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是什么6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是什么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 作者:赵群来源:《经营者》2020年第16期 赵群 摘要本文简要阐述资产证券化的功能特点,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是什么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是什么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
作者:赵群来源:《经营者》2020年第16期
赵群
摘要本文简要阐述资产证券化的功能特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展望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发展前景
资产证券化产生于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已经从美国传入欧洲、亚洲,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是世界上资产证券化发展规模十分庞大的国家,尤其是美国,是当前资产证券化发展规模最大的国家。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起步较晚,且经历了诸多波折,时至今日,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相比,仍处于发展探索阶段。本文基于资产证券化的功能特点以及国内外的实践,就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前景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
一、资产证券化的功能特点
资产证券化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其功能特点主要表现为改善资产流动性、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以及使金融机构经营模式更多样等。但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一些消极的影响,其在拓展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同时,也会导致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放宽审批标准,从而增加信贷风险,影响金融稳定。此外,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说,资产证券化会影响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对宏观经济金融的稳定性存在不利影响。
虽然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对比较快速,但就整体而言,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更需要金融创新对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在此情况下,对资产证券化的功能需求比较积极。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银行的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有助于加快债券市场发展,增加其广度和深度,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等。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始于2005年,虽然至今已经有了15年的时间,但基本还是处于试点阶段。从发展历程来说,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即试点启动阶段、试点暂停阶段以及试点重启阶段。
2005年4月,我国正式开始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成为我国开始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标志。
受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遇到阻滞,2009年到2011年间国内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一度暂停,这一时期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发展缓慢,整体可视为暂停阶段。
2011年8月之后,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开始重启。最先重新启动的是券商资产证券化试点,2012年5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也开始重启,并在2013年逐步扩大试点额度。之后ABN(Asset-BackedMedium-termNotes,资产支持票据)、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也陆续重新启动。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重新启动的同时,国家政策层面也对资产证券化进行
了逐步的松绑。2014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次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注册、银监会备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当年银监会批复了27家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办资格。之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陆续发布了各类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操作规则。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主要有3种类型,即信贷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资产证券化)、企业ABS以及ABN。从2016年到2019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国全年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23439.41亿元,年末市场存量为41961.1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17%和36%。其中,信贷ABS发行9634.59亿元、企业ABS发行10917.46亿元、ABN发行2887.3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15%和129%,分别占发行总量的41%、47%和12%,占市场总量的48%、42%和10%。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建设问题
虽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正式启动实施已经有15年的时间,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完成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建设,所面临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会计和税收制度界定不明确。
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由此导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操作中存在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另一方面是虽然部分法律法规对资产证券化有所支持,但相关规定已经滞后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实际。资产证券化工作过程中的法律依据多依靠零散、不全面的司法解释,这在很大程度上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造成了阻碍。
在会计和税收制度上,一是现行的会计准则中有关会计要素、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合并、会计披露的界定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难以有效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情况;二是由于税法对资产证券化没有专门的规定,所以对于结构相对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三是对于信托形式的SPV(SpecialPurposeVehicle,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信托法等法律制度没有明确税制主体框架。
(二)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征较为复杂且难以计量,这使得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比较大。我国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发展的初期,相对注重其特点与功能的积极作用,加上学界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当前主要还是集中于实践应用,在理论研究方面基础还比较薄弱,使得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相对滞后,监管实践中存在不少的问题。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较多,但实际受到监管的却不是很多;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和风险转移等基本功能,本身实质上就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存在较大影响;在监管层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存在不足,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人有较高的道德风险,使得监管有时力有未逮;资产证券化导致传统的融资中介与资本市场的关系更加紧密,风险跨市场传递的隐患较大,且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篇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是什么
作者:高蓓[1];张明[2]
作者机构:[1]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2]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出版物刊名:国际经济评论
页码:124-142页
年卷期:2018年第1期
主题词: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证券化银行体系不良贷款
摘要:中国经济增速趋势性下降、企业部门去杠杆及房地产市场下行将造成银行体系不良贷款飙升。考虑债务产生背景、银行经营环境以及政府债务负担等因素,当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无法重复历史老路,依靠市场力量处置不良资产是必然选择:历史上很多国家在依靠市场力量处置不良资产时,资产证券化都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中国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时机已经成熟,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未来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必将迎来快速发展阶段。
篇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是什么
目前国内融资的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尚未真正意义上的打破导致大量理论上应该事先风险隔离的不良资产化证券仍面临的隐性风险承担问题尽管这些风险可能不会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但是相关的声誉风险会进一步蔓延到amc迫使amc不得不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结构中增加对劣后级证券的持有实际上提高了发起证券的成本或者尽可能的选择名义上为不良实际上是正常的资产进入资产池避免发生投资者不理性损失赔偿事项
不良资产证券化给AMC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伴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上升,银监会于2015年批准中国银行并重启了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本文通过分析不良资产证券化给AMC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其未来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中应解决的问题,希望对AM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所启发。
标签:不良资产证券化;AMC;机遇和挑战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破冰”
根据银监会2015年11月发表的统计数据,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2014年末仅不到0.81%,而2015年三季度末急升至1.59%,极其接近2%的风险警戒线,银行业不良贷款形势严峻。银监会于2015年12月批准中国银行并重启了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打开了“一扇窗户”。
AMC作为专业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机构,拥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且一直以来不断探索和积极实践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法和途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破冰”对AMC面临着极大的机遇,但也存着现实的挑战。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AMC面临的机遇
1.解决资产负债周期错配?
AMC业务发展分为两个阶段:政策性处置阶段和商业化业务阶段。政策性处置阶段,AMC主要负债来自银行借款,利用政策优势获得银行低息借款,收购不良资产后中长期持有处置,其资产负债错配问题已较严重。商业化业务阶段,AMC积极探索负债业务,如通过资本、发债、保险资金等方式调整负债结构,但就其负债比例来看,银行借款所占比例仍很大;在资产业务方面,虽投资了不同类型、不同周期(主要为中短期)的商业化项目,但不良资产处置所占比例仍很大,业务周期仍较长。此种业务模式下,AMC资产负债周期错配问题仍较突出,流动性风险仍较大。
对AMC而言,目前的业务模式下,资产管理的成本较高,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可有效打破当前过度依赖银行借款的负债格局和资产负债周期错配的风险,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在目前杠杆率限制规定下,有效扩大经营规模,降低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的短期持有、处置问题。
2.实现存量项目的风险化解?
AMC收购并持有的存量项目多为不良资产,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AMC短期内迅速处置可能性少,且此类项目一般需要在经济较好时方能取得较高收益,这意味其持有资产期间较长,管理或者处置的风险比较高。同时AMC也自
投大量房地产等传统行业的项目,随着该等行业不景气,很多项目变成了“不良资产”。
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AMC可用出售存量项目的资金开展不良资产收购或者投资新项目,加快资产的流动性,有助于突破经济资本的限制,调整业务结构,实现较快调整目标。?
