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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14篇

时间:2022-11-17 15:48: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14篇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人员岗位责任制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14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14篇

篇一: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人员岗位责任制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2、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及党员对所受党纪不服的申诉案件,坚持原那么,秉公办事,敢于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3、切实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的登记、呈批、转办、催办、查办、报结、统计、归档等正常业务工作。4、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那么,认真负责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5、定期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反响工作,搞好信访预测。6、认真完成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任务,及时上报处理结果。7、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准将来信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不得把有关案件查办情况向外泄漏。

  信访工作人员应知

  十项应知:1、一定时期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2、一定时期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职责和职能作用。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主要法规、制度。5、本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的名称及其主要职责。6、党政各部门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方法。7、本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分工及各部门的任务职责;本机关信访工作主要内部工作制度及主要内容。8、下级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9、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举报的根本程序、方法。10、上级、下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机构设置、分管人员、联系及邮政

  编码。

  信访工作人员应会

  十项应会:

  1、处理各种来信、来访、举报;会对上访人进行疏导教育,稳定其情绪;会答复群众有关信访举报的询问和告知写信上访人对其信访的处理情况。

  2、会编写信访简报、摘报、专题报告和转办函件等。3、会进行信访调研和撰写调研报告。4、会对信访情况进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5、统计信访情况。6、会对下级报送的查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7、会查办督办信访案件、初核信访问题。8、会妥善回复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信访工作的请示与询问。9、会对下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10、会撰写信访工作的总结、经验材料及信访新闻报道稿件。

  信访登记制度1、来信要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邮戳、邮票、信纸及信内其它物件完整无缺。2、阅信认真,细致,明确重点,抓住中心。3、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专门登记信访内容及处理情况,做到当日信访当日阅办,紧急或重要信访当日阅办后迅速分流处理。4、顺序号登记为主,兼顾多种分类,做到科学合理,门类齐全,便于检索统计。

  接待来访制度1、接待来访,热情和蔼,态度诚恳,以礼相待。2、善于掌握来访者心理,说话讲究艺术,做好笔录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3、对来访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的、政策上有明确规定的,当面给予答复,及时解决,对情况复杂,案情严重的,一时无法解答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组织人员抓紧查处。

  4、对于举报者的过分言行,做到有礼有节,或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呈批制度

  1、来信来访应及时填写?中共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纪委信访呈批表?,并附原件给分管领导阅批。

  2、重要信访或问题比较严重需要报结果的,在1-2天内交领导阅批,以便及时查处。

  3、信访案件、重要信访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将进度向有关领导汇报,以取得指导性指示,争取尽早结案。

  查处制度1、凡上级和领导交办要报查处结果的信访,要及时查处,催报和审理结案。2、上级交办和涉及纪委监察对象的信访,由纪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查处。3、一般信访案件在一个月内查结,复杂案件在二个月内办结,对问题比较严重和立案的案件在三个月内办结。4、对所有信访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转办制度1、根据“按级负责,归口办理〞原那么,转办迅速,准确,无积压、拖延,以便认真、及时查处信访案件。2、对反映基层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除特别重要的问题,送领导阅批外,均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3、凡不属纪委〔监察室〕受理范围的其他来信,登记后,根据内容转有关部门处理。

  催办制度1、对转办的信访,在办理期限内,要采取上门协办、催办、定期反响等多种形式,保证按期办结。2、基层单位遇有疑难信访案件,纪委〔监察室〕要上门协助指导,催促办理。

  上报制度1、上级党委、纪委〔中央、省、市〕和市有关领导部门转来的信访,但凡要报结果的,应按期报结,但凡要报回音的,要及时报回音。2、如不能按时报回音的,应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和汇报办案进度,多请示汇报。

  回访复信制度1、对署名信件和来访,应把查处情况及时写信或当面告诉检举、控告人,对查处有异议的,应听取合理意见,认真加以解决,对无理要求的应进行解释或批评教育,劝其息诉。2、对党员申诉的信访,经过复查,不管改变或维持原处理,均要回访复信征得同意,防止纠缠不休。3、对受违纪处分的人,必须做好回访工作,帮助他们进一步认识错误,吸取教训,鼓励他们继续为党做好工作。

  统计制度1、按时、正确、真实上报各种信访统计报表。2、进行数字统计的同时,力争附有简明扼要的文字分析,保质保量,一目了然,便于汇总。3、对于上级下达的各种指标,力争全面完成,对不能达标的,要找出原因,分析情况,采取措施,加以弥补。

  归档制度1、一般信访办结后,应写出办理结果,然后按照要求归档。2、对信访案件和重要信访查处结束后,无论查处结果如何,均要写出调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最后整理归档。3、对于信访案件,按上级规定的案卷要求装订成册,做到统一标准。

  保密制度严格执行中纪委颁发的保密规定,不准将来信来访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不得把有关案件查办情况向外泄漏。具体保密内容如下:1、信访的检举、控告材料和检举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及其平安的有关情况。2、检举、控告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未经核实处理或政在核实处理的内容。3、办理信访案件和查处违纪案件的方案、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

篇二: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高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组(监察处)受理对本院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事宜。

  第三条纪检组(监察处)受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接收领导及上级有关机关批转的信件、机关各部门转交的信件、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

  报电话、接收网络举报等方式,受理管辖范围内的群众举报和控告法院干警违纪违法的案件;

  (二)对受理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管理,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受理的信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转交其他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三)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向本院各部门、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转送信访件,并对信访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四)对管辖范围内的干警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形成调查报告,并将查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五)整理分析信访件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每季度报本院主要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为院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提供干警违纪违法信访举报信息及决策依据;

  (六)定期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调查研究工作,分析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情况、特点及其规律,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报业务工作;

  (八)对信访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反映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者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四条纪检组(监察处)接到群众反映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接访通知以后,应当迅速到法官会见室接访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告知来访人本级纪检组(监察处)受理信访问题的范围、来访人义务,引导来访人客观全面地反映问题;

  (二)认真阅读来访者的书面材料,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诉求,对重要问题及情节要详细询问;

  (三)做好接访记录;

  (四)根据反映的情况,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必要的答复,对重复来访的答复应注意前后内容的一致性;

  (五)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来访,应当向来访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反映;

  (六)对重要来访、集体上访,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必要时请主要领导出面接谈。

  第五条纪检组(监察处)设立自动录音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负责接听自动录音举报电话的人员应及时听取、保存和整理电话录音,并认真做好登记。

  (一)上班期间直接接听举报电话,应做到用语礼貌、态度谦和、询问具体、处置恰当,并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对举报人通过电话无法讲清举报内容的,可建议举报人通过其它举报方式传送举报信息;

  (二)对已有明确处理结论的信访老户的电话或频繁使用电话干扰工作的信访老户,应讲明道理,做好安抚工作;

  (三)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电话举报,接听人员可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的同时,建议举报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

  (四)对有关咨询性电话,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予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予答复。

  第六条监察处内勤工作人员负责查阅下载网络上的有关举报信息,按信访工作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重要信访件应由监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并

  呈报院长批示后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或答复信访举报人。

  重要信访件包括:

  (一)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信访件,且线索比较清晰、实名举报的信访件;

  (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举报件;

  (三)领导批示需要查处的信访举报件;

  (四)被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举报件;

  (五)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信访件,有线索但缺乏有效证据,举报人反复举报,情绪反常,可能诱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及其他后果的案件。

  第八条重要信访件通常采取自办、交办、转办、督办等形式进行处理。

  (一)自办是指由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进行处理;

  (二)交办是指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不亲自办理,而是通过交办函的方式交下一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办理并要求报告案件查处结果;

  (三)转办是指针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或本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督办是指本院对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交办、转办信访件进行督促催办。督办一般采用电话、发函、派员、调卷、听取汇报以及通报等方式进行;

  (五)本院机关有关部门接受纪检组(监察处)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廉政监察员负责具体落实;

  (六)对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件,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中院纪检组(监察处)报告调查处理结果或反馈情况。不能按期报结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九条重要信访件以外的属于一般信访件,应由监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信访件办理的流程和时限。

  (一)收到信访件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答复信访人是否受理;

  (二)信访件受理后,监察处内勤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报监察处处长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交办、转办、督办案件,经领导批示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交办、转办函,转交下一级法院或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四)对转交下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处)办理的重要信访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发函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案件查处结果;

  (五)信访件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并形成调查报告,报主管领导同意后装卷备查;情况复杂的,如在上述期限或者要求的期限内查处确有困难的,自办案件由中院纪检组长说明原因,请示上级部门或本院院长申请延长查处期限;交办、转办、督办案件由基层法院纪检组长或本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请示中院纪检组(监察处)申请延长查处期限;

