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九力公文网>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8篇)

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8篇)

时间:2022-11-18 10:36: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8篇)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  动感酒吧上诉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在夜间经营期间环境噪声排放及环境噪声污染噪声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限度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8篇),供大家参考。

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8篇)

篇一: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

  动感酒吧上诉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在夜间经营期间环境噪声排放及环境噪声污染噪声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限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

  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不合法的主张于法无据,其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臭气监测采样点存在其他干扰因素。至于采样频次问题,该监测站两次臭气监测均采用了4次*3点的监测频次并取其中最大测定值,但频次间隔不足2小时,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推翻监测报告结论的正确性。由于原告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经两次监测臭气排放浓度仍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且存在其他相关环保问题,经区环运局报请顺德区人民政府依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对原告作出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当前,环境污染成为群众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治理污染要从源头抓起,本案中行政机关对排污不达标企业提出限期治理要求,仍未达标的,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关闭的处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另一方面对于废气污染物监测报告等专业性判断和专家证据,也要从证据审查角度给予充分尊重,对合法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管理机关严格处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的合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支持。

  二、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一)基本案情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接到其辖区陆羽茶楼

  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污染的投诉后,组织环境检查执法人员和环境检测人员先后于2012年11月23日、12月20日和12月22日22时零5分至23时零5分,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勘查)和采样检测,其夜间场界4个检测点环境噪声排放值分别达到58.9dB(A);55.4dB(A);52.9dB(A);56.9dB(A);均超过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区环保局于2012年12月22日制作

  了检测报告,认定动感酒吧夜间噪声达58.9分贝,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于2013年1月18日对动感酒吧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环境噪声的违法行为,限于2013年2月28日前,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进行整改,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动感酒吧于2013年2月27日向区环保局提交了防噪音处理报告及申请,证明其已整改,同时申请对整改后的噪音再次测试,区环保局未予答复,也未再组织测试;同年4月17日,动感酒吧就区环保局于1月18日作出的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向武威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逾期为由不予受理。遂以区环保局为被告,诉请法院撤销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区环保局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合法。被告的检测报告所适用的检测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与原告所述的检测标准(《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法律规定的二个不同的标准,前者是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的排放标准,后者是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的环境质量标准,被告检测噪音的方式方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检测结果合法有效,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动感酒吧上诉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在夜间经营期间环境噪声排放及环境噪声污染噪声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限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噪声扰民现象,环保机关针对群众投诉作出合法适度处理后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与民事审判处理特定侵权者、受害者之间民事行为及相关赔偿不同,行政审判通

  过监督环保机关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对合法行政行为给予支持,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纠正,有利于保护受污染群体的利益,促进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改善。本案重要意义还体现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确了噪声相关标准执法适用范围。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0月1日发布施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环境检测、执法人员进行噪声监管的重要依据。前一项是环境质量标准,后两项是排放标准,它们的适用范围、检测方法及限值等均有不同,应根据检测对象及目的等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本案判决对《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正确区分,对环保机关正确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类似行政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三、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广东省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丽公司)与海丰县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征地范围南边的临海沙滩及向外延伸一公里海面给予乙方作为该项目建设旅游的配套设施”。海丽公司在海丰县后门镇红源管区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五星级酒店以南海域进行涉案弧形护堤的建设。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部分形成。2010年3月19日,海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擅自建设涉案弧形护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第三条的规定。经逐级上报,国家海洋局立案审查。2011年3月,南海勘察中心受海监部门委托作出《汕尾市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海岸线弧形护堤工程海域使用填海面积测量技术报告》,指出涉案弧形护堤填海形成非透水构筑物(堤坝),面积为0.1228公顷。

  2011年6月2日,国家海洋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海丽公司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及事实和法律依据,经组织召开听证会,同年12月14日作出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海丽公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自2010

  年3月中旬进行涉案弧形护堤工程建设,以在海中直接堆筑碎石的方式进行填海活动,至2010年11月17日技术单位测量之日,填成弧形护堤面积为0.1228公顷。据此,依据《海域法》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的罚款人民币82.89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国家海洋局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第12号处罚决定关于海丽公司自2010年3月中旬进行涉案弧形护堤建设的认定与海监部门航空照片显示涉案弧形护堤2009年已存在的情况不一致,系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第12号处罚决定。其后,国家海洋局经履行听证告知、举行听证会等程序,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海监七处罚(20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证据显示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已部分形成,至2010年11月17日海监机构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现场测量之日,该弧形护堤非法占用海域的面积为0.1228公顷;处罚依据与具体内容与上述12号处罚决定相同。海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海监七处罚(20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填海等占用海域的行为均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是当事人合法使用海域的凭证。本案中,海丽公司未经批准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建设弧形护堤的行为,属于《海域法》第四十二条所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填海活动的情形,被诉处罚决定中的该部分认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海丽公司关于涉案弧形护堤并非建设于海域范围,故国家海洋局无管辖权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关于海丰县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可以作为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明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海丽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对海洋资源超载区域等实行限制性措施。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依法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案中,虽然海丰县政府与海丽公司签订了合同,允许其使用涉案海域,但依照海域法等有关规定,该公司仍需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县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由批准机关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海域使用证。本案的处理对于厘清地方政府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对于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有着积极示范意义。

  四、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一)基本案情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原审第三人)因

  涉案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项目建设需要,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环保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涉案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城投公司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区域对案涉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等内容进行了两次公示。省环保设计院通过发放个人调查表和团体调查表的方式进行了公众调查。2012年4月20日,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了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同年4月23日,区环保局在区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公示栏内张贴案涉项目的《环保审批公示》。公示期间为2012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为:涉案项目基本情况;涉案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审批单位的联系方式,并注明征求意

  见的方式是电话和信件。2012年5月29日,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案涉环评报告书(复审稿)技术复审评审会并形成复审意见。2012年6月,省环保设计院形成环评报告书的送审稿。同年6月28日,城投公司向区环保局报送该环评报告书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对该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区环保局于同日作出《关于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函》),同意该项目在萧山规划许可的区域内实施。

  卢红等204人称,其均为萧山区风情大道湘湖段“苏黎世小镇”和“奥兰多小镇”两小区的居民。因不服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了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函》作为其审批依据。该204人认为涉案项目的建设将对两个小区造成不利影响,区环保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以该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审查意见函》。

  (二)裁判结果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环保行政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后,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仍需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受理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查询方式以及公众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本案中,被告区环保局称其2012年4月23日受理第三人城建公司就案涉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审批申请,而第三人委托评价单位省环保设计院编制的、用于申请被告批准的涉案环评报告书(报批稿)形成于2013年6月。因此,即使被告确实是2012年4月23日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请,由于需要审批的环评报告书(报批稿)此时尚未编制完成,被告主张的受理行为亦不合法。被告在《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表示第三人向其申请环评审批的时间是2012年6月28日,而被告于同日即作出被诉《审查意见函》,对案涉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其行为明显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环评审批行

  政机关在审批环节应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被告作出《审查意见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环保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基本前提是该报告书已正式形成,且环保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履行公开该报告书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审批。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是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如果认为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有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惜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建设项目,有的甚至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代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只有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社会和谐安宁。本案中,区环保局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形,其所主张的受理城投公司提出的环评报告书审批申请的时间,尚未形成正式报批稿;其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所公示的《环保审批公示》,不能替代《办法》所要求环保机关在申请人正式报送环评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程序和义务。法院基于其程序的严重违法,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对于彰显程序公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五、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君宁机械厂(以下简称君宁机械厂)于2012年4月11日租用六安光华厂家属区房屋,安装机械设备从事铸铁金属件制造和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乳化液对工件进行润滑和降温,有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产生,但该厂除对固体废物进行简单的堆放收集外,对其他污染未做任何处理,也未建设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该厂所在居民区居民多次上访反映其产生的噪声等污染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

  活。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于2012年8月5日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限期补办决定书,责令君宁机械厂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同时罚款五万元。该厂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区人民政府复议后决定维持上述两个决定。该厂仍不服,以区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两个决定。

  (二)裁判结果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告君宁机械厂在居民区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由此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当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但原告在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情况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显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区环保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限期补办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君宁机械厂上诉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君宁机械厂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机械加工”。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明确将机械加工类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内。因此上诉人在投产前,理应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区环保局基于举报在立案查处上诉人污染环境过程中,发现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决定,并无不妥。上诉人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排放污染的现象,且并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对周边环境已造成一定影响,故被上诉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五万元,于法有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支持环保机关针对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放企业作出的合法处理决定,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涉案企业从事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业,但在未取得任何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居民区内从事金属加工制造。而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排放的污染物又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学习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以合法正当的行政执法维护公民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六、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一)基本案情2006年底,苏耀华与广东省博罗县农业科技示范场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

  书》,在涉案土地上经营养殖场,养殖猪苗,并先后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2年3月22日,博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将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入禁养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此前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于当年6月30日前自行搬迁或清理,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关闭。

  此后,博罗县环境保护局、畜牧局均以《通告》为由不予通过养殖场的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年审;县国土资源局以养殖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擅自兴建畜禽养殖房为由,要求养殖场自行关闭并拆除畜禽养殖房,恢复土地原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养殖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养殖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拟给予限期拆除的处罚。苏耀华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通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告》。

  (二)裁判结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被告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县政府已将《通告》告知并送达有关畜牧养殖户,《通告》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被告划定畜禽禁养区完全合乎法律规定,遂判决维持《通告》。苏耀华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承担着农业科技推广的任务,需要严格的环境保护条件。科技示范园附近

  的河道连接着当地饮用水源地,在科技示范园内进行畜禽养殖有可能造成空气和水质污染。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据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据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苏耀华经营养殖场的行为发生在《通告》作出之前,已经依法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合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虽然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但亦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苏耀华依法给予补偿。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养殖场自行搬迁或清理,未涉及对苏耀华的任何补偿事宜显然不妥。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对苏耀华及其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年审等行为的依据均是《通告》,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此为由否定苏耀华的合法经营行为。苏耀华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另行提出有关行政补偿的申请。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维护行政机关环境保护监管行为的同时,也注重利益的平衡,较好地诠释了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也可要求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自行搬迁或清理,即变更或撤回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许可。但与此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在此之前合法经营的畜禽养殖户的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所体现的信赖保护原则精神,对行政许可因环境公共利益需要被变更或撤回而遭受损失的合法养殖户依法给予补偿。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及环保部门需注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忽视合法经营者的信赖利益。尤其要防止为了逃避补偿责任,有意找各种理由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违法”的现象。本案由于原告并未提出行政补偿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维持被告《通告》

  的同时,明确指出被告未就补偿事宜作出处理,甚至以“事后”提出的原告行为不合法为由不予补偿,明显不当,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出补偿申请的法律救济途径,处理适当。

  七、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一)基本案情福建省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2年7月5日现场检

  查发现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在从事石材加工生产过程中,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情形,遂于同年7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弘盛公司认为市环保局向其核发过《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明确其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已达到零排放标准,符合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视同验收合格,遂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复议后,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弘盛公司仍不服,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弘盛公司作为石材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污水等污染物,必须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经验收合格才能投产。被告市环保局对其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准许其临时排放污染物,并不能视同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不能免除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的义务。原告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形下继续生产,且水污染防治设施仍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其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且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原告,告知原告所享有的权利,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弘盛公司上诉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进一步明晰了环保机关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不能视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经验收合格。产生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污企业,必须依法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经环保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否则环保机关有权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违法排污企业予以处罚。本案中,弘盛公司主张所领取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应视同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还存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已过期继续生产的情形,且该许可证允许其对外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中不包括废水等。法院支持对其作出停止生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此外,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结合污染物种类明确了对于废水的排放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而对于“液态废物”的排放则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具有直接指导环保机关行政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实践意义。八、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2014-12-1916:59:17|来源:中国法院网(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园区环保局)连续接到汀兰家园小区居民关于周围企业产生异味影响正常生活和健康的投诉,于2013年9月起对该小区周边企业废气排放情况集中排查整治,划定包括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达驰公司)在内的58家企业作为检查对象。同年9月30日,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至梦达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公司保安以未办理来访预约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随即拨打110报警求助,在民警和执法人员的要求下,保安电话联系公司环保负责人后仍以未预约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因受阻挠而认为丧失最佳检查时机,故未强行进入现场进行检查。2013年12月6日,园区环保局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向园区环保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年12月20日,园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9月30日园区环保局依法对梦达驰公司开展废气排放企业专项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拒绝其入内开展检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梦达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原告梦达驰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原告以公司管理规定为由阻碍、拒绝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在公安民警到场介入的情况下,仍拒绝检查,其行为已构成拒绝执法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被告的执法检查,事后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改正措施,其主观过错较大。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切实维护了环保机关的法定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威,裁判结果无论对被处罚企业还是其他相关排污企业,都是一次有意义的警示教育。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收集证据、制止环境污染违

