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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9篇

时间:2022-11-10 11:18: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9篇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部分  论社会福利思想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杨淑华摘要:适应经济全球化、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9篇,供大家参考。

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9篇

篇一: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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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社会福利思想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杨淑华摘要:适应经济全球化、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发展要求和资源约束条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创新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在对发达国家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及政策即人力资本投资理论、生命周期理论、社会风险管理理论进行评述基础上。阐释了它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借鉴意义,并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四个转变”,即要着眼于从短期向期转变、从下游向上游转变、从事后向事前转变、从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变的社会保障策略。

  关键词: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一、引言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为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指明了方向。社会保障是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抚恤在内的完整体系。其中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述,社会保障的改革可以称为社会福利制度转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三条保障线"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救济救灾制度、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等初步展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经济现代化、全球化、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同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保障过度与缺位并存,保障范围狭窄、保障标准不一、保障体系的有效性要求和保障不足,制度建设落后与经济发展进程等诸多矛盾和缺陷。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以城市和农村为界限划分为明显的两个板块,绝大部分社会保障资源用于城市。而在城市内部社会保障在制度性分割问题,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的二元结构乃至多元结构。必然造成结构顶端的福利浪费及过度和结构低端的福利不足。这样一种社会福利结构,不仅造成公平缺失,而且造成效率缺失。在我国人口众多、社会福利资源不足的条件下,如何使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功能互补。制度内部各相关主体利益协调一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当前西方社会福利思想的主要观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课题。改变传统的以国家干预为主的再分配社会福利模式,实行积极的社会福利政策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所认同,成为当今西方国家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共同选择。因此,考察西方“社会福利”思想及政策产生的背景、主要观点及特点,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思想主要包括以下相关内容:(1)注重人力资本投资理论;(2)生命周期理论,认为社会福利要根据一个人生命不同阶段的需要进行干预;社会风险管理理论。

  (一)注重人力资本投资理论关于人力资本投资思想与政策的论述,影响较大的有米基利的社会发展理论。泰勒—古柏的新福利主义和吉登斯的社会投资型国家理论。J·米基利是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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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福利学院的教授,是发展型社会福利模式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在1995年出版的《社会发展:发展视角下的社会福利》一书中,提出了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强调社会福利计划要与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融合,从而提高社会成员参与经济的能力,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他的主要观点有:一是积极的社会福利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融合;二是社会福利应该以社会投资为导向,促进经济更快发展:三是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整合目标。社会福利必须投资到具有促进人力资本、就业、社会资本劳动技能以及低成本高效益的社会项目上。致力于消除社会成员参与经济的障碍,提高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四是在社会福利中强调个人的责任、非营利组织的参与以及国家和市场的共同作用。

  泰勒—古柏是新福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强调人力资本投资对社会福利的影响。认为经济全球化、劳动力的流动性、家庭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福利制度。随着国际竞争力的加剧,福利国家都将重点转向人力资本投资这一方向。

  著名的社会思想家吉登斯极力倡导“积极福利”的原则和建立“社会投资型国家”,他首先针对传统福利国家福利只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而导致的人们对“福利依赖”和“志愿失业”等现象,提出了“无责任则无权利”的福利改革原则,强调权利与责任的联系。其次,提出要用“社会投资型国家”概念取代“福利国家”概念。再次,强调福利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积极的福利政策的目标是推动人的发展。其手段是增强人的自主生存能力,不是消极被动等待别人安排。其政策的实施不仅要求国家干预,而且还要求国际或全球范围内的合作。

  (二)生命周期理论生命周期理论是指在现代社会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所经历的具有明显不同的经济和社会特征阶段。如按照年龄可以划分为儿童期、青年期、成年期和老年期等,这些不同阶段不仅有不同的需要和问题,而且上一阶段的生活质量对下一阶段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决定作用。例如在贫困家庭中长大的儿童,由于受教育机会、学习环境,甚至营养状况等都会受到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一生,因此,生命周期理论提出以不同的生命阶段的特殊需求为依据。特别是要重视对这些阶段的“上游”进行干预。如针对学龄前、上学阶段、进入劳动力市场阶段。退休阶段以及老年等不同阶段人群制定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措施。其中,对儿童来说,社会政策目标是社会投资,使他们享有生活起点和教育公平的机会;对于就业年龄阶段的人群,社会政策的目标是克服就业障碍,保证他们不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对已退休阶段的老年人来说,社会政策目标是提高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参与率。由此可见,以生命周期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思想强调的是改变个人的发展条件。而不是修补这些条件造成的后果,这样,社会福利政策从一个补偿型的模式转变为一个发展型模式。(三)社会风险管理理论这一理论吸取了风险社会学的营养,从全球化条件下人们面临的风险入手建构社会福利的框架。关于风险与贫困之间关系的研究可以追溯到Ravallion和Monduch,他们认为在现代社会,所有的个人、家庭和社区都会面对来自不同方面的风险,风险对贫困者的负面影响会更重。因为他们应对风险的工具非常有限-不但如此,由于贫困人群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选择高风险、高回报的经济活动,他们不仅难以脱贫,而且贫困程度会进一步加深。因此,风险管理理论重视贫困的成因及贫困的预防,提出只有预防贫困才能达到消除贫困的目的。要求对贫困和高风险人群提供事前收入支撑,以鼓励其选择高风险高回报的经济活动,从而使他们逐步摆脱贫困;相应的社会福利政策不是单纯针对现实贫困者的帮助。而是通过社会资源配置增进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经济和社会的能力;有效的社会福利是不同社会系统包括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和家庭等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社会福利思想的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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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政策,还是传统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政策、其目的都是要消除贫困和减缓贫困差距的扩大,协调和平衡社会公平,以促进社会发展,二者的区别在于如何才能达到这一社会目标。笔者认为,与传统的社会福利思想及政策相比较,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及政策具有以下新的特点:

  第一,从单纯的给予转向积极的人力资本开发传统的社会福利通过国家干预等再分配的形式满足社会福利的需要,对福利对象是单纯的给予,其目标是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福利对象是被动的、消极的等待政府的照顾和别人的帮助。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政策是主动的、积极的对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和改善社会成员更好地适应环境利用资源创造价值的能力,使福利对象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获取福利的保障,从而激活了人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获得改变自己处境的机会和条件,这对经济发展和劳动力素质提高有更大的作用。一方面,社会成员能力的提高可以增强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扩大就业范围;另一方面,使福利对象有能力应对科技迅猛发展带来的知识、技能不适应的风险,解决劳动力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这解决了因失业带来的贫困问题,也节约了社会保障费用,促进了经济发展。

  第二,从“普惠型”上升为“阶段型”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应该说是一种“普惠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凡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成员都能得到相应的社会福利保障。而积极的社会福利政策是以不同的生命阶段的需要为基础。根据不同阶段人群制定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措施。其政策目标是改变个人的发展条件,而不是修补这些条件造成的后果,特别是对“上游”阶段进行干预,为消除贫困创造了公平的社会条件。第三,补偿型模式转变为预防型模式在传统社会福利制度中、以国家干预为主的再分配制度属于“事后”对收入和财富进行调整或再分配。其目标是维护人的生存,其手段是外在物资或现金的给付。是对贫困和风险的补偿,这种福利制度不仅不能增加社会财富,还会影响社会效率。所以是一种相对消极的社会福利。而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主张对人为风险采取“事前预防”的方法。这比传统的社会福利对贫困和风险的事后补偿会更有效,更能从根本上达到消除贫困的目的。第四,从直接转向间接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对社会成员的福利是直接的给予,注重的是结果的补偿,表现为收入从富人向穷人转移。是通过基于税收和转移支付的“劫富济贫”政策来实现的。而积极的社会福利制度对社会成员的福利是间接的给予、注重的是过程。它不是直接给予弱势群体一定财富,而是注重培养他们的就业技能。并以此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和实际收入,从而满足社会福利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政策无疑是一种实现社会福利的积极方式和有效途径。

