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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11篇

时间:2022-11-10 11:5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11篇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宋朝的政府购买制度  摘要:所谓政府购买,是政府为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以实施统治或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或劳务的行为。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11篇,供大家参考。

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11篇

篇一: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宋朝的政府购买制度

  摘要:所谓政府购买,是政府为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以实施统治或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或劳务的行为。购买作为中国封建时代政府消费物资的供应方式之一,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在宋代占据了主导地位,并形成了一整套管理制度。主要有设立了一些职司购买的决策执行机构、确立了购买的预算计划制度、建立了价格反馈系统、采取了多种付款方式、实行了招标承包的买扑制等。总结历史上政府购买的经验教训,对于当前的政府采购制度和市场经济建设具有独特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宋朝;政府购买

  一、政府购买的历史性发展

  所谓政府购买,是政府为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以实施统治或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或劳务的行为。本文所讨论的只限于购买货物。

  在中国封建时代,政府是社会物质财富的一个庞大的消费者,政府消费是社会总需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消费物资的供应渠道或曰获得方式大致有三:一是赋税,二是官营生产,三是购买。古代社会的早期阶段,征调实物赋税及与之相联系的土贡制度,曾是政府消费物资的主要来源,购买的数量很少甚至基本上不购买。马端临就说:“市者,商贾之事也,古之帝王其物货取之任土所贡而有余,未有国家而市物者。……籴者,民庶之事,古之帝王其米粟取之什一所赋而有余,未有国家而籴粟者也”。[1](《文献通考·自序》)政府利用国有土地组织的农业生产(如屯田、营田)以及官营的手工业生产,也是其获得粮食、兵器、纺织品、陶瓷、车船等各类物资的重要渠道。随着社会生产和商品货币经济的进步,政府消费的供应方式发生了相应变革,在征调实物和自产自用之外越来越多地求诸市、仰于籴,政府购买逐步发展起来。

  为满足政府的消费而购买粮食、战马等,至少在西汉就出现了。汉武帝时,“通西南夷道,作者数万人,千里负担馈粮,率十余钟致一石。……乃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内受钱于都内”。此后,由于官僚队伍膨胀,在增加关东漕运的同时又依靠购买保证朝廷的粮食供应。“诸官益杂置多,徒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唐司马贞按:谓天子所给廪食者众,故官自籴乃足也)”。在平定西羌的军事行动中,“车骑马乏绝,县官钱少,买马难得”,说明军队需要的马匹已部分购买了[2](《史记・平准书》)。汉宣帝时,“岁数丰穰,谷至石五钱,农人少利。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以能算功利得幸于上,五凤中,奏言:‘故事,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宜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郡谷,足供京师,可以省关东漕卒过半。’又白增海租三倍。天子皆从其

  计”。[3](《汉书・食货志》)。南朝的商品经济水平较高,其政府购买的次数、种类都有增加,并出现了“和市”的概念。《宋书・武帝纪》载:永初元年(420),“台府所须,皆别遣主帅与民和市,即时裨直,不复责租民求办”。有时政府购买的规模还较大。如齐武帝永明五年(487)诏:“京师及四方出钱亿万,籴米谷丝绵之属,其和价以优黔首。远邦尝市杂物非土俗所产者,皆悉停之。必是岁赋攸宜,都邑所乏,可见直和市,勿使逋刻”[4](《齐书・武帝纪》)。北魏后期,经常购买民粮以供军用,出现了“和籴”的专用名词。《魏书・食货志》称:“自徐扬内附以后,仍世经略江淮。于是转运中州,以实边镇,百姓疲于道路。乃令番戍之兵,营起屯田。又收内郡兵资,与民和籴,积为边备”。

  但购买在政府消费的供应中占据主导性地位,则是唐宋时期、特别是宋代的事情。宋朝政府为了满足其庞大的消费需求,利用禁榷专卖、商税、二税和官营工商业等途径聚敛来的巨额资财,向民间购买物品,其数量之巨、规模之大、影响面之广、参与者之众、引起的商业关系之复杂等等,都是以往任何时代所不能比拟的。马端临敏锐地洞察到了这一重大的历史性变革,他说:“古之国用,食租衣税而已,毋得俟于籴也。平籴法始于魏李悝,然丰则取之于民,歉则捐以济民,凡以为民而已,军国之用未尝仰此,历代因之。自唐始以和籴充他用,至于宋,而籴遂为军饷边储一大事”[1](《文献通考・市籴》二)。事实上不仅粮食需要购买,宋政府消费需求的各种物品几乎无一没有购买的事例。两宋之交的周行己说:“物出于民,钱出于官。天下租税,常十之七,而籴常十之六。与夫供奉之物、器用之具,凡所欲得者,必以钱贸易而后可”[5](《浮止集》卷1《上皇帝书》)。当然,宋政府购买量最大的还是粮食。

  宋政府的粮食消费主要集中在京师和沿边。北宋定都汴京,财赋物资仰给于东南漕运,漕粮占其大宗。漕粮的来源有二税征敛,也有市籴购买。故文献中谈到漕粮的构成,往往“租、籴”并列。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漕粮的籴买量逐步扩大。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三司言:荆湖江淮南四路州军,米价每斗或七十至百文足,多言和籴场紧急,欲得籴及万数,应副上供。伏睹咸平、景德年中,上供斛斗不过四百五十万,比至近年六百五十万。乞于逐年上供数内酌中取一年为定额。诏三司,于上件年额船般斛斗六百万硕上供数内,权减五〔十〕万硕,起自天圣五年后,每年以五百五十万硕为额,不得别致亏欠。从之”[6](《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2)。天圣初年的漕粮上供量比真宗咸平、景德年间增加了200万石,可以认为多数是靠籴买获得的。宋政府在东南大量市籴漕粮,甚至引起当地粮价上涨,使朝廷不得不削减上供额。明道二年(1033),范仲淹说:“江淮诸路,岁以馈粮,于租赋之外,复又入籴,两浙一路七十万石,以东南数路计之,不下三二百万石”〔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2)。如果东南的漕粮岁额以550万石计,则购买所得的二三百万石已占到了1/2左右。王安石变法期间推行均输法,漕粮购买的比重更加增大[8]。

  北宋为抵御辽夏,在河北、河东、陕西沿边三路地区屯驻重兵,其数量经常保持在全国军队的40%左右。三路军需粮草的供应渠道是当地赋税和购买,而以购买为

  主。宋仁宗景佑元年(1034),三司使程琳奏:“河北岁费刍粮千二十万,其赋入支十之三;陕西岁费千五百万,其赋入支十之五,自余悉仰给京师”[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4)。此时,河北方面早已与辽国和好罢兵,陕西方面与西夏的战争也处于间歇期,而河北军需的7/10、陕西的1/2已靠购买解决。康定年间,爆发了更激烈的宋夏战争,朝廷调兵遣将增援前线,全军的半数左右集聚三路沿边,粮草购买随之剧增G炖吣辏?047),三司使张方平说:“勘会陕西用兵以来,内外所增置禁军八百六十余指挥,约四十有余万人。……本道财赋支赡不足,募商人入中粮草,度支给还钱帛。……比岁以来,三路入中粮草,度支给还价钱,常至一千万贯上下”[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1)。此后,沿边地区的购买粮草有增无减。河北“并边十一州军,岁计粟百八十万石,为钱百六十万缗,豆六十五万石,刍三百七十万围。并边租赋岁可得粟、豆、刍五十万,其余皆商人入中”[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4)。则河北的购买量占了供应量的90%以上。河东“十三州,二税三十九万二千余硕,和籴八十二万四千余石,……本路恃为边储,理不可阙”[6](《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28)。则河东的购买之数比赋税所得多二倍有余。

  这些情况充分说明,购买已经成为宋政府消费需求的主要供应方式。虽然宋政府的购买活动存在许多弊端,强制性的不等价交换十分普遍和严重,有些甚至逐步蜕变成了分文不给的赋税征敛。但就总体而言,多数毕竟没有完全变成赋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交换买卖的形式。

  二、宋朝的政府购买制度

  随着政府购买的发展,宋朝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化的管理办法。

  1、设立了一系列职司购买的政府机构,形成了较完整的购买决策执行体系。

  三司是负责中央政府购买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度支,“凡上供有额,封桩有数,科买有期,皆掌之”。又有仓部,“参掌国之仓庾储积及其受给之事。凡诸路收籴折纳,以时举行”。杂卖务隶属于三司、后归太府寺管辖,创设于太平兴国四年(979),是设在京师的购买执行机构,“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需,以时供纳”[9](《宋史・职官志》)。杂买务据说是为了纠正唐代宫市强买掠夺之弊而专门设立的。宋真宗就说:“国朝监唐世宫市之患,特置此务,以京朝官、内侍参主之,且防扰人”。尽管杂买务事实上也不免存在着唐代宫市那样的低价强买强卖,连宋真宗都承认它“近岁,物非所急者一切收市,其扰人亦甚矣”,因而“诏杂买务,自今凡宫禁所市物,皆给实直,其非所阙者,毋得市”[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2)。但杂买务毕竟剥夺了过去由宦官操纵的宫廷购物权,使之变成了政府的一项职能,对于抑制曾经肆无忌惮的宫市之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了加强对北部沿边购买军需粮草的管理并便于就地办理市籴业务,北宋分别在河北和陕西设立了中央派出的购买机构――提举河北籴便司和提举制置解盐司,前者专“掌籴便刍粟以供边储之用”,后者“掌盐泽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钞给盐,

  以足民用而实边备”[1](《文献通考・职官》十六)。朝廷在东南地区的购买事务主要由主管漕运的发运使司负责。各路的转运司、州县等政府机构,也都有从事购买的行政职责。

  太平兴国八年(983),“诏内外诸司库务及内东门诸处造作,如官库内有物,不得更下行收市。应要物,委三司职官常预计度;若急需物色,官库内无,即于出产处收市;若不及,即从三司下杂买务收买,即不得直行行铺。如违,许诸色人陈告,监官核罪严断”[6](《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15)。“凡中都岁用百货,三司视库务所积丰约下其数诸路,诸路度风土所宜及民产厚薄而率买,谓之科率。诸路用度非素蓄者,亦科率于民”[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6)。大致中央政府需要购买的各项物资,都是由三司根据诸司库务的储备情况,预先确定采购种类和数量,将购买任务下达给诸路(或京师的杂买务),诸路再根据本地区物产特点将朝廷指令进一步分解,由所属州县执行。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较完整的采购网络体系。

  2、确立了购买的预算和计划制度。

  政府消费物资的购买属于财政支出,在财政状况长期拮据的形势下,宋政府对于开支预算一直十分重视。如工部负责的城郭、宫室等修缮及舟车、器械、钱币制造等所需物料,多半来源于购买,所需款项都是每年一度编制预算,上报三司的度支,经审核后,拨款采购。“凡营缮,岁计所用财物,关度支和市。其工料,则饬少府、将作监检计其所用多寡之数”[9](《宋史・职官志》)。军需物资的购买是宋朝财政开支的大头,因而宋政府对各地购买军需品的预算审核控制得尤其严格。元丰二年(1079),朝廷特派王震等审定陕西的军费预算,其原则是“以五路应屯之兵以率岁费,通一岁丰凶之中约以物价,量三司、转运司常办之数以赋五路而加足焉,以立再岁之定法”[6](《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31)。在预算过程中之所以把物价作为重要的参数,就是因为军需物品大多数要依靠市场购买。元丰七年(1084),西北地区新设立的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上岁计合用钱市粮草。诏岁给钱二百万缗――以本司十案息钱、川路苗役积剩钱、续起常平积剩钱各二十万,榷茶司钱六十万,川路计置物帛赴凤翔府封桩坊场钱三十五万,陕西三铜钱监锡本脚钱二十四万八千,在京封桩券马钱十万,裁减汴纲钱十万二千充。自来年始,户部岁给公据关送”[6](《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38)。这则预算有总数、有细目、有拨款方式,对购买资金的各项来源都作了周到的安排,显得十分精密。

  与预算制度相配套的是控制购买数量和注重先期计划的有关措施。咸平六年(1003),“诏在京库务,物有备二年以上者,权停收市,俟阙少奏裁”[6](《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3)。为了控制购买数量和种类,天圣五年(1027)实行了采购目录编制制度,“诏应三司逐年于诸州军科买物色,访闻甚是劳扰。仰三司速具逐年科买诸般物色名件,开坐数目、及作何准备使用,具委无漏落,结罪文状申奏,当议特差近上臣僚与三司详定蠲减。如将来除详定名件外,非次合要物色,并须奏候敕命,方得行下诸处”[6](《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11)。皇佑

  四年(1052)又“诏三司:凡岁下诸路科调,若不先期而暴率之,则恐物价翔贵而重伤民。其约民力所堪,预令输办;若库务有备,则勿复收市”[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3)。宋政府对许多常规性购买任务都逐步建立了先期计划的制度,就连一些不很重要的物品亦然。大中祥符四年(1011),“知澧州刘仁霸言:本路汾溪洞出产黄连、黄蜡,价贱而易得,省司所要上供数目,多不依时预行指挥,致成劳扰。乞行条约。从之”[6](《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5)。宋政府强调量需而购、先期安排,在某种物资储备丰足时还暂时停止购买,其目的一是为了撙节不必要的财政开支,二是避免采购过多加重百姓的负担。这些做法反映出宋代的政府购买具有一定的计划性。但封建时代官僚作风盛行,各级衙门颟顸塞责、效率低下,要真正作到有较强的计划性是极其困难的,所以随意临时下达采购命令,甚至不顾实际地强令非出产地区承担购买任务的事情层出不穷。随着名买实征等弊端的日益严重,特别是绢帛的和预买向赋税蜕变的过程中,“买”的数量不仅控制不住,而且呈现出急剧上升的势头。