  法行为的重要程序和手段,被检查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现场检查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九、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案情

  夏春官等4人系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景范新村19幢的住户,其住宅与四季辉煌沐浴广场(原审第三人)上下相邻。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为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在涉案地段承租了营业用房作为经营场地,项目投资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先后于2013年2月25日就涉案建设项目报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审批,于2013年3月12日向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并根据该局有关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意见,委托东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相关报告表,其后送至该局进行审批。2013年4月1日,市环保局作出《关于对东台市东台镇四季辉煌沐浴广场洗浴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以下简称《审批意见》),同意四季辉煌沐浴广场在景范新村17号楼及19号楼之间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并对该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污水的处理、场界噪声对邻近声环境质量的影响及各类固体废物处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夏春官等4人认为市环保局在没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征询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审批意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审批意见》。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市环保局具有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职权。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何谓“重大利益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虽无具体规定,但涉及民生利益的问题,

  不应排除在“重大利益关系”之外。本案原告夏春官等4人的住宅与第三人四季辉煌沐浴广场相邻。第三人新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及热、噪声污染等,不能排除对原告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被告在作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告知4名原告享有听证的权利,其未告知即径行作出《审批意见》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该《审批意见》。

  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上诉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和审批决定时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审批部门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没有作出规定。但是,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夏春官等4个家庭作为与本案审批项目直接相邻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认定与审批项目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环保机关在审查和作出这类事关民生权益的行政许可时,应当告知夏春官等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原审法院认定市环保局未履行告知听证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慎的审查,分析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有关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以及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最终撤销环保机关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保障了公民在环境管理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等权利,很大程度上彰显了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体现公众参与原则的环保行政许可案件,同时也是一起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案件,两审法院以环保机关所审批的洗浴项目与相邻群众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未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环保机关作出的审批意见,既有力地维护了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

  引导和规范环保机关的同类审批行为,促进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与监督,提高行政审批的程序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十、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4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核发了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明确了项目用地位置。一审原告正文花园(二期)小区、乾阳佳园小区毗邻虹杨变电站站址。同年6月25日,上海市环境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受理电力公司提出的《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审批申请,并网上公示了受理信息。同日,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该工程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同年7月5日,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向被告出具了技术评估报告,认为《环评报告》符合相关环保技术标准,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同年7月17日,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与会专家认为市环保局对公众反映问题的说明和处理符合有关规定;虹杨输变电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项目不会影响周边居民的重大环境利益。同年8月6日,市环保局经审查认为,电力公司提交的《环评报告》符合相关要求,拟作出批准决定,遂在“上海环境网”就该工程拟批准情况进行公示。同年10月22日,市环保局作出《关于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上海市杨浦区正文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乾阳佳园业主委员会认为居民小区附近不应建高压变电站项目,被告不考虑建设项目对居民的实际影响而作出审批系违法,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审批决定后,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受理电力公司申请后,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委托有

  关单位对《环评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并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在审查《环评报告》、技术评估报告等文件后,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但做出审批时间超过了法规规定时间,属程序瑕疵。《环评报告》的编制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环评报告》依据相关编制标准对涉案建设项目的各项环保指标进行了评价,并据此得出环评结论,符合环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审批过程中不应以专家咨询会替代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公众参与,电力公司在编制环评报告过程中,公众参与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认为,被告在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有专家咨询会意见、网上公示信息等证据证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环评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咨询专家意见的方式开展公众参与,故被告的公众参与活动与法不悖。对于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环评报告》中对180份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分布、公众参与信息公示等均有明确记载,并附录了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因此,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活动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中对公众参与程序的司法审查是重要环节。公众参与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是落实人民重要地位的重要体现,是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环境保护问题与群众生活休戚相关,更应该加强对公众参与的监督。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的形式、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环评报告审批行为,应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将公众参与作为审查重点,审理思路清晰,指导思想明确,所作出的判断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篇二: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9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泉州市被告人龙厚有污染环境案【案情】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龙厚有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未建设相应的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向他人租赁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的一处民房作为经营场所,雇佣一名工人从事磨具电镀加工,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未进行任何处理就通过车间下水道排入厂房后方排水沟渗入地下。龙厚有还不时将沉淀在水沟里的废水装入桶中运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动车站前的荒地进行倾倒,对环境造成污染。2013年9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泉州市环保局环境监督支队、泉州市丰泽区环保局查获上述电镀加工厂,并提取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的废水进行检测。经检测,上述加工厂车间总排口废水样品中的六价铬浓度达701.6毫克/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3507倍。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龙厚有被抓获归案。【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厚有在从事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含有六价铬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归案后,被告人龙厚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龙厚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评析】六价铬属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限值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有持久性危害,容易被人体吸收,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经常接触或吸入体内还有致癌危险,该规定的六价铬排放浓度限值是0.2毫克/升。本案被告人龙厚有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的污染水中六价铬浓度701.6毫克/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3507倍。该污水排入水沟后渗入地下,不仅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还可能污染地下水,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且被告人龙厚有将污水运到动车站附近人群密集地区倾倒,容易造成污染物的扩散,危害公共安全。法院通过组织公开开庭、公开宣判,依法惩处了该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控制了污染物的进一步扩散,安抚了受环境污染影响群众的不良绪情,同时据此对社会大众进行环保法治教育,扩大了审判的社会效果。二、福鼎市被告人潘国强污染环境案【案情】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20日间,被告人潘国强在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租用福鼎市山前街道后胆村潭边他人化油器配件厂厂房私自设置金属钝化作坊,承揽退货的化油器钝化加工,并将加工后产生的废水直接由排水沟排放至山前后胆溪内。2014年8月20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该作坊的排污口的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被告人潘国强经营的钝化加工作坊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为153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765倍,对山前后胆溪水体造成严重污染。【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国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设置钝化加工作坊,并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超标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山前街道后胆溪中,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被告人潘国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潘国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评析】金属表面钝化加工是电镀的工序之一,使金融表面形成保护层,防止氧化。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加入铬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酸等材料,生产中的废水含有铬、铜等重金属,直接排放对水体资源、对环境将产生严重的破坏。水,是生命之源,它孕育了这个星球上的每一个生命,还在源源不断地为我们的生命提供能量。由于人为的滥用和污染破坏,我们可用的水资源越来越少,珍惜和爱护水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本案被告人潘国强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并且通过查处一起、宣判一起,有效地震慑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减少了该地区类似非法钝化加工作坊的数量。同时通过宣传,提高了当地群众对水资源及环境保护的认识,有效营造全社会保护环境、人人爱护环境的氛围。三、武夷山市被告人周良宝滥伐林木案【案情】2012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良宝受山场林木所有人陆新华(另案处理)的委托,在办理部分自用材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安排工人,将位于武夷山市崇安街道松凹村前山自然村“林子岗”山场,林权属陆新华所有的林木全部采伐变卖。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山场采伐面积120亩,超数量采伐阔叶树,折立木蓄积量76.072立方米。2012年8月左右,被告人周良宝受山场林木所有人游书文的委托,在办理部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安排工人,将位于武夷山市崇安街道松凹村前山自然村“林子岗”山场,林权属游书文所有的山场林木全部采伐。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山场采伐面积18亩,超数量采伐,折立木蓄积量8.8791立方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良宝受山场林木所有人陈光荣委托办理采伐手续采伐林木,在采伐证尚未办成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组织安排工人将位于武夷山市崇安街道松凹村温岭后自然村“苦株垄”山场,林权属陈光荣、林乃顺所有的林木全部采伐。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山场采伐面积32亩,采伐林木蓄积量为49.3486立方米。被告人周良宝将采伐林木出售给他人,非法所得5000元。案发后,部分滥伐林木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周良宝于2013年9月1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滥伐的游书文、陈光荣承包的二片林地上补种杉树及油茶树,补种面积50亩,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良宝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周良宝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良宝在部分滥伐的林地上补种林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周良宝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二、被告人周良宝被依法扣押的滥伐的林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追缴被告人周良宝滥伐林木非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评析】福建法院首创“补种复绿”的恢复性生态司法保护模式,本案是“恢复性司法保护+专业化审判机制”的成功实践,坚持“惩防并举、重在修复”的审判理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能动作用。该做法既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又使受损环境得到尽快修复,还让被害人得到有效赔偿,“一判三赢”,有效协调好惩治犯罪、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的平衡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生态环境损失,取得了生态环境审判效果最大化。四、被告人张茂寿、张凯强、张建东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龚纪林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案情】年近八旬的被告人龚纪林声称君山村胡坊组河边三株香樟树属他所有,并以900元的价格将三株香樟树卖给被告人张茂寿、张凯强、张建东。随后,三被告人雇挖掘机对香樟树进行采挖,并轮流用锯子进行裁筒。在第二株香樟树被挖倒后,闻讯赶到的胡坊村民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被采挖的树种为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被采挖樟树林木所有权属鸾凤乡君山村集体所有。【裁判】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茂寿、张凯强、张建东明知香樟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进行收购、采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龚纪林明知是香樟树而进行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凯强有自首情节但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其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张茂寿、张建东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凯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原判未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龚纪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评析】香樟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植物全体均有樟脑香气,是生产樟脑的主要原料,木材坚硬美观,是制造家具的好材料。许多不法之徒利用村民对重点保护植物认识不清的弱点,纷纷打起了香樟树的主意。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本案的被告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理应受到惩处。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为村民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促使他们认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形成“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价值导向。五、光泽县被告人王和明、胡志华非法采矿案【案情】2011年初,胡志华和王和明以开采陶瓷土矿,向光泽县鸾凤乡双门村村民租赁“打石窠”、“水库窠”山场。随后组织人工大肆开挖山体,滥采稀土矿。5月,光泽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监察大队下达《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现场安插停止施工通知牌,但二被告人仍未停止不法行为,致使林地和矿产资源遭受破坏。经鉴定,二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稀土面积36.68亩,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47.87万元。【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和明、胡志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私自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47.8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主动陈述犯罪事实,有效配合案件查处,积极恢复被破坏的林地植被并缴纳罚金,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分别判处罚金110000元和100000元。【评析】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都应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二被告人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采滥采稀土矿,不仅对山体水土及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而且稀土矿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资源,违法滥采稀土矿也会带给国家严重的矿产资源流失。二被告人归案后主动陈述犯罪事实,配合案件查处,且事后积极恢复被破坏的山体林地植被,对环境后续自我修复能力提升起到重要作用,故法院审理后作上述判决。六、永春县被告人王玉胜非法狩猎案【案情】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林业厅发布鸟类禁猎期的通告,决定在福建省境内对鸟纲所有种(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至12月14日,被告人王玉胜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前往永春县石鼓镇凤美村“笳碑石”山场,利用诱捕器、捕鸟网等狩猎工具,采用鸟鸣诱捕的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获野生画眉鸟22只。经永春县野生动物保护站技术人员鉴定:该鸟类均为画眉亚科画眉,属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胜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22只,破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玉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王玉胜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评析】永春法院全程邀请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中心高级工程师对专业问题进行指导。本案由永春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永春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公诉人,通过新浪微博、福建法院网进行庭审直播。庭审当天,邀请30多名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普通群众参加庭审旁听,并在庭审现场向上述旁听人员发放表格及问卷,征求他们对案件量刑等意见、建议。生态环境新类型案件引入民意机制,向人民陪审员、专家、群众等征求审理意见和建议,是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民主的具体实践,这在全省生态环境审判中尚属首次。宣判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在刑事审判中引入公众意见,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更能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认可和尊崇。七、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洪泉明、姚庆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案情】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12日间,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伙同他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用位于龙海市浮宫镇溪山村龙海振发供水有限公司一楼作为厂房开办皮革加工厂,擅自从事皮革鞣制加工生产蓝湿皮,且未设置废水污染处理设施,直接将含重金属的废水排放到南溪中。龙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4月2日通知责令该厂限期改正,但洪泉明、姚庆辉等人仍继续生产,直至2014年3月12日被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查获。经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外排的鞣制废水总铬浓度为155毫克/升,外排的地面清洗水总铬浓度为1030毫克/升,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污染环境一案,由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又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民事),认为洪泉明、姚庆辉非法向南溪排放废水共计8000吨左右,为治理受污染的水域,根据龙海市环境保护局的核定,请求法院判令洪泉明、姚庆辉共同赔偿因非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环境,造成的治理环境所需费用即排污费人民币20万元。法院对公诉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裁判】在庭审过程中,就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洪泉明、姚庆辉就民事公益诉讼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洪泉明、姚庆辉共同赔偿治理环境所需的费用20万元,交至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基金账户。就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污染环境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归案后,洪泉明、姚庆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与公益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治理环境所需的费用2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评析】本案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福建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首例案件,本案的审理工作将助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探索。为了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初衷落到实处,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基金,该基金专款专用于全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治理工作。本案中,二被告的20万元赔偿款已由龙海市人民法院先行代收,并缴交至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基金账户。该账户的设立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行动提供了有力的后备支持,为建设山美水美的和谐环境保驾护航。八、连城县林业局、龙岩市水土保持学会与黄永华等11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案情】2011年农历3月始,黄永华、滕继能、涂志洪、赖元树、罗祥彬等11人合谋,出资雇人在龙岩市连城县莒溪镇梅村头村吉坑水尾罗水才的山场(以下称一矿)非法开采稀土矿。2011年8、9月,一矿塌方。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之后,黄永华等人又在连城县莒溪镇梅村头村吉坑水尾罗仙养山场(以下称二矿)继续非法开采稀土矿。2012年2月,该矿点被发现并捣毁。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一矿、二矿矿点因非法采矿造成资源破坏价值1626.15万元。上述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非法采矿点及邻近山场林地表层大部分遭受破坏,采矿区内部分山体崩塌、滑坡、水土流失严重,道路边坡损毁,河道泥沙淤积、堵塞,水流不畅。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采矿区内山场损毁生态破坏需恢复植被治理的面积总计28.81亩,采矿区内生态破坏修复所需工程费用总计633672.69元。连城县林业局、龙岩市水土保持学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永华等11人连带赔偿采矿区内生态破坏修复所需工程费用633672.69元及律师费、鉴定费、鉴定人员出庭费用。【裁判】法院认为,对污染环境而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本案被告黄永华等11人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仅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失,还污染和破坏非法采矿点及邻近山场林地表层生态环境,被告除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连城县林业局作为林业生态规划建设的职能主管部门,龙岩市水土保持学会作为受水利、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共同领导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出于修复已遭受损害的森林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目的,基于法律授权而提起诉讼,是适格的原告主体。本案被告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法院当庭判决,判令被告黄永华等7人连带赔偿一矿非法采矿点(稀土)的生态破坏修复工程费用人民币235846.05元;被告黄永华等11人连带赔偿二矿非法采矿点(稀土)的生态破坏修复工程费用人民币397826.64元;承担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以及本案鉴定费、鉴定人员出庭费用。【评析】本案为龙岩市首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院通过抽取专家人民陪审员参审合议,对庭审进行微博网络直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陪审员旁听,并当庭宣判,达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该案审结后,法院与林业、环保、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效对接和联动,针对非法采矿区内部分山体崩塌、滑坡、水土流失严重状况,积极开展补救措施,由环境修复企业进场修复道路边坡、清理河道淤泥及工业垃圾并逐步分阶段进行植被恢复,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九、光泽县林业局与单寄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案情】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单寄坪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雇佣他人到光泽县崇仁乡崇仁村“香炉山”山场,用钩机将山场推平,用于堆放、加工鲜鸡粪,造成上述山场原有林地植被被严重毁坏。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现场位于光泽县崇仁乡崇仁村“香炉山”山场,二类图34林班2大班1、2、3、5、7、8小班,被占用林地面积38.7645亩(25846平方米),该林地属县生态公益林。案发后,被告人单寄坪于2014年7月29日到光泽县公安局自首。光泽县林业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单寄坪严重毁坏该山场原有林地植被,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求判令其在期限内清理堆放鸡粪、恢复被损害的植被。【裁判】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光泽县林业局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单寄坪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着手将堆放在被非法占用林地上的鸡粪进行清理。二、被告人在清理上述堆放鸡粪的同时,同步恢复被损害的植被。三、被告人完成上述清理、恢复植被的期限为二年,即在2016年11月7日前完成对被损害林地植树造林并负责管护,植树造林和管护期间由光泽县林业局负责监督。法院并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单寄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评析】本案涉及在审理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毁坏林地植被的刑事诉讼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因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被告人单寄坪非法占地、推平山场、堆放鸡粪,严重毁坏该山场原有林地植被,破坏了县生态公益林,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县林业局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清理堆放鸡粪、恢复被损害的植被,符合本案公益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资格。在当前的形势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司法实践的创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公共利益,节约诉讼资源。对被告人而言,为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促使其积极参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时弥补因其犯罪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十、莆田市城厢区喜第酒吧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案情】喜第酒吧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广化路一商住楼内,其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周围群众的正常休息,群众多次投诉、上访。莆田市城厢区环境监测站于2013年4月12日和13日,分别对喜第酒吧的夜间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和夜间边界噪声进行监测,显示喜第酒吧夜间噪声排放超出国家规定标准。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厢区政府)据此于5月15日向喜第酒吧作出对噪声实行限期治理的通知,要求喜第酒吧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治理到位,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将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莆田市环境监测站对喜第酒吧产生的夜间噪声进监测,结果显示该酒吧夜间噪声排放仍超出国家规定标准。2013年8月8日,城厢区政府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喜第酒吧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进行陈述或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于次日送达该酒吧。2013年9月6日,城厢区政府对喜第酒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关闭。喜第酒吧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莆田市人民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城厢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喜第酒吧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城厢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城厢区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根据喜第酒吧在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完成整改治理任务的事实,作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据此判决:驳回莆田市城厢区喜第酒吧的诉讼请求。【评析】在生态环境行政审判中,法院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正确处理生态环境审判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关系,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法院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学习造成一定的影响,行政机关要求其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作出责令关闭的处罚,以合法正当的行政执法维护群众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http://www.fae.cn/kx1656.html

