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16篇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标准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1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标准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二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第三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确实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标准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第五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六条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第七条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八条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二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标准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标准村级财务支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标准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各乡镇党委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对抓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等各方面实际,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每年一季度,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贺州市八步区村级财务专项公示单》,逐级上报组织部门和农牧局,组织部门、农牧局将适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最新资料欢迎阅读资金收益分配方案[**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胡沟村民委员会关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胡沟村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胡沟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方案如下:第一条分配原则胡沟村民委员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原则是具有胡沟村农业户口的成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的分配权。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收入使用范围1、用于脱贫攻坚中的统酬资金,鼓励和激发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积极参与到村里公益劳动中去。
2、用于改善村容村貌,美化提升人居环境,新建、维修、养护公共设施。
3、用于奖励文明户和户卫生评比中,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整洁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4、用于救助突发大病、重病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5、每年如除留足村备用金还有节余,按本村实有农户数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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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村农户的界定范围1、本村农业户口的农户及其家庭成员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2、分地之前曾经系本村农业户口或曾经分过土地现已不是本村农业户口(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分红。本户以家庭为单位(限20xx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家庭)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份额的收益分配。
3、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与其成立婚姻关系的一方在本村享受的收益分配份额享受同等份额收益分配;有女无儿的家庭只限一个女儿招婿,该女婿及其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4、在本年度离婚后又再婚的,本年度只能有一个配偶享受该家庭可以享受的收益分配额。
5、本年度(20xx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需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原件(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根据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6、在20xx年度中去世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根据生前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仅限去世当年享受)。
7、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参军服兵役期间(军官除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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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退伍后本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回本村的(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8、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学生,因上中专以上学将户口迁出,在校读书尚未毕业期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当年毕业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后户籍迁回原籍(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的,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9、在本村没有分过承包土地、现为非农业户口的人,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0、夫妻双方均有正式工作或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本人及其子女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
11、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且已经不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2、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因工作、结婚、出国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本人不再享受胡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第四条其余自20XX年元月1日起,加入成为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需要履行相关的加入、审批程序,任何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仅以户籍迁入为由主张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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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按照邵店镇人民政府要求,牵涉去年15个村的集体经济收益,必须在7月14日前,发放给贫困户。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如下:发放对象范围:1、取消户不得享受;2、没走程序纳入系统的贫困户原则上不得享受;
下一步拟删除的户:共户人不得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红。
3、要着重考虑家有患大病的、大学生的、重度残疾人等特别困难的贫困户。
发放原则:1、按照县攻坚办要求,不得将集体经济收益平均分配。
2、村委召开“四议”决定分配等次,原则上设A、B、C三个等次,各等次之间相差额度要在100-200元内。A、B、C三个等次贫困户所占比例原则上分别是10%、20%、70%,也可根据各村贫困户的贫困状况适当调整比例。
村委将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设定。等次涉及贫困户:
个等次,分别是:
等次涉及贫困户:
等次涉及贫困户:
3、
村委必须按照镇下发的表格格式填写,并要求填
写户主及其身份办理的农村信用社卡号,用其他人卡号的,
必须经贫困户户主同意,钱打到卡上后,必须让贫困户户主
或其家庭成员签字认可并存档。
4、村委要将会议研究结果及实施结果进行张贴公示并
拍远近照各一份存档。
2017年6月25日
