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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19篇

时间:2022-11-09 15:3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19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党的十八大之后,中省市纪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  了更高要求。为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19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19篇

篇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党的十八大之后,中省市纪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

  了更高要求。为顺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黄陵县纪委信访室就全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进行回顾的同时,发现了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情况一是主动顺应“三转”要求。高度认识“三转”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提高职能科室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做为执纪监督者,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切实抓好纪检监察信访干部自身建设,以实际行动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二是畅通和拓宽信访举报渠道。畅通“12388”电话专线和“12388”络举报平台,积极推行“周一接访”、“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和我室工作人员“下访”等制度,多方受理和接访。在基层设立信访举报联络点,及时处理和处置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和违纪线索。三是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印制、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便民服务卡5000余份、“民情直通车、邮政绿色通道”专用信封2000余份。在黄陵廉政上公布信访举报页和信访室邮箱,方便群众投诉举

  报。2013年以来,我室共撰写纪检信访工作信息90余条,上报市纪委信访室信息60余条。

  四是加强基层业务督促和指导。加强与基层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和了解信访举报问题基本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和了解基层发生的违纪问题或线索。对发生在扶贫领域涉嫌违纪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或案件,进行快查、快办、快结;采取以干代训、以老代新、以案代训等形式,对各镇(办)纪委(纪工委)书记和纪检干部进行为期3个月的跟班培训。

  五是创新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制度》、《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相继出台《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接访的通知》、《关于各镇(街道办)纪委(纪工委)书记在本镇(街道办)便民服务大厅实行定期接访的通知》等文件,确保制度在我县落地生根。在处置异常访和突发事件上,做到事前有措施,事后有预案。

  二、当前信访举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一)匿名举报信访量较大。在我们受理的信访举报件中匿名举报占信访总量的70%以上,匿名举报大多线索不清、内容不具体、调查难度大,无形中加大信访举报的工作量。(二)业务范围外信访量增多。由于基层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

  职能和职责范围了解不够,导致出现“有问题就找纪委”的局面。(三)重复访和越级访增多。信访人由于种种原因,或是对基层不

  信任,或是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纯粹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个人无理诉求,造成重复访、越级访的情况增多。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坚持服务大局,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在完成信访举报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政治保障。(二)重视源头治理,做好信访预防和处置工作。一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二是要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三是对初信初访,加大查办和查处力度;四是要建立、健全县直部门和各镇(办)、村(组)信访工作信息员互动体系,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信访举报工作主动权。(三)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群众,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清单、社会参与解决纠纷、首访负责制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对移送的信访举报件要建立反馈制度,对交办、转办的重要举报件要

  建立台账并加强督办催办。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要认真处理,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对署名举报的,按要求进行限期答复。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和制约,努力推进信访工作机制的创新,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的信访处理程序,形成信访举报工作合力,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使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和处理更规范、更有效。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发展观的思路

  发展观的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更加自觉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各个方面,不断拓展服务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纪检监察工作,要求我们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必须正确处理反腐倡廉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把纪检监察工作置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来认识和把握,做到纪检监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大格局协调推进、同步发展。把服务、保障和推动科学发展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的首要职责,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严明政治纪律,坚决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保证政令畅通,做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业者、宽容失误者、批评保守者、严惩腐败者,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执纪为民。做

  好纪检监察工作,归根到底是为了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通过开展执法监察、效能建设、纠风治乱等工作,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把人作为最主要、最根本的要素,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主要目标,把关心、爱护、教育、挽救党员干部作为着力点,尊重和保障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努力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突出问题。三是坚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审视自己的工作,努力破除思想观念、精神状态、工作作风、服务效能、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各种障碍,凡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就全力以赴去做,凡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就毫不含糊去改,使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代发展同步伐,与经济社会同进步。

  二、建设性的思路实践证明,只有深入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规律性,不断增强预见性和有效性,努力提出建设性的思路、建设性的举措和建设性的方法,才能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尤其要处理好以下四个问题:第一,破立统一。既要敢于以改革的精神,严肃查处各类腐败现象,摘除危害党和国家的毒瘤;又要善于以创新的精神,建立健全惩

  

篇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关于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研的材料

  一、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放在党的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还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入理解。

  领导体制方面,一是在现行领导体制下,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和对同级党委副职的初核等,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二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专职不专现象严重,工作关系不顺,精力难以集中,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工作机制方面,科学的工作机制尚未系统建立,科学的工作方法尚未探索形成,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实措施,工作方法简单、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各项工作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职能发挥方面,一方面职能错位,存在“大包大揽”倾向,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成了“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有时还充当了“开山斧”、“救火队”的角色。另一方面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全面充分。不能准确把握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做到全面履职。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知识素养有待提高,缺乏专业人才;二是系统培训少,培训渠道单一;三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亟待加强。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

  一是干部思想不够稳定,存在不满情绪。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畏难思想抬头。三是纪律约束不够严明,自律意识不强。四是业务培训不够全面,自身素质不高。五是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权威监督不强。

  二、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使用等引发的问题突出。1、承包合同不规范,给以后生产发展过程中发生纠纷埋下隐患。2、决策运行程序不健全,时有损害村民利益或集体利益的事件发生。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往往不完全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进行,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发生矛盾和纠纷。

  二是查办案件力度不够,惩处腐败分子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有待进一步深入;腐败预防难见效果,腐败大案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和惩治腐败工作的信心。

  三、作风建设存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存在问题:一是思想观念上浮躁,理论学习松懒。二是公务消费上奢靡,铺张浪费严重。三是干群关系上“疏离”,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采取措施:(一)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先导,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二)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三)以严肃党纪政纪为关键,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四)以强化监督制约为保障,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若干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五)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根本,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做好治本抓源头工作。

  机关效能建设存在哪些症结,有什么解决办法

  存在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工作热情有待提高。二是管理制度不尽完善,工作纪律有待加强。三是工作作风不够踏实,工作责任心有待增强。四是考核制度不尽合理,工作效率有待提高。解决办法:(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确保效能建设进一步深入。(二)强化教育,熟练技能,使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四)明确职责,加大绩效考核力度,督促效能建设在工作中落到实处。(五)加强监察,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效能建设抓出成效,形成机制,影响长远。

  四、当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

  存在问题:一是农村干部思想认识比较模糊,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到位。二是少数村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时有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

  三是干群之间缺乏理解和沟通,影响村内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不利于村民群众权益的维护。

  四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村民党员或埋头于生产经营或外出务工,村级组织力量有所减弱,村集体凝聚力不强。

  对策措施:(一)坚持党风廉政教育常抓不懈,按照年初市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规定的要求,在全区广大农村党员干部中开展集中教育活动。(二)改进村干部工作作风,特别是要加强干群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帮扶活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找到群众满意与村务工作顺利进行的结合点。(三)加强村一级组织建设,对村级组织建设加强指导,合理搭配两委班子,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和“一村一名大学生”的助手作用,为村级组织建设和各项组织活动的开展贡献力量。

  五、制约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和影响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发挥最大效

  能的突出问题

  一是权力的授予和行使不够规范,给权利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全面覆盖造成困难。

  二是定岗、定员、定责尚不完善,权利运行监控指向不明,力度不够。

  三是权力行使缺乏有效公开,监控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四是权力监督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影响权利运行监控机制发挥最大效能。

  六、如何加大对政府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

  (一)着力在规范上下功夫,加强对单位和个人“有什么权力,怎样去行使权力”的监督。

  (二)着力在定岗、定员、定责上打基础,加强对“什么人去行使权力”的监督。

  (三)着力在公开上下力气,构建便民服务平台、建造高标准公开栏和利用网络进行公开,加强公开,保障监督。

  如何加强全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教育,怎样创新教育形式和突

  出教育效果

  (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集体学习党的十七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以及中纪委、省纪委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全区党员干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廉洁勤政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加强正反典型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观看正反面典型电教片、图片展,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让廉政教育入脑入心。

  (三)对比思廉教育。组织开展“爱心一日捐”、“新农村建设帮扶点”、“企业服务月”等社会实践活动,寓“思廉”于“帮扶”之中;进农村、下企业,切实帮助解决现实问题;组织廉政建设及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讲座,使干部职工的心灵在生动的事实面前受到震撼和洗礼。

  (四)加强勤政教育。组织开展以“勤政”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大力倡导“不尽职就是失职,不勤政也是腐败”的理念,树立“无功便是过,平庸就是错”的观念,着力解决好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问题。以改进工作作风为突破口,解决好坚持求真务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问题。

  

篇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省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省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10—1711:33:36碧

  作者:陕西省纪委二室杨崇

  近年来,按照中央的部署,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收到了较好效果。尤其是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能够立足现有条件,克服种种困难,查处了一批在本地区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受到干部群众的好评。但是,从2010年全省查办案件的统计数据看,也显现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全省107个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在自办案件中,共立案813件,其中立案数在4件以下的有42个县(市、区)(3个县立案数为零),占全省总数的39.3%。如何解决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数量偏少、质量不高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初步的思考.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办案动力不足。近年来,由于干部调

  整,少数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上任后,短期内缺乏对纪检工作的系统理解和掌握,对查办案件在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查与不查一个样,查多查少都一样,单纯地注重教育、预防,保护干部,放松了惩处职能;有个别县级主要领导怕问题查多了既影响全县政绩,班子不好带,也影响干部队伍稳定,工作不好开展,但又不能公开阻止,而是采取不支持、不重视、不关心的态度。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要么一拖再拖,从不过问;要么压而不查,查而不结,从不表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于包庇纵容,放任自流,使办案工作缺少应有的力度,弱化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些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个别办案人员对个人升迁看得较重,认为每一步都离不开其他部门干部的支持,生怕办案中得罪人而影响自己的前途,加之基层县城人口居住相对集中,抬头不见低头见,熟人多,关系网复杂,怕办案中得罪人而影响自己的家人和生活环境。

  二是部署工作欠合理,影响案件查处力度.目前,由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数量不下任务,不定指标,不将查办案件数量作为评比、检查、衡量工作的标准。因此,导致一些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放松了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视。调查发现,有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在抓日常工作中缺乏必要的科学性,强调面上的工作和有评比任务的工作多,体现在工作布局、人员安排、时间调整上考虑案件查处的特

  殊性少,任务部署不均,工作重心偏离,使办案人员精力分散,造成已有的线索查处不及时,力量跟不上,耽误了办案良机.有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在抓案件查办工作中,不注重案件查办工作的均衡发展,对抓乡镇办案热情高,办法多,但在自办案件的查处中等、拖的情况比较普遍,自认为全县案件总数上去就行,忽视了自办案件的查处.有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在抓案源线索中,单靠举报渠道,“守株待兔",坐等群众举报。上级检查了解情况时,总在抱怨举报信少,举报质量低,可查性小.但平时很少深入到掌管人、财、物等热点部门和易发多发问题的行业开展调查;也缺少与公安、检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信息沟通、交流;有的办案人员对在办案中发现的重要线索不用心分析,不细心核查,工作深入不够,只看表面现象,草草了事,没有把功夫真正用在寻找案源线索上。

  三是人员业务技能欠佳,缺乏对查办案件的保障。调查发现,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老同志常年工作在基层,接触大、要案机会不多,被抽到省、市专案组工作的机会有限,能参加中、省纪委培训的机会更是寥寥无几;个别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人员配备不到位,一人多职,难免顾此失彼,加之办案中技术含量的匮乏,致使很难突破传统办案方式的瓶颈,办案手段受到局限。近年来,由于干部选用制度的不断完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

  趋于合理,这本是一件好事,但随之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调整、补充来的新同志比例的增加,尽管他们工作很努力,但由于办案工作的特殊性,在短期内业务能力跟不上,缺乏办案经验,表现在工作上分不清主次,抓不住要害,凭借老同志传授的有限经验,让他们在一线直接与腐败分子较量,未免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对策建议(一)加大宣传力度,廓清思想认识,主动争取查办案件的良好环境。首先,要从廓清县(市、区)主要领导及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模糊认识入手,加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力度,清除思想障碍,增强责任意识。要利用任前廉政谈话,加强对县(市、区)主要领导的教育,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县(市、区)纪委主要领导要坚持把查办案件工作置于重要位置,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和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及调查人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机制。对于重要和复杂案件,纪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亲自担任专案组组长,直接指挥和协调,妥善处理和解决好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其三,各级党委、政府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正确的办案思想,自觉将查办案件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查

  办案件工作,要以查办案件工作的有所作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视和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力争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从思想上放下包袱,重视查办案件,从政策上倾斜查办案件,从具体举措上支持查办案件,努力形成党委重视、纪委实施办案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增强自身素质,创新办案思路,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良好态势。一要加强培训,严控入口,确保办案人员能力得到提高.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着力从办案理念科学化、办案管理规范化、办案手段科技化、办案队伍专业化四个方面下功夫,加强办案队伍建设,以一流办案水平投入到工作中去.对此,一方面要探索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优化办案队伍结构.近年来,不少地方试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办法。如:凡新到办案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法律、金融、管理、计算机等领域的知识和技能,这些都是提高办案队伍专业化水平的有益探索。另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能力。办案人员经常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工作,业务学习的精力和时间得不到保证,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尽量通过办短期集训班或安排脱产专业培训等形式,努力使他们的办案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将一些优秀干部选派到上级机关跟班学习,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通过实践培养一批办案骨干和能手。二要积极探索,强化措施,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从信访、

  媒体报道、重大事故以及群众举报等多渠道中筛选案件线索,积极拓宽案源渠道,扭转“守株待兔”、坐等举报的局面。市纪委要进一步探索建立“捆绑联动”机制。将县(市、区)纪委列入市纪委“办案协作区”,这样既可以解决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又可以解决因关系网复杂而影响办案的问题;既能促进县(市、区)纪检监察机自身办案,又能提高市级纪委办案水平。省、市纪委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难以查办的案件,积极探索建立提级办案新机制。派专人加强指导和帮助,推动案件查处,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不减.三要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理念,坚持正确的办案政绩观。作为省、市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要探索建立“两率(批案率和成案率)”考评制度。把“两率”作为办案工作的抓手,实行双向考评。用“批案率”考评领导,消除“只见信访量增长,不见批案率增加”的现象;拿“成案率"直接与办案部门“说事”,要求力争办成案。同时,对“两率"情况进行分析通报,与得分偏低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帮助其整改提高。另一方面要探索建立办案成果双重评价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评比奖励办法》,有针对性地向自办案件、大案要案倾斜,依此对办案工作的惩治作用进行科学评价。

  (三)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形成办案合力。县(市、区)

