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案例 邮政企业案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邮政、快递物流、金融、电子商务等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邮政企业案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邮政企业案例 ,供大家参考。
邮政企业案例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邮政、快递物流、金融、电子商务等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邮政企业案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邮政企业案例
一、寄递告知单的背景分析
1、住房公积金告知单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务实为民的一项有力举措,是政府部门构建和谐社会,完善部门形象,转变政府职能的详细表现。在我国南方经济发达省份,告知单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行少的一部分。
2、了解自己住房公积金的状况是广阔职工的迫切需求,廊坊市人大、政协多次提案并呼吁营造基层一般劳动者个人收益的透亮化环境。
3、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和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迫切希望通过肯定的方式,让职工知道单位给自己的缴费状况和中心自身资金运作状况。
二、可行性分析
1、通过第三方寄递住房公积金告知单是透亮资金运作,防范资金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创建和谐社会,提高公信力,惠及一般职工的一项重要措施。
2、寄递告知单可以让企业与个人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详细状况,保证了一般职工的合法权益。
3、寄递告知单是宣扬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途径。
4、廊坊市邮政局依托全市遍布城乡的网络,情愿为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供应优质服务,特殊是在寄送住房公积金告知单业务上绽开全面合作。
5、邮政部门帮助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对住房公积金缴纳人员姓名、地址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三、合作内容
1、由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付廊坊市邮政局寄送住房公积金告知单。
2、住房公积金告知单分为对公告知单和个人告知单两种。
①、个人告知单具体列出了缴存人的本年缴存数、上年结转数、提取数、利息和账户余额等信息,使缴存人对自己的缴存状况一目了然。
②、对公告知单则具体列出了单位缴存状况,为各缴存单位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供应便利。
3、告知单搭载业务宣扬资料,促进住房公积金学问普及。
四、合作方式
1、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廊坊市邮政局签订框架协议。
2、由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要求其资金托管银行对资金帐户内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用户寄递告知单,所发生费用由托管银行担当。3、廊坊市邮政局分别与托管银行签订寄递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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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背景
廊坊是京津冀城市群的地理中心,位于京津两个国际都市之间。素有京津走廊、黄金地带之称。市区距北京天安门广场40公里,距天津中心区60公里,距首都和天津两大机场70公里,距天津港100公里,且紧邻规划中的北京新机场。这样便利的地理位置成为北京天津的企业迁址的首选目标,在春节期间前后通过网上查询,线下走访形式,发觉了大量的迁移企业到廊坊,纸尿裤这家企业在第一时间发觉并和其企业领导进行深切的沟通与合作。
二、营销过程
融入地方特色,定位目标市场
这是一家五蓝冠的一家老店,每天销售量平均两三千件,高峰时能达到七八千件,企业实力特别强——自产、自装、自销。起先探望时遭到企业老板的拒绝,之后多次进行电话邀约走访,最终老板答应与我们见一面。之后我局展示出三套方案:1、派人入住+专人服务;2、仓储+专人服务3、邮乐网+入住。经过一系列的交谈,最终达成共识。
在交谈过程中我们以中国邮政为总品牌,以廊坊邮政小包为子品牌,通过运作派驻+走访+售后服务一体化服务模式,以追求社会效益为根本,体现邮政普遍服务、服务地方经济的宗旨,提高政企业的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度;同时,主动探究邮政挖掘电商规模数量,并在第一时间进行走访,以优质的产品和售后服务,培育客户忠诚度与粘合度,树立邮政品牌。
三、创新思路,拓展小包新渠道。
①网上查询线下走访
网上查询这是个比较笨的方法但是很有成效,我局特地支配人在淘宝网上进行搜寻,通过QQ、旺旺等形式与客户取得联系。给客户发送业务资费与寄递时限等内容,待客户产生用邮意向之后,上门与客户签订正式协议,并协商上门取件时间、结账等后续问题。
②广告宣扬显有成效
宣扬是最有效的推销方法,因此廊坊函件局特地制作了宣扬广告,在邮车的挡风玻璃上粘贴,每天上班后将邮车停放在各个住宅小区门口的显著位置,在各个小区内宣扬效果特别好,很好的树立了电商小包的业务品牌。
③线下追踪挖掘客户
依托廊坊速递业务的揽收渠道,每天跟随速递业务人开车进行揽收。利用价格上的优势争取客户。
3、整合内部资源,全局联动发展
为确保小包季度数量的增幅,市局成立了由王贺森任组长,分管杨雄伟为副组长,各中心主任为成员的项目营销小组,主动整合本局的产品资源、人力资源等,并细心制定了策划方案,分别对全市服装、化妆品、电子产品、家具等电商客户等进行走访,绽开了拉网式营销,使客户资源与客户需求得到了深度挖掘,不仅增加了客户对邮政业务的依靠程度,而且实现了邮政业务的长效与长态发展。
四、营销成效
20xx春节前我局每天小包数量在3000左右,通这一系列营销,使得之后每天的小包数量翻了一番,最高峰达到13000件。对此,我们深有成就,并对小包前景充溢了期盼。
五、营销启示
