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九力公文网>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深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3篇

深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3篇

时间:2022-11-03 19:18: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深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3篇深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5.1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3篇,供大家参考。

深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3篇

篇一:深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5.10.132015.12.01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信托与投资地方政府规章

  现行有效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于2015年8月31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5年10月13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深圳标准”“深圳质量”建设,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范围包括:

  (一)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二)市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三)国家、省稽察机构委托稽察的项目。第四条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稽察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具体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第六条稽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政府投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七条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八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稽察工作需要,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稽察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检验、鉴定及有关咨询服务。第九条稽察人员、委托的专业机构以及聘请的技术人员,与被稽察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或被稽察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察工作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建设单位或参建单位认为稽察人员、委托的专业机构以及聘请的技术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察工作公正进行的,可依法申请回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十条稽察人员不得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项目管理活动。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应当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第十一条稽察人员依法独立开展稽察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稽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三章稽察实施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年度投资重点和项目实施情况,制定年度稽察计划,确定年度稽察项目和重点内容。其中,调整概算项目视情况作为年度稽察工作的重点。主管部门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将相关稽察事项书面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临时告知。第十三条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以下方面实施稽察:(一)项目相关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二)投资控制与效益、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三)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和招标投标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十四条稽察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稽察:(一)听取项目建设的情况介绍,询问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二)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相关的会议;(三)查阅被稽察单位相关的业务资料和凭证;(四)进入项目建设场所进行检查;(五)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记录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六)向财政、建设、审计、税务、工商、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了解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情况,依法取得或复制有关资料;(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第十五条被稽察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稽察工作,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可对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稽察,但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已实施检查的除外。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检查。根据需要,主管部门可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稽察。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检查作出的结论能够满足项目稽察需要的,主管部门应当采用。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稽察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稽察报告并送达被稽察单位,同时抄送有关事项涉及部门。确有必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涉及重大事项和情况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主管部门作出稽察报告前,应分别以书面形式和会商形式征求被稽察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稽察时限。稽察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第十九条被稽察单位应当依据稽察报告的整改建议,在三十日内完成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整改情况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被稽察单位,同时抄送有关事项涉及部门。第二十条被稽察项目因延期不能实现其预期效益,且无继续建设必要的,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暂停或取消项目建设。并移送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查处。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在稽察过程中,发现被稽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有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权

  限范围内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稽察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稽察档案。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政府投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举报投诉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投诉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一)未取得相关批复文件、投资计划而擅自实施或未按相关批复文件、投资计划执行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改变投资规模的;(三)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四)未经工程验收或工程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按期报送竣工决算审计资料的;(六)未按照整改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提供稽察所需资料的;(三)销毁、隐匿、篡改或者伪造项目有关资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在开展稽察活动中发现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一)截留、挪用政府资金的;(二)非法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三)不依法履行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职责,导致项目严重超概或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二)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隐匿不报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

  (三)编制稽察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四)违反稽察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稽察。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226号)同时废止。

  ——结束——

  

  

篇二:深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95.07.261995.09.01

  国有资产监管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

  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及经营体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形成的或依法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下列经营性国有财产:

  (一)动产;(二)不动产;(三)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四)货币和有价证券;(五)其他财产权利。第三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保护和监管,均适用本条例。公用国有财产和天然资源性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保护和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本条第二款所称公用国有财产包括公务用国有财产、公共用国有财产和事业用国有财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管理遵循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国有资产的运营分开以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

  政府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直接经营国有资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对国有资产实行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行使国有资产的运营职能。企业法人对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七条国有资产的收益,实行预算单列,专收专支。第八条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第九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吞或损害。第二章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检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四)决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五)确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六)确认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资格;(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考核和奖惩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经理、副经理和监事会成员;(八)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考核和奖惩市属一类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和监事会主席,推荐、考核和奖惩市属一类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和监事会主席;(九)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草案;(十)审查批准运营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十一)审查批准运营机构和年度运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十二)协调市政府所属国有资产、公用国有财产和天然资源性国有财产管理的重大事项,提请市政府决定;(十三)指导、监督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十四)监管在台湾、香港、澳门和外国的国有资产;(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规定。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其职权如下:(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二)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三)组织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调解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四)制定企业合并、分立、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和产权转让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安全保障措施并督促实施;(五)制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考核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六)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确认和年审工作,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或确认;(七)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八)对国有财产进行分类统计和综合统计,协调非经营性国有财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九)培训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其职责权限由市政府依本条例的原则确定。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评估和登记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是指依法确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的行为。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第十六条下列财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一)市、区人民政府用于投资的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二)国有资产的收益;(三)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和孳息;(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财产。第十七条以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其他国有单位的名义担保或实际由国家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贷资本创办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其他国有经济组织,其内部积累的净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或其他国有经济组织中的资产,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界定为非国有资产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的评估,遵循真实性、公正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程序和方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二十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或转让;(二)企业合并、分立、出售或股份制改造;(三)以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与他人共同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终止清算;(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事项如下:(一)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组织形式;(二)法定代表人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姓名和职务;(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的实收资本及资本构成;(四)国有资产投资者的名称;(五)国有资产总额;(六)其他必要事项。第二十二条开办的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设立登记。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产权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以及国有资产产权总额增减