  (六)纪检组(监察处)对受理的信访件,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人员构成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

  (七)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案,并告知被调查人;

  (八)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存在,按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院各部门应妥善处理来信来访。

  (一)诉讼服务中心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要认真甄别来信来访内容,对反映干警违纪违法,属于纪检组(监察处)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应及时填写转交函,经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转交纪检组(监察处)受理。

  (二)各部门廉政监察员接访收集的干警违纪违法信访举报线索,应及时报纪检组(监察处),由纪检组(监察处)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总则信访工作规范是对区以上信访部门市卫计委交办和日常工作中坐访的信访进行接待了解反映的情况及时分类登记上报单位分管领导进行批示相关责任科室和属事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答复反映人畅通信访渠道提高信访工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落实测评反馈建立问题台账汇总分类整理作效能保障信访人的正常救济渠道和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规范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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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2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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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纪检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规范……………………3二、纪检监察案件办理工作流程……………………5三、办医行医不正之风等查办工作规范……………6四、办医行医不正之风等查办工作流程……………8五、投诉办理工作规范………………………………9六、投诉办理工作流程………………………………11七、满意度测评工作规范……………………………12八、满意度测评工作程序……………………………15九、信访工作规范……………………………………16十、信访工作程序……………………………………20十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规范……………21十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程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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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1.总则纪检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规范是纪检监察干部查办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规范化程序,是日常工作中按照规定查办案件应遵守的工作制度。2.目的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其他涉及党风党纪的案件进行明确的要求,切实保障检举、控告、申诉人和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查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得当。3.标准3.1一般工作常规3.1.1纪检组织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法违纪线索、材料进行初核证实,出具初核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3.1.2单位纪委书记对初核结果提出意见。3.1.3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对初核结果和调查组意见作出批示。3.1.4符合立案条件,写出立案呈批表,办理立案手续。3.1.5进一步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做出处理意见,向单位党委汇报。调查时限信访举报一般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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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重大、复杂的3个月,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6个月。3.1.6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在调查终结后,向上级纪委移送。3.1.7按照“谁负责,谁答复”的原则,结案7日内向

  举报人答复调查处理情况,征求意见建议。按照“谁答复,谁报告”的原则,答复后写出回访情况报告。

  4.流程(见附见)5.相关文件5.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5.3《案件检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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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案件办理流程

  受理或上级交办案件领导批示

  成立调查小组并进行调查

  初步核实出具初核报告、提出办理意见

  分管领导提出意见

  主要领导作出批示符合立案条件者,写出立案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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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调查(3个月内)

  办医行医不正之风查办工作规范

  1.总则办医行医不正之风等查办工作规范是查办系统内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违反单位工作纪律、“四风”建设等违纪行为的规范化程序,是日常工作中查办处理违纪人员应遵守的工作制度。2.目的对办医行医不正之风等进行查办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系统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的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风气的积极转变,树立医务人员的新形象,提高群众满意度。3.标准3.1一般工作常规3.1.1责任科室对日常工作中发现和受理的办医行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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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之风的问题线索、材料进行登记整理,并上报单位分管领导进行批示,第一时间转发至相关单位(科室)进行调查处理。

  3.1.2责任科室和属事单位第一时间进行调查落实,写出初步的调查报告,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奖惩、评先评优和职级、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5日内报纪检组织。

  3.1.3纪检组织对收到的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进一步调查核实,出具正式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3.1.4责任单位将调查报告报局纪委和主要领导进行批示。

  3.1.5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局领导汇报。调查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

  3.1.6对典型的问题定期进行通报处理。4.流程(见附件)5.相关文件5.1山东省卫生厅《纠正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5.2国家卫计委《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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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医行医不正之风查办流程

  受理举报、登记

  分管领导批示受理举报

  调查处理

  写出调查报告示受理举报

  局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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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办理工作规范

  1.总则投诉办理工作规范是各单位办理各类投诉件的规范化程序。投诉办理由责任科室对上级交办和日常工作中受理的投诉件及时进行分类登记,上报单位分管领导进行批示,相关科室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投诉人答复查处结果。2.目的加强投诉办理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全系统工作人员的行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岗位风险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中不足之处,化解群众的不满情绪,保证群众合理诉求落实到位,促进行业风气的积极转变。3.标准3.1一般工作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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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责任科室对上级交办的投诉件和日常工作中受理的投诉第一时间进行分类登记,并报分管领导进行批示,相关科室进行调查处理。

  3.1.2责任科室会同属事单位进行办理落实,责任科室应在受理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来话人核实有关情况,对被投诉者进行调查,3个工作日内答复来话人具体办理情况,告知诉求事项的处理意见,并写出办理报告报交办单位。

  3.1.3各单位受理紧急、敏感性问题,对需要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协调事项的,第一时间电话联系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3.1.4责任单位对调查报告内容和规范化格式进行审核把关,对投诉件进行抽查回访,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交办单位,对不符合要求或办理质量不高的报告退回重报。

  3.1.5对上级办交办的督办件按照上述规定尽快落实办理。

  3.1.6各单位应对办理质量和效率进行测评,对责任科室和属事单位回复来话人的情况进行抽查,提高回复满意率。

  3.1.7对典型的问题定期进行通报,责成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4.流程(见附件)5.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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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城阳区民声投诉办公室关于投诉件办理有关规定》

  投诉件办理流程

  上级交办件

  自行受理件

  分管领导批示

  调查处理

  写出答复意见局分管领导批示

  回复来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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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意度工作规范

  1.总则

  满意度工作规范是通过全系统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是否规范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患者提供热情细致的服务,从而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医患关系改善和谐,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群众满意度的规范化程序。

  2.目的通过落实满意度工作规范,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的意识,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医疗技术服务水平,提高群众对卫生计生工作的满意度。3.标准3.1满意度一般工作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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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年初制定局年度满意度工作方案,根据方案要求,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局属单位制定相应的满意度工作计划。

  3.1.2根据工作规范年活动要求,抓好各项工作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促进本单位工作作风的持续转变。

  3.1.3始终把群众满意度贯穿于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每一名工作人员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促进服务态度和服务效率的提高。

  3.1.4对本单位平时发现的问题和各类投诉问题,要建立台账,汇总整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加以改进。

  3.2满意度督查程序3.2.1由局监察室牵头对局属单位的满意度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督查,督查结果与局年度考核挂钩。3.2.2结合日常的民声投诉、电话投诉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局属单位的满意度工作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落实。3.2.3结合督导发现的问题和投诉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群众多次投诉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不断促进群众满意度的提升。3.3满意度测评程序3.3.1监察室牵头,与机关有关科室成立纠风检查督导组,每月通过电话、调查问卷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区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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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院和卫生服务中心等医护、窗口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职业行为规范、工作效率以及各单位的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进行检查测评。

  3.3.2建立问题明细台账,对检查的书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典型情况每季度系统内进行通报。

  3.3.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的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落实,并作为奖惩、评先评优和职级(职称)晋级、绩效考核的依据,并于3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局监察室。

  3.3.4建立约谈制度,对出现问题的工作人员和日常管理出现问题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典型的违纪问题定期进行系统内通报。

  4.流程(见附件)5.相关文件5.1《2016年度区直单位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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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意度工作流程

  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工作效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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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问题台账,汇总分类整理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测评反馈

  信访工作规范

  1.总则信访工作规范是对区以上信访部门、市卫计委交办和日常工作中坐访的信访进行接待,了解反映的情况,及时分类登记,上报单位分管领导进行批示,相关责任科室和属事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答复反映人,畅通信访渠道,提高信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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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效能,保障信访人的正常救济渠道和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规范化程序。

  2.目的加强信访工作规范意识,推动信访问题及时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救济渠道畅通,妥善化解信访人的不满情绪,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3.标准3.1一般工作常规3.1.1信访部门办接到来访事项后,应当对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事项的基本内容及处理方式等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对于采取口头形式提出诉求的,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等,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并由来访人签名。3.1.2对来访事项进行审查,明确是否受理范围,对应当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和应当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做好解释劝导工作。3.1.3对能够当场答复的来访事项,应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应当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应当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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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出具《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调查处理报告,连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一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报区信访局备案。

  3.1.5对于答复不满意的信访事项,要明确告知信访人有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权利,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做好复查、复核和终结备案准备。