篇三: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

  再生资源网http://www.bianbao.net/

  本文摘自再生资源回收-变宝网(www.bianbao.net)

  2017年度十大生态环境案例总结

  一、腾格里8企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称,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为中卫地区所属的化工企业,为了节约处理废水的费用,将生产过程中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其行为严重违法,并造成周边地区环境严重污染。

  2014年9月,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曝光后,中卫市环保局责令其整改,但八家公司整改进度缓慢,被环保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挂牌督办,截至起诉之日,治理整改工作仍未完毕。原告向法院诉请八家公司停止非法污染环境的行为、消除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危险、恢复生态环境或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等。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卫中院先后于2017年3月3日、6月23日、8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并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八家企业积极投入治理整改,几经努力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通过验收。后原、被告达成协议,八家企业共承担5。69亿元用于环境服务功能修复,并就其环境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沙漠虽然是荒芜之地,但却是生态链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向沙漠排放污水污染地下水,对当代和子孙后代都是罪人。

  二、我国首例保护古树名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再生资源网http://www.bianbao.net/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6日,新郑市薛店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花庄村支书带着四五十人和7台小挖掘机,让花庄村的1876棵树龄百年以上的古枣树一夜之间"搬家",无一存活。

  2016年4月28日,中国绿发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5名被告分别是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教育体育局、新郑市林业局以及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损害环境;恢复被毁林地的林木、植被;赔偿造成的环境损失;建立古枣树展示园,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警示基地;追回非法采伐而死亡的古树及制品;对毁坏古树名木、文物的行为,破坏生态、损害环境事件,向公众赔礼道歉;被告承担一切必要的费用。

  2016年5月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2016年12月9日,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河南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7年12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判决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移栽或者采伐枣树的行为;本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根据气候状况,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并结合当地林业部门造林技术要求补种因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5倍的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管护时间从补种的林木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本院将依法指定由第三方代为恢复,恢复费用由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3616818.9元(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在本判决生效后在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该枣树移入地

  再生资源网http://www.bianbao.net/

  现场设立警示标识,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赔礼道歉文稿,对其未经法定程序移栽枣树致死,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经本院审核后应于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首例古树名木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国绿发会的起诉及郑州市中院的判决,开创了我国古树名木保护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例,在环境保护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争议的古树名木是否属于环境保护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的问题得到解决,确定了古树名木属于环境保护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对我国古树名木存在的毁损严重、保护不力问题,通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遏制这类违法,保护公益开创了先河。这一新的、而且是有效的诉讼举措在今后古树名木保护上将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

  三、天津5渔民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污染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康菲溢油事故发生一年后,由国家海洋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能源局组成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发布《联合调查报告》认定:涉案溢油是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康菲公司应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农业部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签订《渔业损失赔偿补偿协议》,康菲公司支付10亿元对河北省、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赔偿、补偿。但这一协议并未包括天津渔民。

  再生资源网http://www.bianbao.net/

  2013年7月,认为受到渤海溢油污染事件损害的部分天津渔民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015年7月22日,天津海事法院立案。获得立案的5名原告渔民为赵加良、刘东顺、刘仕全、刘占宽、李永强。

  历经两年多审理,2017年11月7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具有合法的渔业捕捞权和索赔权,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法院最终驳回了渔民的起诉,理由是:原告渔民提供的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与《中国渔业统计年鉴》和《中国渔业年鉴》所载数据不符,且该两份书面证明没有表明收入减少的数据来源及造成收入减少的原因,出具证明的人员也未出庭接受质询,无法审核认定该两份书面证明所载内容的可靠性,故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2017年11月20日,5渔民不服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补充了新证据,已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康菲溢油事故人人皆知,河北和辽宁获得了补偿,但天津的渔民依法提起诉讼,多年来却举步维艰。

  四、常州环境公益诉讼天价公益诉讼费案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常州中院对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递交起诉书的同时,还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常州中院受理案件时,依法同意两原告缓交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5月16日,正式立案。起诉书称,三被告原厂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通江中路与辽河路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约26万平方米("常隆地块")。三被告在生产经

  再生资源网http://www.bianbao.net/

  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常隆地块"及周边环境后撤离,却未进行修复处理。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搬入与"常隆地块"一路之隔的新校区。

  据了解,从2015年12月开始,多名学生出现皮肤过敏、咳嗽、流鼻血、呕吐、口腔溃疡等不良反应,可能与学校附近正在进行土壤修复施工的"毒地"有关——该地块的前身是2010年整体搬迁的常隆化工有限公司。

  2016年8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专项督导组、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调查组、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卫计委医疗卫生专家组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指出"常隆地块"前期修复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如:未建设密闭大棚及配套废气收集设备,日常监管不到位,学校未经竣工环保验收违规投入使用等。

  2017年1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地块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经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两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两原告主张由三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本院亦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被破坏,没有得到全部修复(污染状况仍存在),依法提起的生态环境环境公益诉讼却被驳回,还要承担巨额诉讼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不是这么理解和落实的吧?

