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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讲课7篇

时间:2022-11-17 10:18: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讲课7篇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讲课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面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对党支部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讲课7篇,供大家参考。

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讲课7篇

篇一: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讲课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面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再次释放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鲜明信号。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又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一个“严”字贯穿始终,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

  一、《条例》的重大意义制定党支部工作《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全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廷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条例》的主要特征一是对觉员要求全面从严。

  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9564万名。管理这么多的党员,必须发挥好党支部的作用,把“严”的要求落实到每名党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支部要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疑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十九大修订的党章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数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条例》贯彻十九大报告和党章要求,明确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贵,对党员的要求全面从严。

  比如,《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党支部八个方面的基本任务,指出党支部要“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有,提高党员素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

  履行义务”,“依规稳要处置不合格党员”,“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发展党员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条例》根据党章要求明确党支部要“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

  此外,《条例》还对临时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的职责等作出规定,确保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无死角,不留空白。

  二是对组织生活要求全面从严。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章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監督的特殊党员。党内生活政治性淡薄、时代性不强、原则性缺失、战斗性减弱,是滋生各种消板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条例》第五章对组织生活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攻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同时,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条例》第十六条对“三会一课”作出具体要求,指出“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此外,《条例》明确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三是对支部建设要求全面从严。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党支部要建设好,党员领导干部是关键。中共中央在印发《条例》时发出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

  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

  《条例》抓住“关键少数”,在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同时,规定“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为强化党员领导千部抓支部建设的责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贵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对于少数党支部软弱涣散,不能履行应有职责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指出“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赠选、家族宗教和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此外,(条例》还对支都书记的责任、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

  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找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1.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介名了出台《条例》的目的,党支部的主要职责,述了党文部工作必须逆循的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道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四)坚持民主集中铜,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カ。(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2.第二章《组织设置》,共5条主要规定了党支部设置的要求,以及调整或赦销的程

  序。《条例》要求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

  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字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3.第三章《基本任务》,共2条主要规定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以及10种不同领域党支部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

  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道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

  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

  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4.第四章《工作机制》,共4条主要规定了“三会”即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的性质、任务和规则。5.第五章《组织生活》,共5条主要规定了党支部组织生活、“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品议党员、党员谈心谈话的任务和要求。6.第六章《党支部委员会建设》,共9条分别界定了党支部委员会如何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任期、选举、换届有哪些要求?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职贵是什么?党支部书记的基本条件是什么?不同领域党支部书记选拔条件是什么?对党支部书记和委员的培训要求是什么?对优秀党支部书记如何重用、表彰?党支部书记和委员如何接受监督、考核?对软弱涣散党支部如何整顿7.第七章《领导和保障》,共5条分别规定了党委(党组)对党支部建设如何履行主体责任?党委组织部门对党支部建设应当发挥什么作用?对村、社区党支部工作如何纳入巡察监督?党委书记对党支部建设承

  担什么责任?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哪些必要条件?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8.第八章《附则》,共4条《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谢谢大家!

篇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讲课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僵炳鸯绣吵趴蛹季肿极弥洲雕浆榨猿束要搪泊亲镰唯译电褪编龟的引箩膝祭竖链融弄碰搭驭籽撞惶二拴掷魔王衅讶瘤绝淡曾悼式秒昨套惋哆毫构刺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僵炳鸯绣吵趴蛹季肿极弥洲雕浆榨猿束要搪泊亲镰唯译电褪编龟的引箩膝祭竖链融弄碰搭驭籽撞惶二拴掷魔王衅讶瘤绝淡曾悼式秒昨套惋哆毫构刺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僵炳鸯绣吵趴蛹季肿极弥洲雕浆榨猿束要搪泊亲镰唯译电褪编龟的引箩膝祭竖链融弄碰搭驭籽撞惶二拴掷魔王衅讶瘤绝淡曾悼式秒昨套惋哆毫构刺第一章总则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僵炳鸯绣吵趴蛹季肿极弥洲雕浆榨猿束要搪泊亲镰唯译电褪编龟的引箩膝祭竖链融弄碰搭驭籽撞惶二拴掷魔王衅讶瘤绝淡曾悼式秒昨套惋哆毫构刺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