  3.2转办件办理一般常规3.2.1信访部门接到信访件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由相关责任科室和属事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属事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5个工作日内写出调查报告,经责任科室审核后报信访办。3.2.2信访部门对调查报告内容进行核实,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定时限内会同责任部门择期对信访人进行答复,并在规定时限内报上级信访部门。3.2.3信访部门受理敏感性信访问题,对可能引发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信访事项,第一时间通知责任单位进行处置,并及时跟踪督办,随时掌握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时指导责任单位做好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和信访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及时向单位领导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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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4对责任单位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处置不得力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3信访积案化解一般工作常规3.3.1信访积案必须确定包案领导,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采取得力措施和办法做好化解稳控工作。3.3.2深入做好信访老户的思想疏导和教育转化工作,对重点信访案件和上访老户,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稳控在当地。3.3.3信访部门将重点督查已掌握的上访老户和市、区交办的重点信访事项的调处和稳控工作,实行一案一督查,促进问题的早日解决。3.3.4对自排的重点不稳定信访隐患因上报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责任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3.4信访维稳一般工作常规3.4.1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切实做好重大节日和重要会议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3.4.2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切实承担起维稳责任,确保平安。3.4.3要切实做好维稳信息研判预警工作,做到预警在先、反应在前,掌握工作主动性。确保不发生因信访问题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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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影响我局形象的突出事件4.流程(见附件)5.相关文件5.1《山东省信访条例》5.2《城阳区群众来访工作实施细则》

  信访一般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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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转办件

  受理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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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登记

  受理告知(15日)

  不予受理告知(15日)

  调查处理并答复信访人(60日)内对答复不满意者向上级申请复查对答复满意者结案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规范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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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规范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落实有关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部署,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以明确议事规则、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局属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的规范化程序。

  2.目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党纪国法,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3.标准3.1一般工作常规3.1.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重大建设和装修工程、重要设备采购、重要技术引进,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拟任人选若有影响使用的情况要暂缓或不予任用。研究决定本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3.1.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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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认真听取反馈意见。

  3.1.3“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以会议的形式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决定。临时决定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支部)会或行政办公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3.1.4决策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并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形式决定。对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若存在严重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或向局党委请示汇报。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1.4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详细、完整记录并存档备查。

  3.1.5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在各单位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基础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局党委会分别作出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按程序组织实施。

  3.1.6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决策作出后,领导班子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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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广大干部职工,推动决策的实施。每个成员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个人分工的事项,要敢于负责,抓好落实,不推诿,不扯皮。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或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3.1.7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决策考核评价制度、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3.2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一般程序

  3.2.1局纪委会同政工科、工会及相关科室,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相关规定,采取定期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局属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3.2.2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负责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3.2.3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推进政务、党务、院务公开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原则上应在职工代表范围内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3.2.4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未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的,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办事的,弄虚作假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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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3.2.5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三重一大”事

  项进行干预,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4.流程(见附件)5.相关文件

  5.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5.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三重一大”决策流程

  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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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省民政厅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民纪字[2006]1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民政厅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民纪字〔2006〕1号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接待和处理信访举报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第三条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对信访举报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信访举报的接收与受理第四条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组室)对民政厅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受理对省民政厅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民政厅各处(室、局)及其公务员,厅属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和其他腐

  败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省民政厅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不服省民政厅、厅属单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受理中央及省下拨各地民政经费使用管理问题的检举控告;受理中央及省安排各地民政计划项目管理问题的检举控告;受理全省各地侵害民政工作对象利益的检举控告;受理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方面的检举控告和批评建议。

  第五条收到来信要及时处理。来信没有明确寄给领导人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拆阅;领导人收到的应由驻厅组室受理的信件要及时批示并交给驻厅组室办理。

  第六条接待来访要热情。对应由驻厅组室受理的问题,接谈人要详细了解如下情况并做好记录:

  1、检举、控告案件:被举报人姓名、职务、单位或家庭住址;举报事实及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过程;是否向其他单位举报过,举报的次数和处理情况;举报人的姓名和职务(或身份)、单位或家庭住址,对受理单位处理的意见及这次来访的目的和要求。

  2、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姓名、职务和单位;所受处分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处分的种类、时间和批准处分的机关;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申诉的理由、次数、时间和受理机关的处理意见及本次申诉的理由。

  3、对应由市、县(区、县级市)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问题,应告知其到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来访人递交的材料可转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不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来访,应告知其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来访人反映的情况紧迫需要立即处理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第七条接到举报电话应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1、举报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单位或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对不愿告姓名的,应注明是匿名电话。2、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单位或家庭住址,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

  主要情节,有关的证据或线索;是否向其他机关反映过,受理机关的处理情况。举报人的意见及要求。受话人在举报完毕后,应将其举报的主要内容复述一遍,检查记录是否符合原意。经核对无误后,对电话记录进行整理。

  第八条设立网络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电子邮件的接收与回复。第三章信访举报件的处理

  第九条对反映厅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提请驻厅组室领导人审阅,由驻厅组室领导人向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报告,经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批准,可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条对反映厅机关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厅属单位领导人的问题,驻厅组室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的征求厅党组主要负责人意见后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对反映省辖市民政部门违反计划生育、人事制度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转给所在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反映省辖市民政部门违反民政法规,侵占专项民政资金,侵害民政对象利益的问题,由驻厅组室会同有关处(室、局)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对反映县级及其以下民政部门违反民政法规,侵占民政专项资金,侵害民政对象利益的问题,转给所在市民政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对反映县级及其以下民政部门严重违反民政法规,侵占、挪用、贪污民政专项资金,侵害民政对象利益突出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由驻厅组室会同有关处(室、局)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信访举报管理人员负责各类信访举报件的登记、呈阅、转办、统计、存查工作。

  1、登记。信访举报件应及时按要求在《信访情况登记簿》上进行登记。2、呈阅。登记后的信访举报件附上《来信、来访、来电拟办单》,详细填写举报人姓名、单位,被举报人姓名、单位、职务,内容摘要;提出拟办意见,报驻

  厅组室领导批阅。3、转办。对管辖范围外的信访举报件应附人民来信转办笺转请有关部门或单

  位处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署名举报不得原件下转,要摘录函告承办部门。

  4、统计。对信访举报件每半年统计一次,并进行统计分析,提供领导参阅。5、存查。由驻厅组室领导批示不予受理或暂时存查的信访件应妥善保存,办结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归档。第十五条驻厅组室领导确定为转交有关单位或下级民政部门进行调查,并要回报查处结果的列为督办件。根据情况,督办件可将原件转承办部门,驻厅组室留复印件,或将原件内容摘转承办部门。督办件应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附转办函转出,由信访举报管理人员进行督促、协调。办理结果上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督办件办结后,应将回报的材料连同信访件一并报给驻厅组室领导审阅,经领导审阅同意了结的督办件,由信访举报管理人员归卷备查。第十六条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五: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共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件,是指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员工群众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检举、控告及公司内部党员、党员领导人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章程和规定处理问题;(二)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起信访举报件;(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认真处理员工反映

  的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对信访件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中,注意保护检举人;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问题;(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信访件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六条受理对公司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对象贪污、侵占、受贿、以权谋私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

  第七条按照分工归口的原则,下列信访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

  (一)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对干部使用及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

  (二)员工的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问题,员工劳动争议问题,毕业生分配、招工等问题;

  (三)军队复、转军人分配及退伍安置问题;(四)非党员和非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等问题;(五)员工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撤销原判后的善后处理问题;(六)劳教、劳改中的问题及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问题;(七)劳动就业问题,孤老残幼的生活问题;(八)有关专利纠纷、荣誉称号和职称等问题;(九)经济纠纷及债务问题,企业亏损破产问题;(十)员工民事纠纷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章处理信访件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信访件的分级管理第八条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纪委成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信访件,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报告同级党组织后报上级纪检组织批准。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检组织处理。纪检部门收到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按党员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的纪委处理。监察部门收到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信访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重大

  问题应向上级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经过初步审查,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资委《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组织、纪委或监察部门承办。

  第二节处理信访件的基本方法第十一条做好来信(电子邮件)阅读、来访接待、来电接听工作,并进行记录、整理、登记、分类和筛选。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登记后转有关部门办理。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件,根据反映的内容和对象,区别轻重缓急,分别按自办、交办(报结果)、转办、留存等方式办理。第十二条建立重要信访的请示制度。重要信访是指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检举、控告、申诉,内容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问题。重要信访应填写“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见附件一),附原信或上访材料,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呈纪委领导阅批后,落实办理。第十三条一般信访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属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予以转办(不要求