篇四: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二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第三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第五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六条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第七条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八条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二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各乡镇党委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对抓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等各方面实际,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每年一季度,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贺州市八步区村级财务专项公示单》,逐级上报组织部门和农牧局,组织部门、农牧局将适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156520农村研究论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分析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完善,并且受现阶段的社会转型影响,其收益的分配制度发生巨大的变化,以满足当前时代的需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收益分配制度中的分配接受主体,其主要是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对集体收益进行支配与占有,按照合理的收益分配规则,进行收益划分,实现基本利益。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概念分析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重要的组织形式,对于广大农民的生活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由此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据现有的法律,由一定范围的成员组成,并以现阶段的集体所有土地与资源为基础,进行有效的农业生产与经营,并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合理的分配,满足个体的需求。与此同时,利用当前的民主管理程序,可以促使现阶段的集体成员可以正当的行驶自身的权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收益分配制度概念。相对来说,分配制度自身具有较为丰富的内涵,其基本构成要素较为固定,主要包括分配主体、分配对象以及分配关系。在三者中,其各部分存在各自的权利,并且存在明显的相互制约关系,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通过现有的法律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权利以及义务进行配置,从根本上实现了分配关系的调整。从广泛的角度进行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收益分配制度主要包含两种,一种是外部制度,另一种是内部制度。例如,外部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宪法等相关的规定性文件,而内部制度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自身的自治基础分配原则,例如,自身的组织章程、分配方案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明确。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界定过程中,受差传统理念与方式的影响,其界定不够明确,存在资格认定主体不适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情况,直接影响其组织发展。例如,在该认定标准中,仅仅包括单一标准、复合标准以及权利义务标准三种,存在不全面情况,直接影响其实际界定的合理性。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外部监督缺失。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是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合理进行的基础,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进而保证其有效的发展。但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外部的监督缺失,导致在实际的分配过程中出现成员收益分配不公情况,难以达到平衡。
3.组织自身的产权制度与政策不完善。产权制度与政策的不完善是制约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政策的缺位导致在收益分配过程中逐渐现大量的新问题,直接影响组织发展。
4.现阶段的法律救济不健全。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性质影响,在收益分配过程中,出现纠纷是必然情况,也是当前较为普遍的情况,需要司法进行合理的介入。而现阶段的法律救济体系不健全,侵犯人们合法权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完善分析
1.建立完善的组织分配正义理念。为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的发展,应建立完善的分配理念,保证分配的公平与合理的,对现有的分配制度进行有效的调整,促使利益关系和谐。因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首先,建立完善的平等原则,尤其是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在进行利益分配过程中,只有严格遵循平等的原则制度,促使分配权处于平等状态,才能保证人们满足自身的需求,不会产生主体上的实质差异。基于此,应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保证集体成员自身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遵守集?w经济组织内部的章程与法律,不会出现不平等的待遇。
其次,严格遵循效率原则,在当前的经济改革背景下,收入分配体系主要强调进行“兼顾公平,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对相关的资源进行优化与配置,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主要是对现有的土地资源进行优化与配置,满足当前的需求。
最后,完善秩序原则,良好的秩序是保证经济收益合理分配的基础,也是促使分配正义的外在保障。例如,良好的秩序原则是保证其关系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同时保证其实际行为规则性良好,将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控制在的范围之内,满足现阶段的实际需求。
2.完善组织经济分配的外部监督。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需要保证集体自身可以进行有效的调和,基于此,应加强其自身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出自身的监督职能,例如,严格遵循现阶段的土地
管理法,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进行合理的监督,保证在分配过程中,避免出现分配矛盾,从根本上保证其分配的合理。与此同时,积极进行外部矛盾处理,尤其是针对内部排斥与外部干预矛盾,通过发挥出外部监督的作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合理的经济协调,转变传统的观念,积极进行合理的创新,促使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进行合理的兼容与促进,形成良性的循环,促使农村经济稳定发展。
3.积极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与政策完善。现阶段,对于农村进行合理的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从根本上促使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的制度,保证归属清晰,产权具有良好的明确性,从根本上促使组织经济发展。同时,产权制度的合理可以保证分配关系中主体与分配对象明确,进而促使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发展。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方面,进行明确的法律保护,明确经济组织产权,清楚责任,保证集体的资产不受侵害,进而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进行合理的界定,确定产权自身的主体,降低社会成本,优化资源配置。
4.健全现有的司法救济体系。健全现有的司法救济体系,应首先建立完善的救济原则,以现阶段的司法手段为
基础,解决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存在的纠纷问题,促使其处于稳定状态。具体来说,应首先对民事诉讼为主,化解其纠纷,达到止争作用,其后,利用明确的司法审查进行规定,完善现有司法救济体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为保证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应首先建立完善的公平正义分配原则,并对现有的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明确与完善,建立健全的司法救济体系,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合理对外部进行监督,满足当前时代发展的需求,促使农村经济发展。
篇六: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统计1.经营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本指标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2.发包及上交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农户和其他单位上交的承包金
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本指标应根据“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3.投资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4.补助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本指标应根据“补助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6.经营支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本指标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7.管理费用: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本指标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8.干部报酬: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用于本村行政管理干部的补助款。本指标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9.报刊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用于订阅报刊杂志发生的费用。此数据由管理费用项相对应的明细科目中查寻填列。
