以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资金,这种金钱至上、藐视法纪的行为,必然会使他们一步步沦为金钱的奴隶。
三、强化措施,切实防治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着力解决发生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腐败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事关卫生改革发展全局,必须强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第一,要继续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形式。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对照典型案件,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第二,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区卫生局作为卫生系统的主管部门,对全区卫生工作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系统内所有单位的行政行为、药品招标行为、药品使用行为、医疗服务和财会监督和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一是完善药品、器材采购制度。严把进货渠道,规范药品采购场所和药品采购的招投标制度,促成以服务质量、药品质量、让利金额为主要内容的公开经营、平等竞争、择优录选的购销环境;建立采购过程中的互相监
督与制约机制,增加采购决策的“透明度”。二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采购、销售及日常收入管理等项目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定期公布医疗机构的财务报表,使财务状况公开化、透明化。不断完善药品用量监控、处方点评公示等规章制度。三是要建立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不要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落实在工作中。四是建立良性的用人及工资分配等制度。建立可操作性强的轮岗制度,特别是领导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必须定期轮岗,避免形成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要给制度通上电,切实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做到用制度管某某、按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使干部职工都能在严格、明确、规范的框架内行事。
篇十一: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P>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沙吉鸿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2期
摘要近年来,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由于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该系统贿赂犯罪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医疗卫生管理秩序,也直接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5年下半年以来,卧龙区检察反贪局共在医药卫生系统查办了贿赂犯罪案件16件19人。本文针对该行业集中爆发的职务犯罪案件特点,为增强医疗领域预防效果,结合案件特点进行了综合调研分析。关键词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作者简介:沙吉鸿,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科长,研究方向:刑事侦查。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83一、案件特点(一)主体身份特殊,多为有部分权力职责的负责人员贿赂犯罪的隐蔽性使得涉案人员会尽量缩小知情范围,尤其是在医药卫生领域,无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参与者一般为掌握管理权或决定权的单位负责人员,如卫生院院长、科室主任、医药公司经理等。该院2015年以来查处的南阳第一人民医院、南阳中医院、邓州中心医院、卧龙区医药卫生系统贿赂犯罪案件中,医院和卫生院院长占4人,其他科室负责人占10人,医药购销公司经理占6人,业务员占21人,单位占3人。(二)大案较多,窝串案高发随着药价的不断走高,医药卫生领域贿赂犯罪的数额也随之升高。另外,药品购销的市场特性决定了一家公司不可能仅与一家医院存在业务上的往来,使得某一公司案发后常常会带出其他多人或多家单位。(三)犯罪行为连续性强,作案次数较多就药品供应商而言,由于公司管理体制上的缺陷,其完全可以在被查处后借用他人身份重新注册新公司从事医药经销行业。就院方来说,由于工作环境的相对封闭性和工作性质的相对专业性,造成该领域案件线索发现和案件侦查存在较大难度。以上两方面原因使得犯罪嫌疑人作案连续性较强,作案次数普遍较多,除非受到相关案件的影响,行贿方与受贿方在案发之前一般不会停止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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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业特征明显,潜规则盛行本领域职务犯罪潜规则主要表现在医药购销环节,从药品招投标,到院方准入,再到临床用药,整个利益链都与药品回扣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收受回扣已成为该领域公认的潜规则,一些医药经销商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给付一定比例的回扣是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丝毫没有意识到已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目前查处的本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6件19人全部为贿赂犯罪,且全部涉及医药或器械购销环节。二、发案环节和主要作案手段医药卫生系统案件发案环节相对集中,作案手段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一)医药用品购销环节医药用品购销环节是医药卫生系统最主要的发案环节,作案手段主要表现为受贿人通过与医药代表、器材经销商等商定一定的比例,然后按照相应的比例收取回扣款或感谢费等,受贿人一般会根据回扣比例的高低决定使用哪家的药品或是否采购相关的设备。从办案情况来看,2015年以来我院所办理的医药卫生系统行受贿案件均存在上述现象,且作案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十分明显。(二)财务管理环节此环节主要表现为受贿人在收取回扣款或其他好处费后,在药品、医用器械款、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相关人员提供便利。(三)人事管理环节院长的签字许可是人事变动的必经程序,在职务调动以及人员聘用过程中,院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便采用行贿等非法手段在人事管理方面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此环节行受贿案件多发。(四)其他管理环节其他行政管理环节的犯罪主体一般为医院的主要负责人员,主要表现在利用医院行政管理权,为相关人员从事医疗相关行业提供便利。例如2015底在查处邓州市中医院肿瘤治疗中心主任、副主任、肿瘤一科、二科负责人全系统受贿窝案过程中,副主任不但多次收受药品经销商回扣,而且还介绍其他科室推销使用代理商的产品,而从中再次按比例提取好处费,大大增加了医疗成本,不但为经销商谋取了私人利益,而且严重侵害了患者权益。(五)其他特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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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件主要指在婚嫁、“两节”等期间,行贿人以过节费、礼金等名义给予相关人员钱、卡、物等,其金额和数量明显超过正常的礼尚往来范围或明显不对等,在本质上应认定为为拉近双方关系,进而在业务往来中获取利益提供的贿赂,属于为行受贿行为。三、发案原因腐败产生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医药卫生系统而言,主要表现在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思想意志不坚定等方面。(一)体制机制不健全药品招投标及采购环节的体制机制缺陷是导致医药购销环节腐败行为的根本诱因。在药品流通环节,药品从出厂后大都要经过药品批发商、零售商、医院药房和医生才能到达患者,而且中间还有药品招标机构和药品代理商等中介环节,药品供应链长、中间环节多,药品层层加价,导致药价虚高,为商业贿赂留下了利润空间。另一方面,药品种类繁多,市场竞争激烈,使得一些医药代表为了让自己代理的药品能够进入医院并获得有利的价格,千方百计讨好、拉拢相关科室负责人员和处方医生等,其中最普遍、最直接的方式便是回扣、红包等非法手段。(二)监督管理不完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办案中发现,权力过于集中,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民主政策沦为一纸空文是导致腐败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管理者和监督者名义上分开设立,实质上却没有真正的人员配备,有些地方虽然领导班子健全,但缺少常态化的议事、运行机制,监督工作名存实亡,造成部分医院院长、科室负责人甚至是普通医生都可以决定药品采购的种类和数量,需要监督的人员多、环节多、方式隐蔽,而监督的人员少、力度小、方法不足,必然导致监督工作不到位、不理想。(三)制度执行不到位制度执行力逐层递减,使得现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效力,是造成医药卫生系统腐败发生的直接原因。比如,药品采购中的民主决策制度被一把手的一言堂取代;处方上原本廉价的特效药,却因一些人利欲熏心被新药、贵药取代,而原本最有效、最对症的药品却因为厂家不想生产、医生不愿使用不得不退出市场,严重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逐级审批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被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取代,成为不法分子钻空子、谋私利的重要手段。(四)思想意志不坚定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不能够坦然面对利益的诱惑,不良心理随之产生,是造成医药卫生系统腐败行为的主观原因。一方面,在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严谨细致是第一要求,尤其是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医疗工作者,面对各种各样的病人和纷繁复杂的病情,工作生活压力较大。
