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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11篇

时间:2022-11-04 15:18: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11篇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基层检察室的设置与职能研究  梁利波;张东【摘要】在员额制和自侦转隶的双重改革背景下,检察室的存在状态和职能也面临着变革.检察院派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11篇,供大家参考。

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11篇

篇一: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基层检察室的设置与职能研究

  梁利波;张东【摘要】在员额制和自侦转隶的双重改革背景下,检察室的存在状态和职能也面临着变革.检察院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存在,是检察权的自然延伸.在形式上,除了实体性检察室外,还应该大力拓展虚拟检察室的空间.对检察室的职能进行重构时,应着重发挥其在民行检察执法监督、执行监督、侦查监督、辅助起诉等方面的作用.【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年(卷),期】2017(033)004【总页数】4页(P84-87)【关键词】基层检察室;职能;派驻【作者】梁利波;张东【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河南郑州45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3基层检察室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检察权向社会作进一步的延伸,更为精准地进行法律监督。然而,实践中,检察室的人员配置和功能发挥都不尽人意,存在闲置、虚置的现象。第一,人员配备不到位。由于派驻检察室远离检察院机关所在地,因此,检察官到派驻检察室工作有种种顾虑,派员下去有难度。现实中,派驻检察官往往由退居二

  线的年龄偏大的中层领导担任。第二,办案设备不足。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为例,其派驻磙子营乡检察室,是由派驻所在的磙子营乡提供一间办公房间和桌椅等基本工作设备,水电费也由乡里提供。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展工作极为困难。第三,派而不驻现象突出。出于上述原因,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的匮乏成为两大困境,导致既使进驻也很难开展工作,因此,派驻检察官往往是收集线索,回到机关办公。检察室的闲置,使其功能发挥成了纸上谈兵。员额制改革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是今年检察机关改革的两大重点,许多检察业务都要受其影响,基层检察室的命运也概莫能外。员额制的推行,使检察官个体更加独立和自由,更便于独立开展工作,表达意见。而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后,将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并入,无疑使刑事侦查与起诉工作分工更加明确,也使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刑事重、民行轻的天平朝平衡的方向移动。应当说,侦查权的转出,可以使检察官免受侦查工作的牵制,从而更全面、更专业地做好监督工作。从这方面看,对于行政领域的监督,反而是一个难得的机遇,检察工作的未来靠民行,不再是一句愿景,而将成为一种现实。不同于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乡镇纪检委等机构的常设化,检察室的存在一直处于不安定状态,检察室的存在感并不强。在侦查权将不复存在的预期下,基层检察室最重要的功能——搜集职务犯罪线索也将烟消云散。那么,基层检察室会否因为此一重大功能的丧失而重跌低谷?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日发布的《“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将在重点区域推动建立新型良性互动检警关系。要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在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等重点区域的公安派出所探索设立驻所检察室(官)。现在,许多基层检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部署,正在成立

  驻派出所检察室。基层检察室的形式,也应当充分考虑大数据的影响,用大数据这个工具来开展检察工作。(一)实体型检察室在信息欠发达地区,检察室更容易发挥作用。在偏远山区或没有开发的农村,人们更多地依靠面对面的语言交流,语音聊天工具仅限于手机或固定电话;集市还是原生状态的集市,没有赶集网;自行车是自家买的,还没有摩拜单车。地理意义上的基层检察室,也只是在这些地方有存在的意义。除了信息欠发达地区之外,在特定的机关厂矿事业单位也有设置派驻检察室的基础。如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与区环保局等9家单位完成了工作对接,达成了向9家机关单位派驻检察联络官的意向,检察院分包院领导带领检察联络官先后开展调研座谈、预防咨询、法制宣讲等活动10余次。(二)虚拟检察室实体检察室的设置需要考虑到机构重叠问题,其存在的地理空间是特定的、有限的。在虚拟空间高速膨胀的当下,对虚拟空间的争夺主要限于经济领域。在司法领域,由于工作内容的保密性,对虚拟社区的接触是警惕的、保持距离的。对虚拟世界的关注,仅仅限于网络舆情,虚拟空间的法律监督是片处女地,监督的缺失,导致网络暴力横行,侵权行为随意发生,却无良好的调查与防范措施。虚拟检察室的进驻,不以地理位置为划分依据,而是以网站或网络社区、平台为单位而进行。如在天涯社区派驻的检察室,已与天涯社区的投诉机构相互合作,巡察不法行为。从职能上看,现有的派驻基层检察室的主要工作模式有职务犯罪侦查式、公诉办案式、犯罪预防模式、服务社会管理式四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指基层检察室协助派出院自侦部门开展辖区内职务犯罪侦查工

  作,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派出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开展辖区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公诉办案模式是指基层检察室与法院的派出法庭对接,具有独立办理公诉案件的职能,有权决定管辖范围内刑事案件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服务社会管理模式是指基层检察室侧重于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重体现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的服务性和非诉性特征。例如,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将基层检察室建成民心检务大厅,2016年成功调解轻微刑事案件6件,全面走访了辖区内34个村社、辖区内重点企业20余家。职务犯罪预防模式是指派驻检察室的职能主要是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如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全面启动了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3个派出检察室的6名工作人员均隶属于预防局。目前,派出检察室已完成职责定位、建章立制和办公选址工作,并已经投入使用,开展基层检察工作。上述职能设置具有普遍性,反映了基层检察机关职能的整体下沉和延伸。但是,随着转隶的实现,侦查权移交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一重要职能将不复存在。因此,基层检察室的职能需要加以适时调整。从上下级关系上看,相对于所属检察机关而言,派驻检察室职能的形态,目前有兄弟式、母子式和手足式。兄弟式的检察室是指派出检察机构与基层人民检察院平级。如河南省新乡市卫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是河南省第二家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对整个新乡市的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母子式的检察室完全受所属人民检察院领导,但具有一定的独立办案资格和能力。手足式的检察室是指设立检察室后,派驻人员开展工作,但这种工作不具有独立性,只是检察权的辅助,如搜集线索、发现情况等,派驻检察官没有独立的办案权限,需要报请所属检察院批准后统一安排处理。应当说,这三种检察室形式的独立性是

