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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7篇

时间:2022-11-09 20:06: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7篇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之新变化  一、专业划分会更加精细“新规范”里,将原2008清单规范中的六个专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7篇,供大家参考。

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7篇

篇一: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之新变化

  一、专业划分会更加精细“新规范”里,将原2008清单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九个专业。以后进入国标的专业工程代码以此类推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由此可见,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有针对性。二、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新规范”里,对原2008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原08规范中对解决风险的方式的强制性不够,“新规范”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且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由于原08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新规范”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也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诸多由适用性改为强制性的条文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都透露出随着计价的改革,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后期出现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三、可执行性更加强化“新规范”里,对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做了精确的量化说明和修改补充: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是给出了解决方式,但未明确给出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过程,“新规范”给出了明确的

  计算说明: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2.当Q1<0.85Q0时,S=Q1×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新规范”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计算方式:1.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2.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9.3.1条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总的来说,“新规范”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同时对争议的处理也会越来越明确,可执行性更强。相信清单规范在工程造价领域的应用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篇二: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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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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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2.0.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7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8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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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9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2.0.10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2.0.1l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

  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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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2.0.15工程造价

  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2.0.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0.17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2.0.18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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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2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0.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2.0.23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24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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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

  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0.26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2.0.27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2.0.28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2.0.29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2.0.30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2.0.31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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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2.0.32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2.0.33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2.0.34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35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36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2.0.37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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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39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0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1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2.0.42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2.0.43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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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4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

  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2.0.45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2.0.46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2.0.48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2.0.49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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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2.0.50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2.0.5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2.0.5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般规定3.1计价方式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你。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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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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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词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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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4.5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4.1一般规定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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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4.2.l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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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4.4.6出现本规范第4.4.l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规费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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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4.6.2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招标控制价5.1一般规定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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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浮。5.1.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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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处理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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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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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6.1一般规定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6.2编制与复核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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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办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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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守7.1一般规定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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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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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一般规定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8.1.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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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8.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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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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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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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台》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法律法规变化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工程变更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牛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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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9.3.1-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9.3.2-2)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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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I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不符9.4.l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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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5.l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工程量偏差96l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is%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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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计日工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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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8物价变化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9.8.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I条、第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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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9.9暂估价

  9.9.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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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人中标。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

  价款。9.10不可抗力

  9.10.l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9.10.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9.10.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

  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1.l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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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9.11.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9.11.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歹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2误期赔偿9.12.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9.12.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9.12.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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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幅度予以扣减。9.13索赔

  9.13.1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9.13.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9.13.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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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9.13.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2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13.5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9.13.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9.13.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9.13.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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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13.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4现场签证9.14.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9.14.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14.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9.14.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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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9.14.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9.14.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15暂列金额9.15.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9.15.2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10.1预付款

  10.1.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10.1.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10.1.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10.1.4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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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10.1.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0.1.6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10.1.7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0.2.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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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10.3进度款10.3.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10.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10.3.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10.3.5发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10.3.6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10.3.7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10.3.8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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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10.3.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10.3.10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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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11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10.3.12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10.3.13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竣工结算与专付11.1一般规定

  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1.1.2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11.1.3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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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11.1.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11.1.5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编制与复核11.2.1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11.2.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11.2.3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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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11.2.4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l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11.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11.2.6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竣工结算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丁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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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11.3.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入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11.3.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l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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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办理完毕。11.3.6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

  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l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11.3.7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11.3.8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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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11.3.9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结算款支付11.4.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11.4.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11.4.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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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11.4.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11.4.5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第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5质量保证金11.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11.5.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11.5.3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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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11.6最终结清

  11.6.l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11.6.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11.6.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11.6.4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11.6.5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11.6.6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111.6.7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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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12.0.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12.0.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移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叠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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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2.0.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3.1.1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叁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13.1.2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13.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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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13.2.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13.2.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13.2.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协商和解13.3.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13.3.2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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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调解13.4.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13.4.2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应即终止。13.4.3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13.4.4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13.4.5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13.4.6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应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13.4.7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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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