  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完善查办案件协作机制,定期召开纪检、检察、公安、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会,研究发案动态,提出预警报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化,协作配合制度化。通过综合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组织等多种手段,增强突破大要案的整体合力。结合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专职办案人员少的特点,建立纪检系统内部协同办案机制,明确党风、案管、信访、审理和案件检查部门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责任分工,互通案件信息、互议查办方案,互补办案手段,注重发挥各自优势,确保查处一批在当地有影响、有震慑力的大案要案。

  

  

篇四: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新形势下纪委监委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X件,仅占比X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

  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二、原因分析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

  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篇五: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

  新形势下纪委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件,仅占比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

  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二、原因分析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三、思考与建议

  落实XX市委“六创赶考、三年答卷”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篇六: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纪检监察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2年6月8日

  “关注民生”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如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着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总体来说当前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当前正处于经济增长方式调整,利益格局深刻变化,思想观念不断碰撞,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体制转轨期,各项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消极腐败现象还在滋长和蔓延,特别是有些腐败案子趋向层次越来越高,违纪金额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狡猾,性质越来越严重,个案到串案、到群案,涉及面大,范围之广,跨地区、跨行业。贪污贿赂,腐化堕落,贪脏枉法,执法犯法,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发生;一些不正之风刹而不止,纠而复生,边反边犯,顶风作案等现象比较突出。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说明:目前纪检监察工作在机制上还面临诸多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的问题。

  一、监察主体缺乏相对独立性,容易造成监督“真空”

  现行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接受服从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还要接受和服从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纪检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监督的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并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及经费开支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政府手中,纪检监察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如何监察?纪检监察机关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必然会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造成“虚监”、“弱监”甚至“不监”的现象。

  对策:建立“独立”的纪检监察体制

  自己监督自己毕竟不可能达到监督的目的。纪检监察工作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受本级政府的领导,一方面对其部门进行监察,必然受到很多牵制,独立开展工作,少受或者不受外界干预是充分发挥监察职能的要求。建立由上至下相对独立的垂直领导型机构,就不会受到同级地方或部门的制约,对各自为战的政绩需求的局部利益能更好开展监督。同时,因为纪检监察机关运行经费无需同级行政掌控、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个人前途无需同级党委掌握,势必会促进纪检监察机构更充分发挥其工作职能。

  二、监督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容易造成监督“交叉”

  从我国政府已经形成的监督体系运行过程来看,各监督机构分工不合理,相互配合差。有的问题多方面插手,有的事情又无人过问。例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政府信访部门只管来信来访。权力机关是法律监督和人民监督,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只是间接的监督,具体问题的解决要靠有关行政部门。现有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的职能又是被执行机构所代替,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有其名而无其实。作为主管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对所有的违法行为行使检察权,但实际上主要是只受理触犯刑律的案件,不受理大量的行政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如果不符合人民法院的收案条件,就成为无处受理的案件。这种分工不合理,职责混乱,必然造成监督范围和领域“交叉”、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

  对策:自成体系,“放大”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力

  让纪检监察从我国现行监督体系“混乱”监督中剥离出来,依然是要建立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香港廉政公署是直接隶属于香港特区的肃贪倡廉专门机构,工作权力不受干涉是廉署打击贪污腐败最有力的武器。因此,

  建议纪检监察体制不但要独立,权力也要“放大”,通过改革使纪检监察机关彻底放开手脚,让它可以监督和监察同级党组织和政府的一把手,对同级党委重大决策有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对重要干部任免有提议权、考核权、弹劾权和质询权,以及对同级党组织及其成员或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线索有初查权、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对重大问题有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权,这样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将是非常管用的反腐主力部队,是贪污腐败分子的克星。

  三、外部监督渠道不畅通,容易造成涉腐线索“中断”

  对策:积极搭建群众点“炮仗”平台

  

  

篇七: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各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认真思考和总结内部监督经验,紧密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定措施,狠抓薄弱环节,加强了监督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公正、文明、廉洁、高效执法的意识得到加强,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也有也明显提高。但由于传统思维和习惯做法的影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还比较被动,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作用,笔者拟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对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及表现形式1、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与检察机关其他业务工作相比起步较晚,以致有的干警甚至个别领导认为职侦、公诉、侦监等业务办案工作才是检察工作重点,纪检监察工作是可有可无的“摆设”,是“养老”部门,如果过于较真,反而会增加办案人员的思想负担.有的干警认为纪检监察、反腐倡廉都是有权的领导干部

  有事,只要不违纪违法犯错误,就与我没有关系。还有一些干警甚至认为纪检监察就是专整内部人员的部门。

  2、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合理。以笔者所在院为例,由于体制机制和人员编制限制等原因,虽然配备了纪检组长和1名专职人员在纪检组长的带领下开展工作,但其中还有部分人员长期兼职其他工作,从而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上忙于应付,难保证工作质量。

  3、工作方式陈旧,工作水平不高。笔者所了解的纪检监察人员多数年龄偏大,缺乏开展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工作的中坚力量。加之存在机构、人员不齐、职责不清的情况,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大多处于应付式的传达上级安排,按时上报工作总结的状态,照搬、类推上级活动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难以具体实施和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另外,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对自身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存在不敢监督和不愿监督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

  4、制度流于形式,监督检查不到位。目前。检察机关从上到下已经出台很多关于内部监督,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多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出作用;比如实名举报制问题,“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思想影响加之群众怕报复,怕得罪人,怕穿“小鞋”等各种原因造成的不愿意署名举报;比如“八小时”外监管制度,由于机构、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限制,

  很难得以执行。且现在上级检察机关在年初给下级院制定目标考核时,往往以该是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来检验衡量其业绩好与否的标准。其目的是好的,但实践中会造成该单位即使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领导也会不举不究实行内部“摆平”,避免年终评比被一票否决,造成纪检干部不敢管,不能管,不但不能积极主动监督查处本部门违法违纪案件,而是充当违法违纪事件的保护伞,以达到年初上级“零违纪”目标的实现。纪检监察工作本应相对独立、严格执纪的监督力度受到挑战,不能够全面履行对检察干警队伍应有的监督,致使纪检监察工作流于形式.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措施1、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树立纪检监察工作权威。曹建明检察长曾强调“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仅强化对外部和他人的监督,却疏于自身队伍的内部建设和管理监督,无疑有悖于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庄严使命.面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更新,对全体干警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领导到纪检监察人员都必须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纪检监察工作是实现对监察工作有效管理的首要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树立检察机关

  执法公信力的需要.同时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服从服务检察工作的,是以规范检察权的行使,维护检察纪律的严肃性,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为目的的认识,切实转变干警头脑中纪检监察工作是专门整人的错误思想。面对“前腐后继"的怪异趋势,纪检监察人员还必须转变就是事论事的工作观念,力争做到检察权运行到哪里,纪检监察工作就要服务到哪里.

  2、健全机构设置,择优配备干部,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近年来,检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要求更加明确,多把是否设置有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对基层检察院考核的一项指标,要求健全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笔者认为,加强纪检监察工作,首先要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设置纪检监察部门,择优配备专职的纪检监察人员,落实政治、工作待遇,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加强教育管理,提高综合素质,切实优化纪检队伍建设。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要想更好的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必要进一步优化纪检监察队伍,提高履职能力,掌握工作主动权。一要全面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针对当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重视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对业务知识掌握不全面的问题,尽力杜绝往往违纪问题发现后,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知道使用什么样的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忙于翻阅书籍,找原则,找规定的现象。二要及时更新补充检察业

  务知识,弄清基层院检察工作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尽量杜绝事后纠正的做法,积极主动明查暗访,监督执法办案活动,开展案件回访,定期抽查卷宗,及时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以防患于为然为工作重点,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解决因检察业务不熟导致的监督工作相对被动和滞后的问题。三是强化职责意识的养成.通过正面引导,打消纪检监察干部怕得罪领导和同志,怕影响自己的前途,担心打击报复,担心人际关系恶化等思想顾虑,从而建立一支“愿管”、“敢管"、“能管"的综合监督能力强的纪检监察队伍.

  4、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内部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是顺利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保证。纪检监察工作要避免流于形式,则需要制定一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执行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避免对上级制度和文件只修改名称、变换单位主任的做法,坚持做到:一要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使管理制度符合客观实际;二要广泛听取和认真采纳干警的意见和建议,使管理制度更加具有群众基础,变领导的决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三要深刻理解和领会中央精神和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把宏观的、原则的要求变为切合本院实际的具体的、明晰的制度,力求达到更加细化、量化,能达到工作任务目标明确,检查落实标准清楚,措施办法具体得力,奖励惩罚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

  证各项法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监督管理工作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5、严格执纪执法,突出纪检监察部门内部监督职能。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查处打击和预防保护两方面,查处打击要做到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肃查处,坚持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坚决克服执纪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对检察队伍存在的极少数害群之马严肃惩处,绝不姑息迁就.预防保护则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同时,要全面维护干警权益,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干警要予以保护,对一些针对检察人员的无理甚至恶意投诉,要及时、坚决予以澄清,主持公道.

  

  

篇八: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关于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研的材料

  一、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放在党的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还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入理解。

  领导体制方面,一是在现行领导体制下,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和对同级党委副职的初核等,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二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专职不专现象严重,工作关系不顺,精力难以集中,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工作机制方面,科学的工作机制尚未系统建立,科学的工作方法尚未探索形成,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实措施,工作方法简单、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各项工作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职能发挥方面,一方面职能错位,存在“大包大揽”倾向,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成了“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有时还充当了“开山斧”、“救火队”的角色。另一方面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全面充分。不能准确把握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做到全面履职。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知识素养有待提高,缺乏专业人才;二是系统培训少,培训渠道单一;三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亟待加强。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

  一是干部思想不够稳定,存在不满情绪。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畏难思想抬头。三是纪律约束不够严明,自律意识不强。四是业务培训不够全面,自身素质不高。五是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权威监督不强.

  二、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使用等引发的问题突出。1、承包合同不规范,给以后生产发展过程中发生纠纷埋下隐患.2、决策运行程序不健全,时有损害村民利益或集体利益的事件发生.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往往不完全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进行,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发生矛盾和纠纷。

  二是查办案件力度不够,惩处腐败分子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有待进一步深入;腐败预防难见效果,腐败大案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和惩治腐败工作的信心。

  三、作风建设存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存在问题:一是思想观念上浮躁,理论学习松懒。二是公务消费上奢靡,铺张浪费严重.三是干群关系上“疏离",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采取措施:(一)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先导,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二)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三)以严肃党纪政纪为关键,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四)以强化监督制约为保障,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若干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五)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根本,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做好治本抓源头工作。

  机关效能建设存在哪些症结,有什么解决办法

  存在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工作热情有待提高。二是管理制度不尽完善,工作纪律有待加强。三是工作作风不够踏实,工作责任心有待增强。四是考核制度不尽合理,工作效率有待提高。解决办法:(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确保效能建设进一步深入。(二)强化教育,熟练技能,使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四)明确职责,加大绩效考核力度,督促效能建设在工作中落到实处。(五)加强监察,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效能建设抓出成效,形成机制,影响长远。

  四、当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

  存在问题:一是农村干部思想认识比较模糊,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到位。二是少数村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时有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

  三是干群之间缺乏理解和沟通,影响村内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不利于村民群众权益的维护。

  四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村民党员或埋头于生产经营或外出务工,村级组织力量有所减弱,村集体凝聚力不强。

  对策措施:(一)坚持党风廉政教育常抓不懈,按照年初市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规定的要求,在全区广大农村党员干部中开展集中教育活动。(二)改进村干部工作作风,特别是要加强干群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帮扶活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找到群众满意与村务工作顺利进行的结合点。(三)加强村一级组织建设,对村级组织建设加强指导,合理搭配两委班子,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和“一村一名大学生”的助手作用,为村级组织建设和各项组织活动的开展贡献力量.

  五、制约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和影响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发挥最大效

  能的突出问题

  一是权力的授予和行使不够规范,给权利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全面覆盖造成困难。

  二是定岗、定员、定责尚不完善,权利运行监控指向不明,力度不够。

  三是权力行使缺乏有效公开,监控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四是权力监督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影响权利运行监控机制发挥最大效能。

  六、如何加大对政府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

  (一)着力在规范上下功夫,加强对单位和个人“有什么权力,怎样去行使权力”的监督。

  (二)着力在定岗、定员、定责上打基础,加强对“什么人去行使权力”的监督。

  (三)着力在公开上下力气,构建便民服务平台、建造高标准公开栏和利用网络进行公开,加强公开,保障监督。

  如何加强全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教育,怎样创新教育形式和突

  出教育效果

  (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集体学习党的十七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以及中纪委、省纪委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全区党员干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廉洁勤政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加强正反典型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观看正反面典型电教片、图片展,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让廉政教育入脑入心.

  (三)对比思廉教育。组织开展“爱心一日捐”、“新农村建设帮扶点”、“企业服务月”等社会实践活动,寓“思廉”于“帮扶”之中;进农村、下企业,切实帮助解决现实问题;组织廉政建设及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讲座,使干部职工的心灵在生动的事实面前受到震撼和洗礼。

  (四)加强勤政教育。组织开展以“勤政"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大力倡导“不尽职就是失职,不勤政也是腐败”的理念,树立“无功便是过,平庸就是错"的观念,着力解决好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问题。以改进工作作风为突破口,解决好坚持求真务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问题.

  (五)发展“家庭助廉”教育.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引导全区党员干部家属积极参与到反腐倡廉建设中,常吹家庭廉政风,牢牢筑起家庭反腐倡廉防线,为党员干部家庭祥和、个人幸福、事业成功提供保障。

  七、如何加强我区廉政文化建设

  (一)扩大宣传,以廉政文化“六进”活动为载体,夯实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基层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工作机制。(三)广泛发动,推动廉政文化与农村文化、社区文化、机关文化相融合,扩大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四)大力创新,进一步完善“三会一课”制度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丰富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形式,充实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

  八、我区哪些部门和领域的违纪苗头和问题比较突出,主要存在哪些

  违纪苗头和问题

  九、对民主评议和网络直评工作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网络直评是对民主评议在形式上的重要创新,促进了民主评议工作的公正性实现新增强;促进了参评单位政风行风实现新转变;促进民主评议工作的效率实现新提高。

  也应认识到民主评议、网络直评在发挥激励约束机制的同时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评价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从增强评价主体

  与评价对象的关联度的角度出发,以行政部门的服务对象作为评价行政部门的主要评价者,增强服务对象评价的影响力,赋予行政相对人跟多的话语权。使评价结果更为直观,促进民主评议更具针对性,保障民主评议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对基层股、所、队季度评议工作有哪些建议?