  不同的,究竟采取哪种方式,要根据辖区的大小、监督对象的情况、检察资源配置能力等综合因素。在员额制改革完成后,检察官办案模式发生转变;在自侦权转隶后,检察职能发生重大变化。这都需要对基层检察室的职能进行重构。而在改革后,入额检察官数量有限,派驻入额检察官去检察室不尽可取,如果是公诉办案模式或母子式的模式,可以让入额检察官带领几个辅助检察官一起办案;如果检察室不能独立办案,派驻入额检察官,是对检察官资源的极大浪费。而在自侦权转隶的背景下,检察室获取线索的职能被弱化了,也需要在某些方面加强。关于检察室职能的设置,作如下构想。(一)执行监督权的延伸1.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2005年公安部颁布《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赋予了公安派出所进行刑事侦查的职权。公安派出所在打击刑事犯罪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法律监督不到位,出现了取证不规范、证据把握不准确、办案程序不规范、随意立案或不予立案侦查等问题,由此导致犯罪黑数长期存在、辖区居民投诉上访率高等问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之三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条、380条、412条分别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合法性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有鉴于此,迫切需要建立充分有效的监督机制。设置派驻公安派出所基层检察室,加强对其刑事侦查活动及其他刑事相关活动的监督,具有现实意义,是实现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精细化监督的必然要求。2.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督

  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有法可依。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法,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应当是执法监督的内容。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监督社会矫正的法律依据。其中,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这里肯定了检察机关对罪犯在社区矫正的影响的调查权。对于被矫正人员在社区活动,如果不亲临或接近现场,难免流于形式。派驻检察室更接近最基层,因此,可以透过被矫正人的形迹和表现来判断其矫正执行的效果和方式。另外,检察室一般与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合署办公,可以对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零距离的观察和监督。3.对监外执行的监督监外执行,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作出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刑诉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这说明检察机关在执行前就可以提前介入进行监督。提前介入监督防止因滥用暂予监外执行而放纵了犯罪,有利于避免刑罚执行机关做出错误的决定,从而在源头上进行监督。另外,刑诉法第256条还明确了检察机关也有权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进行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执法监督,这是检察监督的应有之义。同样,由于这项执行活动在社会最基层,交由基层检察室进行监督更便于实现监督

  实效。(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延伸1.行政执法监督在刑事检察业务快速生长的时代,民行检察却一直在夹缝中求生存。在传统民行检察工作领域,民事抗诉工作占了一半以上,抗诉中发现的法官职务犯罪线索,一度由民行检察部门进行侦查,但也很快被收回,抗诉抑或侦查,包括检察建议,基本都局限在诉讼领域。行政权的行使具有双刃性: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另一方面,如果不当行使,将构成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产生官僚作风、腐败和滥用权力。以河南省平顶山市为例,近五年中,平顶山市的财政预算呈逐年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全市法院系统判决的经济行政民事案件,也大幅度上升;全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渎职侵权案件的数量,更是逐年增长。透过这些数字,我们应该看到其背后隐藏的行政执法部门所存在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乱象。检察机关及时对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对其日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程序性错误及时发现,能够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是保障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行政权的有效措施。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对于督促国家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各项公共事务,防止权力异化和滥用,具有极为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检察室可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直接进行监督纠正,或者收集线索交由基层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如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群众到行政机关办事,发现相互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越来越多的群众选择到当地检察院申请行政执法检察监督。2.民事法领域的监督

  有人认为,民事法领域是横向的平权关系,公权力是纵向的命令服从关系,不需要法律监督。广为接受的是,契约自由的精神是市场经济的柱石;意思自治已经成为民法领域的共识,平权关系有赖于意志的自由约定,非经诉讼程序不允许任何本人意志之外的外力加以干扰。然而,民事领域从来都不是公权力的禁区。公权力的介入是为了促进契约自由,而不是妨碍契约自由。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领域的监督,也是一项传统业务。抗诉等工作的存在,是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只不过这种监督仅限于诉讼领域。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完全可以考虑跳出诉讼的藩篱,在某些必要的民事领域,把公权力的监督进行适当前移。意思自治之下,意思也可以用虚假甚至邪恶的方式进行表达,这样的自由表达,会成为市场的毒瘤。我们的市场经济诚信缺失,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丛林法则压制了法律规则,妨碍市场的健康发展。不需要监督的法律领域是不存在的,否则只能是理论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我们仍然要回归国情,立足国情去考虑检察监督与民法实施的关系。我们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的市场经济。公有制在市场中占据着主要地位。国有公司、企业和法人尽管是市场主体,但其体量庞大,在经济中占有先天的优势。一方面,这种优势可能表现为公有制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天然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私有经济主体利益或者公众利益,表现为虚假招标、虚假诉讼、排他性合同等;另一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国有资产管理者滥用权力,利用便利条件,对国有资产进行侵夺。派驻检察室如能及时介入上述民事领域,进行辅导或监督,巨额国家损失或许就能避免。检察机关对特定民事领域的监督,有助于构建诚信体系,维护契约自由。市场秩序良好了,市场交易自然理顺,民事案件自然减少。3.公益诉讼中的作用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授权13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2年的检察机