10.其他支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指标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1.本年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实现的收益总额。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2.年初未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上年度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收益”数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3.其他转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14.可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可分配的收益总额。本指标应根据“本年收益”项目、“年初未分配收益”项目和“其他转入”项目的合计数填列。
15.各项分配: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各项收益分配,具体包括下列几项:(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2)提取应付福利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3)外来投资分利: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外来投资者的分利。(4)农户分配: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成员分配的款项。(5)其他分配:指除上述分配项目以外的其他分配项目。16.年末未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累计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可分配收益”项目扣除各项分配数额的差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17.汇入本表村数:指本统计表统计的村数。18.当年有经营收益的村:指集体经营收益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及投资收益之和,减去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后的差额。其计算方法为: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经营
收益。其计算结果为零或小于零的村,统计为无经营收益的村。其计算结果大于零的村,统计为有经营收益的村,具体划分以下几组:
(1)5万元以下的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不足5万元的村。
(2)5-10万元的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村。包括5万的村,不包括10万元的村。其他依次类推。
(3)100万元以上的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超过100万元的村。
19.当年扩大再生产支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扩大生产规模当年发生的支出。包括为扩大生产规模新购建、改扩建固定资产的支出和追加流动资金的支出。不包括为维持原生产规模发生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
20.当年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指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财政资金等兴修村内道路、水利、电力、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等公益性设施投入。应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支出类帐户中分析填列。
21.(当年)获得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指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财政为鼓励村民筹资筹劳建设村级公益事业而给予的奖补资金。
22.当年村组织支付的公共服务费用:指当年村组织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公共卫生(如垃圾处理、防疫)、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五保户供养、消防、治安、公益设施维护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发生的劳务费用、优抚和供养资金、材料费、运输费等,但不包括村组织的管理费用。
2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宗数:指本年度发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次数。
出租,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使用者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铺等地上建筑设施连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出让时,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统计。
2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面积:指本年度发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铺等地上建筑设施连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出让时,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统计出租出让面积。
2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收入:指本年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总额。出租,以报告期实际收入为准;出让,以签定的合同金额为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铺等地上建筑设施连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出让时,一并统计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收入。
篇七: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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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二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第三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第五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六条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第七条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第八条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完整word版)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九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二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各乡镇党委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对抓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等各方面实际,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每年一季度,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贺州市八步区村级财务专项公示单》,逐级上报组织部门和农牧局,组织部门、农牧局将适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完整word版)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五章附则
篇八: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4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在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该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享有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如何取得与丧失的?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因婚姻或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的;
(三)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
(四)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
(五)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的;
(六)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七)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八)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死亡的;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五)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2.收益分配方案是什么?