  13.5仲裁、诉讼13.5.1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1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13.5.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13.5.3在本规范第13.1节至第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13.5.4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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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一般规定14.1.1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14.1.2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14.1.3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14.1.4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14.1.5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14.1.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琶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取证14.2.1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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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限于)鉴定资料:l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

  准、定额;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

  等。14.2.2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l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2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3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5其他有关资料。14.2.3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14.2.4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14.2.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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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确认。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14.2.6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14.3鉴定14.3.1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誉扳孽合法的合意。14.3.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14.3.3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14.3.4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14.3.5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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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14.3.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14.3.7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

  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5.1计价资料15.1.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15.1.2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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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15.1.3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15.1.4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15.1.5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15.1.6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5.2.1

  15.2计价档案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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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15.2.2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15.2.3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15.2.4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15.2.5归档文件应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15.2.6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15.2.7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应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16工程计价表格16.0.1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至附录L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16.0.2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16.0.: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l、扉—1、表-01、表-08、表-11、表-12

  (不含表-12-6一表-12-8)、表-13、表-20、表-21或表-22。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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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

  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3)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6.0.4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表格: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扉—2、表—01、表—02、

  表—03、表—04、表-08、表-09、表-11、表-12(不含表-12-6一表-12-8)、表-13、表-20、表-21或表-22。

  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扉—3、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表—11、表—12(不含表—12—6一表—12—8)、表-13、表-16、招标文件提供的表-20、表-21或表-22。

  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扉—4、表—01、表—05、表—06、表—07、表—08、表—09、表—10、表—11、表—12、表—13、表—14、表—15、表—16、表—17、表—18、表—19、表—

  ..

  .

  20、表—21或表—22。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由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造价咨询人盖章。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编制依据等。16.0.5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5、扉—5、表—01、表—05~表—20、表—21或表—22。2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有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3说明应按本规范第14.3.5条第l款至第6款的规定填写。16.0.6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

  .

  附录A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A.1.l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3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P=Po[A+(B1×Ft1/F01+B2×Ft2/F02+B1×Ft3/F03+…+Bn×Ftn/F0n)-1]

  ……………………(A.1.l)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i、B2、B3、…、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

  ..

  .

  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

  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A.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A.1.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A.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A.1,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A.1.5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

  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A.2.1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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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A.2.2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A.2.3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2的表-21,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某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甲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肟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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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入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A.2.4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着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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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价款清单总说明

  有异议。9.商票贴息费用:投标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商票期限、额度或比例,计算贴息费用,该费用计入投标总价及合同价,合同结算时按项目实际商票支付额度及精装修中标单位投标填报的贴息率进行结算。10.保理补贴费用由甲方承担,发票差额部分税费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甲方不给于补偿。11.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更改。12.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报价均按人民币“元”标价,所有工程量及金额均需保留两位小数,并以显示精度为准。13.图纸中如果列有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14.本说明及所有附件为本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工制度细则》。16.4.二次搬运: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16.5.精装脚手架:精装修中标单位可利用土建总包同期已搭设的脚手架,不用另行支付费用。本项措施费包含精装修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满堂红脚手架(如需)、挑架(如需)、简易脚手架等)搭、拆、运输费用以及脚手架购置费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其他专业分包单位利用同期精装修中标单位现场已搭设的满堂红脚手架或挑架等,精装修中标单位不得向专业分包单位另行收取费用。16.6.垂直运输:室内电梯启用前,精装修中标单位可使用土建总包单位提供室外电梯,不用另行支付费用;室内电梯启用后,精装修中标单位负责室内电梯的使用协调管理,考虑电梯内的保护措施费及电梯启用后至精装交付前的电梯司机工资费用、电梯维护保养及交付前电梯调试费等。电梯司机需选用电梯公司派出的专业电梯司机,电梯司机工资、电梯维护保养及交付前电梯调试费可参考发包人提供的集采价格,具体由精装修中标单位与电梯厂家自行协商。本项费用包含精装修施工及所有室内专业分包单位电梯使用费用,精装修中标单位不得向专业分包单位另行收取费用。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无室内或室外电梯可用的项目,精装修中标单位需考虑人工搬运或临时提升设施费用。16.7.成品、半成品保护:详附件《龙湖集团精装修成品保护操作指引》,如未按要求实施保护措施,发包人有权核减或扣除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费。16.8.开荒保洁及精保洁:包括消防验收、竣工备案、客户开放日、集团检查(过程评估、交付评估)等重要节点现场清洁清理;完工后的开荒保洁;开放日前、移交交付前精保洁;须达到移交物业接收要求,详见附件《龙湖集团精装修保洁标准》16.9.材料检测:是指竣工验收及交付所需的必要的检验检测,包含所有乙供、甲指乙供及甲供乙安装材料设备的检测费用,甲供乙安装材料由材料供应商免费提供送检材料。不同材料检验标准详见附件《龙湖集团精装修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及复验检测技术标准》16.10.精装总包管理及配合费:包含精装修中标单位为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精装修各专业分包单位所需的各项费用;精装修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各专业单位、甲供材供方收取额外配合费用或不予积极配合,如若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拒付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并从包干价部分中扣除。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进度管理、质量质量管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现场临设、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设备使用等。16.11.垃圾清运:精装修中标单位负责其承包范围内的现场环境管理,应保证其承包范围