  3、建立了及时迅捷的价格反馈系统。

  价格是市场交换的基本要素,宋朝政府购买所依据的价格体系,就是所谓的“时估”制度。史载:“天禧二年十二月,提举库务司言:杂买务准内东门札子,九月收买匹帛内白施每匹二千二百;十月收买皂施每匹二千八百,及收买果子添减价例不定。称府司未牒到时估。检会大中祥符九年条例:时估于旬假日集行人定夺。望自今令府司候入旬一日,类聚牒杂买务,仍别写事宜取本务官批凿月日,赉送当司,置簿抄上点检。从之。是月,诏:三司、开封府指挥府司,自今令诸行铺人户,依先降条约,于旬假日齐集,定夺次旬诸般物色见卖价,状赴府司。候入旬一日,牒送杂买务。仍别写一本,具言诸行户某年月日分时估已于某年月日赴杂买务通下,取本务官吏于状前批凿收领月日,送提举诸司库务司置簿抄上点检。府司如有违慢,许提举司勾干系人吏勘断”[6](《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42)。这说明,有关时估的制度内容早在大中祥符之前就已经定形实施了,通过天禧二年(1018)的诏令更加明确规范。

  时估制度在京师的操作程序是:开封府有关部门在每旬的最后一天,招集各行铺户评估下一旬十天当中各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即所谓时估,登录在案写成状文。次日,即下一旬开始的第一天,报送杂买务。同时另抄一份,说明诸行铺户估定的关于某年月日的时估已经于某年月日报告给杂买务,由杂买务的官员在这纷表状上注明收到时间,移送提举诸司库务司置簿存档,并由提举诸司库务司誊抄上报三司,以备查检。开封府如果不及时申报时估,提举诸司库务司就要追究有关官吏的责任。在其他地方州县,时估也是由行户商贾一旬一定,每种物价分上中下三等。州县官按月将时估制成两个表状,县报州,州报本路监司官(转运使或经略使),诸路监司上报三司户部。诸路监司官巡察州县时,其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核查各地的物价情况,若州县所报高下失实,就要追究州县官的责任。

  宋政府建立时估制度的目的,就是“州军县镇,旧来行户立定时旬价直,令在任官

  买物,盖使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6](《宋会要辑稿》职官27之24)。时估制度显然主要是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通过这项制度,宋政府建立起了及时迅捷的物价反馈系统,为购买提供了重要依据。如咸平二年(999),“诏杂买务买物支价钱,委监官当面将旬价纽计钱数责领,若三司乞破之时,须缴元帖并须状申三司”[6](《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40)。天禧元年(1017),“三司言:在京修造合支材木,令陕西出产州军斫买外,有十八万九千二百余条,欲令竹木务许客旅依时估入中,每贯加饶钱八十文,给与新例茶交引。从之”[6](《宋会要辑稿》食货36之14)。皇佑五年(1053)诏令:“诸路转运使上供斛斗,依时估收市之,毋得抑配人户”[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4)。天圣三年(1025),根据权三司使范雍的建议,规定:“自今和籴、和买,须及时早开场,委知州、军同通判与监官,当面勒行人依在市见卖价例,估定钱数”[6](《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0)。绍兴二十六年(1156),右正言都民望也说:“近降旨依户部措置储蓄,收籴米斛,此大务也,然其间措置有未当,约束有未尽。仓场情弊,中外一同,交纳邀求,在所不免。若和籴之价,不高于市直,人谁肯就场申籴。又物价高下,随时低昂。官司收籴之初,略集行人,供具三等价直,后有增减,更不复问”[1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2)。

  时估是根据现时市场价预先估计的未来价,与实际的市场价有一定距离,但它把变动不居的物价在文本上相对固定下来,把错综复杂的市场信息统一收集起来,为政府制定购买的预算计划、拨付采购资金等实际工作提供了很大方便。在信息传播极其落后的时代里,这种操作方式的先进性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宋代创立的时估制度在元、明时仍然沿用。尽管宋政府在实际购买中并不完全按照时估支付价钱,有时略高于时估,更多的时候大大低于时估,在绢帛的和预买等场合时估可能毫无意义,但一般情况下的购买活动恐怕都离不开时估这个基本的参照物。

  4、采取了多种付款方式。

  大凡购买商品,一般有三种付款方式:当场付款、延期付款、预先付款。后两种形式都属于商业信用行为。在宋代的政府购买中,这三种付款方式都广泛存在。尽管有时这三种方式常常彼此转化,例如,原本规定当场支付现钱的,经常在执行中因拖欠而实际上变成延期付款的赊买;原本规定预先付款的,有时也变成现钱交易或延期付款。但如果政府购买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买”的性质,则不管怎样转化,这三种方式都属于不同的概念,在具体操作办法上也是不一样的。

  当场付款,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两宋时期常见的一种政府购买方式。政府在京师及内地城镇向行会铺户购买,按规定多数是要当场付款的。虽然经常出现拖欠,但这并非制度允许,宋政府对这类弊端一般也比较注意纠正。如至和元年(1054),知开封府蔡襄言:“内东门市行人物,有累年未偿价钱者。请自今并关杂买务,以见钱市之。……从之”[6](《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17至18)。宋宁宗嘉定二年(1209),“以臣僚言,辇毂之下,买物于铺户,无从得钱。凡临安府未支物价,令即日尽数给还。是后买物须给见钱,违,许陈诉于台”[9](《宋

  史・食货志》)。《作邑自箴・书市买牌》也要求负责购物的官吏必须持有知县衙门签发的“市买牌”,上书“本厅收买诸般物色并是先支上等实直见卖价钱者”。购物时,商人要“验认牌上书押,先于市买处交取上等实直见卖价钱,方得供物。其市买辄敢支中下等钱及于牌外妄有取索、赊荷,立便赴本厅出头”。沿边购买军需粮草时的“和籴”(又称收籴)和“博籴”,虽然偿值之物不同,前者付给钱币,后者付给绸绢、丝绵、金银、茶、香药等杂物,但在付款方式上没有差别,都是一手交货、一手交钱(或物)当场就地交割清楚,完成交易过程的。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信用关系也在宋代呈现了空前繁荣的景象,从而为宋政府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大规模进行赊买提供了有利条件。延期付款是北宋沿边军需粮草物资的主要购买方式。其特点:一是购买地点和付款地点通常是分开的,并不在同一个地方,因此严格地说这种方式应当称之为延期异地付款。二是政府购买粮草物资后,付给出卖者的提款凭证是钞引(或曰交引),通过钞引把此地交货、彼地取款联系起来,就仿佛飞钱便换一样,故宋人习惯上称这种购买方式曰“便籴”。三是宋政府延期异地支付的款项,或者说钞引可以兑换到的东西,品类繁多,有汴京的钱币、绢帛、香药,解州的解盐,江淮的茶叶、末盐,还有四川的铁钱、交子等。通过延期异地付款,不仅促进了大宗商品的跨区域流通,而且派生出了交引这种信用证券的交易市场,从而把信用商业推进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是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付款方式。

  预先付款是宋代政府购买制度中采用的另一种信用形式。这种付款办法在政府购买粮食,箭杆、雕翎、弓弩等兵器制造材料,以及铜铁金银等矿产品时都曾采用,但应用最多的领域还是北宋时期绸绢布帛的和预买。与此种付款方式相关的制度主要有两点:一是预先付款的时间。大致在和预买制度创立初期,放钱时间多在春季,即《东斋记事·补遗》所谓“方春民乏绝时,豫给缗钱贷之,至夏秋输绢于官”。北宋后期的许多律令中也都一再要求必须严守正月放款的规定。二是必须有人担保并订立合同契约,宋政府为预买绸绢专门制定了担保契约的规范性文本,其目的无非是防止民户虚报冒领,造成官府资金的损失。这种付款方式对于缓解百姓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生产发展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但随着逾期拖欠、少支钱币多支杂物等问题愈益严重,其积极作用逐步丧失。预买绸绢制度在北宋末南宋初蜕变为赋税之后,预先付款这种方式也在政府购买活动中较为少见了。

  5、实行了招标承包的买扑制。

  何谓“买扑”?扑者,竞争、搏斗之意也。私人以投标竞争的方式承包官府的某项事务,互出价格,以决胜负,仿佛力士相扑之状,故曰买扑。唐代晚期就出现了私人买扑官营的酒务、税场的经营方式。到宋代,买扑制更加流行,诸如官营工商业、禁榷专卖、商税征收等领域都广泛由私人买扑承包。但以往的研究中似乎从未涉及过政府消费品购买领域的买扑制。而揭示出买扑制经营方式渗透到了政府购买的过程中这个重要事实,不仅有利于丰富买扑制的研究,更有助于加深对宋代政府购买制度的认识,有必要给予高度重视。

  在政府消费性购买领域施行买扑承包制,似以宋神宗时的资料居多,典型者如:熙宁三年(1070)五月,“制置条例司言:‘诸路科买上供羊,民间供备几倍。而河北榷场博买契丹羊,岁数万,路远抵京,则皆瘦恶耗死。屡更法不能止,公私岁费钱四十余万缗。近委著作佐郎程博文访利害。博文募屠户,以产业抵当,召人保任,官豫给钱,以时日限口数、斤重供羊。人多乐从,得以充足岁计。除供御膳及祠祭羊依旧别圈养栈外,仍更栈养羊常满三千为额,以备非常支用’。从之。博文所裁省冗费凡十之四,人甚以为便”[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1)。熙宁五年(1072)十月,“安石又欲令诸司库务系市易务,行人买纳上供物处,令提举市易司管辖。上曰:‘如此,必致人言,以为所买物不良’。安石曰:‘不如此,则库务公人利于诸路科纳,必非理邀索拣退,行人无由肯揽’。上曰:‘今行人扑买上供物亦易尔。前宋用臣修陵寺,令行人揽买漆,比官买减半价。不知市易司何故乃致人纷纷如此,岂市易司所使多市井小人耶?’”[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9)

  这两则资料清楚地告诉我们:其一,当时在政府购买的过程中,已经像其他部门一样较多地实行了买扑承包制。王安石主张把诸司库务划归市易务管辖,目的是进一步从制度上遏止负责政府购买的诸司库务官吏“邀索拣退”之弊,为行会商人买扑承包政府的购买业务创造更宽松有利的条件,也就是使之更加“肯揽”;而宋神宗则认为商人买扑此类业务“亦易尔”,并无任何障碍。宋政府既然已经通过程博文召募屠户承包羊的供应、宋用臣组织行会商人买扑漆等事上尝到了甜头,收到了节约财政开支和改善供应状况的良好效果,那么更多地在政府购买中广泛实行买扑承包制是十分自然的。其二,政府购买中实行的买扑制与其他领域的买扑制有同有异。其相同之处是必须以家产抵押并有人作保,在交货的时间、数量、质量等方面也有具体规定;其主要的差异之处除了官府预先付款外,承包者竞标的内容也是不同的,即,如果说在买扑税务、酒坊场等场合竞标者出的承包费越多越易取胜,那么在买扑政府购买业务的情况下,竞标者要的承包费越少,也就是从官府获得的购买资金越少就越易取胜。这就是政府购买时实行买扑制,买羊能够“裁省冗费凡十之四”、买漆能够“比官买减半价”的机理所在。其三,在宋代买扑制的执行中,尽管也有官府强迫百姓买扑的事情,但总体上是以买扑者自愿为前提的。从王博文“募屠户”买扑羊“人多乐从”、“人甚以为便”,以及王安石担心“行人无由肯揽”等情况看,政府购买中的买扑也大致坚持了自愿原则。在政府购买中实行买扑承包制,在自愿的基础上引进公开、公平、自由竞争的机制,无论对于提高政府购买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政开支,还是对于改善官民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减轻商人遭受的强制性束缚和经济损失,其先进性都是显而易见的。在宋代,以买扑承包方式进行的政府购买可能不占主流地位,然而,如果我们看一下在现代的政府采购制度中,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成熟规范的成功经验,还是我国目前正在试点的实践探索,竞争性招标都是迄今最主要最有效的政府采购方式,能不承认宋代在政府购买中实行招标买扑制的历史价值吗?

