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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18篇

时间:2022-11-17 20:42: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18篇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享受主体:符合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18篇,供大家参考。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18篇

篇一: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①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②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对小型微利企100万元的

  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

  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④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

  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

  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人”

  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

  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2号)

  1、重点群体创业享受主体:

  ①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③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

  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

  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

  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

  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主体: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

  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

  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2019〕21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享受主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

  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

  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

  准。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享受主体: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

  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资料准备: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①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②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副本),

  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篇二: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2号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自2004年起,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税收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城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首次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正式施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要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

  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各地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

  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反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14年4月29日

  附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式)

  企业名称(盖章):

  年度:

  序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姓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编号

  在本企业工作时间(单位:月)

篇三: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肇庆市为鼓励复退军人创业联合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肇庆办事处提供授信资金6000万将扶持近3000名有发展潜力勤劳实干的复退军人创业贷款每个创业人员可获得1万元到3万元的政府贴息贷款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转业是离开部队后最重要的事情,有相当一部分人会选择自己去创业。国家对于退伍军人创业有哪些政策呢?小编为你带来了“退伍军人创业政策”的知识,欢迎阅读!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转业是离开部队后最重要的事情,有相当一部分人会选择自己贷款去创业。那么国家对于退伍军人创业贷款有哪些政策呢?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各地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集锦全国:对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有以下政策:*办理工商执照等证件免费;*3年内免收工商费和税收;*提供小额贷款5万元,2年内免利息;*荣立三等功者,县里奖励1000元支持创业,二等功者奖2000元,一等功者奖3000元;*从事建筑、娱乐、广告等行业不享受优惠政策*农村户口复员军人也暂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安阳县:关于退伍军人干个体企业或创业若要申请贷款或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必须在退伍两年之内,且需要具备退伍证,自谋职业证,询问详细情况请拨打5958851。肇庆市为鼓励复退军人创业,联合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肇庆办事处提供授信资金6000万,将扶持近3000名有发展潜力、勤劳实干的复退军人创业贷款,每个创业人员可获得1万元到3万元的政府贴息贷款。据介绍,申请贷款创业的复退军人要求有肇庆市户口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土地耕作等经营活动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种植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养殖业及其他行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根据创业活动方案,贷款只能用于创业项目,发展经济,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农业生产项目。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多方面。如果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可获得多至3年的免征营业税优惠,即第一年免征,免税期满后由相关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对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动服务的自其持有效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同样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相关机关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将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安徽省:可到当地政府财务部分领取相关“退伍军人创业财政补贴”;但必须带上身份证,参军证书,以及写一份你的创业内容报告,而且上面也会派人对你的创业风险做相关考察;服兵役必须五年以上。退伍军人申请创业贷款

  1、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注: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按摩等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2、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不过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注:以上内容仅作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政策为准!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篇四: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1.01

  【文号】国税发[2001]11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篇五: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

  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四、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专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2、为安置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及其以上的,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

  [2003]26号)

  3、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

  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60%)以上的

  企业,从2003年5月1日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已经从事个

  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按国转联

  [2001]8号文件的规

  定,享受税收优惠,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

  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财

  税[2003]26号、财税[2005]18号)

  4、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4]93号)

  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6、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军转干部占企

  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2、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自

  2004年1月

  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

  30%,

  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可

  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篇六: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

  2.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策。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些关于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3.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退役不褪色退伍不退志

  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

  江西省金宝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总投资6000万元,建筑面积5200平方米,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

  分为创业培训区、初创孵化区、小创扶持区,并配有会议室、培训室、共享直播间、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创业书屋等免费公共空间。基地着力为退役军人打造创业就业一站式服务平台,提

  4.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其提供的应

  供创业申请、注册代办、法律护航、创业培训、资源对接等系列服务,并积极协助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䃼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基地实行场地、设备、

  5.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水电、空调、物业、宽带网络等全免费的扶持政策。通过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孵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

  化服务,帮助广大退役军人实现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自主就业创业!