3.实现AMC营利模式转型
AMC传统的营利模式,是一种“类银行”模式的赚取利差模式。受到企业履约能力的下降以及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其营利空间将会大大压缩,因此AMC迫切地需要转变营利模式,即向轻资本的经营模式和高增值型的“大资管”、“大投行”经营模式转变。
对AMC而言,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满足资本监管和杠杆监管的要求,缓解监管机构对其资本和资金约束。同时AMC可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扩大不良资产主业规模、提升资产处置效率、分散风险,在为其他金融同业、高成长企业、新兴产业行业提供高增值的服务,增加财务顾问费、资产管理费等中间收入,实现营利模式的转变。?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AMC面临的挑战
1.法律制度、政策方面的限制
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多方交易主体,法律关系复杂,交易结构链条长,必须有比较完善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作为支撑。而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在资产证券化领域仍然缺乏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的规定就更加稀缺,支持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政策也很匮乏或者说基本没有。
2.不良资产证券估值定价的限制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定价中,存在现金流不稳定、估值定价困难的困难。较正常类债权面言,不良资产是逾期不能还本付息的资产,其现金流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在不良资产批量处置时常常需要折扣转让,折扣的幅度涉及各方利益,而不良资产定价通常是以未来可回收现金流扣除回收成本为基础,再考虑流动性溢价和其他投资的机会成本后确定,其主观性很强,因此,估值难度非常大。
3.投资者认同方面的限制
投资者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认可度普遍偏低,甚至有投资者对其存在偏见,如有人就觉得不良资产具有不稳定和难预测的现金流,其很难作为证券化的标的,如果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向广大投资者转移“有毒资产”,将引发类似美国“次贷”危机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大量证券投资者大都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的机构客户,这类机构客户的风险厌恶度高,较少投资不良资产证券。
4.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限制
一般认为,不良资产证券多属高收益债券,通过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其投资价值一般比较高。但在经济“新常态”的下,基础资产的还本付息能力下降,此类证券可能难以获得市场投资主体认可。由于基础资产可能难以按照证券化初期预定方案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有可能突破原方案设计的压力测试值,那么就可能对AMC产生的较大的压力。AMC发行不良资产证券的预期收益可能会被市场所低估,其难以获得足够的现金流或者融资成本将显著上升。?
5.风险隔离机制方面的限制
目前国内融资的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尚未真正意义上的打破,导致大量理论上应该事先风险隔离的不良资产化证券仍面临的隐性风险承担问题,尽管这些风险可能不会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但是相关的声誉风险会进一步蔓延到AMC,迫使AMC不得不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结构中增加对劣后级证券的持有,实际上提高了发起证券的成本,或者尽可能的选择名义上为不良实际上是“正常”的资产进入资产池,避免发生投资者不理性损失赔偿事项。四、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AMC需要解决的问题
1.需要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支持
AMC公司应共同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建议,建立健全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同时还应获得国家政策方面的优惠措施或支持,如不良资产证券上市交易、税收优惠等。
2.提高不良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配置
充分发挥AMC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专业能力,提高不良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配置能力。通过对不良资产证券基础资产进行整合、搭配,从而将不同类别的不良资产收益整合为稳定、可预期的资产池,达到不良证券化对稳定现金流的要求,避免发生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违约风险。
3.培育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
AMC应充分培育国内处机构投资者,与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一是要发掘国内的养老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等构成不良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投资者。二是要发掘国际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欧美的机构投资者,因为他们在这一方面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管理经验。
4.做到真正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
AMC发行不良资产证券,要做到真正的风险隔离。一是要做到基础资产的
“真实出售”,不管是基于所有权转让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还是基于收益权转让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二是要做到真正的破产隔离。从而能够真正意义上发挥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5.提高不良证券化的收益水平
提高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收益水平,使其收益要远高于同期国债和银行存款,考虑到流动性劣于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其风险水平也必须低于权益类产品,这样能够获得长期机构投资者的青睐,如银行、保险、私募基金等。还应充分引入信用评级和证券发行等中介机构信用,不良资产透明度和收益率便大幅提升,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追捧。同时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定价要向浮动利率定价转变,以降低利率风险。
总之,不良资产化证券化作为一种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措施,能够有效解决AMC资产负债错配,实现存量项目的风险化解,实现AMC营利模式转型。AMC应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充分利用多年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取得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支持,在保证产品良好的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提高产品的收益率,充分构建风险防线,培育合格投资者,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需求,发展壮大自身。
参考文献:
[1]李皓.中国华融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方案设计.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闫衍.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与展望[J].财经,2015(10).
[3]沈炳熙,马贱阳.关于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几点认识[J].金融研究,2007(12).
[4]孙建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困难及对策陈素[J].经理日报,2007.
[5]陈野华,卓贤.我国AMC不良贷款证券化的模式选择[J].金融研究,2005(3).
篇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是什么
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进展、问题和发展趋势
张明
一、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背景和取得的进展
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如何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和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由于长期以来对国有企业发放政策性贷款,以及自身经营效率低下等原因,造成不良资产比率居高不下。这一问题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依照国际通行的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在1999年成立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来剥离商业银行帐面上的不良资产,以降低其不良资产比率。资产管理公司依据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或者继续持有并盘活这些资产、或者通过将不良资产打包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我国不良资1产处置模式基本上借鉴了美国模式。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以来,总共以账面价格向四大商业银行收购了总额达214000亿元的不良资产。而且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国务院随即公布,不再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追加剥离不良贷款,现有不良贷款由商业银行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存量被固定在14000亿元人民币左右。此外的不良资产应该由商业银行自行消化处置。迄今为止,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中国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03年6月底,中国境内主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为12.95万亿元,以五级分类法确定的不良贷款合计达2.54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19.6%,比年初下降3.51%。其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007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2.19%,比年初下降4.02%。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截至到2003年6月底,处置了47.2%的不良资产,资产回收率是31%,现金回收率是22%。但是这一数据受到了国际权威投资服务机构的质疑。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2002年的一份报告估计,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高达40~45%,因为绝大多数剥离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贷款未能清收,这些贷款依然存在于中国脆弱的金融体系内,仍然需要国家注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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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通过建立重组信托公司(RestructuringTrustCorporation,RTC)来完成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RTC在出售不良资产时严格遵循一整套的标准程序,这一程序事先通过资产处置手册予以详细公布。RTC对大多数的不良资产通过招投标竞价出售,竞标前,由RTC负责把同类资产打包,并预估每个资产包的回收价值,RTC在此基础上对不良资产处置进行监控。对不同类资产的处置,RTC采取标价出售、公开拍卖等方法,有时鼓励“卖方融资",也就是把资产出租给买方。在处置的后期阶段,RTC大量使用证券化的处置手段,不良资产被更进一步细分,以便吸引更小一些的买主。2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三个渠道:其一,国家财政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拨付了400亿元资本金;其二,人民银行提供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其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向对应的四大行发行了8200亿元的金融债券。1
核销。而标准普尔在近期一份报告中宣布,中国不良贷款的实际比例可能高达50%,约达7490亿美元。
二、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实践面临的问题