  内现场工完场清,每日施工产生垃圾必须由专人负责,及时进行清理,运到土建总包或物业指定垃圾堆放地点;其他专业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工作面垃圾清运至垃圾堆放地点;16.12.冬雨季施工:包含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寒保温、防雨设施)、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劳动保护用品、升温设备及能源费用等。本项费用由投标人根据项目工期要求、进度安排及现场施工条件综合考虑冬雨季施工措施并进行报价。16.13.夜间施工及抢工费:包含夜间施工的人工降效、抢工措施等相关费用。本项费用由投标人根据项目工期要求、进度安排及现场施工条件,以及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雾霾天、节假日或中考、高考期间施工、重大会议或活动、重大卫生安全事故、停水、停电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为确保工期达成,综合考虑赶工措施并行报价。

  17.可选择措施费列项说明:以下措施费项目,若在技术要求文件中明确为精装修范围,则在措施费清单中列项并计价。若未注明为精装修范围,则该项措施项不适用于本合同。17.1.垃圾外运及消纳:包含精装修及精装相关的专业分包所产生的垃圾的外运及消纳费用。17.2.施工水电费:分为两种计量方式①施工用电用水由总包单位提供至交房,精装修中标单位按约定产值比例支付,在措施费中包干报价,交房后整改及维修使用户内插座电源、中水或自来水,相应费用由精装修中标单位,并负责做好相关成品保护工作;②施工用电由精装修中标单位自行挂表计量,正式送电后使用户内插座电源,承担精装修电费,并负责做好相关成品保护工作;施工用水由精装单位自行挂表计量或按约定产值比例支付,正式通水后使用户内中水或自来水,水费由精装修中标单位承担。本项费用包含精装修施工及所有室内专业分包单位用水用电费用及精装修中标单位提供给其他专业分包单位用水用电接驳点所产生费用,精装修中标单位不得向专业分包单位另行收取费用。交房后整改涉及的水电费由精装单位承担。17.3.空气质量检测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精装范围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17.4.扬尘噪声污染在线监测系统:当精装修中标单位为项目总包时,需根据项目所在地建委要求在项目现场安装扬尘噪声污染在线监测系统,本项措施费包含监测系统的设备费及维护费用。18.本装修工程需进行消防、装修专项报建时,精装修中标单位需配合发包人及土建总包

  完成报建工作。19.措施费项目中不含土建总包单位收取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具体保证金额度原则上按约定产值的0.5%且不超2万元向土建总包缴纳,详见技术要求中内容或项目总包合同相关约定。

  门窗套

  其他说明:

  1.木饰面门窗套按设计图示外框线以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延长米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

  2.石材或金属板门窗套侧板(筒子板)开面积计算;

  按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3.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中心以延长米