  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民行检察的监督范围拓展到了对生态环境资源、国有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监督。从对公权力的诉讼监督理念,逐步扩展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利益的监督理念。尽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现在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但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先天的优势。基层检察室可以在收集线索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篇二: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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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2.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3.监所检察科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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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a)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b)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控告申诉科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五、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六、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七、对已经查实需要对当事人、署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情况进行接待、反馈。八、组织、协调、开展举报xx活动。九、开展密码举报和组织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十、负责院控申举报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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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警大队一、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二、两录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强健,、就能够在社会主义的法制天空中展翅高飞!就能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6.公诉科一、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见。二、对公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三、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四、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和解政策。六、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八、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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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侦查监督科工作职责一、审查逮捕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二、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三、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8.检察技术科一、检察技术鉴定工作现有业务分布:(1)法医检验鉴定(2)司法会计鉴定(3)文件、痕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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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5)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二、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相互监督,公正执法。三、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和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9.民事行政检察科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10、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一、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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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三、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四、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六、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七、对本院立案侦查的自侦(反贪、反渎)案件进行个案预防。八、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本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活动进行重点预防。11.林业检察科一、对森林公安提请批准逮捕的涉林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二、对森林公安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意见。三、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就是对森林公安应该立案侦查的林业刑事案件而不立案的案件的监督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林业刑事案件的监督,以及对林业上的刑事犯罪分子漏捕漏诉的依法追捕追诉。四、负责对森林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人民法院审判涉林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五、对县人民法院的涉林刑事案件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主管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六、在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林业局的领导下,做好林业系统内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协助县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查办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配合森林公安、林政部门做好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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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负责承办上级林检部门及县人民检察院、县林业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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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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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多年来,各地检察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定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这一规定突出了内设机构设置的灵活性,为基层检察院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发展和探索的空间。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是一个值得实践与探索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今天,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单位,其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发挥以及检察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因此,思考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内设机构体系,对于促进各项检察业务的深入开展,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全面推进检察事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从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基层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为中心,一般设立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政工科、警务科、监察科、案件管理中心等内设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从数量上来看,基本都是上下对应设置,从功能上来说,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基本相适应,较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对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检察机关基层院内设机构体系,显示出了不少不适应或即将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检察事业发展的环节和部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内设机构设置乱。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与检察职权的内部配置密切相连,内设机构设置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反映了对检察权的认识。目前全国甚至是同一地区的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没有统一标准。同样是基层院,山东省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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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市的基层院都设研究室,而东营市的基层院则没有设研究室,研究工作或设在办公室或设在政工科。以东营市职务犯罪预防科为例,目前仅东营区院计划单设预防科,其他县区院则把预防科放在反贪局内。预防机构独立设置,还是与反贪局合为一体,反映了对职务犯罪预防职能的不同观念,即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不是各自独立的两个职能。

  (二)内设机构名称乱。在现有的内设机构中,职能大体相同的内设机构,名称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同是检察政治工作部门,山东省的淄博、济宁等市的基层院设政治处,下设组织人事科,宣传教育科,而东营市的基层院设政工科,不再具体划分。又如,研究工作,有的设研究室,有的设政研室,有的设法律政策研究室、有的设宣传调研科。同样是基层院,有的反贪局按一个副科级单位设置,有的内设侦查一科、二科、综合科等几个副科级单位。

  (三)派出机构乱。有的派出机构是副科级,有的甚至连副科级也算不上。有的叫派出检察室、有的叫派驻检察室、有的叫乡镇检察室。目前山东省正在大力推行派出检察室,淄博市的基层院设了大量的派出机构,仅博山区院就设置了三个派出检察室,均为副科级,临淄区院也设置了两个派出检察室,没有明确级别,而东营市基层院的派出检察室则正在筹建中。派出检察室的设置直接涉及到检察职能延伸的空间问题,也涉及到对检察权性质功能的理解。

  (四)内设机构设立缺乏自主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应当由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确定,但现实情况却大相径庭。基层院要设立某个业务机构,不仅本身无权决定,而且连上级检察机关也难以左右,必须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查批准。而机构编制部门往往以政府各级部门之间是否平衡作为是否批准的出发点,致使有的业务机构,尽管从检察机关来看确属需要,非设不可,但机构编制部门却很难予以批准。即使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命令下文设立机构,如果得不到机构编制部门的认可,也难以名正言顺。目前东营市基层院的监察科(或称监察室)、案件管理中心即属此类情况。

  二、现行机构设置对行使检察权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上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察机关对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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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能如何分类尚无统一的、明确的认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权的有效行使和检察机关的公众形象。

  (一)部分检察权的行使出现空白。机构设置是权力行使的组织保障。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只有通过一定的机构设置,落实为具体职能部门,才能保证其行使。例如,刑事诉讼法第22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但是由于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只有监所检察科,所以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仅限于看守所,而对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大量的财产刑,由派出所执行的缓刑以及对假释、保外就医的社会服刑人员,就没有机构承担监督的职责。

  (二)影响检察资源的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资源本身十分有限,但是由于机构设置的不科学、不合理,使有限的资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例如,东营市基层院的政工科,一般是二至四人,除了干部人事、教育培训、检察宣传、检察政工四项基本工作之外,还要负责机关党建、各类主题实践活动、劳资保险、表彰奖励、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人少事多,常常是年头忙到年尾。同时各项主题活动要开展的有声有色,就得经常找些事来做,这无疑又给业务部门增加过多的非业务活动,以致把检察机关的大量精力用在检察职能以外的活动上。

  (三)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近年来,检察机关努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这是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重大举措。但是,执法规范化的基本前提是组织机构的规范化。如果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本身就不规范,各个检察机关有自己的设置,全国、全省甚至全市就很难形成统一的执法规范,规范化建设也自然无法实现。因为机构设置与职权划分是分不开的。机构设置不同,职权划分、制约以及对行使职权的考核就无法相同,执法规范也就难以做到统一。比如,同样是基层院的反贪局,设两个侦查科和设三个侦查科的院,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分解方面必然会有所差别,而这种差别也就必然会带来具体规范上的差异。

  三、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应遵循的原则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基层检察工作的实际,以实现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因此,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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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统一规范原则。基层检察机关之间以及基层检察机关与上级机关之间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应大体一致,相互对应。所设机构的职能目标应统一,分工和隶属、制约关系要明确,务求形成完整统一,相互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法律监督体系。

  (二)依法设立原则。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必须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必须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前提下,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开展。