篇十二: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P> 医疗卫生系统违纪违法案件问题剖析领导讲话稿下面,讲三点意见:一、深刻反思,从典型案件中吸取沉痛教训卫生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心存侥幸心理。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主要反映在违纪违法前侥幸不被查出,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出后侥幸得以从轻处理。其产生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从主观上来讲,是由于没有牢固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被贪图私利的个人欲望所俘虏,与其原有的自尊心和荣誉感产生矛盾,在内心矛盾斗争的基础上,产生了侥幸心理。一个党员能否坚守正确的价值观,关键在于他内心是否具有强大的精神力量,抵御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诱惑,关键是在于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如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污巨额资金超过亿元,拥有房产25套,却自作聪明地认为鱼和熊掌可以兼得。从当前的客观现实上来讲,确有一些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逍遥法外,导致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产生违法违纪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他们总想:别人没有被查出,怎么偏偏正好查到我呢?于是铤而走险,从客观上滋长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二)道德操守滑坡。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件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违纪违法人员价值观、利益观发生扭曲,道德操守滑坡,胆子越来越大,最终违纪违法,走向岐途。事实告诉我们,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每名党员干部都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尤其是医疗战线上的干部职工,每一天都面临着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在这种
情况下,我们必须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不该拿的决不能拿。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否则,以违纪违法行为获取的不义之财,最终一定会使人陷入罪恶的深渊。
(三)无视党纪国法。违纪违法人员目无法纪,明知故犯。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或普通的职工,我想,每一个人都明白,以任何方式骗取新农合资金都是违纪违法的行为。那么,明知是违纪违法行为,为什么还会去做?那就是他们不相信法纪的神圣与威严。人间正道是苍桑,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心所向。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必将受到正义的严惩。这些案件再次告诉我们,学法纪、知法纪、守法纪是多么重要。我们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在座的各位,一定要从中吸取沉重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要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否则,把党纪国法当儿戏,亵渎了法纪,必将受到法纪的严惩。
二、认真剖析,深刻认识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的原因导致医疗卫生腐败问题的原因,有管理体制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一)权力失控、监督失效。医疗卫生系统个别单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内部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忽略了对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透明度,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少数岗位权力过大、权力集中,对医院重大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在这种形势下,只能依赖一把手的政治本色和清廉觉悟,一旦他们失控,走向违纪违法道路就只是时间问题。而医疗卫生系统内部的监督机构,不能完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失去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导致部分干
部职工为所欲为,在客观上也为这些人违纪违法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违法犯罪行为滋长蔓延的土壤。
(二)行业问题,纠治不力。当前,随着我国药品、医疗设备市场的放开,药械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盛行。由于医疗卫生改革的滞后,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问题仍然存在,药品收入依然是医院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商家为了进入医院药品市场,通过送礼、回扣等方式争取中标,中标后又积极对关键部门人员进行公关,并以回扣为诱饵,让医生开指定药方、到药店买指定药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高价药、拿回扣已经是一些人眼中的公开秘密。这些不正之风的蔓延,使一些人存在法不责众心理,认为其行为理所当然,导致滋生了腐败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怨声载道,群众看病越来越难。
(三)心理失衡、信仰丧失。透视一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深刻教训,只有两条轨迹:一条是从政治上打开缺口;
另一条是从经济、生活上打开缺口。而这两条轨迹的起点,就是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大潮对人们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产生冲击,滋长了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腐败现象,侵蚀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甚至毁掉了一批意志薄弱者。部分同志意志不够坚定,不注意世界观改造,抵不住诱惑,经不起考验,逐步偏离了人生追求的轨道,人生观、价值观蜕变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丧失了基本的职业信仰和职业操守,不择手段追求名利和物欲,直至做出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
(四)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种大背景下,发展市场经济必将带来短暂的贫富差距。一部
分人不能正确抵制错误的惟利主义思潮的影响,看到别人比自己收入高,看到其他单位比自己单位效益好,由羡慕到攀比,再到心理不平衡。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利益至上等扭曲心理,这种不正常的心态驱使一部分人搞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搞截留套取。在我们通报的案件中,安泰医院等几家医疗卫生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领导干部忽视了救死扶伤的高尚品德和职业道德,以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资金,这种金钱至上、藐视法纪的行为,必然会使他们一步步沦为金钱的奴隶。
三、强化措施,切实防治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着力解决发生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腐败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事关卫生改革发展全局,必须强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第一,要继续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形式。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对照典型案件,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第二,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区卫生局作为卫生系统的主管部门,对全区卫生工作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系统内所有单位的行政行为、药品招标行为、药品使用行为、医疗服务和财会监督和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一是完善药品、器材采购制度。严把进货渠道,规范药品采购场所和药品采购的招投标制度,促成以服务质量、药品质量、让利金额为主要内容的公开经营、平等竞争、择优录选的购销环境;建立采购过程中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机制,增加采购决策的“透明度”。二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采购、销售及日常收入管理等项目的内部审
计制度,并定期公布医疗机构的财务报表,使财务状况公开化、透明化。不断完善药品用量监控、处方点评公示等规章制度。三是要建立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不要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落实在工作中。四是建立良性的用人及工资分配等制度。建立可操作性强的轮岗制度,特别是领导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必须定期轮岗,避免形成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要给制度通上电,切实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使干部职工都能在严格、明确、规范的框架内行事。
第三,要不断强化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卫生部曾经制定了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生部门要从广大干部职工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各类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尤其是抓好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医院院务公开要全面落实卫生部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向患者公开、向内部职工公开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医疗器械采购、药品采购回扣要项项公开,要纳入年终述职述廉报告内容中,给班子和职工一个明白。要加强对卫生系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要主动请审计、财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开展内审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等信息,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和费用查询制度。卫生系统要加强对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和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所属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德医风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要完善内部监督,保证各项决策的透明度和集体参与,杜绝