困扰着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实践的问题之一在于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不高。目前四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现金回收率基本在22%左右。但是麦肯锡公司2002年9月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其他一些亚洲国家(如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资产回收率为50%~70%。我国不良资产的低回收率从根本上来看是由不良资产的结构所决定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多为无担保贷款和4年以上的问题贷款,而且,较易回收的房地产资产仅占7%左右,大多数为不易回收的制造业资产。而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TC当年管理的不良资产中,房地产资产占到了46%。根据国际经验,我国不良资产回收率不可能太高。此外,目前已经回收的不良资产大都是14000亿资产组合中质量较好的一部分资产,在资产处置效率不变的前提下,剩下的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只会更低。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良资产的质量也有着自然3下降的趋势。此外,通过国家财政注资来解决不良资产的做法也受到了一些质疑。高盛公司的高级经济学家JohnAnderson认为,要使中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估计需要2万亿元的人民币。2003年年中,SMHarner&Co.总裁StephenHarner在《亚洲华尔街日报》撰文指出,通过国家财政向中国国有银行注入资金,从而解决不良贷款的“大爆炸式”(BigBang)的改革做法并不现实。拯救中国银行业需要人民币3万亿元的资金,相当于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30%,通过国家财政注资来解决银行业的不良贷款问题受到国内债务容量的限制。而高盛亚洲董事总经理胡祖六进一步指出,将拯救银行业资金同已有的国债加在一起,在中国金融领域采取“大爆炸式”改革需要筹措的国债将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70%,并且这个数字尚不包括缺乏资金支持的社保体系债务。再次,资产管理公司面临违约风险。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了收购不良资产,向四大商业银行发行了面值为8200亿元的十年期金融债券。鉴于目前资产管理公司的低收益率,2009到年债券到期时,它们可能无法偿付本金,而国有商业银行可能会承担这一损失,从而加大国有银行未来面临的风险。
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实践还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制度性障碍:其一,缺乏合理价格形成所需的发达的市场体系,包括充分的买方和卖方市场,发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处理抵押品所需的房地产二级市场、抵押品市场等。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不仅不健全,而且规模小,难以满足大规模处置的交易需求。这进一步导致了资产回收预期不高;其二,缺乏合理的价格形成所需的外部环境,如完善的法律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审慎会计制度,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等。其三,缺乏科学的定价手段。我国对不良资产评估的规定近乎空白,既缺乏对不良贷款的准确分类,也缺乏科学的不良资产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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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的“冰棍”理论认为,不良资产处置的时间越长,不良资产的回收率越低。2
三、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发展趋势
目前在暗流涌动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酝酿着两大趋势:第一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直接与外资进行合作处置不良资产;第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借上市改制之机会直接从内部剥离不良资产。近期以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表示出在国外上市的兴趣,并且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已经率先展开上市改制工作。虽然自1999年剥离掉14000亿人民币的不良资产后,国家已经宣布不会进行不良资产的二次剥离以防范道德风险。但是到目前为止四大商业银行又形成了20000亿左右的不良资产,单纯依靠商业银行自身努力很难消化这些不良资产,从而符合国外资本市场的上市规定。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和央行副行长李若谷分别在不同场合发表讲演时暗示,国有商业银行解决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问题是关键,国有商业银行更多应该依靠自救来解决自身问题。即使财政援手,也可能只是注资方式而不是剥离方式。换句话说,政府已经明确表示,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至少在目前来说没有可能。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四大商业银行纷纷加快了与跨国投行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开展合作的步伐。2003年6月,工行就与高盛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双方约定将建立合资企业以共同处置工商银行拥有的价值人民币100亿元左右的不良资产。2003年7月8日,中国建设银行与国际投行摩根士丹利签订合同,达成共同成立合作企业的初步意向,计划由中国建行向合作企业移交5.19亿美元的不良贷款。而在2003年11月14日,花旗集团对外宣布通过拍卖竞标的方式购买了中国银行账面价值18亿美元的不良贷款。而一些民间资本也对不良资产处置表示出浓厚的兴趣。中金丰德、中诚信、信中利、恒丰美林、新华通等中小公司已经进入了不良资产处置领域。而凯利资产服务公司则代表着资产管理公司和外国投行合作进入资产处置领域的新趋势。这些中小公司能够很好地填补大投行们留下的空间。在他们看来,大投行往往关注大项目、资产包,动辄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对于小笔的不良资产处置,大投行不愿问津,只能由商业银行或者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而零散的、不便于打包的不良资产是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手中不良资产的主要形式。这就意味着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很大的利润空间。而民间资本投资于不良资产领域的特点在于,这些公司并不打算简单地从银行或者资产管理公司手中低价买进不良资产再高价卖出,而是希望通过对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改造而提升它们的价值再择机出手,也就是说它们希望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入场。目前在理论界讨论较多的一种方案是进行不良资产的内部剥离。即在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改制之际,将整个银行的全部资产剥离到三家公司。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的股份公司,将原银行的管理机构注入控股公司,而将全部不良资产剥离到银行集团所属的内部资产管理公司,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分成“好银行”、“新银行”和“坏银行”。这一方案的逻辑是:其一,如果好银行和新银行发展得足够快和足够好的话,那么就足以弥补和冲抵坏银行的坏账;其二,如果不把优质资产和不良资产剥离的话,不良资产会进一步流失,并且还有可能侵蚀那些优质资产。对这种方案的批评在于,这纯粹是一种为了上市而实施的权宜性方案,没有触及到降低不良资产比率的实质性问题。将不良资产剥离到一个新公司并不能减少不良资产的存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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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四大银行按照这种方案在国内上市的话,鉴于其巨大的规模,银行风险可能转嫁到股市,从而造成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风险联动,造成更大的经济隐患。因此,我国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发展趋势可能是多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并存。一种可能的前景是,如果能够对不良贷款的成因进行区分的话,可以将由政策性贷款导致的不良资产转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最终可以由国家财政注资解决。对于由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不善造成的不良贷款,商业银行或者与国外机构投资者合作进行处置,或者通过自身努力加以消化。这种方案体现了行为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通讯方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西园113楼1108室(100102)。电子邮件:zhangyuxuan@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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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是什么
第一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发起人根据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对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分析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对现金流进行重新分配等步骤来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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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分析
作者:柴健竹来源:《商情》2013年第30期
[摘要]
资产证券化是近年世界金融领域是重大的创新之一,对相关国家的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产年了积极深远的影响。因此,深入、系统地了解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积极影响,对于我们认识资产证券化重要性和促进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激活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沉淀资产,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讲解了什么是证券化,包括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程序以及风险等;同时,介绍了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池构建的思路。
[关键词]
证券化;不良资产;SPV;资产池
一、资产证券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资产证券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我们在学术论文或者财经专著中看到的是狭义的概念即:资产证券化是指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其实质是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包装成易于出售的证券,将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的立即变现。证券化表面上是以资产为支持,但实际上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围绕该定义,证券化具有三个本质特征,即资产重组、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
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有:
1.发起人:资产原始权益人也即有融资需求的人。
2.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
特设机构(SPV)是证券化过程的核心机构。SPV代表投资者承接债权出售者的资产,并发行证券化的收益凭证或证券,是证券化产品的名义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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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即证券承销商,为证券的顺利发行进行有效地促销,确保证券发行成功。
4.托管者
托管者即资产池的管理公司,也称服务人。托管者通常由资产出售者自身或指定的机构来承担。托管者的作用是负责收取到期本金和利息,将其转交给SPV,并负责追收那些过期的应收账款,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5.信用增级机构
所谓信用增级,就是发行人运用各种手段与方法来保证能按时、足额地支付投资者利息和本金的过程。信用增级可以补偿资产现金流的不足,使证券化产品获得“投资级”以上的信用评级。
6.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核资产池能承受的风险强度,然后赋予合理的评级,以方便投资者对信用风险进行定价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程序
具体而言,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