  十、我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存在什么问题,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存在问题:

  (一)行政执法经费、人员工资渠道不顺,靠收费、罚没养人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有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

  (三)行政执法监督乏力,不能有效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正常行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流于形式。存在问题:

  意见和建议:(一)强化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1、要尽快建立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统一拨付的制度,坚决执行罚缴分离制度.2、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财政监督和司法监督。3、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财产保障制度。(三)提高执法人员素质1、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2、录用行政执行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3、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教育克服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不正之风。

  十一、如何提高我区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在实现科技反腐上

  有哪些建议

  科技反腐:首先,运用科技手段监督制约权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是保障。新形势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和法规制度尚不完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是反腐倡廉工作必然选择.

  其次,运用科技手段查办案件,提高惩治腐败效能。腐败现象的发生逐渐融入科技因素,需要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以应对“科技”腐败的挑战,提高办案效率,发挥惩腐效能。

  第三,运用科技手段搭建宣教平台,开展互动式反腐倡廉教育。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特别是多媒体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创新宣教形式、丰富宣教内容、开展互动式的反腐倡廉教育,实现宣教效果的最大化。

  十二、如何完善我区反腐倡廉工作的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

  惩治制度和纪检监察内部管理制度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为指导,建立思想防线,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党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提高防腐拒变自觉性。2、发挥警示作用严肃党纪政纪,规范行政行为.3、充分发挥主题实践活动的作用,积极开展自我教育。4、把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落到实处,接受群众监督.(二)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化建设,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时俱进,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化水平,完善反腐倡廉工作的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惩治制度和纪检监察内部管理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三)坚持严格的党内外监督管理程序,完善监督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党内监督,拓展党外监督途径,细化监督管理程序,使监督机制系统化、常态化、体制化.(四)坚决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落实反腐倡廉,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到实处。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和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体系。

  十三、如何加强对农村“三资”的管理?如何增加农村集体财富积累?

  如何做好农村招投标工作?

  十四、如何发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作用,如何改进工作以达到进一

  步便民的作用?

  如何改进工作,更好地发挥便民服务中心的作用,在不断完善便民服务中心设施建设的同时,更为重要是在便民服务中心的软件建设

  上下功夫,既要完善程序和服务,也要改进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

  在程序建构方面,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提高中心的便民化服务水平,突出程序安排的人性化;细化工作程序,避免服务中的疏漏,让老百姓的困难和问题在便民服务中心得到有效解决。

  在完善服务方面,开展预约服务和电话服务,群众有什么要求和问题,可以通过提前预约和电话咨询,中心可以协调各单位及时提供优质服务;能上门服务的,提倡上门服务。

  还要努力提高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改进服务态度.通过开展业务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要实现“一专多能,一岗多责”;同时必须端正工作态度,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篇九: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作者:刘尧来源:《商情》2014年第40期

  【摘要】党的十八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做为新时期的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站在反腐斗争的第一线,牢固树立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秉公执纪、乐于奉献、清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坚定信念、提高本领、改进作风,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应有贡献。

  【关键词】纪检监察问题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都对反腐败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纪检工作的要求,把抓好纪检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的思路,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纪检工作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在认真抓好纪检工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某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一、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坚定的理想信念,思想懈怠。俗话说,“人无志则不立”。如果一个人没有志向,没有目标,做什么事情都不会仔仔细细、认认真真、兢兢业业。面对日趋复杂、任务艰巨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我们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思想消极、工作懈怠,缺乏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存在精神懈怠的问题,导致行动上找不准方向、盯不准目标,干工作没思路,抓落实没招数,逐渐丧失了锐意进取的战斗力和战胜困难的信心,遇到问题不敢碰硬、不愿担责,世界观、人生观出现偏差,甚至犯下严重错误。

  2、缺乏执政为民的优良传统。“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执政为民”是各级官员的标准。官员是代表国家来行使权力的,这个权力来自于人民,是人民赋予了的权力;所以作为官员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但目前的实际是,某些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麻木不仁,对群众的诉求敷衍了事,不是深入群众察民情、解民忧、帮民困,而是以权谋私、与民争利,有的部门和行业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严重损害群众的利益,败坏了人民公仆的形象。

  3、政治和业务素质不高,能力不强。思想决定行动,认识决定成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加强理论学习、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显得更为重要、更为紧迫。但有的纪检干部对理论学习不感兴趣,导致理论水平不高;还有的干部学习不够深入,满足于一知半解,不在用心领会精神实质、研读理论原著上下功夫,导致思想水平不高、理论功底不深、处理复杂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问题能力不强等现象。另外在纪检干部队伍中还存在办案工作水平低、效率低,处理问题的技巧掌握不够等现象,不能沉下心来走近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为群众排忧解难,存在浮躁心理和奢靡之风。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4、办案不公,不能秉公执纪。有的纪检同志在处理工作时存在人情心理,往往在处理上级领导、同事、熟人、朋友等利益方面,看人脸、讲人情。其主要原因有下面几个:一怕得罪上司,在上司面前畏畏缩缩,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既担心得不到领导的支持,更怕查出问题得罪领导,引火烧身;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影响工作和自身的发展;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怕管严了、限制多了,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于是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四是在查处有关涉及领导的案子时更是没有主见,不能秉公执纪、维护社会公正,甚至有歪曲事实的行为,最后走上执法犯法的道路。

  二、纪检监察工作的改进措施

  1、坚定理想信念,把握时代方向。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是立党强党的一个重大原则。理想是人们对美好未来的向往和追求。对党忠诚,这是纪检监察干部必备的政治操守。纪检监察干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不动摇,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忠诚是纪检监察干部的最高信仰。纪检监察干部要永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共同奏响新时期党员干部忠诚于党、忠诚于党的事业、忠诚于组织的时代颂歌。

  2、改进纪检工作作风,树立纪检监督新形象。加强作风建设是我们党的一项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也是在新的形势下从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服务群众、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的新要求。我们要带着责任和感情与群众打交道,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坚持求真务实,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进取、量力而行,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克服浮躁心态,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高风亮节和浩然正气。

  3、加强学习,增强素质,提高本领。练就过硬的工作本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一是要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坚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自觉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特别要信奉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做到敬业、乐业、勤业、精业。二要提高业务素质。我们在学习业务知识的同时要拓宽知识面,掌握多学科知识;同时还要立足本职,努力钻研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多方面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公正无私是恪尽职守的基本前提条件和重要思想保障。纪检监察干部具有公平正义的政治情怀和大公无私的高尚情操,始终坚持秉公执纪,以维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坦荡胸怀捍卫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做到在法纪原则面前人人平等,不偏不倚,不徇私情、不畏权势、敢于碰硬,不公报私仇、不假公济私,勇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毫不妥协的斗争。在处理督察大案要案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始终坚持依法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用权为民,公正执法。

  总之,只有坚定理想信念,把握时代方向,改进纪检工作作风,树立纪检监督良好形象,不断加强学习、增强素质,提高本领,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才能真正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篇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新形势下纪委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件,仅占比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

  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二、原因分析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篇十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实用范文】一、存在的问题1、监督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有些县乡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认为上级监督是“不信任”、同级监督是“找茬”,群众监督是“不自量力”,思想上消极抵触;二是“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力、群众监督不了”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不少群众对干部监督信心不足,认为“杀鸡给猴看,猴子不看,照样前腐后继”。2、党内监督不力。当前,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乏力的主要症结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不到位,班子成员之间、成员与“一把手”之间缺乏强有力的内部约束。班子内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积极健康的党内思想斗争有所淡化,还没有形成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浓厚风气,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3、监督机制不畅。领导干部“下”的机制还不健全,如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干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等,还没有实质性动作。职能部门还没有形成高效联动的全程监督运行机制,有时监督没有到位。人大、政协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条件不完备,渠道不通畅,监督保障体系还不能有效保护群众监督的合法权益。4、制度落实不够。当前,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措施已经不少,但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后续措施。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制度不落实关键在党政“一把手”,没人愿意往自己头上戴“紧箍咒”。5、监督氛围不浓。群众监督、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时流于形式,有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二、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加强基层干部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要在营造氛围、健全制度、真管严查上下功夫。一要加强教育,切实增强监督意识。一方面要通过构筑大宣教格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努力增强基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班子内部和领导干部中间营造“人人接受监督,人人自觉监督”的氛围。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促使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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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真正能够从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做起,以良好的政风和过硬的作风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二要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在干部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直接、最有约束力的监督。党内监督的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要结合干部考察、日常管理、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能力,特别要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严格进行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政“一把手”,要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内部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合理分权,以权力监督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科学制衡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

  三要抓住根本,切实落实各项制度。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届末考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作用。要注重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落实各项制度,关键在党政“一把手”,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保证干部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底,覆盖到边。要通过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强制力,使权力运行机制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要明确职责,切实理顺监督机制。基层组织、纪检部门要发挥党内监督的职能作用,既要明确分工,又要相互协调,形成党内监督的合力。要不断加强以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权力制衡机制。要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整合,互通信息,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五要发扬民主,切实搞好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具有直接性、广泛性和有效性的特点。普通群众掌握了知情权,才有监督权。因此,加强群众监督必须切实扩大民主,增强党政机关公务、政务和政治生活的透明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一定程度的决策权。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监督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疏通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创造条件,保障权益,使自下而上、由外到内的监督更加严密有力,将基层领导干部真正置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中。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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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X件,仅占比X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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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二、原因分析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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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三、思考与建议落实XX市委“XX”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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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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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用。一、存在的问题1、监督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有些县乡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

  督的意识不强,认为上级监督是“不信任”、同级监督是“找茬”,群众监督是“不自量力”,思想上消极抵触;二是“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力、群众监督不了”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不少群众对干部监督信心不足,认为“杀鸡给猴看,猴子不看,照样前腐后继”。

  2、党内监督不力。当前,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乏力的主要症结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不到位,班子成员之间、成员与“一把手”之间缺乏强有力的内部约束。班子内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积极健康的党内思想斗争有所淡化,还没有形成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浓厚风气,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

  3、监督机制不畅。领导干部“下”的机制还不健全,如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干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等,还没有实质性动作。职能部门还没有形成高效联动的全程监督运行机制,有时监督没有到位。人大、政协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条件不完备,渠道不通畅,监督保障体系还不能有效保护群众监督的合法权益。

  4、制度落实不够。当前,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措施已经不少,但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后续措施。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制度不落实关键在党政“一把手”,没人愿意往自己头上戴“紧箍咒”。

  5、监督氛围不浓。群众监督、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时流于形式,有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

  二、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加强基层干部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要在营造氛围、健全制度、真管严查上下功夫。一要加强教育,切实增强监督意识。一方面要通过构筑大宣教格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努力增强基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班子内部和领导干部中间营造“人人接受监督,人人自觉监督”的氛围。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促使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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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真正能够从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做起,以良好的政风和过硬的作风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二要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在干部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直接、最有约束力的监督。党内监督的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要结合干部考察、日常管理、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能力,特别要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严格进行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政“一把手”,要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内部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合理分权,以权力监督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科学制衡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

  三要抓住根本,切实落实各项制度。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届末考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作用。要注重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落实各项制度,关键在党政“一把手”,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保证干部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底,覆盖到边。要通过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强制力,使权力运行机制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要明确职责,切实理顺监督机制。基层组织、纪检部门要发挥党内监督的职能作用,既要明确分工,又要相互协调,形成党内监督的合力。要不断加强以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权力制衡机制。要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整合,互通信息,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五要发扬民主,切实搞好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具有直接性、广泛性和有效性的特点。普通群众掌握了知情权,才有监督权。因此,加强群众监督必须切实扩大民主,增强党政机关公务、政务和政治生活的透明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一定程度的决策权。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监督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疏通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创造条件,保障权益,使自下而上、由外到内的监督更加严密有力,将基层领导干部真正置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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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

  纪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基础性的工作,结合实际,将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如下:

  一、存在问题(一)监督队伍专业化的问题。随着转录融合和派驻监督全覆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内部职能部门工作力量也得到了不断强化。新形势下,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执纪监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做到执纪执法一专多能。当前执纪监督队伍专业化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大量随编划转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没有专业知识,也没有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全面掌握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要求需要较长时间,距离专队伍业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派驻纪机构检监察干部参与问题线索处置的机会相对较少,纪检监察业务不够熟悉,执纪监督水平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提高。二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类矛盾不断突显,问题线索不断增加,随着干部转录一起从各级检察机关移交到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较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了消化积淀的问题线索,只有不断强化执纪审查力量,将专业化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同志安排到案件查办上,执纪监督队伍一定程度上有所弱化。

  (二)执纪监督机制规范化的问题。一是内部协调机制不畅。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监督”力量之间尚未实现整体系统部署、集中统筹。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协调配合不够到位,党风政风监督与执纪监督、巡视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的工作联动没有形成有效机制,存在“各自为政”的问题。二是监督手段不多。当前执纪监督大多停留在查资料和现场检查层面,难以深入发现问题,要深入、系统、精准地掌握被监督地区和单位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只有探索拓展监督办法,真正实现执纪监督“长牙”“带电”。

  (三)执纪监督定位的问题。执纪监督定位“监督的再监督”职能不够准确,没有站在纪检监察视角剖析问题,有效破解执纪监督短板。一是过分依赖主责部门。把执纪监督等同于主责部门的行业监督,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针对性还存在一定差距,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审计、财政等责任部门的业务监督,监督发现的问题停留在主体责任部门业务监督视点层面。二是监督没有紧扣纪检监察职责。执纪监督发现的问题很多是主责部门程序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推进等方面的问题,执纪监督变成了为主责部门拾遗补漏,发现的问题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契合度较低,与六大纪律和违法犯罪关系不紧密,没有深入发现或者刨根问底存在问题“表象”后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腐败和纪律作风问题。

  (四)执纪监督质量方面的问题。一是执纪监督部门职责权限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更多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给党员干部敲警钟,让其“红红脸出出汗”,执纪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监督,目前尚无准确界定。二是谈话函询后续工作深入的问题。当前由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处置的问题线索,以谈话函询方式为主,对于党员干部矢口否认、避重就轻的问题,进一步深入了解核实存在一定制约因素。实践中通常情况是转为初核后交执纪审查部门办理,让“第一种形态”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这种情况一方面会助长相关违纪人员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谈话函询工作的震慑力。

  二、对策分析(一)完善工作机制。一是优化线索管理机制。执纪监督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专人管理问题线索,对重要问题线索要严格实行室务会议集体商议、领导层层审批制度,防止有价值的线索流失。二是探索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信息互通机制,由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互相通报办结的问题线索情况,并可在开展重点执纪监督检查和重大审查调查案件过程中,及时通报、交流有关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影响工作成效。三是建立对外协作联动机制。针对监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对外协作联动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强化司法、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前置监督职责的履行,提高监