个人专权;要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方式,建立起
由社会各界群众组成的预防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第四,要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腐败问题,人
民群众深恶痛绝,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治理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的关键。在惩治腐败这个问题上,区委的态度是一贯的、鲜明的、坚决的,就是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决不因权势大而回避、资历深而姑息、违者众而放任。对那些逾越制度“红线”、突破道德“底线”、碰及纪律“警戒线”、触犯法律“高压线”的人和事,要加大查办力度,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职位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严肃处理,坚决予以严惩。通过查处典型案件,让违纪违法人员受到应有处理,让更多的人受到教育,让制度和监督的缺失得到弥补,让有违纪违法动机的党员干部形成有效的震慑,让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第五,要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一是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量案件说明,有些人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往往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因此,建立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是十分必要的。医疗卫生行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特别在年轻一代医务工作者中形成一种爱事业、讲奉献、不索取的高尚情操,把预防和治理行业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抓牢、抓实。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救死扶伤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着重解决在理想、信念、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广大医务工作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忠于职守,严于律己,爱岗敬业,廉洁行医,自觉抵制拜金主义思想。重点对医院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教育,这两方面人员权利大,权力
辐射面广,面对的各种诱惑更为直接,从事的工作环境更为复杂,思想稍一放松,极易出问题。二是要探索和建立一套真正管用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在加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上取得新的进展。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治本力度,从外部环境上构成一种约束力,使党员干部不能腐败。三是要开展有效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效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有违纪违法动机的党员是最敏锐的“探查仪”和“警报器”。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渐变过程,警钟长鸣,可以防微杜渐。
第六,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自觉承担起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各级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和全面分析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其他班子成员必须做到“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负起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科室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变被动抓为主动抓,层层分解责任和任务,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局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抓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局、院两级责任网络,对落实责任制不力、出现重大腐败问题或不正之风屡屡发生、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篇十三: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P> 海南省医疗卫生系统8起违纪违法案件剖析——以案警示——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灭"蝇"除害正医风——海南省医疗卫生系统八起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呈多发上升趋势,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破坏医患关系,社会反响强烈。
小吏不廉,无以治民,则风俗必坏。纠正医疗卫生系统不正之风,必须灭蝇除害,以儆效尤。2013年,海南省纪检监察厅系统通过深挖细查,连续查办了八起医疗卫生系统套取医保资金、贪污受贿、收受“红包”、商业回扣的违纪违法案件。海南省纪委监察厅通过开展廉洁从业警示教育和“红包”、商业回扣清退活动,发挥宽严相济政策的作用,严厉惩治了极少数腐败分子,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医务人员,有效遏制了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不正之风。雷霆之击方能标本兼治一家省级安宁医院,尽管条件优厚,却把黑手伸向病人的救命钱,4年间通过虚开医嘱、虚开检查项目、虚列住院病人2962人次,套取医保基金2414万元。
调查人员发现,该医院8个临床科室、门诊部、医保办以及财务科等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套取医保资金,大量收治挂床住院病人,形成一个利益链条。如该院某科室共有86张病床,2011年该科住院病人最多时达到225人,是病床数2.6倍。
而身为医疗卫生专家、一院院长,不仅支持纵容套取医保资金的犯罪行为,而且在医疗器械、药品购销、工程建设、组织人事活动中收受人民币397万元等贿赂。
2013年4月,海南省纪委监察厅对省安宁医院院长符某诈骗公私财物及在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方面受贿问题进行立案检查。8月,符某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海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马勇霞强调,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如果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信任和支持。
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人民群众关注点作为办案工作的着力点,以雷霆万钧之势,严肃查处涉及该案件的腐败份子和腐败行为。由于工作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问题,省卫生厅中医处处长黄某、计财处调研员陈某、海口市妇幼保健院院长邢某等3名严重违纪人员分别被立案查处。因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问题,海口市美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陈某杏、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吴某分别被立案查处。
经过医保资金专项审查,2所医院打着促进发展旗号套取医保资金的问题暴露无遗,东方市八所港区卫生院套取医保资金83万余元,该院院长等7人于2013年6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中建农场医院套取医保资金47万余元,该院院长于同年8月被省农垦总局纪委立案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些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腐败现象逐渐暴露出狐狸尾巴来。
收受“红包”、商业回扣的行为令人震惊。调查发现,在药品、医疗器械、耗材供应商行业“潜规则”的侵蚀下,收受“红包”、商业回扣的单位既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又有一些省级大医院和市县医院;收受商业回扣的人员上至医院院长,下至科室主任、医生、护士等。查处一个院长带出一批老板,查处一个老板又带出一批医务人员。
由于药品、耗材采购具有长期性和重复性,一些人收受商业回扣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某医院总务科科长在3年间分9次收受一名老板共计10万元,某医院检验科主任在3年间分18次收受一名老板共计15万元。
通过查处这些案件,发现涉嫌收受“红包”、商业回扣人员较多。为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海南省纪委监察厅会同省卫生厅及时召开廉洁从业治理商业回扣动员大会,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开展违规收受“红包”、商业回扣清退工作,要求有关人员主动上缴“红包”、清退商业回扣,共