  总之,政府购买在宋代的发展,是封建国家消费供应方式的一个重大变革,它使政

  府的财政分配活动更多地与商品货币经济相结合,使政府这个社会上庞大的消费主体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市场运作主体。这既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又反过来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研究包括宋代在内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政府购买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认真总结历史上政府购买的经验教训,无论对于今天方兴未艾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是市场经济建设,都不乏独特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文献通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6.[2]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3]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0.[4]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5]周行己.浮止集[M].四库全书本.[6]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7]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6.[8]李晓.论均输法[J].山东大学学报,2001,(1).[9]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1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M].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

篇二: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增加法定死刑死刑分为陵迟斩绞三等准用决重杖一顿处死始见于唐德宗适用于十恶屮的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六将凌迟陵迟确为法定刑种俗称千刀万刚以利刃零割碎刚肌肤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

  第八章

  宋元的法律

  (960年——1368年)第八章宋元的法律o宋朝的法律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又有大量的创制,立法以《宋刑统》为代表。由于封建社会后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统治者为了巩固统一,十分强调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央集权和专制皇权,重惩贼盗成为法律的主要内容。其司法制度也颇具特色,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o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在汲取汉民族法律文化的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民族色彩。第八章宋元的法律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第二节元朝的法律概况

  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四、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强干弱枝”、“轻重相制”ɉ强化中央集权具体政策:1、收夺地方政权:*废节度使统领州郡制,派知州管理,设通判督制。2、收夺财权:*宋太宗时,全国分十五路,设转运使。

  3、收夺军权:*藩镇精兵收补中央禁军,以文代武,定期调整将帅。

  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宋刑统》1、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2、颁布:宋太祖赵匡胤主持:窦仪3、时间:建隆四年(963年)4、格式体例:*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敕、令、格、式(附律疏后,前标“准”字)*起请条(立法者奏请皇帝审查的具体建议。32条,相关令敕后,冠以“臣等参详”)

  5、特点:(1)内容源于《唐律疏议》——篇目名称、律文和疏议内容几乎棋一模一样;(2)体例沿用唐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并稍有变化。如:出现“准”条、增设“起请条”。6、意义:——宋代最基本法典,沿用至南宋。——中国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律典(二)编敕

  ——对散敕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和编纂,使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以弥补刑统之不足。“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宋史·刑法志》——宋朝的编敕与律的关系:(1)仁宗以前,基本上“敕律并行”。(2)神宗时,出现“以敕代律”现象。

  ——编敕是宋朝经常性立法活动。——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亦“编修敕令所”)

  (三)编例*例——断例(判案成例)*编例——由专门机构将分散的断例加以整理统编,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始于北宋神宗时,到南宋更加频繁。如:神宗时:《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高宗时:《绍兴刑名疑难断例》等(四)条法事类

  ——即以事为类,将众多的敕令格式分门别类综合编纂。——既加强了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又便于司法官吏检索适用。如:宁宗时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

  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一)刑事法律1、创立新刑罚——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但也有所变动。

  (1)折杖法——宋太祖赵匡胤所创——以决杖代替笞、杖、徒、流四刑⃙《宋刑统》规定的折杖法的具体内容笞刑(50-10下)----臀杖(10---7)杖刑(100-60下)----臀杖(20--13)徒刑(3-2年)----脊杖(20--13)流刑(3-2千)----脊杖(20--17)+役1年(加役流——脊杖(20)+役三年)——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

  ⃙

  评价: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沈家本《刑法分考》——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有一定作用。——具体执行中存在流弊,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2)刺配刑刺:刺字(背、额、面)配:配役、配军*特点:——对某些重犯实行一罪三刑(决杖、刺字、配役)*适用:——初为死刑宽免之刑,后成为常刑之一。——名义上是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对后世也产生了恶劣影响。(3)增加法定死刑*死刑分为陵迟、斩、绞三等⃙准用“决重杖一顿处死”

  ——始见于唐德宗——适用于十恶中的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六种应处绞、斩刑的犯罪。

  ⃙

  将凌迟(陵迟)确为法定刑种

  ——俗称“千刀万剐”,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始于五代,北宋仁宗时,首开宋朝使用该刑之先例。——宋神宗时,凌迟广泛使用,主要用于镇压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南宋孝宗时,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将凌迟列为法定死刑之一。——此后,元明清历代法典均沿用,直到沈家本变法修律。

  2、重典惩治盗贼“祖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广。刑法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惟是强盗之法,特加重者。”——《宋史·刑法志》(1)对贼盗犯罪的量刑比唐律明显加重。“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集众决杀。”——《宋刑统·贼盗律》附敕

  (2)制定相关的特别刑事法①实行重法地法《窝藏重法》*“始命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仁宗,1061年)*《窝藏重法》(仁宗,1062年)重法地扩大到开封府相邻四州。——凡在该“重法地”犯法,一律加重处刑。

  ②实行重法人法的《盗贼重法》(神宗,1071年)——将重法地扩大到十几个州——增加“重法之人”概念和地方官吏的责任规定*如:“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于州县之内,劫掠于江海船筏之中,虽非重法之地,亦以重法论”。各地官员如捉捕盗贼不利,也将受到严厉制裁.

  二、行政法律为强化中央集权统治,对隋唐实行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体制进行了变革。(一)设立“两府”、“三司”——“分化事权”1、“两府”:(1)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2-3人,同使相权)副官:“参知政事”(分割相权)(2)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长官:枢密史(掌全国军事及调兵之权,但不统兵)

  2、“三司”——最高财政管理机关(1)盐铁司(2)度支司(3)户部司*长官:“三司使”(又称“计相”)注:宋神宗时改革官制,恢复三省六部原有职权,使行政管理体系趋于统一。(二)设立中央派出机构,强化对地方监控——基本沿用州(府)、县两级制*长官:知州(知府)、知县(县令)中央派文官出任;三年一换

  ——州上增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长官:“四司”经略安抚使(帅司)——管军事转运使(漕司)——管财赋提典刑狱使(宪司)——管司法提举常平使(仓司)——管盐铁专卖等(三)官职分授的用人制度官——只表官阶俸禄,不掌实权;职——加官虚衔,只有差遣才获实权——官职名实相分离的制度——为了防止官吏擅权,但却造成了官僚队伍冗滥臃肿,加重财政负担。

  二、民事法律内容(1)加强对土地私有权的保护*宋代土地制度特点:——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土地买卖盛行*“红契”制度:——买卖双方订立契约——缴纳契税¡ª¡ª官府加盖红印章(红契或赤契)——红契是土地所有权的凭证,也是官府处理土地案件的依据。

  (2)典卖制度化——宋朝的买卖形式:*出卖---绝卖(丧失其物的所有权)*典卖---活卖(转移物的使用权)——典卖物通常以田宅等不动产为主。——具体规定如下:第一,印契、纳税。第二,典权归家长。第三,典卖顺序:先亲属,次四邻,再他人第四,严禁一物两典。第五,典物时效:有约定期限,原业主可在期内赎回;超过期限,可由典主自行处置。无明确期限,30年内可回赎。

  (3)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1.一般财产继承——诸子均分法,——明确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第一顺序:儿子(亲子、养子)、未嫁女*未娶妻者可多分聘财;*未嫁女可分男子聘财一半。第二顺序:孙、守寡妻妾*子亡,孙可代位继承。*无子寡妇有权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出卖,若改嫁则丧失继承权。2.户绝财产继承户绝——无男性子嗣之户(1)法定继承*顺序:女、近亲、官府。*户绝财产的处分除用于丧葬费外,全部由在室女继承;出嫁女只得三分之一,其余入官;无女则归近亲;无亲戚则入官。

  (2)遗嘱继承“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户绝条贯》(仁宗,1026年)*南宋时期,有关规定更为明确:前提是既无子,也无女。

  继承人必是缌麻以上亲且只得1/3。遗嘱必须经族人见证、官府公证。诉讼时效为十年。3、死商财产继承——《宋刑统》新增“死商钱物”一门*具体规定:(1)死商有父母、妻、子、兄弟、未嫁姊妹、未嫁女和亲侄等随行者,任其继承收管;(2)无上述亲属相随,其钱物先由官府保管,待继承人确定后依数酬还;(3)客死的外商人的海外直系亲属,可认领其遗产。——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是前所未有的,反映了宋朝民事法律规范的成熟与完备。四、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一)司法机关体系1、中央司法体制——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三大司法机关——宋太宗时增设审刑院(在宫中)*长官:知院事。*职责:复核大理寺裁断的案件,并奏请皇帝裁决。——宋神宗改革官制,裁撤审刑院,将其职权归还刑部。——后创设制勘院和推勘院,非常设,专门审理诏狱。——两府三司有权参与司法审判。

  2、地方司法机构(1)路、州、县三级——行政长官同时是三级审判官

  (2)“路”——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监督本路司法审判活动——复核州县重大案件——平反冤狱——纠弹州县官吏违法失职行为。(二)诉讼审判制度1、审判时限制(务限制)——农忙季节停止民事审判的制度2、翻异别推制——源于唐末五代——指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一般不得翻供超过三次

  3、鞫谳分司制——在中央和地方实行鞫——审理谳——判案*鞫谳分司——审与判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如:中央大理寺、刑部审讯——详断官(断司)检法用律——详议官(议司)审定决断——主管长官——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舞弊行为。4、检查勘验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调查取证。

  *相关著作:《洗冤集录》——南宋宋慈(提点刑狱)编著——中国和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明朝以后,被译成朝鲜、日本、法、英、德、荷兰等国文字出版,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篇三: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论述宋代经济发展及制度变革

  1生产工具进步,农田水利发展,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方式,亩产得到提高。生产工具方面:唐代出现的曲辕犁到宋代有了更为广泛的使用,且有了部分改进。出了曲辕犁外,宋代还出现了踏犁、铁搭,用于插秧的“秧马”,减轻疲劳而且提高效率。水利建设方面:北宋时期修复旧渠。宋神宗时期,在王安石变法中的农田水利法的刺激下,出现了“人人争言水利”,各路官员积极筹划一路的水利建设,全国掀起了一个规模空前的农田水利建设高潮。南宋建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南方农业,南宋政府也鼓励水利建设,取得了更大成就。

  以上这段总结自《中国古代经济史》齐涛

  精耕细作农业:北宋时期的人口数量增长较快,南宋时期虽与金朝长期对峙,其人口规模也在不断增加,从而人地矛盾也在严重化。解决途径主要是增加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效率。从增加耕地面积角度考虑,两宋时期垦荒数量也在增加。王祯在其《农书》中就对垦荒进行了技术性指导。《农书》虽然是元朝书籍,但也从侧面上反映了两宋时期的农业生产情况。从垦荒的时间选择、土地情况、垦荒的注意事项以及垦荒后的种植收益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坐客商不如垦农荒”,体现了垦荒的利润可观且被人民高度重视。土地兼并也是垦荒发展的原因之一。土地兼并导致流民问题严重,宋朝政府为了解决流民问题而要求各州招抚流民进行垦荒。

  以上内容根据王祯《农书》卷二垦荒篇和《宋史》食货志中内容总结出来

  从提高耕地效率考虑,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得到信息。一是在两宋时代对于犁地、种子选择、施肥、中耕、除草等环节更加细致、科学。二是两宋时代的亩产量得到提高,平均可达2石左右。生活在两宋时期的陈旉在其所著的《农书》中说:种田要“种之以时,择地得宜,用糞得理”。这一时期,从越南引进的水稻良种占城稻的种植推广到了江淮地区。

  以上内容根据张岂之《中国历史辽宋夏金元卷》中的宋代农业方面记录总结而来

  2手工业方面进步,纺织业、矿业、造船业、制瓷业等产业技术和规模的发展。宋代的纺织业有了新的发展。丝织品产地以两浙和四川为两大中心,丝织品花色品种繁多。宋代的丝以细、轻薄为特点,远胜于唐朝。宋代的麻和丝仍然是主要纺织项目,但棉纺织已经发展起来。棉纺织在南宋时期扩展到江南广大地区,棉布开始被各个阶层人民所使用。宋代是我国衣被原料的转折时期,自此之后,棉布逐渐代替麻布。宋代的纺织业除了传统的家庭纺织、地主庄园纺织、官府纺织外,还出现了机户。纺织生产已经取代农业成为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其中较大的机户甚至超出了家庭纺织的范围而雇用机工进行生产。矿业在两宋时期发展很快。一方面尤其是城市居民,冬季用煤炭作为取火能源而被广泛使用。另一方面,宋朝的冶金、陶瓷业进入高温制造阶段。为了提高冶炼效率,煤炭的品质和使用程度都在增强。瓷器的烧制使得煤炭和水排等鼓风器材相互结合,以达到1000度以上的烧制温度。因此宋代的煤矿需求量大,也就推动了矿业的发展。其中煤矿挖掘占据主要地位。造船业在南宋的发展速度最快,这得益于南宋时期海上贸易的发达。造船业的繁荣表现为造船规模和造船技术的进步。造船主体既有官方造船场还有民间的造船场,后者数量很多。宋代海船载客量大,甚者可达几百人,长40余仗。宋代的造船技术也十分先进,海船普遍采用v字型船底,以抗风浪。桅杆底部设有转轴,可以随时放倒。某些先进船只还设有隔舱,以提高船只安全性,局部进水也可保证整体的航行。宋代我国的造船技术领先于世界。

  以上内容根据宁可主编《中国经济发展史》辽宋夏金部分相关内容总结

  制瓷业在两宋得到了空前进步。瓷器制造成熟于东汉时期,到了唐代,陶器的使用仍然十分普遍且占主导地位。宋代的制瓷水平、规模、种类和使用普遍性都是空前的。著名的五大瓷窑分别为定、汝、官、哥、钧,定窑的白瓷继承了唐代刑窑的技术,也是位于河北省的著名窑口、汝窑产青瓷,部分供朝廷使用。官窑位于河南开封,其产品以青瓷为主,供朝廷使用。哥窑生产以青丝铁线为主要特征的白瓷产品。钧窑产品以其金属成分窑变为主要特征,被历代上层所推崇。除了五大著名窑口外,宋代还有无法统计的民间瓷器生产,如北方的磁州窑和耀州窑和南方的龙泉窑。景德镇在此时以生产白瓷为主,包含了众多著名窑口,如镇窑、湖田窑、湖坑等,其产品产量大,种类也十分丰富,并逐渐被明清统治者作为官方指定瓷器生产基地。此时瓷器的用途主要是生活用品和工艺产品两种,而官窑产品则兼备两种用途。

  此段叙述是我的知识储备,未参考书籍,请老师批评指正

  3商业和商品经济的繁荣。市场自由化程度提高,货币金融业快速发展北宋时大城市的商业活动已经突破了坊和市的界限,营业时间也比较自由,日中成市的制度被逐渐打破,汴京出现了夜市和早市,反映了商业的繁荣。在农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作用影响下,商业活动活跃。从朝廷每年所收商税中就可知道。北宋在全国各地设立征收商税的机构,对行商、坐商收取商税。正税之外还有杂税,根据官府需要也会征收实物。宋太宗时每年征收商税100万贯,到宋仁宗时已经到达2200万贯,商税的增加反映了商业的发展。商业服务机构的发展也体现了商业的繁荣,如柜坊、氐店等,同时还有为市民阶层娱乐而开设的瓦肆、勾栏等。

  以上内容根据高中历史教材《中国古代史》摘录而来

  除了城市市场的发展外,草市也在农村迅速发展。许多草市有了固定的提供提供餐饮、住宿的店铺和固定的居民点。大的草市甚至上升为市镇。根据漆侠先生在《宋代经济史》中的统计,在北宋熙宁一代,由草市上升为的镇有106个,其中经济发达的东京、京西两路占40个。区域市场也在北宋时期发展起来。主要的区域市场包括:以苏杭为中心的东南市场、以汴京为中心的北方市场、以太原、秦州为中心的西北市场、以成都府、梓州、兴元府为中心的西南市场、以广州为中心的两广市场。区域市场其本质就是区域内各镇之间的生产分工和协作,这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和交通条件改善过程中的必然结果,从另一个角度说,部分生产者在区域市场中为市场而生产,也体现了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