  报结果)。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不构成违纪案件的轻微违纪

  行为,情节简单,界限清楚,或者虽系一般性错误,如不及时制止,有可能发展为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可以将这类信访中反映的事实摘要填写“信访反映通知书”(见附件二)发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转交或直接发给当事人,由其说明情况、表明态度或检讨纠正,经所在党政组织签署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作出反馈。

  第十四条来信内容对工作毫无参考价值,来信人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信件作留存件处理。留存件包括以下几种:

  1.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信访;2.反映问题语无伦次,不知所云,内容模糊;3.反映的问题不涉及具体单位、具体事项和个人,难以查办的;4.复制的多余信件;5.无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等。留存信件一般保存一年后销毁。第十五条重要信访可以直接调查处理或转交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催办并要求报结果。第十六条信访处理完结后,对署名举报信访件,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1.对检举控告内容属实的应酌情予以鼓励;2.对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的,应向其说明情况;3.对明显的错告,应向其说明事实真相,并希望其全面、客观、公正地看问题。对党、政纪申诉,应将复议复查的结果通知申诉人,尤其对维持原处理结论的申诉人要讲明政策依据,以使其停止信访活动,服从复议复查的结论。对来信人回复时,对他们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充分重视,经认真研究后给予反馈。

  第四章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的办理

  第一节范围及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直接查办的重要信访范围:(一)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党的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和申诉;(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下级党的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重要申诉;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不正之风,以及带有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侵害办案人、举报人合法权利,打击办案人、举报人的问题;案情单一,线索清楚,易查易结的信访问题;(三)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久拖不决、逾期不报,或上报结果搪塞敷衍;承办单位因办案经验问题,上报情况不清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此类

  信访件可转为直接查办的信访件;(四)领导交办以及其他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问题。第十八条对直接查办的信访件须履行审批手续,属于

  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由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须经本级纪检、监察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对需要核查的线索,承办人应提出初步核查的意见。

  第二节直接调查处理第十九条直接调查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派人进行,也可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联合调查。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二十条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调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的实施情况,错误性质,认定的依据,被调查人应负的责任及认错态度,署名举报人对所举报问题调查情况的意见和态度,定性结论及处理意见等。第二十一条有关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并予以落实。第二十二条调查处理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立案归档。

  第五章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的办理

  第一节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要求查报结果的重要信访一般是本级纪

  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下级党的组织、党员和企业监察对象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申诉。

  第二节信访件的交办第二十四条交办是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重要群众来信来访按照信访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请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要求回报处理结果。第二十五条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应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批、签发,以正式公函(附原件或复印件、摘抄件)交办。在交办过程中,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加强联系与沟通。

  第三节信访件的承办第二十六条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承办。承办或再转下一级单位办理须经本级党组织、分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七条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件,应及时认真办理,不允许扣押和拖延。对需要推迟办理的,应向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因拖延、扣押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信访件的督办第二十八条信访件督办的重点(一)超过报结时限的信访件。凡未立案查处,承办单

  位在3个月内未报结果的信访件;凡立案查处,承办单位在6个月内未报告结果的信访件;

  (二)已经报告结果,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信访件;

  (三)久拖不决,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积案(指查办一年以上仍不能结案的);

  (四)领导批示要求尽快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件;(五)其他需要掌握办理情况的信访件。第二十九条对信访件的督办可以采取电话、发函、派员、汇报、通报报结情况、调卷等形式进行。督办人员要适时向承办单位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做好督办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督办时间、采取形式、办理情况及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对信访案件办理意见),整理后及时将督办情况向领导汇报。第三十条督办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保守秘密。信访件的内容、办理情况、督办意见等不得泄漏;(二)严格请示报告。督办人员与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在充分考虑承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领导报告,经研究后作出答复;(三)落实督办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尊重和服从上级部门的意见,并认真落实,不准敷衍塞责。

  第五节信访件的结果回报

  第三十一条凡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必须以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必备材料的形式报告办理结果,并以纪委的名义,加盖公章上报,禁止用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呈报单位必须对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表明态度,对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程度作出“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同时对信访件提出结案、了结、销案、移送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三十三条对违纪人员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应由纪委、监察部门集体审定,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对不需要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反映不实的,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第三十四条检举、控告信访件结果回报的必备材料有: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二)检举、控告人对调查报告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或处理决定;(四)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匿名的检举、控告,上报结果时可不附有检举、控告人对调查结论的意见。若系化名、假名,上报时应予注明。第三十五条申诉件结果回报的必备材料有: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三)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第三十六条调查报告的结构应该包括标题、开头、调查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建议五部分。在调查报告结尾,信访案件的承办人员应签名并标注成文日期。(一)标题部分一般采用“关于XX来信反映XX单位XX同志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格式;(二)开头部分应简要写明案源函号、反映的主要问题、组织查办情况等;(三)调查情况部分包括:根据案情需要介绍主要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自然情况、工作履历、家庭社会关系等);分别对反映的每一个问题来龙去脉进行叙述(发生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造成后果、采取措施等),并对信仿反映情况作出“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四)调查结论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企业规章制度等对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定性;(五)处理意见、建议部分:根据分析定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信访案件提出了结、销案或移送的建议。第三十七条回报结果的要求

  (一)对上级纪检组织、监察部门要求报告调查结果的信访件,凡未立案查处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个月内上报,立案查处的,一般应在6个月内上报,若上级对信访件上报时间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时间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二)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必备材料必须齐备。材料不齐,可以退回重报,也可责令补报;

  (三)一案一报,一个呈报函不得上报几个案件。上报函件一般不写“请批复”。

  第六章信访件的处理

  第一节信访件结案第三十八条信访件结案是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对信访件作出结论,结束整个信访查办过程。符合下列标准的信访件作结案处理:(一)事实清楚。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所反映问题的情节及后果等均已调查清楚;(二)结论正确。即对所发生的事件作出的分析、判断,并依据党章、政策、法规定性准确;(三)处理恰当。对被举报人的错误作出处理后,各项处理意见均已落实;

  (四)文字材料齐备,报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呈报程序。

  第三十九条查报结果信访件应履行以下审核结案程序:

  (一)交办部门收到报结材料后,由专人进行登记、加盖收文章、编号,将报结材料送交办部门的承办人审核;

  (二)承办人按照信访件的标准和报结要求,认真审核提出意见,送有关领导审批。审核意见包括:主要案情、调查核实情况、呈报单位意见、承办人员审核意见;

  (三)凡经领导审核批准结案的,承办人应尽快告知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凡经研究不同意结案的,承办人应迅速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补充调查,补报材料。交办单位在两个月内不反馈意见的,承办单位可视为同意结案。

  第四十条直接查办信访案件应履行以下审核结案程序:

  (一)经批准查处的信访件,调查结束后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移送案件审理,办理完毕后,经领导审核批准,按规定立卷归档;

  (二)对调查核实后认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信访件,应移送案件审理,办理完毕后,经领导审核批准,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三)可以直接了结的信访件,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并立卷归档。

  第二节信访件了结第四十一条对符合下列标准的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作了结处理:(一)原信访件线索有疑点,情节不具体,经核查了解,疑点已消除,情节已清楚,无须再作调查;(二)经调查,违法违纪、不正之风事实不存在;(三)经调查,违法违纪及不正之风事实虽存在,但无需作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节信访件销案第四十二条销案是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要求回报结果的信访件采取撤销查报的方法。销案应严格控制。(一)涉及党员、监察对象违法违纪并触犯刑律,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后已经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司法机关的;(二)事过境迁,无法查清或在查处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再继续查处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可报请交办机关批准销案;(三)唯一的被检举、控告人已经死亡;(四)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符合上述情况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向交办单位呈报申请销案报告,要写清原案源函号、主要案情、申请销案的理由

  等。经原交办单位审核和原批准交办的领导批准同意后,向申请单位作出答复。

  第四节信访移送第四十三条对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经调查了解,不再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可移送其他职能部门或司法机关、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办理。

  第五节立案查处第四十四条对直接查办、查报结果信访件,经调查后发现重大违纪问题,需要立案查处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予以立案调查。

  第六节立卷归档第四十五条纪检监察信访件经审批结案后,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重要信访件永久保存,一般信访件长期保存。(一)检举控告类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1.信访案件查处结果审结单;2.下级上报和本级转报上级的查结报告;3.批转函件正文(含底稿)及函件签发单(立案查处的还应有立案报批表);4.检举、控告原信或来信来访摘要(含完整的信封);5.调查报告;6.组织处理结论、决定和上级批复;