  (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

  (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第八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

  (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

  (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

  (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九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

  第十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第十一条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

  (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

  (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第三章班次和学历

  第十二条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

  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

  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

  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

  第十五条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

  第十八条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第二十条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二条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

  第二十三条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

  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

  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

  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

  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二十六条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二十七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八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九条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三十条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三十一条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三十四条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

  第三十七条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

  第六章学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条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四十二条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五条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四十六条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

  第四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八章机关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

  第五十二条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

  行政管理、第九章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三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六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执行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篇三: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讲课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党委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是增强企业活力、培育公司软实力的重要环节和阵地,是国有企业独特的政治竞争优势,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第三条党支部工作要以“围绕中心,服务群众,维护大局,促进发展”为指导思想,按照“围绕中心做工作,进入管理起作用”的基本思路,坚持“聚焦、务实、有效”的工作原则,形成以人为本的工作格局,创新党支部工作的方式方法与内容,重点加强党支部班子和基层管理者、骨干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第二章党支部的主要任务第四条党支部的主要任务(一)党支部在上级党委(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本单位思想政治、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支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围绕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三)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开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教育以及党的民族政策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宗教政策的教育,推进党员读书活动,引导党员并带动职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建设学习型员工队伍,着力创建学习型党支部。(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六)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党员在企业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七)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工、知识分子、少数民族职工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八)教育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纪,保证企业和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九)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十)做好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工作。(十一)按照“PDCA+认真”的要求深入推进“党员登高计划”活动。(十二)按照“正常化、受欢迎、有实效”的要求精心设计策划好党组织生活。(十三)党支部要在日常工作中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员工政治鉴别力和思想免疫力,明辨“三股势力”的本质,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维护企业稳定。扎实推进“民族团结结对子”等活动,积极培育民族团结最佳实践者。(十四)关注员工的需求点,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和个性需求,构建“八个人”工作机制,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真情关爱职工,帮助职工解疑释惑、排忧解难,帮助职工塑造自

  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激发职工的内在活力。第三章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第五条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支部委员会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第六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党支部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对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审议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审议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增选党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其职权主要是: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支部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支部委员会。第七条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支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决议,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参照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生活会的要求和程序召开。第八条支部委员会除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讨论、研究外,还应当讨论、决定以下问题:(一)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二)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三)必须向行政提出的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四)员工需求及关注点问题;(五)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六)确定重点培养和发展对象;(七)全年党组织生活设计计划的审定;(八)党员登高计划书内容的年初审定、年中修改与年度评价。第九条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的划分和建立,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党小组的建立情况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每个党小组至少要有三名党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正式党员)。第十条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和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活动内容。通常要组织党员学习,检查党员履行义务与执行支部决议情况,完成党支部布置的任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支部做好发展党员的日常工作;按月收缴党费;了解和倾听群众的意见,协助支部做好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第十一条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主要职责(一)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支委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支部工作。(二)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指导党小组长的工作。(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及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认真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发挥支委作用,协调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完成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五)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因故外出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日常工作,不设副书记的支部应指定一名支部委员负责主持支部日常工作。第十二条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提出对党员的表扬、奖励的建议。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改选准备工作。(三)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提出发展党员意见,具体办理吸收新党员的有关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四)做好民主评议党员、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等党员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公司有关规定。(二)负责党员的教育工作,提出党员教育和职工群众教育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活跃党员和职工文化生活。做好支部宣传教育工作,及时表扬好人好事。第十四条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并向支部反映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二)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四)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第十五条青年委员的职责(一)指导团支部积极开展活动,做好青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二)做好“党建带团建”的有关工作,指导团支部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工作。第四章党支部委员会选举第十六条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含不设支委会),任期届满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第十七条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差额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数一般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选举时,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应超过全体正式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第十八条当选委员得票必须超过支部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委员会和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新组建的临时党支部一般应在6个月内进行民主选举产生正式支部委员会。第五章三会一课第十九条“三会一课”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管理、教育、监督的重要形式,应与组织生活设计紧密结合,内容应在组织生活设计中体现。第二十条“三会一课”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各所属单位党委应对“三会一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能坚持或坚持不好的,要及时落实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党课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式和任务,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可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讲课,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或者组织党员观看电化教育片。授课过程应组织好听课和讨论,课后应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