  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就业优惠政策

  6.小微企业1年内新招用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

  1.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6页

  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款按规定给予贴息。有条件的地方要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

  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6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5.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

  2

  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

  创业优惠政策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入驻金宝创业孵化基地的退役军人创办的创业实体,入驻第一年水电费、房

  6.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

  租费、物管费、卫生费全免,次年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

  7.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

  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大学生退役士兵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

  1.支持和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属于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以上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万元;

  3

  2.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退役

  对入驻企业提供的优惠和服务

  军人创业,可申请2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

  1.提供指导或协助退役军人孵化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年检,企业代码,

  3.属于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90万元;

  银行开户手续、融资贷款、抵扣等。

  4.退役军人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上述贷

  2.向退役军人孵化企业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联系有关咨询公司

  第7页

  或通过导师组为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

  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

  3.向退役军人孵化企业提供入驻场地、水电,免费为入驻企业铺设网线,开通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

  网络。

  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4.我们的创业服务团队:提供基地宣发、招商入驻,一站式代办服务,活动组

  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

  织实施,资源整合,政策宣导服务。

  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

  5.我们的生活办公服务团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及物业服务,节约入驻企业运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营成本,解决创业者后顾之忧。

  享受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6.我们的业务服务团队:辅助业务发展,各类资源、资讯整合发布,帮助企业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业务增长。

  的支持力度。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适时

  7.我们的导师服务团队:着力培养创业者成长和企业运营管理能力,开展培训、研究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交流会、创业沙龙等。

  探索设立创业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

  退役军人创业的主要优惠政策

  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02

  01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主就业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

  第8页

  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

篇七: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重点创业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据《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0年6月18日消息:在全球疫情冲击下,我国经济运行面临严峻考验。尽管如此,稳就业、保民生依然是我国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在危机中,还有大批有志之士逆行而上投身创业大潮,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政策适用主体】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人员。【政策内容】1.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2.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1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纳税人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2

  【政策适用主体】1.招用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取得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的企业。3.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政策内容】1、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2.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7800。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

  3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纳税人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政策适用主体】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政策适用主体】1、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4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内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5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政策适用主体】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3.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政策内容】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2.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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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政策适用主体】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7

篇八: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

  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四、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专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2、为安置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3、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从2003年5月1日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财税[2003]26号、财税[2005]18号)

  4、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6、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2、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4]93号)

篇九: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退役不褪色退伍不退志江西省金宝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总投资6000万元,建筑面积5200平方米,分为创业培训区、初创孵化区、小创扶持区,并配有会议室、培训室、共享直播间、创业书屋等免费公共空间。基地着力为退役军人打造创业就业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创业申请、注册代办、法律护航、创业培训、资源对接等系列服务,并积极协助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基地实行场地、设备、水电、空调、物业、宽带网络等全免费的扶持政策。通过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孵化服务,帮助广大退役军人实现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自主就业创业!1就业优惠政策1.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2.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3.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4.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5.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6.小微企业1年内新招用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6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2创业优惠政策对入驻金宝创业孵化基地的退役军人创办的创业实体,入驻第一年水电费、房租费、物管费、卫生费全免,次年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

  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1.支持和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属于个体经营的,贷款额

  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2.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

  上职业资格的退役军人创业,可申请2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3.属于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

  超过90万元;4.退役军人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600万元;上述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有条件的地方要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

  5.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__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3对入驻企业提供的优惠和服务1.提供指导或协助退役军人孵化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年检,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融资贷款、抵扣等。2.向退役军人孵化企业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联系有关咨询公司或通过导师组为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3.向退役军人孵化企业提供入驻场地、水电,免费为入驻企业铺设网线,开通网络。4.我们的创业服务团队:提供基地宣发、招商入驻,一站式代办服务,活动组织实施,资源整合,政策宣导服务。5.我们的生活办公服务团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及物业服务,节约入驻企业运营成本,解决创业者后顾之忧。6.我们的业务服务团队:辅助业务发展,各类资源、资讯整合发布,帮助企业业务增长。7.我们的导师服务团队:着力培养创业者成长和企业运营管理能力,开展培训、交流会、创业沙龙等。退役军人创业的主要优惠政策01《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

  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享受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适时研究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探索设立创业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02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22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03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04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申请贷款方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