  督的规范化水平。(二)强化运用“四种形态”。认真践行“四种形态”,

  加强形态间相互转化,切实提高执纪监督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发挥好谈话函询的作用,以采信一批、处理一批、通报一批的方式加强谈话函询工作的严肃性和震慑力。探索“谈话函询+核查”工作模式,选择部分反映相对具体、有一定可查性的问题线索,在开展谈话函询的同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建立谈话函询倒查制度,凡被反映人有新的问题线索需要进入初核的,对其已了结的谈话函询问题线索一并开展核查。

  (三)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探索研究将监督范围扩展到监察全覆盖公职人员的有效途径,实现从单纯的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到善于挖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转变。采取“准初核”“准审查”“准调查”“谈话函询+”“面对面”谈话等方法,增强执纪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实效性,精准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中,重点要督促主责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并整改,执纪监督中要以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腐败和纪律作风问题为重点,把执纪监督重点放在违反六大纪律、违法行政、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苗头和问题线索上,让执纪监督工作“长牙”“带电”,充分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特点。

  (四)强化监督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培训。通过派出去

  和请进来的方式加强干部队伍培训,将执纪监督业务素质强干部派出去培训,派出去的干部回到单位后要对单位干部进行培训,将学到的知识传达给所有执纪监督人员。二是加强业务指导。通过抽调人员参与问题线索处置等形式展开实战指导,让执纪监督干部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提高水平。三是加强监督。由执纪监督部门加强对对应联系的派驻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积极探索与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沟通联系、专题听取工作汇报、派员专项督查相关工作、发放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篇十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纪委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痛点

  纪委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痛点

  纪律审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是严肃党纪、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乡镇纪委是纪检监察系统的最基层单位,它直接面对的是广大党员和农村一线人民群众。由于基层违纪案件自身的特点及乡纪检干部配备等方面的原因,乡纪委案件审查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案件审查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纪检队伍力量十分薄弱。去年12月份监察办公室成立以来,虽配齐了纪委副书记一名,监察员2名(一名在县纪委调训已8个月),纪检干事2名(一名休产假,一名是新配备的事业编制),但由于这些干部大部分刚开始接触纪检工作,对纪律审查、党纪党规及法律等专业知识普遍缺乏,对执纪审查程序、文书书写方法不懂,在具体执纪审查中显得无从下手。

  二、业务不精,案件质量不高。一是纪检干事其它工作投入的较多,投入本职工作时间有限,再加新任职的要适应工作需要一定的时

  间和实践积累。二是纪检干部由于缺乏办案经验和相应专业知识,加之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查办案件的方法不多,技巧不够,信心不足,对违法违纪的形式和手段把握不够,在案件查办上难有成效和突破,办案整体质量不高。三是办案人员的业务技能比较弱,具体表现为谈话水平不高,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欠缺。办案方式不灵活,面对多样化的违纪问题不能因案而异制定方案开展调查。办案程序、文书不规范,对初核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办案时过分依赖立案调查手段,忽视初核程序。

  三、问题线索来源单一、数量少。本乡纪委受理的问题线索大多数是上级或别的部门转办件,直接发现和收到的问题线索数量少,来源较单一。由于一些群众对乡纪委信任不够,投诉举报往往到县上、甚至到区纪委反应问题,而且大部分群众到乡纪委信访室都是口头询问安居富民,精准扶贫等政策性问题,还有反映乡村干部态度不好等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线索,有些内容不具体、线索不清楚,甚至存在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消息等,导致其成案率不高。

  纪委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痛点

  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难点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社会

  发展进入新时期的战略性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乡村振兴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离不开广大农民的参与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推进近一年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尚未充分调动起来,乡村振兴中还存在着“上热下冷”“干部干群众看”等现象,乡村振兴内生动力不足。

  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对策建议一是充分宣传发动。参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宣传方式方法,下大力气,形成合力,通过标语展板、院坝会等方式营造乡村振兴浓厚氛围。二是城乡资源互通。加快构建城乡融合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破解城乡“人、地、钱”等方面资源要素流通障碍,用政策刺激农户积极性。三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鼓励以村为单位组建的劳务型服务公司、专业合作社、协会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四是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开展“合股联营”,推进土地入股、土地流转、土地托管、联耕联种等多种经营方式,开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提高群众参与

  性。纪委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痛点

  近年来,东和乡纪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履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是各级纪委尤其是基层纪委必须加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新课题。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现就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对策建议分析如下:

  一、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一)认识不到位,监督缺乏信心。部分基层纪检干部对纪委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肩负的重大责任认识不深刻,责任感、使命感不强;部分基层纪检干部把监督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就某项工作进行督查等同起来;一些乡镇纪检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不敢硬碰硬,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敢负责。作风督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顶风违纪。(二)机制不完善,监督难度增加。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

  虽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监督方式单一、老套的问题依然存在。如责任制考核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但由于考核方式单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不够科学等,导致考核中发现不了问题,实现不了监督。部分乡镇纪委重监督检查,轻责任追究,导致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部分纪检干部不愿得罪人,不想钻研纪检监察业务,导致监督底气不足、力度不大

  (三)同级监督难,监督存在缺位。很多乡镇纪委没有认真理清自己的职责,加上有些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常常让纪委出面做一些“老大难”工作,一些重点工作安排纪检监督机关全程参与,让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且经常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纪委书记作为党委班子成员,“一口锅”里吃饭,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依附于监督客体,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力度还不够大,纪检监察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机制还不够完善,以致监督放不开手脚,监督责任落实难以到位。而基层纪委对于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大多注重于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不到位。

  (四)“三转”推进慢,监督存在错位。一是乡镇工作点多、面

  广、量大,情况复杂,各部门都存在人手不够的现象,乡镇纪委书记虽是专职的,按照“三转”要求,乡镇纪委书记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其他工作,实际上还是不能把全部精力放在主抓的纪检监察工作上,还得必须服从乡镇党委安排,除纪检监察工作外,乡镇纪委书记还得参与其他工作,无法保证有足够精力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监督工作难以深入。乡镇纪委副书记和其他纪委成员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同时,还存在兼职其他工作,甚至兼职多项工作。大多乡镇纪委存在专职人员不专干,兼职人员不愿干的问题;二是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高。目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熟悉金融、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的人员较少,在从事纪检业务之前,大都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或是系统的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对纪检业务知识知之甚少,普遍存在上岗时没有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等问题。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强,直接影响到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的发挥;三是乡镇纪委查办案件能力不足。在现实工作中,乡镇纪委不具备查办大案要案的能力。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核实,不擅长发现一些深层次、本质性问题。信访件成案率不高。不愿办案、怕得罪人的现象比较突出。由于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岗位变动快,对业务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造成乡镇纪委办案能力低下,案件查办质量不高。

  

篇十四: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查案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一批隐藏较深的违纪违法分子被挖了出来,受到法纪的严惩,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体制和市场经济转轨所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不同阶层、不同行业领域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等腐败案件仍时有发生,一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规律性特点的案件逐渐暴露出来。腐败现象犹如依附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颗毒瘤,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如何把握近几年来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等腐败现象脉络,做到蛇打七寸,攻其要害,有效遏制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已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亟待解决的课题。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我市近三年来领导干部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

  2005年至2007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935件,涉及1099人,有959人受到不同程度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86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8人。

  从这几年被揭露和查处的案件看,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主要是:

  1.案件总量居高不下,持续和顶风作案时有发生。我市大约有7.2万名党员,2005-2007年,全市共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935起,涉及1099人,平均每百名党员就有1.52人违法违纪。出于金钱、物资的巨大诱惑和好人主义的姑息迁就,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边查边犯,顶风作案,连续违纪情况时有发生。据统计,2005-2007年,同一违纪人连续违纪的案件就有52件,发生在当年的违纪违法案件有335件,平均每年为112件,约占当年立案总数的37.3%。

  2.经济类案件突出且金额越来越大。2005至2007年,全市共查处经济类违纪违法案件497件,涉案金额为9146万元。其中1万元至10万元为283件,10万元至50万元为73件,50万元至100万元为14件,100万元以上为22件。

  3.违纪违法主体呈现两极化,层次上升。从违纪发生的对象看,违纪主体向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两方面发展,人员分布更加广泛。各级各类“一把手”和曾经在“一把手”岗位上工作过的领导干部违纪比例较高。2005-2007年共查处“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159件,占立案总数的17%;查处县处级领导干部54件,占立案总数的5.9%;乡科级干部为268件,占立案总数的28.7%。

  4.违纪分布领域相对集中。数据显示,2005至2007年全市查办的935起案件,发生在政府机关的有253件,占立案总数的27.1%;发生在农村的有255件,占立案总数的27.3%;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的有364件,占立案总数的38.9%。

  违纪违法案件的表现形式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权钱交易。有些领导干部凭借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经济活动中如项目立项、土地批转、工程发包、银行贷款、工程的验收决算以及大宗物资的采购等,从中收受“辛苦费”、“好处费”和“回扣”;有的利用干部、人事调配之职权索贿受贿;有的利用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等权力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2.损公肥私。借国企改制、资产重组、产权交易之机,受利益的驱使,低价出租出让国有资产,与一些不法民间资本持有者以及国企管理者勾结,中饱私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自己家属或合伙人经营的商店、酒店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所谓的公务活动,以高出市场价格标准采购和消费,丰厚的利润则落入个人腰包。

  3.失职渎职。官僚主义在一些地区或单位色彩浓厚,民主行政能力缺失,失职渎职与腐败搅在一起,给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在一些干部失职渎职的背后,还隐藏着深层次腐败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与他人合伙经营煤矿、金属矿等,专门负责证照的审批年检,干预阻碍治理检查,从中获取收益。据统计,2005-2007年发生在行政机关、企业单位失职渎职的案件为208件,占3年立案总数的22.3%,其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失职渎职的案件为50件,占失职渎职类案件的24%,给国家造成6970万元的损失。

  4.私设“小金库”。一些领导干部崇尚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追求部门既得利益,并且想尽一切办法使之最大化,以满足其不正当需求。目前“小金库”现象存在较为普遍,从以前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收费单位向公益事业单位等多部门渗透。他们千方百计私设小金库,有的甚至挪用专项资金。招待费、小车费、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费,开支总额较大,比较混。有些单位发生的送礼、洗澡按摩开支及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开作虚假的招待费、燃料维修费发票报销。

  5.挥霍浪费公款。一些领导干部打着招商引资的幌子到域外大肆挥霍公款,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游览名胜古迹,甚至有的用假票据套取公款个人渔利。有的领导干部相互攀比,用公款购买高档手机,配备豪华汽车等。

  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

  1、放松自我教育,思想麻痹松懈。剖析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纵观其人生历程,不难发现,大多数领导干部在成长之初或任职之初,有着远大的思想抱负,思想政治是可靠的,尚具有一定的党性观念,工作上勤奋敬业,积极努力。但是,随着政治上的进步,地位身份发生了变化,加之长时间不注重理论学习,放松自我教育,在一些公务活动和人际交往中,思想麻痹松懈,从开始的受之有愧到习以为常,从谨慎行事到肆无忌惮,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逐步偏离正确的轨道,导致思想滑坡、人格蜕变。

  2、爱慕面子虚荣,滋生攀比心理。大凡在领导干部中都有一个“领导形象”的概念,有些领导干部能把这个“形象”与党的形象紧密联系起来,而有些领导干部却把这个“形象”与个人的虚荣面子狭隘地混为一谈,往往以“看看人家”又想想自己,滋生攀比心理,造成心理天平倾斜,并从另一方面产生“武装形象”的欲望和念头,唯恐寒碜自己。甚至奉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利用权力大搞裙带关系,任人唯亲,封妻荫子,结帮拉派,于是,着手实施“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和“千里做官为求财”的人生信条。

  3、贪图安逸享乐,追求腐朽生活。有的领导干部一旦做官掌权,便贪图安逸享乐,失衡心态造成自我补偿心理,羡慕他人灯红酒绿的“气派”转而“傍大款”,与个体老板打得火热,搞权力共享、利益分享,疯狂敛财,包养情妇,认为“天老大、我老二”,目无组织,心无群众,专横跋扈,追求腐化奢侈的生活。

  4、明知故犯敛财,试图侥幸漏网。在违纪违法干部中,多数是明知行为不轨而为之。其中的缘由就是侥幸心理作祟,有的自以为隐蔽而忘乎所以;有的以不一定能查到自己头上面自我安慰;有的以“关系网”、“保护伞”撑腰而有恃无恐;有的以早已订立的攻守同盟做好自我保护准备;有的甚至东窗事发仍负隅顽抗试图侥幸过关。

  (二)客观方面

  对三年来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分析,近些年在干部队伍的管理和教育方面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干部的培养教育淡化。这些年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党委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加大了力度,推进民主选举,加强任前公示,严把考察程序,增强透明度,扩大知悉面。又通过党校培训和平常组织的政治学习来提高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不能否认,的确有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但是,在他们走上领导干部岗位后,在继续成长过程中的培养教育却往往被忽略、被淡化,甚至把对干部成长过程中的培养完全等同于提拔重用或泛泛的学习教育,这是一种概念混淆。如果对领导干部重任用、轻培养,就如同只注重栽种树苗,而不注重施肥、浇水,最终就会枯萎、死亡。

  2、对干部的监督乏力。我们把干部的政绩纳入任期管理考核,往往在理解上偏重于“只讲收获、不看耕耘”。其实,看一个领导干部的政绩,其创造政绩的过程也是很重要的。忽略了过程,也就相应弱化了环节中的监督,一级管理一级,一级监督一级的两个作用显得失调。于是,造成拉关系、浮夸、搞假政绩的现象滋生,腐败的温床随之应运而生。

  3、制度的落实还不到位。在分析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调研的同时,对各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方面和落实情况也进行了了解。这些年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方面的制度应该说不少,某些违纪违法的干部对相关制度也是了解知悉的,关键还在于落实上缺乏力度,存在“死角”,制度形同虚设,导致干部首先不遵守制度而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4、预防工作凸显薄弱。从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来看,这些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了打击和惩处的力度,大要案查处数量骤增,窝案串案节节告破,一大批腐败分子受到了严厉的惩处。但是,在行业领域的预防机制上,在抓动态、抓超前调研预防上相对显得薄弱,给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以可趁之机。

  三、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办案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线索难寻。由于违法违纪的行为越来越隐蔽,通过常规的审计、检查很难查出线索;作为举报主体的群众,也因违法违纪行为的秘密化,难识“庐山真面目”,而无法举报;许多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外性增强,外来客商给予党员领导干部好处后,除非被贿赂者未能按其意愿行事,一般是不会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据统计,2005至2007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信访线索查处的案件为461件,仅占三年立案总数的49.3%。

  2、调查取证艰难。随着涉外违法违纪行为越来越多,即使发现了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因大量的证据在“境外”,人难找,即便调查人员费尽周折,找到有关知情人,对方不愿配合,办案人员往往无功而返。特别是对一些违纪情节不严重,即便受处分也不会影响其职务的领导干部,知情人往往采取“避而不见,见而不谈,谈而不实,实而不写”等消极办法应付办案人员。至于案件知情人涉及的民营企业主、个体户等,难度则更大,想见一面都很困难。因此,在实践中,取证难成为执法执纪机关办案的一大难题。