  要不断改进和提高党课质量,使每个党员都自觉地接受党课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锻炼。第六章党组织生活设计与党员登高计划活动第二十二条党组织生活要以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为依据,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从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作用,服务职工群众等方面来安排。原则上每个月安排一次党组织生活。第二十三条党组织生活的具体安排,应遵循“标准+α”原则。“标准”,即必须做的“规定动作”;“α”,即可以灵活掌握的“自选动作”。推行“7+5”模式(7个规定动作,5个自选动作)。第二十四条党组织生活具体安排的7个“规定动作”的内容包括:形势任务通报、提出“登高计划”、检查“党员登高计划”落实、党员学习或读书心得交流活动、党员做群众工作交流活动、党、团、工会联合组织生活、党员的社会责任或家庭责任主题交流活动。第二十五条党组织生活具体安排的“α”即“自选动作”,由各党支部在实践中创造,可以在7个“规定动作”的基础上拓展,确定5个“自选动作”。第二十六条“党员登高计划”活动是深化“三高一流”活动的重要举措,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是把目标管理引入党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探索。第二十七条“党员登高计划”应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来制定,主要包括党员“带头”和“带动”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素质、能力提升类;二是业绩提升类;三是关心职工类。第二十八条党支部对“党员登高计划”活动要按照“PDCA+认真”实行闭环管理。第七章民主评议党员第二十九条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活动。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一般从每年年底开始,至翌年二月底结束。所有党员都要参加评议;离退休党员的评议工作在时间安排和方法上可以与在职党员有所区别。评议工作要同“创先争优”工作结合起来。第三十条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达到表彰先进,纯洁组织,激励党员,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的目的。第三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政治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是否站在改革开放的前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三)是否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活动。(四)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第三十二条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和步骤(一)学习教育:评议前,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结合实际和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文件。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为民主评议打好思想基础。(二)个人总结:在普遍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明确努力方向。(三)民主评议: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会),在党员个人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评议要坚持定性评议和定量评议相结合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解剖自己,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可邀请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党外群众,对每个党员进行“背靠背”的评议。最后按“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

  三个档次进行测评。(四)支部鉴定:召开支委扩大会议,综合党员自评、互评、群众评议意见,全面分析党员情况,形成组织意见。支部书记或委员负责将评议主要优缺点及组织鉴定意见转告党员本人。党员对党支部做出的评议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党支部对正确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对错误意见要进行解释和教育;如本人坚持自己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五)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支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突出的优秀党员报上级党委审批进行表彰;对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并指出努力方向;对不合格的党员要按有关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党内除名的处理。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手续完备。(六)材料归档: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归入本单位党组织工作档案;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和受到组织处理的不合格党员的审批材料等归入本人人事档案。第三十三条民主评议党员的标准(一)优秀党员: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带头学习提高素质;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2、坚持党性原则,带头遵守党纪国法;牢记党的宗旨,带头服务基层群众。3、积极投身于企业发展,带头争创一流佳绩,带头维护团结稳定。4、具有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创新精神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够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二)合格党员: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能够比较认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2、能够坚持党性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够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3、能够投身于企业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等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4、具有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创新精神,在党员和群众中有一定威信;能够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三)不合格党员:1、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2、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甚至违法乱纪,犯有较为严重的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3、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4、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在各项工作中不起带头作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第八章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四条发展党员是党的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党支部的基本职责之一。第三十五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第三十六条按照“进口要严、出口要畅”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七条要积极主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改善党员队伍结构。要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工、知识分子、少数民族职工和青年中发展党员。第三十八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和纪律:

  (一)坚持标准的原则。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防止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二)坚持党性的原则。不允许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