  7.被检举、控告人的检讨材料;8.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的意见;9.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10.调查证据材料;11.与本信访有关的领导批示、电话记录、催办记录、协商意见及有关会议记录等。这类材料也可以按时间先后穿插在上述材料之中。(二)申诉类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1.信访件查处结果审结单;2.下级上报和本级转报上级的查结报告;3.批转函件正文(含底稿)及函件签发单;4.申诉材料;5.原处理结论、决定或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决定;6.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7.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8.复议或复查证据材料;9.与本案有关的领导批示、电话记录、催办记录、协商意见及有关会议记录等。这类材料也可穿插在上述材料之中。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授权监察审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英力特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2.信访反映通知书

  附件1:秘密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

  纪检信字第号

  反映人姓名

  职务

  被反映人姓名

  职务

  反映时间

  发信时间

  反映内容摘要

  反映错误性质

  年月日

  单位或地址

  单位或地址

  收到时间

  转来方式

  拟办人意见部门领导批示

  附件纪委领导意见

  处理结果

  制表单位:

  信件份,共页

  填表人:

  附件2:

  秘密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访反映通知书

  纪通()第号

  :

  群众来信反映了你处

  同志

  的以下问题(见内容摘要)。此通知书可交给本人,由其说

  明情况、表明态度或检讨纠正,然后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审阅

  盖章。本通知书在一个月内寄还

  纪委。

  通知内容摘要

  中共

  纪委

  年月日

  (不够书写,可另附纸张)

  本人说明、表态或检讨

  签名:年月日

  单位党组织意见

  (盖章)年月日

篇六: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共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件,是指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员工群众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检举、控告及公司内部党员、党员领导人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章程和规定处理问题;(二)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起信访举报件;(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认真处理员工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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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对信访件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中,注意保护检举人;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问题;(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信访件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六条受理对公司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对象贪污、侵占、受贿、以权谋私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

  第七条按照分工归口的原则,下列信访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

  (一)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对干部使用及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

  (二)员工的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问题,员工劳动争议问题,毕业生分配、招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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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军队复、转军人分配及退伍安置问题;(四)非党员和非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等问题;(五)员工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撤销原判后的善后处理问题;(六)劳教、劳改中的问题及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问题;(七)劳动就业问题,孤老残幼的生活问题;(八)有关专利纠纷、荣誉称号和职称等问题;(九)经济纠纷及债务问题,企业亏损破产问题;(十)员工民事纠纷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章处理信访件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信访件的分级管理第八条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纪委成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信访件,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报告同级党组织后报上级纪检组织批准。

  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检组织处理。

  纪检部门收到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按党员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的纪委处理。

  监察部门收到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信访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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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应向上级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经过初步审查,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资委《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组织、纪委或监察部门承办。

  第二节处理信访件的基本方法第十一条做好来信(电子邮件)阅读、来访接待、来电接听工作,并进行记录、整理、登记、分类和筛选。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登记后转有关部门办理。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件,根据反映的内容和对象,区别轻重缓急,分别按自办、交办(报结果)、转办、留存等方式办理。第十二条建立重要信访的请示制度。重要信访是指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检举、控告、申诉,内容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问题。重要信访应填写“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见附件一),附原信或上访材料,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呈纪委领导阅批后,落实办理。第十三条一般信访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属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予以转办(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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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结果)。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不构成违纪案件的轻微违纪

  行为,情节简单,界限清楚,或者虽系一般性错误,如不及时制止,有可能发展为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可以将这类信访中反映的事实摘要填写“信访反映通知书”(见附件二)发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转交或直接发给当事人,由其说明情况、表明态度或检讨纠正,经所在党政组织签署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作出反馈。

  第十四条来信内容对工作毫无参考价值,来信人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信件作留存件处理。留存件包括以下几种:

  1.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信访;2.反映问题语无伦次,不知所云,内容模糊;3.反映的问题不涉及具体单位、具体事项和个人,难以查办的;4.复制的多余信件;5.无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等。留存信件一般保存一年后销毁。第十五条重要信访可以直接调查处理或转交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催办并要求报结果。第十六条信访处理完结后,对署名举报信访件,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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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检举控告内容属实的应酌情予以鼓励;2.对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的,应向其说明情况;3.对明显的错告,应向其说明事实真相,并希望其全面、客观、公正地看问题。对党、政纪申诉,应将复议复查的结果通知申诉人,尤其对维持原处理结论的申诉人要讲明政策依据,以使其停止信访活动,服从复议复查的结论。对来信人回复时,对他们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充分重视,经认真研究后给予反馈。

  第四章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的办理

篇七: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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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机关公务接待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公务接待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公务接待制度一、接待范围1、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来本委联系指导工作的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2、兄弟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来本委联系工作的领导及有关人员。3、来本委联系工作且家不在本岛的有关乡镇纪检干部。4、本委(局)会议与会的有关人员。5、其他有关人员。二、接待标准1、属于县委、县政府接待范围的上级和兄弟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接待标准安排接待。2、县委、县政府接待范围以外的人员一般按工作餐标准接待,特殊情况由办公室酌情掌握。3、本委召开的各业务会议安排会议餐一次,其余均为工作餐。重要会议就餐另行安排。三、接待办法1、由县委、县政府安排接待的上级和兄弟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协助工作,必要时联系委领导陪同。2、县委、县政府接待范围外的上级和兄弟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常委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并联系有关委领导陪同。市纪委和兄弟县(区)纪委业务科室来嵊参观考察工作,以本委对口业务科室陪同为主。其他有关人员食宿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联系,业务相关室负责陪同接待。3、本委召开的各业务会议,由办公室和相关室根据会议需要安排就餐。4、委机关行政客人接待标准须经办公室一个口子,由办公室按规定从严掌握,其他科室不能另行安排或随意提高接待标准。办公室应将接待开支情况定期向委领导汇报。5、委机关接待客人采用定点就餐,具体由办公室决定安排。重要客人一般可安排比较高档的宾馆、饭店,但须经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结帐。6、委机关客人,住宿费用原则上自负,情况特殊的,须与办公室联系,并经委领导同意。有关景点的参观门票由本委解决,车船等其它费用由客人自行支付。情况特殊的,须及时与办公室沟通,并报委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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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信访受理工作程序

  信访受理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以下简称“信访”)处理工作,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信访举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结合南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接待制度。1、来电。接电话人必须做好记录,若非信访专职人接电的,接电人应当及时将接电及处理情况交由信访专职人员。2、来信.信函必须交由信访专职人员拆启。3、来访。接待信访人必须二人以上,做好笔记。4、网上举报.由专职人员管理,电脑和书面二套存档。

  第三条信访疏理制度。对属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予以受理。区纪委监察局成立信访处理小组(领导小组),按程序进行处理,组长由分管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常委担任,成员包括信访专职人员。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作如下处理。1、凡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访或电话举报,接访人要当即书面或电话告知信访人,要求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信访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2、凡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经分管常委审核后,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自收信之日起15天内书面告知来信人。如遇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分管副书记。

  第四条信访阅批制度.区纪委监察局实行四级阅批制度。第一级:信访专职人员填写《信访处理单》,应当指出初步处理意见,交由分管常委阅批。第二级:分管常委阅后,应当作如下处理:凡涉及镇(开发区)或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信访,批示后交由信访专职人员处理;凡涉及区管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分管副书记阅批。第三级:分管副书记阅后,应当作如下处理:凡涉及副科级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批示后交由信访专职人员处理;凡涉及正科级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提出处理意见,交由纪委书记阅批.第四级:纪委书记阅后,对涉及正科级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或其它重要信访作出批示,交由信访专职人员处理.