有2055人次向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上缴1261.5万元。对4名违纪数额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清退、经核实谈话仍拒不改正错误的医务人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蝇生于腐风起于微“由于我在生活中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了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放松了遵守党的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放松了对党纪国法的学习,导致自己迷失了人生道路的方向”。符某接受调查时说。少数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是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查办的8个案件中,涉案人员普遍文化程度较高,有的是医院的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有的是行业的专家骨干,他们在医疗领域颇有建树,多次受到各级奖励。但由于医疗系统具有自身特殊性,重业务、轻法纪的问题比较普遍,一些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违规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有的涉案人员明知套取医保资金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依然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更有少数人在案发后以为可凭借自己的地位、身份、金钱逃避法律制裁,如符某认为金钱是万能的,知道纪委正在调查他时,不惜以行贿的手段拉拢腐蚀办案人员。还有某医院院长在案发后宣称要花钱“摆平”司法机关。不正之风,起于毫末。邢某供认,在医疗器械、医疗
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一点“回扣”、“好处费”、“提成费”,开始也是心里打鼓,但时间长了,认为是人之常情,到后来想拒绝都难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廉政根底疏松,防线不牢,极易引发职务犯罪。
还有人心存侥幸,认为这是‘秘密行动’,不会有人知道。另一涉案人黄某谈到:“收钱时心理是矛盾的,总怕哪天被抓,可又存着侥幸,认为出不了什么大事。”还有些涉案人员认为整个医疗卫生行业风气就是这样,自己收,别人也收,被发现了也是“法不责众”。
从查办的8个案件看,监督缺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据办案人员介绍,涉案单位都有比较完善的业务工作规章制度,但监督机制普遍薄弱、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导致涉案人员权钱交易,走上犯罪道路。省安宁医院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疏于对医院领导管理监督,虽然也有同志对套取医保资金提出过质疑,但在医院领导带头违规违法时,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医疗卫生体制尚不完善。”谈起这起案例,海南省卫生厅的领导坦承,当前医疗卫生管理机制不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调控手段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直接诱发了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其中,“医药合一、以药养医”体制使得医院的赢利性目标急剧膨胀,医院的医疗价值无法体现,药品销售成了医院科室及相关人员赢利的主渠道。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刻不容缓!”如今,他们认识到“对医疗各个环节的权力运行不加以监督和制约,对不正之风不管不问,就不可能根除腐败的土壤,挡住回扣的诱惑”。
以整改之实效取信于民“震撼到灵魂深处!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中就有我的影子,如果不警醒整改,明天被抓的可能就是我!”海南省卫生厅干部一名干部在自我剖析材料中郑重写下:“廉洁自律,警钟长鸣。”2013年6月,海南省纪委监察厅协同省卫生厅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行风集中整治活动。强化教育,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法纪意识。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件,通过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医务人员的宗旨观念,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公仆意识,增强其抵制各种腐朽思想诱惑的能力,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分批组织医疗卫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参观海南省警示教育基地。一名医生在留言薄中写到:“理想信念就像定海神针,一旦倾斜,就会让我们丧失医者的起码道德,放弃廉洁从业的职业操守。”“案件的查处和通报很及时。唯有动真碰硬,违者必究,在社会形成‘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共识,让干部群众感
受到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才能遏制医疗卫生系统腐败蔓延的势头。”省监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遏制住医疗卫生系统的不正之风亦非一日之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海南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保部门行动起来,认真查找医院体制运转、日常管理、人事薪酬制度、医院补偿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针对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岗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有效预防腐败的机制,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海南省卫生厅制定和完善了规范医疗器械招投标、年度审计、一岗双责制、医务公开、定期对“一把手”廉政谈话等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整改制度措施。
“对容易诱发受贿腐败的部位和环节,权力要适当分解,变个人说了算为集体决策,避免个人专权,使掌握权力的人,只有正确行使权力的职责,没有滥用权力的条件。”海南省预防腐败局的相关负责同志表示,行政主管部门与上级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器械购销渠道及各个环节运行情况的适时跟踪监督,确保监督不流于形式。
有效的监督是对制度执行的保障和制度“无效”时的救济和矫正。“对医疗不正风问题,如果不能做到严格监督,严
格追责,那么干部、医生肯定会存在侥幸心理,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效果就会降低。”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的同志说。
这次查办案件对全省医疗卫生系统起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查处一个案件,教育挽救一批人员,治理一个行业”的效果明显。
彻底根治医疗卫生系统腐败“顽症”,最关键的是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方向已经明确,战鼓擂响,现在正是要向医疗卫生不正之风“亮剑”的时候。(刘刚)
篇十四: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P> 基层微腐败对照检查材料“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人民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可谓“吸血”不多、其害如“虎”。基层“微腐败”不能一查了之,必须在如何坚持标本兼治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上下功夫,在做实做细反腐“后半篇”上求实效。以下是小编小编给大家搜集的基层微腐败对照检查材料,一起来看看吧。
基层微腐败对照检查材料一涉及乡镇、社区、村组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件,也被称为基层微腐败,目前呈现出易发多发、量大面广的状态。虽然基层微腐败涉及的贪腐主体权力层次“微”,贪腐事项“微”,但基层微腐败造成的危害并不“微”。
基层微腐败的危害性
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行政村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根基,乡镇、社区和村组干部作为最基层的党员干部,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大厦地基中的钢筋。他们与群众的接触最直接,群众也更为信任和更易于向他们寻求帮助。而基层微腐败完全背离了党员干部为人民服务的职责,与群众的预期相反,侵犯老百姓的现实利益增加其自身财富。常见的有:在城镇化建设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村基层领导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等巨额集体资产;虚报冒领、
克扣侵占涉农惠农扶贫领域专项资金以及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在救济、补助上搞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办理低保、公款私用等。这些赤裸裸的与民争利的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直接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撼动了国家长治久安的根基。
破坏政治生态。“自然生态要山清水秀,政治生态也要山清水秀。”优化党内政治生态,是总书记在深刻分析全面从严治党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中得出的重大判断。有贪腐行为的基层干部为了确保借以敛财的权力能够长期掌握在手,往往会腐蚀拉拢上级党员干部,以构建自己的保护系统,从而引发更大范围的腐败,成为滋生腐败堕落的温床,极大恶化了基层政治文化和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态。
扭曲行政信息。行政信息传递通道通畅、内容真实有效是良好治理国家的前提。基层贪腐主体为了达到谋取自身利益的目的,欺下瞒上,对上向上级政府报送的是虚假信息,对下向群众隐瞒国家的帮扶措施。一方面向上级政府报告帮扶款项已经发放到位;另一方面,并不告知群众相关帮扶事项,从而侵吞大量资金。微腐败使政府投入的大量资金落入微腐败主体之手,并没有被实际有效地分配到所需村民,使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扶贫政策失效。更严重的是,在错误行政信息的误导下,政府可能会将原本正确的决策调整为错误的决策。歪曲的行政信息阻碍了整个行政体系的信息传递
和执行,大大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败坏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基层微腐败的权力主体及其家属们在日常生活中肆意妄为、荒淫奢侈,且在面对反映问题和有所诉求的群众时,态度往往极为狂妄、恶劣,易利用职权采用高压形式打击报复,更有甚者与当地的黑恶势力勾结,为非作歹。这些做法与党和政府是人民利益代表的性质不符,极大地损坏了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
基层微腐败滋生的原因
第一,对基层权力监督无力。当前,我国基层权力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虽然都已经建立,但很不完善,远未有效运作。如村廉勤委员会、理财小组对村干部的监督以及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对社区干部等的内部监督,在现实中形同虚设,未成为对基层干部的抗衡力量。无论是法律监督部门的监督和非法律监督部门等的外部监督,监督力量都相对薄弱,往往是群众的意见很大,而监督部门掌握的情况不全面、不深入,再加上外部监督多是事后监督,缺乏事前防范,不能有效防治基层微腐败。