  四、社会福利思想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政策也发展到改革、转型的新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总体上逐步向城乡一体化。服务均等化转变。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条件不同,福利制度转型也不同。西方发达国家既没有经济发展转型问题,也没有经济体制转型问题,只存在福利制度转型,而我国现阶段实际上存在着三种转型,既经济体制转型、经济发展转型和福利制度转型。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福利多元化的今天更注重个人的责任,而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条件下,要加大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我们不能直接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但其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政策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社会福利政策具有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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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以人力资本投资为核心的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及政策具有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功能,为我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这种思想是从中长期发展战略的角度出发,以应对全球化对国内经济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挑战为目标和依据的。社会投资思想的理论基础在于经济增长与社会福利的可兼容性,以及社会权利与责任义务的统一性,它试图将个人、家庭和国家等不同层面的利益和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后形成一种通过帮助个人来帮助国家的政策机制。例如,欧盟于1998年就提出了“公共开支要向投资人力资本的方向倾斜,要帮助社会成员参与劳动力市场以解决社会排斥等”等改革建议与措施。目前国际社会170多个宣布法定义务教育的国家均宣布实施免费。这已成为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公平和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美国的社会教育福利支出占总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在24%-34%左右,其中初等和中等教育约占69%,高等教育占20%,职业和成人教育为其他方面的教育支出为4%左右。这种突出教育保障的社会保障体制。一方面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大量的教育补贴,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在整体上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也为这些家庭下一代创收能力的提高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一代代人力资本积累。正是这种突出教育保障特点的美国社会保障体制,造就了美国在世界上领先的基础教育普及率和高等教育的参与率,以及全民受教育程度在世界上最高的优势。

  我国在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政策领域同样需要这样一个中长期战略的视角,高度重视人力资本投资,从着眼于短期向长期转变。目前应着重完善义务教育制度和高校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增加财政对于衣民工、下岗职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投入。这样不仅有利于个人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提高有限的社会福利资源的使用效率,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生命周期理论及“上游干预”政策对中国社会保障及反贫困政策具有借鉴意义生命周期理论从不同的生命周期的需要出发,针对不同阶段人群制定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措施,它较好地解决了人们不同阶段对社会福利的不同需求。“上游干预”策略就是在上游消除贫困产生的条件,切断贫困产生的链条。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下游干预”措施,这些制度的实施使贫困者得到一定的社会救助,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导致贫困的因素。例如,近年来中国农村贫困出现了代际传递的现象。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农村儿童入学率或失学率与家庭经济状况相关:2004年贫困户7-12岁儿童失学率为5.2%分别是低收入户和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和3.5倍:在13-15岁儿童中,贫困户、低收入户和全国平均水平的失学率分别是10.3%、7.1%和4.1%这与我国未能对上游及早干预有关。中国当前社会保障及福利政策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从下游救助向上游救助转变。对弱势群体这类服务对象进行具体区分:对于没有或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提供“普惠型”的社会福利。如对于儿童,“普惠型”福利不仅具有“上游干预”的预防贫困的作用,也是发挥人力资本投资功能的体现;对于那些由于生理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者,政府应义不容辞地给予社会救助。使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对于那些由于社会适应性差而暂时处于资源匮乏状态(如失业、下岗人员等)或由于身份和环境变化的弱势人群(如农民工和贫困地区的农民等)社会福利政策应该通过人力资本投资的方式,激励他们通过主动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来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和经济建设,为社会创造财富。第三,社会风险管理理论注重消除或减少易使人群陷入贫困的原因,以抵御贫困风险的能力为目标,以预防贫困为主要内容,这对我国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政策具有很大的借鉴作用。中国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政策目标是对于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体给予社会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以减少绝对贫困人口的规模,还没有形成为贫困人口特别是边缘贫困人群提供防范风险的制度安排。例如,面对当前农村贫困问题,我们更多考虑的是如何扩大社会救助的覆盖面,将更多的贫困人群纳入到低保和特困救助制度中来,实现“应保尽保”。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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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制度安排不能消除或减少那些使人们陷入不幸或困境的因素。只能是在风险成为事实后向他们提供生活保障,这一政策定位的一个严重局限是不能阻断贫困的发生。近年来,脱贫人口反贫率高是农村贫困的一个明显特点、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政策对于贫困家庭来说并没有增加他们抵抗风险的经济和物资能力,而只是将其收入提高到了贫困线以上。一旦遇到经济或家庭生活事件的冲击,还有可能陷入贫困的境地。因此,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政策不能只靠单一的事后救助,而更要重视对贫困的预防,需要从事后救助向针对风险人群的预防性社会保障制度转变,从源头上解决贫困问题。第四,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主张投资主体多元化,责任分担共同化,这种运行方式在我国社会福利资源不足的条件下,理顺政府和社会责任关系,具有现实意义。

  积极的社会福利理论强调社会投资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需要动员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主体,社会福利投资的来源可以是政府拨款和购买服务的那部分资金,还可以是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获得企业与个人慈善捐赠的那部分资金。也可以是这些组织社会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在责任分担方面,注重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注重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在组织方式上,注重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的合理分工,能够交给市场的尤其是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运行效率的各保障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尽量交给市场,实现政府责任与市场功能的有机结合。例如,社会投资不是纯粹的经济投资,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它是根据社会福利项目进行招商、投标、评估,由一些政府、非营利组织来具体运作。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不完善条件下,仍需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因为政府是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制度的组织者、投入者和维护者。当今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政府和社会直接帮助和照顾那些弱势群体,并通过再分配的方式予以制度化保证。这种再分配导向虽然会增加政府的投入,却能够弥补由于失业、贫困等带来的负面效率。因此,对社会保障的成本效益我们要从长远战略的角度去认识。资源缺乏是制约贫困的一个基本原因,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缺少社会保障投入可能会带来更大的资源不足和更高的治理成本。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主体应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框架下制定出明确的筹资和支付计划。同时要明确划分政府、企业(社区)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和功能,发挥各地区、企业(社区)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政策和激励方式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企业(社区)和个人向社会保障投资,逐步形成一个投资多元化、权责明晰化、功能互补化的社会保障机制,为推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创造良好的条件。我始终相信,时光会证明每天不管多晚多累都坚持在自己脸上涂抹半小时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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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对社会将有什么好处?请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安全制度。从经济角度讲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和手段;从法律角度讲是一种法定的安全制度,它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三个方面。社会保障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稳定器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降低了人们社会生活的风险,可以保障弱势群体,解决其基本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需要,免除了人们的后顾之忧.

  (2)再分配作用。通过调整社会成员收入的差别,保证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3)恢复生产力。有利于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可以保证劳动者的生产不会因为生活困难而中断,可以使其恢复劳动力,有利于下一代的顺利成长.

  (4)抵御风险作用。分担社会责任,降低个人或部门的风险,集中主要精力搞经济建设.

  (5)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调节作用。社会保障能够刺激社会总需求,保证劳动力市场供需平衡。同时它能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一些基金类的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用于社会的生产建设.