  (三)协调发展原则。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利,因此,在内设机构设置上必须从强化法律监督的整体功能和有利各项业务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防止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强化和发展而导致整体功能发挥的不全面、不协调、不稳定。

  (四)精简高效原则。基层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职权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从既有利于协调、配合,又有利于监督制约,既有利于发挥法律监督单项职能,又有利于发挥法律监督整体职能出发,对机构进行适应的精简、调整、合并和充实,使机构设置更为合理、科学、精干高效,为实现法律监督功能的最大化和最优化构建立相应的组织载体。

  四、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基层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充实基层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为主,合并职能重叠部门,以求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的目的。(一)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合并,成立刑事检察科。基层检察机关分设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主要是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现在各基层院都专门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其在承担案件受理、分流、登记、备案的程序性职能之外,应该更加充分履行对案件的监督管理职责。这样,就可以将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合并,节省、整合司法资源,推行谁批捕、谁主诉的办案机制,减轻集中受案的压力,加快办案速度。(二)将公诉科的抗诉职能并入民事行政检察科,成立审判监督科。以山东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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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市河口区院为例,2007年至2011年上半年间,刑事案件提出抗诉26件,改判1件,而提起公诉的案件有777件,提抗和改判率仅为公诉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四。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有些公诉案件怕被法院判决无罪,影响办案质量,所以对法院有所忌惮,公诉人不愿抗将公诉职能与抗诉职能相分离,必将大大增加刑事案件的抗诉数量和质量,形成监督机制以保证办案质量。刑事抗诉职能与民事、行政案件,都是针对法院不公的判决、裁定,完全可以合二为一,成立审判监督科。

  (三)将控申科(受理举报部分)反贪局、反渎局、司法警察大队合并,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控申科受理的自侦案件线索,与反贪局、反渎局一脉相承,将控申科受理举报职能编入职务犯罪侦查局,有利于对举报线索的协调、递转、快捷地处理,减少流转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反贪局、反渎局同属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而在基层院司法实践中,遇有大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往往整合这二个局的侦查资源,而且渎职贪贿案件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统归一个部门管辖,有利于线索的深查细挖,形成反腐合力,提高侦破职务犯罪成功率,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司法警察大队基本上是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警务上的保障,可以归入职务犯罪侦查局。

  (四)将监所检察科改为刑罚执行监督科。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能看,监所检察科的名称完全不能涵盖其职能,因为监所科除对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监督外,还承担了对监外五种人的检察监督。因此,可以将监所检察科改为刑罚执行监督科,以体现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属性。

  (五)将监察科(监察室)并入政工科,改称政治部(处)。将监察科并入政工科主要原因是监察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宣传工作一样,都是做人的工作,规范人的行为,提高人的素质,激发人的活力,而且将政工科更名为政治部(处)与党委工作部门相对应,与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相区别。

  总之,基层检察机关承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职责,其内设机构的改革与完善必将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大局稳定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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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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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1.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反渎职侵权局

  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可以表现为

  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3.监所检察科

  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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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

  合法进行监督;a)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

  务犯罪预防工作;b)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控告申诉科

  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

  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

  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五、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六、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七、对已经查实需要对当事人、署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情况进行接

  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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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组织、协调、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九、开展密码举报和组织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十、负责院控申举报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5.法警大队

  一、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二、两录办案工作区的管理。

  6.公诉科

  一、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二、对公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三、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

  四、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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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抗诉职能。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

  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和解政策。六、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八、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7.侦查监督科工作职责

  一、审查逮捕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二、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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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三、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8.检察技术科

  一、检察技术鉴定工作现有业务分布:〔1法医检验鉴定〔2司法会计鉴定〔3文件、痕迹鉴定〔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5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二、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相互监督,公正执法。三、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和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9.民事行政检察科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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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篇五: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1法医检验鉴定2司法会计鉴定件痕迹鉴定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和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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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2.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3.监所检察科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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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a)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b)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控告申诉科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五、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六、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七、对已经查实需要对当事人、署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情况进行接待、反馈。八、组织、协调、开展举报xx活动。九、开展密码举报和组织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十、负责院控申举报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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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警大队一、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二、两录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强健,、就能够在社会主义的法制天空中展翅高飞!就能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6.公诉科一、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见。二、对公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三、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四、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和解政策。六、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八、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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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侦查监督科工作职责一、审查逮捕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二、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三、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8.检察技术科一、检察技术鉴定工作现有业务分布:(1)法医检验鉴定(2)司法会计鉴定(3)文件、痕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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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5)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二、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相互监督,公正执法。三、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和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9.民事行政检察科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10、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一、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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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三、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四、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六、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七、对本院立案侦查的自侦(反贪、反渎)案件进行个案预防。八、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本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活动进行重点预防。11.林业检察科一、对森林公安提请批准逮捕的涉林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二、对森林公安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意见。三、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就是对森林公安应该立案侦查的林业刑事案件而不立案的案件的监督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林业刑事案件的监督,以及对林业上的刑事犯罪分子漏捕漏诉的依法追捕追诉。四、负责对森林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人民法院审判涉林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五、对县人民法院的涉林刑事案件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主管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六、在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林业局的领导下,做好林业系统内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协助县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查办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配合森林公安、林政部门做好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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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负责承办上级林检部门及县人民检察院、县林业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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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及改革之初探

  基层检察院是指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不包含各种派出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基层检察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单位,其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发挥以及检察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虽然一直处于在实践中不断改革的状态,但与社会发展要求及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仍存在着差距。为此,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现状及问题

  (一)机构臃肿,力量分散。从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数量来看,机构过于臃肿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以笔者所在基层院为例,内设机构有政治处、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等10个,整个宁波的基层检察院机构数目大致如此,只不过有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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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研究室和行装科,但总量上都差不多。由于机构设置过多,大量的检察人员被分散在各个部门,甚至出现了一线人员反比非一线人员少的反常现象,一线办案人员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但机关中3/5的人却忙于其他事务。由于力量分散,平均用力,不能集中警力办案,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受到影响。