  信访专职人员根据领导的批示,作如下处理:1、归属。实行属地管理,分级

  负责原则。凡属于镇(开发区)或部门办理的信访,制作《转办单》,及时转办,如领导批示要查结回复的,应注明二个月内回复区纪委监察局;凡属于区纪委监察局自办信访,制作交办单有关人员办理.2、告知。凡区纪委监察局受理或自办的实名信访,制作《告知书》,并在接到信访15日内将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信访人。3、复核。每月25日前,分管常委会同信访专职人员对信访受理和办理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后由信访专职人员制作月报表上报。每季末,信访处理小组对一季的信访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后形成信访分析材料报纪委书记。

  第五条信访自办制度.一般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天内办理完毕。1、应当优先办理的信访:(1)区委、区府、区人大、区政协领导批示的报结信访及上级领导批示的报结信访;(2)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批转的报结信访;(3)有关影响招商引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信访;(4)署实名举报的信访.(5)网上举报。2、信访调查。信访调查应当组成信访调查组,调查由二人组成,根据领导批示的要求进行调查,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汇报。经过信访初核,如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程序批准转为立案调查。

  第六条信访监督制度。信访监督主要采取三种形式。1、信访谈话。信访问题涉及区管党员干部个人行为,经查后未构成违纪处分的,一般应进行信访谈话.正科级党员干部由纪委书记进行信访谈话,副科级党员干部由分管纪委副书记进行信访谈话,谈话应有谈话记录。2、发信访通知书或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信访问题涉及单位领导集体行为,经查后未构成违纪处分的,一般应发信访通知书或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信访通知书需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后实施,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需经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3、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等.信访问题涉及单位领导集体或个人行为,经查后未构成违纪处分,但有关领导不再适应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提出组织处理等意见.提出组织处理等意见需经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信访答复、回复制度。信访答复函和回复材料按第四条的审批权限,需经领导审核批准。1、答复信访人.凡属于实名信访或网上举报,信访调查结束后,由信访专职人员制作答复材料,并在接信日60天之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如需延长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最多再延长30天。2、回复上级领导。凡上级或领导批阅要求回复的信访,由信访调查人起草汇报材料,经分管副书记阅批,加盖

  单位公章,信访专职人员按要求日期予以回复。如不能如期回复,信访专职人员要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信访归档制度。信访办理过程中,信访原件由信访专职人员保管,信访资料由调查人负责.办理结束后全部由信访专职人员保管,年终由信访专职人员立卷,移交由档案室归档.

篇九: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信用社(银行)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用社(银行)系统内外,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单位及个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省联社、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及内设机构转办、举报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管理的党员或员工有关违法违纪问题和行风问题,以及省联社管理的党组织、党员或员工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依照规定应由省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活动。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化解各类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工作,具有信息反馈、监督和保障作用。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按章治社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全系统各项业务稳健、持续发展服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第五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的范围是:对党组织、党员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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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对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有关决定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部门行政处分或处理不服的申诉等。

  第六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归口办理。(二)统一协调,各负其责。(三)落实责任,奖惩严明。(四)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七条做好信访工作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信访工作,听取重要信访工作汇报。各办事处、各级联社及其内设机构都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领导接待日制度。第八条省联社监察(纪委)保卫部负责受理、办理省联社系统内外的信访事项;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办理辖内系统内外的信访事项。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纪检监察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一)受理各种形式的来信来访事项,筛选检举、控告、申诉、意见、建议等信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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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办上级领导机关(部门)和本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宜,并对重要信访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催办。

  (五)核查部分信访举报线索,按时报送上级领导机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综合分析信访情况,把政策性、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向领导报告或提供给有关部门参阅。

  (七)指导、检查下级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审查下级单位回复的信访事项;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必要时派员协助核查。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应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电话登记、办理制度,对所接收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事项,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属于本级处理的事项,相关领导应根据内部分工及时批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抓紧落实处理,不得推诿;对应由下级处理的事项,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内设机构收到纪检监察信访件,应及时转交给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办理,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内容;收到对同级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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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检举、控告,必须按程序移交,任何人或组织不得扣压。

  第十条对上级领导机关(部门)要求查处、报告结果和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或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上报结果。报告结果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事项,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十一条受理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在办理中必须坚持原则,出于公心,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事项,并接受党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受理和办理范围第十二条省联社监察(纪委)保卫部负责下列信访事宜:(一)办理对省联社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二)办理反映省联社各部门、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违法、违纪、违规以及廉洁自律问题的事项。(三)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省委、省政府及人民银行、银监局领导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四)转办反映省联社管辖的本条第二款以外的党政组织、党员、员工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事项。(五)省联社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三条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纪检监察部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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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管理权限受理辖内纪检监察信访事宜:(一)办理辖内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二)办理反映员工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事项。(三)办理上级联社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交办、督办的信

  访事项。(四)转办辖内非直接管理的员工有关问题的信访事项。(五)本级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领导认为应该直接

  办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四章程序和方法第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

  照下列程序和方法办理信访事项:(一)登记。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来访和

  上级领导机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应分别在《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上按照所列的项目逐项进行登记:

  1、属于检举、控告的,摘登所检举、控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人员及其职务和主要情节等。

  2、属于申诉的,摘登受处分时间、依据、受何种处分、批准处理单位、申诉理由和要求。

  3、其他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登记其有参考价值的内容。4、不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要做好登记后转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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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一信多投和重复信访,在原登记表上注明件数和时间,如有新问题必须补登。

  6、领导交办和批示的信访件,均须在登记时注明,记录批示内容。

  (二)拟办意见、呈批和办理。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应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处理原则,在《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上提出拟办意见后,填制《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呈阅单》送部门领导阅批,重要的信访件要送单位领导阅批后按程序办理:

  1、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按信访受理范围规定办理;对检举、控告有关经营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信访事项,转给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认事项性质并提出处理建议后,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分)。

  2、对党组织、党员和员工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不服的申诉,一般转交批准处分(处理)的党组织办理;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或经办处分(处理)的申诉,由原立案的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对复查、复审结论不服继续申诉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3、批评、建议、询问的信访事项,转给相应的职能部门酌情处理。

  4、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同意,可不予置理,暂存一年。

  5、转办信访事项要填写转办函,并注意为信访人保密,不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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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信的要隐去署名摘转。(三)查核。承办单位或部门对检举、控告、申诉信访事项,应

  认真调查核实,恰如其分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1、对检举、控告的信访事项,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

  理。经初查,已构成严重违法违纪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立案,而被检举、被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属于违规问题的按省联社的规章制度处理;属于一般性错误的,责成被检举、被控告人做出说明或检讨。

  2、对反映工作作风、一般廉洁自律和情节轻微的违纪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被控告人,责成其做出说明或检讨,及时澄清问题,教育和保护员工。

  3、对申诉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或部门要根据其申诉,有正当理由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复查、复审,要向申诉人说明政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四)督促催办。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办理情况,督促催办。对承办单位或部门提出疑难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以保证及时查结。督促催办情况应记录在案。

  (五)上报结果。对于上级领导机关(部门)和本级领导交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把办理情况回报上级领导机关(部门)和本级领导,并填制《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初查(受理)件办结登记表》。

  (六)回复。对署名检举、控告事项做出调查处理后,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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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要按照规定向检举人、控告人通报调查处理结果;申诉问题能够解决的,可给予答复;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匿名信访的,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答复信访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并纪录在案。(七)材料保管。纪检监察信访件的收发、传递、办理、保管等工作,应按文书工作要求办理,做到及时、高效、严密、不错漏遗失;有关材料应专人签收、登记、传送、寄发,做到规范办理,手续完备。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及时按《信用社(银行)关于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卷宗材料编排顺序的规定》立卷归档,专人妥善保管。有关案卷一般不许借出,特殊情况确需借出的,必须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同意,并限期归还。(八)信访统计。各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统计报表需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签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存。第五章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第十五条维护检举人、控告人、被检举、被控告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第十六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给予支持;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并按相应国家密级的规定办理。不准将检举、控告原信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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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实,严肃处理。第十七条对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事项要认真分析,慎重处

  理。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分清是错误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教育错告者,但不得进行追查;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纪检监察部门经办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教育当事人履行义务。(一)检举人、控告人和申诉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是: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不得诬陷他人或制造假证;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纪、政纪和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是:配合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主动、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确有问题的,要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尊重检举人、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对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三)信访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和有关组织,都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证据和线索,积极配合组织查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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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第六章罚则第二十条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丢失、隐匿

  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件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况追究主管该项工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受理单位或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信用社(银行)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附件:1、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2、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呈阅单3、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初查(受理)件办结登记表附件1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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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信访人姓名

  信访人单位

  信访分类

  性质分类

  信

  访方式

  被反映人姓名

  人数

  级

  别

  职务

  单位

  是否重复

  是否越级

  收

  件日期

  信访来源

  转信单位

  转办函号

  转办意见

  内容摘要

  办理意见

  办理情况

  登记人:

  打印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呈阅单

  编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信访人姓名

  单位

  收件日期

  转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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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办意见

  内容摘要

  承办部门

  意见

  领导批示

  经办人:

  年月日

  附件3

  信用社(银行)纪检检查信访举报

  初查(受理)件办结登记表

  编号:

  被反映人姓名

  性别

  龄

  职务

  级别

  政治面貌

  度

  单位

  调查(复查)内容摘要

  领导批示

  领导姓名

  批示内容

  批示日期

  打印日期:

  年文化程

  初查结论

  处理结果

  处

  理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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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日期备注登记人:

  年月日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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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省滨州至德州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