篇三: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6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

  从1969年到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部门管理。这样,在整个70年代,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被办成了“企业保险”。

  第三阶段

  从1978年到1993年初。这段时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需要社会保险提供相应的保障。于是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许多改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984年4月6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制定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条例》。1984年国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在市、县一级的国有企业之间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养老金的统一收缴、发放以及对职工养老问题的统一管理。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首次在我国建立了国营企业待业保险制度,并实行了用工制度改革,起到了稳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队伍的良好效果。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1991年,国务院原则上通过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这个决定走出了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的新路子,并明确规定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逐步由市、县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统筹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第四阶段

  从1993年召开十四届三中全会到1997年。这段时期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特别是养老保障体制做了几项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有:(1)建立与我国目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2)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3)规定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基本上按民政部门负则农村保险和社会救济、优抚、社会福利,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保险、企业福利,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4)规定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分开。这次所提出的—些原则在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首次提出个人账户的概念,将个人最终养老金收益与个人贡献紧紧地结合在—起并提出基金统筹是不容置疑的改革目标和方向。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时出台了两个具体操作方案,即实施办法一和实施办法二。这两个实施办法的

  共同点是将职工和企业缴费分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但在比例结构上有较大的差异。

  由于1995年的方案回避了以有效方式偿还老职工的养老金的问题,导致在各地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个人账户普遍为空账户,基金积累也并没有真正形成,没有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目标真正建立个人账户,其它有关的制度建设和发展目标也并没有实现。劳动部、体改委等部门经过协商后,形成了—个方案,于1997年8月公布,在统一制度、加强基金的社会化管理及提高统筹层次上有所进步。但与前述方案相同的是,这次仍没有明确地提出如何解决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问题。

  1997年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国家又在多方面采取措施,为此方案的完善提供多方面的有利条件。最重要的是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持。

篇四: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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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王炜李迪来源:《商业时代》2010年第02期

  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市场经济体系正常运作的稳定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归纳总结其社会保障制度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构想。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启示

  社会保障制度也称作社会福利制度或社会安全制度,是用社会方法救济贫民,调节收入,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综合体系,它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的以计划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亟需建立。

  英、美、法、日社会保障制度特点

  (一)英国—国家为主体的集中管理

  英国的社会保障是名副其实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民保障。其社会保障管理实行自上而下、整齐划一的管理方式,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社保工作机构。英国政府的社保部门主要是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和教育就业部。社保资金来源主要是公民缴纳的国民保险金和税收,而税收部分又主要来源于所得税。英国的社区和民间团体在社会保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社区组织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有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弱智和精神病患者、特殊困难家庭的各种服务,并且英国政府还相当注重发挥民间团体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二)美国—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

  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唯一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带强制性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美国政府设有两个专门机构—SSA(社会保障管理局)和HCFA(健康关怀财政管理局),用来管理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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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社会保障的具体计划。美国政府通过采取税收政策,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宏观管理。另外,私人部门支出的比重很高,达到全部支出的40%左右。私人支出是各类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参与举办社会福利的体现。

  (三)法国—行会组织聚合管理

  法国社会保障体系是由许多强大的行会组织聚合而成的,所以法国工会在社会保障改革中的发言权很大,政府任何社会保障措施都有可能导致一些部门的不满,从而引发罢工甚至导致政治危机。从行业角度看,法国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具有两个典型特征。一是社会保障实行多头管理,即以行业为单位,以保险为原则,实行相对独立的分散管理;二是行业掌握重要的决策权。

  (四)日本—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管理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模仿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保体系建立的,其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内容较全面,保障对象较普及。日本各种社会保险均由政府管理,保险费用由员工、雇主和政府三方分摊。总体来看,日本的社会保障管理是一种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即把共性较强的那部分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把特殊性较强的若干项目单列,由相关部门进行分散管理。

  主要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见表1。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改革难点

  (一)覆盖范围小且覆盖水平低

  我国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是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涌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较严重;一些已参保的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实际上是少数人的保障。

  (二)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亟需改善

  我国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是现收现付式,通俗地讲就是下一代人养上一代人。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40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人将达到4亿人,占总人口的26%。人口老龄化加剧,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日益膨胀,随着劳动人口减少,退休人口增加,巨大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年增大。从而对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账户造成巨大压力,现收现付式已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险的需要。

  (三)农村社会保障网络亟需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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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而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这些游离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农民工,成了城市中最弱势的群体,这与他们为城市所做出的贡献极不相称,农民工的这种艰难处境彰显了社会公平机制的扭曲,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且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从发达国家的社保经验来看,我国更适合采取分散型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把所有社会保障工作集中到一个政府部门中,哪怕是英国这样一个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国家。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由一个部门对全国社会保障事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是不现实的。所以在社保金的统筹层次上,应以“省级统筹,中央调剂”为宜。另外,有可能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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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劳动者,都纳入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这样更有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二)政府应明晰责任并实行“税费分筹”

  人口老龄化加重会使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变大,为此应加大国家财政的投入,但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中必须明晰自己的责任。从发达国家社保经验来看,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由于政府的过度介入,造成政府财政包袱过重、劳动者进取心下降等问题。相反,由于美国政府介入社保的程度和提供社保的水平比较适当,从而使美国经济更好地保持了活力。美国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来推动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不但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还推动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及其相关就业。可见,政府社会保障的提供要掌握一个“度”,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准确地予以把握,过度提供和提供不足都是不可取的。

篇五: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目录一北欧三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沿革及经济基础欧国家主要包括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和冰岛等国正文一北欧三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沿革及经济基础北欧国家主要包括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和冰岛等国因这些国家同处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地区故通常被称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

  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北欧三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沿革及经济基础北欧国家主要包括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和冰岛等国,因这些国家同处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地区,故通常被称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由于自然环境、历史发展、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国家在当代经济、社会、政治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表现出相当强的同一性,从而形成了所谓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其中,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高税费、高福利”而著称于世,在西方国家社会中具有重要影响,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从工业化发展进程看,北欧国家晚于欧洲其他国家,真正的经济起飞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是北海油田大规模开发以后。从经济增长速度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北欧国家少有年份在世界各国处于领先地位。1950~1973年是芬兰、瑞典和丹麦历史上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期,3个国家的GDP年均增速分别为4.94%、3。73%和3.81%,而同期欧盟14国(缺少卢森堡的统计资料)的年均增长速度为4.83%。除芬兰略高外,瑞典和丹麦都低于欧盟14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左右。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经济萧条时期,芬兰和瑞典的经济遭受重创,在欧洲成员国中经济下滑幅度最大,曾出现了连续几年幅度较大的负增长。然而,自1994年经济恢复以来,三国经济出现了较快增长,近十年来年均增长率都在欧盟14国的平均增长水平之上。加之人口增长缓慢,少有战乱和自然灾害,人均经济增长水平提高较快。2003年按照当期汇率换算,3个国家人均GDP水平分别为2.64万美元、2.73万美元和3.54万美元,均排在世界各国人均水平的前10位,都可以称之为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之一。伴随着稳定的政治制度和渐进的经济发展历程,芬兰、瑞典和丹麦等北欧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走过了平稳发展、逐步完善的不同历史

  阶段。19世纪以前是社会福利发展的萌芽时期。较之欧洲其他国家,

  北欧国家的工业化起步较晚,在社会福利方面发展也较晚。18世纪末期以前,虽然已有类似于其他国家的教会济贫和有限社会救济,但尚没有政府的正式立法。19世纪以后政府开始在社会救济方面发挥作用,但更多的是着眼于人道,而不是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政策。

  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30年代是社会福利扩展的时期。19世纪80年代以后,北欧国家开始有了社会福利计划。到20世纪30年代,各国先后在工伤、疾病、养老、失业保险等诸多方面通过了立法。像芬兰的养老金法,瑞典的失业保险法,挪威的养老金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都是在20世纪30年代通过的。应该说,20世纪30年代北欧国家初步确立了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架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初是现代社会福利体制建成和完善时期。50年代主要是完善社会福利体制本身,一方面确立了“公民权利、普遍性和统一性”三个原则;另一方面增添大量新的社会福利项目。60年代主要是完善社会福利标准,包括提高保险金和补贴金的水平以及制定科学的分类标准等。

