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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生成逻辑、治理功能和实践路径 (精选文档)

时间:2022-11-13 18:36: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生成逻辑、治理功能和实践路径 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生成逻辑、治理功能和实践路径白杰峰魏久朋【摘要】[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并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生成逻辑、治理功能和实践路径 ,供大家参考。

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生成逻辑、治理功能和实践路径

  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生成逻辑、治理功能和实践路径白杰峰

  魏久朋

  【摘

  要】[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并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新时代“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创新升级,遵循着国家建构释放空间、市场发育提供导向及社会生长提供土壤的生成逻辑;体现了德治促进乡风文明建设、自治激发乡村治理活力和法治规范矛盾化解机制的治理功能;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以及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统一,是促进“三治”相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实现长效发展的路径选择。

  【期刊名称】新疆农垦经济

  【年(卷),期】2018(000)011【总页数】6【关键词】[关键词]乡村治理体系;生成逻辑;治理功能;实施路径

  一、引言

  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一直是党和国家“三农”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目标的统领下,创新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推动乡村社会现代化发展进程,是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关键所在。立足新时期我国乡村社会治理转型发展的具体实际,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它是一整套基于乡村社会内部各治理主体组织、管理和协调乡村社会公共事务而建立的系统的新时代乡村治理体制。在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增进农民福

  祉和推动乡村治理升级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纵深推进,乡村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也经历了不同时期的历史变迁。徐勇[1]通过对中国乡村社会经历着从“散”“统”“分”到“合”的不同社会阶段的特征以及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状况的论述,提出对乡村社会建立“县政、乡派、村治的治理结构”,为学者们思考社会转型期乡村治理体系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逻辑理路。苏海新和吴家庆[2]对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演进进行了梳理、归纳和总结,将乡村治理模式按照时间轴的方向划分为1949年以前国家统治下的“县政绅治”,1949年之后国家主导下的“政社合一”,以及1978年以来国家治理下的“乡政村治”三个历史阶段,分析了不同历史阶段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化,认为未来乡村治理模式将侧重政府主导作用下的“多元共治”,从而推动政府与农民的现代转型,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最终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冯石岗和杨赛[3]则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对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经历的人民公社、“乡政村治”“和谐新农村”等三次变迁的划分出发,分析了不同时期相应的乡村治理模式的特征、效果和困境,提出了未来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向法治化转变的可能。

  上述研究成果对乡村治理结构和模式的历史变迁、转换机制、具体特征、治理效果、现实困境以及发展趋势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透过这些研究,可以充分地认识到,无论乡村治理结构或治理模式如何变迁,其始终遵循的一条逻辑主线就是:不同时期乡村治理结构或治理模式的转型与发展都意涵着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关系的重大变化,国家政权通过对乡村治理体系的变革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和重构,以此推进和实现现代国家的建构。基于此,引发笔者

  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去思考,新时代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其生成逻辑是什么?具备哪些独特的治理功能?以什么样的实践路径保障这一治理体系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因此,本文从国家建构、市场发育、社会生长等三个层面对“三治”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进行了理论阐释;按照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支撑的思路对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独特的治理功能进行了剖析和论证;以此为基础,结合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现实观照,为贯彻落实新型乡村治理体系提出了具体的实施路径。

  二、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

  新时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为一种现实的客观存在,其生成和发展必然遵循着一定的逻辑理路。正如列宁[4]所说:“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对乡村治理体系“三治”结合生成逻辑的考察,可视其为国家建构、市场发育以及社会生长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国家建构释放空间

  我国现代国家建构的主要内容就是调整国家权力范围,不断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合理化。因为,现代国家的构建是一个公共权力不断寻求国家与社会、市场关系合理化的持续性历史过程[5]。为了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和控制,建国初期,通过“政权下乡”和“政党下乡”等途径,国家逐步实现了对乡村社会强制性行政整合,直至“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确立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一体化整合达到了极致[6]。虽然人民公社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和控制,但是因其权力过度扩张的全面管控,窒息了乡村

  社会的自主发展空间,限制了乡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活力。改革开放后,面对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对乡村社会所遗留的“组织真空”,为了化解乡村社会治理困境,以“乡政村治”为架构的村民自治制度应运而生。通过国家权力的不断下放,村民自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激发了乡村社会的自主活力,实现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重构和整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社会治理的转型与发展。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有了新理念、新战略和新思路。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相辅相成;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则首次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政策导向;党的十九大则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从上述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对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而言,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三治”结合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乡村治理的思路更加清晰、体系更加完备、方向更加明确、目标更加坚定。国家建构为乡村治理体系“三治”结合的生成和发展释放了更加宽广的自主空间。

