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会议领导讲话7篇公平竞争审查会议领导讲话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讨会开幕式致辞 张穹 【期刊名称】《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年(卷),期】2016(000)007 【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平竞争审查会议领导讲话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公平竞争审查会议领导讲话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讨会开幕式致辞张穹
【期刊名称】《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年(卷),期】2016(000)007
【摘要】2016年7月4日各位专家: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齐聚一堂,围绕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召开一个小范围的研讨会,非常有意义。大家都知道,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这是继中发28号文件之后,又一个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其出台恰逢其时,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总页数】2页(P13-14)
【作者】张穹
【作者单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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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公平竞争审查会议领导讲话
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范文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1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某某某发〔2022〕23号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县政府所属部门在制定涉及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那么,开展政策清理工作。在开展此项工作中,我局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结合规章和行政标准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了自查,经审查,我局没有涉及此项工作的文件。
某某某县某某某局
2022年6月21日
根据《阆中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报送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乡高度重视,扎实部署,本着以检查促工作、促改进的态度,迅速开展了自检自查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机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经乡党委政府同意,成立由乡党委书记敬中恒同志为组长,乡长秦洪波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安排落实我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加大审查力度,有序清理存量。对我乡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1日的所有发文进行梳理与整理,重点排查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开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标准、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标准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经梳理,我乡2022年年初以来未出台标准性行为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定期评估完善。
我乡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那么,要求各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市相关文件内容,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乡领导。确保我乡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乡将按照省市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继续自查自理2022年以前出台的发文,严格规件及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我乡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并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和工作环境。
五、整改措施到位。对2022年之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我乡将继续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到位。
枣碧乡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1日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2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关于落实自治区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察相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今年已开展的两次督察要求进行自查,现就我局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如下:
一、及时制定工作方案
为标准财政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我局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坚持从财政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南宁市财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总体要求和根本原那么,按照分步实施的工作步骤,在标准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通过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做法,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审查制度
我局建立了《南宁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及审查流程,成立了由局班子领导和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为成员的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我局在制定政策措施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过程中,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标准审查流程
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那么,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办公室把好公文审核关,对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审查的政策措施文件退回文件主办科室;所有标准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文件政策起草科室出具公平竞争审查书面意见以后交由局法制科进行复审。
四、加强增量文件审查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那么,要求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南宁市财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南宁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要求,严格对照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在关于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有关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进行审查。2022年截止目前,审查由本局牵头起草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共计8件,经审查有关政策措施中均未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五、有序清理存量
〔一〕存量清理情况。我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特别是针对有无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需要尽快予以废止的、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局部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需要合理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的情况等要求,对以前的政策措施文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梳理,共对26件存量政策〔规章2件,政府标准性文件9件,部门标准性文件15件〕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开展、招商引资、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标准、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进行清理,经查,以上政策措施均不存在阻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
〔二〕清理现行排除限制性竞争政策情况。根据《关于转发2022年广西清理现行排除限制性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重点包括的六项内容进行清理,经清理,26件存量政策〔规章2件,政府标准性文件9件,部门标准性文件15件〕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开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标准、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均不存在限制性竞争的内容。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政策解读。我局将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章、标准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的问题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和工作环境。
〔二〕完善守信机制。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向社会做出的承诺,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重大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22〕45号〕精神,标准政策措施起草行为,对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反垄断执法机
构认为因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引起相应责任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整改措施到位。对2022年度以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我局将继续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到位。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3根据港南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
年港南区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针对我局起草的以区政府名义或区农业局名义出台的规章、标准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采取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自查梳理,局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排查,局领导研究公开清废和总结上报四个阶段进行。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内容主要包括: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限定经营、购置、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效劳;
3、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效劳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效劳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效劳输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二、明确工作机制有序开展清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局就清理工作的范围、原那么、步骤和要求等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并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清理小组,屡次听取关于标准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解决清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了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清理职责,清理范围,积极思考,精心筹划。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了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22-2022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监〔2022〕209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标准性文件清理范围,清理分工,清理方法步骤和清理目标。明确专门机构与人员负责组织清理工作,进一步澄清了对公平竞争审查重要性的模糊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使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三〕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要求区局机关各相关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那么,组织专人负责对现存有效的标准性文件进行登记,逐一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四类标准”、18个“不得”和四类例外情形,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审查,提出“废改立”意见。经审查清理后,有修改,或有修改意见的标准性文件聚集成册,与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一并由股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局务会议审定。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那么,要求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分别负责本单位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实施意见》中的