  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是社会福利体制的调整时期。主要是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对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福利项目进行调整和改革。其中包括进一步协调与统一诸多分散的福利项目。提高福利项目的作用和效率,寻求新的筹资方式等。调整的目标不是从根本上改变或否定整个体制,而在于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使已有的社会福利体制更为有效、稳固和完善。

  但是,历来以高福利、高税收著称,曾经“北欧病”缠身的北欧国家却在21世纪初始拔世界竞争力较量的头筹。2叩4年10月13日,芬兰再次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评选为“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经济体”,这已经是芬兰连续三年获此殊荣。而同时,瑞典获得第三位、丹麦第五位、挪威第六位、冰岛第十位。换句话说,北欧五国都居于世界最具竞争力国家的前十位。

  二、芬兰等北欧国家社会保障的主要制度和做法(一)以维护全体公民的权益为根本原则。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几百年的继承与发展,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和福利标准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以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为基本原则这个核心没有改变,至今仍体现在养老金、医疗保健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芬兰社会事务和健康部高级顾问CadnLindqvist-Vinanen女士介绍说,芬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建立起高水平的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维护全体国民的利益,每一个公民,包括国内原有居民和满足居住年限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外来移民,都有权力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2)保证公民平等,不依种族、阶级、阶层、性别的不同而区别对待,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以及无收入者均被融人同样的福利体系之中。(3)注重个人的权利,每一项资助或者服务,甚至是对家庭的帮助,也具体到每一个个人。“不让一个人掉队”是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最通俗目标,在这个目标下,现有居民无论是否曾被雇佣,达到一定年龄均可领取养老金;每个家庭都能得到政府提供的育儿津贴,以减轻他们抚养孩子的负担;所有居民无论收入状况、社会地位及其他情况有何不同,均可得到尽可能好的医疗服务。近年来,为了避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滋生“懒人和不劳而获者”,提高社会整体效率,芬兰等北欧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建立的原则进行了改革,使其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力和发展条件的同时,还要符合以下原则:(1)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是合理的和满足基本需要的;(2)这些社会保障措施在满足公民生存基本需要的同时,能够激发其劳动热情和创造性,并鼓励居民自助;(3)各级政府在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是明确的;(4)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具有可承受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基本原则之上,社会保障体系可以高效率地运转,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二)建立内涵丰富、覆盖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芬兰等北欧国家已经建立起一整套比较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套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广泛,包括教育资助、免费医疗、失业救济、老人照料、养老金支付、残疾人救助、单亲父母津贴、家庭和儿童保护等方方面面,十分细致周到,可以说在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下,居民从“摇篮”到“坟墓”都会得到国家的关照,都由政府给予基本的保障。

  以芬兰为例,芬兰的社会保障体系分为三大部分:(1)预防性安全和健康政策;(2)社会和卫生服务;(3)社会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从免费教育,到失业救济再到免费职业再培训;从儿童补助、单亲父母津贴到养老金支付和老人照料,等等。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

  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福利津贴和其他社会补贴,每一项下都包含很多具体内容,如社会福利包括老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和教育福利等。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

  (三)保持占有国内生产总值的较高比例。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官员介绍,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涵盖范围的不断扩大,芬兰社会保障支出额在20世纪80年代曾有过较快增长,90年代中期到后期增长缓慢,但最近几年又呈现出快速增加的势头。按照2003年不变价换算,1980年支出总额约为150亿欧元,而到2003年支出总额接近380亿欧元,增长了近1.5倍。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1980年以来,芬兰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90年代初高峰时期甚至超过30%。虽然近几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有所下降。但总体上仍然保持上升趋势。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的专家分析,预计到2025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将超过30%。其实,根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提供的资料,不仅北欧国家,

  欧盟成员国中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都很高。2002年这一比例最高的是瑞典,约为32.5%,其次是法国(30.6%)、德国(30.5%)、丹麦(30%),芬兰为26.4%,而欧盟15国平均水平为27.5%。相比之下,欧盟东扩后新加入的国家这一比例要低很多(见表1)。

  (四)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为社会保障买单。长期以来,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筹措一直是采取多元渠道,即由政府、雇主、个人和保险市场共同负担。不同国家政府、雇主和被保险个人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的不同,反映出他们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所承担责任的差别。从表2中可以看出,北欧等国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这部分来源在社会保障资金中占40%以上,丹麦则超过60%。在瑞典和芬兰,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占第二位,而个人缴费和保险市场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少。这也是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特点,只不过北欧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丹麦与瑞典、芬兰有所不同,保险所占比例相对较高,约为社会保障支出总额的20%,而雇主缴纳资金比重不到10%。然而,随着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政府、雇主和个人社会保障责任地位却在不断发生变化。20世界90年代苏联解体,对当时主要对苏联输出贸易的北欧国家打击很大,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下滑,甚至出现了负增长。那几年雇主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明显减少,而政府和社会保险的支出明显加大。近年来,北欧国家政府在实施公共服务方面出现了“社会分担化”趋势,即发挥更多的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尽管政府仍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但其所承担的责任正在不断减少,尤其是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减少较多。而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第二责任者的雇主所承担的责任却在不断增加,个人和保险市场分担的责任也在加大。例如芬兰,1995年政府财政占社会保障财政来源的45.8%,2002年这一比例下降到42.4%;而雇主缴费比例则由37.7%上升到39.2%。2005年芬兰社会保障资金预算为418亿欧元,其中政府预算内支出只有148亿欧元,不到总预

  算金额的35%。(五)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的职责。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

  重要方面。北欧四国在社会保障管理中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十分明确。

  丹麦政府分为中央、县和地方政府三级,有14个县,275个地方政府。县和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具有政治、法律上的管理权和自己的税基。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计划、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地方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

  中央政府承担着制定社会保障范围、标准和政策,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调节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主要依靠两方面的手段履行职责,并对各县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调控。一是通过统一的法律,全国都要遵守《社会救助法》,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承诺具体实施社会保障管理。实际情况表明县和地方政府都能较好地履行法律,并根据当地公众的需要,不断改进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收入的20%用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这种制度对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财力进行调节,以达到社会福利均等化的目标。

  大多数社会保障职责是由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缴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县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不承担的一些特殊社保职责,包括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家庭救助、拥有多子女家庭的补助等。由于社会保障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县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75%。关于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县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条件和发展差距,各地方的税率水平不同,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相差9个百分点。有些地方政府的收入通常不能弥补本身的支出,所以其收入的1/3左右来自中央和上级政府收入返还和补助。

  芬兰和瑞典也都是三级政府机构,中央政府、省(郡)级政府和城市政府。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和措施,也有一部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平衡地区差别。省级政府负责国家福利和社会服务政策方针在本地区范围内落实的细则和补充,并提供医疗保健等具体服务。城市政府具体负责社会服务和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都明确有各自的税收来源。无论是哪一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服务上的职责都是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满足低收人家庭的基本需要,如基本医疗、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教育等,更多的福利收入则由雇主和社会保险来承担。

篇六: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比如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里面其中保健储蓄计划是一项全民医疗储蓄计划参加该计划的个人需将一定比例的工资存入保健储蓄账户用于支付个人及其直系亲属今后的医疗费用和健保双全计划作为一项低收费医疗保险计划健保双全计划旨在协助身患重病或顽疾的患者支付其在入住b2c级病房期间产生的高额住院费用投保该项计划的患者应先行支付自付款额随后健保双全计划将赔付余额的8090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其启示