  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终止情形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应按年度检查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产权登记状况、产权变更审批手续、保

  值增值指标完成状况及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维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的各项凭证和资料。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建立国有资产统计制度,对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状况

  进行统计。第四章国有资产的运营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运营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产权经营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运营机构是代表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的企业法人、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运营机构实行纯粹控股公司或混合控股公司的形式。纯粹控股公司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全部或部分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而对其他公司或企业实行控股经营或参股经营的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既从事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又对其他公司或企业实行控股经营或参股经营的公司。第二十九条设立运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二)有完备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四)有固定住所必要的专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运营机构的章程应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第三十条制定运营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二)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有资产运营效率的提高;(三)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四)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兼顾国家、企业法人及员工的利益。第三十一条运营机构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设立宗旨;(三)注册资本额;(四)组织形式;(五)经营范围;(六)权利和义务;(七)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负的责任;(八)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及议事规则;(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十)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及其他重大决策的程序;(十一)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摘要;

  (十二)其他应载事项。第三十二条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运营机构的权利如下:(一)依本条例规定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二)以投资者的身份对国有资产的投资运作和产权运营行使重大决策权;(三)依产权关系向企业委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四)向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委派监事会成员,但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运营机构的义务如下:(一)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和步骤,保障所属国有资产总量的保值;(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落实国有资产增值措施;(三)以投入的资本额为限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五条禁止运营机构向非控股企业提供无偿担保。第三十六条混合控股公司除依本条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外,在其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应遵循有关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运营机构应按照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制。第三十八条运营机构应按照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与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订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制定。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按照运营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对其所任职企业的国有资产安全、增值负责。第四十条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应定期向运营机构报告其所任职的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运营机构有权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进行查询。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对其所任职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动,应即以书面形式载明变动的事项、原因、数额、比率及有关的责任人员和其他有关情况向运营机构报告。第四十一条运营机构应设置帐簿,及时记载其运营的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及其结构的状况。

  第四十二条运营机构应编制长远发展规划,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运营机构应于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产运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十三条运营机构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之后三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国有资产年度运营报告,详细记载国有资产的现额、增减及变更等事项。前款报告,应经市审计机关审计。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经营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对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合法占用的国有资产,其法人财产权自财产交付时取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对合法占用的国有资产,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办理《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经营国有资产,应当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符合商业惯例的经营方式。第四十八条企业法人经营国有资产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应按照章程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分配给运营机构。第四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征得运营机构的同意:(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与外商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与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联营以及投资设立企业,其投资额达到运营机构规定限额以上的;(二)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三)用全部或运营机构规定限额以上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四)受让其他企业的产权,对自身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五)为台湾、香港、澳门和外国企业提供担保的;(六)捐赠财产超过五万元的。违反前款规定的,其行为无效。第五十条企业法人有权依法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平调、摊派和无偿划拨。第五十一条企业法人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行使法人财产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依照《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和利润增长指标,应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免除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产权代表资格。

  第五十三条运营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第五十四条运营机构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对其所任职企业的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二)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收支情况;(三)与董事长或经理联签批准规定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和担保事项;(四)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国有资产的收益第五十五条建立国有资产预算收益的报告制度。国有资产的收益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编制,经市、区政府审议后,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国有资产的收益预算,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五十六条下列国有资产收益,由运营机构取得:(一)国有独资企业上缴的利润;(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及认股权证转让收益;(三)运营机构转让国有资产所得收入;(四)运营机构转让国有股权所得收入;(五)运营机构经营收入的税后利润;(六)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第五十七条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应按期、足额地向运营机构缴纳国有资产的收益。第五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的利润缴纳办法,由市政府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按有关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九条国有资产收益的用途如下:(一)转增资本;(二)新设企业;(三)投资参股;(四)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扩大再生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六十条运营机构依本条例规定取得的收益,在规定范围内有使用的决定权。第六十一条运营机构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中期和终期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告其所运营的国有资产