  五、用棉纱堵空气采样口进行数据造假西安7名环保工作人员被诉案

  再生资源网http://www.bianbao.net/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例行数据审核时,发现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当日PM10数据明显降低。运维单位在对该站进行颗粒物流量检查时,发现仪器采样口进气孔被棉纱堵塞,同时发现有人员在未经许可情况下进入站房。环保部有关专家组检查取证后,案件被移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组织7名权威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认为,采用棉花、纱布堵塞采样器,必然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监测数据失真。警方查明,2016年2月,时任环保长安分局监测站站长的李某利用协助长安区子站搬迁之机,私自截留子站钥匙并偷记子站监控电脑密码。此后至2016年3月6日间,在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局长何某的授意下,李某及环保长安分局监测站副站长张某多次潜入子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干扰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李某还多次指使他人采用上述方法,对子站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干扰,造成该站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影响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2016年3月,李某还指使他人两次潜入长安区子站内将监控视频删除。

  2017年6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李某、何某、张某、唐某等7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两案一审公开宣判,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

  本来应该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但却弄虚作假,采取非法手段干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不仅可恨,而且可耻。

  六、保护绿孔雀诉请停建戛洒江水电站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再生资源网http://www.bianbao.net/

  2017年5月,自然之友法律团队工作人员在云南省玉溪市兴平县调研绿孔雀及其栖息地保护案中,发现正在建设戛洒江水电站工程。戛洒江电站总装机容量27万千瓦,计划2017年11月大江截流,2020年底全部机组投产。

  该电站蓄水运行后,玉溪市新平县和楚雄州双柏县绿孔雀重要栖息地中的低海拔河滩、河谷以及缓坡林地将被淹没。而且,该水电站建设还配套有清库即砍伐河道两边树木、道路修(改)建工程。上述开发建设活动的叠加效应,将使中国面积最大、连续完整的绿孔雀栖息地遭到严重破坏,极有可能造成绿孔雀种群区域性灭绝。

  随后,自然之友向楚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停建戛洒江水电站。

  2017年8月14日,自然之友收到云南省楚雄中院的立案通知书。这是自然之友首例获得受理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其诉讼目标是避免绿孔雀种群关键性栖息地毁于水电站工程。

  2017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

  绿孔雀和水电站都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如何能够得到有效协调,实现共赢,关键看人民法院、环保组织和被告的智慧。

  七、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龙里县政府、双龙管委会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案情简介】

  再生资源网http://www.bianbao.net/

  2015年12月7日,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以龙里县政府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因环境污染源千家卡工业园所在地谷脚镇由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受托管理,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主动追加双龙管委会为共同被告。

  龙里县政府接到诉状后,邀请专家对污染状况及水纹地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对环境进行了整治;双龙管委会开展了污水处理厂建设等。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2日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清镇市人民法院(2016)黔0181民特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效力。调解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对该案执行全程介入监督,并形成政府河长加民间河长的"双河长"水环境监督模式,至今有效运行。

  【典型意义】

  1、本案对NGO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探索。

  2、本案创新人民调解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应用。被告龙里县政府和双龙管委会均具有生态环境治理和调解意愿,但囿于行政诉讼案件不能调解的法律规定,无法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为此,双方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并对《人民调解协议书》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保证强制执行力,切实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本案处理结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解决方式探索了新的途径,减轻了行政机关担心败诉的心理压力。

  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责任机关主动治理环境,保障了环境公益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可谓政策推动型环境公益诉讼向环境治理型环境公益诉讼转变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过程中,龙里县政府加强了对周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并完善千家卡片区农村垃圾整治,对已关停企业遗留的有害废液进行处置,对该片区8起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完成该片区设计产生生产废水的6家企业的污水处理提标整改工程;上游贵州绿四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原场地内化粪池、沼气池以及水沟残留的畜禽粪便通过吸粪车收集运至龙里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该养殖场被全部清场取缔、关闭;倪

  再生资源网http://www.bianbao.net/

  儿关污水堰塘通过投放生物制剂等方式开展原位修复工作。贵州双龙管委会启动了区域永久性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

  4、本案以《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等规定,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作为诉讼对象进行了有益探索。

  5、本案以案例为起点,是司法案件与"双河长"制相结合的典范。

  八、浙江特大贩卖穿山甲等野生动物案宣判30人获刑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7日,浙江诸暨森林公安截获一辆运送野生保护动物制品的车辆,发现了一具冷冻的野生动物骨骼和一些肉制品。经过审讯,警方了解到,这具野生动物骨骼,是陈某几年前从广西某地买来的,这次运送到诸暨,是打算以每斤8000元的价格,卖给当地一名经营农家乐的老板周某。随后,警方连夜组织警力赶往浙江磐安县,搜查陈某的住所。

  警方调查发现,陈某的野味店挂着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表面上陈列和销售甲鱼、蛇等野生动物,但一墙之隔,却隐藏着大量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野生动物。除了6只冷冻的穿山甲和1只熊掌,警方还在这个储藏窝点,搜出一大批活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

  诸暨市森林公安警察调查发现,陈某自2008年10月开始违法经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时间跨度长,交易量特别巨大,光穿山甲就有几千只。

  通过进一步审讯和侦查,警方逐步掌握了一个涉及国内7个省份、20多县市的野生动物销售贩卖团伙。经过1年多的侦查,截至2016年11月,浙江公安部门共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88名。

  再生资源网http://www.bianbao.net/

  2017年2月23日,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对案件主犯陈某在内的30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的30人中,14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11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案件中两家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餐馆负责人罗某和周某,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也进行了一审判决:罗某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生效施行,野生动物不得随意捕杀买卖。

  九、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案

  【案情简介】

  贵州省息烽县小寨坝镇高家坝村大鹰田,位于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下称开磷公司)生产厂区西北侧约1。6公里处,西侧约170米为息烽河,水体功能为保留区,执行地表水Ⅲ类标准;周边为树林和灌木林,该区域为息烽河地下水补给区域。

  2012年6月,开磷公司与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劳务协议,由诚诚公司将开磷公司的污泥渣运往配套建设的交椅山渣场。2012年底,诚诚公司开始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非法倾倒,直到2015年底被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责令停止。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下称环保厅)将本案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试点,报贵州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环保厅在征询开磷公司与诚诚公司同意磋商的意

  再生资源网http://www.bianbao.net/

  见后,共同委托贵州省律师协会作为中立第三方磋商机构。贵州省律师协会指派郑世红、陈小平、赵雪、汤津律师组成工作组主持磋商。

  2017年1月4日,磋商会议召开。环保厅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开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诚诚公司代理人到会,省政府法制办、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息烽县人民政府派人出席磋商会议。会议邀请了贵州大学环境法专家、贵阳市生态文明基金会代表参加。会议就损害事实、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达成一致意见,但就损害评估报告中建议的两种修复治理方案的选择存在分歧。会后经进一步磋商,环保厅、开磷公司、诚诚公司达成最终一致意见,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共同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

  2017年1月22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月23日至2月6日期间,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对协议主要内容进行公示。2017年2月27日,清镇市人民法院以(2017)黔018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推荐理由】

  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发布后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为2018年1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积累了经验。

  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程序等进行了有益探索,贵州省在总结该案基础上,于2017年12月15日颁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

  十、校园毒跑道环境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再生资源网http://www.bianbao.net/

  2016年3月26日至4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铺设塑胶跑道(操场)。同年4月,该塑胶跑道(操场)投入使用,塑胶跑道(操场)使用后向外散发刺激性气味。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在获知该情况后,向刘诗昆幼儿园发函,要求其采取措施,拆除塑胶跑道(操场),消除对大气和土壤环境的污染,同时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2016年6月23日,刘诗昆幼儿园开始动工拆除塑胶跑道(操场),现已全部拆除,并铺上草坪。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刘诗昆幼儿园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共同积极推动刘诗昆幼儿园集团公司下属其他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操场),并已实际执行。

  2017年4月10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1、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拆除在该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操场),并铺上草坪(已执行);2、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助10万元(已执行)。

  【推荐理由】

  跑道虽然不是环境污染大案,但却关系到祖国花朵的生命和健康,更应该优先得到保护。本文摘自变宝网-废金属_废塑料_废纸_废品回收_再生资源B2B交易平台网站;变宝网官网:http://www.bianbao.net/?qxb买卖废品废料,再生料就上变宝网,什么废料都有!

篇四: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

  项羽村一样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有哪些

  兰溪市游埠镇东山项村是项羽后裔聚居地。19年来,东山项村在“老书记”的带领下,先后斩获浙江省民主法治村、浙江省善治示范村、AA级旅游村等荣誉。村办公楼里满墙的荣誉,见证了东山项村一场又一场漂亮的“翻身仗”。

  提升村庄环境面貌是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初心”。为了让村里告别“脏乱差”,村党支部以破釜沉舟的决心向镇党委许下“军令状”,紧抓美丽乡村建设的契机,大力改造村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一批特色景点。

  多年来,东山项村全力落实“三改一拆”、“治六乱、美三化”、“五水共治”等环境整治行动,硬化了路面,亮化了村道,美化了村景。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制定网格化管理措施,挨家挨户手把手宣传垃圾分类。短短数月时间,东山项村从较晚实施垃圾分类工作的行政村,一跃成为首批高标准农村垃圾分类示范村、市垃圾分类优秀村,垃圾分类已成为村民的新时尚。

  在东山项村,有一支特殊的队伍,哪里有需要,他们就出现在哪里。东山项村下谢自然村是游埠镇地势最低的村,且比游埠溪的地势还低。2017年“6·25”洪水期间,下谢自然村积水最深处达1.5米。危急关头,组织村两委和十多名党员24小时反复劝导、巡查,及时转移村民。洪水过后,这支队伍及时有序开展农业自救、消毒、修缮渠道和危房等工作,保障了村民人身财产安全。此外,他们还在农村基层治理中持续发挥力量。在今年的疫情防控工作中,他们再一次冲锋在前,抢着在卡点值班值勤,严格管控人员进出。

篇五: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

  联系生活说说身边有哪些生态治理的成功案例

  三代塞罕坝人时刻牢记改善自然环境、修复生态的建场初心,在“黄沙遮天日,飞鸟无栖树”的荒漠沙地上艰苦奋斗、甘于奉献,通过培育优质壮苗、攻克技术难关、加强森林抚育、严格资源保护等措施,为京津冀筑起了93333公顷阻沙源、保水源、拓财源的绿色生态屏障。与建场初期相比,林场有林地面积增加了3.8倍,林木蓄积量增加了30.4倍,森林覆盖率由11.4%提高到82%。年均大风日数由83天减少到53天,年均降水量由不足410毫米增加到479毫米。每年可涵养水源、净化水质2.84亿立方米,固碳86.03万吨,释放氧气59.84万吨。每年带动当地实现社会总收入超过6亿元,带动1200余户贫困户、1万余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好风景”带来“好光景”,“绿水青山”真正成了脱贫致富的“绿色银行”。三代塞罕坝人时刻牢记改善自然环境、修复生态的建场初心,在“黄沙遮天日,飞鸟无栖树”的荒漠沙地上艰苦奋斗、甘于奉献,通过培育优质壮苗、攻克技术难关、加强森林抚育、严格资源保护等措施,为京津冀筑起了93333公顷阻沙源、保水源、拓财源的绿色生态屏障。与建场初期相比,林场有林地面积增加了3.8倍,林木蓄积量增加了30.4倍,森林覆盖率由11.4%提高到82%。年均大风日数由83天减少到53天,年均降水量由不足410毫米增加到479毫米。每年可涵养水源、净化水质2.84亿立方米,固碳86.03万吨,释放氧气59.84万吨。每年带动当地实现社会总收入超过6亿元,带动1200余户贫困户、1万余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好风景”带来“好光景”,“绿水青山”真

  正成了脱贫致富的“绿色银行”。三代塞罕坝人时刻牢记改善自然环境、修复生态的建场初心,

  在“黄沙遮天日,飞鸟无栖树”的荒漠沙地上艰苦奋斗、甘于奉献,通过培育优质壮苗、攻克技术难关、加强森林抚育、严格资源保护等措施,为京津冀筑起了93333公顷阻沙源、保水源、拓财源的绿色生态屏障。与建场初期相比,林场有林地面积增加了3.8倍,林木蓄积量增加了30.4倍,森林覆盖率由11.4%提高到82%。年均大风日数由83天减少到53天,年均降水量由不足410毫米增加到479毫米。每年可涵养水源、净化水质2.84亿立方米,固碳86.03万吨,释放氧气59.84万吨。每年带动当地实现社会总收入超过6亿元,带动1200余户贫困户、1万余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好风景”带来“好光景”,“绿水青山”真正成了脱贫致富的“绿色银行”。育苗是造林的基础。建场初期,因缺乏在高寒、高海拔干旱瘠薄沙地造林的成功经验,1962、1963连续两年造林成活率仅有8%。面对造林的失败,塞罕坝机械林场充分认识到使用乡土苗木造林的极端重要性,摸索总结了高寒地区全光育苗技术,培育了“大胡子、矮胖子”优质壮苗,为全场开展大规模造林绿化奠定了坚实基础。1964年春季组织实施的“马蹄坑机械造林大会战”,成活率达到了90%以上,林场从此开始了大规模高质量的造林绿化。

篇六: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

  .

