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作保密协议,供大家参考。
保
密
协
议
(编号:
)
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鉴于:
1. 甲乙双方拟就【
】交易(以下简称“ 交易”)进行谈判,并就有关的 交易签署【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 主合同”)。
2. 为就 交易进行谈判和签署 主合同,甲乙双方将向对方披露特定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对于 披露方(如下定义)可能具有商业上或法律上的风险。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 第1条 条
定义:
保密信息:
就 本协议每一方而言,该方所披露的与 交易有关的涉及其业务、资产、经营网络、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和任何其他信息、数据、文件、材料、图表(不论是否以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为载体),无论是否记载为机密信息。此处所指的信息并不包括:(1)从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2)已为 接受方(如下定义)事先知悉
的信息;(3) 接受方从第三方处得知的信息,并且据 接受方所知,该第三方在作出此等披露时没有违反任何保密义务;(4) 接受方独立取得的任何信息。
代表:
就 本协议每一方而言,包括该方的雇员、律师、财务顾问、审计师、会计师、评估机构、代理人、代表以及参与 交易谈判的人员。
接受方:
指接受 本协议项下接受 保密信息的一方,包括其 代表。
披露方:
指披露 本协议项下 保密信息的一方,包括其 代表。
第 第2条 条
保密
2.1 接受方应对从 披露方获得的所有 保密信息保密,且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仅应将该等 保密信息用于 交易或与 交易有关的任何谈判, 接受方不得将从 披露方获得的 保密信息再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并且,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任何一方或其代表均不得发布任何关于 交易的宣传或新闻报导。
本协议各方均应指示其 代表遵守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并对其任何 代表违反 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责任。
2.2 除为进行 交易以及将来可能进行的谈判所合理必需,或 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接受方不得对 披露方的 保密信息制作额外副本。此外, 接受方应采用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限制只有因涉及 交易或可能的谈判而合理需要该等 保密信息的高级职员、股东、董事、雇员、关联公司和顾问才能接触到 披露方的信息。
2.3 一经 披露方书面请求或 披露方决定不再继续进行 交易项目, 披露方可以要求 接受方:(1)向 披露方返还对 披露方的 保密信息所做的所有书面及电子形式永久记录;或者(2)销毁所有该等书面及电子形式记录,但不包括 接收方在 交易项下已开展相关工作涉及的 保密信息。任何根据上述(2)款所进行的销毁均应以书面形式向 披露方确认。
2.4 除在 本协议项下所允许的披露,或基于民事或刑事调查、监管要求,或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披露外, 接受方不得泄露披露方的 保密信息。如 接受方接到任何请求或要求,使其依法必须披露从 披露方获取的某些 保密信息, 接受方,如有可能,应在接到该等请求或要求【 5 】天内,并在将该等 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前,向 披露方递交关于该等请求或要求的通知。前述通知不视为 接受方在本条项下披露 保密信息的前提条件。
2.5 除上述第 2.4 条允许的情况以外, 本协议各方及其 代表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
意,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以下事实:(1) 本协议各方正在考虑进行的 交易,或者正在或已经就 交易进行的讨论或谈判的内容或细节;(2)与 交易或上述讨论或谈判有关的任何条款、条件或其他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讨论或谈判目前的状况。即使本条有相反规定, 本协议各方在此确认,一方在通知对方或与其协商后,可以纠正任何可能公开的、其所提供的关于 交易的错误信息或误导信息。
第 第3条 条
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3.1 接受方承认 披露方披露的全部 保密信息均为 披露方的财产,并且 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应被视为将该 保密信息的任何专有权利授予 接受方。
3.2 披露方对 保密信息享有的全部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应当包括对 保密信息和其中所提到事项的全部的任何性质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相关权利),均为 披露方和/或其第三方提供者的财产,并且有关 保密信息任何部分的所有权、权利、利益或许可均未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转让至接受方。
披露方有权自主决定在任何司法辖区就 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申请任何类型的知识产权。
第 第4条 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在 主合同有效签署前, 本协议双方之间不应被视为就 交易或任何其他相关交易达成任何合同或协议。在 主合同有效签署前, 本协议一方或其 代表无论基于 本协议还是任何与 交易有关的其他书面或口头表述,均不对 交易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得承担任何与 交易有关的法律义务,但是 本协议明确同意的事项除外。
第 第5条 条
披露方及其 代表不就 保密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声明或保证。本条规定不得用于限制或排除因欺诈性陈述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第 第6条 条
本协议各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 本协议一方或其 代表均无须为对方或其 代表因 本协议产生的,或者因违反、终止 本协议或因为其效力所产生的利润损失、间接或特别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即使 披露方已被告知可能出现这些损失。
第 第7条 条
本协议及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 第8条 条
在 本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 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 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 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 第9条 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交易终止之后【
】年内。
第 第10条 条
对 本协议条款及条件的任何修改或者变更应经 本协议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第 第11条 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自本协议首页载眀之日期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