答:凡当事人双方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另有约定,但未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协议书”及有关“保证书”,其效力不能对抗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首先,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部分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其次,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产生,符合民主议定程序。
3.如何界定分配时间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发生争议时,一般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土地租赁、发包或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之日作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
4.如何分配几种主体的收益
答:(1)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至少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
(2)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
(3)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或者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享有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
(4)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在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该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享有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且未享受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享有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
(5)夫妻双方均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办理了户籍登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若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也未享受原户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应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对于被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其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6)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要求享受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毕业后回到原籍生产生活的,享有收益分配权;毕业后未回原籍生产生活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7)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享有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若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其
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篇九: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壮大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店坊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机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我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的能力,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机制。
店坊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段彦明副组长:刘飞组员:段云亮毛士江段荣明杨亮明
苏来存段云爱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二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第三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
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染指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
第五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壮大,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六条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镇财政所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第七条根据《店坊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收益分配条款确定分配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贫困户或村民,
由村委会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给予受益分配,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四支队伍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通过执行。
第八条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监委会审批、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集体产业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贫困户优先列支。二是补充村级基础设施管护经费。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村委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监督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管理工作。第十条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
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店坊村委会
2020年4月
篇十: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劢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劢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劢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丌断发展壮大的劢力机制。
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二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第三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第五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六条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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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八条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二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各乡镇党委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对抓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等各方面实际,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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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每年一季度,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贺州市八步区村级财务专项公示单》,逐级上报组织部门和农牧局,组织部门、农牧局将适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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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店坊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我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的能力,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机制。
店坊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段彦明副组长:刘飞组员:段云亮毛士江段荣明杨亮明
苏来存段云爱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二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第三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
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染指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
第五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壮大,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六条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镇财政所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第七条根据《店坊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收益分配条款确定分配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贫困户或村民,
由村委会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给予受益分配,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四支队伍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通过执行。
第八条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监委会审批、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集体产业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贫困户优先列支。二是补充村级基础设施管护经费。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村委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监督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管理工作。第十条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
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店坊村委会
2020年4月