  以上内容根据宁可主编《中国经济发展史》辽宋夏金部分相关内容总结

  两宋时期的对外贸易发展也是商业发展的内容之一。“澶渊之盟”签订后,宋辽之间的榷场贸易也发展起来。宋朝的丝、绢、瓷器、纸、书籍和辽国的毛皮、山货、湖盐相交换。正常贸易外还有走私贸易,如宋朝政府禁止铜钱流向辽国,辽国的优良战马也禁止出口宋国,但这两者的走私贸易十分发达。政府在榷场中设立管理机构征收商税,其收入和每年给辽国的岁币相当,反映了宋辽之间商业贸易的发达。除此之外,宋和西夏、西北诸族的贸易也十分发达。南宋的海上贸易在对外贸易中占主要地位。南宋统治者十分重视出海贸易的税收收入。不但允许而且鼓励外国商人到中国贸易,保护其利益。同时,加强对出海贸易的管理,由市舶司管理出海和关税,出海船只需要持公凭。我国出口外国的产品以丝绸和瓷器为大宗,受到海外市场的欢迎。

  此段叙述是我的知识储备,未参考书籍,请老师批评指正

  宋代由于商业的发展,对货币的需求也增加较快。宋代的主要货币是铜钱,铜钱币值

  适中,成为交易的主要媒介。同时,白银、铁钱、纸币也有使用。北宋纸币主要是在川陕地区流通的交子,先由民间富户合保发行,后为了保证交子的兑换和币值,由官府负责发行。南宋出现东南会子、湖会等地区性会子。会子必交子从性质上更接近于货币。纸币的产生和发展是货币发展的高级形态,纸币具备很多金属货币不具备的优点。主要是携带方便、无贮藏功能,因此有助于对钱荒问题的解决,两宋货币的发展体现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以上内容根据宁可主编《中国经济发展史》辽宋夏金部分相关内容总结

  4财产私有制度逐步确立,表现为土地私有制的巩固、租佃关系发展和对市场主体财产的保护。两宋时期土地私有制度得到确立。唐中叶以后,随着均田制的衰败两税法的实行,政府不再有能力抑制土地买卖活动,土地兼并也就迅速发展。正所谓“北宋赋税制度沿袭唐代的两税法,根据农户所占有的土地面积征收地税。即“有方账、有莊账、有田帖、有戸帖,其分煙析生,典卖割移,官給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政府对土地占有情况进行记录,按照记录征收赋税,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土地私有制度的一种承认。《日知录》云“宋时田制不立,甽畝转易,丁口隱漏,兼并冐伪,未尝考按”。宋代的税收制度也与唐代有不同之处。宋代对于唐代的户税进行单独征收,于是发展为“商税”和“城郭之税”,这是财产税的细化形态。宋代的地税征收也日益细化,将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征收,充分考虑土地的肥瘠程度,而不是一刀切的征税。宋代的服役负担对于普通农户也十分苛重。除两税之外,还有杂变之税、身丁税、科敛等杂税。北宋政府还沿用支移和折变的旧法,这两项负担更加沉重。差役是更为繁重的负担。宋代官户可以不负担差役,处于一二等的大户也通过各种关系百般推脱,因此差役负担多数加在三四等户身上。差役名目繁多,负责官府事务、地方治安、勤杂等事务。王安石变法时期推行“募役法”,由官户和民户缴纳助役钱和免役钱,由官府雇人服役,但此制度并未完全推行和长期推行。两宋时期的租佃关系也日益成熟。宋代农民已经获得了“自由退佃”和“迁徙”的权利。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两税法实行后,土地被多次、频繁的转移,导致曾经的地主和部曲、佃户之间的人身强制关系逐渐松弛。二是,唐朝以前,大土地所有制必然伴随着政治特权而产生,就是说大土地更多是政治权力的结果(封赏或者强占),而随着土地买卖的盛行,政治性大土地逐渐过渡到经济性大土地私有,伴随着的超经济强制也就减轻了。三是我认为赋役征收对象的变化也导致了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唐代以前的税制多以“人”为对象进行征税,失去土地的“人”必须投靠到具有政治特权的地主阶级才能获得安全。而唐宋之际,征税以财产为宗,以家庭为单位,对人的强制有所减弱,即使不投靠到某一政治特权左右也无需缴纳正税。因此客户的迁移更为自由。

  以上两段参考《中国经济通史》宋辽金元卷和《宋史》食货志相关内容总结而成

  两宋时期也重视对市场主体财产的保护。市场主体主要是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商业尤其是专门化商业存在的前提,因为商业需要根本性的安全,即财产安全。这也是国家征收各种税收的根本性支撑点。宋代政府向商人购买产品要进行“时估”,就是根据每旬日的价格进行交易,这本身就是对商人定价权的保护。保护定价权的本身就是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因为失去了财产权也就无所谓定价权。当然这种定价权经常受到贪官污吏的损害,但至少从政府角度是认可商人对私有财产的处置权利的。宋代规定,无论国内外贸易,都要照章纳税。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国家对商人的盘剥,但从另一方面讲,税收的征收表明政府对商业行为的认可和保护。宋代政府对于“契税”的征收,表明政府对契约买卖关系的认可。契约是一种表明了财产所有权利转移的有效证明,国家征收

  契税表明政府对契约买卖关系的认可和保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商税的林立对于商业行为是一种损害。政府对于某些产品也实行专卖制度,称之为“禁榷”制度。国家对大宗必需品实行这一制度,如盐、糖、茶叶等商品。

  以上内容根据宁可主编《中国经济发展史》辽宋夏金部分相关内容总结

篇四: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宋朝民事法律内容

  法制史:宋朝民事法律内容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宋朝民事法律关系异常活跃,交易活动普遍契约化,民事法律内容不断成熟完善,这成为宋朝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一)租佃契约

  宋朝以前,租佃关系建立在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佃农与地主之间并不是契约关系,而是人身依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佃农不得随意离开土地,也没有换佃的权利和自由。唐末五代以来,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削弱,一些佃农的身份地位有所提高。宋朝建立以后,将全国居民按有无土地分为主户与客户两大类,佃农被编入客户,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不再是地主豪强的私属户口;也有一些农民因开辟荒地,编入有土地的主户。于是,以契约形式为基础的租佃关系开始发展起来,并得到宋朝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年)规定:租佃双方应“明立要契”,“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倘若佃农违约,不按期交纳地租,地主可向官府控告,要求合法保护。但北宋初年,人身依附关系与契约关系二者并存,佃农要想离开地主,必须取得主人的“凭由”。至仁宗时规定,佃农依据契约交完地租后,即可与地主商量去留,而不需要取得主人的“凭由”,地主不得干涉阻拦,否则可告官论断。同时,宋朝法律还严禁地主私自处置或伤害佃农。这种租佃契约关系,在保护地主阶级权益的前提下,也有利于佃农身份地位的某种改善。

  (二)典卖制度

  宋朝的买卖形式有绝卖和活卖之分。绝卖是随买卖关系的成立,所有权也彻底转移。活卖又称典卖,即以物品或人身质贷以钱财,其所有权并不因典卖关系的成立而转移。在约定的期限内,业主可从典主手中回赎原物;如逾期不回赎原物,典主即可自行处置。

  典卖在唐朝以前即已出现,南朝一些城市或寺院就设有质库(当铺),人们常以财产抵押“质钱”。唐朝典卖又称典贴。但典卖成为普遍现象,并上升为制度,则是进入宋朝以后。为了规范典卖制度,《宋刑统・户婚律》专设《典卖指当论竞物业》一门,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契约为凭。业主与典主双方达成协议后,必须签订契约,“当面署押契贴”,并经官府批准认可,“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宋朝典当田宅须持红契,契约一式四份,由双方当事人、纳税机构和县衙各执一份,缴纳税钱,交割完毕,官府验明入案。红契不仅是被课税钤印,而且体现了官方对民事契约的认证管理,既保证契税的征收,

  又减少民事纠纷的发生。

  第二,典权归家长。家庭财产的典质权属于家长,“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如违反规定,卑幼欺瞒尊长,“专擅典卖、质举、倚当,或伪署尊长姓名,其卑幼及牙保引致人等,并当重断,钱业各还两主”。

  第三,典卖顺序。按该“问帐制度”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必须“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但允许典卖给出价高者。如虚抬价格,或互相欺诈,则要“并据所欺钱数,与情状轻重,酌量科断”。

  第四,严禁一物两典。“有将物业重叠倚当者,本主、牙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入己钱数,并准盗论;不分受钱者,减三等”论罪定刑,并且要“征钱还被欺之人”。

  第五,典物时效。凡典卖契约保存完好,原业主可在约定期限赎回原物;原业主身亡,其子孙骨肉在世,且“证验显然者,不限年岁,并许收赎”。超过赎典期限,“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契,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可由典主自行处置。

  《宋刑统》有关典卖制度的规定,是宋朝商品经济日趋活跃,货币流通不断扩大,民事法律关系空前发展的结果。但是,当时的典卖业主多为生活困苦的贫穷农民,他们以低价典卖土地财产后,往往无力收赎。因此,典卖制度成为土地兼并转让的一种手段,促进了土地的迅速集中,加速了财产私有权的转移。

  (三)继承制度

  《宋刑统》在继续沿用唐朝继承制度的同时,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专门增加了“户绝财产”、“死商钱物”门,分别对一般财产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做了详尽规定。

  1.一般财产继承

  宋朝实行不分嫡庶的众子均分法,即父母去世,其财产由诸子平均继承。其中未娶妻者可另分得一部分聘财;非婚生子曾与生父同注于户籍并有证据,也享有继承权;养子一般与亲子权利相同。兄弟间已亡故者,可由其子代位继承。女子一般没有继承权,在室女(未出嫁女)只能获得一份嫁妆,而且数额仅是未成婚兄弟所获聘财的一半;南宋时期有所变化,在室女可继承兄弟应继承份额的一半。养女一般与亲女权利相同。守寡无子的妻妾有权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出卖,并应为亡夫立嗣,称为立继子;死后财产由嗣子继承,若改嫁则丧失继承权。别居无户籍的妻妾及其子女无继承权。

  2.户绝财产继承

  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户绝财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法定继承顺序为在室女、近亲、官府。户绝财产除用于丧葬费外,全部由在室女继承;出嫁女只能获得三分之一财产,其余入官;归宗女被休或无夫无子,在娘家居住的,与在室女待遇相同。无女则归近亲,无近亲则入官。南宋时,归宗女的户绝财产继承权下降,仅为在室女份额

  的一半。宋朝法律允许近亲尊长为夫妻双亡的绝户立嗣,称为命继子;命继子可继承部分财产,但少于在室女与归宗女。法律也允许以遗嘱的方式继承财产。仁宗天圣四年(1026年)颁布的《户绝条贯》规定:“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南宋时期,有关规定更为明确。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既无男性子嗣,也无女性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比较广泛,不受同宗身份的限制。但遗嘱必须经族人见证、官府审批,否则无效。遗嘱的诉讼时效为十年。

  3.死亡客商财产继承宋朝商业贸易发达,客商居于他乡,死于异地,其财产的处理较为复杂。《宋刑统》新增“死商钱物”一门,准用唐及五代有关敕令规定:死商有父母、妻、子、兄弟、未嫁姊妹、未嫁女和亲侄等随行者,任其继承收管;无上述亲属相随,其钱物先由官府保管,待继承人确定后依数酬还;如无继承人,钱物充公。此外,客死在中国的外国商人的直系亲属,可认领其遗留的财产。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是前所未有的,对女子继承权的确认是最早的,对外商遗产的处理原则也是往代所未及的,充分反映了宋朝民事法律规范的成熟与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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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20XX年宋朝的政治体制有什么特点

  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那么宋朝的政治体制有什么特点?