第二,村务社务公开不到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实行村务社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和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村民、居民关心的事项真实公布。但在实践中,村务社务公开普遍存在随意性和零散性,给基层微腐败留下了可乘之机。
第三,惩治轻缓且不及时。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主体明确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干部仅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情况下符合职务犯罪主体条件。司法实践中对基层干部的贪腐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争议很大,导致司法机关对一些案件的管辖出现争议,惩治不及时。此外,法院判决宽缓,大量运用缓刑,在一定程度上也放纵了微腐败。
第四,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基层干部长期以来习惯于凭经验或人情关系指导工作,对土地管理、资源保护、职务犯罪等政策法律学习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缺乏严格的要求和约束。
基层微腐败的治理对策
落实群众对基层干部的监督。一是建立村民、居民信息数据库。建立汇集县乡两级村民、居民家庭人口、土地山林、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信息数据平台。基层政府定期发送相关信息,让村民、居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政策充分知情。同时,上级在无下级配合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机调查、核实政策的落实情况。二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线上、线下检举控告微腐败渠道,让权益受损的群众监督有渠道、维权有途径。三是建立逆向实质核查监督制度。对国家政策落实的监督,一般的检查监督都是自上而下,采取“上级对下级”“书面材料对书面材料”,很少与政策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当
面核实,从而给基层干部造假、贪腐留下了操作空间。因此,针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可以实施村民、居民的逆向核查,建立常态的实质核查监督制度。
增加村务社务的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出台地方行政法规,对村务社务的公开方式、时间、内容和地点做出规定,便于群众监督。对于财务公示内容来说,至少应该公示以下内容:国家政策的补偿标准、所有村民居民的资格调查、符合补偿标准的村民居民名单、村民居民的补贴金额。对公示方式来说,可以运用微信等新媒体传播手段,使村民和居民可以随时接收相关事务信息,随时随地开展监督。
及时有效地惩治基层贪腐。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遏制基层微腐败一方面要加大惩治贪腐行为的力度,另一方面更要使微腐败被揭发、受惩罚的概率提高,实现“快、准、狠”的精准惩治。纪检、司法机关必须从制度、机制、方法上下狠功夫,对一般性问题严肃批评,对违法违纪问题决不姑息,加强对基层微腐败行为的问责、惩治力度,充分发挥惩治手段的有效性。
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要从多方面,多角度,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来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首先,建立大宣传格局。政府部门应积极参与,形成宣传合力,营造
法治氛围。其次,通过建立“法治乡镇”“法治乡村”“法治社区”形成法治细胞,把法治细胞的建设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最后,利用基层民俗节日场所、微信等网络媒体手段,采用“问题提示+场景体验”的警示教育形式,设置针对职务犯罪高发原因的对策性知识模块,来引导消除基层干部潜在的贪腐念头。此外,还可以已发的真实案件为基础制成短片或者微电影,让基层干部观看,通过法治教育补足基层干部的精神之钙,增强其自觉性,确保政策在基层得到执行和落实。
基层微腐败对照检查材料二近年来,万载县不断加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屡有发生,从近年来查处的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来看,农村“微腐败”已成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工作重点。如何及时掌握农村基层“微腐败”新动向,采取措施防止“微腐败”现象蔓延滋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基层群众身边“微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微腐败”也可能造成大祸害。这绝非危言耸听,它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破坏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基层干部中存在哪些“微腐败”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漠视群众“高高在上”。少数基层干部在位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作风懒散,喜欢串岗、溜岗,上班时间办私事,对群众的办事要求要么拖拉、要么推诿,责任担当意识比较淡薄,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克扣截留,套取资金。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的力度,但是,个别地方在执行国家惠农政策时缩水走样,落实政策不公开、不公正、不及时、不到位。有的基层干部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骗取各项补助资金;有的截留专项补偿款,将专项资金挪用作其他用途。
手段翻新,消费隐蔽。在公款吃喝方面,方式更加隐蔽,由过去的宾馆、酒店转移到单位的食堂、乡下农家乐、村组干部家;有的将公款吃喝费用纳入会议费用报销等,部分行政村招待费用支出大。在公车使用方面,极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的问题等。
以权谋私,作风腐化。少数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捞取好处,以权谋私。有的农村干部在救灾救济物资发放、特困群体救助等工作中处事不公、优亲厚友;少数干部不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遵守相关规定,作风腐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基层干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警示我们解决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然任重道远。
二、基层领导干部产生微腐败的原因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寻找产生腐败的薄弱环节是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着重点。
政治思想观念的淡薄是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
有的基层领导干部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工作原则认识不足或认识不端正,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指示,反腐败斗争时紧时松、“一手软”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对腐败打击不力。
权力的相对集中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因素
如果权力过于集中了甚至监督机关失去了监督作用,那么腐败产生就是必然,因为领导干部本身具有二重性。第一是作为权力使者的领导干部是以一种超社会的身份行使权力,履行职能。这种身份使领导干部通过行使权力,使各种活动处于有序状态,保证社会或集体目标得以实现,在群众眼里,领导干部是权力的化身,是自己的管理者,有的领导干部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就把权力私有化了,自身不正搞腐败。第二是领导干部也是社会中的一员,也生活在现实生活里,他们和其他普通人一样,也有七情六欲,个人的物质利益也需要满足。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领导干部在取得个人利益时,应当以自己的合法权利参加社会利益的分配,而决不应使用国家权力和集体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基层领导干部
的思想、品德、修养越好,就越是能抵御各种非法利益的诱惑,反过来,所以要设立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关也恰恰说明每个领导干部并非都能做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所以,纪检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作用,形成一种社会力量来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如果领导干部本身和纪检监督都失去作用,利用国家权力或集体权力来实现个人私利,即腐败现象的产生就是一种很必然的事了。
制度的不完善是腐败产生的间接原因
1、制度的不完善间接产生腐败,腐败分子一旦找到制度“缺口”,就会投机经营权力而获得暴利,会为谋私利而不择手段地钻制度的空子。有的单位虽然制定有制度,但是只是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关键作用。尚待完善的制度没有为人们开辟合理追求个人利益的宽广渠道,却为腐败分子的“黑色收入”留下了许多逃避打击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增长了腐败分子的不法行为。有的甚至以制度不完善之机,腐败分子挖空心思搞腐败。
2、监督机制作用乏力,各种廉政制度定的不少,各种廉政措施也很多,为什么违反规定的行为仍屡禁不止?关键在于监督工作没有十分到位,监督的作用在于及时地发现和解决“苗头”问题,“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如果经常性的监督到位、措施得力,不仅可以减少上级的调查工作量,而且可有效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基层监督机关存在一种
“上级太远、同级太弱,下级太难”的现象,使监督作用很乏力,另外就是基层单位分布点多、线长,所管干部人多量大,容易出现上级管得着、但不一定看得见,本单位看得见、但管不着的现象,实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
三、防治微腐败的对策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遏制基层腐败,推进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整个反腐倡廉工作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体来说,要从四个方面着力:
以教育筑牢防线。邓小平同志指出“对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行为,我们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是教育,二是法律”。教育就是对党员干部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思想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处在经常的变动之中,一些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就是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削弱了,对法律和纪律淡化了,其行为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畸变,超出了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在领导干部的内心深处建立一道牢固的拒腐防变的精神屏障,对于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蔓延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性质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学习法纪条规的学习,增强法制意识、做到学法、懂
法、守法、依法。努力使领导干部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
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仅要有动真碰硬的态度、严惩不贷的手段,还要建立起切实管用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机制和制度创新。要建立完善把纪律挺在前、长管长严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通过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消除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健全落实“两个责任”专题报告、述责述廉、考核通报制度;完善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公开曝光机制;坚持“一案双查”“责任倒查”等制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拓宽监督渠道。畅通现有的监督渠道,如“政风行风热线”、新闻媒体、网络等诉求渠道,便于群众监督。充分发挥现有的县乡村预防腐败体系,便于搜集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信息,提前防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基层单位普遍推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部门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人大、司法、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主动出击,深入基层,实现监督全覆盖。
加大惩处力度。要持之以恒开展“灭蝇”行动,重点围绕国家下拨给单位或集体的津补贴、单位或集体资金、群众
原有财物和应拨付给群众的津补贴,其中还涉及农业生产、住房改造、救灾防灾、污染改善、国家优抚、基层执法等方面,对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寸步不让,一查到底,形成严惩“微腐败”的持续震慑,积极创造条件动员和鼓励群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以求取得更大成效。
基层微腐败对照检查材料三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数据说明,2016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惩治“微腐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围绕在群众身边的“苍蝇”产生了巨大的震慑。下一步,需要在落实党内法规时进一步细化分领域、分层级的“微腐败”治理措施,进一步完善治理“微腐败”制度体系
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西长屯村原会计丁凤民,以亲属名义虚报地下管道90米,骗取补偿款万元……2016年11月,丁凤民被开除党籍。
2月8日8时30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每月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68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丁凤民只是其中的一起。
一个半小时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发题为《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作为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的第五篇解读,文中称,去年,全国共处分乡科级及以
下干部万人,其中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万人。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反腐败研究专家认为,“微腐败”其危害“不微”,不但严重侵蚀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还破坏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因此,惩治“微腐败”的力度丝毫不能放松。
“微腐败”可能产生“大祸害”
丁凤民被通报的问题是,虚报骗取国家补偿款。
通报称,丁凤民利用职务便利,除了以亲属名义骗取补偿款万元之外,还以他人名义申报供水管道35米,骗取补偿款5000元,据为己有。
鉴于其已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6年11月,丁凤民被开除党籍。
68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表现各异。
例如,山西省广灵县梁庄乡水涧村党支部原书记秦继全的问题是吃拿卡要。
2014年,秦继全在实施危房解困工程时,向办事群众索要费用万元,并将其中万元用于个人开支。2016年11月,秦继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五常市营城子乡企业办原会计石彦英则是贪占危房改造补贴款。
石彦英在协助乡政府办理危房改造补贴手续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支取徐某补贴款万元,给徐某两万元,将余款据
为己有。2016年5月,石彦英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只是中纪委“拍蝇”的一个缩影。
2月8日9时57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发题为《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作为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的第五篇解读,文中称,去年,全国共处分乡科级及以下干部万人,比前一年增长24%,其中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万人,比前一年增长12%。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教育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杜治洲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腐败零容忍,这不仅体现在对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腐败一律严惩,还体现在对所有腐败不论涉案金额大小、官员级别高低一律“通吃”。
杜治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微腐败”其危害“不微”,不但严重侵蚀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还破坏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数据说明,2016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惩治“微腐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围绕在群众身边的“苍蝇”产生了巨大的震慑。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从数据来看,去年查处科级以下干部的数量显著提高,说明基层腐败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据宋伟观察,“微腐败”可能产生“大祸害”,因此,治
理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始终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有效遏制“微腐败”蔓延势头
2016年年初,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指出,“让群众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中央由此开始了“拍苍蝇,惩微腐”、治理群众身边的腐败新策略。
2016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每月通报,2016年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2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每月通报依次向社会公布查处的数据。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数据,2016年,中纪委网站总计通报了1157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016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还一直重视查处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称,扶贫领域的违纪问题,有的可能只是几百元、几头牲口的事,看似事小,实则影响恶劣。因此,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查处力度,斩断伸向扶贫资金的“黑手”。
当年8月1日,中纪委还对第一批重点督办的9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曝光。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数据,2016年前11个月,全国共查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13285件,处理16487人。
“基层腐败的治理是反腐败漫漫征程中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最关键的‘一公里’,是决定反腐败能否赢得民心的‘一公里’,也是决定反腐能否最终取得胜利的‘一公里’。”杜治洲说。
杜治洲认为,正是中央在2016年果断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惩治“微腐败”,一方面严厉惩治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严查涉及民生的腐败行为,有效地遏制了“微腐败”蔓延的势头。
立法降低腐败行为认定门槛
今年,中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再次对治理“微腐败”作出部署。
部署之一,是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这也是工作报告中的一个亮点。
“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是农村地区的“害群之马”。中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中要求,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