内容,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局领导。
二是重视程序,狠抓落实。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依法审定,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规、细致周密、防止疏漏。同时实现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目标明确,方法明确和要求明确。
三是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积极推进我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合法性与公平竞争审查一并纳入标准性文件审查范围。对标准性文件概念把握不准,公文标准处理程序不清的及时向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确保我局出台标准性文件工作标准、有序开展。
港南区农业局
2022年6月27日
篇三:公平竞争审查会议领导讲话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xxx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做好20xx年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工作的通知》(xx竞争审办发〔20xx〕xx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x监反垄断〔20xx〕xx号)的精神,我单位高度重视,扎实部署,迅速组织开展了清理工作,经审查,我乡未出台限制竞争措施的文件,在文件出台过程中,全面执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一)明确工作机制。收到文件后,乡领导高度重视,明确了乡办公室为专门审查机构,并明确了专人负责。(二)有序清理增量。对今年以来的所有发文进行梳理,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审查,没有违反公平竞争情况。(三)启动清理存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各科室、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相关要求,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办公室。确保我单位制定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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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四)加强宣传培训。我单位将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整改措施到位。对出台的政策措施,我单位将继续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到位。
二、存在问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力度有待加大。个别科室、单位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认识不够到位、主动性不够强。三、下一步工作措施一是加强工作指导。落实相关文件指导、规范各科室及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工作。二是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单位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各科室、单位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解答工作。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引起相应责任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xxxxxx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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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公平竞争审查会议领导讲话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解读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更好落实《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清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文件189万件,修订废止文件近3万件;审查新出台政策措施85.7万件,发现和纠正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4100余件,有效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有力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极大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同时,制度实施中也还存在工作推进不平衡、刚性约束有待增强、整体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亟需修订实施细则,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审查机制,在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寻求更多创新、实现更大突破,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制度深入实施。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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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作出专题部署,要求统筹做好增量审查与存量清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细则,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具体要求,迫切要求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促进资源要素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动,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助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是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现实需要。“十三五”时期,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切实履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动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全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生根,制度实现从无到有的“蜕变”,基本框架初步形成,制度落实取得阶段性成效。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度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一系列可借鉴、可复制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但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社会期待相比,《实施细则(暂行)》还存在审查范围不够明确、审查标准不够细化、例外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制度刚性约束不足等问题,亟需通过修订,将好经验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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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为制度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真正起作用、见实效。
三是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主动作为。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考虑。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对我国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深化竞争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主动修订实施细则,加强与国际通行竞争规则对接,有效规范和保护公平竞争,优化国内竞争环境,为深入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提供有力支持。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此次修订围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着力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对细则进行了系统修订。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落实中央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审查机制”的要求,优化顶层设计,构建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制度体系。二是遵循上位规定。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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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国发34号文)明确的制度框架和基本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同时,注重与《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做好衔接。
三是强化刚性约束。聚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工作推进不积极、审查质量不高、监督考核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为修订主线,通过完善规则、优化机制、强化监督、加强保障,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切实提升制度权威和效能。
四是对接国际规则。充分吸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成熟经验和最新发展成果,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着力构建符合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特点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实施细则》共7章31条,分为总则、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第三方评估、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与《实施细则(暂行)》(6章26条)相比,修改21条,保留2条,新增8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总则。一是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制定目的是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二是强化部际联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联席会议职能作用,明确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地方各级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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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召集人,建立重大措施会审机制;三是将其他政策性文件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纳入审查范畴,增强制度可操作性,确保规范有效开展审查。
(二)审查机制和程序。一是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实践经验,巩固提升审查工作成果,持续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建设;二是优化审查方式,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推行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统一审查;三是规范审查基本流程,明确审查结论,完善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程序;四是增加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的内容,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咨询提供便利;五是完善争议协调机制,优化公平竞争审查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定期评估清理机制。
篇五:公平竞争审查会议领导讲话
如何理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1、为什么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助于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2、哪些单位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涉及哪些内容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包括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以下文件不需要进行审查:
①内部管理文件,如人事、财务、工作制度等;
②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领导讲话、会议通知等;
③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等;
④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备案等。
4、哪些文件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各类政策措施等(包括“一事一议”形式)。
制定机关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地方性法规,由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的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5、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利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