发起人根据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对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分析,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对现金流进行重新分配等步骤来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资产池的建立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
第二、组建SPV,实现真实出售,达到风险隔离
SPV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它是连接着发起人和投资者的机构。组建SPV的目的是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即最大程度地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
第三、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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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SPV要完成与发起人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贷款服务合同、与发起人一起确定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券商达成承销协议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时,SPV还要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来吸引投资者。
第四、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后,特设机构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未来资产能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评级,以及对经过信用增级后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然后委托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证券。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流程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每个案例都会有些不同。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设计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池是各种贷款的组合。从本质而言,是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重组过程,实质上被证券化的不是资产本身,而是不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资产池的质量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所以筛选目标资产构成资产池是进行证券化的第一步。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总量仍旧巨大,质量仍旧参差不齐,合同违约率很低,对其未来现金流的预测难度比较大。由于按照回收能力来筛选难度较大,不妨首先筛选原始债务人并做粗略分层:
(1)无还款能力且无发展前景;
(2)近期有能力偿还利息,有一定发展前景,但是债券债务关系不明确;
(3)近期有能力偿还利息,有一定发展前景,缺乏有效的实物资产相对应贷款;
(4)近期有能力偿还利息,债券债务关系清楚,拥有有效的实物资产相对应贷款,有一定发展前景。
第一类属于“损失类”,应该进行破产清算,尽量减少损失。第二类与第三类资产因给予必要支持与监督,采取等待冲销的方式。第四类才是实施证券化来解决还款问题的资产,特别是对于因职务负担过重影响财务状况的企业。
其次,对资产数量质量与原始债务人的数量也应有相应的要求。信用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最大风险。应采取多样化借款者,同类化,明确界定支付模式,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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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金流量,拖欠和违约率低,清算值高等原则,并且资产数量与原始债务人的数量也应相对较多,以使信用风险最大分散化。
另一方面,在实践组建资产池的过程中还应考虑投资者对产品的偏好问题。由于不良资产本身的违约风险过于偏大,可以考虑加入优质债券或权益资产或实务资产,与不良资产搭配组建,特别是在优先级产品之中。一来可以增加信用评级,二来可以增加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理速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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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涂永红,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5]王刚.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选择和设计[J].经济体制改革,2008
篇六: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是什么
组建基础资产池发起人首先要分析自身对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要求确定证券化的目标然后对能够证券化的资产进行清理估算根据证券化的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组建资资产尽职调查预测现金流由会计师律师以及资产服务商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具体资产的预期可回收价值建立各类模型预测基础资产池在未来限定的时间内可产生的现信用增级在进行信用评级之前特殊机构要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所设计的证券化结构进行考核其内部评级的结果往往不够理想为了能最大限度的吸引投资者通常要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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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及其运作流程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内涵的界定
“资产证券化”(ABS)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重新的组合,使该组资产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能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在对其进行信用增级后,将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利转变为市场上流通的权证,这样的一个过程被称为资产证券化。他的实质是发起人把其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出售给特殊机构,再由特殊机构把买下的金融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ssbasedsecurities),收回购买资金。
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是由银行承担风险的到期未收回或预计难以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商业银行风险分类讲,是指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并非没有价值,只是价值低十合同约定的金额。目前来看,商业银行的贷款抵押担保较为充足,贬值的幅度也不会太大。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从不良贷款中抽取部分组合组成资产池,将其出售给SPV,资产池内贷款组合预计可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SPV通过信用增级将其定价发售给投资者,成为可在市场上流通的证券,从Ifu证券持有者享受未来现金流的所有权。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融资方式,但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它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权要求,Ifu是对特定资产池所产生现金流或剩余权利的要求权i,Ifu它是建立在存量资产之上的资产信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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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其权益偿付的来源是锁定的、客观的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其信用等级仅取决十这组特定的资产,与发起人的信用无关。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条件及特点
不良资产证券化有一个重要前提,必须在未来一段时期能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以保证投资人的权益。因此,拟证券化的资产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1.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有相对稳定的现金回流
这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不良资产虽然已经出现违约,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催收、诉讼、拍卖重组等方式进行回收,维持相对稳定的现金流。我国商业银行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实践已经证明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
2.现金的回流分布在整个证券的存续期内
由十是不良资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并不能表明未来现金流的分布。因此,要通过深入分析每个项目,对未来还款的时间作出预判,通过对一系列资产进行技术性组合,组建成一个多个项目的资产池,规避单个项目回款预测不准确的风险。
3.不良资产足够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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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焦子里。证券化业务也是一样,为了避免整个资产池受个别行业风险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我们在组建资产池时,尽量地域分散、行业分散。
4.资产要达到一定的规模
通过规模效应节约成本,抵消证券化交易不菲的费用并获取额外收益。
5.不良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此外,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能转让的资产不应纳入基础资产池,比如国防、军工企业不良债权,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不能纳入基础资产池i。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1.资产池的构成复杂
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中的项目,均是不良贷款。绝大部分是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还款的高风险贷款,或是由十其他原因银行认为到期不能回收的贷款,因此,现金的回流无法按照合同约定预计。另外,未来现金流的来源也较复杂。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多为抵押担保贷款,在处置不良贷款的过程中,还款来源有可能是借款人还款,有可能是担保人还款,还有可能是通过法院执行抵押物担保人,不同的还款渠道,还款的时间也有不同,比如靠处置抵押物还款的项目成本高、日寸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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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金流重组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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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中预计的现金流通常是经过重组,相对稳定。项目发起人要对拟证券化的项目深入分析,推测出单一项目的还款情况,对多个项目进行整合,达到现金流重组的目的。现金流重组本身是一种信用提升的手段,越是信用等级差、还款时间不确定的不良贷款,重组程度越高。
3.信用提升通常采用将产品分层的手段
所谓将产品分层,就是将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两个品种,即:优先级债券和次级债券。由十不良贷款回收金额、时间不确定性较大、回收成本较高,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在定价时,往往比较谨慎,从}fu导致优先级债券的价值往往比资产池预计可回收价值低很多,优先级债券的剩余价值往往会通过次级债券的形式对外发行,由次级债投资人或者由发起人自己持有,作为对优先级债券的担保,同时获得剩余权利,显然,次级债券的风险比优先级债券大得多,这样一来,优先级债券便可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可见,在产品设计中将产品分层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常用的手段。
4.对服务人的要求高