  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体现在职官制度上,有五大特点,即中央集权、皇帝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和军事上内重外轻。宋朝的政治体制演变,以元丰(宋神宗年号)改制为界限,改制前与后各为一阶段,南宋又为一大阶段。宋朝的政治体制特点:宋承唐制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

  宋朝很重视总结前朝政制利弊,并加以改革和调整,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去掉一些旧隐患,又生长出一些新弊端,影响着宋王朝国力的发展。宋朝的政治体制特点:优待士大夫

  “重文轻武”是宋朝职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优待士大夫的某些特殊制度更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入仕”(即开始作官)资格的取得,有三个主要途径,即科举(包括进士、诸科及武举为常选)、制举(特举)和荫补。宋朝的政治体制特点:广泛吸收士人的“特奏名”制度。

  宋朝制度,礼部贡举设进士及诸科。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

  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宋朝科举等第最初只分甲乙,后来进士分三甲。考第之制分五等,上二等为一甲,赐进士及第;三等为二甲,赐进士出身;四、五等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中进士举者才能称“进士”。凡“及第即命以官”,不须经吏部试,此点与唐制不同。宋朝有允许“附试”的“特奏名”制度。凡士人“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廷试所不录者”,遇皇帝“亲策士则籍其名以奏,径许附试,故曰‘特奏名’”。例如咸平三年(1000年),亲试陈尧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余人,共一千七百余人。宋朝科举考试,制度日趋严密,不受门第影响,较少请托,录取名额又较多,向社会各阶层士子开放,因而扩大了宋朝的统治基础。宋朝的政治体制特点:允许士人自荐的“制举”制度。

  “制举”又称制科,习称大科或贤良。制科非常选,必待皇帝下诏才举行。具体科目和举罢时间均不固定,屡有变动。应试人的资格,初无限制,现任官员和一般士人均可应考,并准自荐。后限制逐渐增多,自荐改为要公卿推荐;布衣要经过地方官审查;御试前又加“阁试”(试场在秘阁,及格为“过阁”)。御试即殿试,内容要求更严(试策一道,三千字以上,当日完成),考试成绩分五等,上二等向来不授人,第三等与进士科第一名相当。有官人均升转或蒙拔擢。制科非常选,但它给士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入仕机会。宋朝的政治体制特点:照顾高级官吏子弟的荫补制度。

  宋朝对官吏子弟的照顾,另有荫补制度,荫补的范围比前朝扩大。高级官吏,文臣自太师至开府仪同三司,可荫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而且可以荫及门客;武臣自枢密使至观察使、通侍大夫,可荫子、

  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遇国家大礼,臣僚亦可荫补。一般官吏可荫及子孙,宰相、执政则可荫“本宗、异姓、门客、医人各一人”。

  “职”,宋朝官僚士大夫的特殊职称第一类学士为翰林学士、知制浩与翰林侍读学士。第二类学士为馆。殿学士。第三类学士为阁学士。宋朝的政治体制特点:请郡及宫观祠禄官制度宋朝对宰执等高级官吏有一种特殊优待办法,就是“请郡”制度。宰相因任职过繁或与同僚政见抵触,可以请求出任外藩,叫做“请郡”。如以节度使带宰相原衔出任,为“使相”。对官僚士大夫的种种优待,其实质是什么?北宋名臣文彦博揭示得最清楚。他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应当说,宋王朝的这些举措,确实激励了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报国之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篇六: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绪论

  一、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律史发展的特点。答:(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3)无讼是求,调处息争;(4)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

  (5)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2、简述法和律的异同。答:(1)相同点: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相通的,都表示必须遵守的规范和秩序,但法律更多是指刑法。

  (2)不同点:①从字义的起源看,法含有“平之如水”、“去不直”的观点,律则更注重制度规范;②法涵盖的内容广泛,除律外,一切规章制度都可以用法来表示,如:令、格、式、例等;③律的专业性很强,一般只用于对案件的讨论或书面用语中,在一般口语中,人们多使用法。

  3、谈谈对法律的认识。答:(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从思想渊源来看,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

  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这些都代表着其他法系所无而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内容和特征。因此,它们不仅仅属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围,而应属于整个中华法系。(2)“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法统即法律传统,是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它决定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和发展方向。一般而言,一个民族的法律传统是一元的,而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传统则是二元的,即“礼治”和“法治”。“礼治”指源于远古时代的宗法家族的行为规范和伦理观念。“法治”则是春秋战国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专制的官僚政体。春秋战国时,“礼治”与“法治”的对立主要表现在:①宗法贵族政体与集权官僚政体的对立;②“以德服人”和“以力服人”的统治方针的对立;③重“判例法”的“人治”与重“成文法”的“法治”的对立。但是,这种整体上的对立并未排除局部上的统一。这种局部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①在阶级属性上,儒法都是封建阶级的代表,前者代表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后者代表由平民上升的地主阶层;②法家并不是一般否定等级特权,法家不仅维护君主一家一姓的世袭特权,而且还维护各级官吏的特权。这同礼的差异性精神毫无二致;③两者都维护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只不过方法不同。儒家以道德说教,而法家运用赏罚;④在意识观念方面,儒家并非一般地否定法律和刑罚的作用,而法家也并非一般地否定宗法道德观念,只是实现的方式不同。(3)“德政”与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方策。在春秋战国时,儒家主张的“为政以德”、“以德服人”的“德政”、“仁政”,与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以刑去刑”、“以力服人”是截然对立的。可以说,儒家的主张由于难于操作而显得过于理想化;法家的主张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显得过于简单化。秦汉以后,封建统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国的教训,转而注重德政。而支配一个泱泱大国,又非运用法律刑罚手段不可。不搞德政,人民会起来造反;不搞刑罚,地方分裂势力就会发难。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可以说是个历史性的选择。董仲舒的神秘主义的“德主刑辅”论,—方面把儒家的“德政”置于首要之地,另一方面又给法家的刑罚落实政策,给它一个安顿,甚而使之具有神性。历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国策时,都标榜“德政”以获取民心。而教化措施则是预防人民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德政”具有使统治者自我约束的积极作用,其目的还在于达到长治久安。刑罚的政治价值在于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和制止统治阶级内部的“犯上作乱”。当皇权和族权被宣布为神时,任何反叛皇权和族权的行为便成了渎神行为。而对这些叛逆者施以严刑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合理的了。特别是到了唐代以后,当“一准乎礼”的封建法典被宣布为符合“天理”时,对所有犯罪行为的制裁便都是正义的了,在使用刑罚时大可不必隐讳扭捏作态了。(4)“人”与“法”相结合的法体理论。法体指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的工作程序或方式。比如成文法、判例法或两者相结合的混合法。关于法体的思想和观点,是法律思想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内容之一。(5)中国的“混合法”及其理论,是古代先民聪明才智的反映,也是法律实践活动内在规律性的表现。它不仅构成了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还是中国法系的优秀成果之一。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文明起源和夏商的法律制度(了解)

  一、问答题: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

  1、简述西周的法律思想。答:从“天讨”、“天罚”到“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刑之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

  法律思想。2、简述礼和刑的关系。答:(1)联系:二者关系密不可分,具体表现在:①礼是刑以及法的基础和渊源;②西周以礼为法,礼是法的重要组

  成部分,礼本身就是广义的法。(2)区别:①礼与刑的作用不同。礼是人们要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预防。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

  于事后的处罚;②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适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不适用,而是用来调整等级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用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等级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所谓“刑不上大夫”并非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不适用刑法,而是指制定刑法的目的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同时不同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贵族犯法,一般享有刑法特权,与庶人处置有别。3、简述李悝《法经》的主要特征和历史地位。答:(1)主要特征:①把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与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的盗贼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②《法经》贯彻行

  刑重轻原则的重刑主义原则,对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行为不惜动用残酷刑罚。(2)历史地位:《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①它以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

  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②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律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③《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立法宗旨,根据罪名、类型、量刑原则等分立篇目,初步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秦汉以后法典的编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问答题:

  1、简述秦朝的立法思想。答:以法家思想作为理论基础,“以法为本”、“一断于法”、“轻罪重罚”。2、简述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答: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律、令、制、诏。

  (1)律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及普遍适用性。(2)令是君主就一时一事而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与律相比,令不具有长期、稳定的普遍适用性,但针对

  某一具体事项,令比律具有更高的效力。(3)制、诏是皇帝的命令。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诏。3、简述秦朝的诉讼审判制度。答:(1)诉讼形式区分为公诉和自诉;(2)注重强调勘验,如:“爰书”、“封守”等;(3)审讯分为上、下、失三等。

  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原心定罪:从汉朝开始实行的一种定罪方法。执法者在断案时,不仅要弄清犯罪的事实,更要追索涉案人的动机,只要有邪恶的犯罪动机,不必待其犯罪行为实际发生,就应当加以惩罚,对首犯必须从重论处,对虽有犯罪行为但动机出于善良或情有可原的人,则应当从轻论处。这种定罪方法符合常人心态,有利于援救善人。但是大为削弱了法的理性形式所要求的普遍性。

  2、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其特点是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做出判决。影响:(1)它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2)它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能动性;(3)它部分地矫正了秦朝以来酷吏以构陷入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

  3、疑狱谳报:以疑难案件逐层上报,它保证了案件的相对公正性。4、录囚制度:皇帝、刺史、郡守等审录在押犯人,检查下级机关的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平反昭雪。

  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的相对公正性。

  二、问答题:

  2

  1、简述汉朝的立法思想。答:(1)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立法思想。主要表现在:①无为而治;②约法省禁,刑不厌轻;③重视名法修身。

  (2)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的确立。主要表现在:①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②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③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

  2、比较秦朝和汉朝的法律。答:(1)秦朝统治者简单地把法律视为治民的工具,以暴力胁迫百姓“奉法”、“顺令”;汉朝的法缘人情而制,“安民”

  成为评价法律优劣的依据。(2)秦朝的法律以“尊主”为核心,法律被推崇为一切规范社会行为、协调所有社会关系的唯一准则;汉朝的法

  律与皇帝诏旨相互制衡。(3)秦朝实行轻罪重罚的原则;汉朝实行执法宽平,议法从轻的原则。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问答题:

  1、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儒家化的表现。答:(1)“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2)“存留养亲”制度确立,即一个人只有一个儿子,如果儿子犯了罪,可以免罪

  来扶养父母;(3)确立了“重罪十条”的罪名,即反逆、大逆、叛、恶逆、不道、不孝、不敬、不义、内乱、降。

  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永徽律疏》:永徽元年(650年),长孙无忌等人奉诏撰定律令。次年,下诏颁行新律,史称《永徽律》,仍为12篇500条。三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对律文进行注释疏议,经高宗批准,于四年颁行,称为《永徽律疏》。它是中国古代的代表性法典,元朝以后定名为《唐律疏议》。由于后世都以它为修律的蓝本,历代不断翻印,保留至今1300多年,成为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二、问答题:

  1、简述隋初和唐朝的立法思想。答:(1)隋初:“以德为主,德刑并用”,“法令清简”,“务在宽平”。

  (2)唐朝: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②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③执法要求审慎。2、简述《开皇律》的立法成就。答:(1)确立了法律的典章制度和篇章体例,程序更加明确;(2)正式确立了五刑制度,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

  和死刑;(3)确立了“十恶”制度;(4)贵族官僚法律特权扩大化。3、简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答:(1)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也可以说是刑法典,狭义上的“唐律”即专指它。在所有的法律形式中,律是最主

  要的法律形式,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2)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律。(3)格:是本朝或前朝皇帝临时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制敕。(4)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均以国家机关的名称分类定名。高祖、太宗、高宗、武后和玄宗在位

  时,都制定有式。4、简述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答:(1)刑事法律内容:①确立了五刑制度,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②在刑罚适用原则方面,区分公罪

  与私罪、首犯与从犯,规定官僚贵族享有法律特权,对于老小废疾者减免刑罚。如果自首可以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对于更犯加重处罚。此外,唐朝政府还规定了对境外人案件的处理规定。(2)民事法律内容:①只有是权利主体并且有行为能力,才可以打官司;②在所有权方面,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其他所有权;③大宗的买卖必须订立契约,契约关系越来越多。如果出现债务纠纷,不能自行和解者,应当去告官;④在婚姻关系方面,确立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以婚书和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条件,实行“同姓不婚”原则;⑤在继承制度方面,实行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5、简述唐朝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影响。答:(1)特点:①礼法高度融合;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③用刑持平;④语言简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2)历史影响:①唐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杰出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3

  它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完备性。唐律以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②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不仅直接影响了本国,而且还超越国界,对东亚各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就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多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第七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制定,全称是《宋建隆详定刑统》。主要特点是:(1)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封建法典;(2)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差遣制度:宋朝实行官、职、差遣制度,官只表示官阶俸禄品级,并不执掌实权;职是加官虚衔,属名誉称号;只有差遣才握有实权,负有实际责任。差遣制原是一种临时任官方式,宋朝上升为正式任官制度。这种官职名实相分离的制度,是为了防止官吏擅权,但却造成了官僚队伍冗滥臃肿,致使官僚制度闲杂混乱。

  3、编赦:赦是皇帝发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编赦是对于散赦的汇编,是使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赦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4、编例:北宋中期,出现了编例。编例是指条例和判案成例,它们由专门的机构加以统编和整理,使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这种新的法律形式也影响到了后世的立法活动。

  5、鞫谳分司制度:鞫指审理,谳指判案。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6、典卖制度:宋朝的买卖形式有绝卖和活卖之分。绝卖是随买卖关系的成立,所有权也彻底转移。活卖又称典卖,即以物品或人身质贷为钱财,其所有权并不因典卖关系的成立而转移。在约定的期限内,业主可以从典主手中回赎原物,如逾期不回赎原物,典主即可自行处置。

  二、问答题:

  1、简述宋朝的立法思想。答:(1)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加强君主集权;

  (2)崇文抑武,强调慎法;(3)义利并举,重视经济。2、简述宋朝经济法律的主要内容。答:(1)确认保护所有权,法律承认新开垦的荒田和弃田。(2)确定买卖、典卖契约的有效条件,《宋刑统·户婚律》专设《典卖指当论竞物业》一门,具体规定如下:①以

  契约为凭;②典权归家长;③确定典卖顺序;④严禁一物两典;⑤规定典物时效。(3)在继承方面,实行一般的财产继承制。对于户绝财产继承,法定继承顺序为室女、近亲和官府。

  第八章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问答题:

  1、简述元朝的立法思想。答:(1)“附会汉法”,即沿袭唐宋的法律制度,同时反映了元朝的一些习惯法;(2)“因俗而治”,即把蒙古的一些习

  俗与汉法相结合;(3)蒙汉异法。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枷号:是强制罪犯在监狱外或官衙前戴大枷示众,以对其进行羞辱折磨的一种刑罚。它起始于唐末,宋元时广泛使用。明朝枷号的刑期为一、二、三、六个月及永远五种,大枷重量有十几斤至几十斤不等。

  二、问答题:

  1、简述明朝的立法思想。答:(1)重典治国;(2)务合中正,如:制定《大明律》比唐宋法律重,比明初法律要轻;(3)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

  宣传;(4)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4

  2、简述《大明律》的特点。答:(1)一是简明扼要。《大明律》全律共7篇,30卷,460条,是此前历代法典中最简明扼要的一部。

  (2)二是变更体例。《大明律》按吏、户、礼、工、刑、兵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改变了以往法典分立篇目的原则和传统,是中国古代立法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同时也体现了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后,利用立法手段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意图。

  3、简述明朝的刑事法律规范。答:(1)加重处罚反逆大罪;(2)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3)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4)增设新的刑罚,如:

  枷号和廷杖。

  第十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问答题:

  1、简述清朝法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答:(1)特点:①在立法思想上,从顺治朝起便把“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立法路线推行到全国。并随着统一多民

