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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预防电缆损伤 管理 措施
两采区、机、运、通、矿调度、安检科:
为加强井下供电的管理工作,杜绝因电缆放炮所造成的事故影响,特作如下措施,望认真贯彻执行。
1、井下巷道所敷设的高压电缆由机电科、安检科、采区三家共同管理。
2、采区巷修时,其保护电缆的管子为 3 米长的半剖式、法兰卷管,且在管身上焊有 4 个联接耳朵,用联接螺栓穿过管身上的四个耳朵,将其合拼成一个圆筒。每根管与管之间用法兰螺栓联接。
3、严禁用铁丝将两剖管捆绑成一个圆筒。
4、保护电缆段的长度为施工点前后 10m 的距离。
5、电缆悬挂点与落地点弯曲段,不能出现硬弯,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 15 倍。
6、随着巷修进度的推进,巷修点后边的电缆也随之吊挂在电缆钩上。此项工作由施工队组负责。
7、巷修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由巷修队班队长及安检员对其电缆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规定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8、机电科每 10 天对全矿的井下高压电缆巡视一次,每次巡查后,在采区变电所分别向机电调和矿调度进行汇报,两调度室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9、在施工过程中,因不慎将高压电缆损伤,施工队组班队长应
如实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通知机电科人员到井下对隐患进行排查。
10、巷修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通知机电科调度,机电科派人到施工现场对电缆进行检查及按标准化要求对电缆进行吊挂。
如违反以上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以下罚款:
1、在巷修过程中,造成电缆放炮事故的,罚施工队组 4000 元。对施工队队长罚款 200 元,对分管施工队的副区长罚款 300 元。对负责该施工队组的当班的安检员罚款 300 元。
2、在提升运输时,因超高、超宽、矿车提道致使电缆损伤,造成电缆放炮的,罚运输队组 4000 元,对运输队队长罚款 200 元,对分管运输队的副区长罚款 300 元。
3、施工后方,对电缆有隐患,知情不报的或未发现有隐患的,造成电缆放炮的,罚施工队组 4000 元,对施工队队长罚款 200 元,对负责该施工队的副区长罚款 300 元,对负责该施工队的三班安检员各罚 150 元,对机电科科长罚款 200 元,对分管供电的副科长罚款300 元。
4、对电缆未保护好,又不听安检员劝阻的,强行施工单位队长给予撤消,并对班长罚款 300 元,罚分管该施工队副区长 100 元。
5、施工队组及安检员已将电缆存在的隐患汇报给矿调度,矿调度未及时下达给机电科检查指令或机电科未检查,造成电缆放炮的,矿调度未将信息下达,罚主任 300 元,罚矿调度值班员 300 元,如机电科接到此信息后未派人到现场检查处理罚机电科长 200 元,罚主管供电的副科长 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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