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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07-15 16: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规章制度

 

 国科发火〔2008〕172 号

  关于 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

 高新技术

 企业

 治理方法

 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008 年 4 月 14 日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舞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

 舞技术创新、实施动态治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方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治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要紧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要紧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治理; (四)建立并治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科技行政治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依照本方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同意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方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觉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要紧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制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刻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治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对比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打算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讲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

 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讲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

 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治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

 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 5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

 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方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 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方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附:

 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

 电子信息技术 二、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

 航空航天技术 四、

 新材料技术 五、

 高技术服务业 六、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

 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一、电子信息技术

 (一)软件

 1 1 、系统软件

 操作系统软件技术,包括实时操作系统技术;小型专用操作系统技术;数据库治理系统技术;基于 EFI 的通用或专用 BIOS 系统技术等。

 2 2 、支撑软件

 测试支撑环境与平台技术;软件治理工具套件技术;数据挖掘与数据呈现、分析工具技术;虚拟现实(包括游戏类)的软件开发环境与工具技术;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软件生成环境与工具套件技术;模块封装、企业服务总线(ESB)、服务绑定等的工具软件技术;面向行业应用及基于相关封装技术的软件构件库技术等。

 3 3 、中间件软件

 中间件软件包括:行业应用的关键业务操纵;基于扫瞄器/服务

 器(B/S)和面向 Web 服务及 SOA 架构的应用服务器;面向业务流程再造;支持异种智能终端间数据传输的操纵等。

 4 4 、嵌入式软件

 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技术;嵌入式数据库治理技术;嵌入式网络技术;嵌入式 Java 平台技术;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层中的其他关键软件模块研发及生成技术;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嵌入式软件支撑平台(包括:智能手机软件平台、信息家电软件平台、汽车电子软件平台等)技术;嵌入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技术研发等。

 5 5 、计算机辅助工程治理软件

 用于工程规划、工程治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过程中使用的软件工作平台或软件工具。包括:基于模型数字化定义(MBD)技术的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制造及工艺软件技术;面向行业的产品数据分析和治理软件技术;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软件技

 术;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软件技术;具有行业特色的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治理/产品开发工具技术;产品全生命周期治理(PLM)系统软件技术;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相关软件技术等。

 6 6 、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是指针对中国语言文字(包括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外国语言文字开发的识不、编辑、翻译、印刷等方面的应用软件。包括:基于智能技术的中、外文字识不软件技术;字处理类(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处理软件技术;基于先进语言学理论的中文翻译软件技术;语音识不软件和语音合成软件技术;集成中文手写识不、语音识不/合成、机器翻译等多项智能中文处理技术的应用软件技术;具有多语种交叉的软件应用开发环境和平台构建技术等。

 7 7 、图形和图像软件

 支持多通道输入/输出的用户界面软件技术;基于内容的图形图

 像检索及治理软件技术;基于海量图像数据的服务软件技术;具有交互功能与可量测计算能力的3D软件技术;具有真实感的3D模型与3D景观生成软件技术;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软件技术等。

 8 8 、金融信息化软件

 金融信息化软件是指面向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等金融领域服务业务创新的软件。包括:支持网上财、税、库、行、海关等联网业务运作的软件技术;基于金融领域治理主题的数据仓库或数据集市及其应用等技术;金融行业领域的财务评估、评级软件技术;金融领域新型服务模式的软件技术等。

 9 9 、 地理信息系统

 网络环境下多系统运行的GIS软件平台构建技术;基于3D/4D(即带有时刻标识)技术的GIS开发平台构建技术;组件式和可移动应用的GIS软件包技术等。

 10 、电子商务软件

 基于Web服务(Web Services)及面向服务体系架构(SOA)的电子商务应用集成环境及其生成工具软件或套件的技术;面向电子交易或事务处理服务的各类支持平台、软件工具或套件的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协同应用的软件环境、平台、或工具套件的技术;面向桌面和移动终端设备应用的信息搜索与服务软件或工具的技术;面向行业的电子商务评估软件或工具的技术;支持新的交易模式的工具软件和应用软件技术等。

 11 、电子政务软件

 用于构建电子政务系统或平台的软件构件及工具套件技术;跨系统的电子政务协同应用软件环境、平台、工具等技术;应急事件联动系统的应用软件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现场及移动监管稽核软件和工具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跨业务系统工作流软件技术;异构系统下政务信息交换及共享软件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决策支持软件和工具技术等。

 12 、企业治理软件

 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的商业智能(BI)软件技术;基于 RFID 和GPS 应用的现代物流治理软件技术;企业集群协同的供应链治理(SCM)软件技术;面向客户个性化服务的客户关系治理(CRM)软件技术等。

 (二)

 微电子技术

 1 1 、集成电路设计技术

 自主品牌 ICCAD 工具版本优化和技术提升,包括设计环境治理器、原理图编辑、版图编辑、自动版图生成、版图验证以及参数提取与反标等工具;器件模型、参数提取以及仿真工具等专用技术。

 2 2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音视频电路、电源电路等量大面广的集成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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