  (二)职责交叉,力量内耗。内设机构职责交叉、任务重叠,情况严重。如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两科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一个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一个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来实现侦查监督。在检察实践中就势必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等,降低办案效率,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职责交叉,本来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事情,却要由几个部门去进行,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如检察宣传职能,按理归口在政工部门,但有关业务方面的宣传却又要由办公室来做,又如接待工作,一般归口于办公室,但一般办公室不管车,车辆和就餐问题还得和行装部门联系,严重影响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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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称不一,级别不一。内设机构的名称不规范,在称谓上可谓五花八门,如笔者所在院有“处、室、局、科”等四种不同的称谓,部门负责人有的称局长,有的称科长,有的称主任,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体现不出应有的法律性。在内设机构的级别上,尽管同属一个单位的部门,但有高下之分。这集中反映在反贪、反渎部门和政治部门的设置上,政治部门的负责人一般都是党组成员,而且根据近年来上级检察机关文件精神,反贪、反渎两部门负责人被要求高配,这样反贪、反渎和政治部门的级别就相对高于其他科室,这就对确定中层干部职数和检察官等级以及开展干部轮岗带来难题,不利于人事制度改革。

  二、改革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所应遵循的价值取向与原则

  (一)价值取向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业务机构设置要能够反映并承载法律监督职能,也即通过检察机关的业务机构设置,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加以有效的实现。因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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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院内设机构改革的价值追求应当是更好的行使检察权,进一步强化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改革原则

  1、效能优化原则。机构改革不是简单的机构撤并,而是为了通过更加合理、科学的配置职能,来实现组织效能最大化的目标。因此,首先必须确保组织的各项主要职能都有相应的部门承担,有些机构可以合并,但必须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以确保完成组织目标。

  2、机构精简原则。在有效实现目标的前提下,组织结构要力求精简,部门必须力求最少,这是职能配置的一般规律。为此,要从机构设置的科学化、职能再配置的合理化人手,充实业务部门,精简行政管理部门,合并职能重叠部门,优化力量配置,形成高效节约的检务运行机制。

  3、强化法治原则。目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存在行政化色彩较浓的特点,一个明显的例证便是,尽管从1999年开始,全国各地检察院都开展了检察官等级评定工作,但每位检察官都清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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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道,检察官等级并没有多大的实际价值,助理检察员和检察员至多是在称谓有所不同,工资待遇没有多大变化;而一些如“科”、“处”、“厅”等行政级别则对每个干警更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选拔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时,响应者不多,难以吸引检察精英充实到办案第一线。与之相反,在中层领导干部竞聘上岗工作中,报名之热烈,参与积极性之高与前者形成鲜明的对比。今年我院上半年开展的中层岗位竟聘就充分说明了这点,如侦监科虽只设了两个副职,却有5个符合条件的干警参与竟聘该职位,竞争激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行政级别的晋升早已成为检察干部事业成功的重要标志。如果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过少,一大批积极要求上进的检察官就必然晋升无门。因此自然而然的选择,可设可不设的仍要设,可分可不分的坚持分,因为多一个机构就可以多设几个“官位”,抬高一个位子则可以多升一个“级别”。这种根深蒂固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如不改变,机构改革便很难成功,只会越改越多,而这在当前各级检察机关进行的机构改革过程中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1]这明显不利于机构设置改革。为此,有必要依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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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或者说按照检察工作的规律进行改革,取消检察官的行政级别设置,按检察工作的特点对检察官进行管理,使检察官等级实质化,并且与物质利益、业绩评价等挂钩,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吸引机关中最优秀的业务精英充实到业务第一线,配精配强一线办案资源,切实解决一线办案中长期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职能。

  三、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改革的具体框架

  

篇七: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建议

  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

  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存在问题有:基层检察院科室过多,官多兵少;重复审查,效率低下;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分工过细、人浮其事;机构繁杂,缺乏统一;司法与行政主次不分,业务部门力量薄弱等严重问题。为此,依据司法机关的属性,制定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如下:针对中国司法机关严重“地方化、行政化、大众化”的弊端,建议对基层检察院予以改造,实现3个基层检察院合并一个地区检察院,或一个中级检察院加上一个郊县检察院组建一个地区检察院,本文以三个县级基层检察院合并组建一个模范地区检察院为例,设置内设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相应职能。该地区检察院管辖三个县的辖区(每个县人口为100万),每个县由地区检察院派驻:重案厅1个、公诉厅2个、公益厅1个。地区检察院共设置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主任检察官4人,检察官42人,执行处(特工)56人,辅助人员若干。具体布局如下:地区检察院(检察长)一、重案检察署(副检察长)(一)重案一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8人1.重案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2.重案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二)重案二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3.重案三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4.重案四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三)重案三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5.重案五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6.重案六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四)执行处:(处长、政委)20人1.情报组(6人);2.特勤组(6人);3.预审组(6人)二、刑事公诉署(副检察长)(一)公诉一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0人1.公诉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2.公诉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3.公诉三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4.公诉四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二)公诉二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5.公诉五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6.公诉六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7.公诉七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8.公诉八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三)公诉三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9.公诉九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10.公诉十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1.公诉十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2.公诉十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四)公诉四厅:(与上面公诉厅设置相同)(五)公诉五厅:(与上面公诉厅设置相同)(六)公诉六厅:(与上面公诉厅设置相同)三、公益检察署(副检察长)(一)公益一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8人1.公益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2.公益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3.公益三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二)公益二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4.公益四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5.公益五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6.公益六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三)公益三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7.公益七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8.公益八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9.公益九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四、案件监管厅:(主任检察官1人、检察官3人、书记员2人)负责:案件质量检查和考评;处理各项法律上(如:公安对不捕提请复议的;被害人对不诉提请复议的;请求抗诉的)的复议和复核工作,负责处理对采取逮捕、羁押、监居、扣押物品、冻结存款等有异义的投诉。以下为检察院内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五、检务处:人事科、检纪科、监所科。负责:检察院职能。检察官及其他人员的人事、培训、违纪监督工作;及监所监督。六、检察技术中心:物证组、鉴定组、法医组,录音录像组。七、办公室:秘书科、后勤科、车队、财务科、法警队、书记员办公室一、层级设置:设立“中央检察院----专区检察院-----地区检察院”三个层级。以各省为单位设立专区检察院;以2--3个县、地级市加上郊县设立地区检察院。上图案例即是以3个县级检察院基础上设立的模范地区检察院。检察院内设机构采取:“院---署---厅---室”制,各级检察院都相同。二、部门职责:重案检察署:负责侦查:1.贪污贿赂及渎职侵权案件;2.不宜由普通警察部门侦查的重大案件。(不宜由警察部门侦查的案件有:涉及党政官员和人大代表犯罪的案件,涉及司法人员犯罪的案件,涉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如:伪劣商品、逃税、侵犯知识产权等警察部门难以公正执法的案件;)3.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检察院认为需要自行侦查的案件。负责该类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一体化,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该署由副检察长领导,各厅设立主任检察官1名,各厅配备2个检察室,每个检察室由1名检察官领导。在检察室配备书记员1名,侦查员6名。小案件由检察室单独承办;重大案件由检察厅承办。因地区检察院管辖3个县,故在每个县设立一个重案检察厅。执行处是特警编制,设立:情报、特勤、预审、以及向各检察室派驻侦查员,负责为重案侦查提供技术支持

