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宣讲提纲两篇,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宣讲提纲两篇
篇一 按照省、市、区、街道的部署安排,从 6 月份起到 11 月份,全街范围内统一开展“百团进百万企业”活动。按照活动要求,今天在这里和大家主要就如何进一步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工作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一些交流。
第一方面,如何进一步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如果安全生产搞不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就谈不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谈不上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
做好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要坚决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全面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站位,树立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坚决把安全生产作为政治责任扛在肩上,坚决把安全发展作为前置条件落到实处,坚守安全底线,坚持警钟长鸣,保持临战状态,强化清零意识,做到防范在先、预防“万一”。要清醒认识到安全是最大的责任,也是最大的效益,要真正把“要我抓”的工作要求变成“我要抓”的行动自觉,切实筑牢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安全底线。
二是要落实最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党和政府要抓,企业更要抓。安全生产是企业的主体责任,说到底,安全生产得靠企业。从管理的角度说,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是要强化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 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从人的角度说,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2 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4 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给予明确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麻痹松劲思想、盲目乐观情绪,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三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总书记强调,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直接原因就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储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然,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主要还是工作中存在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等问题。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分析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从源头治起、从细处抓起、从短板补起,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不放过任何一
个漏洞、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做到隐患排查不到位不放过、隐患整治不彻底不放过。
四是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近年来,江苏省接来发生多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涉事单位、人员均受到严肃追责。比如,昆山“8·2”事故,政府公职人员15 人刑事责任追究、35 人党纪政纪处分,企业 人员 3 人刑事处罚;响水“3·21”事故,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对 61 名公职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公安机关对事故有关企业和单位 44 名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在座的每个人如果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中不履责,势必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总书记多次强调,追责不要姑息迁就。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必须抓好问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剧重演。
五是要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019 年 11 月,总书记亲自部署、国务院专门安排督导组来江苏开展督导,对江苏安全生产工作“开小灶”,要求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务必整出成效。当前,街道围绕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积极开展危化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和“小化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原料废料贮存场所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全面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下一步,街道抓安全生产
工作尤其是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只会加大不会减小,要求只会提高、不会降低。我们将围绕国务院督导组“四个清单”和省督导组“三个清单”,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不断巩固扩大专项整治成效。
第二方面,学习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学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同志们,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永恒话题。昨天的安全不代表今天的平安,安全生产建设永远在路上。当前正值盛夏,雷电、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多发,加之正处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关键时期,企业对安全生产要更加重视,主动抓好安全责任落实,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消除各种易燃易爆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街道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篇二 《安全生产法》宣讲提纲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共 7 章、114 条。与原法相比,新安法共增加了 17 条,
修改了 57 条,分别占到原法 97 个条文的 18%、59%。此次修法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二是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三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重典治乱”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强化了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2 个明确、1 个完善) 1.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
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而新安法则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意味着安全生产的目的不仅包括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包括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更多地体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突出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安全生产法是一部社会法的属性,同时,也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第一条)
2.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新安法第三条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规定。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以人为本、以民
为本”、“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不能要带血的 GDP”等等。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同时把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由之前的政策性要求上升为法律强制规定,成为全国人民的意志,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条)
3.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12 字方针”,与原法相比,增加了“综合治理”,这是多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一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防范于未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讲的是工作方法,因为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政府、社会等多个方面,必须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治的、科技的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责任、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通过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促
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只有采取综合治理,才能实现人、机、物、环境的统一,实现本质安全,正真把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
新安法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其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构建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是新安法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的框架。(第三条)
二、强化了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 个建立,3 个增加,3 个完善)
1.建立了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等等,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为此,新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这
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第二款)
2.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新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和城乡建设密切相关,“11.22”青岛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教训表明,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问题突出,必将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因此,新安法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该条修改的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八条)
3.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支撑,乡镇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有责无权”。同时,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开发区“8.2”粉尘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
突出问题,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第三款)
4.增加了应急能力建设和救援的规定。
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将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5.完善了现场应急救援的规定。
为了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防止事故现场发生混乱,新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根据情况采取警戒、疏
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鉴于生产安全事故经常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因此,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八十二条)
6.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新安法第八十三条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落实整改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由原来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这一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践证明,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第八十三条)
7.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该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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