相比十优质资产的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服务人需要具备更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清收不良贷款的队伍。在后期的不良贷款处置变现的过程中,借款人生产经营恶化、破产的可能性都很大,或者是通过法院走诉讼、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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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贷款,这会导致现金回流的时间较长,难度较高,需要服务人有高水平的专业团队作支撑。
5.证券化的成本较高
很显然,不良贷款回收成本较高无法避免,因此导致产品成本增加;另外,证券产品的风险相对较高,其发行成本也相对较高。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
1.资产重组原理
所谓资产重组,即是不良资产项目的选择。根据发起人自身的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发行规模,从发起人所有的不良资产中选择适合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项目,组成基础资产池。资产池中项目的选择要根据预计未来现金流来确定,能产生相对稳定现金流的项目组合是比较合适的,当然也要考虑项目的地域和行业以及借款人的规模、抵押担保情况等等,这些因素在项目组合中越分散对未来现金流的稳定性越有利。由十不良贷款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资产池中项目的组合才显的更为重要。
2.风险隔离原理
特殊目的机构(SPV)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处十核心地位,它是交易结构的中介机构,连接着发起人和证券投资者。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SPV后,对这些资产不具备第2章不良资产证券化及其运作流程任何形式的享有权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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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即使是发起人破产,证券化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资产,资产池内的现金流的享有权仍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并不承担任何风险,这就是所谓的破产隔离。要实现破产隔离,首先要保证真实出售,只要发起人对SPV实现真实出售,便可实现风险隔离。
3.信用增级原理
信用增级的作用在十使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摆脱发起人的资信,以低成本发行,投资者的利益也不会受到损害。经信用保证}fu得以提高等级的证券将不再按照原发行人的等级或原贷款抵押资产等级来进行交易,}fU是按照提供担保的机构的信用等级来进行交易。信用增级不仅仅能降低融资成本,并目‘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信用增级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发起人可以通过超额抵押,设计优先、次级结构来实现内部增级;}fU外部机构的担保、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则能够实现外部增级。
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及运作流程
1.交易结构
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对十其他融资方式,由十其自身精巧的结构设计,所以在分散风险、配置资源方面的功能更为突出。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参与机构包括发起人Coriginator)、特殊目的载体(sPV)、资产服务商(Serviser)、受托机构(Trustee)、信用、增级机构(Creditenha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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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cy、信用评级机构(Creditratingagency、承销机构(Distributor)不II投资者(Investor)。见图(2-1)
2.运作流程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证券前,各个参与机构需要进行基础资产池的构建、资
产尽职调查、现金流预测、信用增级、债券定价等工作,证券发行后,进入后续管理阶段,包括资产服务商的催收工作和相关资金分配工作,在证券存续期间,依靠资产池项目回收现金偿还投资者收益。
(1)组建基础资产池发起人首先要分析自身对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要求,确定证券化的目标,然后对能够证券化的资产进行清理、估算,根据证券化的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组建资产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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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尽职调查、预测现金流
由会计师、律师以及资产服务商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具体资产的预期可回收价值,建立各类模型,预测基础资产池在未来限定的时间内可产生的现金流。
(3)信用增级
在进行信用评级之前,特殊机构要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所设计的证券化结构进行考核,其内部评级的结果往往不够理想,为了能最大限度的吸引投资者,通常要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
(4)证券定价
发行前与投资者反复沟通,在询价的基础上分别确定投资级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存续期间,在基础资产池估值的基础上,扣除各项费用,最终确定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
(5)构建SPV,实现“真实出售”
SPV可采取公司、合伙、信托等不同形式。在我国,由十《证券法》对以公司、合伙形式发行证券设定了限制,因Ifu信托成为SPV的唯一选择。信托设立的同时信托财产转移至SPV,实现“真实出售”。
(6)证券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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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管理包括资产的处置服务以及信息披露、现金流分配等信托的口常管理。
3.估值与定价
相对十优良资产的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在于资产定价。优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价值与账面价值基本相符,Ifu对于不良资产,账面价值一百亿元的资产可能最终只发行二、二十亿兀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的发行额远远低十其账面价值,其定价的基础是资产池项目在证券存续期内的回收情况,即资产池可产生的现金流。
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过程由“资产池估值”及“产品定价”两个环节组成,资产池估值是产品定价的基础。
对资产规模较大的不良资产池,估值方法一般采取抽样估值,由包括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共同确定抽取样本的方法,例如采用重要性原则加随机性原则,从基础资产池中确定一定比例的资产项目作为样本,样本确定后,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开始对样本项目进行资产尽职调查,并分别出具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在尽职调查提供基础数据的基础上,与管理不良贷款的客户经理,以及未来的资产服务商进行充分讨论,逐户确定样本资产处置策略,根据处置策略判断各样本的回收率和回收时间分布,然后把得到的样本资产回收情况还原到整个基础资产池,得到总体资产池的估值。经过与评级机构的协商与讨论,最终确定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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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资产池产品进行分层,设置优先级和次级债券(见图2-3),在询价的基础上设定优先级利率,并根据资产估值的情况确定3A级产品发行规模,次级产品的规模等十次级产品可分配的现金流按照次级产品定价折现后的数额。优先级和次级产品的发行规模加总,最终得出不良资产池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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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对资产池产品设计分层不良资产的定价一直是业内难题,它不同于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角度确定的减值损失准备,也不同于竞拍形式下买卖双方达成的资产卖价。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定价程序经过了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独立评级机构、资产服务商以及潜在投资者的多方面、深层次的尽职调查,严格采集数据并反复测评,与项目客户经理充分沟通,掌握池内项目的后期处置方案,在充分挖掘资产价值的基础上,权衡各类风险并预测不良资产一定期限内可能产生的现金流,扣除各项成本后,最终确定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定价及发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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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经过多角度的考证及利益对立方的反复博弈,资产价值被充分挖掘,潜在风险被充分暴露,建立在这样一个公平、透明程序之上的定价,是市场对不良资产公允价值的发现,最接近资产的真实价值。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中国法律调整模式的选择
1.法律调整模式的比较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产品,也是一种法律调整模式创新的过程。当今世界不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意大利和口本等国,还是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都是通过完善更新国内的法律制度,明确证券化各个环节的操作标准,进}fu规范证券化各类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方收益,锁定最高和最低风险,这也是为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产品提供可操作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法律基本保障。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在完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产物,这一特点,决定了金融发达国家在对证券化的法律规范设计上呈现出一定的共通之处,这些共通点能为我们提炼基本的法律规范的参照系,研究和参考其他国家的有关证券化的法律规范能为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调整模式开辟一条相对比较成熟,起点比较高,避免走弯路的基本完整的途径。由十各国的法制体系有别和具体国情不同,在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调整模式上,主要有下面两种:
(1)综合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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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主要表现为通过立法,制定专门的证券化法来更新或调整法律制度中的阻碍,为证券化业务提供法律框架。由十大陆法系的特点所决定,主管立法部门对证券化的认可稍显滞后,态度也较为谨慎、保守。在这种立法模式下,证券化的操作模式也较为明确单一,以承继他国的运作框架为主,创新能力偏弱,投资者对证券化业务缺乏信心,因此参与度较低,市场规模偏小。
为何采取这种法律调整模式,主要由于法律传统是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分析,原因有二:(1)大陆法系讲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的特点,对十创新金融产品运作,可以说是无法可依,只有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才能解决问题;(2)大陆法系国家的各项法律自成体系,逻辑性极强,专门制定法律要比修改某项立法可行的多。
(2)判例式法律调整模式
这种模式与上述的综合立法模式恰恰相反,主管部门并不通过立法解决法律空白,仅仅通过判例制度对现有法律进行灵活的调整,便可解决问题。这样的法律调整模式,体现了当局对证券化业务积极发展的态度,也可随时通过判例来监控风险,可谓“进可攻、退可守”。投资者在这种法律环境下,能迅速投入到证券化业务,使证券化业务快速的发展、创新,市场一片繁荣。
这种法律调整模式是由判例法法系的传统和其国内发达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通过美国法律调整分析:(1)美国法律的特点就是以判例对旧规则进行调整,使法律很好的适应经济发展;(2)美国成文立法的特点决定了其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规定多灵活变通;(3)证券化的经济效用巨大,政府当局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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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崇,通过利用政府担保促进证券化发展,ifu针对证券化业务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措施;(4)美国经济领先全球,投资者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在对待创新的金融产品时,接纳程度较高,对十业务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参与者可预见目‘能接受,客观上也不必立法调整。