篇十二: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胡沟村民委员会关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胡沟村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胡沟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第一条分配原则胡沟村民委员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原则是具有胡沟村农业户口的成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的分配权。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收入使用范围1、用于脱贫攻坚中的统酬资金,鼓励和激发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积极参与到村里公益劳动中去。
2、用于改善村容村貌,美化提升人居环境,新建、维修、养护公共设施。
3、用于奖励文明户和户卫生评比中,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整洁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4、用于救助突发大病、重病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5、每年如除留足村备用金还有节余,按本村实有农户数平均分配。
第三条本村农户的界定范围1、本村农业户口的农户及其家庭成员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2、分地之前曾经系本村农业户口或曾经分过土地现已不是本村农业户口(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分红。本户以家庭为单位(限2018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家庭)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份额的收益分配。
3、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与其成立婚姻关系的一方在本村享受的收益分配份额享受同等份额收益分配;
有女无儿的家庭只限一个女儿招婿,该女婿及其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4、在本年度离婚后又再婚的,本年度只能有一个配偶享受该家庭可以享受的收益分配额。
5、本年度(2018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需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原件(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根据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
享受同等分配权益。6、在2018年度中去世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根据生前所
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仅限去世当年享受)。7、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参军服兵役期间(军官除外)以
及退伍后本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回本村的(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8、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学生,因上中专以上学将户口迁出,在校读书尚未毕业期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当年毕业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后户籍迁回原籍(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的,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9、在本村没有分过承包土地、现为非农业户口的人,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0、夫妻双方均有正式工作或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本人及其子女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
11、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且已经不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2、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因工作、结婚、出国等原因将户
口迁出的,本人不再享受胡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第四条其余自2019年元月1日起,加入成为胡沟居民委员会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需要履行相关的加入、审批程序,任何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仅以户籍迁入为由主张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篇十三: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范文范例学习参考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行为,建立与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把握收益分配原则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要依据经营成果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防止跨空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坚持发展优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分配与积累、扩大再生产与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村民权益的关系,提取的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确保分配的可持续。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或股东)会议或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报镇街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二、建立健全集体积累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积累制度。要从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提取比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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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范例学习参考
低于30%,其中公积金不低于20%。零星征地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全部转作公积金,不允许私自分配。村组建制撤销,确需分配的,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各镇街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做好收益分配前的核实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核实可供分配收益总额和参加分配人员;要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款项加大清收力度;搞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对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承包上缴款等收益,要按时、足额收缴。四、关于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指土地收益以外的集体经营收入、发包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一)分配时间:原则上是一个会计年度,即从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二)分配人员1、上年末就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权、分配权的在册农业人口;2、本年内正常迁入和出生并已入户的人口;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等其他享有分配权的人口。(三)需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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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范例学习参考
1、新增及当年迁出或死亡人口的分配问题。原则上按照当年在籍时间比例(按月计算)计算分配金额。新增人口与集体经济组织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2、临时迁出人员的分配问题。在校大中专生(含中、高职)、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临时迁出人员均应参加分配。
3、“农转城”人员的分配。2010年8月1日之后,农村居民转户后,未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继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4、其他人员的分配问题。有协议不参加分配的临时户口挂靠人员;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人员;户籍仍在村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的轮换退休人员均不参加分配。
五、关于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集体土地收益包括土地征用、占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用于农转非安置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不含承包人应得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一)核算单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算到户。(二)参加分配的截止时间:征、占地封户日。(三)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部分被征收的,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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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经济组织部分,依照在册的农业人口以及承包地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分配对象,待处理好遗留问题,所有在册人口、有地无户人员及其他有分配资格的特殊人员无异议后,再行分配。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户有地”的,全额参与分配,“有户无地”或“有地无户(2010年8月1日以后转户的除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讨论按一定比例分配。
(四)特殊人员分配界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内部全体成员分配的,以政府征地公告之日为时点的在籍农业户口为分配对象,同时综合考虑承包土地以及履行义务等因素,结合当前农村实际,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有关人员分配问题。1、政策外生育人员。政策外生育人员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或违法捡养)的子女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区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子女,可以参加分配。分配资金首先用于依法接受计划生育处理,完清社会抚养费(以区人口计生部门结案报告为准)。在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本组已出生未上户的小孩,视同已上户的小孩对待参加分配。2、临时迁出人员。在校大中专生(含中、高职)、现役义务兵和一二级士官、正在服刑劳改人员等户籍临时迁出本村组的应参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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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空挂户”人员。为上学、进城经商等方便以及政策外生育对象,将户口登记在亲属或其他户籍上的人员,包括临时户口挂靠人员。不应在户口登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但之前有协议并履行了相关义务的按协议执行。原已与集体签订了脱钩协议的,不参加分配。