  3、查办大案要案阻力大、干扰多。从办案的实践来看,每办一件大要案特别是查处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时,几乎在每一环节都要受到这样那样人为的干扰,使得本来很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或者不了了之。这些阻力和干扰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往往以被查处对象是“有贡献的人”、“名人”、“能人”等为理由亲自出面做工作,要求执纪执法部门做出“慎重考虑”。另一方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查办案件的阻扰。有的为了谋取局部和小团体利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对自己有利,哪怕是违纪违法也视而不见,甚至加以庇护。有的为了争取资金、项目,一些领导纵容甚至指使下级向上级掌握财物和项目审批的部门大肆送钱送物,出了问题之后极力进行袒护。

  4、协调配合不力,导致违纪违法者成为“漏网之鱼”。有的执纪执法机关办案以创收为前提,有赃款的案子就积极,无赃款的案子该受理的也不受理,以罚代处,不管是违法还是违纪,该移送的不移送,该通报的不通报,一罚了之。

  5、查处手段和业务知识不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将面临着查办方式和手段的考验。然而大部分基层办案人员只能用一张纸、一支笔的办案方式,办案的设备陈旧,手段单一。电子监督、网络跟踪等先进办案手段受到限制,致使案件突破错失良机。办案人员的知识面窄,业务能力不全面,使我们的办案人员在办理普通的违法违纪案件时,得心应手,一旦遇到偷税骗税、行业特点突出的新类型案件时就寸步难行。

  四、做好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和防范的对策

  我们认识到,要进一步遏制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高发多发势头,在当前以及今后的案件检查和防范工作中就要结合新形势、新动向和新特点,对干部队伍加强教育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多策并举,切实做好案件防范工作。

  1.强化认识,切实绷紧惩治腐败这根弦。要解决对查办案件的认识问题,一是要认识其长期性。提高对办案工作的认识,要把查办案件工作贯穿于反腐败全过程。二是注意增强各级党委纪委对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忧患意识。忧患意识越强,长期作战的思想树得越牢,对查办案件的认识就越高。三是对不重视办案工作的地方,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重点解决个别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特别是纪委书记对办案工作的认识问题。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重视办案工作,不仅是党赋予的神圣使命,而且是落实惩防体系建设的题中之义。

  2.对查办案件工作要科学统筹,宏观把握。查办案件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何从宏观上把握好办案工作,至关重要。要解决好纪委班子对办案工作的领导问题,形成有力的领导机制。分管案件领导要精于统筹谋划,敢于承担风险,促进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纪委一把手要亲自抓查案工作,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去分析案件,把握办案时机,力求取得政治、法纪、经济和社会四效合一的最佳办案效果。二要正确处理查办案件本身的效果与查办案件的政治、社会效果的关系。查办案件必须实事求是,既要讲是非,又要讲利害,有案必查,有案查好。要坚持“二十四字”方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同时,要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把握,立足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综合考虑政治、社会效果。要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增强大局意识、服务经济意识、与时俱进意识,把注重政治、社会效果贯穿到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努力做到组织、群众、被调查人员基本满意,达到惩一儆百和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实际行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的。三要注意保持办案工作平稳局面和案件稳定。教育办案人员树立服务和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观念,把讲安全、讲政策、讲成案变成每一名办案人员的自觉行动,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违反政策问题的发生。时刻关注办案对象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做好工作,保持案件证据的稳定。四要对案件的走势和可持续发展要在更宽视野、更高站位上进行把握。对案件走势和可持续发展的宏观把握水平决定着工作的成败。宏观把握的高境界是宽视野谋划、高站位运作,其核心是正确而超前的判断。对案件的总体走势、主要阶段、关键环节、重要涉案人的突破等的判断,一定要坚持从已经印证的客观事实出发,进行辩证思维,考虑事物发展的多种可能性,从中选择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五是查办案件的组织指挥、谈话取证、安全保障三条线要协调一致。对办案工作的宏观把握,说到底是要始终保持办案工作的强劲势头。

  3.不断强化组织协调工作职能,形成惩治腐败工作合力。在案件复杂程度和查办难度增加的情况下,在强调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条件下,能不能强化纪委组织协调,对于办好案件非常重要。近两年,市里围绕案件线索移交、情况通报、案件移送处理等协调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强查办重要复杂案件组织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这些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协调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在大多数县(市区)党委都有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出作用,机构不能形同虚设。执法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注意发挥各个层次领导同志的主观能动性。对个案的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定位必须清晰,只有依纪依法发挥好各自的办案优势,综合运用多种办案手段,才能形成办案合力。

  4.进一步拓展查办案件领域,全面开展查办案件工作。要按照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的要求,拓展办案工作领域。在继续坚持查办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这一办案工作重点的同时,还要重点查办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要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认真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在征地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

  5.适应形势需要,努力加强办案队伍建设。新形势下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日趋尖锐复杂,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办案人员如果经受不住这种严峻的考验,就会严重影响公正执纪执法,损害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一手抓办案工作,一手抓队伍建设,一刻也不能放松。对办案人员一定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监督,做到以教育增强素质,以制度规范行为,以监督保障公正,以管理提高效率。加强业务培训和研讨,总结和把握办案工作规律,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要狠抓办案作风建设,反对急功近利、心浮气躁,要努力增强办案人员思想建设,切实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办案领导要深入一线,全面掌握案情,靠前指挥。要厚爱办案人员,做到在政治上信任重用他们,在工作上支持帮助他们,在生活上关心爱护他们,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6.注重培养,加强思想教育。防范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从源头抓起,抓好领导干部思想灵魂的塑造。首先,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充分认识到不良行为的危害,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要强化领导班子思想教育,提高和发挥领导班子整体功能,促进领导班子成员间的相互教育、自我教育,不断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其二,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既要注重树立正面典型,大力表彰宣传,弘扬正气,又要注重以反面典型做好警示教育,要把教育深入到基层单位,扩大教育的层面,突出教育的效果。其三,注重对领导干部任用后成长过程的培养,上级领导和组织人事及党政部门要多投入精力给予关心、帮助,及时把握其工作动态和思想动态,建立必要的谈话、谈心和定期思想汇报制度,做他们的主心骨和引路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上的健康成长。

  7.加强深入调研,做到超前预测预防。当前,各种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将不断出现,加强调研,超前预测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注重在新的改革举措实施期间,要加强调研,尽快健全相关配套的预防机制。二是在企业面临改革、改制、破产、重组期间,要加强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到基层第一线加强调研,把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问题作为调研的方向和重点,从中发现问题,并健全预防对策。

  

篇十五: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纪检监察必需找准定位,在本职工作上下功夫。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来定"准'位,而不出现偏差,需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对纪检监察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仔细贯彻落实,凡本部门的重大活动、重要措施、重要信访举报、大要案件的查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都要准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二是处理好与局党组的关系。始终坚持党组的领导,要与党组保持高度一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做到"五个主动':主动提出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计划和支配,准时提交局党组商量讨论,争取支持;主动向局党组汇报群众信访、本部门和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问题,主动谏言献策,为局党组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组分忧解难;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拓宽工作局面。主动承当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是处理好与局机关各部门的关系。要坚持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不包办代替,不超越权限。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的,勇挑重担,当好主角。需要协作的工作,恰如其分地当好配角。在工作方法上留意防止和克服两种倾向:一种是"钦差大臣'式,处处插手,横加指责;一种是"聋子的耳朵'式,怕得罪人,不闻不问,明哲保身。只有找准定位,在本职工作上下功夫,

  

  才能真正发挥纪检监察的作用。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将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系统

  化。执法检查是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防范和

  准时发觉药品监督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监察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做到"关口'前移,主动出击,全程参加每季度一次的执法检查。通过对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执行状况,稽查案件的检查、执行等状况进行检查复核,从中发觉问题,辨症施治,有针对性地建立监督约束机制,筑起权力腐败的防火墙。把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增添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前瞻性,有利于提高执法和监督水平,增添工作的实效性。同时,还可以通过执法检查,找准管理上、制度上的薄弱环节,针对问题讨论分析缘由,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和改良措施,逐步建立一套既切合实际又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要实行"防、堵、查'三位一体的综合整治方法,标本兼治,加大建章立制和从源头上治理的力度。对那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人和事,必需坚决查处,毫不留情;而对于一时失足,犯一般性错误,尚能挽救解脱的干部应给予机会,要将以礼服人,以情感人,以制度管理人贯串日常工作中。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纪检监察干部要增添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自身建设:一是拔高起点,做复合型干部。仔细

  

  学习,刻苦钻研,要增添理论功底,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组织协调、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要主动介入机关的各项监督检查业务活动,增添感性认识和实践阅历,使自己成为既是纪检监察业务的专家,又是熟识药品监督检查的能手,只有充分熟识业务才能使监督工作有针对性,而不盲目;有前瞻性,而不短视。二是求真务实,做有工作实绩的干部。纪检监察不能被动完成上级交办任务,而应结合全局中心工作主动出击,做出扎实有效的工作实绩,使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和地位不能代替、不行缺少,用有"为'来到达有"位'和有"威'。三是严于律己,做廉政勤政的干部。纪检监察工作由于有其自身的特别性,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必需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言行,留意维护和塑造纪检监察干部形象,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展示纪检监察干部风采。四是注重调研,做讨论型的干部。要做到"三勤':脑勤、腿勤、手勤。"脑勤'即勤于思索,擅长从平常的工作中总结、发觉和提炼具有规律性的东西,不就事论事:"腿勤'即勤下基层,潜下心多作调查讨论,不做蜻蜓点水式的干部:"手勤'即结合实际尽可能多地作一些理论方面的探讨和分析,留意捕捉有特色、有价值的工作方法和阅历。

  四、增添创新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是推动事业进展的动力和源泉。要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就要不断增添创新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是要把本单位工作阅历系统化。要依据形势和任务的改变,不断讨论、总结本单位工作阅历,形成新的较为完善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方法,并不断总结提高,创造出更加系统、更高层次的新阅历。二是要把上级精神具体化。贯彻上

  

  级精神不能简洁照搬照抄,当传声筒、收发室,要吃透上级精神,将上级要求与本单位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在贯彻落实中创新。三是要把外地阅历本地化。现代信息的快捷,使我们足不出户就能看到、学到许多外地和外单位的新思路、新方法,但我们要结合实际,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在学习的基础上树立新观念、开拓新领域、提炼新方法。四是要使本单位工作特色化。抓创新就是抓特色,要擅长思索,主动探究,形成独具特色和优势的工作阅历和风格。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素养。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纪检监察工作,给队伍素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纪检监察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是纪检监察队伍存在的普遍问题。因此,要努力充实纪检监察队伍力量,加大纪检监察干部提拔、沟通、调配力度,利用各种机会、多种渠道选拔、沟通年富力强、刚正不阿、勇于创新、整体素养较高的纪检监察干部。切实搞好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有用、提高的原则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同时,要适时、适地组织干部到外地或在本市开展考察调研活动,以沟通阅历、开阔眼界、提高素养,努力培育和塑造"可亲、可信、可敬'的纪检监察干部新形象。六、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工作局面。纪检监察工作必需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协调协作,才能形成反腐败的强大合力。当前,尤其要在三方面下工夫:一是当好参谋助手。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向党组汇报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要主动想全局,对上级指示精神提出符合本局实际的

  

篇十六: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不仅如此同级党委的权力和影响力远大于上级纪委对于基层纪委的影响能力造成基层纪委在报告的过程当中往往是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征得同级党委的同意后才会向上级纪委报告极大地影响了基层纪委在监督当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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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纪检监察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卓巧真来源:《现代交际》2017年第06期

  摘要:近期,中纪委提出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三转”问题的要求,这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就如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履行监督责任有了更多的可行依据。但在如今的纪委监察实际工作当中,履行监督责任却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的环节。

  关键词:纪检监察监督改革监督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6-0081-01

  一、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存在一定欠缺。当前,很多领导干部自以为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养很高,不需要受到纪委的监督,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监督对于自己来说是多此一举;还有部分干部对权力极其在乎,怕自己一旦被“监督”就会被认为是“监视”,担心自己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下降;另外一部分人则认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不信任的表现,因此从心底对监督产生反感情绪。此外,还有部分干部职工不敢对上级进行监督,不仅仅因为上级掌握着自己的前途和命运,还受到下级服从上级的惯性思想,所以很多干部职工就会存在想监视又不敢监视的矛盾心理。

  (2)领导机制与工作机制不顺畅。在基层纪委由于受到编制和经费等条件限制,基层纪委的工作人员很少,纪检班子不健全,纪检委员出现兼职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即便是有编制,在基层来说,年轻的干部职工很少,有党员身份的更少,基本上符合条件的不是年纪偏大就是其他的条件未达到,导致纪委班子难以配齐。不仅如此,同级党委的权力和影响力远大于上级纪委对于基层纪委的影响能力,造成基层纪委在报告的过程当中,往往是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征得同级党委的同意后,才会向上级纪委报告,极大地影响了基层纪委在监督当中的公信力。

  (3)制度不完善增加监督难度。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活动的不断展开,中央和各级对于监督责任越来越严格,要求越来越细,反腐败的力度也不断加大。当前,监督和预防机制日益增多,但在执行的过程当中,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好,发挥出来的作用还很低。此外,还存在制度设计并不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因而在执行的过程当中,难度往往很大。甚至有些纪委人员还沉浸在过去的思维当中,认为同一事务可以有多重管理,不按照当前的规定执行,只流于形式,监督管理空缺的现象仍然存在。

  (4)纪检监察的自身建设落后。当前,很多基层监察干部仍旧存在好人思想,喜欢当“和稀泥”的角色,而不敢与恶势力硬碰硬,导致惩治腐败的力度极其不够。部分地方对于党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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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查出的腐败问题和案件太少,震慑的威力不强,很容易让人有侥幸心理。此外,监察机关对于党员干部工作之外的生活做不到常态化的监督,对于不良苗头的制止能力较低,让许多作风问题难以根除。

  (5)社会发展的复杂环境影响监督。我国正处于转型之中,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依旧屡屡发生,很多消极腐败的问题没有根治,这样就容易增加纪委在执纪过程中的监督难度。从我国的文化传承来看,礼尚往来的观念还依然存在,传统思想和文化的禁锢,影响了监督氛围的形成。

  二、对策与建议

  (1)厘清职责,找准工作定位。要不断细化分别对于党委和纪委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让纪委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和同级党委的领导,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当中的工作职责,纪委要不断明确责任的定位,要不断开拓创新,把握责任监督的本质,集中力量履行好监督责任,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党风廉政建设上,争取做到在监督上不缺位和不越位。同时以监督和再监督的工作方式为发展的动力,既为纪检部门的主体责任保驾护航,又增强自身的监督责任。

  (2)转变方式,提高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的优势,对基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方法;对于政策不明晰,把握不准的要及时提供业务指导,帮助其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对业务监管责任,纪委不能代办和替办,应及时把监督权交给业务监管人员,通过“再监督”,监督部门履职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执纪问责,促使各部门依法行政。发挥好基层纪委的监督职能,定期听取监督责任汇报,研究和制定纪委考核办法,保证纪律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3)改进作风,监督形成常态化。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强化作风建设,加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明察暗访和问责力度,形成“反四风、树新风”的良好氛围。及时出台监督实施办法,实现“监督与被监督”双重管理,避免出现工作青黄不接和部门权力弱化等现象。同时,健全考核机制,在追责上,要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从党员干部的思想上、作风上下足工夫,推进作风建设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4)强基固本,提高干部队伍建设。纪委监察机关要提高监督责任就必须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不断加强纪检干部队伍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规范,让其做到既能监督又有自律意识,同时要定期加强干部的思想建设,提高业务水平,通过培训、代训等形式,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纪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干部内部管理制度,对于涉及违法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和从严处罚,努力打造一批担当、忠诚、干净的执纪队伍。

  (5)认真履职,不断推进廉政建设。纪委监察机关要时刻协助党委落实廉政建设,严格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强化问责机制,规定细则措施,优化问责流程,同时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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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加大查案和办案的工作力度,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此外,要从严遵守执纪纪律,把问责、追责、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三、结语

  在新形势下,如何履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强化使命担任,成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动力,这也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加以探索和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移动湖南公司课题组,黄立伟,王德厚,包万郑,蒋志衡,彭美川,周跃.国企基层党建标准化建设的研究与实践[J].企业文明,2017(2).

