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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县乡镇精准扶贫业绩考核评价办法(完整)

时间:2022-06-29 11: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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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县乡镇精准扶贫业绩考核评价办法(完整)

县乡镇精准扶贫业绩考核评价办法

  县乡镇精准扶贫业绩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平考办发〔201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县精准扶贫工作,切实加快扶贫攻坚和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根据省扶贫开发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两包三到"精准帮扶联动机制的意见》(晋开办发〔2016〕62号)和运城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脱贫摘帽计划的通知》(运脱组办〔2016〕2号)、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台账考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考核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评定

  第三条 考核内容以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集体经济收入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2016年重点突出精准识别、落实结对帮扶、计划制订及落实、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及产业扶贫等方面(具体见附表)。

  考核目标分工作任务目标和组织措施目标。考核的.基本依据是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任务情况和工作期间的总体表现。

  工作任务目标包括:落实精准扶贫任务主体责任情况;
结合包片包村工作,落实包户责任,开展结对帮扶情况;
对辖区内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情况;
结合各贫困村、贫困户实际,制定精准扶贫规划,推进落实情况;
集体经济收入情况。

  组织措施目标包括:乡镇书记、乡镇长履行脱贫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情况;
落实乡镇党政班子领导扶贫负责制情况;
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小组干部履行脱贫攻坚工作直接责任人情况;
建立健全扶贫工作机构情况;
组建驻村扶贫工作队情况,并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情况;
创新精准扶贫模式总结经验,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推进工作情况。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县脱贫攻坚领导组的领导下,由督查考核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党委指导驻村帮扶工作队,根据既定的全年的考核目标,结合实际按月逐项进行分解落实,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具体化,明确完成时限,并签订责任书,向所驻村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开。

  第五条 乡镇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及驻村帮扶干部等次确定参照以上等次执行,按照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考核结果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差(不称职、不合格):

  1、精准扶贫工作不力,脱贫任务未完成;

  2、考评指标未完成;

  3、群众满意度达不到80%;

  4、贪污挪用扶贫资金;

  5、违规操作实施项目;

  6、弄虚作假应付考核等。

  第三章 考核方法程序

  第六条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在县脱贫攻坚领导组的领导下,由督查考核组抽调相关单位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日常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年度考核由业绩考核和民主测评两部分组成,业绩考核占70%,民主测评占30%.

  第八条 日常考核主要依据各阶段任务的完成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第九条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时间安排在本年度12月中旬进行,采取公开述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地核查、考核组评价等程序进行。

  1、公开述职。乡镇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撰写述职报告,召开全乡(镇)干部大会进行述职。参会人员由包乡镇县级领导、乡镇全体干部、县直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第一书记、贫困村"两委"主干代表、贫困户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

  2、民主测评。述职结束后,参会人员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3、个别谈话。谈话范围为:包乡镇县级领导、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县直驻村工作队队员代表、第一书记代表、贫困村"两委"主干代表、贫困户等各方面知情人。参加谈话人数不少于30人。

  4、民意调查。放在个别谈话环节进行。

  5、实地核查。考核组结合各乡镇总结、述职情况和提供的有关印证材料,进行实地核查。

  6、考核组评价。考核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核查、个别谈话、召开工作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了解考核对象近一年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照平时工作实绩记录,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十条 考核组依据综合评定情况,对各乡镇精准扶贫工作做出考核认定,得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审定后,下发考核情况通报。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干部业绩档案。对工作出色、业绩突出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二条 乡镇扶贫工作考核与领导班子考核挂钩。对完成精准脱贫各项目标任务的乡镇要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乡镇要统筹做好省、市、县扶贫帮扶干部的管理工作。村、组要做好帮扶干部的工作记录。工作日志作为考核帮扶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精准扶贫工作不力,脱贫任务未完成和群众满意度达不到80%的乡镇,由县脱贫攻坚领导组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整改不力的将进行问责。对省、市帮扶干部只见名单不见人,或帮扶成效不明显的,由县考核组提出建议,报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审定后,反馈给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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