  收益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向市、区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执行情况;市、区政府于每年的

  第一季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执行情况。第七章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

  第六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合法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买卖、交换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应遵循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的整体或主要部分转让,应符合特区的产业政策,并征得运营机构的同意。

  第六十五条下列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报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一)向个人、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二)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三)向台湾、香港、澳门及外国投资者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六条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经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批准。第六十七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除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外,均应通过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批准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第八章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第六十八条运营机构之间因国有资产产权发生的纠纷,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调解处理。第六十九条企业之间因国有资产产权发生纠纷,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调解处理,也可以按照仲裁协议向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应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第七十一条企业法人对运营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请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二条运营机构以及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法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权向该国家机关请求损害赔偿,并应向国家有关机关举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在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

  占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在产权登记中弄

  虚作假的,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运营机构提供的担保无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运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并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应负赔偿责任,并由运营机构撤销其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资格。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行为无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并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程序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其转让行为无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并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运营机构委派的财务总监、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运营机构依职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的其他负责职务。

  第八十二条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编报虚假决算,隐瞒、截留、拒交国有资产收益的,由运营机构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由运营机构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职权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交易、财务审计或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环节中,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直接责任人员与其所在中介机构负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管理部门吊销该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镇人民政府投资形成的或依法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国有财产的管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十六条在台湾、香港、澳门和外国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依本条例的原则办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十七条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结束——

  

  

篇三:深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

  和最主要的依据。

  第十条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但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

  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市国资委批准或涉及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复核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组成,除本行业技术专家外,视具体情况聘请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

  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有关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

  (三)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

  第十四条对应当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及时告知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指导下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有关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评审方案的确定均须征得市国资委同意。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产业和规模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批:

  (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

  (二)城市燃气管网(站)、供排水管网(厂站)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行业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投资额是指参与投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投资额之和。第十七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多少,均由市国资委审批:(一)境外投资项目;(二)因市属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资本运作等特殊需要,在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三)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四)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直管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五)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第十八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短期投资(专业证券投资机构除外)。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直管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单独进行授权的,按照相应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市国资委审批权限以外的投资项目,各直管企业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决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在决策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第四章投资项目立项核准第二十二条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首先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经核准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在投资项目立项核准过程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等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每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经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视同立项已获核准;其他项目按规定另行申请立项,市国资委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二十五条对于已获核准立项,但尚未按规定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订有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第五章投资项目审批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第二十七条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中介机构复核和专家评审等工作之后,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二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投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七)项目负责人情况;(八)资金来源说明;(九)项目设备引进(采购)方案;(十)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自收齐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难以按期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

  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代表。

  第三十条对两家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联合上报。直管企业的所属企业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

  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参照本规定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决策后及时上报派出单位备案。对未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当在企业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对多次发生同类情况,危及国有股东权益的,应当及时提请派出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投资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于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于由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承担审计的中介机构的选聘应当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涉及国有权益安全的;

  (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三)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的。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必须重新按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六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

  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资料为赠送资料:

  《滴水之中见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目的:教育学生懂得“水”这一宝贵资源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珍贵的,每个人都要保护它,做到节约每一滴水,造福子孙万代。活动过程:

  1.主持人上场,神秘地说:“我让大家猜个谜语,你们愿意吗?”大家回答:“愿意!”主持人口述谜语:

  “双手抓不起,一刀劈不开,煮饭和洗衣,都要请它来。”主持人问:“谁知道这是什么?”生答:“水!”一生戴上水的头饰上场说:“我就是同学们猜到的水。听大家说,我的用处可大了,是真的吗?”主持人:我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现在开始。水说:“同学们,你们知道我有多重要吗?”齐答:“知道。”甲:如果没有水,我们人类就无法生存。小熊说:我们动物可喜欢你了,没有水我们会死掉的。花说:我们花草树木更喜欢和你做朋友,没有水,我们早就枯死了,就不