  [2]刘芳.基于反腐倡廉建设分析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创新策略[J].东方企业文化,2013(21).

  [3]如何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管理[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003).

  责任编辑:孙瑶

  

  

篇十七: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纪检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纪检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在接受别人的监督。王岐山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指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廉洁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不具备天然“腐败免疫力”,尤其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才能有底气更好地监督别人。一、充分认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反腐倡廉的重任。应该说,纪检监察机构自恢复以来,在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威信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发挥了其他机关无法替代的作用,老百姓对此也是充分肯定的。毋庸讳言,我们也应看到纪检监察机关在自身建设和内部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从主观思想认识来看,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意识淡薄。少数领导干部对内部监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对存在的问题不敢正视,导致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个别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特权思想,不愿接受监督。还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提拔上难于进步,对监督抱无所谓态度,思想上抵触,行动上应付。

  从外部监督环境来看,组织和群众对纪检监察干部信任有余,监督不足。纪检监察干部同样面临着拉关系、说情、贿赂等方面的诸多考验,也存在廉政风险。目前,纪检监察干部防范风险更多靠自身的品格和操守来保证,但这种自我监督的维度毕竟是脆弱的。组织和人民把监督权力交给纪检监察机关,谁来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一定程度上讲,存在信任大于监督、监督不够的问题。

  从内在监督机制来看,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体制不够完善。一是监督的办法还不够有效管用。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台了内部监督管理文件和规定,有的比较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有的对干部八小时以内“工作圈”管理监督的多,对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管理监督的少;对违反工作程序等一般性工作环节管理监督的多,对一些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约不够。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执纪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造成部分工作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责任追究上往往碍于情面不能够从严处理,影响了监督效果。二是监督的渠道还不够畅通便捷。按照党章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但上级纪委离得远,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形成经常性监督;同级党委对纪检监察机关往往又比较信任,容易忽视对其监督;下级监督缺乏有效的途径和办法,监督效果不够明显。由于信息不公开,干部与群众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沟通机制、群众知情机制不完善,导致群众参与监督的程度仍然不够。三是监督的方式还不够直接有力。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大多采用绩效考核、述职述廉等方式实施监督,往往注重工作层面的多,而忽视了思想层面的监督,监督方式还不够全面直接。

  从监督的力量保障来看,监督的组织体系不够健全。一是缺乏一个专

  门的监督机构。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组织机构不统一、不健全,有的把干部监督工作放在干部室,有的放在办公室,有的放在机关党委,没有形成统一的干部监督机构。二是缺乏规范性的内部监督法规依据。尽管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对强化内部监督进行了探索,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仙桃市也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的实施意见》,但从全国来看,目前还没有一个类似于《行政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等规范性的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法规文件。三是缺乏操作性强的内外监督体系。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体系不够系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可操作性也不是很强,有时存在前期监督调查和后期监督处置脱节,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闭合系统。

  二、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1.分权制约的原则。权力过于集中必然导致腐败。要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同样必须围绕信访承办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法纠风权、干部选任权、资金资产处置权,建立健全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纪检监察机关班子成员之间实行合理分工,各室之间科学制权,实现分工制衡。2.上下结合的原则。干部监督是一个涉及多主体、多形式、多环节的系统工程。要全面推进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执法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明确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班长”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机关室主任应担负的监督职责及督查办法。坚持把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有机结合,形成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监督机制。3.公示公开的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经得起组织和群众的检验。要把纪检监察的各项权力通过公开栏公示、

  网络媒体公示、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对权力运行过程和各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并对外公开执行情况。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干部监督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最好的保护、最真诚的帮助。干部监督工作要在惩处干部的同时体现对干部的教育爱护,两者相互结合,共同促进。惩处干部起到警示作用,引以为戒;教育干部起到保护干部,避免犯错误,惩处和教育干部都是对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形式,有利于促进纪检监察事业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1.着力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引导,强化自我监督。一是要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纪检监察干部处在反腐倡廉第一线,如不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拒绝监督,逃避监督,很容易陷入迷途,甚至自毁前程。要通过会议、专题讲座和党课等形式,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文件,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二是要发挥好表率带头作用。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起表率作用,凡要求基层单位和部门执行的,纪检监察机关首先执行;凡要求别人做到的,纪检监察干部首先做到;凡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做到的,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首先做到。三是要开展好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每年组织开展内容不同的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好“四个先正于”(纪检监察机关先正于其他党政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先正于其他党员干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先正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先正于一般纪检监察

  干部)教育。当前,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把深入学习纪检监察工作纪律等贯穿于教育活动的始终,增强自我免疫力。

  2.完善纪检监察业务工作流程,强化岗位监督。一是合理分权。按照委局领导班子、内设室、干部工作岗位三个层面,明确每一层面人员的岗位责任,逐一制定防范措施,实现“决策权”、“调查权”、“处分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分离,防止权力集中发生廉政风险。如,受理信访人员只受理信访转办,不直接查办案件,查办案件人员只调查突破案件,不从事案件定性处理。二是编制流程。针对容易发生的廉政风险点,编制业务工作流程,将风险点在业务工作流程上予以标识,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如案件办理的案件谈话和调查取证两个风险节点,在案件办理流程上予以标识,同时,制定防控措施,要求案件谈话突破和外出取证时,必须2名办案人员同时参加,防止逼供或串供,取假证等情况发生。建立跟踪回访制度,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室找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回访,了解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情况。两年来,仙桃市共查找纪检监察机关岗位廉政风险点36个,制订完善业务工作流程图32个,对29项权力进行流程再造。三是加强防控。主要抓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前期防控主要是在思想道德建设和制度机制层面主动做好防控。中期监控主要是根据岗位廉政风险不同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一级廉政风险由委局主要领导监控;二级廉政风险由委局分管领导监控;三级廉政风险由内设机构负责人直接监控。后期处置主要是针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处置。重点实行“三书一究”,“三书”:《廉政风险预警告知书》、《廉政风险预警督办书》、《廉政风险责令整改通知书》;“一

  究”:对有明显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逐级建立报告制度,并按有关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处理;造成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3.健全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办法,强化制度监督。把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放在首位,建成覆盖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从体制机制上筑牢监督防线。一是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议事,修订完善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凡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干部任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等都召开纪委常委会或班子成员会集体研究,保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二是公开公示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和层次,提高公共权力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纪检监察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在党务公开网和本地廉政网上公开,让群众知晓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监督纪检监察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建立案件查办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对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三是干部轮岗交流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轮岗制度,普通岗位5年内必须轮岗,重要岗位3年内必须轮岗。如,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纠风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轮岗交流,加强权力监督,防止干部因从事某项工作时间过长,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四是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追谁责”的原则,实行分层追责。对纪检监察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有违纪或过错行为的,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室主任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有关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对有问题的干部,不护短、不袒护、不搞内外有别,坚决予以查处,对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坚决予以调离。同

  时,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定期巡访制度等,对有问题的纪检监察干部及时诫勉。对纪检监察干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巡访,巡访被查处对象,巡访相关涉案人员,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情况,并把巡访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4.拓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渠道,强化立体监督。目前,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仍然是以内部自觉遵纪守法为主、外部监督为辅的格局,要拓宽监督渠道,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监督纪检监察干部。一是组织监督。坚持上级监督下级,经常向省纪委监察厅汇报工作,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经常向市人大、市政协、民主党派等通报工作,接受组织的监督。明确干部室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科室,开展经常性干部监督,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保证纪检监察干部的清正廉洁。二是社会监督。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离退休老干部等为行风建设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让行风监督员为纪检监察干部“把脉问诊”,对纪检监察干部实施全方位监督。三是舆论监督。要坦然面对舆论监督,坦言工作得失,习惯在监督下工作。要乐于与新闻媒体打交道,与记者交朋友,一方面,让媒体记者宣传纪检监察工作,营造纪检监察工作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让媒体记者监督纪检监察工作,规范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行为。四是家庭监督。通过发放《家庭助廉倡仪书》,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家属当好家庭“哨兵”,把好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关。

  纪检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__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__名党员,__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

  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__市纪委监委处置的__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__件,仅占比__%,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

  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二、原因分析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

  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__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三、思考与建议落实__市委“__”部署,推动__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

  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

  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__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纪检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甘肃省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赫莉:从近年来我省查处的省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加强对省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交往圈、休闲圈的监督是一大难点。一些党员干部下了班,就觉得自己没人管了,成了“脱缰的野马”,流连酒楼饭庄、沉溺牌桌、混迹三教九流,搞“小圈子”“拉山头”,有些人什么饭都敢吃、什么人都敢交、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庆阳市原副市长王谦在忏悔书中写道:“和自己交往多的都是老板朋友,工作八小时以外收的是老板的钱、坐的是老板的车、吃的是老板的饭,自己也变成了一个‘老板’,根本不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无数案例表明,一旦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作风

  上被打开了缺口,党员领导干部很容易逐步滑向腐败的深渊。但是,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却是难题,比如如何获取“不良行为”信息,如何规范化常态化监督,需要在建立网格式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单位与家属互动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实践。

  河南省南阳市纪委监委第五执纪监督室副主任梁江:实践中,我们觉得对市管干部的监督存在一些难点。一是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不够具体,很难有针对性开展监督。县处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群众对其违纪违法问题知之不详,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往往缺乏实质性内容。如群众举报某县法院院长坑骗群众,与反映人联系后,反映人却举不出具体事例,无法开展下一步工作。二是监督方式统筹协调不够有力,没有打好“组合拳”。党委、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等均负有日常监督职责,但相互协调配合不够,没有真正形成合力。如唐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某某多年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未被发现,经谈话函询一直隐瞒,后因他案牵连,经立案调查发现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三是有的监督者轻执纪监督、重审查调查,思想观念有待扭转。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轻全程监督、重事后处置;有个别干部畏难于监督工作形势严、任务重、压力大,不敢较真碰硬,转而热衷于做“太平官”。

  江西省上犹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刘鸿懿:当前,县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职责方面,除了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有“重大案、轻小错”的政绩观偏差之外,主要有如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在落实“第一种形态”方面,有时处理不好质量与效率的关系。实施函询、约谈提醒、诫勉谈话的程序不亚于执纪审查,以约谈提醒为例,目前有制定方案、谈话报告、了

  结反馈等六个步骤,程序规范,有助于保证谈话质量,但如何提高效率是个问题。二是在基层熟人社会中,纪检监察干部对强化日常监督有较大顾虑。县里的纪检监察干部与监督对象“低头不见抬头见”,有的互相之间很熟悉,在监督中经常出现自己的子女及亲人就在约谈、诫勉对象所管辖部门或单位就读、工作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抹不开情面、拉不下脸”的情况较为突出。三是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还有待增强。有些党员干部认为被通报的影响面更大,不利于今后开展工作,存在“宁愿被警告处分,也不要被通报”心理。还有的当事人为逃避监督,通过各种层面打招呼、说情、请托等方式,干扰日常监督工作。

  几位纪检监察干部感受到的这些问题,并非日常监督所面临难题的全部。有问题不可怕,只要各级纪委监委直面问题,出实招、用实功,加强日常监督遇到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篇十八: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是要看错误事实中的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是否清楚特别是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一定要把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分清楚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

  今天,我要说的题目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目的是希望大家对案件审理工作能够有所了解,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重视。下面,我从以下六个方面向大家说一说。一、什么是案件审理工作?我们说的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所做的审核处理工作。案件审理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流程中,处于最后的一个把关位臵,也可以说是最后的一道工序。案件由信访举报、初核到立案调查,然后才到审理。查办案件就好比一个工厂生产一件产品一样,从备料到初加工,然后到生产出成品,最后到质量检验环节。审理部门就好比这工厂的质量检验部门,由它按照标准检验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案件审理工作就是案件查办工作质量检验的环节,它对案件查办的质量起着检验把关的作用。根据党章和党纪条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承担;承担查办案件任务的人员不能再承担审理工作;审理案件是通过对移送的案件卷宗材料的审查来进行的;案件审理工作有着自身应遵循的规律、原则、要求和

  程序。二、要充分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可以用“五个是”来加以概括:一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三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经的法定工作程序和重要环节。四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证。五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对审理工作的地位做过这样一段表述,他说:“从工作地位看,案件审理部门已成为从多方面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策和审定案件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我体会,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保证案件质量起着监督制约的作用。根据党纪、法规的有关规定,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结束以后,对于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案件审理的职责不仅是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同时也要对移送案件在调查阶段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进行监督。主要是审理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我们说,符合要求的就可以提交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缺啥补啥,有的可以退给