  城市废弃地的景观与生态恢复研究

  已有495次阅读2013-4-2710:57|城市,恢复

  摘要:废弃地是一种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影响城市形象并且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土地类型,如何进行合理的改造以形成可持续的城市土地利用模式是十分棘手的问题。利用市夏桥工业遗址公园的废弃地改造项目进行了废弃地“变废为宝”的探索,对合理进行废弃地的景观与生态恢复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通过对该废弃地现状的分析,得出对其进行合理的景观与生态恢复的必要性。依据景观设计与生态恢复的理论、方法与原则,提出场地景观设计与生态恢复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可满足该城市废弃地生态恢复、景观重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城市废弃地;景观与生态恢复;景观设计

  0前言

  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区域大量的土地被废弃、闲置。这不仅造成了资源和能源的浪费,破坏生态,影响城市景观,而且也制约了城市的有序发展。城市废弃地是城市在其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对它的景观改造是每个城市都回避不了的问题。在当今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指导下,如何通过生态化的景观设计手法改造这些废弃地,使其从消极状态转化为积极状态,变“废品”为“珍宝”,在不断更新的城市秩序中获得新生,是目前世界上众多国家城市建设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1城市废弃地改造的相关理论和典型案例

  城市废弃地的首要问题是对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的破坏,其次便是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如何恢复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形象、同时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使其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土地类型是一个挑战。景观设计理论与景观生态恢复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利器。景观设计学是关于景观的分析、设计、改造、管理、保护、恢复的科学和艺术,对城市废弃地的景观恢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生态恢复理论包括改良和重建退化的自然生态系统,使其重新恢复生物学潜力。国外有许多对城市废弃地进行成功改造的项目,例如著名的德国杜伊斯堡风景公园就是将一个工业化时期遗留下来的废弃工厂改造成具有历史气息的生态公园,在生态恢复的同时保留了场地的历史特征,将景观与生态很好地结合起来,在那里,废弃的建筑和铁路都成为景观构成的重要元素。我国市的缝山公园,针对城市边缘因石料开采而形成的废弃山地,采用风景园林、生态恢复、山体修复工程等综合措施,建设了包括山坡治理复绿、山涧大瀑布、主环路和星光广场、采石场遗址等14个项目,最终盘活了这一块城市中的飞地。

  2夏桥工业遗址公园背景分析

  .WORD专业.

  .

  图1夏桥煤炭主题公园区位图

  图2“一水横,连岗三面”融山水之中的贾汪城区夏桥工业遗址公园位于市贾汪区中心城区西南端,它的前身是年产120万吨煤矿的国有大型企业桥矿所在地,建于民国22年,矿区历史悠久。由于煤炭资源枯竭、国家政策调整以及采煤业对环境的破坏等诸多原因,夏桥井同贾汪众多矿井一样被迫停产,2001年11月22日经审批,夏桥井关闭。夏桥井闭矿而产生的近80hm2的工业废弃地中,包括工业广场用地、采煤沉陷区用地、矸石堆场、工业交通用地等不同用地类型,通过对它们进行详细调研、分析,进而形成初步的规划设计方案。2.1项目区位与现状贾汪区夏桥工业遗址公园在贾汪区西部,东靠贾路、西邻新建铁路及西排洪沟、北接夏桥工人村、南与电厂接壤,占地面积约37.5hm2,其中约6hm2的土地面积原为矸石堆场,

  .WORD专业.

  .

  因矸石外运现状已形成塌陷地,塌陷深度约2~4m,部分地段地下水渗出形成水深约1~1.5m的水面。余下31.5hm2的面积为工业广场、工业交通用地。整个基址周围的地形东高西低,高差为3m。

  2.2生态格局分析

  2.2.1上位生态格局——解读《贾汪区城市总体规划》

  2006年8月,贾汪区城市总体规划经过专家论证,最终确定贾汪区城市定位为:外围重要组团、新兴的生态园林城市和工业商贸型城市。通过对《贾汪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解读,本人认为贾汪区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中,只有通过“延山理水”,完善城中“五园”及多条生态绿色廊道,与城外“三山”相呼应、相衔接,形成贾汪“三山五园——六纵多横”的景观生态格局,才是一种健康的大生态格局(图1/2)。在这个格局中,作为五园之一,现已废弃的夏桥地段,具有承上启下、战略性的关键地位。它西可延纳广阔的农田、山景,北可承接桃花岛公园,东与夏桥公园和大洞山风景区相呼应,西排洪沟生态廊道、贾路景观廊道与南湖湿地公园串联。除了生态安全方面,另外由于它位于规划中的西部工业区的中心地带,其消防避难上的战略地位也是不言而喻的。

  从这个角度考虑,贾汪区城市总体规划中将夏桥定位为废弃矿井主题公园:“利用废弃的矿井,配合煤炭开发的种种残留实物,以及改造后的种种实物对比,建设大型的煤炭主题公园,围绕着煤炭进行科学知识、环境生态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教育和宣传”。这无疑是非常明智的,但其定位偏重于硬质景观的改造,对软质景观重视不够,后期规划设计需要改进。

  2.2.2现状生态格局——解读场地现状

  基地西侧是广阔的农田和连绵的山脉,东南北三侧是密集的建成区。根据生态学的“边缘效应”,在两个或多异质斑块相互渗透的边缘地带,通常具有较高的生物多样性和初级生产力,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速率较快,生态过程较活跃。夏桥地段正位于城市和乡村的过渡区域,处在人工城市斑块与自然农田的生态交错带或边际带上,因此它在现状城市生态格局中的位置极其关键,承担着由城市生态向自然生态转化的过渡作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原有矸石山的生态治理和景观绿化,形成“城市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及塌陷池塘湿地景观——田园网格肌理”这样递级关系的绿地系统,有效沟通城市和乡村的交流,达到构建城市生态安全格局、延续城市文脉、扩大市民活动空间、提高城市生活品质的目的。

  3景观与生态恢复方法和原则

  .WORD专业.

  .

  3.1城市废弃地生态恢复策略城市废弃地生态系统因管理对策的不同,会产生以下4种结果:①恢复到它受干扰以前的状态;②重新获得一个既包括原来特性,又包括对人类有益的新特性状态;③由于管理技术的使用,形成一种改进的和原来不同的状态;④因适宜条件不断损失的结果,保持受损状态。我们将城市废弃地生态系统的变化结果用图3表示。恢复(restoration)是将城市废弃地生态系统从远离初始状态的方向推移回到初始状态。杜伊斯堡公园西部3/5的废弃土地所采取就是恢复自然生态系统的策略。恶化(degradation)与恢复的方向相反,使生态系统受到更大的破坏。我国一些城市在废弃地更新中普遍采用的房地产开发模式使城市中仅有的一点绿色消灭殆尽,使病态的城市生态进一步恶化。重建(enhancement)是将生态系统的现有状态进行改善,结果是增加人类所期望的“人造”特点,压低人类不希望的自然特点,使生态系统进一步远离它的初始状态。硬质景观为主的开敞空间设计模式是典型的废弃地重建策略。

篇七: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

  无锡生态文明助推经济发展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7版(2011年8月10日)

  2008年和2009年,环境保护部批准了两批18个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目前,全国有14个省开展了生态省建设,另有5个省正在启动。

  作为生态省建设的细胞工程,全国超过1000个县(市、区)开展了生态县(市、区)的建设,并有38个县(市、区)建成了国家生态县(市、区)。这些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赢得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优势。

  为鼓励不同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模式和途径,本版特推出生态文明建设系列报道,刊发一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地区的经验。

  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国家生态市,江苏省无锡市在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上,走出了一条科学发展之路。本期刊发相关报道,以期对读者有所借鉴。

  随着近日金城湾公园的正式开放,太湖内湖——蠡湖长达10年的生态环境整治与修复画上了圆满句号。夏日的清晨,站在渔父岛西堤拱桥之上,桥下湖水清澈,湖水之下有着茂密的“森林”,这些“森林”是一些沉水植物,如苦草、微齿莲子菜、鱼腥藻等,正是因为这些沉水植物牢牢固定住了底泥,不再搅动,从而使得湖水清澈,透明度显著提高。目前,蠡湖的水质已由10年前的劣Ⅴ类上升至Ⅲ类。

  蠡湖水质的变化,让人不禁感叹,怎样的动力才能让一个在水上吃过亏的城市,利用10年时间治理好一个湖泊?又是怎样的动力让它成为全国首个建成国家生态城市群的地级市?江苏省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一语中的:“蠡湖治理的成功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体现,无锡要走一条发展之路,就是要探索生态文明。”

  正是有了像蠡湖成功治理这样践行生态文明的一个个闪光点,才使无锡市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上,不断加速冲刺。

  发展理念与具体行动同步毛小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阐述了他对生态文明的认识:“我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是对人类生产、生活和发展方式的一场革命,是一项包括建立生态经济体系、环境体系、制度体系和文化体系的庞大系统工程。但是它不是唯生态的,不同于原生态文明,它是建立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经济十分繁荣、人民生活幸福富裕基础上的。”无锡市的生态文明建设要力争走在全国前列,不仅体现在发展理念上,更落实在具体行动上。2010年初,无锡市编制的《无锡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通过环境保护部主持的专家认证,这一规划明确了要构建生态产业、倡导绿色行为、打造环境支撑、构造人居环境、完善生态制度和培育生态文明意识六大体系,总投资约72.11亿元,将实施六大类的56个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项目。2010年9月,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的决定》的决策部署,《无锡市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建设三年行动纲要》出台,无锡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有条不紊地开展着。无锡市从生态经济体系、生态环境体系、生态制度体系、生态文化体系4个方面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通过这4个体系的构建,确保到2012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48%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6%,单位GDP能耗在2009年基础上下降12%;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9年基础上分别累计削减20%和15%,氨氮和总磷累计分别削减3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20%以上,氮氧化合物累计下降20%,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下降到7吨/万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环境质量综合

  指数稳定达到92以上。最近,《无锡市生态文明行动计划》正式全面启动实施,这一行动计划与过去行动计划

  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无锡市从城市未来发展着眼,明确强调要加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包括绿色经济发展工程、环境质量整体提升工程、低碳城市建设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源环境机制创新工程以及生态文化推广工程,确立了中瑞低碳生态城建设、太湖(蠡湖)新城“清水流域”、循环经济、光伏太阳能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水回用、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绿色乡村”建设等十大示范项目。

  大力发展“轻”、“绿”产业镜头一:无锡市粮食科技物流中心正式竣工,这一物流中心集仓储、批发、加工、信息、运输、配供、价格、交易“八位一体”,是江苏粮食现代物流体系中的重要节点,也是全省惟一具备公铁水联运能力的现代粮食物流中心。镜头二:兴达集团作为新材料企业中的一员,正是由于在金融危机面临亏损时发现绿色环保型和低碳节能型外墙保温材料的市场前景广阔,于是聘请技术专家,适时研发出了阻燃性能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新型环保材料,走上了一条转型升级之路。目前,兴达集团实现年销售额130亿元,比金融危机前增长了42%。如今的兴达集团,已在国内节能外墙材料行业中排名第一。这两个镜头体现了无锡市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又一思路:以环境保护倒逼经济转型发展,以实现环境换取增长向环境优化发展的根本转变。在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上下功夫,大力发展对资源禀赋要求低、附加值高的“轻”、“绿”产业。据了解,无锡市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加强自主创新,完善配套政策,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201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5.7%,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2.8%。全市集聚海归高层次人才6000多名,大规模集成电路、光伏太阳能、软件服务外包等产业跃居国内前列,成为全国科技创新先进人才先进城市、惟一的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首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跻身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软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家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城市行列。同时,坚持铁腕治污,淘汰落后产能,为新兴产业腾出环境容量。2007年以来,全市累计关停“五小”及“三高两低”生产企业1996家,整改达标企业756家,关停并转迁沿湖企业244家,主城区107家重点企业完成整体搬迁或关停整合,否决或劝退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拟建设项目1100多个,淘汰水泥产能50万吨、印染2000万米、皮革5万标张、化纤12.5万吨。“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在2005年基础上累计削减32.9%和32.1%,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绿色创建提高公众意识镜头一:在垃圾分类试点的无锡市新区新安街道,几位晨练的居民发现有位保洁员图省事,将已分拣好的垃圾进行了“混装”,于是立即上前阻止,集体“声讨”破坏他们劳动成果的行为,直到保洁员把所有垃圾重新分装才罢休。镜头二:在热闹非凡、商铺林立的无锡湖滨商业街里,餐饮店老板提醒员工:“泔水别乱倒,从机器里走一走再出去。”一墙之隔的居民小区里,陈阿姨将洗衣机的排水管放入专门设立在阳台上的污水管里,启动洗衣机洗着全家的衣服。今年5月,无锡市太湖办开展了“情系太湖美,我为太湖治理献一策”活动,收到了热心市民506条“护太”建议。比如,垃圾要分类,不能混装;泔水要从油水分离器里“走一走”;洗衣机里的水要走专门的污水管而不是直接排入雨水管等。为保护太湖献计献策成为了无锡市民自觉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体现。虽然水危机是无锡永远的伤痛记忆,但是促成了全市上下生态意识的空前“觉醒”,不