(二)中国法律调整模式的选择
判例式法律调整模式与综合立法模式相比较都是建立在各自国家法制和经济传统之上的,没有优劣之分,我国采取哪种模式,不能简单地照搬某国的做法,}fu是应以外国法制中所确定的证券化通用准则为基本框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范,为证券化发展谋取一个适合的环境。传统上讲,我国是类似大陆法系的做法,注重成文立法,不承认法院判例的法律效力。所以在面对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时,也只能通过法律规范的创新,才能使证券化业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如果按照证券化的流程的实际需要,逐一去修改法律中不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规定,并完善补充调整证券化的法律规范空白,非但工程庞大,费时费力,ifub也会有修改后的法规无法融入既有部门法律体系的风险。从历史上看,我国对待金融创新,往往是通过立法来调整。
自从2005年以来,政府各部门推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章,为我国现阶段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扫清了障碍。监管当局如此出台各个试点管理办法和司法解释来一一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其用心可谓良苦,目的是要在修改或制定正式法律的时机成熟以前,“摸着石头过河”,在金融与司法实践中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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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经验,待时机成熟时,或许我们会见到一部或若干部法律法规整合成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法”。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刚开始尝试证券化操作的国家Ifu言,通过汇总试点过程中的各项法规性文件,提取原有法律中适合证券化发展的相关条文,进行整合、完善,进}fU通过立法形成一项专门的法律,无疑是一个较佳的选择。通过专门的立法,确立整体的运作流程体系,可以清晰地界定参与方权利和义务,这不仅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化的理解,并目‘参与方会以其中规定作为行为规范,使得证券化的风险可控。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个人比较倾向于选择专门的立法模式,通过清理目前既有法律中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规范,化解证券化内在需求与既有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并进行合理调整和突破,进}fu出台一部完整的立法层次较高的法律,从}fu规范证券化各个阶段的行为,减少证券化引发的金融风险,如此是一个较为合理的法律调整模式。对十我国证券化发展的初始阶段巨大的内在需求,有必要出台一定的优惠措施,从Ifu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一个规范合理的法律调整框架以及宽松但合理的发展环境。
(三)完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1、明确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法律形式
从国际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看,SPV有不同的法律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形式、合伙形式以及信托形式。从实践来看,美国市场更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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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十利用商业信托作为发行人,欧洲市场则更愿意运用特殊目的公司,即只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法律上的破产隔离目的Ifu创设空壳公司。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信托模式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证券化资产“风险隔离”的争论。之所以采用信托Ifu非公司模式,实现作为资产证券化核心环节的资产“风险隔离”要求,一方面是因为可以简便套用《信托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独立性效力,避免与《公司法》、《证券法》中的规定相冲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家在信托业经过五次整顿之后,欲通过政策倾斜为其提供发展平台的本意1。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②,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同时,信托财产独立十委托人的其他财产,Ifub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取得了独立十受托人和委托人财产的独立性,实现了资产的“真实出售”。
由十我国尚不承认信托的独立法律人格,这可能给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关系带来混乱。资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偿付责任,却不能由信托作为发行主体。在实践中,发行主体一般由受托人担当,即信托投资公司。因此,与欧美资本市场上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托受托人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托投资公司无疑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基础资产的受托人,又是资产证券的发行人。
信托公司作为基础资产的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遵循“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但在实务中,信托投资公司很难实现其有效的管理义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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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因为发起人及其财务顾问实际上主导着整个交易过程。例如证券化业务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实现破产隔离,它紧密的关系到投资人的利益,受托人因介入较晚无法对其判断,只能通过发起人聘用的中介机构来了解其中情况。
在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发起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只是为了将基础资产放置在信托名下,从法律上将达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毫无关系,实现“真实出售”的目的。但是,作为资产证券发行人,信托公司又应对资产证券发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问题承担发行人责任。根据相关要求,受托机构需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实务中,如果主导交易的发起人规避法律要求安排发行事肩{或提供披露信息不充分不真实,那么信托公司将成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这些问题并不是它的责任。因此,信托公司也通过其他办法来控制这些潜在风险,例如通过安排完善的合同内容,将这些风险转嫁给发起人,但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一法律顺序责任不可避免。
信托作为特殊目的载体,有着天然的优越性,但也因信托的特殊性有着难以逾越的限制。在新的立法中,建议重新考虑资产证券化中的SPV的形式。是否对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托做出特殊的规定,或者考虑专门立法,在特定情况下取消《公司法》、《证券法》中对十公司设立及发行证券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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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政策
会计处理上的“出表”是商业银行发起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目标之一。Ifu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难以计量的差距,这又给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提出新的挑战。
商业银行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人,将其不良资产信托给SPV,事实上要做到信托财产与发起人“破产隔离”。会计事务中,基础资产池内不良贷款的转让只有符合“终止确认”的要求,才能实现出表。《会计规定》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关十终止确认的相关标准,认为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是风险和报酬的实际转移,并无权对该资产进行控制。所以,只要发起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出去,就能确认终止该资产。
“出表”并不必然要求资产风险和报酬的全部转移,只要超过95%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即可i。但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中,如何进行测量却是会计师和发起人都必须面对的难题。按照交易产品结构,优先级债券本息未获清偿之前,次级债不能受偿,次级债形成对优先级债的担保。可以说,即使次级债发行金额仅占全部发行金额的5%甚至更少,也不能由此断定其余的95%风险已经转移,因为恰恰是这5%的次级债承担着几乎整个资产池的全部风险。会计意见很容易在此产生分歧,这就使作为发起人的商业银行面临着信贷资产未能“真实出售”给SPVyfu被界定为担保融资的风险。另一方面,从理论上将,“部分出表”也将是会计意见的一个选择,但在实际会计处理时,“部分出表”如何操作,是实践操作中从未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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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精巧的结构设计,需要长达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运作,交易结构成型后的任何实质性变动都会增加交易成本。如果就转移风险与报酬的程度方面,结构设计不能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则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出表”目标难以实现,整个交易面临失败的风险。因此,在监管层面和会计意见认定未对此达成统一认识之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较为稳妥的选择是将所有债券,包括次级债全部向投资者发行,不保留任何风险和所有权。另外,如果发起人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也将被认为是持续涉入风险,不能达到出表目的,因此发起人应当避免由其自身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担保。
会计出表的另外一个因素是实体合并问题。实体合并从会计角度上讲,是指SPV被合并进入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一旦发生合并,导致先前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建立的资产隔离的意义丧失,因为不论发起人还是SPV各自的报表原先如何确认,对合并报表}fu言结果是相似的,证券化期望达到“表外处理“的财务目标也就不可能完成。因此,发起人为实现完全会计出表,应避免对受托机构或信托保留实际的控制权。
结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监管部门应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结构设计、运作流程做出更明确姗鹃I,才能使发起人真正运用证券化的手段调整交易结构以实现初始目标。另外,商业银行在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时,由十发行收入必然少十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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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整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政策
资产证券化每一个环节的运作都意味着要支出相应的成本,争夺有限的利润空间。因此,政府在税收处理问题上对证券化的支持,将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尤其是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繁荣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主要税种是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1.目前印花税的优惠政策较优厚