  石材或金属套线按“装饰线”列项计计算。

  量。

  1、吊顶龙骨安装,要考虑楼板内预埋的电管,在管线密集的地方、为防止吊顶施工打断预

  埋管线而采取相应措施和特殊做法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综合考虑在吊顶龙骨安装的综

  合单价中。2、石材结晶不单独列,费用包含在地面石材施工费中。

  3、墙地面砖及石材按铺贴后的成型面积计算,排版、加工及施工损耗,应计入“损耗率”,不计入工程量。发包人提供的瓷砖、人造石均为原片尺寸,裁切、磨边、开槽等加工费需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4、吊顶施工需满足国家要求规范,若反支撑、转换层等一切费用,投标单位按清单描述,综合考虑入天棚投标综合单价中。

  5、墙地面砖及石材按铺贴后的成型面积计算,裁切、磨边、开槽、倒边、切割、排版、加工及施工损耗,应计入“损耗率”,不计入工程量;发包人提供的墙地面砖均为出厂原砖规格,人造石均为大板规格。

  6、湿作业区域,面砖、石材、人造石等铺贴部分项含找平层和垫层,投标单位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和图纸完成面标高自行考虑在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不另计费用;墙地面中“水泥砂浆找平”项只适用于非瓷砖、石材、人造石饰面处。

  7、石材工程量按成型后可视展开面积计算,材料价为规格板价,包含石材供应、切割、加工至成品、石材开槽、保护及六面防水防护处理、产品运输至甲方要求之施工现场的运输和卸货、运输过程中成品保护、排版等到达施工现场之一切工作。投标单位需综合考虑石材卸货材料至成品完工及成品保护等之一切工作相关费用入综合单价中。

  8、需要在现场二次加工的石材切割、拉槽等加工费在综合单价中自行考虑。9、梯步按照展开面积计算,休息平台不单独拆分。10、门槛石材料若与相邻大面材料选型和施工工艺均一致,则按大面列项计取工程量;

  反之,则单独列项计取。11、暗门单独列项计取,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包含基层和面层的材料费用及施工费。12、备品备料清单按《集团销售型项目应急维修备品备件管理制度2018年版》中要求

  计量,备品备件材料费与批量施工单位一致,无施工费,计入合同清单。质保期内由质保单位领用,补货的材料费由装修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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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4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2.0.6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7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8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9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2.0.10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l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2.0.15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2.0.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0.23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0.26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2.0.27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2.0.28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2.0.29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2.0.30质量保证金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2.0.32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2.0.33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2.0.34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35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36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7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39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0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1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3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44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0.5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般规定3.1计价方式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你。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词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l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顶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4.3措施项目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4.4其他项目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4.4.6出现本规范第4.4.l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4.5规费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4.6税金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4.6.2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招标控制价5.1一般规定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5.2编制与复核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处理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6.2编制与复核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守7.1一般规定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

  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7.2约定内容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置8.1一般规定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8.1.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

  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台》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法律法规变化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工程变更

  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牛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9.3.1-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9.3.2-2)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

  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I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不符

  9.4.l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5.l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

  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工程量偏差

  96l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is%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计日工

  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8物价变化

  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8.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I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9暂估价

  9.9.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不可抗力

  9.10.l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

  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

  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1.l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1.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11.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歹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2误期赔偿

  9.12.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2.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9.12.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

  例幅度予以扣减。

  9.13索赔

  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

  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3.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9.13.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9.13.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2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5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3.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3.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3.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4现场签证

  9.14.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4.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4.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14.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14.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15暂列金额

  9.15.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预付款

  10.1.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10.1.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6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7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

  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2.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10.3进度款

  10.3.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发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10.3.8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0.3.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10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1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2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0.3.13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竣工结算与专付

  11.1一般规定

  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殳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编制与复核

  11.2.1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11.2.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11.2.3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11.2.4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l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11.2.6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竣工结算

  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丁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入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l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6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l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3.7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1.3.8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1.3.9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结算款支付

  11.4.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砂柏繽: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11.4.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5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第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5质量保证金

  11.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11.5.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11.6最终结清