  失时机地将危机转化为契机,无锡市委、市政府鲜明地提出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市”的指导原则,推动全市上下在实践中牢固树立“生态自觉”的思想理念和生态文明的价值取向,并转化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行动。据了解,通过持续开展以“生态文明我行动”为主题的群众性创建活动,目前建有绿色社区344个、绿色学校360所、绿色宾馆41个、环境教育基地23个。欢乐义工环保协会几乎每周都会开展清洁卫生、发放垃圾袋、低碳出行等活动。在闹市区,他们边开展环保活动,边向来往市民传递着一个理念:环保必须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

  在开展绿色社区创建的过程中,无锡市还鼓励动员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创建活动,他们在深入社区调研的基础上,帮助社居委策划制定“绿色社区”创建工作计划和实施步骤,策划组建领导小组、联席会队伍以及环保志愿者队伍等,组织并带头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同时,社居委在民间组织的热心参与下,把社区整治环境、宣传倡议、建章立制、规范行为、评比表彰等一系列创建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使社区居民通过创建得到了实惠尝到了甜头,社区环境得到完善,社区面貌有所改善,居民环境意识也得以提高。

  汇典型案例探先行经验——生态文明建设系列报道海南立足环境优势挖掘发展优势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1年08月17日茫茫大海,碧波荡漾;南国宝岛,绿色苍茫。”海南省作为全国第一个生态示范省,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曾被誉为大特区的绿色宝岛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其旖旎的自然风光、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中外游客津津乐道。高瞻远瞩率先谋划创建生态省1998年,海南省开始谋划生态省建设方略;1999年,先后通过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地方立法形式,在全国率先拉开了生态省建设的序幕,成为全国第一个开展生态省建设的省份。经过12年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海南省生态示范省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与实践,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生态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改善和生态文化培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走出了一条双赢之路。建设生态省,是海南经济特区的正确抉择,也是全省的一项长期战略。曾有多位国家领导人对海南生态示范省建设给予肯定并做出重要指示。2001年2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海南考察时指出,海南得天独厚的热带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极其宝贵的,要积极探索依靠生态环境建设增创新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扎扎实实地实现建设生态省的目标;2007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海南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海南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海南经济发展的首位,使经济发展和生态发展相协调;今年4月15日~1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海南考察工作时指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努力实现海南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人民幸福。海南省省长罗保铭在会议上多次指出,海南资源的独特性、惟一性是不可替代的,优良的生态环境是海南可持续发展的最大资本。要利用国家“十二五”规划下达给海南节能减排目标的倒逼机制,实施节能改造,优化产业和项目结构,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走出一条低碳、环保的发展路子。对此,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兼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陈健春表示,海南生态省建设12年来,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的同时,经济也得到了稳步增长。这得益于海南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以

  环境和资源的突出自然优势吸引外来先进生产力,确保绿水青山,促进海南科学发展。“三不”原则力保碧水蓝天海南在生态省建设中不断优化产业布局,引导发展生态产业,坚定走绿色发展之路。按

  照“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严把环境准入关,初步形成“西部工业区、中东南部热带高效农业区、东南部旅游度假区”的产业布局。

  “建设国际旅游岛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海南省将认真按照环保规划的发展方向,加快制定适合自身要求的规划方案,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推动生态省建设与环境保护事业继续前行。让海南一流的环境资源,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与支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廖正伟满怀信心地说。

  全新的理念,使海南对新兴产业的认识不再停留在抽象的概念上。海南省充分利用港口、矿产油气资源、环境容量等优势,在西部洋浦、东方、昌江、金牌、老城等5个省级工业园区发展新兴工业和生态工业,引导发展循环经济。

  海南省积极实施生态文明系列创建工程,建设城乡生态人居环境,经济建设与开发保护找到了结合点。引导农民大力发展绿色农业、热带高效农业,生产无公害农副产品;大力发展庭院经济,引导农民种植热带果木;大力推广沼气池建设,鼓励农民发展养猪业,通过沼气池建设形成农村生产、生活良性循环的生态链。全省文明生态村建设不仅改变了村容村貌,同时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农民切实享受到了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建成文明生态村11597个,占全省自然村的49.5%。同时,积极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文明乡镇和小康环保示范村的创建工作。目前,全省已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两个、省级生态文明乡镇10个、省级小康环保示范村90个、国家级绿色社区1个。

  特区开发与生态保护实现双赢海南省政府及主管部门在决策规划、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等方面都坚持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发展。据悉,“十一五”期间,海南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否决或暂缓审批18个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环境功能区划不相符的项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王业侨认为,海南省坚持实施“大企业进驻、大项目带动、高科技支撑”的发展战略,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不予供应土地。从而使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海南省生态环境不断得到恢复和改善。统计数据显示,全省累计投入270多亿元支持生态省建设。在加强退耕还林、水土流失治理、土地荒漠化治理、采空矿区生态恢复、海洋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0年年底,海南省森林覆盖率已经达到60.2%。记者在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污控处获悉,“十一五”时期,海南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5年间,全省新增28家污水处理厂,海南省成为全国第10个实现县县通污水处理厂的省份。海南省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指标实现“十一五”以来双降,为确保最终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海南积极探索并有效实施生态补偿工程,加大重要生态区保护力度。通过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新机制,调动群众护林积极性,使中部生态重要区域得到有效保护。据了解,从2006年起,海南便根据每年财政能力递增增加生态转移支付的要求,每年安排财政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生态转移支付。2006~2010年转移支付总投入已超过两亿元。目前,海南省已启动了关于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程序。“绿色资源”优势厚积薄发“蓝色海水、绿色雨林、白色沙滩,海南岛迷人风景的掩映下,更蕴藏着种类繁多、储

  量巨大的矿产资源,这是海南发展的自然优势和巨大潜力”,资深专家、研究员杨冠雄说。据了解,海南岛独特的地理位置,形成了别具一格的、复杂繁多的成矿条件,尤其是孕育了西部岛屿丰富多彩的矿产资源。随着海南矿产资源探明储量不断增加,矿业发展迅猛,“绿色矿业”理念深入人心,矿产开发也成功地从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

  据悉,海南西部矿业发展迅速,但生态环境并没有因此被破坏。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海南建立采矿后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新建矿山“三废”实现达标排放甚至接近零排放,走出了矿产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绿色矿业”之路。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吴开成表示,在当前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背景下,充分利用海南省的资源优势集约发展新型工业,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促进和鼓励特定矿产资源深加工,坚定不移地走绿色矿业之路,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才能解决关系国际旅游岛建设和民生最根本的环境生态保护问题,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据悉,目前海南岛矿业发展开始迈出大步:初步建成东方天然气化肥化工、洋浦油气炼化油品化工电力、老城凝析油精细化工与石英浮法玻璃、昌江铁钴铜炼制与水泥建材等四大绿色矿业集群。如今,海南省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在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及特种玻璃、光纤光缆等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生态文化助推国际旅游岛建设美丽的海南,就像一朵生态奇葩,绽放在祖国的南疆。海南省凭借其生态资源和政策优势,成为远近闻名的国际旅游岛。“自建设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海南生态省建设依托国际旅游岛建设政策优势,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营造生态省建设氛围,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海南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毛东利如是说。原海南省委党校副校长廖逊研究员认为,国际旅游岛建设是系统工程,有赖于一个良性的内部环境。海南10多年来的“生态省”建设,为将其建设成为国际旅游岛奠定了坚实的环境基础。记者了解到,12年来,海南相继颁发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海南省万泉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等50多项与生态省建设相关的法规及规章。去年6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出炉,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六大战略定位之一就是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个人和民间社团组织纷纷主动参与生态文化建设,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得到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在全省上下已取得共识。在海南,生态教育已成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开设生态环保课程、组织生态体验与生态公益活动,努力培养具有生态环保意识的一代新人。与此相应,绿色学校、绿色社区、文明生态企业、文明生态家庭等创建活动,已成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新风尚。据了解,目前海南已创建国家级及省级绿色社区22个、绿色学校53个,积极推动社会公众与青年学生成为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力量。海南省还定期举办生态省建设暨生态文化论坛,这已成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文化品牌,也是国内绿色对话与生态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随着生态省建设理念不断推广,浙江、吉林、福建、山东等14个省区市开展了生态省建设,海南的“生态文化”品牌逐步在全国发挥了辐射与带动作用。如今,独具海南特色的文明生态村,已成为展示海南省新农村建设成就的最好窗口,成为海南乃至全国具有高度影响力的生态文化品牌,为探索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模式做出了突出贡献。“十二五”期间,海南将继续全力打造具有海南特色的全国一流的和谐人居环境,并继续以生态文明系列创建为载体,开展生态市(县)、生态乡镇、生态文明乡镇、生态文明社区及文明生态村的创建活动。“碧海连天远,琼崖尽是春”。作为全国最大经济特区的海南省,立足省情、扬长避短、

  积极探索,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科学发展观,正稳步走出一条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多赢”之路。如今,国际旅游岛与生态省建设双管齐下、良性互动、相得益彰,人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展示在世人眼前的将是一个绿色之岛、开放之岛、繁荣之岛、文明之岛、和谐之岛。

  生态良好地区:怎么打造金饭碗?良好的生态、优美的环境、丰富的资源不仅是生态良好地区的最大优势,也是其最富竞争力的独特优势。生态良好地区应该如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如今看来,既要保持好良好的生态环境,又要开拓进取,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生态省,海南省生态资源丰富但又相对脆弱,虽然相对发达地区而言没有对生态资源造成破坏,但如果不加以重视,不牢牢树立“生态优先”和“保护也是发展”的理念,很可能会重复发达地区“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可喜的是,面对日益加重的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海南省切实巩固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这一宝贵优势,坚持“生态立省”的发展战略。清醒地认识到,只有保住了青山绿水,才能保住未来的竞争优势,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环境保护得好却不等于生态文明建设得好。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和条件,可以说,生态环境保护对建设生态文明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有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建设生态文明之路才能顺畅。因此,生态环境良好地区继续保持住自己的生态优势,尤为重要。众所周知,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优化当地经济的发展,但事实上,GDP所能见证的,只是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而要从全局角度来看待生态文明的建设,则离不开对民众生活幸福指数的关注。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是要提升民众的生活水平,经济增长的成就也要靠民众生活的幸福指数来验证。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让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而且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成果也要回到人民群众身上,为他们所共享,让更多的人能够过上幸福生活。海南是全国少数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各项指标较均衡的省份,在生态文明建设的4个评价指标(生态活力、环境质量、社会发展、协调程度)中,海南都高于全国平均值,没有“短板”,属于“有强项,无弱项”的省份。近年来,海南省通过开展生态文化、生态制度、生态经济、生态人居、生态环境等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因此,生态良好地区建设生态文明,要事先找准路子,找准自身定位,利用自身的地理与环境优势,尤其是自身的独特性和差异性赢得发展的优势。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发展“绿色资源”开发、生态旅游等产业,把生态优势转为经济优势,以实现经济与生态发展的和谐。总之,通过保住生态优势建设生态文明,或许是生态良好地区的一条值得借鉴的道路。