  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面对突如其来的2022年疫情,相信我们都有了前所未有的深度思考。对家人的陪伴、幸福的概念;健康的认知等都有了新的认识和定义。现役时给您带去亲人、朋友的问候及最新的信息和知识,同时将您在队上的赫赫战功传递给家人及父老乡亲们。

  我国就在2022年成立了退役军人事务部,并针对退役军人安置就业等相关的政策进行了出台及落实。但是,也存在颇多的客观原因导致就业难。一是,宏观经济趋弱,就业局势的不确定性增加;二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境难解,就业基本盘压力加大;三是,全产业转型升级,就业结构矛盾或更加突出;四是,中美经贸摩擦对就业的潜在影响需持续关注;五是,重点群体和部分地区就业压力加大;六是,突如其来的2022年疫情对全球经济更是雪上加霜。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来了!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有哪些经济补贴或就业优惠政策?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可以在部队领取一笔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这两项费用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政府鼓励社

  会积极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在(2022年)财税21号文里有一个最新规定,目前只要是招

  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为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就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目前3年以内),享受相应税收减免优惠,扣减的是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相应企业所得税等。

  2对于退役士兵就业的是否有针对他们的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以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在返乡报到时,要去县级以上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这个过程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开展相应的适应性培训。3在就业渠道上有哪些拓展?鼓励地方设立退役军人就业服务窗口,或设置一些军人优先的就业服务窗口,同时规定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举办两次以上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就业支持。在部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同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共同享有一个报考面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基层类群体的专项招聘。另外,鼓励地方政府在考取选调生时,注意从有服役经历的大学生士兵中进行选取,如果报考政法干警试点培训班,可享受10分加分。4

  退役士兵创业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目前退役士兵的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依据(2022年)财税21号文,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可享受相应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应税收的减免,标准是一年12022年元,地方可根据相应政策进行上浮,上浮比例约为20%。同时,鼓励各级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组织,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园地、孵化基地,或在目前现有就业创业园区中,加入退役军人相应部分。我们还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为他们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培训,包括企业管理等相关知识,促使他们成功创业。

篇十: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明细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务院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同时《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对广东省具体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

  优惠专享: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及其招用企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

  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重点群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招用企业是指,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税费优惠:

  扣税费多、限制放宽、报送简易、提高扣减限额退役士兵、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限额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户每年12000元(广东省14400元)。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扣减税款(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下同)的限额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广东省9000元);招用相关重点群体人员扣减税款限额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广东省7800元)。

  取消行业限制:将享受优惠的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企业的行业范围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放宽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为各市场主体吸纳就业提供统一的税收政策。

  简化材料报送:政策将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无备查材料留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留存《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备查。

  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招用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享受优惠的,留存:

  (1)《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备查。

  享受方式:政策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1)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吸纳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的退役士兵在2019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如何计算减免税限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例如,某企业2019年共有3名退役士兵(其中2名于以前年度招用,1名于当年7月1日招用),则该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9000×2+6÷12×9000=22500(元)。

篇十一: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P>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

  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

  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

  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反映。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2019年2月2日

篇十二: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P>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9.03.272019.03.27

  财政综合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通知如下: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扶贫办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2019年3月27日

  ——结束——

篇十三: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P>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2.02•【文号】财税〔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

  ÷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反映。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2019年2月2日

篇十四: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P>  退伍军人开店有何优惠政策?退伍军人开店有何优惠政策?

  省民政厅: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3年内免交5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同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作者:日期:10-01-09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具体手续如下: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四、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一)营业税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专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2、为安置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3、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从2003年5月1日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财税[2003]26号、财税[2005]18号)4、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6、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二)企业所得税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2、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4]93号)3、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

  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财税[2004]93号)(三)个人所得税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条例第4条)2、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办发(2004)10号]4、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四)城市维护建设税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

  退伍军人减免税申请书

  来源:作者:日期:10-01-09

  退伍军人减免税申请书带退伍军人退伍证,转业证到当地民政部门申领军人安置表,无此表,可以口头向民政部门表明来意,一般可由当地居委打证明作为依据,也可申请免税.退伍兵回乡后,自己办厂或开店政府有哪些优惠政策?