  (二)市场发育提供导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改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突出了市场的重要作用。相应地,我国农村社会各种资源的配置、生产经营要素的流通、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等方面也越来越趋于市场化,农村经济社会的市场化程度也日趋深化。但是,在强调优胜劣汰、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分

  散化、个体化的农户经济无法承担市场风险和竞争压力,农民需要更广泛、更紧密、更具有持续性的合作来提高自身竞争力、抵抗市场风险[7]。同时,市场经济所具备的自主性、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特征,也要求农民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要想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并且维护好既得经济利益,就必须遵循市场规则,树立自主意识、平等意识、法治意识以及诚信意识。为保证农村经济社会市场化运作的有序进行,需要国家权力建构与之相适应的乡村治理体系。正是在农村经济社会向市场化深入发展的要求下,为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导向。

  (三)社会生长提供土壤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伴随农村税费改革农村进入“后税费时代”以来,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度不断收缩,乡村社会的自主性空间得以迅速拓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村民群体借助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平台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业已构成了一个有序和谐的农村公民社会。虽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变迁,一系列新问题和新矛盾也不断涌现,对乡村社会治理的稳定有序形成了冲击和挑战。首先,农村人口的外流形成村庄“空心化”,导致村民的政治参与不足以及参与渠道不畅通;其次,由于基层政府或是村“两委”对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国家政策宣传、执行不到位,村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得不到真实保障,导致村庄集体纠纷频发;再次,农村一些家族势力、“村霸”个体或团体以及村社黑社会组织等利用国家治理间隙伺机扰乱和破坏乡村治理秩序;最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村民价值观念发生转变,传统道德伦理失

  去功效,个体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严重缺失,对乡村社会整体的治理生态造成了破坏。乡村社会内部这一系列主要的新问题、新矛盾和新挑战,倒逼了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转型和创新,为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创造了条件。

  三、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的治理功能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是乡村社会治理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三治”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充分体现了三个方面的治理功能,一是德治为先,促进乡风文明建设;二是自治为基,激发乡村治理活力;三是法治为本,规范矛盾化解机制。与此同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拓宽了乡村治理的领域,丰富了乡村治理的内容,创新了乡村治理的格局。

  (一)德治为支撑,促进乡风文明建设

  乡风文明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强化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一是有利于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二是有利于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乡村道德伦理的重构。注重将根植于乡村社会内部优秀的道德伦理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在个体层面倡导遵守规则、维护公德;在家庭层面倡导尊老爱幼、孝老爱亲、勤俭持家;在邻里层面倡导乡里互助、敦亲敬友;在社会层面提倡弘善扬美、扶正除恶。三是有利于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在乡村社会的建设,建立健全乡村社会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农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集体意识、主人翁意识。以德治水平的提升助推乡风文明建设的发展步伐。

  (二)自治为基础,激发乡村治理活力

  坚持自治为基,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是新时代深化农村村民自治实践的新要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全面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推行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8]。深化农村村民自治,一是有利于厘清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责、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构筑协商民主平台以及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从而进一步提升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水平[9]。二是有利于拓宽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渠道,提高参与水平和技能,最终形成村民积极参与农村基层自治的社会管理新局面。三是有利于在充分体现村民意志,保障村民重大权益的基础上,提升村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在整体上激发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新活力。

  (三)法治为保障,规范矛盾化解机制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10]。因此,法治是新时代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费孝通[11]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一种“无讼”社会,人们习惯用礼治规则去化解乡村社会内部的矛盾纠纷,而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在身内的良心。传统乡村社会的封闭性限制了人们的各种交往关系的发展,礼治规则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独特作用不可忽视。但是,现代乡村社会以其开放性和市场性而更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引导。因此,以法治为本,一是有利于引导村民树立法治理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解决社会经济事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二是有利于调节乡村社会关系和规范村民社会行为,引导村民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用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三是有利于推进农村公共行政走向法治化轨道,保障村民自治依法进行,实现依法依规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平衡公共利益。从而实现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的各项制度、各项内容以及各个领域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转变。

  四、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路径

  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就是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同时也要完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面对乡村治理实践的综合性和复杂性,要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发挥实效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从组织领导、参与机制以及互动机制等层面对其实施路径进行思考和分析。