  作者:罗婷婷来源:《现代妇女·理论版》2014年第08期

  [摘要]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长足发展,但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多种病症频发,已无力适从时刻发展的经济社会,因此,需要通过改革完善追随社会发展的速度才能与之相匹配。本文试从了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背景,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探究亚洲某些典型国家与地区成功的建设和改革经验得出启示,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改革开放;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启示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4)08-049-2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保障的一种安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系社会稳定、推进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制度支持。伴随着我国35年的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到能够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说我们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走过的是一条艰难的改革之路。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中国具体国情的特殊要求

  我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意味着在这一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这也促使我们必须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此外由于我国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城乡之间二元经济结构一直未能发生改变,这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比较明显。与此同时,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当中面临着人口老龄化这一难题,这也增加了对社会保障需求。

  (二)实现中国梦的具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一个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引领性的决定,意味着在改革发展进入新时期的中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更加关注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将更加关注社会保障制

  度里面的公平性和持续发展性。一个具有公平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将会为实现我们中国梦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支撑。

  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存在着若干方面的缺陷与问题。从宏观层面来讲,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

  “专业的法规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保障,但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所以时至今日,虽然有很多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規,比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虽然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但却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的法律,这使得我们在推广社会保障制度时带来很大的不利。”所以我们应该尽快制定专门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规模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

  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区人民的生活状态处于不同的状态。受各地之间的收入水平、经济模式以及社会保障专门性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影响,有相当大一部分的群众仍然处于基本温饱或者缺少保障的状态。“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初期,大部分享受到保障服务的群体基本上都是在城市,比如机关单位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广大农村地区的群众并没有完全被纳入到社会保障的机制。虽然随着国家社会保障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包括新农合保险等面向农村的社会保障逐步开始完善,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仍然比较狭窄。”此外,由于制度和社会的确实,导致社会保障对于一些特殊的社会群体的关注和保障的力度还远远不够,这一切都说明我们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比较狭窄。

  (三)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各地区之间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比较明显,这导致对全体社会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特别大。这主要表现在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体系建设、失业保险当中,普遍存在着资金链发生断裂、资金缺口比较大和后续资金来源等问题。这些问题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运行的基本情况,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的统筹兼顾必须要解决好资金筹措和使用的基本问题等。因此,解决好社会保障资金的问题,也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最为重要的问题。

  (四)社会保障运行效率比较低下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具有社会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这就使得社会保障不能完全靠市场来解决,这是因为市场机制的调节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的特点,而社会保障制度又需要我们有一个安全的防护网,所以如果单纯靠市场调节具有相当大的不可预测性。”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来实现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因为社会保障就有一定的社会性,不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追求整个社会的稳定。“市场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公共产品,所以两者之间有着比较多的矛盾。”

  三、亚洲国家与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值得借鉴的基本经验

  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改革面临着巨大的问题与挑战。因此,我们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建设的实践经验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亚洲周边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相比,有着比较类似的社会文化、历史传统,因此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同样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

  第一,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强调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法制化。“社会保障作为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社会保障立法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既定目标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综观新加坡、日本、印度、香港和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它们在社会保障发展的初期都十分重视立法,在严明的法律体系保障下,确保了社会保障措施的顺利实施。“比如在新加坡,立法先行,制度运行法制化是其社会保障制度成功运行实施的重要保障,同时明确的立法程序、健全的法治精神,在其具有新加坡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租屋建设”计划中得到贯彻实施。”

  第二,亚洲的国家普遍采用较为低的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战后亚洲各国普遍把发展经济,恢复经济增长作为第一要务,这也就使得各国普遍采用相对比较低的社会保障政策。尤其是亚洲四小龙(新加坡、香港、台湾、韩国)等国家(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人均GDP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但是社会保障支出所占比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标准和水平普遍不是特别高,这就使得能够用更多的精力投入发展经济。“香港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原则就是保障基本生活为主,不盲目追求高福利,避免对经济发展产生过重的负担。”2013年,香港社会福利开支总额只有557亿港元,只占公共开支总额的19%,远远低于西方30%~50%的比例关系。”

  第三,重视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相对于西方社会绝大多数社会保障都是由政府或者社会买单,亚洲由于受传统的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刻,这导致社会保障模式也有着比较强大的儒家家庭文化。“我们强调家庭的道德责任以及对国家、社会稳定的积极影响,家长有教育子女的责任,同时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以家庭为核心的家庭成员互助关系,”[9]深刻的影响着我们亚洲尤其是东亚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一方面,这大大减轻了对于社会公共的需求程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个人家庭对于社会保障的义务。“比如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里面,其中“保健储蓄计划”,是一项全民医疗储蓄计划,参加该计划的个人需将一定比例的

  工资存入保健储蓄账户,用于支付个人及其直系亲属今后的医疗费用和健保双全计划,作为一项低收费医疗保险计划,健保双全计划旨在协助身患重病或顽疾的患者支付其在入住B2/C级病房期间产生的高额住院费用,投保该项计划的患者应先行支付自付款额,随后健保双全计划将赔付余额的80%-90%。这一系列计划都强化了家庭保障功能,增强了对于国家、家庭及社会的责任意识。”

  第四,量入为出,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由于人口逐渐进入老年化,导致社会保障费用骤增,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问题也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在这个方面新加坡采用了完全储蓄积累制,具体来说就是员工在工作时间政府当局缴纳保险基金,政府对该基金生涯,投资增值。当其退休以后,其获得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这部门基金所投资获得的利钱收入。而新加坡由于长期以来发展金融行业,所以政府有着充足的手段能够使社会保障基金能够获得可靠的回报收益。

  四、对中国的经验启示和借鉴

  通过对以上一些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总结出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改革有借鉴意义的经验与启示。

  第一,加强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实践告诉我们,“法律以其公正性和强制性而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点,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温度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保证。”因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日益深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践。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一项緊迫而严峻的任务。应改变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比较缓慢的状况,加快立法步伐,抓紧把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增强社会保障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这一制度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立足国情,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渐进式社会保障体系。以国情为基点构建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已经成为亚洲各国(地区)普遍遵循的原则。从新加坡、香港等社会保障发展的规律来看,它们均是依据本国或本地区具体情况来选择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和政策架构,受到本国或本地区特定的社会政治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念的制约。从中我们得到的启示就是:中国应在遵循社会保障制度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寻求适合自身国情的社会保障发展之路,而不是盲目的追求所谓的高福利。

  第三,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从新加坡等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的例子可以看出,首先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基金征收体制。其次,在征收基础上,要利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使其能够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应成立相对独立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会及社会保险银行,或者社会保障机构与专业银行联合组建信托投资公司,专门从事基金的管理,进行投资融资。同时建立严密的监督、审核、检查制度,国家可以从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出发,

  尽量减少政府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四,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我们应该大力发展经济,不断增加财政收入,我国应该制定当下基本国情和社会保障现状的社会保障政策,通过多种途径确定合理的保障范围、适度的保障水平、精确的保障规模,并确立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保障负担,避免出现个人保障过重的现象,同时国家出资和雇主出资的比例做到尽量合理,既不能太多,造成压力,造成国家负担过重。同时国家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能够有充足的资金来为社会保障改革服务,以用来保障我国社会福利制度能够高效运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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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童星.社会转型与社会保障[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罗婷婷(1990-),女,浙江温州人,浙江财经大学2012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篇七: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北欧三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沿革及经济基础北欧国家主要包括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和冰岛等国,因这些国家同处

  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地区,故通常被称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由于自然环境、历史发展、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国家在当代经济、社会、政治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表现出相当强的同一性,从而形成了所谓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其中,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高税费、高福利”而著称于世,在西方国家社会中具有重要影响,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

