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报告自20__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的经济组织发展迅速,为高效农业的健康发展和农民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报告 ,供大家参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报告
自20__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的经济组织发展迅速,为高效农业的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农村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基本建设的贡献,但我们在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壮大的同时,还伴生着一些问题,凸显出工商部门质监的监管盲区。
一、目前农民弊病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领域学门合作社主体的虚假问题。不少农民专业农会规模很小,有的则纯粹就是家庭作坊式的,这样以家人为成员,实质上是家庭经营的种养殖户,并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前提,属于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目的是为了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是虚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显示,这失实类虚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数不少,占总数的近30%,它们的存在,公平性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交通秩序,成为农民特长专业合作社中的不和谐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范围经营的超范围症结。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供货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但在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向以外的农民销售农资。由于农业生产资料的特殊性,更为重要是农药的销售涉及前置许可,这种向成员以外农民销售农资的行为实质上已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案》所指的无照经营这些行为。
二、大胆探索,强化监管,助推农民专业领域合作社发展
由于《失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并没有明确赋予工商部门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检定和日常监管职能,再加上不少工商
干部认识偏差,认为对农民谈专业合作社只能讲服务和扶持,不能讲监管,从而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监管的盲区,工商部门陷入只申报不监管的“尴尬”地位。
那么,工商部门如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管呢?为此我们对此也通过了一些思考。
一是对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类似于企业年度检验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年度检验,工商部门无法通过年检对其开始实施监管,我们认为应当建立起一种类似于年度检验的定期检查制度,对每年农民专业知识合作社实施每年至少1次的定期检查,检查的检测方式可以是实地检查,也可以是公函检查。检查的重点除看合作社是否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管理条例》第26条至28条所列的7项违法行为外,还应包括合作社经营恒定是否正常、盈利亏损情况、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各个方面。通过定期检查,规范合作社经营行为,收集合作社发展的一手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准确的信息数据。
二是对从事食品、农资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着重行业进行特殊监管。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和行业主要是食品经营重点农资经营两种。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民合作社均属于这两个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这两个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起相应的自律制度,工商部门对涉及这两个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按照工商局省局《经济户口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特殊监管,除了每年的定期检查此外,还应当试行不少于1次的实地检查,检查的项目、建议参照参照省局对食品经营者、农资经营者检查的规定。
三是用行政指导来弥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手段的单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工商部门的监管手段只有责令改正、撤销申报和吊销营业执照3种,一般违法行为是责令施行,情节严重的就要吊销营业执照,监管手段过于单薄,容易陷入非左即右的监管误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一种新型的农村经济织,承载着国家促进贫农增收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希望。对这样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我们的监管手段应当更加柔软、更加人性化,以共促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战略为最终目的。而行政指导因为具有很强的行政性、鲜明的导向性和显著的非强制性,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要求,能够很好的弥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途径的单薄,应当成为工商部门对农民初级合作社实施监管的重要主要手段。对在金融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当然要吊销营业执照;对一般违法行为,在强令改正的同时,尽量采取提示、提醒、建议、告诫等柔性的行政指导手段,指导其规范经营,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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