4、公职人员。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籍仍在村组的不参加分配。国有企业的轮换退休人员,户籍仍在村组且有承包地的,可按比例参加分配。无承包地的不参加分配。
5、已转非人员。原农转非(包括煤矿工人家属、劳模照顾、参战立功、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干部家属农转非、购买户口等)人员,有承包地且承担相应同等义务的,可按一定比例分配。
原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及其子女因国家依法征地而就地农转非,且土地征用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平均分配的,应参加分配。
6、“农转城”人员。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2010年8月1日之后,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转户后未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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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7、婚迁人员。女儿出嫁(男方到女方落户)户口未迁出的,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后户口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含子女)的,以及有承包地且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同等义务的,可参加全额分配;没有承包地的,可按一定比例分配。因结婚到国外的人员如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应参加分配。
8、已故人员。在政府征地公告日之后分配之前死亡的,有承包地的,其继承人可享受全额分配,无承包地的按一定比例分配;在政府征地公告日之前死亡的,有承包地的,其继承人可享受一定比例分配,无承包地的,不分配。
六、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分配政策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遵照章程规定向全体成员(股东)按份额(股份)进行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可纳入当年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各项经营成本、弥补亏损后,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剩余部分再确定合理的比例对成员(股东)进行分配。可以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范围主要有:经营收入、投资收益、机动地流转收入,以及按规定可以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等。不得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范围主要有:征收土地补偿费、集体生产生活设施及固定资产动拆迁补偿款、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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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收入、上级专项补助,以及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分配的收入。
预收的以后年度租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等预收收入要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度进行分配。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时,应先预留一定比例的后续发展资金,根据分配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来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建立还贷和以丰补歉机制。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对分配水平要设立上限,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净收益的70%(净收益=当年度的总收入-总支出-相关税费)。
七、严格分配程序(一)成立组织机构。村民小组应当成立由村民小组长、会计、社员代表等5-9人组成的收益分配小组,负责年度财务的公布和拟定收益分配方案。(二)公示收支情况。村民小组应当采取上墙或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等方式,向村民公布当年财务收支情况、分配项目和金额。(三)制定分配方案。分配小组应当根据分配政策拟定本组的分配方案。要严格界定参加分配人员,按照在册的户籍关系和所尽义务的情况,坚持男女平等和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其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享受对象。凡要求享有收益分配待遇的,须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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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方可享受。分配方案先通过村民代表充分讨论,再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街审批。
(四)公布分配方案。分配小组依据镇街审核批准的方案,按照相关的分配政策,拟定分配明细,分户计算分配金额,再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进行分配。
八、加强监督管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自治组织,具体的分配形式和分配数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问题,各镇街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的监督作用,分配单位或镇街管理部门在分配兑现结束后要及时将年度经营收益基本情况、分配情况等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自觉接受全体村民(成员、股东)的监督。区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落实措施,强化指导。纪检监察、民政、林业、审计、国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把农村收益分配纳入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范畴,确保政策落实、农民满意、社会和谐。各镇街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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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二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第三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第五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六条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第七条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八条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二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各乡镇党委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对抓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等各方面实际,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每年一季度,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贺州市八步区村级财务专项公示单》,逐级上报组织部门和农牧局,组织部门、农牧局将适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五: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需要保证集体自身可以进行有效的调和基于此应加强其自身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出自身的监督职能例如严格遵循现阶段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进行合理的监督保证在分配过程中避免出现分配矛盾从根本上保证其分配的合理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分析
作者:郑佳飞来源:《农家科技》2018年第03期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直接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民的基本权益,并主导农村社会发展的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分配的主体,将现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通过合理的经营与生产,将产生的经济收益进行分配。基于此,作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以供相关人员参考。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完善,并且受现阶段的社会转型影响,其收益的分配制度发生巨大的变化,以满足当前时代的需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收益分配制度中的分配接受主体,其主要是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对集体收益进行支配与占有,按照合理的收益分配规则,进行收益划分,实现基本利益。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概念分析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重要的组织形式,对于广大农民的生活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由此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据现有的法律,由一定范围的成员组成,并以现阶段的集体所有土地与资源为基础,进行有效的农业生产与经营,并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合理的分配,满足个体的需求。与此同时,利用当前的民主管理程序,可以促使现阶段的集体成员可以正当的行驶自身的权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2.收益分配制度概念。相对来说,分配制度自身具有较为丰富的内涵,其基本构成要素较为固定,主要包括分配主体、分配对象以及分配关系。在三者中,其各部分存在各自的权利,并且存在明显的相互制约关系,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通过现有的法律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权利以及义务进行配置,从根本上实现了分配关系的调整。从广泛的角度进行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收益分配制度主要包含两种,一种是外部制度,另一种是内部制度。例如,外部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宪法等相关的规定性文件,而内部制度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自身的自治基础分配原则,例如,自身的组织章程、分配方案等。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明确。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界定过程中,受差传统理念与方式的影响,其界定不够明确,存在资格认定主体不适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情况,直接影响其组织发展。