  从工业化发展进程看,北欧国家晚于欧洲其他国家,真正的经济起飞是在

  一项社会经济政策。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30年代是社会福利扩展的时期。19世纪80年代以

  后,北欧国家开始有了社会福利计划。到20世纪30年代,各国先后在工伤、疾病、养老、失业保险等诸多方面通过了立法。像芬兰的养老金法,瑞典的失业保险法,挪威的养老金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都是在20世纪30年代通过的。应该说,20世纪30年代北欧国家初步确立了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架构。

  兰社会事务和健康部高级顾问CadnLindqvist-Vinanen女士介绍说,芬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建立起高水平的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维护全体国民的利益,每一个公民,包括国内原有居民和满足居住年限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外来移民,都有权力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2)保证公民平等,不依种族、阶级、阶层、性别的不同而区别对待,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以及无收入者均被融人同样的福利体系之中。(3)注重个人的权利,每一项资助或者服务,甚至是对家庭的帮助,也具体到每一个个人。“不让一个人掉队”是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最通俗目标,在这个目标下,现有居民无论是否曾被雇佣,达到一定年龄均可领取养老金;每个家庭都能得到政府提供的育儿津贴,以减轻他们抚养孩子的负担;所有居民无论收入状况、社会地位及其他情况有何不同,均可得到尽可能好的医疗服务。

  近年来,为了避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滋生“懒人和不劳而获者”,提高社会整体效率,芬兰等北欧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建立的原则进行了改革,使其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力和发展条件的同时,还要符合以下原则:(1)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是合理的和满足基本需要的;(2)这些社会保障措施在满足公民生存基本需要的同时,能够激发其劳动热情和创造性,并鼓励居民自助;(3)各级政府在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是明确的;(4)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具有可承受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基本原则之上,社会保障体系可以高效率地运转,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内涵丰富、覆盖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芬兰等北欧国家已经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套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广泛,包括教育资助、免费医疗、失业救济、老人照料、养老金支付、残疾人救助、单亲父母津贴、家庭和儿童保护等方方面面,十分细致周到,可以说在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下,居民从“摇篮”到“坟墓”都会得到国家的关照,都由政府给予基本的保障。以芬兰为例,芬兰的社会保障体系分为三大部分:(1)预防性安全和健康政策;(2)社会和卫生服务;(3)社会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

  从免费教育,到失业救济再到免费职业再培训;从儿童补助、单亲父母津贴到养老金支付和老人照料,等等。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

  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福利津贴和其他社会补贴,每一项下都包含很多具体内容,如社会福利包括老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和教育福利等。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

  (三)保持占有国内生产总值的较高比例。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介绍,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涵盖范围的不断扩大,芬兰社会保障支出额在20世纪80年代曾有过较快增长,90年代中期到后期增长缓慢,但最近几年又呈现出快速增加的势头。按照2022年不变价换算,1980年支出总额约为150亿欧元,而到2022年支出总额接近380亿欧元,增长了近1.5倍。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1980年以来,芬兰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90年代初高峰时期甚至超过30%。虽然近几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有所下降。但总体上仍然保持上升趋势。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的专家分析,预计到2022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将超过30%。其实,根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提供的资料,不仅北欧国家,欧盟成员国中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都很高。2022年这一比例最高的是瑞典,约为32.5%,其次是法国(30.6%)、德国(30.5%)、丹麦(30%),芬兰为26.4%,而欧盟15国平均水平为27.5%。相比之下,欧盟东扩后新加入的国家这一比例要低很多(见表1)。(四)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为社会保障买单。长期以来,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筹措一直是采取多元渠道,即由政府、雇主、个人和保险市场共同负担。不同国家政府、雇主和被保险个人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的不同,反映出他们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所承担责任的差别。从表2中可以看出,北欧等国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这部分来源在社会保障资金中占40%以上,丹麦则超过60%。在瑞典和芬兰,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占

  费和保险市场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少。这也是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特点,只不过北欧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丹麦与瑞典、芬兰有所不同,保险所占比例相对较高,约为社会保障支出总额的20%,而雇主缴纳资金比重不到10%。

  然而,随着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政府、雇主和个人社会保障责任地位却在不断发生变化。20世界90年代苏联解体,对当时主要对苏联输出贸易的北欧国家打击很大,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下滑,甚至出现了负增长。那几年雇主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明显减少,而政府和社会保险的支出明显加大。近年来,北欧国家政府在实施公共服务方面出现了“社会分担化”趋势,即发挥更多的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尽管政府仍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

  改进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收入的20%用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这种制度对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财力进行调节,以达到社会福利均等化的目标。

  大多数社会保障职责是由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缴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县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不承担的一些特殊社保职责,包括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家庭救助、拥有多子女家庭的补助等。由于社会保障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县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75%。关于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县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条件和发展差距,各地方的税率水平不同,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相差9个百分点。有些地方政府的收入通常不能弥补本身的支出,所以其收入的1/3左右来自中央和上级政府收入返还和补助。

  芬兰和瑞典也都是三级政府机构,中央政府、省(郡)级政府和城市政府。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和措施,也有一部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平衡地区差别。省级政府负责国家福利和社会服务政策方针在本地区范围内落实的细则和补充,并提供医疗保健等具体服务。城市政府具体负责社会服务和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都明确有各自的税收来源。无论是哪一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服务上的职责都是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满足低收人家庭的基本需要,如基本医疗、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教育等,更多的福利收入则由雇主和社会保险来承担。

  芬兰国家层面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很多,政府系列内以社会事务和健康部为主,还有财政部、劳工部、环境部、农业和森工部政府部门等。除政府部门之外,还有很多专门机构以及基金、协会等分别在社会保障的不同领域参与管理。如保险监督局、失业求助局、辐射和核安全局、国家医药管理局、社会保险协会、国家公共健康协会、芬兰职业健康协会、养老金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芬兰劳动环境基金、国家福利健康研究发展中心、国家福利和健康产品管理机构等。社会事务和健康部下设保险、家庭和社会事务、健康、职业

  安全和健康、计划财务等部门,分别与不同的相关机构进行联系和协调。(六)依法实施全民的社会保障。北欧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体系非常健全,大到宪法、小到实施细

  则,各级政府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实施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的依据。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而具体的法规明确每一种社会保障项目的目的、原则、标准和实施办法。无论是养老金还是医疗保健,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条文,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做出不同的具体规定。如在养老保险方面,芬兰1937年颁布了国家养老金法,1956年对国家养老金法进行了重新修订,1961年颁布了职工养老金法,1970年出台了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法、农场主养老金法,2022年又对职工养老金方案进行了改革。在医疗保健方面,芬兰1972年建立了基本卫生保健法,1989年制定了特殊医疗照料法,1990年出台了精神医疗保健法,1992年又对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收费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每一项法律法规,内容都十分具体,不仅规定了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和权力,也规定了实施社会保障措施的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根据芬兰的基本卫生保健法,城市政府有如下责任:(1)对城市居民进行卫生保健事宜的指导和教育,包括孕妇和儿童的医疗保健和家庭医疗保健计划的指导;(2)为市民提供体检和医学观察设施;(3)为当地居民提供医疗处置、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和家庭护理服务;(4)为学校、学生和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5)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精神医疗保健服务;(6)为有需要的病人提供救护车辆。就是在这样详尽明了的法律条文下,保证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高效运转和顺利实施。