  11.6.l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6.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1.6.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1.6.4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6.5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6.6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11.6.7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12.0.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

  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移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叠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0.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叁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13.1.2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协商和解

  13.3.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

  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

  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2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3.4调解

  13.4.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13.4.2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应即终止。

  13.4.3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13.4.4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5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13.4.6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应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13.4.7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

  13.5仲裁、诉讼

  13.5.1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1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13.5.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3.5.3在本规范第13.1节至第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

  13.5.4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4.1一般规定

  14工程造价鉴定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

  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4.1.2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14.1.3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14.1.4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14.1.5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4.1.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琶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取证14.2.1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l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14.2.2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l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2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3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5其他有关资料。14.2.3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14.2.4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14.2.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14.2.6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14.3鉴定

  14.3.1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誉扳孽合法的合意。

  14.3.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14.3.3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14.3.4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14.3.5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14.3.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14.3.7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

  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5.1计价资料

  15.1.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5.1.2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15.1.3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5.1.4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

  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5.1.5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5.1.6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5.2计价档案

  15.2.1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5.2.2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5.2.3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

  15.2.4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15.2.5归档文件应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5.2.6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

  15.2.7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应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16工程计价表格16.0.1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至附录L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16.0.2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16.0.: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l、扉—1、表-01、表-08、表-11、表-12(不含表-12-6一表-12-8)、表-13、表-20、表-21或表-22。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6.0.4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表格:

  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扉—2、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表-11、表-12(不含表-12-6一表-12-8)、表-13、表-20、表-21或表-22。

  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扉—3、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表—11、表—12(不含表—12—6一表—12—8)、表-13、表-16、招标文件提供的表-20、表-21或表-22。

  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扉—4、表—01、表—05、表—06、表—07、表—08、表—09、表—10、表—11、表—12、表—13、表—14、表—15、表—16、表—17、表—18、表—19、表—20、表—21或表—22。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

  算,由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造价咨询人盖章。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编制依据等。16.0.5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5、扉—5、表—01、表—05~表—20、表—21或表—22。2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有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3说明应按本规范第14.3.5条第l款至第6款的规定填写。16.0.6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附录A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A.1.l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3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P=Po[A+(B1×Ft1/F01+B2×Ft2/F02+B1×Ft3/F03+…+Bn×Ftn/F0n)-1]

  ……………………(A.1.l)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i、B2、B3、…、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A.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A.1.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A.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A.1,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A.1.5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

  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A.2.1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A.2.2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A.2.3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2的表-21,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某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甲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肟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入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A.2.4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着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篇五: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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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

  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2.0.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7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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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

  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9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2.0.10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2.0.11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2.0.15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2.0.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0.17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2.0.18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19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20计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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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0.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2.0.23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24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0.26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2.0.27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2.0.28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2.0.29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2.0.30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2.0.31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2.0.32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2.0.33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2.0.34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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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5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2.0.36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2.0.37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39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0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1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2.0.42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2.0.43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2.0.44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2.0.45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2.0.46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标明的总价。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2.0.48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2.0.49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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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2.0.50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2.0.5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2.0.5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

  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K.1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回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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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3.4.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K.2或K.3(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9.9.1~9.9.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0条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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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4.4.6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规费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

  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

  4.6.2出现本规范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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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5.1.4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5.1.5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处理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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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6.1.2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6.2编制与复核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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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确定。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定

  7.1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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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量

  8.1一般规定

  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8.1.4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8.2.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8.2.5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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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9.1.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8.物价变化;9.暂估价;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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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5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法律法规变化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

  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工程变更

  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

  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9.3.3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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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4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4.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9.5.2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工程量偏差

  9.6.1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调整。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计日工

  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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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

  进度款支付。

  9.8现场签证

  9.8.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8.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8.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9.8.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8.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9.8.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9物价变化

  9.9.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9.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9.3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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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

  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9.9.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9.1、9.9.2条规定,由发包人按

  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10暂估价

  9.10.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0.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0.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0.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1不可抗力

  9.11.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

  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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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2.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9.12.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9.12.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3误期赔偿