  和强制力保障。刑事公诉署:负责公安等普通警察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延长、提起公诉或不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追捕、追诉等工作。在每个县设立2个公诉厅,公诉厅配备主任检察官1名,检察官4名。公益检察署: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侵害公益的案件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提出诉讼;或以检察意见、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实施民事行政监督。特别是把工作重点放在:公益诉讼和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上。1个县设立1个公益检察厅。三、权力划分:1检察官有权决定:立案和传唤;2采取强制措施(逮捕、取保、监居)由检察官提议,主任检察官批准;3侦查终结(起诉、不起诉、撤案)由检察官提议,主任检察官初核,检察长决定四、检察官会议:检察官会议: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主任检察官3人,检察官5---7人共同组成。参加检察官会议的5---7名检察官,从全院检察官名单中随机抽取5--7名,抽取的普通检察官担任检察官会议成员的任期1年。职责:讨论本院承办的重大案件,讨论检察官对检察长决定提起书面异议的事项,讨论后表决的决议对全院具有约束力。一、为何要叫重案检察厅,而不叫职务犯罪侦查局?答:重案检察厅的管辖范围有三块:1.是贪污和渎职,2.是党政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的犯罪案件,3.是不宜由警察部门侦查的案件。他的管辖范围超过了职务犯罪侦查的限制,因此,称之为重案检察厅。重案检察厅实施的是侦、捕、诉一体化,通过侦控一体化,形成打击合力,才能有效打击贿赂等经济犯罪,打击贪官和奸商等强势集团,适应即将修改的刑诉法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需要,在重案检察厅,检察官既是侦查员也是公诉人,可以充分熟悉案情,避免传统公诉模式,公诉人的信息之来源于书面笔录的弊端,全面掌握案情可以更好地应对证人或疑犯在法庭上的翻供或伪证。二、为何要扩大检察机关的自侦范围?答:传统的贪污贿赂和渎职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但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制在狭窄的领域弊端非常明显。(1)大量的贿赂案件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和公司企业职务侵占案件密切相关,缺少查处这些犯罪的权力,导致难以发现受贿罪的线索。一些渎职案件,也往往以其他犯罪为前提条件,比如追究环保局的渎职罪,往往要先行查处相关企业的污染环境罪,才能证明环保局渎职案,查处工商局渎职,往往要先行查处伪劣商品案,才能证明工商局有渎职行为,等等,扩大案件侦查范围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贪腐和渎职。(2)一些案件警察部门难以公正查处,比如市长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处于市长领导之下的警察很难公正执法,毕竟儿子查老子不符合常理,与此类相同的还有其他党政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等,这些特殊人员之犯罪,往往普通警察部门碍于上下级隶属关系

  影响,难以公正执法,如此,由超脱行政系统的检察院查办则是上策。(3)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认为需要自行查办的,如,在招商引资成为硬任务的前提下,对企业排污、造假、偷税等行为,地方地府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往往限制警察办案,有些地方甚至规定警察非经许可不得前往某些大企业查办,而这些企业之行为往往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如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某些地区假货泛滥等等,对这些案件具有独立于政府的检察院完全可以成功查办,从而可以尽可能少的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赋予检察院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侦查权则是顺理成章的事。扩大检察院自侦范围,可以健全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立案管辖权的规定,检察院不仅可以就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对于其他犯罪,如果检察院指令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检察院可以自行立案侦查;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如果检察院认为由自己立案更为合适的,也可以由自己直接立案侦查。这样就可以防止出现公安机关对一些案件拒不立案侦查,而检察院却束手无策的情况。再者,通过扩大检察院自侦权,可以有效弥补贫困地区警力的不足,和办案能力上的缺陷。三、为何要实现重案检察厅的侦捕诉一体化,和公诉厅的捕诉一体化?答:在犯罪手段日新月异的时代,出现了高智商犯罪、有组织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这些新型犯罪往往不会留下物证,而极大依赖于口供。而要获得口供离不开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和审讯。事实上检察院主要部门。为此,只有实行重案厅侦捕诉一体化和检察官与侦查员的紧密配合,才能形成侦检合力-----准确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和充分全面掌握全部案情,从而能够有效查明事实,在法庭上胸有成竹应对疑犯翻供和揭露为证,从而有力打击新型犯罪,在缺少物证的情况下,凭借言辞证据也能将罪犯绳之以法。侦查监督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公诉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检察实践中就势必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多数同一案件就是两个部门在分别重复办理,办案效率极其低下,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捕者不诉,导致对后续工作难以掌控,一旦出现被判无罪可能出现相互责怪的现象;公诉科失去批捕权,导致不能对公安部门有效制约,现实中导致公诉对捕后的审查期间退查泛滥,有时高达百分之八十以上,原因就是因为对捕时证据上侦监的要求与公诉人不一致所造成的,捕诉分开只是掣肘而不是制衡也,因为检察权同属于检察长的领导,这种内部部门的分开是毫无意义的,真正有效的是修改刑诉法时,确立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搞外部权力制衡,也劝劝检察院放弃纯粹相互掣肘的捕诉分开制度,进一步削弱了以公诉为核心的检察权。四、为何要以“检察官会议”取代“检委会”?答:现行检委会是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等固定人员组成。其缺点有:1是把大量的普通检察官排除在会议成员之外,违反检察官平等原则,走的依然是行政化的按照行政级别召开中层干部会议的路子,不能体现司法属性,而司法属性要求司法官员的平等第一。2.检委会是个具有固定成员的组织,该组织成员日常工作中都属于检察长下级,因而该形式极异被检察长操控,从而失去会议决策制的意义。所以,采取检察官会议制度,从普通检察官中随机抽取5-7名检察官参加会议,任期1年,可以有效实现检察官之间的平等,同时因随机抽取制度,具有随机性,