营行为标准4项。
同时,还提出了两条兜底性条款:
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些标准全面系统地为公平审查提供了遵循,为政府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
6、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是什么
《意见》明确了审查方式是以自我审查为主,也强调外部监督。应该说是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也借鉴了国际经验。
第一,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模式相衔接。根据《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可提出处理建议,由违法机关的上级机关纠正。现在我们的《反垄断法》也是要靠相关机构自己来纠正的,执法机构也是提建议。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反垄断法》的规定精神相衔接。
第二,政策制定机关对制定政策的背景、目的、内容是更为了解,尤其自我审查,可以将保护市场竞争与实现政策目标更好地结合起来。
第三,由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也是一种竞争倡导的过程,有利于不断增强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促进管理理念的转变,使维护公平竞争成为政府自觉的行动。
第四,借鉴了国际经验。
7、如何适用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
《意见》对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采取原则禁止的态度,同时基于经济现实的复杂性,为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或者经济效率,对某些特殊政策做出了例外规定。适用例外规定应当从两方面进行论证:
属于四种情形。
一是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
二是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是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
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是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是明确实施期限。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还要逐年进行评估,对未达到逾期效果的要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8、政策制定机关不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有什么后果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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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公平竞争审查会议领导讲话
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各部门要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大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市监竞争〔20xx〕171号)文件精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结合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推进审查制度完善按照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通过健全审查规则、完善规则机制、加强组织保障,更高质量、更大力度地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各部门要基本完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打破行政垄断,规范各部门行政行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营造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健全审查机制,形成审查长效机制(一)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各
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形成工作机制,做到应审必审,确保审查的全面覆盖。
(二)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实行机关内部统一审查,或者由内部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丰富审查工具和方法,探索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强化定量评估,提升审查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库,加强对审查数据的统计分析,有效识别违反审查标准的问题,切实提高审查实效。各部门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处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鼓励各部门引入第三方评估,即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优先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三、完善审查机制,提升审查工作覆盖面(一)定期开展评估清理。各部门要按照《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做好督查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20xx年x月x日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清理,或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清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二)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改进督查方式,提高书面抽查文件的比例和覆盖面,适当减少实地检查。县市场监管部门每年牵头组织一次政策措施抽查工作,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要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抽查单位要及时认真整改。(三)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级机关经审核属实的,应当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审查工作质效(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大意义,作为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举措抓好落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到位。(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要根据工作实际,确保联席会议高效运转,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统计分析规范指导等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纵向联动、社会参与的审查工作格局。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对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切实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明确专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配齐审查工作力量,确保审查力量与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根据工作实际,科学制定理论和业务学习计划。采取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四)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有关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成效显著、落实得力的表扬推广,对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篇七:公平竞争审查会议领导讲话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含义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意义(一)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三)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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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原则(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经济平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审查制度;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存量政策。(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四、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已建立珠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17个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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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拟订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四)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重点规范增量政策、有序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五)加强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经验成效,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不断完善;
(六)研究拟订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审查机制良性运行;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体系十九大报告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明确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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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体系分三个层面展开:国家层
面、省级层面、我市层面。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对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对象包括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具体包括8个方面: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其他。
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方式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采取自我审查的方式。(一)建立内部审查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国家、省、珠海市各部门已陆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委内工作程序,现以省发改委公平竞争审查委内工作程序为例,简要介绍如何制定内部审查机制:1.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省发改委各处室、直属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对照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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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2.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策措施,主办处室在向委法制
机构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时,应包含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内容和结论,委法制机构对各处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
3.对不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策措施,主办处室也应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审查情况及结论一并报委领导审定。
(二)制定审查工作流程审查流程分“三步走”:第一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二步,核对是否存在违反18条标准的情形;第三步,在违反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三)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要求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未形成书面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审核。书面结论应当体现包括核对审查标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在内的整个审查流程。(四)征求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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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明确利害关系人范围,具体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五)制定咨询和争议协调解决程序可咨询多方意见。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与履行相关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目前,负责反垄断执法主要有三个机构,分别是:发改部门,负责价格垄断执法;商务部门,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商部门,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提交上级机关决定。八、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标准(一)四大类18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