  (七)确保养老金的足额征收和保值增值。芬兰职工养老金和失业金的收取有一部分是强制性的。一个理念依据是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该参加工作,赚取养老金,以保证退休以后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芬兰养老金的缴纳标准是平均工资的22%左右,其中4.5%由个人支付,其余大部分由雇主缴纳。养老金的发放是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不论你在工作时是政府部门的部长还是普通工人。过去的发放标准是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由于工资是各种扣除之后的所得,现在改为平均总收入的60%。芬兰国家财政建立有国家养老金,主要是补助那些低收人家庭。享受的条件是年满16岁

  以后连续在国内居住40年,自从芬兰加入欧盟以后,在欧盟成员国内居住的时间也可以计算在内。每个享受国家养老金的人得到的补助金额不一样,根据个人收入的变化进行增加或减少,如果收入水平达到一定标准,就不再享受。

  瑞典在2022年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了改革,从原来完全由国家管理转变为国家管理和私人管理相结合,从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制相结合。现在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保证养老金,主要保障对象是收入很低或没有工资收人的人,资金来源于一般税收。(2)收入型养老金,缴费率为个人工资收入的16%,实行现收现付制度。(3)基金制养老金,缴费率为个人工资收入的2.5%,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个人有权决定养老金的投资渠道,可以全权委托给瑞典基金制养老金管理局进行投资,也可以自己投资到在瑞典注册的六百多个基金之中的5个基金。(4)职业养老金,是由雇主和雇员通过协商分别按雇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补充养老金账户,可以进行投资运作,在个人退休后领取,以提高生活水平。(5)私人养老金,是通过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为将来自己的退休生活进行自愿储蓄。其中

  开,为了保证安全,法律还规定了养老金在证券、股票、贷款、投资等各种投资方向的百分比。所有保险公司对于养老金投资的固定回报率是一致的,但在分红上有区别,对于大公司可能会考虑历史上的各种因素,提高分红比例。近年来,养老保险的平均投资回报率为3.5%左右。

  瑞典基金制养老金管理局作为瑞典的养老金的主要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收入型养老金中结余部分(缓冲基金)的投资和基金制养老金中个人委托其管理的养老金的投资。其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没有任何限制,可以投资于全球市场,为其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收益提供了有利条件。2022年底其投资组合为17%瑞典股票、65%全球股票、9%指数化政府债券、4%对冲基金、4%私营公司股票和1%现金。其中,40%资产为主动式投资,60%资产为被动式投资。养老金管理局直接管理20%的资产,主要集中在指数化债券和瑞典股票市场的主动式投资,其余80%的资产是委托给外部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八)健全有约束的失业金领取制度。芬兰失业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政府财政支付;二是工会等组织发放,工会等组织的资金来源是雇主和个人缴纳的失业基金。个人可以选择是否加入工会、是否缴纳失业基金,但是雇主一定要缴纳,这是法律规定。无论个人加入与否,工会对每一个人都有支付失业金的义务。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为平均总收入水平的45%左右,对于低收人人群,领取失业金的数量可能达到工资收入的90%,而高收入者则低于50%。芬兰支持自主创业,对于自主创业的人每天补助23.4欧元,如果公司破产了,仍然可以加入工会领取失业金。为了避免养“懒人”,芬兰规定每个人一次失业天数为500天,在500天内领取失业金,超过500天则只享受劳动力市场援助,额度与给个人创业的补助差不多,即每天23.4欧元。这个劳动力市场援助是8年前建立的,有明确政策规定享受人的条件,但是没有规定享受年限,因此也带来了弊端,有的人连续领取了8年。现在已经有议员向议会提出,要求修改这项法律规定。目前的解决办法是要求每一个失业的人参加劳动培训,否则就会停止领取这项补助。丹麦也有类似的规定,要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每个月写一份就业申请,表明你的技能、特长和希望就业的岗位。中央和省政府设有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市

  政府设有就业指导办公室,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各种培训,帮助寻找工作。从这点可以看出,芬兰等北欧国家在完善的“保障”制度上还附有一套“约束”机制,懒人和不劳而获者不会长期得到照顾。同时,国民普遍受教育程度高,国民素质也相应得到提高,懒人和不劳而获与社会价值格格不入,会遭到社会鄙弃。所以只要有劳动能力,没有人甘愿长期依赖别人生活,靠社会养活,这也是多年来芬兰等北欧国家福利水平高而失业率不是很高的原因之一。

  从1990年开始,芬兰建立了失业缓冲基金,数额约为失业金的3%左右。由于每年的财政预算通过议会批准以后不能轻易改动,但如果当年经济形势不好,企业破产增加,失业人数就会上升,相应的财政税收也会受到影响,两方面的原因致使原有失业金预算很难实现或者不够用,这时候失业缓冲基金就可以发挥作用。

  (九)财政资金以提供服务为主,社会保险以提供资金为主。与其他欧美国家不同,北欧国家被视为服务型国家,它们提供福利更多的并非现金转付,而是提供服务,典型的例子是那些日托幼儿园和养老院,以及地方政府组织的照顾老人或病人的场所。北欧国家的这些社会福利部门雇佣了大量的劳动力,这与任何欧美国家相比都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因此,北欧国家在社会、医疗和教育等公共部门的雇佣率最高,这些部门中大约90%的雇员由政府雇佣,形成对比的是在其他欧洲国家这一数字为40%~80%。北欧国家也由此开辟出一些新的工作领域,创造出大量就业机会。例如芬兰,在社会保障部门工作的人数逐年增长,2022年达到24万人以上(见表3)。瑞典中央一级劳动力市场委员会有工作人员1400多人,各城市共有325个就业办公室,工作人员7000多人。与财政资金以提供服务形式为主不同,像养老金、失业金等福利项目,则以提供资金为主,也有时适当地提供一些服务。

  三、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和做法对我国的启示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1)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强化了劳动分工,也带来了更大的劳动风险,它削弱了以前由家庭和社区执行的保障功能,

  因而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建立社会性的保障制度;经济的发达为高福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保证,只有在全社会积累起足够的物质财富,国家才有能力为全民福利的实施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2)福利制度是和社会基本结构相对应的。北欧社会是一个同质性较强的社会,农村和城市之间并没有特殊的差别,也不存在城乡之间的制度壁垒。只有在这种社会结构统一性的前提下,全民统一的社会福利政策才能建立起来并且得以顺畅地实施。(3)全面福利制度的实施必须具备坚实的民主基础,由于各种社会和历史的原因,北欧社会一直传承着一种民主的精神,其民族传统中所包含的许多原则,例如公众参与,公众选择、公众决定的原则,构成了现代民主,现代福利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在这种广泛的民主精神的影响下,北欧四国的社会统治者为了赢得人民的支持,就必须对人民表现出一些仁爱,就必须关心人民的福利,这也是现代福利国家制度创立的社会根源。

  不同于北欧国家,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生产力不甚发达,物质基础相对薄弱;在全社会范围内尚未完全实现工业化,城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二元社会结构;人口众多,人均所占有的物质资源相对较少;社会的民主基础仍然比较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我国建立全民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严重的制约,但是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为全体国民建立起良好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北欧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一些做法,为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深化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1.建立具有“普遍性”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是“公民权利”和“普遍性”原则,因为由政府税收资金提供的社会保障应是居民生存法定的基本保障,其受益对象应该是包括全体公民。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对工薪收入者实行全面保险,对其他人实行社会救济,这是一种不完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目前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是包括农民和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最需要社会保障,却又最难加入现存制度体系。这个矛盾不解决,就无从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公平,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尽快在我国建立起覆盖全体公

  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已经基本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运用国家财政、民间和市场资源推进各项公共社会福利,发展优抚安置和各种补充保障事业,将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包括所有进城务工人员。在农村,现阶段完善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生的资助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我国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趋势、农民收入的地区与个体差异、人口的流动性和城市化进程,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必须是一个多元的、结合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整合型保障体系,是以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制度、土地保障制度、家庭保障制度为基本保障制度,以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动态调整的、综合的制度体系,并考虑未来分步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接轨。