  群众来信来访(纪检监察)处理程序和管理办法

  山东省滨州至德州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青岛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

  2008年12月15日

  山东省滨州至德州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

  群众来信来访(纪检监察)处理程序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办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规范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建立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和管理办法,紧紧围绕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好职工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责任部室:项目部综合室,电话:0534-3288877一、信访人权利

  1、对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2、检举、揭发项目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3、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4、向项目部反映问题、提出要求。二、处理来信来访的基本程序1、处理来信的基本程序(1)阅信凡接到职工群众或其他部门转来的职工给纪检监察部门的来信后,要及时拆看,认真细致地审阅,特别是反映重要问题的来信要反复阅读,通过阅信,掌握来信内容,分析问题的性质,写信人的要求及其他关键细节。(2)登记阅信后,承办人要在有关的信访登记簿上摘要填写有关情况。要把来

  信人的姓名、单位、地址、来信时间、反映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逐项登记,以便查找。

  (3)转办根据来信的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方法状给承办单位处理,对应由项目部有关部门或下属单位处理的来信,应迅速转办。对属于党纪委处理的来信,要及时按照党纪委的批示,快速落实到承办部门和承办人。上级转来的信访件,应尽快调查落实,并答复有署名的信访人或按规定上报结果。(4)来信摘报和要信请示根据来信情况,对于那些反映重要情况或涉及重大问题,需要项目部领导亲自了解并直接处理的来信,应将其基本内容和要点摘录上报。对于重要信件,要请示领导对来信的处理意见,并根据领导批示或意见进行处理。(5)督促查处对转给下级单位处理的来信,每一件都应落实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综合室要经常检查处理情况,务求取得结果,对要求报告结果的来信,要及时督促催办,要求承办单位按期报告结果。对不能按期上报结果的,要向综合室说明理由。案件查处完毕后,承办单位根据情况,应对来信人将处理情况给以负责的答复。(6)审理结果综合室受到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信访查处结果后,要认真审查,如发现材料不符,应通知呈报单位补报。如果认为对案件处理不当,可与承办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发现对案件的处理有错误,可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处理。如果对案件的处理正确,即可结案。结案的案件要立卷归档。

  2、接待来访的基本程序(1)登记由来访人员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接待人员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来访人做些提问,将来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逐项填写在“来访登记簿”上。对要求见领导的来访人员,待登记完后,报告领导批示后办理。(2)接谈综合室工作人员接谈前要认真审阅“来访登记表”和有关资料,初步了解来访人的目的和要求,如不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来访,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可介绍到有关部门进行接谈,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来访,要详细听其陈述。对检举、控告案件,要详细了解并弄清被检举人的姓名、职务、单位或家庭住址,违纪事实及证据;问题发生时间、地点和过程,举报人对受理单位处理的意见及来访的目的和要求。对申诉案件,要详细了解并弄清申诉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所受处分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处分呢的种类和决定批准处分的单位;申诉的理由和要求。另外,在接谈过程中,要时刻掌握来访人的心态和思想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使来访人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端正态度,争取来访问题的妥善解决。(3)处理对上访人反映的情况和交来的有关材料,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与处理来

  信相同外,还要做好以下工作:①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综合室处理的问题,可告诉上访人综合室

  拟予受理,并动员其返回。②对属下属单位处理的问题,要同其下级领导取得联系,可将有关材料

  转承办单问处理。③来访人反映的情况紧迫,需要立即处理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弄清

  情况,妥善处理。④对涉及几个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请示有关领导后,与有关部

  门会商处理。⑤对集体来访的情况。集体来访人数多,反映问题往往涉及面广获问题

  比较重大,来访人要求强烈,情绪一般比较激烈,处理难度大。综合室要特别重视,必须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接待和处理工作。其掌握的原则是把职工群众稳定在基层、劝阻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总的要求是:领导挂帅、各方协调、化解矛盾、妥善处理,把工作的重点放到对职工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既解决问题,又安定人心。三、综合室在来信来访工作中的管理职责

  1、负责职工群众来信的拆阅、登记、按领导批示的泥板意见分离,并完成反馈。

  2、负责来访群众的接待、登记、接谈、处理反馈工作。3、负责对项目不处理和符合上访问题的督促和检查。4、负责职工群众来信来访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篇十一: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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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高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组(监察处)受理对本院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事宜。

  第三条纪检组(监察处)受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接收领导及上级有关机关批转的信件、机关各部门转交的信件、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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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电话、接收网络举报等方式,受理管辖范围内的群众举报和控告法院干警违纪违法的案件;

  (二)对受理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管理,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受理的信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转交其他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三)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向本院各部门、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转送信访件,并对信访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四)对管辖范围内的干警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形成调查报告,并将查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五)整理分析信访件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每季度报本院主要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为院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提供干警违纪违法信访举报信息及决策依据;

  (六)定期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调查研究工作,分析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情况、特点及其规律,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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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报业务工作;

  (八)对信访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反映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者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四条纪检组(监察处)接到群众反映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接访通知以后,应当迅速到法官会见室接访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告知来访人本级纪检组(监察处)受理信访问题的范围、来访人义务,引导来访人客观全面地反映问题;

  (二)认真阅读来访者的书面材料,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诉求,对重要问题及情节要详细询问;

  (三)做好接访记录;

  (四)根据反映的情况,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必要的答复,对重复来访的答复应注意前后内容的一致性;

  (五)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来访,应当向来访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反映;

  (六)对重要来访、集体上访,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必要时请主要领导出面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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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纪检组(监察处)设立自动录音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负责接听自动录音举报电话的人员应及时听取、保存和整理电话录音,并认真做好登记。

  (一)上班期间直接接听举报电话,应做到用语礼貌、态度谦和、询问具体、处置恰当,并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对举报人通过电话无法讲清举报内容的,可建议举报人通过其它举报方式传送举报信息;

  (二)对已有明确处理结论的信访老户的电话或频繁使用电话干扰工作的信访老户,应讲明道理,做好安抚工作;

  (三)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电话举报,接听人员可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的同时,建议举报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

  (四)对有关咨询性电话,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予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予答复。

  第六条监察处内勤工作人员负责查阅下载网络上的有关举报信息,按信访工作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重要信访件应由监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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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报院长批示后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或答复信访举报人。

  重要信访件包括:(一)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信访件,且线索比较清晰、实名举报的信访件;(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举报件;(三)领导批示需要查处的信访举报件;(四)被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举报件;(五)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信访件,有线索但缺乏有效证据,举报人反复举报,情绪反常,可能诱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及其他后果的案件。第八条重要信访件通常采取自办、交办、转办、督办等形式进行处理。(一)自办是指由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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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办是指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不亲自办理,而是通过交办函的方式交下一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办理并要求报告案件查处结果;

  (三)转办是指针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或本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督办是指本院对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交办、转办信访件进行督促催办。督办一般采用电话、发函、派员、调卷、听取汇报以及通报等方式进行;

  (五)本院机关有关部门接受纪检组(监察处)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廉政监察员负责具体落实;

  (六)对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件,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中院纪检组(监察处)报告调查处理结果或反馈情况。不能按期报结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九条重要信访件以外的属于一般信访件,应由监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信访件办理的流程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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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到信访件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答复信访人是否受理;

  (二)信访件受理后,监察处内勤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报监察处处长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

篇十二: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P>  年纪检监察室信访工作规程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例文)纪检信访工作办法

  【年纪检监察室信访工作规程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例文)】纪检信访工作办法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室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纪[20]号各系部、处室、直属科: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信访工作,制定《纪检监察室信访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20年月日纪检监察室信访工作规程为及时、有效做好信访工作,严格工作流程,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信访举报工作的实际,制订本规程。一、受理范围教育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针对教育系统党员、党组织以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即通常所称的检控类信访举报;二是教育系统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提出的申诉;三是针对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批评与建议。其中检控类信访举报主要包括以下十类:1、违反政治纪律;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4、贪污贿赂;5、破坏社会经济秩序;6、违反财经纪律;7、失职渎职;8、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9、严重违反社会道德;1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于教育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要100进行核查,并按规定的处置方式作出处理;对于不属于教育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但属于其他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举报,要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综合信访部门或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二、工作规程(一)受理1、来信举报。由专人接收,对信件拆封登记。拆封时保持信封、信笺、邮票和邮戳的完整,信封、信纸一并装订,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逐一清点登记。2、来访举报。承办人应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材料的可先阅看材料,确属举报的予以受理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字、按手印,以备查考。3、电话举报。承办人认真做好接听记录,详细记录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举报的问题,问明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或部门)、联系方式等事项。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身份的,可据实备注说明,按匿名举报处理。44、网上举报。承办人及时下载举报内容,并登记举报时间、举报人、网站等相关信息。55、录音、录像举报。查明录音、录像来,及时播放录音、录像,并做好文字整理工作。(二)阅信认真、细致审阅来信,弄清来信反映的全部内容。对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交办的查报件、批办件、阅处件以及有关机关的转办件,注意阅看书面交办依据。在阅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三)登记承办人在电脑上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举报内容【摘要】:^p,填写收信日期、编号。注明转办件、查报件、批办件、阅处件的要求、信件属性、办理情况、反馈日期及编号,以备查考。(四)呈报阅批承办人填写信访批办单并将信访原件附后,经监察室领导阅示后呈报学院纪委书记批示后按程序办理。(五)办理