  族国家的稳定,在总结历代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空前统一的法制秩序;②在立法内容上,全面确认和加强专制主义的国家统治;③在司法制度上,清朝的司法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完整体系,尽管适应满洲贵族统治的历史特点,出现了审理满人诉讼的特定司法机关,但总的来说,审级清晰,管辖分明,并深入到边陲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2)历史地位:1840年以后,中国处在社会大转折时期,封建法制在封建经济基础已经动摇的条件下逐渐解体,外国法系通过不同的渠道开始输入中国。这个过程集中表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变法修律上。因此可以说,清朝的法制建设不仅承上,而且启下,不仅是传统的封建法制的最后形态,而且开了近代法制历史的先河。

  5

篇七: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第八章

  宋元的法律

  (960年——1368年)第八章宋元的法律o宋朝的法律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又有大量的创制,立法以《宋刑统》为代表。由于封建社会后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统治者为了巩固统一,十分强调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央集权和专制皇权,重惩贼盗成为法律的主要内容。其司法制度也颇具特色,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o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在汲取汉民族法律文化的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民族色彩。第八章宋元的法律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第二节元朝的法律概况

  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四、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强干弱枝”、“轻重相制”ɉ强化中央集权具体政策:1、收夺地方政权:*废节度使统领州郡制,派知州管理,设通判督制。2、收夺财权:*宋太宗时,全国分十五路,设转运使。

  3、收夺军权:*藩镇精兵收补中央禁军,以文代武,定期调整将帅。

  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宋刑统》1、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2、颁布:宋太祖赵匡胤主持:窦仪3、时间:建隆四年(963年)4、格式体例:*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敕、令、格、式(附律疏后,前标“准”字)*起请条(立法者奏请皇帝审查的具体建议。32条,相关令敕后,冠以“臣等参详”)

  5、特点:(1)内容源于《唐律疏议》——篇目名称、律文和疏议内容几乎棋一模一样;(2)体例沿用唐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并稍有变化。如:出现“准”条、增设“起请条”。6、意义:——宋代最基本法典,沿用至南宋。——中国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律典(二)编敕

  ——对散敕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和编纂,使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以弥补刑统之不足。“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宋史·刑法志》——宋朝的编敕与律的关系:(1)仁宗以前,基本上“敕律并行”。(2)神宗时,出现“以敕代律”现象。

  ——编敕是宋朝经常性立法活动。——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亦“编修敕令所”)

  (三)编例*例——断例(判案成例)*编例——由专门机构将分散的断例加以整理统编,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始于北宋神宗时,到南宋更加频繁。如:神宗时:《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高宗时:《绍兴刑名疑难断例》等(四)条法事类

  ——即以事为类,将众多的敕令格式分门别类综合编纂。——既加强了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又便于司法官吏检索适用。如:宁宗时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

  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一)刑事法律1、创立新刑罚——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但也有所变动。

  (1)折杖法——宋太祖赵匡胤所创——以决杖代替笞、杖、徒、流四刑⃙《宋刑统》规定的折杖法的具体内容笞刑(50-10下)----臀杖(10---7)杖刑(100-60下)----臀杖(20--13)徒刑(3-2年)----脊杖(20--13)流刑(3-2千)----脊杖(20--17)+役1年(加役流——脊杖(20)+役三年)——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

  ⃙

  评价: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沈家本《刑法分考》——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有一定作用。——具体执行中存在流弊,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2)刺配刑刺:刺字(背、额、面)配:配役、配军*特点:——对某些重犯实行一罪三刑(决杖、刺字、配役)*适用:——初为死刑宽免之刑,后成为常刑之一。——名义上是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对后世也产生了恶劣影响。(3)增加法定死刑*死刑分为陵迟、斩、绞三等⃙准用“决重杖一顿处死”

  ——始见于唐德宗——适用于十恶中的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六种应处绞、斩刑的犯罪。

  ⃙

  将凌迟(陵迟)确为法定刑种

  ——俗称“千刀万剐”,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始于五代,北宋仁宗时,首开宋朝使用该刑之先例。——宋神宗时,凌迟广泛使用,主要用于镇压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南宋孝宗时,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将凌迟列为法定死刑之一。——此后,元明清历代法典均沿用,直到沈家本变法修律。

  2、重典惩治盗贼“祖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广。刑法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惟是强盗之法,特加重者。”——《宋史·刑法志》(1)对贼盗犯罪的量刑比唐律明显加重。“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集众决杀。”——《宋刑统·贼盗律》附敕

  (2)制定相关的特别刑事法①实行重法地法《窝藏重法》*“始命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仁宗,1061年)*《窝藏重法》(仁宗,1062年)重法地扩大到开封府相邻四州。——凡在该“重法地”犯法,一律加重处刑。

  ②实行重法人法的《盗贼重法》(神宗,1071年)——将重法地扩大到十几个州——增加“重法之人”概念和地方官吏的责任规定*如:“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于州县之内,劫掠于江海船筏之中,虽非重法之地,亦以重法论”。各地官员如捉捕盗贼不利,也将受到严厉制裁.

  二、行政法律为强化中央集权统治,对隋唐实行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体制进行了变革。(一)设立“两府”、“三司”——“分化事权”1、“两府”:(1)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2-3人,同使相权)副官:“参知政事”(分割相权)(2)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长官:枢密史(掌全国军事及调兵之权,但不统兵)

  2、“三司”——最高财政管理机关(1)盐铁司(2)度支司(3)户部司*长官:“三司使”(又称“计相”)注:宋神宗时改革官制,恢复三省六部原有职权,使行政管理体系趋于统一。(二)设立中央派出机构,强化对地方监控——基本沿用州(府)、县两级制*长官:知州(知府)、知县(县令)中央派文官出任;三年一换

  ——州上增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长官:“四司”经略安抚使(帅司)——管军事转运使(漕司)——管财赋提典刑狱使(宪司)——管司法提举常平使(仓司)——管盐铁专卖等(三)官职分授的用人制度官——只表官阶俸禄,不掌实权;职——加官虚衔,只有差遣才获实权——官职名实相分离的制度——为了防止官吏擅权,但却造成了官僚队伍冗滥臃肿,加重财政负担。

  二、民事法律内容(1)加强对土地私有权的保护*宋代土地制度特点:——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土地买卖盛行*“红契”制度:——买卖双方订立契约——缴纳契税¡ª¡ª官府加盖红印章(红契或赤契)——红契是土地所有权的凭证,也是官府处理土地案件的依据。

  (2)典卖制度化——宋朝的买卖形式:*出卖---绝卖(丧失其物的所有权)*典卖---活卖(转移物的使用权)——典卖物通常以田宅等不动产为主。——具体规定如下:第一,印契、纳税。第二,典权归家长。第三,典卖顺序:先亲属,次四邻,再他人第四,严禁一物两典。第五,典物时效:有约定期限,原业主可在期内赎回;超过期限,可由典主自行处置。无明确期限,30年内可回赎。

  (3)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1.一般财产继承——诸子均分法,——明确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第一顺序:儿子(亲子、养子)、未嫁女*未娶妻者可多分聘财;*未嫁女可分男子聘财一半。第二顺序:孙、守寡妻妾*子亡,孙可代位继承。*无子寡妇有权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出卖,若改嫁则丧失继承权。2.户绝财产继承户绝——无男性子嗣之户(1)法定继承*顺序:女、近亲、官府。*户绝财产的处分除用于丧葬费外,全部由在室女继承;出嫁女只得三分之一,其余入官;无女则归近亲;无亲戚则入官。

  (2)遗嘱继承“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户绝条贯》(仁宗,1026年)*南宋时期,有关规定更为明确:前提是既无子,也无女。

  继承人必是缌麻以上亲且只得1/3。遗嘱必须经族人见证、官府公证。诉讼时效为十年。3、死商财产继承——《宋刑统》新增“死商钱物”一门*具体规定:(1)死商有父母、妻、子、兄弟、未嫁姊妹、未嫁女和亲侄等随行者,任其继承收管;(2)无上述亲属相随,其钱物先由官府保管,待继承人确定后依数酬还;(3)客死的外商人的海外直系亲属,可认领其遗产。——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是前所未有的,反映了宋朝民事法律规范的成熟与完备。四、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一)司法机关体系1、中央司法体制——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三大司法机关——宋太宗时增设审刑院(在宫中)*长官:知院事。*职责:复核大理寺裁断的案件,并奏请皇帝裁决。——宋神宗改革官制,裁撤审刑院,将其职权归还刑部。——后创设制勘院和推勘院,非常设,专门审理诏狱。——两府三司有权参与司法审判。

  2、地方司法机构(1)路、州、县三级——行政长官同时是三级审判官

  (2)“路”——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监督本路司法审判活动——复核州县重大案件——平反冤狱——纠弹州县官吏违法失职行为。(二)诉讼审判制度1、审判时限制(务限制)——农忙季节停止民事审判的制度2、翻异别推制——源于唐末五代——指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一般不得翻供超过三次

  3、鞫谳分司制——在中央和地方实行鞫——审理谳——判案*鞫谳分司——审与判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如:中央大理寺、刑部审讯——详断官(断司)检法用律——详议官(议司)审定决断——主管长官——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舞弊行为。4、检查勘验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调查取证。

  *相关著作:《洗冤集录》——南宋宋慈(提点刑狱)编著——中国和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明朝以后,被译成朝鲜、日本、法、英、德、荷兰等国文字出版,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篇八: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策论影响意义防止将领拥兵自重对抗朝廷重文轻武有利人才官吏选拔促进教育普及说明加强了皇权结束了唐朝后期以来分裂割据的隐患开创了一个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昌盛的时代但是由于对武臣的防范过严官僚不断增多和军队缺乏训练又酿成了国家积贫积弱的恶果导致北宋中期的一系列改革

  第17课宋朝的建立及其制度创设

  上海市第五十二中学吴晓颖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1、知道北宋的建立和意义,文官体制的背景和内容,宋朝科举改革的内容和影响。过程与方法:1、通过对唐末五代以来藩镇拥兵自重、禁军将领屡次篡夺皇位原因的分析,理解实行文官体制的原因和着眼点;“重文轻武”的基本国策推动了科举制度的完善;矫枉过正带来新的弊端,形成国家积贫积弱的负面效应。2、通过学习,初步理解历史事件之间的关联性;宋初统治者政策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以史为鉴的精神;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念客观地评价北宋初年的文官体制。3、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分析,理解历史事件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情感态度、价值观:1、通过学习“文官体制”,了解“中文轻武”国策的两面性;懂得制度创设的重要性。2、通过学习“科举制的完善”,懂得其有利于公正和公平;知道中国的科举制对西方文官体制的重要影响。

  [重点与难点]

  重点:文官体制。难点:宋初确立文官体制的原因。

  [教学设计]

  1.导入新课

  PPT展示:文字材料和图片

  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

  ——杜甫《忆昔》

  “冻无衣,饥无食,……”

  ——刘允章《直谏书》

  【说明】长达八年之久的安史之乱是唐朝由盛世到衰乱的转折点,对唐朝后期的影响尤其巨

  大。唐末藩镇割据以来,历经五代十国的长期分裂,混战不已,这种局面一直到北宋建立才得以终结。宋史专家邓广铭说:“宋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之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这也是很多历史学家的共识。在政治上,文官体制取代了贵族政治;物质文明也进入划时代的新阶段,三大发明的发展2.和宋传朝播的、建造立船技术、城市的繁荣等,都出现在宋朝。这是中国历史上光辉灿烂的一个时(代1)。北宋宋代的的建繁立荣:,陈与桥它兵政变局(的赵相匡对胤稳,定开是封分)不开的。

  (2)割据局面的结束(基本实现统一)

  1

  PPT展示:五代十国地图(教师结合地图讲解)【说明】

  唐朝建立的时间618年,唐朝灭亡的时间907年,宋朝建立的时间916年。那么907——960这段时间是段怎样的历史呢?学生齐声回答:五代十国时期。唐末,各地方及族群势力乘机取代唐朝,先后在中原建立了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等政权,史称“五代”。与此同时,南北各地先后出现了十个较大的割据政权:前蜀、吴、闽、吴越、楚、南汉、南平、后蜀、南唐、北汉,史称“十国”。

  PPT展示:宋辽时期全图(教师结合地图讲解)【说明】

  960年,手握重兵的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借口契丹与北汉联合进攻边境,率军北

  上,在陈桥驿发动兵变,取代后周,建立宋朝。(教师结合图片讲述陈桥兵变的典故)宋建国后,先后消灭南北割据政权,结束唐末五代十国以来的分裂割据局面,基本

  实现了汉族地区的统一。从全国范围来看,宋朝建立前后,辽政权已雄踞北方,西北党项族的势力范围也很大,所以宋朝的统是不完全的。宋长期与辽、西夏以及后起的金等民族政权并立。PPT展示:五代十国政权更替图表

  【提问】历史上这些政权都是通过什么方式建立的?(武将夺权、军事政变)【说明】五代政权以中原王朝的正统自居,其实所谓正统的五代,武夫专权,政治腐败,除后周之外,很少可取之处;而所谓僭伪的十国,却颇有起色,令人刮目相看。五代十国基本上全是地方节度使篡权,武夫乱政。比如自称“儿皇帝”石敬瑭,为了得到契丹

  耶律德光的支持,割让幽云十六州。南唐后主李煜有极高的文学造诣等等。(讲这些小3.文官体制(重文轻武)——中央集权的加强

  故事在于激发学生的兴趣)那么宋朝的建立也是又一个武将篡权的重演。PPT展示:文字材料和图片【过渡】这种方式对对宋朝的政治体制会产生了什么影响呢?