例如,在该认定标准中,仅仅包括单一标准、复合标准以及权利义务标准三种,存在不全面情况,直接影响其实际界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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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外部监督缺失。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是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合理进行的基础,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进而保证其有效的发展。但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外部的监督缺失,导致在实际的分配过程中出现成员收益分配不公情况,难以达到平衡。3.组织自身的产权制度与政策不完善。产权制度与政策的不完善是制约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政策的缺位导致在收益分配过程中逐渐现大量的新问题,直接影响组织发展。4.现阶段的法律救济不健全。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性质影响,在收益分配过程中,出现纠纷是必然情况,也是当前较为普遍的情况,需要司法进行合理的介入。而现阶段的法律救济体系不健全,侵犯人们合法权益。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完善分析1.建立完善的组织分配正义理念。为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的发展,应建立完善的分配理念,保证分配的公平与合理的,对现有的分配制度进行有效的调整,促使利益关系和谐。因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建立完善的平等原则,尤其是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在进行利益分配过程中,只有严格遵循平等的原则制度,促使分配权处于平等状态,才能保证人们满足自身的需求,不会产生主体上的实质差异。基于此,应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保证集体成员自身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遵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章程与法律,不会出现不平等的待遇。其次,严格遵循效率原则,在当前的经济改革背景下,收入分配体系主要强调进行“兼顾公平,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对相关的资源进行优化与配置,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主要是对现有的土地资源进行优化与配置,满足当前的需求。最后,完善秩序原则,良好的秩序是保证经济收益合理分配的基础,也是促使分配正义的外在保障。例如,良好的秩序原则是保证其关系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同时保证其实际行为规则性良好,将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控制在的范围之内,满足现阶段的实际需求。2.完善组织经济分配的外部监督。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需要保证集体自身可以进行有效的调和,基于此,应加强其自身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出自身的监督职能,例如,严格遵循现阶段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进行合理的监督,保证在分配过程中,避免出现分配矛盾,从根本上保证其分配的合理。与此同时,积极进行外部矛盾处理,尤其是针对内部排斥与外部干预矛盾,通过发挥出外部监督的作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合理的经济协调,转变传统的观念,积极进行合理的创新,促使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进行合理的兼容与促进,形成良性的循环,促使农村经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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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与政策完善。现阶段,对于农村进行合理的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从根本上促使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的制度,保证归属清晰,产权具有良好的明确性,从根本上促使组织经济发展。同时,产权制度的合理可以保证分配关系中主体与分配对象明确,进而促使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发展。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方面,进行明确的法律保护,明确经济组织产权,清楚责任,保证集体的资产不受侵害,进而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进行合理的界定,确定产权自身的主体,降低社会成本,优化资源配置。4.健全现有的司法救济体系。健全现有的司法救济体系,应首先建立完善的救济原则,以现阶段的司法手段为基础,解决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存在的纠纷问题,促使其处于稳定状态。具体来说,应首先对民事诉讼为主,化解其纠纷,达到止争作用,其后,利用明确的司法审查进行规定,完善现有司法救济体系。四、结语综上所述,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为保证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应首先建立完善的公平正义分配原则,并对现有的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明确与完善,建立健全的司法救济体系,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合理对外部进行监督,满足当前时代发展的需求,促使农村经济发展。参考文献:[1]陈明荣,窦晓勇,张国亮.新时期背景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制度的研究[J].暨南大学学报(上旬刊),2017,28(10):163-164+168.[2]孙燕华,章高亮,孙璐璐.浅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电子版),2017,30(07):266-267+269.[3]周喆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原因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6,(10):292-293.
篇十六: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
湟中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管理使用,保障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自主发展和自主保障能力,根据中组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通知》《关于实施全省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农牧区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使用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帮扶资金、县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等用于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所实施的村集
体经济发展项目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是指村“两委”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利用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通过集体股份分红、盘活集体资产、利用集体资源、推进土地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发展物业经济、开展服务创收等方式产生的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第三条贫困村村级联建光伏电站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按照《湟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湟政
〔2018〕345号)执行,另利用资产、资源以及各类财政扶贫资金
支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利用资产、资源和各类财政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由各类财政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按比例确权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产生收益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的年度收益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六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产权归青海方能新能源有限责任
公司,收益分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收益管理
第七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管理按照“村级研究、乡镇审核、县级备
案”的程序确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接受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分级管理模式:
县政府: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的指导下,成立村集体经济项目
收益分配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发改、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扶贫、监委、组织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
监督委员会:负责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以及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监督相关部门
分配,并将年度分配方案及分配情况定期上报市扶贫开发局备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宣传。
县扶贫开发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贫困村、有贫困人口
行政村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统筹收益
兑现过程,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村集体产业扶贫
子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的维护,对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对象实行动态调整,设立专户负责20MW光伏项目收益的分配。
县委组织部:负责将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乡镇年度考核,细化量化可检验成果的方式,建立可评估的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党支部不得评先评优,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问责
发改、财政、审计、监委、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及时纠正收益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收益使用安全高效、重点突出。
各乡(镇)政府: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监控和风险提示,建立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再投资经营的风险分析评价机制,及时