  使得检察官会议成员不确定性,使得检察长难以一手操控该会议,使得检察官会议更能有效公正地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而不是行政模式下的一言堂。五、为何要设置“执行处”?答:“执行处”这一词汇来自香港廉政公署,廉政公署90%的人力集中在执行处,从事案件查办工作。这一高效率的机构已经成为高效反腐的代名词。在重案侦查署下设立执行处,不仅是占执行处这一好名称,更主要的是弥补中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过程中的致命缺陷-------缺少科技含量。执行处设立的组成人员应当是:特工。包括情报组6人,分为2个小组,每小组3人,专门从事犯罪情报的收集、执行跟踪、监听、卧底、监管线人等秘密侦查活动;特勤组6人,主要是抓捕逃犯和极其危险的疑犯,协助执行搜查,排除妨碍等强制活动,配备狙击枪、破门器等特种武器;预审组:集中检察机关的审讯精英,具备犯罪学、心理学、侦查学、审讯学等知识结构,用以支持重案厅所承办案件中极难的审讯工作,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审讯水平,检察机关主办得贿赂案件极大依赖口供,建立一支专攻审讯的队伍是高瞻远瞩之举也。当然,重案检察室的侦查员作为执行处的派驻人员,.归执行处统一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执行处与法警队有何区别,从以上执行处的工作目标既可以看出,执行处非现行检察机关的法警所能担负,警察机关的法警来源于工人招干和专业军人,在检察院法警实际从事的是驾驶员或保安员或者电脑游戏员等工作,因此执行处的特工绝非原法警所能担任的。因而法警队划归办公室做原来的事务,而执行处是一个新设机构,必须从社会从新高标准招募精英加盟。六、为何要设立案件监管厅?答:1.是提高案件质量。案件监管厅将案件评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为此专门安排经验丰富、精通业务的检察官从事评查工作,在月底、季度末进行逐案评查,还对部分案件全程跟踪评查,并按时发布案件检查通报,使得案件质量有统一标准。2.维持检察官岗位不空缺。检察官专业化程度较高,非普通人立马能代替,但是检察官总有生病、培训、结婚等请假事项和因为违纪或犯罪而被停职或罢免的,但检察工作不能因此受到影响,因而案管厅检察官可以作为蓄水池作用,用来临时替补不能正常工作的检察官工作,保证检察事业的稳步进行。3.实现权力制衡的作用,通过案件检查可以不断提高起诉水平,及时发现漏捕漏诉的对象,检查扣押款物有无及时处理,有无罪名认定错误,及时对公安部门不服不捕、不诉检察决定时予以复议,决定是否抗诉,及时复议当事人或被害人对不诉的异议等工作,可以有效制约案件的承办部门依法办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实现检察院内部权力的有效合理的制衡。七、为何要叫“公益检察署”而不叫“民事行政检察署”?答:“民事行政检察科”的主要业务是提请对民事和行政判决的生效判决的抗诉,以便再审。理论上很好听,不过其主要弊端至少有:1.抗诉破坏了判决的既判力,如果“民行科”业务发达,则意味着多数生效判决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而诉讼的终结目的就是定纷止争,过多的抗诉与诉讼目的背道而驰。2.民行判决,完全有当事人可以自行上诉,在实际中当事人也不会放弃正常上诉途径,而找检察院在判决生效后抗诉的,检察院作为第三者扮演着可有可无的角色,现实中“民行科”业务在日益萎缩就是明证。由此,可见“民行”的抗诉业务是个夕阳产业,是个凋敝的业务,而出路在何方,在于广阔的公益诉讼,因为检察官本身就是经国家授权代表公共利益而担当诉讼

  的,公益诉讼范围包括:提起环境污染之诉、提起国有资产流失之诉、提起食品安全之诉、提起为弱势群体维护权利之诉、提起针对政府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违法之诉、提起红头文件滥发且违法的清理之诉等等,这才是“民行”的主流业务,才是检察院取得民心,扩大影响,树立形象的正道,也才是司法机关应当去担当的主题。充分利用检察院可以立案(法院对多数案件不予立案)的特权,将一些被限制在法庭之外的法律纠纷,引入法庭,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才是维稳和护法的明智之举。综上所述,原传统“民行”的出路在公益诉讼,这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因此将“民事行政检察科”改名为:公益检察署---公益厅----公益室。

  X

  

  

篇八: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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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侦查监督科

  职能

  一、审查逮捕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二、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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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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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三、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一、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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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二、对公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三、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四、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和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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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八、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

  事项。

  林业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

  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反渎职侵权局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

  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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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预防一、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