《关十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税收通知》)中对十印花税给予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发起机构向受托机构信托财产、受托机构发行证券、投资人买卖证券、以及受托机构与资产服务商、资金保管机构之间的相关合同,都免予征收印花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交易的发展。
2.营业税的征收数额较大
《税收通知》(详情可上www.dianjinren.com查询)在营业税的征收方面,几乎没有任何减免政策。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以及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差价收入都纳入了营业税征收的对象。这些规定至少能够满足规范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税收处理的需要,但是《税收通知》中关十营业税第一条规定“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这对正常贷款证券化容易理解,但不良资产证券化却对此提出了挑战。根据商业银行内部制度,银行回收不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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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时,要先冲减本金,超过未偿本金的部分才作为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从证券化税收中性的原则出发,不良资产转让给信托后,也应遵循银行的税收处理方法。从这方面来看,无论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以何种方式向受益人分配收益,都不应简单的对其分配收益(超过投资者本金的部分,表现为证券利息)缴纳营业税;}fU是应该看不良贷款的回收额是否超过了未偿本金余额,超过部分才能缴纳营业税,即不应因为以“证券化”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多承担一道营业税负担。
3.受托机构需注意分配收益时间,尽量避免所得税
发起机构在转让基础池资产时,如果有收益,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则按规定扣除。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收通知》对资产支持证券所产生收益的纳税环节做出了规定,按照信托收益是否在当年进行了分配,将税收处理分为两种方式(1)项目的现金回收和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在同一会计年度的,免收受托机构企业所得税;(2)项目的现金回收和向投资者偿付本息不在同一会计年度的,受托机构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投资者所得税的问题上,对十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税收通知》规定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实践中,为了达到降低税务负担,信托机构往往将信托收益与向投资者分配的时间做到紧密衔接,以免除当年信托的纳税义务。尽管如此,由十存在核算的时间差,总还是会留有少量未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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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对十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着如此重要的意义,但在国内尚处十市场的起步阶段,税收政策的支持和保护将极大降低交易运行成本,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给予证券化业务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但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还需在实践中深入考察可给予的优惠措施。
(六)探索适用的债权转让通知形式
发起人将不良资产转让给SPV,发生债权转移,债权转让的效力及要件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合同法第79条确认了合同权利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合法性。除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外,债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转让并没有设立其他生效要件,只要符合条件的债权均可进行转让。
其次,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有此可知,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债权转让自身的效力,Ifu仅仅具有对抗债务人的对抗效力。
本单业务中,大多采用了单户送达的方式和公证送达的方式进行通知,虽然效果较好,但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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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化运作中,债权转让通知与否虽不构成对信托设立的法律性质影响,但在信托设立后资产的管理服务阶段,转让的通知方式却对不良资产回收的效率产生影响。逐一进行转让通知将增加证券化的成本,不通知债务人又不能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因此选择适当的通知方式将压缩整个交易的成本。
相关司法解释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的债权转让,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的债权转让,确认了公告的通知效力,i《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12条对“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的通知方式也予以了认可。建议将此种通知的效力延用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将降低交易成本。
(七)完善抵、质押变更登记制度
在证券化运作中,转让给SPV的信贷资产往往有相应的抵质押物作为担保。主债权转让,担保权利应随之转让。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担保权利的转让在转让生效的要件以及时间效力顺位上都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制度i,可以发现我国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即抵质押物权不经登记不能发生效力,或不能对抗第二人。从民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发,抵押物权需经过登记的“公示”才能产生对世物权的“公信”效力,才能对抗任意第二人。但是《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从民法原理上讲,不存在独立十主债权的抵质押权,抵质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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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从权利,须随主债权的转让}fu转让,这种转移是以主债权转移为充分条件的。
在此,两种法律原则发生冲突,证券化的运作中表现尤为突出。信贷资产的主债权已经转移给SPV,但相应的抵质押权因为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还保留在发起人名下,这就给资产服务商处置回收资产造成了困难。
在“信兀”和“东兀”两单中,《最高人民法院关十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专门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给予了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转让抵质押权利时,取得高院豁免,无需办理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抵、质押权随债权一同完成转让。以上各个部门的“通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但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纳入担保权益需要一同发生权属变更的不仅限十住房抵押,更多的还有在建工程抵押、房屋抵押、公路收费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企业房产设备抵押、股权质押等多种标的,涉及众多登记部门,如果变更权属登记的问题不能解决,则很大程度上降低证券化资产的回收效率。
本单业务中,通过到相关部门做登记实现抵质押权利的少之又少,一方面是资产池项目主体不配合,另一方面是成本过高。通过本单业务实践来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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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银行往往是通过法院裁定的方式确权,实现抵质押权,这样一来无疑增加了回收成本。
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具体操作时,是否可以比照资产管理公司享有一定抵押权变更事肩{的优惠政策,使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建议通过特别立法,明确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允许一定期限内批量进行登记,为在现有物权登记制度框架下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便利。
(八)培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主体
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投资者在投资某一项金融产品的时候会综合考虑产品的风险性、收益性以及流动性。在紧缩货币政策和加息预测的双重压力下,固定收益产品再不象几年前一样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流动性不足使收益原本不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遭到市场投资者的冷遇。
从证券化历史来看,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程度对十证券化的成败关系重大。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失败就与机构投资者有关。1977年,由所罗门兄弟公司承销,美洲银行发行了第一笔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尽管该证券的信用级别很高(AAA级),但其发行却遭到失败,其原因除了当时一些政策因素之外,就在十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范围的限制。
在我国,资产支持证券被投资者广泛认可还需要一个过程,产品的流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十机构投资者的种类、数量以及偏好的多样化。没有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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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参与,证券化市场无法获得足够的流动性和深度。新兴市场应当消除对资产证券投资的非必要法律限制,使养老与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甚至储蓄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证券化市场。目前,国务院已同意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的前提下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也批复同意社保基金在一定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这都将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通过本单业务不难发现,证券持有者有: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商业银行、大连银行、杜林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银行、天津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绝大部分是国内商业银行,投资主体的局限性还很明显。
我们建议,逐步放开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在必要的时候,政府还应对符合一定标准和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资金上的支持,这也是许多发达国家共同的作法。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具体操作时,是否可以比照资产管理公司享有一定抵押权变更事肩{的优惠政策,使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建议通过特别立法,明确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允许一定期限内批量进行登记,为在现有物权登记制度框架下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便利。
(九)培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主体
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投资者在投资某一项金融产品的时候会综合考虑产品的风险性、收益性以及流动性。在紧缩货币政策和加息预测的双重压力下,固定收益产品再不象几年前一样受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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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追捧。流动性不足使收益原本不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遭到市场投资者的冷遇。