  2.制定社会保障标准要“循序渐进”。北欧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许多项目的建立与完善经历了比较长的时间,比如瑞典和芬兰的养老保险制度,自19世纪晚期提出,直到20世纪30年代末才得以通过。像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都经历了一个从自愿参加、收入调查到义务性和统一性体制的长时间的过渡。我国是一个拥有近13亿人口的大国,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不可能在短期内建立起一个全面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北欧国家由自愿性向义务性过渡以及自愿性与义务性相结合的做法,以及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和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的原则,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某些措施一旦出台,基线一旦确立,就只能上升难于下降,因此应该采取“低起点、渐进式”的发展方式,社会保障水平的确立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适应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实力,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客观准则,科学合理地界定社会保障的分配标准和总体水平。同时,建立开放性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社会成员通过储蓄投保等方式参加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个人保险。

  3.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应该“制度化”。北欧社会福利体制的发展是建立

  在社会立法基础之上的,政府依法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高层次立法几乎没有,目前作为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主要法规依据,《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2022年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两部长令的形式颁布的。客观地说,《暂行办法》对规范运作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它毕竟订立于社保基金草创时期,诸多方面有待改进。(1)立法层次低。《暂行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在缺少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不利于确实保证基金安全。(2)适用范围窄。社保基金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而《暂行办法》仅对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两个监管部门与社保基金会的关系做出了规定。(3)保障措施少。《暂行办法》注意的是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对诸如基金的战略储备性质、筹资及支取、社保基金会的机构性质与定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均未及做出合理适当的规定。在“依法治国”成为全社会共识的时代背景下,社保基金欲求得健康快速的发展,完善法律环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应该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中之重,通过立法,确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基本制度、筹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等,使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真正实现以法制为依托,以法律为保障。

  4.建立长效的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机制。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社保基金是国家重要的财力储备,主要用于弥补将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因此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否极为重要。然而,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关键在于能否提高基金投资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北欧国家养老金筹措和运作方式值得借鉴。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收益稳定、盈利性好的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或进入不动产抵押二级市场等多种方式,拓展适合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点的投资渠道,科学确定投资组合和策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长效保值增值机制。严格各种保险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芬兰建立失业缓冲基金的做法也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缓冲基金,平抑经济波动对失业救济的影响,减轻短期内失业人数增加对财政支出的压力。

  5.将社会保障纳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北欧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在国

  内生产总值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是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我国各级政府也应将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支出的数量、用途和具体执行机构。贯彻基本社会保障只能满足低收人家庭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尽快建立适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中央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要职责应是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并依法监督社会保障的实施;地方政府具体操作与管理社会保障的事务。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将社会基金的投资运作,交由保险公司负责。将立法者与执法者分开、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有利于执法的公正性,更有利于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

篇八: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及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保障方式。首先,它是

  由社会向个人和家庭提供的经济保障,超出了家庭和社区的界限;其次,社会保障一般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加以实施,不同于私人的慈善行为或个人的自我保险行为;第三,现代社会保障除了提供实物援助以外还提供现金援助,并建立起发放这些援助的全国性社会行政体系。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等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

  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xx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xx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8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了促进作用。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xx年

  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和农村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事业。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是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时,社会福利也是一种职责。我国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和促进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多种形式的福利企业,帮助适合参加劳动的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此外,我国政府还通过发行社会福利彩票募集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

  4.优抚安置。优抚安置,是指政府对军属、烈属、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予以优待抚恤的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xx年8月,国务院总理温、中央军委主席江书记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5.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

  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具有自愿、非营利性的特点,其主要形式有:工会、妇联等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社会互助的资金主要是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政府从税收方面给予的支持。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对社会捐赠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进行了立法规范和鼓励。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1.社会保障制度可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可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保证条件。这是因为,市场经济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运行。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会导致在收入分配上存在较大差距,一部分人收入很高,生活富裕,一部分人收入很低,陷入贫困的境地;同时,由于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的作用,使部分企业破产,工人失业,一部分人陷于生活无着的困境。由此可见,市场经济自发向效率倾斜,不能自发地实现社会公平分配。而收入分配不公,是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再分配兼顾到社会公平,能起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作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保证。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散劳动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也是对市场经济缺陷的一种弥补。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主要的生产

篇九: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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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和启示

  ——添加日期:2008-11-24|作者:张国超|录入者:|出处:社会学网|点击次数:1597

  内容摘要:社会保障是香港广义社会福利体系的内容之一,为救助型的制度社会设计。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源于香港的社会背景和宏观环境以及价值理念。探索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和发展逻辑,可以为完善中国内地社会保障建设提供借鉴。关键词:社会保障;模式;理念;借鉴;香港

  一

  上世纪60年代以前,香港在政治上实行殖民地封闭的政治制度,在经济上实行低税率,不干预的自由主义制度,政府对社会福利领域介入很少,负有限责任。20世纪60年代初,香港经济发展开始进入转型期,制造业兴起并逐步走向成熟,人口数量伴随着大规模的移民而剧增,香港逐渐成为一个人口密集、工厂林立的大都会。社会结构发生变革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不断出现,社会服务的需求增加,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6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开始逐步建立起向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的杜会福利计划,是补缺型的社会安全制度。1965年香港政府发布了第一个社会福利政策白皮书,标志着香港社会保障事业的真正起步,从此进入发展阶段。较之于东亚其它国家和地区,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较为特殊,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在香港发展非常有限,而社会救助制度则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鉴于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巨变,使得原有的家庭保障濒于崩溃,传统的由家庭照顾老人、儿童、失业者的功能开始削弱的趋势的出现,为缓和社会矛盾保证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在英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影响下,香港政府从70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起独特的社会福利体系,社会保障则作为社会福利体系的一个内容而嵌入其中。概括地说,社会福利是指国家或地区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制度。通常意义上的社会福利主要指社会服务事业及设施,一般具有四个特点: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每一项社会福利计划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目的,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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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社会福利具有普遍性,社会福利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向呈一维性,即不要求被服务对象缴纳费用,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划定的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应该享受的津贴服务;社会福利较其它社会保障制度而言是较高层次的具有发展性的安全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并为其社会成员的发展提供支持。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旨在解决广大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母子家庭、残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欣赏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是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时,社会福利也是一种职责,是在社会保障的基础上保护和延续有机体生命力的一种社会功能。香港社会福利是广义的社会福利体系,延伸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其精致的制度设置,为促进社会整合、避免社会失序提供了最大可能的保障。由香港社会福利署所管理实施的社会福利服务是香港制度式社会福利的主要内容,其服务涵盖社会生活领域的许多方面,大体包括社会保障、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临床心理服务、医务社会服务、康复服务、安老服务、青少年服务、违法者服务、社区发展、监管慈善筹款活动和支援服务等十一项内容。较为完备的福利制度体系,涉及到不同的人群、不同的生活领域,这为保障香港社会成员的生活、医治个人偏差和社会病态、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各福利服务之间并不是严格区分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关联,其中作为补缺式的社会保障构成了社会福利制度的首要内容或者说基础内容,是覆盖对象最多也是提供的服务种类做多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一词英文称“SocialSecurity”,意为社会安全。这一称法与港台地区雷同。它最早出现于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SocialSecurityAct)中,此前虽然有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具体实践,但却缺乏一个较为公认的相对统一的名称。1938年,这一名词被新西兰通过的一项法案运用。1942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在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中又一次使用了这一概念。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了《费城宣言》,宣言中正式采纳了“社会保障概念”。自此,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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