1.融入地方经济是邮政拓展市场的支撑点。邓慧国总经理在全省邮政工作座谈会上报告提出要以融入地方、强化支撑加快推动业务转型发展。面对各地新一轮发展高潮,邮政企业要擅长关注政府动向,驾驭各类信息,分析市场机会,这样既找准了业务转型突破口,又能使邮政企业在服务地方经济中发展壮大,通过地方政府的示范作用,坚固企业地位,巩固良好形象,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2.为客户创建价值是邮政开发客户的动身点。新的市场环境、新的发展机遇,要求邮政企业必需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延长服务渠道。只有通过设身处地的换位思索与营销,帮助客户实现价值最大化,才能被客户所接受并认可,才能在市场竞争环境中脱颖而出。
3.整合内外资源是提高营销效果的立足点。推动营销项目,关于在于整合企业各类资源,如品牌资源、产品资源、客户资源、营销资源等,凸显邮政企业优势,同时,要组织项目所涉及的服务部门和营销人员,根据信息互通、资源共用、成果均享的原则,实施整体推动,从而提高营销工作的有效性。
邮政企业案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邮政企业经营邮件寄递业务,如申请人向国家邮政局申请公开邮政企业在经营邮政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则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京01行初2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傅淑清,女,1968年6月1日诞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国家邮政局,居处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
法定代表人马军胜,局长。
托付代理人梁勇,国家邮政局工作人员。
托付代理人田鹏,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傅淑清不服被告国家邮政局作出的国邮公开〔2017〕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及国邮行复决〔2017〕4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确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确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傅淑清,被告国家邮政局的托付代理人梁勇、田鹏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状况
原告傅淑清诉称:原告认为被诉复议确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的规定。故恳求法院撤销被诉告知书及被诉复议确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国家邮政局辩称:被告作出的被诉复议确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申请的信息是邮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次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查:2017年7月3日,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依法申请傅淑清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邮寄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请示报告,至今未收到,请你局查询,刚好回复。2017年7月19日,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挂号信业务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寄递状况可以通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并告知相应网址。经查询,您的信件(挂号信:XA19687031850)于2017年5月17日10时23分签收(查询结果附后)。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被诉复议确定,主要内容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政府信息范畴,被告不负有向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被告在被诉告知书已表示该信息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信息,但出于便民考虑,告知原告查询方式和查询结果,既未侵扰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代表被告负有处理原告所提询问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依据。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次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得的,以肯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得的信息。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其于2017年5月14日邮寄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请示报告,即申请公开原告邮寄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挂号信的寄递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邮政企业经营邮件寄递业务,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邮政企业在经营邮政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故原告针对被诉告知书提起本案之诉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原告针对被诉复议确定提起的诉讼,亦应一并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说明》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傅淑清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傅淑清。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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