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籍法解读5篇中国国籍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发布日期:1980.09.10实施日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国籍法解读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中国国籍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发布日期:1980.09.10实施日期:1980.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会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现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
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
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中国国籍法解读
====Word行业资料分享--可编辑版本--双击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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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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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中国国籍法解读
国籍法新规国籍法实施细则国籍法是主权国家对公民的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进行管理的法律条例。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实施细则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我国的国籍法规定,中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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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中国国籍法解读
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颁布令第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席,1980年9月10日起生效。第1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第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在中国的任何民族的人,应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在中国出生的任何人,其父母都是中国公民或者其父母之一是中国公民应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任何人在国外出生,其父母都是中国公民或者其父母之一是中国公民的,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但是一个人的父母都是中国公民和定居在外国,或者其父母之一是中国的国家,并已在国外定居,并已取得外国国籍,出生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在中国出生的任何人,其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并已在中国落户的,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他们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任何人批准他的申请后,应当取得中国国籍;一个人,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入籍的申请已获批准,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谁已经被归化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国籍,他自己的自由意志,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申请批准后,可能会放弃中国国籍:(1)他们是外国公民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任何人批准他的申请后,将失去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如果他们有正当理由的;那些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已获批准,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14条的人士,希望除第9条规定的情况下,收购,放弃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应当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的申请,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表他们提出。在家“第15条国籍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所在的直辖市或县公安局联合厂房;国籍的申请,应当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处理。第十六条中国国籍,放弃或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由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公安部出具证书的任何人,其申请已获批准。第十七条已收购或本法公布前失去中国国籍的人的国籍身份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第18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五:中国国籍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全文
国籍法是主权国家对公民的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进行管理的法律条例。世界各国国籍法的基本内容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国籍取得部分,国籍丧失部分和国籍管理部分。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国籍,这种出生国籍也称原始国籍,也就是说一个人刚刚出生在某国时即具有了某国法律赋予的国籍身份;二是继有国籍,也就是一个人以申请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国的国籍。继有国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亲属关系取得、因婚姻关系取得、因经济关系取得、因收养关系取得等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幸福,时时刻刻围绕在你身旁。如果你从母亲手中接过饭碗,心存温馨,那就是幸福;如果你在灯下读着朋友来信,品味友情,那
就是幸福;如果你独坐一隅,静静听歌,凝神遐思,那就是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