  检查部门去补充。总之,案件必须达到要求的标准。否则,这起案件就不能过关。我们说,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可以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失误,可以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避免调查处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错误。还可以说,即便一旦发生错误,经过审理环节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二是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对案件做出正确决定起着参谋助手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对每起违纪案件的处理,都是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对于案情的审查和处理,主要的方式和方法就是听取审理部门的汇报。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案件的错误事实、证据、错误性质、处理意见是否合适,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研究,完善不足,补充缺憾,平衡政策,拿出有依据的意见,供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时参考。这就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三是对被审查对象起着保障、教育的作用。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是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认真审查卷内的材料,直接听取本人意见,坚持对的,纠正错的,使之受到公正处理,这就是对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起到的维护和保障作

  用。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不只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还有找被审查人核对事实、找本人谈话这么一个程序。所以说,通过审查材料和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使之得到公正的处理。这样就能对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起到维护和保障作用。同时,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可以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员,帮助他们明辨是非,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可以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除了上述所说的以外,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还形象地做出比喻,他把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形象地比喻为“三口”——关口、出口和窗口。所谓关口,从字面讲,就是来往必须经过的地方。之所以说案件审理部门是关口,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凡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把关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案件审理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经过的关口,不经过这道关口,对案件进行了处理,那就是程序违法。所谓出口,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或经党委批准处理的案件,它的处分决定的制作、处分决定的下达,都是由案件审理部门按程序予以办理的。也就是说,处分决定都是从案件审理部门这一个口出,其他部门无权办理。所谓窗口,就是说,案件审理工作是处理各类党纪政纪案件的集中地。在这个环节上,政策掌握得如何、案件处理的轻重、案件处理后效果怎样,都由案件审理部门来加以平

  衡把握,这个部门工作的好坏,水平的高低,集中反映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代表着纪检监察机关的门面,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对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我们说,峰岩书记比喻的关口、出口和窗口是非常贴切的。(三)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在基层搞调研的时候,有很多人反映,在各级纪委工作中,重检查、轻审理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既然审理工作有着以上所讲的地位和作用,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为什么还存在重检查、轻审理的问题呢?我看有这样两个方面:一是从工作流程看,审理工作是最后一道关口,我们就上面提到过的工厂来说,产品生产出来,如果质量检验这儿过不了关,被否掉了,一般领导也不愿意,咱各级领导也不愿意,案件检查工作部门也不认可。所以说从工作流程看,它是最后一道工序。大都认为,既然产品都生产出来了,即案件已经查结了,这最后一关也就无所谓了,再说你要都检出不合格,不前功尽弃了吗?二是在检查环节,案件好不容易突破了,在突破过程中,有的是纪委领导直接领导办的,有的是靠前指挥、亲自参与办的。在领导的头脑中,案件的检查过程或者检查的违纪事实基本形成了一个固定模式,觉得到了审理环节,审审就完了。所以出现了案件一经移送,就让审理马上拿出意见,特别是需公开处理、有时限要求的,让审理加班加点三天两天就拿出意见来。我们说这样就很容易出问题,这是不符合要求的。因此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统

  一思想,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那么,如何高度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呢?我认为,主要应该做到“四个一定要认识到”:1.一定要认识到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我们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作用及特点,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关键在于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办事、依法行政集中体现在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中。查处违纪案件是惩处的一个手段,是四项职能之一,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必须要依法办理,也就是说要依法行政。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经过审理,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这是查办案件的法定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办理案件。因此,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执政、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2.一定要认识到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保障党员和干部的合法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章和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案件审理工作规定的“坚持与被调查人谈话制度,核对违纪事实,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以及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程序等等,都体现了对党员和行

  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依据政策法规对案件进行审核,就能充分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包括有严重违纪违法人员的合法权利,有效维护党内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3.一定要认识到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严肃惩处腐败分子的有效手段。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惩处腐败分子,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坚持案件审理制度,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支持和鼓励案件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党纪政纪为准绳,正确执行纪律,有利于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一些有影响的大案要案,集中力量,及时审理,及时作出处理,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的惩处和警示作用,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有利于弘扬正气,打击邪恶,推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4.一定要认识到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严格办案程序、保证查办案件质量的内在要求。通过对违纪违法事实的审核和办案程序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不足之处,并客观地提出处理建议,为案件的恰当处理奠定扎实的基础,这是案件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近几年来,违纪违法活动呈现一些新的特点,不仅使案件的调查更加艰巨复杂,而且也给案件的定性处理增加了难度。特别是近年来,在办案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

  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特点,违纪违法者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比如说由“公开索要”转为“私下交易”,由“直接接受”变为“间接受益”,由“现货”一次一利索变为“期权”曲线敛财,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办案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在证据鉴别、事实认定、程序把关方面的优势,正确运用法律和纪律武器,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切实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三、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范围(一)案件审理工作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案件办法》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查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在这里需要和大家说一下,长期以来,申诉复查工作的任务一直都在审理部门。申诉复查工作主要是指本级纪委或党委处理的案件,处理后本人不服而提出的申诉,本级纪委对申诉所作出的复查工作。这种自己审理、自己复查的工作制度,弊端很多,也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精神。对此,2003年全国案件审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审理与复查要分离。去年,中央纪委又明确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审理和复查要分设。这一改革或者说是变化,可以说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内部监督制约,合理界定举报、检查、审理、复查工作的职责,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走向法制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趋势。现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对省一级已明确要求要实行分设,要求要设立专门的申诉复查机构。现在省纪委已向省编办提出单设复查机构的申请,据编委有关部门说已经同意。这样就由这个部门来负责申诉复查工作。中央纪委要求地(市)一级应设专门从事申诉复查工作的人员。申诉复查工作在这里就不多讲了。当前,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也在不断地拓展。自2003年全国案件审理工作会议以来,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确有力的领导下,全国的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各级审理部门和审理干部不断改革创新,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收到良好的效果。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在讲话中指出,案件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所承担的审理、复查以及执行、指导、协调、监督、程序法规、调研、教育等九项职能,构成了一个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完整体系。这九项职能具体说:一是审理。审理是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二是复查。复查是审慎做好申诉复查工作,切实保障党

  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三是执行。执行是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有效执行。四是指导。指导是加大业务指导力度,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五是协调。协调各方,及时研究解决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六是监督。监督是敢于坚持原则,强化监督的力度。七是程序法规。程序法规是完善程序性法规,推进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八是调研。调研是搞好调查研究,以发展的思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九是教育。教育是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案件审理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被调查人的积极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现在,又强调承担行政监察的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这项工作要和申诉复查工作部门合署。(二)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按照中央纪委《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是:1.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这一条是同党员干部的任免权限相联系的。这名党员干部是哪一级组织任命的,对他的处分就应由那一级组织批准。

  2.审理报送上级纪委、党委审批的案件。3.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5.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6.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7.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案件。8.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情况,拟订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9.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这项工作,审理室是有条件的,因为它具备关口、出口和窗口的作用,案件都集中在这儿,案件的平衡性、严重程度、严重性,审理室最掌握。所以说由审理室选出的案例更具有权威性、平衡性和典型性。这些就是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在工作中要把握好这个方向。四、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案件审理程序(一)基本原则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1.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是案件审理工作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审理工作对客观存

  在的违纪行为要全面、客观、准确地予以反映,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公正恰当的定性处理。那么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如何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呢?我认为,要把握住这样四点:一是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定案依据;二是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是必须准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四是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恰当地确定应给予的处分。因此说,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是什么问题就定什么问题,不主观臆断,不带框子,不能推论。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就要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2.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正确执行党纪政纪,不能含糊。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以及本人认错态度,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党规党法,按照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比如,1999年我们随着中央纪委调查组查的大庆联谊股票案。其中有四个人是同一问题同一性质,都是接受当事人送的原始股票一万股。当时调查组分别找这四个人谈话,其中有一个人在谈的当天就将事实如实谈清了,他说既然错了,我承认错误。他是外地的,谈完话后在大庆找朋友借了钱马上还上了。其余三人,有的是当天没谈完。有一个出去还做了一些手脚,隐瞒了一些事实。研究对这四个人的处理时,一开始提出都给党内警告处分。我们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这样没有区别的处理,没有体现出政策,提出了不同意见。

  我们说要么把弄虚作假的提高档次,要么轻的就免予处分。意见得到了采纳。这样就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3.对于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切党员和监察对象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党纪政纪,党员和监察对象既受到纪律的约束,同时也受纪律对其民主权利的保护,这是双向的。如果违犯了党纪政纪,不论其职位高低,资历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按照党章、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进行追究,绝不容许有不受党纪政纪约束的特殊人员。什么是人人平等?这就是人人平等。据有关材料统计,2003年1月至2007年6月,全国查处了77名省(部)级干部,其中有33名被移交司法机关,仅今年上半年就有7名省部级干部受到纪律处分。这说明中央纪委在加大惩处力度,不管是哪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最近,中央对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对天津市政协原主席宋平顺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问题的处理,等等。这一切说明什么呢?我们说,这不仅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而且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在党内,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无一例外。这就是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4.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案件经指定的承办人审理之后,由审理部门进行集体审议;对违纪案件做出处理时,必须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

  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自行决定和批准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处分。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遇见过这样的现象,个别领导干部在一怒之下,手一拍桌子大喊,我给你处分!我撤了你的职!我们说,这是不行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是不能由哪个人说了算的。(二)基本要求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就是我们常说的“二十四字”,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是准确定案的基础,证据确凿是判定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可以说,这二十四字办案的基本要求,是多年来执纪办案经验教训的总结,是衡量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质量的标准,是在办案实践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正确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条规的重要保证,是多年来总结出来的,是办案质量的衡量标准。1.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对违纪问题的结论中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真实、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求的事实清楚是: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因为审理人员是通过对卷宗材料的审查来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明了,表述得清楚;每一个事实均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错误事实必须体现违纪行为的实质,必须是能够

  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这是定案的基础。我认为,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在把握事实清楚上应注意掌握这样三个方面:一是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要把握住所定的错误事实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违反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是否应追究纪律责任。二是要看所定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三是要看错误事实中的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是否清楚,特别是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一定要把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分清楚。拿我们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卷宗里写了这样一段错误事实,某公司的经理,请求市里某领导为之减免城市配套费,准备送给其一笔钱。某领导应允后,让其弟和请托人合伙做生意。其弟接受了请托人一笔钱。事后这个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减免了配套费。这段事实看上去似乎没什么毛病,但是我们觉得事实没说太清楚,比如,事实中的具体情节、手段没有写清。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怎么送的?没写清。再有,为之减免的费用是否违规,是否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等等。我们觉得这

  样的事实,一是太简单,二是没有具体情节。这样的事实就没有达到事实清楚的标准。2.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真实、准确、充分。案件审理工作要求的证据确凿是:(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是查证属实的。(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不牵强附会。(3)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案件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得出的结论确定无疑,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4)认定的每一个事实有相应的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该收集的证据已收集在案。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没有确凿的、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错误事实。现在查办案件中感到取证是相当困难,有的不出证,有的出假证或出伪证,卷宗材料里经常出现有的证言没有说到关键地方,有的证言之间不一致等问题。3.定性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对所犯错误事实性质的认定确定无疑,符合错误自身的本质属性。案件审理工作要求的定性准确是:(1)集中、准确地概括了错误的本质,是什么错误就定什么性质,不能张冠李戴,移花接木。(2)符合党章、《处分条例》及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共产主义道德规范等标准。性质对如何处理起决定性作用,认定过程中必须慎重。现在有的定性不准,一是含糊不清,二是名不副实。4.处理恰当。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认定的违纪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

  规,对违纪人员所做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案件审理工作要求处理恰当是: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我认为,在把握处理恰当时应注意掌握这样几个问题:(1)要符合党纪政纪的处理标准。最适用的就是纪律处分条例,对有些还没有相应的规定作为依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过去处理的、比较恰当的案例进行权衡处理。(2)要注意综合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处理。综合违纪情况就是要根据违纪事实、情节、手段、目的、后果、危害等方面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虑。(3)要正确运用处分适用条款。这就需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恰当处理。恰当处理就是要做到轻重适当,既不要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更不能株连无辜。轻罪重判不能服人,问题很轻,处理重了,被处理人是不会服的。重罪轻判难以惩戒。以前纪委老书记谢勇同志说过这样一句话:“在处理人的问题上,宁可让处理者欠组织的,也不能让组织欠他的。”因此,必须严肃、慎重,把好处理关。5.手续完备。手续完备是指查办违纪案件应履行的程序全部具备。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的批准权限审批。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时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是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制度保证。案件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对案件卷宗材料的

  审查来看手续是否完备。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共七章五十条)规定,正常情况下案件卷宗材料里的手续有:(1)立案手续。卷宗材料里必须有这一手续。《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这部分反映在卷内的手续应该有:①检举或举报材料。这是案件的来源。②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③初步核实情况报告。④立案呈批报告。⑤有立案权的党委或纪委常委会议的决定或批示。⑥立案决定书。(2)调查手续。在案卷材料里的调查手续有:①立案机关组成的调查组名单。前一段时间,我们受理了一起案件。从调查报告和调查组人员名单看,这个案件的调查组由四个人组成。但是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在谈话笔录上发现有另外八个人分别找被调查对象和证人谈话,做的笔录。这些人是干什么的?调查组成员名单里没有,就不具备办案的主体身份。怎么能调查、取证呢?这是不允许的。②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书。③调查取证必须两个人以上。所取的证言要注明证人的身份,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物证、书证要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④调查组应将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被调查人应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⑤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成员及负责人签名。⑥被调查人要写出书面检讨。⑦实施“两规”的案件,必须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3)移送审理手续。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必须移送审理。反映在卷宗内的手续主要应该有:①承办检查监

  察室的意见。②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手续完备,是从程序方面保证纪检监察实体性法规的正确实施。在实际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忽视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性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案件手续不完备,有的缺基层组织的意见,有的没有犯错误本人的检查,有的缺少说明材料,等等。6.程序合法。2003年2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在科学总结以往查办案件和案件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贯彻党章规定的高度,吴官正同志提出了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在原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二十字”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字,那就是:程序合法。程序合法的本质就是程序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必须严格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是程序的法定性。就是说确定的案件办理程序不能任意取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党章和检查工作条例中规定的程序都不能缺。比如:不能不审就定。二是程序的不可逆性。就是说案件办理的程序互相衔接有一定的次序,不能随意颠倒或超越。比如说,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批,这个次序不能颠倒。三是程序的适时性。就是说案件办理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不能随意中止或搁臵。《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核的时限为两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等等。这些规定的时间只能提前,不得延误。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