  (三)坚持规范程序的原则。党支部应熟练掌握发展党员的程序,发展党员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四)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五)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决不允许把那些没有入党要求的人拉入党内。第三十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一)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二)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后,应指派一名支委进行谈话。申请人提出书面入党申请,通过培养教育,经党小组推荐,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

  (三)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四)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应向党组织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应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及时负责地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

  (五)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上级党组织每年年底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考察有关材料,转入调入单位党组织。

  (六)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每年底要将本单位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次年发展对象人员名单报上级党委审查备案。(七)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八)根据公司党委两级培养、培训制度。党支部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并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因特殊情况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支部应安排他们用不少于三十个学时的时间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辅导。没有经过培养及考试不及格者,一般不得发展入党。第四十条发展党员公示制(一)发展对象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审查通过,拟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二)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申请入党时间、主要社会关系、党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及入党介绍人等。公示期间,党支部对每次来电、来信、来访,都必须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三)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对公示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反映的问题进行

  调查核实后,将公示的情况向支部大会汇报,由支部大会按规定对公示对象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为预备党员。(四)党支部在将预备党员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时,必须附《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和《发展党员公示情况备案表》。第四十一条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严格入党手续。(二)对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小组要及时研究讨论并向支部推荐。经支委会认真审查并征求党内外意见后,将入党申请书、综合审查报告及有关政审、培养考察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对符合党员条件的发放《入党志愿书》。(三)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四)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主要家庭成员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五)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六)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人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七)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备案表》报党委审批。(八)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授权的除外),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九)党支部收到党委对预备党员的审批意见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第四十二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一)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通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二)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组织进行。(三)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组织书面或口头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完成任务的情况,介绍人、党小组和支委会要将预备党员的考察鉴定意见按季填入《预备党员考察写实情况表》。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的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四)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五)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讨论酝酿,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转正意见;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支委会将支部大会表决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的栏目,报上级党委审批。

  (六)党支部收到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七)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备案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第九章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管理第四十三条离退休管理部门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离退休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时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引导离退休党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认识形势。

  (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离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认真听取离退休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三)坚持尊重、关心、理解的原则,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离退休党员和离退休人员,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有益于社会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日常管理工作(一)离退休管理部门的党支部应根据离退休党员的实际情况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对未按要求参加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帮助教育。对无故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按照自行脱党处理。(二)党支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做到每月记载,定期公布,接受监督。党员应按期按规定缴纳党费。对于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故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按照自行脱党处理。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月缴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预缴、补交,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三)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具体要求可与在职职工党员有所不同,可不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四)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开展评优树先活动,优秀党员比例可按退离休党员的5%进行评比表彰,先进集体评选可参照公司党委有关规定执行。表彰活动可单独进行。第四十五条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一)因各种原因外出不能正常参加所在党支部活动的党员,在外出前应向党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党支部应掌握外出党员的情况,并作好记录和登记等。(二)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按规定办理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可向所在地党组织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支部协助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第四十六条病休党员管理对于长期有病、卧床不起、行走不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党员,党支部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可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通报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

  神、党组织的活动情况等,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第十章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党费收缴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第四十八条党员交纳党费的要求:一是党员本人亲自交纳,一般不允许别人代交;二是按期交纳,一般按月交纳;三是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未经过党组织批准,不可以少交。第四十九条党费收缴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公司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施办法》执行。第五十条党费管理的要求:一是明确责任,专人管理,(一般由组织委员、党小组长负责)二是建立账目,及时统计;三是按月上缴,凭证收支;四是定期报告,定期检查;五是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第五十一条党支部使用党费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党费使用范围按规定执行。第十一章政工联系员制度

  第五十二条政工联系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目标:建立“渠道畅通、情况真实”的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信息反馈体系,及时把握职工群众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为企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