  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二、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三、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四、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五、承办县委、县政府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咨询;六、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七、对本院立案侦查的自侦(反贪、反渎)案件进行个案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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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本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活动进行重点预防。

  控告申诉科

  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

  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

  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五、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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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七、对已经查实需要对当事人、署名举报人反馈案件

  情况进行接待、反馈。八、组织、协调、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九、开展密码举报和组织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十、负责院控申举报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

  作。十一、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民事行政检察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

  科

  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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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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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技术科

  法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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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察技术鉴定工作现有业务分布:(1)法医检验鉴定(2)司法会计鉴定(3)文件、痕迹鉴定(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5)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二、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相互监督,公正执法。三、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和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一、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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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所检察科

  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二、两录办案工作区的管理。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

  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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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

  

篇九: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

  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

  二、侦查监督处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三、公诉处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四、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六、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七、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八、监所检察处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九、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负责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十、检察技术处负责本院的摄像、照相、纹检、痕检、现场勘检、司法会计、司法技术工作,参加有关疑难案件的会检,负责全院计算机的管理和维护。

  十一、法警大队负责本院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警卫审讯现场、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及其有关诉讼参与人;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参与侦查活动;完成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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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行政装备处。十三、监察处

  检察院书记员的工作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等。

  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责

  一、检察员在检察长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受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和领导。

  二、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依法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职责。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六、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七、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八、助理检察员受检察长委托或指派,可以依法行使检察员的一切职权。

  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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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贾字霞内容摘要:当前书记员的队伍建设与检察工作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不少问题,要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作用,就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抓好“出庭前准备环节”、“讯(询)问记录”两个环节,狠抓“人才建设”、“考评机制建设”,同时开启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进行分类管理。

  关键词:检察书记员管理科学化作用改革

  2011年10月25日,曹建明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报告中提出,要着力加强管理科学化建设,积极适应信息化等形势发展,探索符合基层实际的管理模式,改革完善办案管理监督机制、检察队伍管理机制和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加强和规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工作。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在管理科学化建设中是一种什么现状,又有哪些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现以我在检察机关三年来的工作经历,对当前基层检察院工作中的书记员的地位和作用谈一下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基层检察院书记员制度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一直在加强书记员队伍建设。书记员队伍建设有了一定提高。但从总体看,当前书记员的队伍建设与检察工作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书记员地位不明确、工作繁杂、任用随意。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书记员地位和职责进行专门的规定,只在中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所提及,所以使得书记员的职责模糊,地位不明确。由于目前书记员大多“跟人不跟案”,这使得书记员的工作繁杂,专业性不强。

  (二)检察员和书记员比例失调,高素质的书记员数量少。由于一直以来书记员是检察员的“过渡”,使书记员大多都通过司法考试而转化为检察员,从而使书记员的数量越来越少,且会速录的书记员更是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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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书记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培训机制,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大量调整,检察人员面临繁重的学习培训任务。但由于我国的司法资源比较紧张,教育培训经费难以保障,许多教育培训工作无法开展,加之检察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开展业务工作和教育培训无法同时兼顾,开展书记员专门培训就更难兼顾了。

  (四)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滞后,与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书记员制度有了很大发展,基本的书记员体制已经形成,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特别是与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使书记员的作用难以发挥,队伍的稳定性无法保障。

  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书记员作用?检察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规制形成合力,以改善大环境,更需要加强对检察员和书记员作用的发挥,从而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当前要加强书记员作用的发挥,就要重点树立“一个理念”、抓好“两个环节”、狠抓“两项建设”、深化“一大改革”。

  (一)树立“一个理念”。

  “一个理念”即“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理念的核心。书记员在协办案件和记录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要依法办案,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办案,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二)抓好“两个环节”。

  “两个环节”即“出庭前准备环节”、“讯(询)问记录环节”。一是“出庭前准备环节”,出庭前准备环节是公诉环节中很重要的一环,书记员在开庭之前要精心准备,要进一步熟悉案情,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以便于更好的做好出庭笔录。二是“讯(询)问记录环节”,书记员不要把讯问笔录只单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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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解为单纯的记录,要把讯(询)问笔录作为进一步了解案情的机会,为更好的协办案件积累经验。

  (三)狠抓“两项建设”。狠抓“两项建设”。“两项建设”即“人才建设”、“考评机制建设”。一是“人才建设”,要更好的发挥书记员的作用,就必须实施人才兴检战略,致力于打造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尤其是当前实行网上办案以后,更加大了对高素质书记员的需求,所以要继续加大书记员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鼓励他们通过司法考试,培养符合管理科学化要求的高素质书记员队伍,切实提高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二是“考评机制建设”,当前书记员工作绩效考评机制与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要进一步完善书记员工作考评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四)开启“一大改革”。“一大改革”即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对检察院书记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改革的运行模式是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办公室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办案,即“跟案不跟人”。对此我院成立了书记员管理办公室,这样进一步整合了检察人员资源、利于人尽其才,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建立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是管理科学化的基本要求,而管理科学化又为高素质书记员队伍的建立提供了制度保障。管理科学化的提出,对书记员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有利于今后书记员作用的更好发挥,不断推进检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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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1.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反渎职侵权局

  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可以表现为

  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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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所检察科

  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

  合法进行监督;a)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

  务犯罪预防工作;b)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控告申诉科

  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

  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

  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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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六、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七、对已经查实需要对当事人、署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情况进行接

  待、反馈。八、组织、协调、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九、开展密码举报和组织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十、负责院控申举报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5.法警大队

  一、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二、两录办案工作区的管理。

  6.公诉科

  一、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二、对公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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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三、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四、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和解政策。六、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八、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7.侦查监督科工作职责

  一、审查逮捕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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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诉讼活动。二、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三、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8.检察技术科

  一、检察技术鉴定工作现有业务分布:(1)法医检验鉴定(2)司法会计鉴定(3)文件、痕迹鉴定(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5)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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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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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相互监督,公正执法。三、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和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9.民事行政检察科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篇十一: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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