  (一)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保障其在实践中发挥实际效用,维持其持续健康运行,必须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实施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首先,要提升农村党支部的组织能力,突出政治功能。农村党支部组成人员尤其是党支部书记要立足村庄实际,加大力度整顿党支部的软弱涣散情况,积极创新党支部的人员设置、制度设置以及运作机制安排,以提升党支部在领导实施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实践中的组织活力,提供坚强的政治保

  证。

  其次,由村党支部首要负责人领导,成立新型乡村治理专项建设工作小组,明确其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工作小组根据村庄实际,具体制定自治、法治、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实施方案、奖惩制度、评估考核制度等。以专项工作小组为基础,调动各方主体积极参与,有效盘活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的多元力量。

  最后,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下,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得到村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农村党员干部必须首先发挥好示范和引领作用。为此,党员干部要积极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构建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互动沟通平台;努力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家风文明建设。在农村党员干部的引领下,让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入民心,根植乡土,获得强大的群众基础和充足的乡土养分。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德治、法治、自治三者最终都统一于“人”这个核心,都是为了激发人的责任感和参与活力,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安定有序[12]。因此,在实施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实践中,一定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渠道,以提升自治、法治、德治实施的实效性和持续性。

  一方面,要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维护人民切身利益。在推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过程中,一定要以村民的实际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

  步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创新民主形式,动员和组织广大村民参与到乡村社会治理中来,发挥人民群众的无穷智慧,实现“官本位”向“民本位”转换、“管控型”向“服务型”转换、发动群众由“事后”向“事前”的转变,始终强调社会主体多方参与、共同治理,这其实就是坚持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13]。这样才能让村民理解和支持新型乡村治理政策,促进自治、法治、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良好运行。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渠道。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离不开乡村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只有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才能维护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将广大村民吸纳到自治、法治、德治建设中来,自由表达利益诉求、自主担当治理角色、积极建言献策,这既有利于广开言路、广纳民智促进乡村治理相关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科学性,又有利于提升广大村民的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从而充分调动村民在自治、法治、德治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破解乡村社会治理难题,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统一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是一个既联系紧密又各有侧重的有机整体,缺一不可。自治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德治是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要求,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治理体系[14]。积极构建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的互动机制,才能在“三治”合力下推动新时代乡村治理走向善治。

  首先,要以德治为自治和法治提供道德情感支撑。道德是以礼义廉耻忠孝节悌为核心内容的一种社会主流价值观下的非强制性约束法则,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是一切良治善治的基石[15]。乡村社会独有的“人情性”和“熟人性”特征为德治的实施提供了天然土壤。在乡村道德教化中,坚持以评立德、以文养德、以规促德相结合的德治体系,积极将乡村社会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道德习俗、家风家训、族规族约等礼俗伦理进行创新转化,加大乡村道德文化宣传,让村民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乡愁、体悟乡情,完善乡村道德标准体系,营造德治文化氛围,重构德治秩序,为自治和法治提供深厚的道德情感支撑。

  其次,要以法治为自治和德治提供根本保障。法治是化解矛盾纠纷、调节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运行秩序的基本准则。要保证“三治”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顺利实施并产生实效,法治的重要作用不可忽视。必须要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三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下,推动农村基层治理方式走向法治化轨道,让“规则意识”和“底线意识”深入民心,突出法治在乡村社会内部化解矛盾纠纷、调节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根本性作用,为自治和德治的实施奠定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根本保障。

  最后,要以自治作为法治和德治的价值目标。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目的是深化农村村民自治,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三治”是一体两翼的关系,自治为体,法治和德治为两翼。所以,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和机构,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另一方面,要将法治和德治融入村民自治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实现法治和德治与村规民约的有机对接,让村民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过程中坚守公平正义的法律底线,诚信友善的道德底线。让法治和德治始终围绕实现自治的深化这一价值目标而运转。

  五、结语

  我国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转变,相应地,广阔的乡村社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时代,构建以自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支撑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各方经验的总结和运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研究“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积极发挥其独特的治理功能,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加以贯彻落实,才能不断解决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困境,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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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夏红莉.新时代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思考[J].大连干部学刊,2018,(01):48-52.

  [14]周天勇,卢跃东.构建“德治、法治、自治”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N].光明日报,2014-08-31(7).

  [15]蒋惠玲.推进“德治、法治、自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J].江南论坛,2014,(09):49-50.

  【文献来源】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xinjiang-state-farms-economy_thesis/0201270632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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