  建隆二年(961),太祖召赵普问曰:“天下自唐季以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八姓,

  战斗不息,生民涂地,其故何也?吾欲息天下之兵,为国家长久计,其道何如?”普曰:

  “……此非他故,方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今所以治之,亦无他奇巧,惟稍夺其权,

  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语未毕,上曰:“卿勿复言,吾已喻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提问】赵普认为唐末以来政局动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提出了哪些解决的措施?【说明】(1)中宋央朝:初a年、,96鉴1年于,唐宋末太五祖代以以“来杯藩酒镇释拥兵兵权自”重的、禁方军式将,领解篡除夺禁皇军位高的级历将史领教的训兵,权宋。太祖在政治、军b、事确制立度枢等密方院面主进军行政了、一三系衙列统调兵整和皇改帝革总。宋揽初兵以权“的重体文制轻武”为基本国策,防范武将专权,也不以开国功臣及其后代组成统治集团。

  c、枢密院的长官称枢密使,一般由文官担任。

  2

  PPT展示:杯酒释兵权图片、图表、文字材料

  范祖禹:“天下之兵,本于枢密,有发兵之权而无握兵之重,京师之兵,总于三帅,

  有握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上下相维,不得专制。”

  ——《范太史集》卷二六《论曹诵札子》

  【说明】

  (教师讲述杯酒释兵权的故事)赵匡胤极富戏剧性的行为与历朝开国之初“高鸟尽,

  良弓藏;狡兔死,良狗烹”的做法相比,宋太祖的举措高明在什么地方?宋太祖的“杯酒释兵权”,既加强了中央集权,改变了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局面,又避免了因削夺兵权而可能引起的武装反抗。同时,还不会背上杀功臣的骂名。宋太祖的和平夺权要(比2)历地代方帝:王实杀行功内臣重的外做轻法的高方明针得,多削。弱么地削方夺军兵事权力后。,建立了怎样的调整体制呢?引导学生小结宋太a祖、为令了各防地止拣武选将强篡壮权士在兵中编央人采中取央了禁以军文,制地武方的上措则施留,老让弱学者生充体任会厢到军这和种乡军兵事。制度的调整一方面加强了皇权,另一方面大大削弱了军队战斗力。

  b、采取更戍法,轮流变换驻地,以防止将领分立割据,拥兵对抗朝廷。

  莲山课件原文地址:http://www.5ykj.com/Health/gaoer/75284.htmPPT展示:根据《宋史·卷一八七·志第一百四十》绘制的图表【说明】引导学生小结宋太祖为了防止藩镇割据在地方采取了内重外轻的措施。

  万

  908070605040302010

  0968—976年

  1017—1021年

  中央地方

  (3)政治制度:a.基本国策:宋初以“重文轻武”,防范武将专权,b.选拔途径:通过科举制度来大量提拔文人担任官职。

  3

  c.宋朝的文官在朝廷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PPT展示:图表、文字材料

  “满朝朱紫贵,尽是读书人”

  ——北宋汪洙《神童诗》

  【说明】宋代不以开国功臣及其后代组成统治集团,而是通过科举制度来大量提拔文人担任

  官职,宋朝的文官在朝廷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参知政事(副相)、正副枢密使(军政长官)以及地方要员等,大都由文人担任,形成一个以科举出身的士大夫为主体的文官政府。

  PPT展示:图表、文字材料

  “龙图阁直学士、刑部郎中、知江宁府包拯为右司郎中、权知开封府”。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四

  “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

  ——樊树志《国史概要》

  宋真宗时,文武百官9700人,宋仁宗时增至17000人,宋英宗时增至24000人,

  这还不包括正官之外等候差遣空缺的候补官僚,如果把他们也统计在内,那么数量将猛

  增数倍。

  ——《国史概要》樊树

  志

  【说明】

  宋朝为了便于官员的调遣撤换,还实行官、职、差遣相分离的制度。(教师介绍)

  宋史上说,“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

  (4)后官果用于寄禄,相当于现在的行政级别,仅用于确定待遇。职是指馆职(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等的职位),加上些虚衔如大学士,学

  士等积,极来:表消示除高了级分文裂官割的据清和贵武地将位乱。政的隐患,加强了中央集权;

  差遣才是真正的职权所在,一般都带有“判、权、知、直、监、提举、提点”等字,

  理论上算是临时性的职务。

  4

  光有官名而没有差遣,就好比今天的处级科员一样,待遇上去了但毫无实权。

  节度使、承宣使、防御使、团练使是官名,是单纯用来表示级别的虚衔。小苏学士

  消极:“冗官”—官僚人数众多、“冗兵”—军队数量庞大、“冗费”_财政负担沉重。

  (积贫积弱)

  PPT展示:文字材料

  朱熹:“本朝鉴五代藩镇之弊,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行政一切

  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莫不溃散。”

  ——《朱子语类》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

  【说明】通过材料、结合学生讨论结果小结:宋初的各项改革,①有效地消除了分裂割据和

  军人乱政的隐患,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消极影响:②名实分离,叠床架屋的官僚体制,导致官员人数大增,人浮于事(冗官);③宋朝实行募兵制度,养兵百万,开支庞大(冗3.兵科)举④制“的冗完官善”—、“—冗文兵官”体以制及的对基外础的“岁币”,造成财政开支的“冗费”,最终形成了北宋(“1积)贫考积试弱制”度的的局规面范。化——三级考试,以后成为定制

  (2)考试规则的严密化——弥封、誊录等规则使考试更加公正和公平(3)考试内容的实用化——增加策论考试,更能选拔治国之才

  PPT展示:历代科举取士数额略计图表、文字材料

  “惟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

  ——朱胜非引“前辈诗”

  年数榜数唐290266宋320130

  元9816明27793清268114

  取士总数6603正奏名60000+特奏名500001139(左右榜)2462426888

  年均取士23(进士)340(进士、诸科)12(进士)89(进士)100(进士)

  ——根据《登科记考》《宋史·选举制》等绘制【说明】教师小结:

  既然要建立文官体制,宋朝就得重用文臣,那么文臣哪来的呢?文臣通过科举考试得来,这就一定要完善科举制度,宋朝承继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在考试制度和规则方面做了较大的改革:1、考试制度:宋朝的科举考试分解试、省试和殿试三级。宋太祖时,曾对省试合格的举子增设“殿试”,由皇帝亲临复试,以后成为定制。2、考试规则:为防范考官考生徇私舞弊,由创设了“弥封”“誊录”等制度规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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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科举制考试的公正和公平。3、考试内容:宋朝科举考试的内容,前后也有很大的变化:

  宋初进士考试,仍继承唐代以来的方式,主要以诗赋取人。宋中期以后,废除了单纯记忆背诵性的考试内容(“贴经”),不以诗赋的优劣取士,增加策论考试,以考核士子对儒家典籍的理解和对社会事务的分析能力。

  (4)意义

  PPT展示:科举制漫画

  【提问】为了使文人有更多的机会进入仕途,朝廷还进一步完善科举制度,不断增加录

  取名额,以吸引有真才实学的士人参加科举。这些措施对宋朝的政治、文化有什么影响?

  【说明】组织学生讨论后小结:通过改革而逐步完善、兴盛的科举制,①不仅为宋朝选拔了大

  量的文官人才,②也对普及教育和传播知识产生了积极影响。在十五世纪的时候,英国女皇伊丽莎白和法国路易十四都曾发出这样的感叹:“中国科

  举制度是世界各国中所用以选取真才之最古最好的制度。”甚至将它称之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

  4。课堂小结

  组织学生进行知识梳理,完成小结表格:

  军事

  政治

  中央:枢密院(使)掌管军事、设参知政事(副宰

  三衙统兵、皇帝总揽兵权

  相),分割宰相权

  措施

  地方:把地方的精兵编入禁军,利

  又采取更戍法。

  官、职、差遣分离

  影响防止将领拥兵自重,对抗朝廷重文轻武

  (意义)

  文化完善科举制增设“殿试”;弥封、誊录的规则;“策论”

  有利人才(官吏)选拔促进教育普及

  【说明】加强了皇权,结束了唐朝后期以来分裂割据的隐患,开创了一个政治稳定、经济繁

  荣、文化昌盛的时代,但是由于对武臣的防范过严,官僚不断增多和军队缺乏训练,又酿成了国家“积贫积弱”的恶果,导致北宋中期的一系列改革。【提问】

  有学者认为:北宋以其鲜明的文人政治特色而登上中国文治盛世的高峰,可谓中国历史上的开明王朝,尽管其长期积贫积弱,但在民间却享有盛誉,并对后世产生里深远的影响。你是否同意这一观点,说一说你的理由。【说明】

  组织学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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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赵匡胤奉行“重文轻武”国策,通过调整政治军事制度,以科举考试提拔文人担任官职等举措,成为我国历史上备受推崇的文治之君。“重文轻武”国策扭转了唐末以来藩镇拥兵自重,禁军篡夺皇位的局面,使宋代的经济文化出现繁盛景象。

  尽管宋朝300年的基业中,长期积贫积弱,但在民间却享有盛誉,并对后世历代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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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由窦仪等人,主持修律。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修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首先,《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12篇律下分213门,所谓“门”,就是将调整大体同一类社会关系的律文汇编为一个单元。其次,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文。《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代后期,法律形式和内容虽有变化,但它作为国家基本性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

  1.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是宋朝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虽然仍然存在弊端,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但是在客观上缓和了社会矛盾,而且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2.刺配。由于宋初的轻刑政策与折杖法不能解决严重的犯罪问题,宋太祖时期还沿用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所谓“刺配刑”,即“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宋初设此刑之初衷,原为宽贷死刑之意,也不是法定刑。但被使用后形成为滥刑之制,即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造成了恶劣影响,仁宗以后成为法定刑,神宗时有关刺配的编敕条款已达200条,至南宋孝宗时又增至500条。3.凌迟。凌迟刑首用于五代时期,但属于法外刑,至宋代确立为法定刑,被广泛使用。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施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至南宋凌迟刑适用越来

  越广,宁宗颁《庆元条法事类》时,凌迟刑成为法定刑,与绞刑、斩刑并用。所谓“凌迟”,也作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残害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刑罚。《宋史•刑法志》如是记载:“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这种酷刑一直沿用于封建社会,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被废除。

  三、民事立法

  (一)不动产买卖契约

  宋朝法律对于买卖契约,尤其是不动产买卖契约有详细规定,比隋唐复杂得多。由于宋朝典当盛行,法律往往对典当与买卖连同作出规定,故合称为“典卖”。民间也因而往往将买卖混同于典当,有实为典当却称买卖的。为将其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买卖,前者称为“活卖”,后者则称为“绝卖”“永卖”“断卖”等。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项:首先,“先问亲邻”,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必须先询问房亲、邻人有无购买意愿。换言之,房亲和邻人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而且法律还详细规定了先问亲邻的顺序:“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其次,“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契约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

  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红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未经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白契”。再次,“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最后,“原主离业”,即必须转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必须脱离产业,意味着不动产买卖契约最终成立。以上四个要件对后世买卖契约制度的影响极大,成为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内容。

  (二)典卖契约

  宋朝的典当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典当行为必须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复本书面契约形式,其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一样,即“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除了上述四要件中所包含的权利外,业主的权利还有: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法律规定在三十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钱主的权利则包括:契约期限内的标的物使用收益权;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待赎期中的转典权;待赎期中业主不行使回赎权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钱主以上权利统称“典权”。

  (三)财产继承

  宋朝的继承继续沿用唐朝的规定,又针对新出现的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商钱物”等内容,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较复杂完善的继承制度。宋朝除沿袭以往朝代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出嫁女(无姊妹在室时)享有1/3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1/3的财产收为国家所有。继承的范围和数额不同时期法律有所变化。但南宋时期由于商品经济和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发展,关于财产继承的规定也更加完备和发达。

  四、行政立法

  (一)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宋代政权初建之时,政治制度的侧重点在于厉行中央集权。中央机构改革的主线是通过机构间的分权、牵制,进而强化皇帝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操作权和对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宋初虽保留隋唐以来的三省六部制,但不使之有实任,而以二府三司共治国事。所谓“二府”,是指

  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关,其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通常由两三人担任,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但是宋代为防范宰相权力过重,又设副相“参知政事”。同时以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其长官枢密使与宰相品级相等,故与中书门下并称“二府”。枢密院虽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但枢密使、枢密副使和院中其他官员俱不统兵。这样,一方面军政移于枢密院,削弱了宰相的权柄,使得枢密院和宰相互相牵制,以防专权;另一方面又使调兵权和统兵权互相掣肘。所谓“三司”,是指三个中央理财机关: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财政收支、粮食漕运;户部司掌户口、赋税和榷酒。宋朝不使地方留税,全国财赋尽出三司,以供庞大的军费、官俸和对外赔款之需。故三司长官三司使、副使权任甚重,待遇同于二府长官,又称“计相”。宋代出于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设官分职,但由于各机构的职权、编制和隶属关系缺少明确的划分和限定,造成各机构或有权无名,或有名无权,政出多门,权力分散,效率低下。至神宗元丰年间遂进行官制改革,裁汰三司归并户部,恢复了三省六部原有权力,以三省长官出任宰相,宰相重新执掌行政、财政和军政大权,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宋朝地方机构的设置,着重于中央对地方的监管。新设路一级地方政权,并使其权一分为四,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使,称之为“四司”,互不统属而互相监督,皆听命于皇帝。路下设府、州、军、监为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以州为主,府、

  军、监为数不多。州级长官由朝廷任命的文官担任,职衔冠以“权知”字样,以示权且而非久任之意。州一级长官实行三年一换和籍贯回避制,并另置通判,与之联署公文,以分知州之权,故有“监州”之称。州以下仍为县,由皇帝任命文官为知县。宋代地方行政权力之高度集中于中央,为前代所未曾有。“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其结果是唐末以来形成的藩镇割据消灭殆尽,但是地方上独立处置和应付事变的能力也随之削弱,以致“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莫不溃散”。其中不能不说有着可供后世汲取的历史教训。

  (二)官员选任

  宋朝科举取士是选官的主要途径,并且与唐朝相比,有显著的发展:其一,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宋朝科举不仅录用人数比唐朝大增,而且一经录用便可任官,不像唐朝只是取得任官的资格。宋朝还大大放宽了应试者的资格限制,甚至僧道之人也可参考。其二,皇帝亲自考选的殿试成为常制,由此考生一律成为天子的门生,避免考生和主考官之间以师生之名结为同党。其三,创造了“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以防科场舞弊。这些方法被后来明清所继承。其四,考试内容虽仍侧重诗赋、经义,但切近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受到重视。改变了唐朝只考诗赋的做法,进士科增加了经义等