  汇典型案例探先行经验———生态文明建设系列报道(陕西吴起)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1年08月24日实施山川秀美工程,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如何修复脆弱的生态环境,巩固生态环境建设的成果,促进农民致富,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陕西省吴起县从率先实施封山禁牧,发展到利用新兴的能源工业反哺农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直至今天的生态立县,探寻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良性发展之路。吴起县的经验具有说服力和普遍的借鉴意义,值得推广。陕西省吴起县近年来以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县为契机,大力改善村民居住环境

  在黄土高原的腹地上,有这样一块热土,它曾经是中国红色革命的摇篮,是长征胜利的落脚点和领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出发点;后来它作为全国退耕还林第一县,成为全国各地竞相学习的绿色典范;今天,它高举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旗,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建设生态化的思路,在通往生态文明的大道上阔步前行。

  它就是陕西省吴起县,这个以生态为苦、以生态为荣、以生态为兴的英雄土地,用昂扬的斗志、饱满的精神、坚韧的品格写就了一部绿色传奇。生态文明从退耕还林开始

  1998年以前的吴起县,漫山遍野是广种薄收的坡耕地和散放的山羊,四季的颜色都是黄土地的黄色。“人口”缺粮到处垦荒,“灶口”缺柴到处乱伐树木,“牲口”缺草到处滥牧,这“三口”使吴起陷入了“越垦越穷、越穷越垦,越放越荒、越荒越放”的怪圈。

  同年,吴起县积极响应党中央“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伟大号召,吴起县委、县政府大胆做出了实施“封山退耕、植树种草、舍饲养羊、林牧主导、强农富民”的逆向开发战略决策,首开全国封山禁牧的先河。实践证明,封山禁牧不但没有限制畜牧业发展,反而有力促进了畜牧业的更大发展,并让发展经济的过程同时成为生态修复的过程。

  实现了封山禁牧后,吴起县委、县政府将退耕还林列上日程表。1999年,全县一次性将占全县耕地84%的坡度超过25度的155.5万亩坡耕地退耕到位。实行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沟、坡、梁、峁综合治理,在享受到国家的退耕还林政策后,吴起人还在荒山上造起了林,掀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绿色革命”。

  自2003年开始,吴起县以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区为抓手,深入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积极调整林分结构,大力发展林果业和特色农业,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截至目前,全县已完成造林面积243.19万亩,特别是近两年,累计栽植各类苗木近两亿株。林草覆盖率由1997年的19.2%提高到2007年的62.9%,累计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235平方公里,治理率达到62.7%以上,基本实现了“泥土不下山,洪水不出沟”的治理目标。

  退耕还林后的吴起,不再是黄土高原上的“溃疡”,春天这里漫山遍野一片绿色;秋冬季节,漫山遍野都有植被护卫着黄土,在最新的EOS卫星遥感图片上,一片清翠欲滴的绿色清晰地勾勒出了吴起的地貌轮廓,与毗邻的省区地界形成了鲜明对比。生态经济助推绿色革命

  随着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石油、天然气等地下丰富的资源相继在吴起县所在的陕北地区发现,陕北地区日渐成为中国重要的能源化工接续地。黄色的土地给陕北人带来了金色的收获。仅吴起县已探明地质石油储量就达2.75亿吨,发展潜力巨大。但饱受生态苦楚的吴起人,深知生态代价的昂贵,更加珍惜宝贵资源的利用。在石油强县富民支柱产业建设中,吴起从不把石油当做攫富的资源,而始终坚持把科学开发、永续利用摆在第一位,实行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大力推行节能减排、科技兴油、可持续开发政策。

  石油开发中,吴起县积极破解发展与保护的难题,妥善处理地下与地上的关系,坚持源头、过程、终端“三控制”,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采取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水回注、绿化边坡、硬化道路,建设清洁文明井场、实施原油管输、推行清洁生产等一系列强制性的环保举措,有效控制了石油开发对环境的污染,坚决保护了来之不易的青山绿水。

  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吴起人还坚持做大总量、做强财政、做富百姓,依靠科技进步和挖潜改造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使石油产能始终保持在适度增长、合理利用的范围内,追求资源效益最大化。

  诚如吴起县委、县政府负责人所说:“地下资源是不可再生的,面对今后吴起经济社会发展的出路问题,我们只有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建设生态化的思路,加强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和生态旅游业等后续产业的培育和风能、太阳

  能、生物质能源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为改变过去广种薄收的局面,吴起县深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农田土壤改良,引导农民

  有效回收利用农用地膜,推广家肥、生物肥与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秸秆还田、人畜粪便沼化还田,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同时,大力推进“一池三改”技术和“四位一体”(沼气池+畜禽圈舍+厕所+日光温棚)的生态模式,深入实施村容村貌整治工程,规范家禽养殖,着力发展生态循环经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目前已累计建成沼气池16380多座、联户养殖小区沼气工程10处,推广节能节柴灶9868个。

  退耕还林10年间,吴起县植物种类有所增加,且形成了面积达200多万亩的优质沙棘林,这些可贵的生物资源为吴起县开发生物质能源奠定了基础。吴起县地处延安市西北部,毗邻甘肃、宁夏、内蒙古等地,地域面积广大,日照、风速强,是发展风能和太阳能的首选地。现在百万亩生物质能源基地林已初具规模,总面积188万亩的全国最大成林沙棘基地已建成,促进了吴起县以沙棘为主的生物质能源的转化利用,并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及后续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实现多赢。

  农民不富,生态难保。吴起县通过大力发展生态经济,走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开发生态化的路子,既促进了农民收入的稳步增加,又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在经济总量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吴起农民人均纯收入连年以超过20%的速度递增,石油在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现代农业、三产服务业等后续产业所占比重不断上升,一个结构合理、增长强劲、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格局正在形成,而吴起县也从一个全国贫困县一跃成为西部百强县。生态立县优化人居环境

  正是看到了吴起人民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取得的辉煌成就,2003年吴起县被原国家环保总局列为第八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之一。在试点的5年里,吴起县坚持生态立县,紧紧围绕生态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良性互动、和谐共进。

  5年里,吴起县紧紧围绕建设“三区五网”(县城、小城镇、新农村3个适宜人居区,人饮安全、城乡供电、道路交通、现代通讯、有线电视5张基础设施网)和破解水路两大制约瓶颈,深入开展“五化八整治”活动,全面优化人居环境。

  在农村民居建设上,本着政府引导、农户自愿的原则,采取建、改、留、移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推进自然生态型、田园农庄型、中心村镇型、城郊别墅型4种模式新型居民建设,对居住偏僻、交通不便、条件落后的农民实施生态移民,完成了145个村的新型民居建设,农村面貌焕然一新,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在改善居住环境的同时,吴起县把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水平与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统筹到生态示范区创建当中。通过加大舆论宣传,吴起县将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能源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渗透到经济社会活动的各环节,广泛开展生态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等环保“四进”活动,提高了干部群众对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同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创建活动,将改善村容村貌与环境优美乡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园林单位等创建活动相结合,将绿色消费与节能减排、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等创建活动相结合,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文明的生产方式和绿色的消费方式,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生态建设的浓厚氛围。

  2008年,吴起县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通过考核验收。考核组一致认为,吴起县创建生态示范区的经验和做法对于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具有很好的推广作用和示范意义。

  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区成功后,吴起县并没有满足现状,而是乘势而上。县委、县政府适时做出了创建国家生态县的决定,将创建国家生态县作为吴起对外形象的一张重要名片,精

  心设计,全力打造,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推进,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同步提升。

  目前,全县共建成4个国家生态乡镇、4个国家生态村、6个市级绿色村庄,长城、铁边城等8个乡镇创建国家生态乡镇,周关、小口则等12个村创建国家生态村已向国家、省、市申报,力争于年底前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吴起县从率先实施封山禁牧,发展到利用新兴的能源工业反哺农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直至今天的生态立县,追寻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良性发展之路。陕北吴起县用这样的科学实践路线图告诉人们: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严峻局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使更多的人过上幸福生活,无疑是顺应时代潮流的正确选择。

篇八: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

  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不合法的主张于法无据,其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臭气监测采样点存在其他干扰因素。至于采样频次问题,该监测站两次臭气监测均采用了4次*3点的监测频次并取其中最大测定值,但频次间隔不足2小时,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推翻监测报告结论的正确性。由于原告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经两次监测臭气排放浓度仍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且存在其他相关环保问题,经区环运局报请顺德区人民政府依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对原告作出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当前,环境污染成为群众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治理污染要从源头抓起,本案中行政机关对排污不达标企业提出限期治理要求,仍未达标的,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关闭的处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另一方面对于废气污染物监测报告等专业性判断和专家证据,也要从证据审查角度给予充分尊重,对合法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管理机关严格处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的合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支持。

  二、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一)基本案情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接到其辖区陆羽茶楼

  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污染的投诉后,组织环境检查执法人员和环境检测人员先后于2012年11月23日、12月20日和12月22日22时零5分至23时零5分,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勘查)和采样检测,其夜间场界4个检测点环境噪声排放值分别达到58.9dB(A);55.4dB(A);52.9dB(A);(A);均超过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区环保局于2012年12月22日制作了检测报告,认

  定动感酒吧夜间噪声达分贝,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于2013年1月18日对动感酒吧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环境噪声的违法行为,限于2013年2月28日前,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进行整改,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动感酒吧于2013年2月27日向区环保局提交了防噪音处理报告及申请,证明其已整改,同时申请对整改后的噪音再次测试,区环保局未予答复,也未再组织测试;同年4月17日,动感酒吧就区环保局于1月18日作出的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向武威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逾期为由不予受理。遂以区环保局为被告,诉请法院撤销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区环保局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合法。被告的检测报告所适用的检测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与原告所述的检测标准(《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法律规定的二个不同的标准,前者是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的排放标准,后者是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的环境质量标准,被告检测噪音的方式方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检测结果合法有效,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动感酒吧上诉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在夜间经营期间环境噪声排放及环境噪声污染噪声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限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噪声扰民现象,环保机关针对群众投诉作出合法适度处理后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与民事审判处理特定侵权者、受害者之间民事行为及相关赔偿不同,行政审判通

  过监督环保机关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对合法行政行为给予支持,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纠正,有利于保护受污染群体的利益,促进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改善。本案重要意义还体现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确了噪声相关标准执法适用范围。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0月1日发布施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环境检测、执法人员进行噪声监管的重要依据。前一项是环境质量标准,后两项是排放标准,它们的适用范围、检测方法及限值等均有不同,应根据检测对象及目的等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本案判决对《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正确区分,对环保机关正确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类似行政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三、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广东省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丽公司)与海丰县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征地范围南边的临海沙滩及向外延伸一公里海面给予乙方作为该项目建设旅游的配套设施”。海丽公司在海丰县后门镇红源管区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五星级酒店以南海域进行涉案弧形护堤的建设。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部分形成。2010年3月19日,海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擅自建设涉案弧形护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第三条的规定。经逐级上报,国家海洋局立案审查。2011年3月,南海勘察中心受海监部门委托作出《汕尾市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海岸线弧形护堤工程海域使用填海面积测量技术报告》,指出涉案弧形护堤填海形成非透水构筑物(堤坝),面积为公顷。

  2011年6月2日,国家海洋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海丽公司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及事实和法律依据,经组织召开听证会,同年12月14日作出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海丽公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自2010年3月中旬进行涉案弧形护堤工程建设,以在海中直接堆筑碎石的方式进行填海

  活动,至2010年11月17日技术单位测量之日,填成弧形护堤面积为公顷。据此,依据《海域法》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的罚款人民币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国家海洋局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第12号处罚决定关于海丽公司自2010年3月中旬进行涉案弧形护堤建设的认定与海监部门航空照片显示涉案弧形护堤2009年已存在的情况不一致,系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第12号处罚决定。其后,国家海洋局经履行听证告知、举行听证会等程序,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海监七处罚(20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证据显示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已部分形成,至2010年11月17日海监机构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现场测量之日,该弧形护堤非法占用海域的面积为公顷;处罚依据与具体内容与上述12号处罚决定相同。海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海监七处罚(20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填海等占用海域的行为均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是当事人合法使用海域的凭证。本案中,海丽公司未经批准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建设弧形护堤的行为,属于《海域法》第四十二条所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填海活动的情形,被诉处罚决定中的该部分认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海丽公司关于涉案弧形护堤并非建设于海域范围,故国家海洋局无管辖权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关于海丰县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可以作为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明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海丽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