此外,工作报告中还提出,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加大
对“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查处力度。
工作报告中还强调,“省级党委和纪委要督促市县乡党委、纪委及有关部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责任”,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把责任和压力传导到“神经末梢”。
宋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相继出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治理“微腐败”有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
宋伟认为,下一步,需要在落实党内法规时进一步细化分领域、分层级的“微腐败”治理措施,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提高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程度,根据已有案例分析廉政风险点,从而进一步完善治理“微腐败”制度体系。
在杜治洲看来,事实上,对腐败的“零容忍”已经涵盖了治理包括“微腐败”在内的一切腐败行为的态度、原则和制度。
“目前最重要的问题是,各级纪检干部和群众从内心深处真正形成对腐败‘零容忍’的意识。”杜治洲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从反腐败立法来讲,要将腐败行为‘门槛’降低,以提高惩治腐败的概率;从党内法规来讲,要加重对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群众身边的‘四风’
和腐败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发布7次通报,共通报问题979起。2016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每月通报一次,共通报问题1157起。2017年2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每月通报”:2017年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68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据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王志文介绍,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广泛收集问题线索,主动与财政、民政、农业、国土、扶贫、信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并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微信等现代科学信息技术,多渠道收集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线索,对这些问题线索分别按照督办、转办、转送等方式进行了处置。
篇十五: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对照检查材料
P> 在本案中身为国有医院院长的周某和人事科长汪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一)
医药公司药品中标,院长夫人成了股东
案例:新一轮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某医药公司经理王某找到某国有医院院长任某,希望医院能采购该公司中标的抗生素,并向任某暗示,事成之后,公司将赠送其1%的干股。在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采购目录时,经任某帮忙,王某的愿望得以实现。王某也末食言,立即将该公司1%的于股划到任某妻子名下。
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干股受贿。王某将其医药公司1%的干股划到院长任某妻子的名下,系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干股的受贿。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它是指在公司的创设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与第三人的股份。其本身无可厚非,但一旦与权力结合,就成为“权力干股”,其实质是权钱交易,党政纪处分以及刑法所关注的也正是权力干股。权力干股构成受贿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一,干股型受贿的主体是党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可以成为干股型受贿的共犯或者共同违纪者。其二,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股份的行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或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收受干股的行为。其三,干股型受贿主观上是故意。其四,干股型受贿侵犯的客体是党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权力干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不出资金、不出技术、不参与公司管理。(2)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不承担股东的法律责任,只享有公司收益的权利。(3)权力干股是一种新的贿赂方式,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其所追逐的利益是干股带来的红利和其他财产性收益,本质是权钱交易,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4)作案手段更具隐蔽性、狡诈性和认定上的复杂性。(5)权力干股是非法的,不受党纪和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国有医院院长任某在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采购目录时,帮助某医药公司王某,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王某的公司中标,并且通过其妻收受了该公司1%的干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任某收受干股型受贿的责任。
法条链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六、……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
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二)
院长、科长泄露考题,收受贿赂
案例:某国有医院招收新职工。林某想让其子进该医院工作,便找到任该医院院长的老同学周某,请其帮忙,周某答应,并与人事科打招呼,要求给予“关照”。人事科科长汪某心领神会,将医院考试的内容泄露给了林某。林某之子顺利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及实践操作考试,以“优异”的成绩被医院录取。出于感激,林某分别送给周某和汪某价值1万元和5000元的消费卡一张。
点评:周某和汪某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人事招聘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收受贿赂行为,但是两人在林某之子考试进入某国有医院工作过程中,将医院考试的内容泄露给林某,属于牵连的违纪。所谓牵连的违纪,是指违纪人出于一种违纪故意,追求一个违纪目的,但其实施违纪行为的方法手段或者结果又构成了其他的违纪行为,这种情况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牵连行为”。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行为,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之外,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一种罪名定罪量刑。这是因为牵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各触犯之罪,又小于各罪之总和,根据主客观一致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一般应从一从重论处。同理,在纪律处分中,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个违纪行为也不应实行合并处理。对此,《党纪处分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
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在本案中,身为国有医院院长的周某和人事科长汪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相比较而言,明显较轻。对于收受消费卡的行为,理所当然属于收受财物的行为。因此,对周某和汪某应当按照受贿追究责任。
法条链接:《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三)
院长以支付小部分费用的方式接受他人服务,为他人谋利
案例:出于本院职工亲戚装修比较放心的原因,某国有医院院长王某的新房由该院职工陈某弟弟的公司装修。装修结束后,陈某代弟弟收取了院长装修总价40%的费用4万元,事后王某曾多次找陈某让其把剩余钱收齐,最后还是拗不过陈某。在之后的医院食堂装修招标中,陈某弟弟在王某的关照下承包到了该工程项目。
点评:本案中,某国有医院院长王某以支付小部分费用的方式接受为其装修新房,为装修人谋取私利,使其在医院食堂装修中得以成功中标,属于典型的受贿行为。现实中,如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所说,“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行贿人千方百计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本案中,王某曾多次找陈某让其把剩余钱收下,最后还是拗不过陈某。实际上,也不是真拗不过,而是其内心的贪欲在作祟。王某只付了装修总价的40%,其余6万元就是其受贿的金额,王某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及法律制裁。法条链接:《廉政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九、……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四)
院长私自以医院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案例:某国有医院李院长的好友陈某系一家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最近该国有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陈某找到了李院长,希望医院能为该企业贷款作担保,李院长碍于
情面,又认为国有企业应该不会有问题,就为该国有企业的100万元贷款作了担保。