  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着眼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现代化长远建设,遵循继承发展、政策从优、整体筹划、稳步推进的原则,从有利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有利于维护广大士兵合法权益和调动积极性出发,充分吸纳和借鉴国内外有益的做法和新鲜经验,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体系。(一)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政策。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是我国安置退役士兵的一贯政策,也是激励适龄青年参军入伍和保持部队稳定的有效措施。从整体上分析,虽然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政策在执行中遇到了诸多困难,但仍对退役士兵有较大吸引力。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多数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还具有一定的安置能力,只要科

  学统筹,加大协调力度,退役士兵是能够得到妥善安置的。同时,经过军营生活的培养锻炼,大多数退役士兵具备良好的劳动素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人才需求。因此,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在执行这一政策过程中,需要逐步缩小安置范围,提高安置质量;要体现奖励原则,重点安置服现役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士兵;还要体现照顾政策,优先安置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伤病残士兵。(二)建立经济补偿制度,重点解决中级士官安置难的问题。为了缓解中级士官安置难的问题,国家应尽快建立经济补偿制度,通过提高复员费标准,保证中级士官退役后个人利益不受损失。所谓经济补偿,是指以增加士兵退役费的形式,补偿士兵服现役的风险和损失。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是在一定时期内保证退役士兵生活、学习的基本需求,这些基本需求应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购建住房。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营职以下干部建房面积(70平方米)和全国平均造价(1300元)计算,需要9万元,按全国最低水平购建一套住房,至少需要5万元左右。二是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险金,平均每人每年需支付约05万元。三是准备从业本钱。从事一般的个体经营,最低需要1至2万元本钱。四是维持就业前家庭的基本生活。中级士官退役后需要等待和寻找就业机会,一般需要近两年时间,按三口人两年的生活费计算,大约需要支出2万元。按此测算,中级士官每人每服役一年补偿约1万元(三级士官满12年约12万元,四级士官满16年约16万元)。这样,他们的生活和就业就有了一个基本保障。我们曾经对不同类型部队的300名士官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显示,有93%的士官迫切希望尽快建立经济补偿制度。目前全军每年安排士官转业约52万人,其中三级士官39万人、四级士官13万人,按上述建议的标准实施,如果中级士官全部实行经济补偿政策,每年需要安排经费约15亿元。(三)建立自主择业即按月领取退役金制度,保证四级以上退役士官的基本生活。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四级士官退役后作转业安置,本人自愿也可改作复员安置;五、六级士官退役后作退休安置,本人自愿也可改作转业或复员安置。建立自主择业即按月领取退役金制度的目的是增加四级以上士官退役安置方式,四级士官退役可以选择经济补偿,也可选择自主择业;高级士官退役可选择自主择业,也可选择退休。建立这一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四级以上士官岗位大都是干部职务改过来的,岗位重要,责任重大;二是在部队服役时间长,贡献多,年龄偏大,且他们从事的专业多数与地方不能通用,就业安置难度大;三是全军编制四级以上士官人数不多,退役金起点标准不高,国家能够承受得了。这样做,能稳定一部分技术复杂、岗位重要、部队需要服役时间较长的士官安心工作,解除其后顾之忧。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能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保障退役士兵享有更多的优待。一是制定退役士兵的养老、医疗保险金交纳和保障办法,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管理机制;二是制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执照办理、缴税、贷款等方面的更优惠政策;三是制定人才市场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和工资待遇优惠政策;四是适应国家户籍政策改革形势,逐步放开退役士兵落户政策;五是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同时,还要研究解决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明确相关待遇,将退役士兵纳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六是国家有关部门应逐步转变职能,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就业培训、中介服务、法律援助、日常管理等服务性工作。回答人的补充2009-06-3021:51为了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退役士兵安置的若干政策和规定,这对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现行的士兵退役安置政策主要有三种:一是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二是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以及服现役期间被评为原二、三等伤残等级的士兵,退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三是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以及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经批准可作退休安置。