  会明确提出了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对海洋资源超载区域等实行限制性措施。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依法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案中,虽然海丰县政府与海丽公司签订了合同,允许其使用涉案海域,但依照海域法等有关规定,该公司仍需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县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由批准机关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海域使用证。本案的处理对于厘清地方政府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对于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有着积极示范意义。

  四、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一)基本案情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原审第三人)因

  涉案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项目建设需要,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环保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涉案编制过程中,城投公司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区域对案涉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等内容进行了两次公示。省环保设计院通过发放个人调查表和团体调查表的方式进行了公众调查。2012年4月20日,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了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同年4月23日,区环保局在区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公示栏内张贴案涉项目的《环保审批公示》。公示期间为2012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为:涉案项目基本情况;涉案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审批单位的联系方式,并注明征求意见的方式是电话和信件。2012年5月29日,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案涉(复审稿)技术复审评审会并形成复审意见。2012年6月,

  省环保设计院形成的送审稿。同年6月28日,城投公司向区环保局报送该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对该予以批准。区环保局于同日作出《关于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函》),同意该项目在萧山规划许可的区域内实施。

  卢红等204人称,其均为萧山区风情大道湘湖段“苏黎世小镇”和“奥兰多小镇”两小区的居民。因不服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了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函》作为其审批依据。该204人认为涉案项目的建设将对两个小区造成不利影响,区环保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以该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审查意见函》。

  (二)裁判结果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环保行政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后,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仍需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受理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查询方式以及公众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本案中,被告区环保局称其2012年4月23日受理第三人城建公司就案涉提出的审批申请,而第三人委托评价单位省环保设计院编制的、用于申请被告批准的涉案(报批稿)形成于2013年6月。因此,即使被告确实是2012年4月23日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请,由于需要审批的(报批稿)此时尚未编制完成,被告主张的受理行为亦不合法。被告在《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表示第三人向其申请环评审批的时间是2012年6月28日,而被告于同日即作出被诉《审查意见函》,对案涉予以批准,其行为明显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环评审批行政机关在审批环节应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被告作出《审查意见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环保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基本前提是该报告书已正式形成,且环保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履行公开该报告书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审批。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是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如果认为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有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惜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建设项目,有的甚至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代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只有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社会和谐安宁。本案中,区环保局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形,其所主张的受理城投公司提出的审批申请的时间,尚未形成正式报批稿;其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所公示的《环保审批公示》,不能替代《办法》所要求环保机关在申请人正式报送环评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程序和义务。法院基于其程序的严重违法,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对于彰显程序公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五、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君宁机械厂(以下简称君宁机械厂)于2012年4月11日租用六安光华厂家属区房屋,安装机械设备从事铸铁金属件制造和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乳化液对工件进行润滑和降温,有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产生,但该厂除对固体废物进行简单的堆放收集外,对其他污染未做任何处理,也未建设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该厂所在居民区居民多次上访反映其产生的噪声等污染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于2012年8月5日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限期补办决定书,责令君宁机械厂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同时罚款五万元。该厂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区人民政府复议后决定维持上述两个决定。该厂仍不服,

  以区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两个决定。(二)裁判结果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告君宁机械厂在居民区从事机械加

  工生产,由此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当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但原告在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情况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显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区环保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限期补办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君宁机械厂上诉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君宁机械厂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机械加工”。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明确将机械加工类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内。因此上诉人在投产前,理应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区环保局基于举报在立案查处上诉人污染环境过程中,发现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决定,并无不妥。上诉人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排放污染的现象,且并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对周边环境已造成一定影响,故被上诉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五万元,于法有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支持环保机关针对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放企业作出的合法处理决定,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涉案企业从事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业,但在未取得任何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居民区内从事金属加工制造。而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的污染物又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学习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以合法正当的行政执法维护公民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六、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一)基本案情2006年底,苏耀华与广东省博罗县农业科技示范场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

  书》,在涉案土地上经营养殖场,养殖猪苗,并先后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2年3月22日,博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将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入禁养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此前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于当年6月30日前自行搬迁或清理,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关闭。

  此后,博罗县环境保护局、畜牧局均以《通告》为由不予通过养殖场的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年审;县国土资源局以养殖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擅自兴建畜禽养殖房为由,要求养殖场自行关闭并拆除畜禽养殖房,恢复土地原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养殖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养殖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拟给予限期拆除的处罚。苏耀华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通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告》。

  (二)裁判结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被告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县政府已将《通告》告知并送达有关畜牧养殖户,《通告》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被告划定畜禽禁养区完全合乎法律规定,遂判决维持《通告》。苏耀华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承担着农业科技推广的任务,需要严格的环境保护条件。科技示范园附近的河道连接着当地饮用水源地,在科技示范园内进行畜禽养殖有可能造成空气和水质污染。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据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据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

  诉。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苏耀华经营养殖场的行为发生在《通告》作出之前,

  已经依法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合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虽然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但亦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苏耀华依法给予补偿。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养殖场自行搬迁或清理,未涉及对苏耀华的任何补偿事宜显然不妥。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对苏耀华及其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年审等行为的依据均是《通告》,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此为由否定苏耀华的合法经营行为。苏耀华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另行提出有关行政补偿的申请。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维护行政机关环境保护监管行为的同时,也注重利益的平衡,较好地诠释了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也可要求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自行搬迁或清理,即变更或撤回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许可。但与此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在此之前合法经营的畜禽养殖户的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所体现的信赖保护原则精神,对行政许可因环境公共利益需要被变更或撤回而遭受损失的合法养殖户依法给予补偿。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及环保部门需注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忽视合法经营者的信赖利益。尤其要防止为了逃避补偿责任,有意找各种理由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违法”的现象。本案由于原告并未提出行政补偿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维持被告《通告》的同时,明确指出被告未就补偿事宜作出处理,甚至以“事后”提出的原告行为不合法为由不予补偿,明显不当,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出补偿申请的法律救济途径,处理适当。

  七、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一)基本案情福建省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2年7月5日现场检

  查发现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在从事石材加工生产过程中,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情形,遂于同年7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弘盛公司认为市环保局向其核发过《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明确其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已达到零排放标准,符合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视同验收合格,遂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复议后,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弘盛公司仍不服,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弘盛公司作为石材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污水等污染物,必须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经验收合格才能投产。被告市环保局对其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准许其临时排放污染物,并不能视同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不能免除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的义务。原告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形下继续生产,且水污染防治设施仍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其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且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原告,告知原告所享有的权利,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弘盛公司上诉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进一步明晰了环保机关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不能视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经验收合格。产生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污企业,必须依法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经环保机关验收合格后才

  能投入生产,否则环保机关有权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违法排污企业予以处罚。本案中,弘盛公司主张所领取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应视同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还存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已过期继续生产的情形,且该许可证允许其对外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中不包括废水等。法院支持对其作出停止生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此外,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结合污染物种类明确了对于废水的排放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而对于“液态废物”的排放则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具有直接指导环保机关行政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实践意义。八、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2014-12-1916:59:17|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园区环保局)连续接到汀兰家园小区居民关于周围企业产生异味影响正常生活和健康的投诉,于2013年9月起对该小区周边企业废气排放情况集中排查整治,划定包括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达驰公司)在内的58家企业作为检查对象。同年9月30日,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至梦达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公司保安以未办理来访预约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随即拨打110报警求助,在民警和执法人员的要求下,保安电话联系公司环保负责人后仍以未预约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因受阻挠而认为丧失最佳检查时机,故未强行进入现场进行检查。2013年12月6日,园区环保局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向园区环保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年12月20日,园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9月30日园区环保局依法对梦达驰公司开展废气排放企业专项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拒绝其入内开展检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

  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梦达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原告梦达驰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原告以公司管理规定为由阻碍、拒绝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在公安民警到场介入的情况下,仍拒绝检查,其行为已构成拒绝执法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被告的执法检查,事后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改正措施,其主观过错较大。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切实维护了环保机关的法定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威,裁判结果无论对被处罚企业还是其他相关排污企业,都是一次有意义的警示教育。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收集证据、制止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重要程序和手段,被检查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现场检查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九、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案情

  夏春官等4人系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景范新村19幢的住户,其住宅与四季辉煌沐浴广场(原审第三人)上下相邻。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为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在涉案地段承租了营业用房作为经营场地,项目投资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先后于2013年2月25日就涉案建设项目报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审批,于2013年3月12日向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并根据该局有关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意见,委托东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相关报告表,其后送至该局进行审批。2013年4月1日,市环保局作出《关于对东台市东台镇四季辉煌沐浴广场洗浴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以下简称《审批意见》),同意四季辉煌沐浴广场在景范新村17号楼及19号楼之间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并对该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污水的处理、场界噪声对邻近声环境质量的影响及各类固体废物处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夏春官等4人认为市环保局在没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征询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审批意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审批意见》。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市环保局具有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职权。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何谓“重大利益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虽无具体规定,但涉及民生利益的问题,不应排除在“重大利益关系”之外。本案原告夏春官等4人的住宅与第三人四季辉煌沐浴广场相邻。第三人新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及热、噪声污染等,不能排除对原告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被告在作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告知4名原告享有听证的权利,其未告知即径行作出《审批意见》违反法

  定程序,遂判决撤销该《审批意见》。

  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上诉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和审批决定时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审批部门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没有作出规定。但是,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夏春官等4个家庭作为与本案审批项目直接相邻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认定与审批项目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环保机关在审查和作出这类事关民生权益的行政许可时,应当告知夏春官等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原审法院认定市环保局未履行告知听证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慎的审查,分析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有关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以及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最终撤销环保机关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保障了公民在环境管理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等权利,很大程度上彰显了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体现公众参与原则的环保行政许可案件,同时也是一起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案件,两审法院以环保机关所审批的洗浴项目与相邻群众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未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环保机关作出的审批意见,既有力地维护了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引导和规范环保机关的同类审批行为,促进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与监督,提高行政审批的程序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十、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4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核发了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明确了项目用地位置。一审原告正文花园(二期)小区、乾阳佳园小区毗邻虹杨变电站站址。同年6月25日,上海市环境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受理电力公司提出的《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审批申请,并网上公示了受理信息。同日,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该工程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同年7月5日,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向被告出具了技术评估报告,认为《环评报告》符合相关环保技术标准,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同年7月17日,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与会专家认为市环保局对公众反映问题的说明和处理符合有关规定;虹杨输变电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项目不会影响周边居民的重大环境利益。同年8月6日,市环保局经审查认为,电力公司提交的《环评报告》符合相关要求,拟作出批准决定,遂在“上海环境网”就该工程拟批准情况进行公示。同年10月22日,市环保局作出《关于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上海市杨浦区正文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乾阳佳园业主委员会认为居民小区附近不应建高压变电站项目,被告不考虑建设项目对居民的实际影响而作出审批系违法,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审批决定后,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受理电力公司申请后,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委托有关单位对《环评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并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在审查《环评报告》、技术评估报告等文件后,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但做出审批时间超过了法规规定时间,属程序瑕疵。《环评报告》的编制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环评报告》依据相关编制标准对涉案建设项目的各项环保指标进行了评

  价,并据此得出环评结论,符合环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审批过程中不应以专家咨询会替代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公众参与,电力公司在编制环评报告过程中,公众参与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认为,被告在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有专家咨询会意见、网上公示信息等证据证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环评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咨询专家意见的方式开展公众参与,故被告的公众参与活动与法不悖。对于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环评报告》中对180份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分布、公众参与信息公示等均有明确记载,并附录了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因此,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活动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中对公众参与程序的司法审查是重要环节。公众参与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是落实人民重要地位的重要体现,是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环境保护问题与群众生活休戚相关,更应该加强对公众参与的监督。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的形式、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环评报告审批行为,应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将公众参与作为审查重点,审理思路清晰,指导思想明确,所作出的判断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推荐访问: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案例 环境治理 生态 案例

版权所有:九力公文网 2013-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九力公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九力公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苏ICP备1303692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