  内容,还设有明法科。除科举正途选官外,通过先辈的恩荫得官,前代盛行已久,宋代也多有泛滥,以致为后人所诟病。此外尚有荐选之制。荐选初由审官院掌选,后改为归吏部与兵部。选任方式按官阶品类分属于四选,即尚书左选、尚书右选、侍郎左选、侍郎右选。高级文武官员不参加常选,单独由中书省及枢密院选授。选任标准重视年资与考核结果。宋代官、职、遣互有分别,官只代表其品级和俸禄高低,职是文官的荣誉虚衔,差遣才是其实际的职事。差遣制对于巩固君主集权****有重要作用,但由此也酿成了有宋一代的冗官之蔽。

  (三)监察制度

  宋代沿袭唐制设立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监察御史从曾二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得荐举御史人选,宰相的亲故也不得担任御史职事。御史的任命须经由皇帝批准。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是为“月课”。御史可以“风闻弹人”,不必皆有实据。上任百日内无所纠弹者,贬为外官。在御史台以外,宋代将唐代分属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如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等)组成专门的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意见。与御史台配套,合称“台谏”,旨在牵制宰相的权力。

  宋代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也更加严密。设于各路的监司(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等)负有监察职责,负责巡按州县。州级政权的通判官,号称“监州”,职责即为监察州县官员,州府文告无通判共署不发生效力。

  五、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

  宋朝中央仍设大理寺,掌管中央司法审判大权,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京师与中央百官犯罪案件。同时也参与皇帝直接交办的重大刑事案件,与刑部和御史台共同审理,并上报皇帝批准执行。刑部是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刑狱政令,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案件,以及官员犯罪除免、经赦叙用、定夺昭雪等事。御史台是宋朝中央监察机关,也具有部分司法审判职能。御史台的主要官员大都参与司法审判,主要是处理命官犯罪大案、司法官受贿案、地方官府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以及地方重大案件等。宋初为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在皇宫中另立审刑院,这是当时中央司法机构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断谳后,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详议官拟出定案文稿,经中书省奏报皇帝论决。审刑院权势显赫过于大理寺和刑部,其职掌原均属于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审刑院存在时间约90年,神宗时裁撒后,其职权复归大理寺与刑部。此外,宋初还增

  设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审判机构,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二)鞠谳分司制

  鞠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检详(选择)法律条文,而原审官员无权检法(适用法律)判刑(定罪);而前述检详法律的官员是依据原审官员审定的案情与相关证据适用法律,但无权过问审讯。该制度使二者互相制衡,以免作弊,此即“鞠谳分司”之目的。成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上的一个进步表现。

  (三)“翻异别推”制度

  宋朝在发生犯人****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推”制度,即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按照宋代法律规定,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如故意诬告称冤者,查证属实,罪加一等处罚。这一制度的出现,有助于纠正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错案、假案、冤案。故为宋朝司法审判制度上的又一进步体现。

  (四)务限法

  宋代商品经济发展,民事纠纷增多,统治阶级不想因此影响农业经济

  发展,故在民事诉讼的受理时间上规定了务限法。《宋刑统》婚田入务条规定,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日,州县官受理民事诉讼,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但如果原已受理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可以延长至三月底结案。但三月底以后,不仅官府不再受理案件,也不得审理案件,用以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五)《洗冤集录》

  宋朝中期是古代司法制度有所总结,有所发展的时期。不但司法机构有进一步的发展完善,而且诉讼审判制度也有所突破。即在审判中不仅重视物证、书证、人证、口供等证据的运用,而且对人命案的审理中更加重视检验与现场勘察活动。由此而产生了由宋慈撰写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名著——《洗冤集录》。宋慈字惠文,福建省建阳县人,他在广东、湖南等地出任提点刑狱使等四任地方司法官。他注重总结与研究,以往勘验经验,又结合自身勘验的经历,终于完成了具有重大影响的比较完整的法医检验专著。该书出版后一直到清朝,始终被后世历代王朝奉为法医的经典之作和传统仵作为教材,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医专家。他的影响远播海外,被翻译为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成为世界法医学史上瑰宝。

  (六)《名公书判清明集》

  《明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文人整理汇编当时著名的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而形成的一部珍贵的史料集,它成为研究南宋中后期法制史的宝贵材料。宋本《清明集》留有序,作者署名“幔亭曾孙”。该书不分卷,只有户婚门。明本《清明集》录自《永乐大典》,为十四卷,分有官吏、赋役、文事、户婚、人伦、人品、惩恶等七门,而其户婚门中内容也比宋本为多,共六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明集》中,不少判决书中还援引了当时的若干法律条文,对人们考察宋代法制史,特别是南宋法律制度的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故从宋至明清,不断有人从事对《清明集》的研究。《清明集》不仅为中国法制史学界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资料,同时也成为东亚日本等国推崇的一部书,可见该书内容之丰富,影响之深远。

篇十: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1、刑统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

  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编敕宋朝时期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活动。

  3、折杖法“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

  4、凌迟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宋代广泛使用。古书记载的一种行刑方法为:“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5、刺配之法宋太祖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罪者的死刑,而处以“绝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刑的代用刑。

  6、重法地法宋仁宗嘉祐中起,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的,后扩展到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

  7、宋朝的典卖制度。到了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的卖不同: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可以收赎。典卖的价格比卖价低得多。禁止“一物两典”。同时保护家长对财产的触犯权,规定典卖产业,必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

  8、审刑院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宋建隆年间建立了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序宋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9、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狱官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或医疗不及时而致囚死损者,该官吏要坐罪;非强盗,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讯者,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施行。

  10、《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名词解释:1.刑统

  答案: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编敕答案:宋朝时期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活动。3.折杖法答案:“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4.凌迟答案: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宋代广泛使用。古书记载的一种行刑方法为:“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5.刺配之法答案:宋太祖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罪者的死刑,而处以“绝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刑的代用刑。6.重法地法答案:宋仁宗嘉祐中起,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的,后扩展到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7.宋朝的典卖制度。答案:到了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的卖不同: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可以收赎。典卖的价格比卖价低得多。禁止“一物两典”。同时保护家长对财产的触犯权,规定典卖产业,必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8.审刑院答案: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宋建隆年间建立了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序宋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9.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答案: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狱官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或医疗不及时而致囚死损者,该官吏要坐罪;非强盗,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讯者,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施行。10、《宋刑统》答案: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11、《元典章》答案:《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是当时元朝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共六十卷,十类。

篇十一: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P>  名词解释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确立,儒家思想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七出”指在七种情况下,如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和到盗窃,男方可凭借其中任何一条,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三不去”是对于“七出”的限制,分别是: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这三种情况下即使妻子有七出行为,丈夫仍不能出妻。春秋决狱:西汉武帝后在传统儒家化的背景下盛行的,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春秋决狱的精神、原则处理案件的审判方式。特点:“论心定罪”①志善而违于法者,免。②志恶而①②合于法者,诛。录囚制度:汉朝广泛推行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录囚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这是中国古代监狱史和司法制度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表明司法审判权逐步向中央集权。,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区分淮五服以制罪:确立于《晋律》亲属的范围和等级,共分五等,故称“五服”,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保辜制度:保辜制度:始于汉朝,完善于唐朝,其基本内容是殴人致伤,规定一定的期限,视期限届满时的伤情,再行定罪量刑。若被害人在受伤后保辜期内死亡,即认为殴伤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对加害人应以欧人致死论;若在保辜期外死亡,则认为殴伤与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加害人应以欧人致伤论。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十恶: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今天所说的十恶最早来源于隋开皇定律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折杖法: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折杖法: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秋审: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一般指每年秋天由中央主要机关会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监狱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并奏请皇帝裁决。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最早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以后不断扩充,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天坛宪草:。民国初年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起天坛宪草:天坛宪法草案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草的宪法草案。1913年由国民党占优势的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其内容特点是①继续①肯定责任内阁制②限制总统权力③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任一次。1913年11月,袁世②③凯下令解散国民党,1913年宣布解散国会,“天坛宪草”成为废纸。简答题略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及其影响略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及其影响关系: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制裁,二者相辅相成,礼居主导地位,刑居辅助地位,凡礼之所禁,必为刑所不容,即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影响:西周时期将礼、刑两种手段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国家的方式,开创了世界上的一种独有治国模式,影响了中华法系二千余年。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治国模式,都渊源于西周的礼刑结合的方式,西周在治国模式上,作出的贡献是开创性的,至关重要的。简述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是刑罚世轻世重,,即刑罚的轻重要根据时势的需要来确定,必须对具体情况作有差异的处置;并进一步提出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刑法思想。中国古代的刑罚世轻世重制度,强调刑罚的轻重要考虑当时当地的经济、政治形势,根据形势的需要确定打击的重点和法律规范的内容,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巩固封建政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背景:长期的国内和平局面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生产力的提高,使汉初沿袭秦朝的

  刑罚制度受到批评。改革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增强朝廷的威望。内容:文帝把黥改为髡钳城旦、把劓改为笞三百、把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弃市。汉景帝改革时减少笞刑的数目,还颁布《箠令》规范笞刑,并且将宫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罚。意义:此次改革使中国刑罚制度从此摆脱了原始形态,符合社会进步要求,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的“五刑”体系的建立铺平了道路。《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开皇元年制定“新律”,开皇三年修订成《开皇律》,其继承了《北齐律》的体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12篇,共500条。特点:①封建五刑基本确立:隋文帝改革刑制,取消死刑中得枭首及车裂,取①消鞭刑。②区分公私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其余为私罪。③发展特权制度:②③八议、官当、上请、例减、听赎。④确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④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列举唐律中规定的刑罚内容:谋反、谋大逆、逆叛、①五刑:死刑(绞、斩)、流行、徒刑、杖刑、笞刑。②十恶:②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③封建特权法:八议、请、减、赎、当、③免。④刑罚适用原则:十恶重惩原则;贵族、官僚减免原则;其他刑罚原则:1、刑事责任④年龄及矜恤老幼、残疾的原则;2、同居相陷不为罪的原则;3、自首减免刑罚;4、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原则。5、官吏犯罪,“私罪”从重,“公罪”从轻;6、数罪并罚的原则;7、累犯加重的原则;8、类推原则;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宋朝典卖制度的基本内容所谓典卖,是指活卖,即出典时双方约定期限,到期出典人可备价赎回。根据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的卖不同: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由于典卖土地、房产者大多是贫困的农民,典价又大大低于卖价,所以,地主豪强利用典卖制度不仅廉价取得田宅的使用收益权,而且可以取得其所有权。宋律还禁止“一物两典”。宋朝的典卖制度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规定典卖产业,必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明朝法律的指导思想①刑乱国用重典。明初的统治者借鉴元朝灭亡的教训,尤其是元朝对官吏管理上的姑息养奸,导致政纲紊乱教训,在治吏上突出重典色彩,用重刑来控制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同时,重典也适用于犯上作乱的行为和盗贼犯罪。②法贵简严。立法上的简明和严厉是明初法制的又一特点。"简”是指法律要简明易懂,条文要精简,不必面面俱到,而应突出重点,着重打击重大犯罪。"严”是指法律处罚要严厉,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使百姓尊法、守法。③礼法并用、明刑弼教。纲常礼教是明朝政府统治国家的国策,对顺从统治的"良民”用礼教教导,对不顺从的"顽,民”就用法律严惩。《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法典,但未实施。内容上①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刑法典的①唯一内容。②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③确立了新刑罚制②③度,规定刑法分主刑、从刑。④采用了近代资产阶级的刑罚原则和具体制度。⑤保留了大量④⑤的封建残余。简析清末礼法之争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具体内容反映了两派的妥协,法理派作出了重大让步。清末休律中的礼法之争表现了保守势力的强大,清政府的顽固,而法理派的妥协说明革新力量还比较弱小。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又称“治外法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最早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以后不断扩充,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主要内容①内容:主要内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②制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③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论述题简论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发展由于汉朝社会政治经济情况前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也因此做了相应的调整,主要有两次大的转变。1、从法家思想到黄老思想的转变:汉朝建立之初,需要有—个

  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们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权,固然统治者主张以黄老思想为指导,内容为以道统法,无为而治;约法省禁,刑不厌轻;重视明蕟修身。2、从黄老思想到儒家思想的转变:汉朝中央政权日益巩固,整个中国逐渐形成了大一统的局面,朝廷政治不再满足于“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得到汉武帝认可,气内容为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徳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唐律疏议》《唐律疏议》述评永徽二年制定“律疏”,次年颁布,与律合称《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其内容分为12篇,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特点是“礼法合一”、科条简要、语言精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论清末改制背景:宗旨:背景: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内外形势紧张。宗旨:①折衷世界大国之间之良规,兼宗旨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务期中外通行;②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内容:①删修旧内容:②内容律旧例,改革刑罚制度;②制定新法律、新法典;③改革旧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特点:②③①立法指导思想方面表现为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及固守中国封建法治传统,既主张“参酌各国法律”,又强调“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②内容方面表现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形式方面表现为区分法律部门、区分③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④立法程序方面表现为没真正的民主形式,④当然不能反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影响:①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介意,使中国近代走①上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②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②③清末修律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④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特点及意义制定的背景:产生于南北和谈的过程中,旨在限制袁世凯擅权,保护辛亥革命果实。主要内容:①孙中山民主政治方案(推翻帝制、建立民国)的法律化②规定主权属于国民②全体,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③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③织原则,实行三权分立,参议院是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行使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④根据自残阶级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⑤确立了保护私④⑤有财产的原则。改总统制为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特点:意义:①肯定了辛亥革命成果,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②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②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树立了“民主”“共和”的形象③反映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③在当事符合历史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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