  09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绍政发〔2003〕65号)精神,及国家有关退伍安置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退伍安置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深化退伍安置改革(一)重点对象安置1、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为重点安置对象,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义务,安置后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对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安置办公室核实,报经县政府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一个安置名额,须向安置办公室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有偿转移金。重点安置对象自愿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和支持,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服现役满10周年的5万元,10周年以上的按每年5000元递增,剩余月份按月折算。因部队精简整编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按服现役10周年的标准计发补助,但军龄仍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2、重点安置对象为残疾军人且自愿自谋职业的,在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残疾补助,补助标准为:二等残疾的增发10000元,三等残疾的增发4000元。同时享受政府的定期抚恤补助。(二)退役士兵安置1、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1)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货币化安置,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服现役满2周年的2.5万元,2周年以上的按每年3000元递增。因部队精简整编服现役满1年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视同服现役期满退伍义务兵对待,但军龄仍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系残疾军人的,增发一次性残疾补助,标准为:二等残疾的增发10000元,三等残疾的增发4000元。同时享受政府的定期抚恤补助。(2)入伍前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允许复工复职。原单位改制或合并的,由改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破产的按入伍前未参加工作的同等对待。(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4)县财政局要将安置经费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补助资金按时到位。2、农村退役士兵安置(1)农村退役士兵回乡当年,所在镇(街道)应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同时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所需经费由镇(街道)自行解决。(2)加强对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工作,将优秀人才纳入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3)安置与优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地在做好安置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发给[平水、王坛、稽东、富盛等四镇年优待金不低于5000元,其余镇(街道)年优待金不低于5500元]。西藏、新疆兵的优待政策按不低于现行优待金标准的3倍、1.5倍执行。(4)对服役期间农转非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可根据县“三有一化”有关政策办理。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一)就业服务1、切实做好上岗前职业技术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县建立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基地,与县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一并运行。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到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领取“培训卡”。同时,凭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书,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办理登记,并填写《培训申请表》。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培训卡”和《培训申请表》,两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门)由政府组织的初级职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培

  训费控制在500元/人以内,学习驾驶技术的另加补助费500元。培训单位凭《培训卡》、《培训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相关证书复印件及《培训费用汇总表》,在每年11月底前经县民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县财政局从县再就业资金中按实核拨给培训单位。农村退役士兵的技术培训列入农民培训计划,参加有关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培训。2、县劳动就业部门设立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负责咨询、指导、推荐就业。(二)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1、积极鼓励退役士兵报考大中专院校参加学历教育,提高退役士兵的科技文化素质。县成立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教育中心,与县成教学校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退役士兵招生和教育。退役士兵可到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领取“教育卡”,两年内可报考绍兴市范围内各类大中专院校,一旦录取,可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书》、《教育卡》、《入学通知书》及学费发票向县民政局申请补助学费,具体为:中专500元、大专1000元、本科1500元。所需教育经费由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实核拨给县民政局。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三)个体经营个体经营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4、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四)税收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4、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从民政部门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五)贷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各自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相关政策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并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确保退伍安置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及时摸清和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把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自谋职业的政策讲清楚,并把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为退役士兵参与社会就业竞争创造良好条件。

  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篇十五: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P>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

  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四、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专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2、为安置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3、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从2003年5月1日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财税[2003]26号、财税[2005]18号)

  4、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6、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2、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4]93号)

  3、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财税[2004]93号)

  (三)个人所得税

  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条例第4条)

  2、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办发(2004)10号]

  4、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

  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

篇十六: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P>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何时享受?

  【答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服劳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民企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拨付以后年度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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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P>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退伍军人创业免税政策最新要求(2)

  7、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8、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一、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二、减免税的概述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

  式免税。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具体手续如下: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四、转业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专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2、为安置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3、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从2003年5月1日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财税[2003]26号、财税[2005]18号)4、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6、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二)企业所得税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

  凡安置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2、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4]93号)

  3、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就业而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财税[2004]93号)

  (三)个人所得税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条例第4条)2、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3、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免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办发(2004)10号]4、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

  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

篇十八: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免税政策

P>  《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1.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

  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

  值税应纳税额。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

  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第二条。5.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

  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8.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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