  需经请示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方可延时。案件审理工作要求程序合法是:移送的案件在检查环节中要符合《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程序性法规,办案行为规范、合法。审理就是依据《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来审查办案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必须履行的程序是否规范,查办行为是否依纪依法办理,证据是否来源清楚、合法,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等等。当前,在查处案件的程序合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现象:一种是随意现象——查办违纪案件不是严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而是根据主观需要任意走捷径。比如,有的案件急于要公开处理,只强调时间性,而不认真履行程序,特别是忽略了审理这个关键的必经程序。审理案件要求的时限为一个月。现在出现一个什么问题呢?为了急于公开处理,让审理加班加点,限三天两天就拿出审理意见。大家想一想,审理是通过对案件的卷宗材料的审查来再现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是过去时,审理人员得看进去,弄明白,有一个再现的过程。然后还有一个提炼形成认识的过程,用条规标准来平衡,不给时间行吗?有的上级纪委派的调查组检查的案件,不属于特殊情况的,也不按照党章规定将相关材料交由违纪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按规定履行程序;有的先调查后办立案手续等等。另一种是应付现象——有的该取的证据没有全部取到;有的就事论事认定错误事实;相关组织未能严格按照党章和审理工作《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纪案件进行认真审查,按审批权限提出意见,而是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不愿得罪人,矛盾上

  交,在履行职责时,走走过场了事。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查办案件中严密的法定程序变得残缺不全,引起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一是影响了执纪的严肃性。由于没有严格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程序执行,有关组织在执行党纪政纪的同时出现“违纪”现象,影响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二是妨碍了有关党组织职能作用的发挥。党章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必须经过所在党支部做出处分决定,按程序逐级审批。由于没有严密地逐级履行审批程序,使处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出现了“断条”、“落空”,致使责任上推下卸,相关组织不能很好地发挥教育、惩治违纪的作用。三是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各级组织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逐级把关形同虚设,违纪案件的处理出现偏差,难以保证办案质量。这些问题应引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要严格对违纪事实的审核和办案程序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为案件的恰当处理奠定基础,切实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中央纪委对案件审理工作明确提出:“审理大计,质量第一。”并把案件审理高质量的标志概括为四句话:一是所办案件符合“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二是做到客观公正、宽严相济,取得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三是组织满意,各方认可,尤其使受处分人吸取教训,受到教育。四是按照“案件审理正确无误”的要求,切实履行审核把关和内部监督职责,确保所办案件质量。

  (三)案件审理程序案件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程序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受理程序、审核程序、审议程序、批准程序和执行程序。今天我们主要说一下受理程序、审核程序、审议程序和执行程序。1.案件受理程序。案件受理,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单位、部门呈报或本委直接查办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由指定人员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也就是说,这个程序主要是审查所移送的案卷材料符不符合受理条件,该不该受理。不该受理的应即退回。2.案件审核程序。案件审核,是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确定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核的工作程序。案件受理后,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理。承办人接受案件后,首先要审查案件的材料及手续,对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应立即通知报案单位补办或补报。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和程序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提交室务会集体审议。

  3.集体审议程序。集体审议是指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工作程序。在这个程序中,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案件审理部门在讨论中要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部门的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要同时上报。将案件审理报告及有关材料,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批。4.处分决定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纪委监察机关或党委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制作批复或决定,下发给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和本人,抄送其管辖的组织、人事部门,督促将处分决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处分决定一经生效,就应坚决执行,不能打折扣。这是体现执纪严肃性的问题。五、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下面同大家说一下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问题。这是审理工作的关键问题,也是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握好的问题。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在批准给予违纪党员或违纪党组织党纪处分的职权范围。也就是说,哪些违纪的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归你这一级纪委或党委批。不归你这一级纪委或党委批的,你就不能批。那么反过来说,归你这一级纪委或党委批的,你不能不批。这个权限一定要把握清楚。因为这个问题很细,哪一级的、给予什么处分,可以说比较复

  杂。我认为,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应该掌握住这样的原则: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具体的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1.隶属管理。就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来划分党委和纪委批准给予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处分的职权范围。具体有四个层次:(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决定外,还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2)对于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但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现行领导管理体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财、物和党的组织关系都垂直管理,直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这些部门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了纪律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准。另一种情况是人、财、物虽然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但是党的组织关系却隶属于地方党委。对于这样的部门的党员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后再处理。

  (3)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4)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对于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有批准权。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应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提出审议意见后,再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党委、纪委审批。对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中,有审批权的部门,在批准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后,应按照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报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同时抄送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说白了,隶属管理,就是说,党的关系归属于谁来管理,那么,处分就由谁来办理。2.级别管理。级别管理是指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划分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给予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职权范围。根据党章的规定和级别管理的原则,中央纪委规定:(1)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批准对违犯党纪的副省、副部级及其以上党员干部的处分(包括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负责批准各自管理的违犯党纪的正、副厅(局)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党的市(地)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的党纪处分。地(市)级、县级党委、纪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批准下一级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2)对同一案件,涉及多人共同违纪,都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级别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有这样两种处理办法:一是统一审批。按照其中职务级别最高的党员的批准权限进行统一审批。根据党章和批准权限的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进行审批;上级党委、纪委有权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因此,案件中职务级别最高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报有权批准的党委、纪委审批,而该级党委、纪委也有权批准案件中其他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二是分别审批。由有批准权限的党委、纪委对其职务最高的违纪党员干部批准决定给予党纪处分,对共同违纪的其他违纪人员进行统一平衡后,提出处分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批准权限,由所在党委、纪委分别做出处分决定。(3)退(离)休和退居二线的党员违犯党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怎么办?按原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离退休后提高了级别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4)对于上级纪委直接立案调查的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的案件,在给予处分时,一般应由上级纪委根据调查的情

  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一并转下级党委、纪委,由下级党委、纪委做出处分决定,按照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上级纪委直接做出处分决定。审批权限问题,还有一些具体的内容和范围,比如说,有的由党委批准,有的由纪委批准;还明确了什么处分归哪一级批准,等等。就不讲那么细了。六、关于切实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领导的问题案件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而且难度大,要求高。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在历次会上多次强调,提出要求。他要求“纪委书记要高度重视,将案件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臵,同反腐倡廉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要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要求,配齐配强案件审理干部,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多次对审理工作做出批示,他在批示中强调:“审理工作十分重要,同志们认真负责,刚直公正,令人敬佩,望继续努力,所审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对下面的审理加强指导,力争无一错案。”他还指示:“案件审理工作很重要,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一是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依法依纪办案。二是要实事求是。查办案件中要坚持错误事实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辩解。对于可定可不定的问题不要定,把握不准的也不要定;可给处分可不给处分的不要给处分,有的可以责令本人检查,批评教育,改了就好;可给重处分可给轻处分的给轻处分。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要坚持惩前

  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与人为善,着重教育,有情有义。有的案件办得不好,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对人的处理要慎重,对一个人处理错了,对被处分人来讲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误,处理时还是留点余地好。希望切实加强对全国审理工作的指导,万望不要出现错案。”这一批示,可以说是语重心长,使我们很受感动。中央纪委领导高度重视审理工作,为我们做出了榜样,希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在座的各位纪委书记、局长和领导,要把案件审理工作放在反腐倡廉工作的全局来认识、把握和部署,认真研究解决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不断加强案件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清醒地认识到案件审理部门既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审核把关部门,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监督部门。案件审理的职责不仅是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同时也要对移送案件在调查阶段是否依照法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监督。可以这样说,不重视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是不称职的领导;不支持审理部门对案件审核把关工作的领导,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领导。案件审理部门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来审理案件的,它面对着三个方面,同时又要对这三个方面负责,一个是案件检查部门,一个是被检查对象,再一个就是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案件审理部门要对这三个方面负责,就得按照“二十四字”的基本要求,实事求是地审理案件,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应当从审理部门

  肩负的审核把关、内部执纪监督的重要任务,承担着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当好参谋,全面客观地提供依纪依法审定案件依据的高度,给予重视,积极支持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工作,为审理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积极鼓励支持审理工作的改革和创新。随着发展和完善党内民主,党务公开的逐步推行,案件审理工作也要不断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和制度。现在,在全国正在积极推行这样几种办法:一是公开审理。就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纪委处理违纪案件的过程在一定范围内相对公开、透明,这不仅有利于增加处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还能增强党员认可和服从组织决定的自觉性和坚决性,真正使其心悦诚服。二是“乡案县审”。乡里的案件由县级纪委来审理,解决了乡镇纪委人员少和不具备充分审理条件的问题。中央纪委认为,“乡案县审”是减少审理层级改革的重要一步,是改革完善审理工作程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对乡镇基层所办案件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县域内执纪的平衡,也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的工作。三是交叉审理。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把地域相近的乡镇纪委人员进行组合,对组合范围内的乡镇查办的案件进行交叉审理。这些办法可以说是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希望各地要认真加以借鉴,以保证案件审理质量。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要注意对审理部门机构人员

  的管理和配备。在中央纪委机关的各职能部门中,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规格配备是最高的,配备的是副部长级的干部,前任的王和民主任是副部长级,现任的刘建华主任是副部长级,这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各室中唯一这样高规格配备的。希望各位领导对本级纪委审理部门要有所考虑。案件审理工作还有很多需要学习和领会的,因水平能力有限,掌握的知识有限,今天就和大家说这些,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篇十九: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基层纨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十九大以来随着中央一系列反腐贤新思路新丼措的出台以及社会环境的新发化基层纨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上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更加严格的要求同时存在丌足和差距也更加明显

  调研报告: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十九大以来,随着中央一系列反腐败新思路、新举措的出台,以及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上,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更加严格的要求,同时,存在不足和差距也更加明显。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第五组学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基层案件查办中面临的问题和可采取的相应对策进行探讨。现将研讨情况摘编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优质案源难以掌控。一是违纪日益隐蔽。长期以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主要是通过信访举报、执法监察等渠道获取,但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违法违纪行为越来越隐蔽,常规的监督检查难以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二是群众举报空洞。基层部分群众往往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或对自身利益维护难以达到预期值时,对相关党员干部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大多建立在空穴来风或捕风捉影基础上,有价值和可查性的线索不多。三是线索容易中断。找人难、人难找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乡镇纪委,对相关知情人进行取证时,往往费尽周折找不到人或躲避不配合,证据链难以形成。(二)案件查办手段单一。一是措施“软”。县市取消双规点后,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初核难度加大,由“双规”转为“约谈”,当事人容易销毁关键证据或与其他当事人建立攻守同盟关系,对抗组织审查。二是协调“难”。案件查办协同机制有待加强,特别是乡镇纪委与其他执纪执法部门沟通和信息交流不畅,工作处于“自我循

  环”状态,监督乏力。三是设备“差”。外围调查中,还停留在“一张纸、一支笔”上,技术设备跟不上,技侦手段完全依靠司法机关配合。特别是乡镇纪委办案经费不足,最基本的录音笔、摄录机、照相机等基本影像设备严重缺乏,发现问题时,不能及时取证。

  (三)案件查办阻力较大。一是同级党委领导“打招呼”。在“一案双查”的威慑下,有些党政领导主观上不愿意查处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怕给自己脸上抹黑,影响政绩,甚至怕受牵连,对案件进行干预甚至庇护,办案信息提前泄露,办案过程受到掣肘。二是亲朋好友同事“做工作”。纪委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被调查者通过各种途径,动员办案人员亲朋好友轮番“劝说”,动摇决心。三是不明真相群众“使绊子”。被审查者在穷途末路时,往往对办案人员“下套子”,指使不明真相群众以信访方式对办案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谣生事,侮辱谩骂,迫使办案人员精力分散或心有余悸。

  (四)案件质量良莠不齐。一是办案力量有待加强。基层纪检干部“出不去、进不来”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乡镇纪委大多数由3-7人组成,其中纪委书记1人(兼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专职副书记1人,其他委员通常中乡镇站办所部门人员担任,基本上有名无实,实际开展纪委日常工作的仅为纪委专职副书记1人,导致案件查办工作难以开展;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基层纪委干部长年满负荷运行,往往忙于应付,精力不济。二是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纪委干部都是从干部队伍中的优秀人才中选取,但缺乏专业系统的学习培训,对查处的涉财类和涉法涉诉类问题,高度依赖审计和司法机关力量,对案件的连续性和保密性有一定的影响。三是办案程序有待规范。乡镇纪委在查办案件中,专业培训不够,往往在查办案件中存在程序不合规、环节不

  到位、文稿不规范等问题。

  (五)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办案环境不优。以市纪委为例,办公区域分散,人员难以集中,与不同单位人员“杂处”,泄密风险大,难以形成强大震慑力;乡镇纪委绝大多数没有专设办案点、谈话室,安全隐患堪忧,甚至有的办案经费和车辆难以保障。二是干部保护不够。由于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一考三评”框架下接受考核,敢于监督的干部容易与同事产生“隔阂”,工作联系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产生被“边缘化”、坐“冷板凳”现象,甚至出现了工作业绩越出色、考核结果越逊色的现象,往往流血流汗又流泪。三是激励措施不多。基层纪检干部缺乏科学的考核和灵活的交流任用机制,“抓与不抓一个样、抓好抓坏一个样”,容易导致消极办案,甚至办“人情案”。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有效拓宽案件来源。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注意筛选出群众反映强烈、案情具体、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线索,确定核查重点。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下访工作,带着问题去基层了解情况。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的作用,鼓励其提供案件线索。紧盯重大项目、重要工程、惠农物资发放,开展专项检查,结合重点巡查,多途径搜集线索,保证有案可查。同时注重从所查办案件中挖掘“串案”、“窝案”、“系统案”,查处“案中案”。

  (二)加强协调协作联动。加强与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财政所等职能部门的横行联系,取长补短,提高突破案件和调查取证的效率。在加强横行联系的基础上,依靠纪工委指导下的办案协作区实行纵向协作,形成纵横联动,整体协作的办案格局,有效整合各方力量,解决办案手段单一和人员不足的困难。

  (三)转变思想认识到位。一是继续加强压力传导。继续加强对党政主职的压力传导,极大责任追究力度,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同时,乡镇纪委书记要学会把握好“度”,把握好与同级党委、同事、监督对象的关系,克服一切困难,用智慧、勇气解决好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压力传导要纵向又要横向传导。二是破除各种干扰。推行“协作区联动”、“异地交叉”和“下查一级”的办案工作机制,让涉案人员手中的“关系网”、“人情网”难以发挥作用,让异地办案人员不受人情干扰,消除思想顾虑,全身心投入案件调查。三是加强学习。党政主职要加强理论学习,思想意识要进一步加强,不能把袒护当成爱,政策水平要进一步提高。组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学习案件检查、信访受理、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全面提高业务水平。

  (四)提高案件质量。在“乡案县审”的过程中严把案件质量关。案件审理室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按“二十四字”方针审理基层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同时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必要的时候可以派纪检干部到审理室跟班学习,提高审案能力。将案件质量纳入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优罚劣。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程序办案,或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错案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优化办案环境。提高案件查办工作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中所占分值比,落实办案责任,形成查办案件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勤勤恳恳,秉公办案,成绩突出,群众评价高的纪检干部,给予更高的政治待遇,调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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