点评: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医院名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属于违规担保的行为,李某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规担保的违纪,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从主体上而言,违规担保错误的主体一般是单位,但也不排除个人私自以单位名义提供担保;从主观方面而言,行为人明知提供担保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是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从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且为他人提供了担保。结合本案,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第3条的规定,该担保行为无效。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五)
擅自将医院房租等收入设立账外账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案例:某国有医院院长许某为增加职工收入,未经班子研究讨论,也未向主管局汇报,擅自决定在医院已有银行账户的情况下,以医院名义在其他银行另开设一个新账户,将近年来房屋出租、咨询服务等费用共计95万元存人该新开的账户,用以给职工发放福利。
点评:许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小金库”问题屡禁不止,中央历来重视对“小金库”的查处,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
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专门作出了解释。“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对下列行为给予了明确规定:第一,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二,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三,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四,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六,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84条的规定追究责任。本案中,许某擅自将医院房租、咨询服务等费用共计95万元设立账外账,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属于中央纪委所规定的第六种情形,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法条链接:《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存款账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六)
挪用专项科研经费改建医院办公大楼
案例:某国有医院决定改建部分办公楼需要经费50万元,财务科在准备过程中发现资金缺口10万元,即将此情况向院长作了汇报,该院长组织医院班子进行了研究,决定从一笔财政专项资金(科研经费)中提出10万元,科目列为专家费、实验费等。财务科长按照上述决定安排了资金。
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单位违纪,该国有医院构成挪用专项资金错误。所谓挪用专项资金错误是指,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其他用途的行为。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挪用专项资金错误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个人不能构成挪用专项资金错误;主观方面理所当然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即明知是财政资金或者用于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而希望这种用途变更的心理状态:从客观方面而言,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了其他用途。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用途仍然是挪用的该单位使用,如果是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是挪用专项资金的错误;挪用专项资金错误侵犯的客体是专项资金的专用性。就本案而言,该国有医院集体研究决定将10科研经费改变用途,用作改建部分办公楼,属于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法条链接:《杭州市市级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使用、执行情况、资金安全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对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用途的,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采取停止项目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和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七)
医院给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回扣揽得急救业务
案例:某医院为了增加业务量,采取给予劳务费的方式,拉拢急救中心运送病人至本院,私下约定急救中心每运送一次住院病人,随车工作人员均能得到50元“服务费”。一年后,医院支付给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费”40万余元,医院由此增加业务收入近200万元。
点评:本案中,某医院为了增加业务量,采取给予劳务费的方式,拉拢急救中心运送病人至本院,私下支付给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费”40万余元,属于典型
的单位行贿。单位是市场主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单位行贿的危害范围、严重程度、腐蚀能力势必超过自然人行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党纪处分条例、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贿都有明确的规定。所谓单位行贿,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讲的单位,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单位行贿罪中,还存在单位内部机构行贿犯罪的可能性。所谓单位内部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体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机构,单位内设的科、室、部等下属小单位。单位行贿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1)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在追究该医院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法条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八)
临时提出年度考核优秀人员,还要求现场决定
案件:某医院党委会上,分管人事的副院长何某突然提出医院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并以时间较紧为由,希望医院党委当场讨论决定。
点评:本案中,何某在党委会上临时动议,要求现场决定医院年度考核优秀人选,违反党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违反民主集中制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否则要追究责任。法条链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九)
将不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作为拟提拔人员上报卫生部门
案件:某国有医院(正处级单位)设备科科长曹某担任科长职务已经一年半,曹某虽然没有出类拔萃的成绩,但群众基础较好,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工作能力也较强,得到医院干部职工的一致认可。在医院公开选拔副院级(副处级)领导时,经医院班子讨论,想破格将其提拔,报请上级卫生部门同意。
点评:本案中,该医院提拔任用年限未达规定时间的干部,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本案中,曹某担任科长仅一年半时间,未达到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上级卫生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医院的报告,并责令医院改正错误。法条链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十)
医院多次失窃:分管副院长不重视、不报案
案件:某医院在年内发生多起较大的公物失窃案。医院分管副书记(副院长)魏某一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发生案件后既不向公安部门报案,也不组织安保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和防范,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点评:本案中,魏某在医院发生公物失窃案件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报案,因其不作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所谓的玩忽职守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玩忽职守,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违纪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在实践中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脱离自己的工作岗位,因而未履行职责,如仓库保管员擅离工作岗位,造成仓库物资被盗。二是未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但未履行职责。该管的不管,该作为的不作为。如党组织负责人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等。不履行职责的上述两种行为方式的区别在于前者脱离了工作岗位,而后者并未脱离工作岗位。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履行了职责,但不正确,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马马虎虎、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得力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如领导干部对重大事务的决策不认真调查研究,主观臆断,盲目拍板,造成较大损失;又如药品检验人员工作不认真负责,错检、漏检,致使大量伪劣药品流入市场,造成人员伤亡,等等。本案中,魏某属于不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
法条链接:《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注: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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