  第五十三条政工联系员制度的具体内容(一)政工联系员的职责1、当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员。在责任片区努力引导职工与职工、职工与领导之间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及时协助责任区领导调解各种矛盾和隔阂。2、当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员。做好上级与责任片区之间、责任片区与上级之间信息的交流与沟通。3、当好双文明建设的监督员。对责任片区的双文明建设,负有督促、落实、检查责任,保证双文明建设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4、当好党的政策的宣传员。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的大政方针及各项改革措施宣传到责任片区的全体职工。(二)政工联系员的产生1、任职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的大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2)热爱政工联系员工作;(3)在本岗位上工作业绩突出;(4)在周围同事中有良好的人际关系。2、选配方式:(1)可以每个作业区或每个班次作为一个责任片区,产生一名政工联系员。(2)政工联系员由责任片区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3)政工联系员人选确定后,应进行业务培训。(三)政工联系员的待遇1、根据对政工联系员工作的考核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津贴,每季度最少不少于18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比例不超过30%),津贴费用从党建经费中列支。2、专职政工人员缺员时,应优先从政工联系员队伍中选拔。3、上级下发的法规性文件,尤其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文件可优先阅读学习。(四)政工联系员的考核

  政工联系员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按总成绩评选出优秀政工联系员,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五十四条政工联系员管理网络党支部应在政工联系员管理网络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工联系员的工作由作业区书记和作业长、政工师或单位政工部门负责管理。政工联系员要定期向作业区书记和作业长、政工师及单位政工部门汇报工作或反映情况,作业区书记和作业长、政工师及单位政工部门要把政工联系员上报的有关情况或问题及时反映给有关领导,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政工联系员。政工部门及政工师负责对政工联系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定期召开政工联系员会议,进行业务交流,搞好政工联系员队伍网络建设。第五十五条政工联系员制度的适用范围政工联系员制度仅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中心)及其分厂的作业区和班次。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四: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讲课

  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第一条

  则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

  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

  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

  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第四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

  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第六条质和能力:(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第二章第七条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第八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九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

  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第十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

  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第十一条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第三章班次和学历

  第十二条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第十四条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第十五条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第十八条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

  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第二十条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第四章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第二十二条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

  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第二十三条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第二十四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

  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第二十六条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第二十七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第二十八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第二十九条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第三十条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

  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三十一条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第五章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第三十三条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第三十四条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

  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第三十七条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第三十八条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第六章学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第四十条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第四十一条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第四十二条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第七章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第四十五条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第四十六条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

  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第四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第八章机关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第五十一条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

  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第五十二条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第九章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三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第五十四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第五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第五十六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执行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篇五: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讲课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第四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第六条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

  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第八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第九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

  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第十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第十一条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

  (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第三章班次和学历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

  第十二条

  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

  干部的轮训任务。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第十四条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第十五条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

  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第十八条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

  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第二十条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第四章教学工作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

  第二十一条

  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第二十二条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第二十三条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

  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第二十四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

  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第二十五条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第二十六条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第二十七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

  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第二十八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

  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第二十九条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

  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第三十条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

  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第三十一条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

  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第五章科学研究工作第三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第三十三条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第三十四条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第三十七条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第三十八条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第六章学员管理第三十九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第四十条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第四十一条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第四十二条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四十四条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第四十五条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第四十六条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

  第四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第八章机关党的工作第五十条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第五十一条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第五十二条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第九章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第五十三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第五十四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第五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

  铺张浪费。第五十六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执行与监督第五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篇六: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讲课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新华社北京2008年10月29日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第四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第六条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第八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第九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

  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第十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第十一条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第三章班次和学历第十二条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第十四条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

  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第十五条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第十八条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第二十条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相关阅读:李克杰:删除党校学历规定厘清权力界限媒体称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中国青年报:承认党校学历有碍国家自考统一第四章教学工作第二十一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第二十二条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

  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第二十三条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第二十四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第二十五条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第二十六条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第二十七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第二十八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第二十九条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三十条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第三十一条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第五章科学研究工作第三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第三十三条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第三十四条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第三十七条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第三十八条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第六章学员管理第三十九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第四十条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

  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第四十一条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第四十二条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四十四条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第四十五条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第四十六条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

  第四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第八章机关党的工作第五十条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第五十一条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第五十二条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第九章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第五十三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第五十四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第五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第五十六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执行与监督第五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

  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来源:新华社

篇七: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讲课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人民日报》2015年6月17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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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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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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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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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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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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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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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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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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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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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三)金融监管机构;(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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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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