  9.13.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9.13.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9.13.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9.14索赔

  9.14.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9.14.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9.14.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9.14.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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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14.5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9.14.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9.14.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9.14.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14.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5暂列金额

  9.15.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9.15.2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4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归发包人所有。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预付款

  10.1.1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0.1.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10.1.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10.1.4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10.1.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0.1.6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10.1.7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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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10.2.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3进度款

  10.3.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10.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10.3.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10.3.6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10.3.7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10.3.8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3.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3.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3.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3.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4.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4.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10.3.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有的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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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10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10.3.11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10.3.12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10.3.13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一般规定

  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1.1.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11.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11.1.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参照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11.1.5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编制与复核

  11.2.1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

  11.2.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11.2.3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11.2.4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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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10节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11.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11.2.6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竣工结算

  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11.3.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11.3.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1.3.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11.3.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11.3.6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2款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11.3.7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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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

  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

  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1.3.8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11.3.9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结算款支付

  11.4.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11.4.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11.4.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11.4.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11.4.5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5质量保证金

  11.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11.5.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11.5.3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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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1.6最终结清

  11.6.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11.6.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11.6.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11.6.4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6.5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11.6.6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11.6.7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12.0.2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12.0.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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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13.1.2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13.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13.2.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13.2.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第13.2.2条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协商和解

  13.3.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13.3.2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3.4调解

  13.4.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13.4.2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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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3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13.4.4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13.4.5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13.4.6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13.4.7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仲裁、诉讼

  13.5.1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13.5.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3.5.3在本规范第13.1~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13.5.4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工程造价鉴定

  14.1一般规定

  14.1.1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14.1.2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14.1.3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14.1.4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14.1.5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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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取证

  14.2.1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14.2.2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1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2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3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5其他有关资料。14.2.3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14.2.4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14.2.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14.2.6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14.3鉴定

  14.3.1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14.3.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14.3.3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14.3.4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14.3.5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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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14.3.7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做出补充结论。

  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5.1计价资料

  15.1.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15.1.2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15.1.3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15.1.4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15.1.5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15.1.6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15.2计价档案

  15.2.1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15.2.2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15.2.3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15.2.4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15.2.5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15.2.6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15.2.7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16工程计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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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1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附录K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16.0.2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16.0.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扉-1、表-01、08、11、12(不含表-12-6~8)、13、20、21或22。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招标代理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6.0.4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表格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扉-2、表-01、02、03、04、08、09、11、12(不含表-12-6~8)、13、20、21或22。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扉-3、表-01、02、03、04、08、09、11、12(不含表-12-6~8)、13、16、招标文件提供的表20、21或22。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扉-4、表-01、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或22。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编制依据等。16.0.5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5、扉-5、表-01、05~20、21或22。2.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有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3.说明应按本规范第14.3.5条1~6项的规定填写。16.0.6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附录A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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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K.3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Ft1Ft2Ft3FtnΔP=PA+(B×+B×+B×+…+B×)-1

  0123n

  F01F02F03F0n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0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B;B……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

  123n价中所占的比例;

  F;F;F……F——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

  t1t2t3m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F;F……F——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102030n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5.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4.2条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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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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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K.2的表-21,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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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33条《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原则性非常强的条款一、5.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二、6.2.6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是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三、8.2.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递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无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四、8.2.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五、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身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六、9.1.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七、9.1.5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减价款八、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似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2.采用单价合同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2.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从浮动率。九、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2.当Q1<0.85时,S=Q0×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量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再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十、9.7.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就挨个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定低9.7.1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十一、9.7.4执行本规范第9.7.3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十二、9.7.5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设备工程,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十三、9.9.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鉴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的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没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十四、9.10.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十五、9.10.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价格。十六、9.10.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

篇七: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2013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最新变化

  进入新世纪以来,已有十二年时间。在这十二年的时间里,我们的建设行业飞速发展,工程项目的管理体制也一直经受着重大的改革。随着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也在不断演进,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也一共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革,从原先的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2003清单计价,又转换为2008清单计价。最近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后简称“新规范征求意见稿”),计划将于2013年1月开始实施。是工程造价即将要面临的第四次革新。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造价管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实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投标,不仅是快速实现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重要手段,更是政府加强宏观管理转变职能的有效途径,同时可以更好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那么,“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我们能得出哪些信息呢?