对经营内容、模式、预期收益及经营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价,设置风险红线和退出机制,严防资产流失和损失,确保村集体经济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利、人益。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各乡(镇)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作为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的主体,要履行好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每年在本乡(镇)三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必须全面、及时、准确核算全年经济往来收支,全面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全面核算村集体经济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可进行分配使用收益资金额。不属于收益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纳入分配范围。
青海方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做好项目管理运营,负责每年
向扶贫开发局专户拨付200万元的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资
金。
第八条多巴20MW光伏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
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县扶贫开发局对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和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
留、挤占、挪用。
第三章收益取得
第十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收益取得主要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以及利用资产、资源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实施项目所产生的收益。
第十一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按照《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收益办法的通知》(青扶局〔2017〕189
号)执行。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贫困村的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村级公益岗位报酬、奖励补助扶贫、困难群众救助、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继续扩大再生产以及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应优先保证村级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其余可用于“励志爱心超市运营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主要用于有贫困人口的非
贫困村的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
第五章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
主要支出范围及比例:
(一)公益性岗位报酬。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设置公益性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贫困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保洁、治安、护河、护路、管水、扶弱助残、养老护理等,增加劳动收入。
(二)扩大生产规模和再生产经营。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注重增加集体积累,对普惠范围广、发展后劲足、
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产业项目优先列支,确保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三)奖励救助基金:贫困村通过奖励先进典型等方式,提升贫困群众脱贫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对因重大变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可给予临时性救助,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四)困难群众补助。贫困村对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设立最低门槛,鼓励群众通过打扫自家庭院卫生、改善居住环境等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
(五)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均可根据当年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总额,酌情列支部分收益
资金用于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助力精神脱贫和消费扶贫。
(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贫困村发展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交通、水利、环卫等,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档升级。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重点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倾斜,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七)基层能力建设。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允许从
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中经村“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
提交申请后由乡(镇)三资部门列支适当资金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
经费和村干部报酬,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村集
体经济收益资金的10%,对集体经济增收作突出贡献的村“两
委”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奖励,调动村干部参与村集
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用于村干部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当年收益资金的
5%。
第十六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资金主要用于224个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每村1名的公益性岗位的报酬支出。
第十七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实行“六个不准”:一是不准将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用于开展宗教活动或宗教场所建设;二是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村集体收益资金;三是不准对产业定位不准、发展潜力不足,甚至连年亏损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四是不准违规使用收益资金作为各类抵押担保、用于个人消费或私设“小金库”;五是不准违规或擅自
利用集体收益资金发展个人项目或在项目选定上搞变通、谋私利;六是不准将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各类民俗、体育、娱乐等群众自发性活动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和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第六章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
使用必须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收益资金使用的初步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依照村级民主议事规则,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表决通过,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签字同意,并加盖党组织印章,形成集体决议方案。
(二)审批报备。各乡(镇)三资部门对所辖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盈余情况、收益资金使用决议方案中各项使用支出额度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核,经核实无误签字盖章后,由乡(镇)研究审批,并报县扶贫部门备案。
(三)公示公告。各乡(镇)党委审批通过后,村党组织要及时对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的决议方案通过村务公开栏、微信群等
“线上+线下”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
后群众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解释说明后,按照最终决议方案严格执行。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四)支付使用。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经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规定拨付使用。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在县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各乡(镇)三资部门的监督下,村集体经济项目形成的资产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一)建立清单。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对已建成的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建立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清单。
(二)确权登记。以村为单位实施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乡镇辖区内跨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或按投资比例确权到各村;县域内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县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以确权到乡(镇)或村集体。村集体资产所有者要及时办理村集体资产登记,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要全部纳入到各
(乡)镇三资”管理平台。新建村集体产业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确权登记。
(三)健全制度。县扶贫开发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县域内村
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各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资产统计、监测、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管理、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落实责任。所有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后,应逐项建立后续管理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坚强对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指导,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有效益、不流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两委”要严格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要严格做好村集体收益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纪违规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天后开始执行,有效期为5
年。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