  能为美化环境做贡献了。主持人:下面请听快板《水的用处真叫大》竹板一敲来说话,水的用处真叫大;洗衣服,洗碗筷,洗脸洗手又洗脚,煮饭洗菜又沏茶,生活处处离不开它。栽小树,种庄稼,农民伯伯把它夸;鱼儿河马大对虾,日日夜夜不离它;采煤发电要靠它,京城美化更要它。主持人:同学们,听完了这个快板,你们说水的用处大不大?甲说:看了他们的快板表演,我知道日常生活种离不了水。乙说:看了表演后,我知道水对庄稼、植物是非常重要的。丙说:我还知道水对美化城市起很大作用。2.主持人:水有这么多用处,你们该怎样做呢?(1)(生):我要节约用水,保护水源。(2)(生):我以前把水壶剩的水随便就到掉很不对,以后我一定把喝剩

  下的水倒在盆里洗手用。(3)(生):前几天,我看到了学校电视里转播的“水日谈水”的节目,

  很受教育,同学们看得可认真了,知道了我们北京是个缺水城市,我们再不能浪费水了。

  (4)(生):我要用洗脚水冲厕所。3.主持人:大家谈得都很好,下面谁想出题考考大家,答对了请给点掌声。(1)(生):小明让爸爸刷车时把水龙头开小点,请回答对不对。(2)(生):小兰告诉奶奶把洗菜水别到掉,留冲厕所用。(3)一生跑上说:主持人请把手机借我用用好吗?我想现在就给姥姥打个电话,告诉她做饭时别把淘米水到掉了,用它冲厕所或浇花用。(电话内容略写)(4)一生说:主持人我们想给大家表演一个小品行吗?主持人:可以,大家欢迎!请看小品《这又不是我家的》大概意思是:学校男厕所便池堵了,水龙头又大开,水流满地。学生甲乙

  丙三人分别上厕所,看见后又皱眉又骂,但都没有关水管,嘴里还念念有词,又说:“反正不是我家的。”

  旁白:“那又是谁家的呢?”主持人:看完这个小品,你们有什么想法吗?谁愿意给大家说说?甲:刚才三个同学太自私了,公家的水也是大家的,流掉了多可惜,应该把水龙头关上。乙:上次我去厕所看见水龙头没关就主动关上了。主持人:我们给他鼓鼓掌,今后你们发现水龙头没关会怎样做呢?齐:主动关好。小记者:同学们,你们好!我想打扰一下,听说你们正在开班会,我想采访一下,行吗?主持人:可以。小记者:这位同学,你好!通过参加今天的班会你有什么想法,请谈谈好吗?答:我要做节水的主人,不浪费一滴水。小记者:请这位同学谈谈好吗?答:今天参加班会我知道了节约每一滴水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我想把每个厕所都贴上“节约用水”的字条,这样就可以提醒同学们节约用水了。小记者:你们谈得很好,我的收获也很大。我还有新任务先走了,同学们再见!水跑上来说:同学们,今天我很高兴,我“水伯伯”今天很开心,你们知道了有了我就有了生命的源泉,请你们今后一定节约用水呀!让人类和动物、植物共存,迎接美好的明天!主持人:你们还有发言的吗?答:有。生:我代表人们谢谢你,水伯伯,节约用水就等于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动物:小熊上场说:我代表动物家族谢谢你了,我们也会保护你的!花草树木跑上场说:我们也不会忘记你的贡献!水伯伯:(手舞足蹈地跳起了舞蹈)……同学们的笑声不断。主持人:水伯伯,您这是干什么呢?

  水伯伯:因为我太高兴了,今后还请你们多关照我呀!主持人:水伯伯,请放心,今后我们一定会做得更好!再见!4.主持人:大家欢迎老师讲话!同学们,今天我们召开的班会非常生动,非常有意义。水是生命之源,无比珍贵,愿同学们能加倍珍惜它,做到节约一滴水,造福子孙后代。5.主持人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到此结束。6.活动效果:此次活动使学生明白了节约用水的道理,浪费水的现象减少了,宣传节约用水的人增多了,人人争做节水小标兵

  以下资料为赠送资料:

  《滴水之中见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目的:教育学生懂得“水”这一宝贵资源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珍贵的,每个人都要保护它,做到节约每一滴水,造福子孙万代。活动过程:

  1.主持人上场,神秘地说:“我让大家猜个谜语,你们愿意吗?”大家回答:“愿意!”主持人口述谜语:

  “双手抓不起,一刀劈不开,煮饭和洗衣,都要请它来。”主持人问:“谁知道这是什么?”生答:“水!”一生戴上水的头饰上场说:“我就是同学们猜到的水。听大家说,我的用处可大了,是真的吗?”主持人:我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现在开始。水说:“同学们,你们知道我有多重要吗?”齐答:“知道。”甲:如果没有水,我们人类就无法生存。小熊说:我们动物可喜欢你了,没有水我们会死掉的。花说:我们花草树木更喜欢和你做朋友,没有水,我们早就枯死了,就不能为美化环境做贡献了。

  主持人:下面请听快板《水的用处真叫大》竹板一敲来说话,水的用处真叫大;洗衣服,洗碗筷,洗脸洗手又洗脚,煮饭洗菜又沏茶,生活处处离不开它。栽小树,种庄稼,农民伯伯把它夸;鱼儿河马大对虾,日日夜夜不离它;采煤发电要靠它,京城美化更要它。主持人:同学们,听完了这个快板,你们说水的用处大不大?甲说:看了他们的快板表演,我知道日常生活种离不了水。乙说:看了表演后,我知道水对庄稼、植物是非常重要的。丙说:我还知道水对美化城市起很大作用。2.主持人:水有这么多用处,你们该怎样做呢?(1)(生):我要节约用水,保护水源。(2)(生):我以前把水壶剩的水随便就到掉很不对,以后我一定把喝剩下的水倒在盆里洗手用。(3)(生):前几天,我看到了学校电视里转播的“水日谈水”的节目,很受教育,同学们看得可认真了,知道了我们北京是个缺水城市,我们再不能浪费水了。(4)(生):我要用洗脚水冲厕所。3.主持人:大家谈得都很好,下面谁想出题考考大家,答对了请给点掌声。(1)(生):小明让爸爸刷车时把水龙头开小点,请回答对不对。(2)(生):小兰告诉奶奶把洗菜水别到掉,留冲厕所用。(3)一生跑上说:主持人请把手机借我用用好吗?我想现在就给姥姥打个电话,告诉她做饭时别把淘米水到掉了,用它冲厕所或浇花用。(电话内容略写)(4)一生说:主持人我们想给大家表演一个小品行吗?主持人:可以,大家欢迎!请看小品《这又不是我家的》大概意思是:学校男厕所便池堵了,水龙头又大开,水流满地。学生甲乙丙三人分别上厕所,看见后又皱眉又骂,但都没有关水管,嘴里还念念有词,

  又说:“反正不是我家的。”旁白:“那又是谁家的呢?”主持人:看完这个小品,你们有什么想法吗?谁愿意给大家说说?甲:刚才三个同学太自私了,公家的水也是大家的,流掉了多可惜,应该

  把水龙头关上。乙:上次我去厕所看见水龙头没关就主动关上了。主持人:我们给他鼓鼓掌,今后你们发现水龙头没关会怎样做呢?齐:主动关好。小记者:同学们,你们好!我想打扰一下,听说你们正在开班会,我想采

  访一下,行吗?主持人:可以。小记者:这位同学,你好!通过参加今天的班会你有什么想法,请谈谈好

  吗?答:我要做节水的主人,不浪费一滴水。小记者:请这位同学谈谈好吗?答:今天参加班会我知道了节约每一滴水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我想把每

  个厕所都贴上“节约用水”的字条,这样就可以提醒同学们节约用水了。小记者:你们谈得很好,我的收获也很大。我还有新任务先走了,同学们

  再见!水跑上来说:同学们,今天我很高兴,我“水伯伯”今天很开心,你们知

  道了有了我就有了生命的源泉,请你们今后一定节约用水呀!让人类和动物、植物共存,迎接美好的明天!

  主持人:你们还有发言的吗?答:有。生:我代表人们谢谢你,水伯伯,节约用水就等于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动物:小熊上场说:我代表动物家族谢谢你了,我们也会保护你的!花草树木跑上场说:我们也不会忘记你的贡献!水伯伯:(手舞足蹈地跳起了舞蹈)……同学们的笑声不断。主持人:水伯伯,您这是干什么呢?水伯伯:因为我太高兴了,今后还请你们多关照我呀!

  主持人:水伯伯,请放心,今后我们一定会做得更好!再见!4.主持人:大家欢迎老师讲话

  

  

推荐访问:深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 深圳市政府 投资

版权所有:九力公文网 2013-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九力公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九力公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苏ICP备1303692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