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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21页)(范文推荐)

时间:2022-07-26 17:42: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21页)(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21页)(范文推荐)

 

 类别

 序号

 违法情形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构和职责

 1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其次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责 令 限 期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 期 未 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其次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 之 四 十 的 罚 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 八 十 的 罚 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其次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改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除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发生 一 般 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除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未依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其次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二 )

 发生 较 大 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投入

 4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其次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受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本金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视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看法后制定。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三 )

 发生 重 大 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依法加入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激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方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视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一 百 的 罚款。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度规程

 6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 废 弃 危 险 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视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务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视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 定追究 刑 事责任 :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 令 限 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操纵度,依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 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 定追究 刑事 责任 :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的 ;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操纵度或者未依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责 令 限 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操纵度或者未依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9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受的责任的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受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受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培训

 10 危 险 物 品 的 生产 、 经 营 、 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其次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务必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激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依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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