从证券化历史来看,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程度对十证券化的成败关系重大。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失败就与机构投资者有关。1977年,由所罗门兄弟公司承销,美洲银行发行了第一笔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尽管该证券的信用级别很高(AAA级),但其发行却遭到失败,其原因除了当时一些政策因素之外,就在十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范围的限制。
在我国,资产支持证券被投资者广泛认可还需要一个过程,产品的流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十机构投资者的种类、数量以及偏好的多样化。没有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证券化市场无法获得足够的流动性和深度。新兴市场应当消除对资产证券投资的非必要法律限制,使养老与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甚至储蓄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证券化市场。目前,国务院已同意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的前提下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也批复同意社保基金在一定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这都将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通过本单业务不难发现,证券持有者有: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商业银行、大连银行、杜林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银行、天津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绝大部分是国内商业银行,投资主体的局限性还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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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逐步放开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在必要的时候,政府还应对符合一定标准和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资金上的支持,这也是许多发达国家共同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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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主要包括哪几类
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
合同本身风险即合同条款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
合同价格风险。合同价格风险主要因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成的风险,该类型合同一般工程量相对明确,或有相对明确的图纸,施工单位根据现有图纸、资料在短期内进行报价。由于报价时间短,承包商无法详细计算工程量,尤其是二类费用通常只要按经验进行报价,错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不敢报高价,报价水平较低,承包商索赔机会小,亏损风险大。该类型合同阶段简单,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是近阶段业主采用的主要合同形
式。
合同结算方式风险。合同结算方式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中约定采用的定额及取费、结算总价降点率、结算件审核时间、结算件审核程序、结算件审减额扣款、合同外调价方法、结算争议解决方法等。在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一定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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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结算条款,尤其是要明确结算件审核时间,有的业主以没有约定结算时间在项目竣工后迟迟不给结算,有的业主要求结算实行三审或四审,或聘请外审,
人为设置结算障碍,故意拖延结算时间,造成项目竣工后几年不能结算。
合同工期风险。合同工期是项目在合理施工组织条件下要达到的项目交工的日期,合同工期的制定要科学合理。由于业主原因一般项目工期都处于前松后紧状态,到工程后期业主为实现交工,一味压缩正常工期,不管前期受何种因素
影响,都会采取强制手段,倒排工期,后门关死,往往造成施工单位进行赶工。所以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主要工序里程碑控制点,并说明影响工期的条件,一旦工期延长要分清责任,由责任方负责全部责任。如合同中要明确土建与安装的交接时间,施工图纸到图时间,主要设备材料到货时间,交工验收标准等,以上因素是影响合同工期的主要因素。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的风险。工程款的支付按时间划分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和质量保修金。当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困扰施工企业的严重问题,垫资、带资施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这些都给施工企业的良性发展带来困难,同时对正常工期也受到影响,也是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许多工程合同对这部分条款不甚明确,尤其是对工程款支付违约索赔条款约定不完整、不严密,不公平,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工程变更风险。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工程项目施工的长期性,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涉及工程变更问题。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了关于设计更改、材料设备换用的合理化建议,经业主工程师同意,可以变更。但如未经工程部同意,擅自变更,即使是合理的,承包商也要对此赔偿损失,并且不顺延工期。在变更程序上的疏忽,容易导致业
主的反索赔。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履约风险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风险,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项目各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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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施工合同一旦生效,项目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合同履约风险主要包
括:安全、质量、进度管理风险。安全风险主要包括违章罚款,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增加的安全投入等造成的项目管理成本增加。质量风险主要包括执行规范标准,提高产品质量的投入,或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进度风险主要包括为赶工而增加的成本投入。过程资料的确认与积累。施工单位对现场隐蔽工程,过程施工记录等见证资料要及时填报记录表格,并及时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索赔文件的上报与确认。施工单位对于与合同约定或报价不一致的事件要及时上报索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是降低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风险的重要环节,对施工单位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施工单位应加强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合同风险管理主要涉及以下环节。投标报价阶段风
险管理。
加强投标报价的管理工作,从源头降低合同履约风险,是提高投标中标率的关键,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招标文件的评审。购买招标文件后,由招标投标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招标文件评审,由各只能部门对相应管理职责提出评审意见,主要针对招标文件中工期、安全、质量、进度、资金支付、结算条件、施工环境、材料设备供应、交工验收及税收等风险因素进行评审,再由招标投标部门收集汇总评审意见,组织评审组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风险因素,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制定相应投标策略,尽可能在投标书中,在作出相应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作出有利的选择。同时招投标部门要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部门立项、施工许可手续、资金状况等其他重要信息。对于相对明确的风险要通过澄清文件让业主给予澄清。投标报价策略。风险越大,风险附加费越高。但是,风险附加费的增加必须要有一个增加范围,对于承包商来讲,风险附加费不宜定得过高,过高必然会提高投标价格,会降低竞争力。因此。施工企业一定要结合企业的管理水平,通过研
究竞争对手和其他相关资料来确定具体的投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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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谈判阶段风险管理。对投标过程要对合同条款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反复与招标单位进行磋商再做出相应承诺,合同文本尽可能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标准示范文本合同书,往往条款不全、不具体、无针对性,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要尽可能地修改完善。如果不修改,合同一旦签订,施工单位会隐含较大风险。对于关键合同要组成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条款再次进行评审。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人员配备上,施工单位合同谈判人员既要懂工程技术,又要懂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有必要时组成专业的合同谈判小组。在谈判策略上,承包人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这就要求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否则业主就有可以以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拒绝补偿,并引用免责条款推卸法律责任,使承包人蒙受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
明确。
总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管理具体规定,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礼有节的谈判尤为显得重要。合同履约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涉及到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进行合同风险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可预见的风险,要认真分析,制定专门的防范措施,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并下发风险控制文件,随时跟踪事态的发展,力争最大可能的降低风险。组织部门有针对性的进行合同交底,对分析出的风险按管理部门进行交底,明确各部门管理重点,督促部门指导现场进行风险控制。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以合同条件为依据,项目在组织生产经营时,一切活动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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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据,按照合同要求办事,按合同要求完善管理手续,避免与合同冲突的事件发生。
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按期组织合同执行情况对接会,各部门对照合同检查执行情况,对产生的偏差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纠正措施,防止有大的偏差。索赔管理在充满风险的建筑安装市场中,索赔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索赔不仅仅是费用上的补偿,它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是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我国建筑安装企业要想在国际建筑市场中分一杯羹,就必须改变“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的
现状。
以上就是“合同风险主要包括哪几类”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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