  11、自办信访件。属于易查易办的或领导批示要求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由承办人将群众来信来访或电话举报的主要内容予以【摘要】:^p,经监察室领导签批后,按信访程序直接核查。其办理方式有三种:

  (11)信访通知。承办人发函直接通知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或被举报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

  (22)信访谈话。承办人通知被举报人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面对面了解。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事先拟好谈话提纲,并作好谈话记录。谈话形成的书面材料呈报有关领导批示。

  (33)信访调查。针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由监察室领导指派专人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提交有关领导批示。

  22、转办信访件。对领导批办件、上级有关部门转办件以及需要调查核实的信访件,按审批程序由承办人填写转办单发函至有关单位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组织核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33、暂存信访件。因时机不成熟、条件不具备或无实质性内容,无法核查,无法转办的信件,经领导审批后,可作暂存件处理。暂存件每半年清理一次。

  44、销件。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已作处理,或信访问题已经了结的信访件,保存两年后作销件处理。

  (六)跟踪督办11、回复。信访件按照程序办理后,对实名举报的信访件,认为需要给来信人回复的,酌情回复,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办理情况。22、报告处理结果。对上级部门及领导批转,并要求上报核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经核查后,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上级机关及领导报告办理情况。(七)立卷归档1、立卷归档范围:申诉、控告登记表,信件原件及信封,批办单,纪检监察机构、主管部门及高校的核查材料,函件等。2、信访材料的组卷、排列、装订等参照《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实施办法》办理。

  三、办结时限信访举报件前期的受理、呈批、流转等环节,原则上应当在7日内完成。信访举报的核查环节转办件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完成;交办件要在交办单位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一般不超过30日。

  四、保密要求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自觉养成保守秘密的良好作风,防止失泄密事故发生。各类信访信息发、送、报须确定密级;信访档案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2、承办人不准向无关人员、家属、亲朋透露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妥善保管举报材料,做到慎之又慎、周密安全。

  3、承办人拟制信访通知书或向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转办信访件,不能转原件或复印件,只能转另行书写的问题【摘要】:^p,不得暴露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及笔迹。

  4、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阅看信访材料;有关单位或部门需要查阅相关材料的,需经学院纪委领导批准。

  附件一、处理申诉、控告来信登记表;二、信访批办单。附件一学院纪检监察室处理申诉和控告来信登记表20年月日编号被举报人姓位内容【摘要】:^p举报人转信日期承办单位反馈日期办结号上级领导批示内容附件二学院信访批办单编号:线索来接收时间年月日举报人单位被举报人单位职务被举报单位

篇十三: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P>  纪检监察机关公务接待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公务接待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公务接待制度一、接待范围1、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来本委联系指导工作的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2、兄弟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来本委联系工作的领导及有关人员。

  3、来本委联系工作且家不在本岛的有关乡镇纪检干部。4、本委(局)会议与会的有关人员。5、其他有关人员。二、接待标准

  1、属于县委、县政府接待范围的上级和兄弟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

  接待标准安排接待。

  2、县委、县政府接待范围以外的人员一般按工作餐标准接待

  ,特殊情况由办公室酌情掌握。

  3、本委召开的各业务会议安排会议餐一次,其余均为工作餐。重要会议就餐另行安排。

  三、接待办法1、由县委、县政府安排接待的上级和兄弟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协

  助工作,必要时联系委领导陪同。

  2、县委、县政府接待范围外的上级和兄弟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常委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办公室

  负责接待,并联系有关委领导陪同。市纪委和兄弟县(区)纪委业务科室来嵊参观

  考察工作,以本委对口业务科室陪同为主。其他有关人员食宿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联系

  ,业务相

  关室负责陪同接待。

  3、本委召开的各业务会议,由办公室和相关室根据会议需要安排就餐。

  4、委机关行政客人接待标准须经办公室一个口子,由办公室按规定从严掌握,其他科室不能另行安排或随意提高接待标准。办公室应将接待开支情况定期向委领导汇报。5、委机关接待客人采用定点就餐,具体由办公室决定安排。重要客人一般可安排比较高档的宾馆、饭店,但须经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结帐。

  6、委机关客人,住宿费用原则上自负,情况特殊的,须与办公室联系,并经委领导同意。有关景点

  的参观门票由本委解决,车船等其它费用由客人自行支付。情况特殊的,须及时与办公室沟通,并报委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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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P>  纪检信访工作制度

  纪检信访工作制度如下:

  一、信访登记制度

  1、收到来信,先检查有无误收,然后拆封登记。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纸、邮票、邮戳的完整,以备考查;对随信夹寄的钱币、票证、照片等物品,应认真清点,随信一并登记并妥善保管和处理;信件拆封后,按信纸在上,信封在下的顺序在左上角装订(对上级或有关方面转来的信访件,其转办单、函或另套有的信封,一并装订在信纸后面);对急信、要信,务必立即报告领导并及时处理。

  2、要按照人民来信(访)登记簿的各项内容逐项登记,登记要用钢笔书写,做到准确无误;上级下转、交办或领导批示也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信访办结后,应将事实情况,处理结果,办结时间等在〈信访(案件)办结报告表〉有关栏内登记。

  3、对本级管辖对象的重复信访件,登记存放,保存三年后经领导批准销毁。

  二、领导阅批来信和接待来访制度

  1、凡属本级纪委、监察处管辖的党员、干部的信访件(重复信件除外)及反映党组织管辖的党员干部的重大问题信访件,均应填写〈来信(访)呈阅单〉,呈送分管领导阅批。

  2、对领导阅批信访件所作的指示,承办单位应及时落实,信访办结后,向领导报告。

  3、对来信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在未经调查,弄清事实之前,不轻易表态,也不随意许愿或批评指责。

  4、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分析、调查核实,进行必要的答复、疏导,对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切记简单粗暴;对群众的意见、呼声、要求和建议,及时向党委、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

  三、办结、审核、上报制度

  1、要及时办结。对所办理信访件或信访案件,要按照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规划的要求,认真、及时地抓好办结工作。在结案时,必须办理〈信访(案件)办结报告表〉,经集体研究或领导批示并在报告中盖章或签字后方可结案。

  2、要认真审核。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搞好审核工作。审核必须经集体讨论或领导签字批准,才能结案或向上级报告。

  3、要抓好上报。

  (1)向上报结的主要范围:一是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发函交代要求查办结案的;二是经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下转的举报;三是上级或本级党政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并要求反馈结果的';四是上级纪检、监察和信访机关下转信访时要求查报回音的;五是越级到省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上访反馈后要求了解报情况的。

  (2)向上报结的必备条件:凡上级发函要求查报结果的,报结时应当材料齐全。其中:①、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如果他们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他们不同意见的说明;如果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和处理决定;涉及经济清退的,要附有收缴钱物的清单、票据复印件等;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②、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

  (3)向上报结的有关要求:一是要严格报结质量,保证上报后不打“回票”;二是要按时上报,原则上对上级交办要结果的信访,其查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三是向上报结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申诉案件为复查或复议报告、结论),要以文件形式上报。

  四、解答、回复、回访制度

  1、对来信来访中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待上级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询问,由这些部门去解答。

  2、对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信访,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听其意见,并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可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批评、建议信访,办理后要视情况给予回复。

  3、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在其信访问题已经得到适当处理后,仍然不服或要求过高的,应及时派人上门回访,做好疏导工作,使之息信息访。

  五、立卷归档制度

  1、对上级下发、下转和本级制定、接收的有关文件、资料、信访件、调查材料及原始登记本要分别装订、立卷归档,以便保管和工作参阅。

  2、信访案卷的装订,必须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整齐划一。

  3、信访案卷的保存时间要按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转移或随便销毁。

  六、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接受当面检举、控告时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访、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3、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4、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5、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6、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7、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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