  一、专业划分会更加精细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将原2008清单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九个专业。

  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由此可见,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有针对性。

  二、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原2008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由于原08规范中对一些定义区分较为模糊,“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做了明确阐释。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原08规范中对解决风险的方式的强制性不够,“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且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由于原08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也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

  诸多由适用性改为强制性的条文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都透露出随着计价的改革,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后期出现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

  三、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做了精确的量化说明和修改补充: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是给出了解决方式,但未明确给出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过程,“新规范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计算方式

  总的来说,“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同时对争议的处理也会越来越明确,可执行性更强。相信清单规范在工程造价领域的应用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新规范修订组专家会在培训现场讲解

  1、招标中工程量清单编制常见错误及规避对策

  2、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常见错误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五个清单编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难的清单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的关键环节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的常见错误

  3、工程量清单编制错漏项的危害、责任承担

  (1)错漏危害:

  对于发包人来说,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问题会直接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与价款调整的发生,甚至会给投标人以不平衡报价带来更大“方便”。

  对于承包人来说,工程量清单错漏正是投标阶段承包人利用这些错误打下埋伏,施工及结算阶段高价结算及盈利的绝好机会。

  (2)责任承担: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数量)和完整性(不缺项、漏项)负责。

  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4、新《清单规范》对工程索赔程序的规定

  规避措施与方法

  避免漏项和重项的方法(讲解)

  避免清单工程量计算错误的方法

  避免特征描述不完善的方法

  工程量清单编写错误与不完善的补救措施

  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注意事项:

  其他项目清单编制注意事项

  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的编制

  招标人可以如何规避投标人投诉

  针对投标人:

  清单招标中投标人投标报价策略及注意事项

  投标报价编制的关键点

  投标人在低报价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最大的利润?

  招投标中的投标策略-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部分项目的报价,以其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

  投标报价的方法。

  承包商如何创造变更条件,变中求利?

  1)前期投标策略的铺垫

  投标前分析变更的可能性,对可能变更的项目报低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变更取消该项项目或减少其工程量,承包商并未因该项目的低价受到实际的损失,通过这一方式可以提高其它项目的单价,对分析可能增加的工程量的项目还应加大不平衡报价的力度。

  2)为合理的变更创造条件

  对利润空间较大的项目,应想办法寻求增加工程量,对亏损的项目应创造条件减少相应的工程量甚至取消该项工作。每一个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制定不仅要考虑技术的可行性、施工的经济性,还应结合其他分项工程,积极地为合理变更、索赔创造条件

  ◆结论

  1.清单的工程量只是用来招标用的,不是竣工结算的量。

  2.竣工结算应该按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量结算,如清单的量计算有

  误,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发生变更,且工程量的增减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幅度,出现较大偏差,此时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据实调整结算,即应以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量作为结算量。

  3.作为招标人不能凭借自己有利的市场地位,将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的责任转嫁投标人。

  4.作为投标人,应依据《清单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做好竣工结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区别

  1、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建设项目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依据企业自己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自主报价,所有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建设工程发承包在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定额计价,企业不分大小,一律按照国家统一的预算定额计算工程量,按规定的费率讨价,其所报的工程造价实际上是社会平均价。

  2、工程量清单计价业主与承包商风险共担,业主提供量,投标人提供价,风险分摊。

  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中项目实体和措施分离,这样加大了承包企业的竞争力度,鼓励企业进来那个采用合理技术措施,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市场竞争机制可以充分发挥。按定额方式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技术,不能充分体现企业自身的“个性”竞争的空间有限。

  4、清单计价方式,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消耗量计算,在目前多数企业没有企业定额的情况下,现行全国统一定额仍然可作为消耗量定额的重要参考。

  ◆《清单规范》的一般规定

  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2、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5、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6、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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