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4篇)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做好省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19〕1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省级预算部门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事业发展规划等,对拟新出台或修订调整(以下统称“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包括: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省级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等。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职责分工。省级预算部门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省级预算部门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1-
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
可以直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事前绩效评估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等为依据开展。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二)绩效导向。事前绩效评估应坚持绩效导向,从多个维度对政策或项目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评估政策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三)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五)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程序开展,简化流程、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效益。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省级预算部门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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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依据。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省级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
大政策和项目。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与其他政策和项目重复交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财政投入测算方法是否科学,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标准是否合理,投入方式是否最优,投入成本与预期效益是否匹配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使用的预期产出和效果是否设置细化、量化的指标,绩效目标与政策和项目是否具有相关性、是否具备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等。(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论证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方案、措施、计划、完成时限等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等。(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筹资渠道是否明确和合法合规,筹资规模和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投入或保障范围,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等。(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专家论证、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座谈咨询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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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家论证。可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二)问卷调查。可通过互联网、相关媒体以及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三)现场调研。可通过查看政策和项目实施现场的方式,获取一手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四)召开座谈会。可组织利益相关方、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召开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交流、征询意见。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二)比较法,是指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情况进行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
(六)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高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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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对在事前绩效评估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开展的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直部门、市财政局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估算,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过程。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三)市直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第五条市直部门、市财政局是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直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二)出具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并报送市财政局;
(三)配合完成市财政局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四)应当履行的其他事前绩效评估职责。第七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二)审核市直部门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三)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在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四)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统筹安排预算;(五)应当履行的其他事前绩效评估职责。第三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为新出台的申请市级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一)立项必要性。是否与国家、省市政府、相关行业政策相关,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二)投入经济性。预算费用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标准是否合理;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和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四)实施方案可行性。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具备人、财、物等基本实施条件;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有无保障项目持续发挥作用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匹配,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第四章评估流程、指标和方法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流程包括市直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市直部门提交评估结果,市财政局审核评估结果。第十一条市直部门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及时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加强基建投资事前绩效评估。第十二条市直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可以自行实施,形成评估结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第十三条评估结果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市直部门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连同预算申请一并报送市财政局。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报送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第十五条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是判断新出台政策、项目是否可行的评估工具(AA市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框架见附1)。第十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主要有专家论证、实地调研、社会调查,以及征询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等。第五章评估结果及应用第十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佐证材料等内容(格式见附2)。第十八条评估结论分为"通过"、"不予通过"。市直部门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结论为"通过"的,细化项目设
置后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第十九条事前绩效评估聘请专家论证的,除出具绩效评估结果外,还应当出具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格式见附3)。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估结果审核通过的,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通过"的,细化项目设置后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估结果审核不通过的,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不予通过"的,不得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当认真履行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相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二条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其出具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不得影响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第二十三条对在事前绩效评估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市直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绩效〔2014〕1933号附件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治理暂行方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依照部门战略规划、事业进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托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第三条事前评估是绩效目标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预算决策的重要改革举措,旨在预算编审环节引入社会监督,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通过评估,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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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治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治理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差不多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二)科学规范原则。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纳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三)依据充分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四)成本效益原则。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操纵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第六条事前评估的要紧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治理制度、资金及财务治理方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打算和中长期进展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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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二章事前评估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事前评估的对象包括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等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第八条事前评估以拟列入预算的民生类、都市治理服务和都市建设类等社会关注度较高、金额较大或年度新增的项目及重大政策为重点。民生类项目,是指用于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项目支出。都市治理服务和都市建设类项目,是指在固定资产投资外,用于都市修缮、改造、环境整治、治理和运行等方面,提升都市服务能力的项目支出。第九条事前评估的重点:(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要紧评估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与北京市宏观政策、行业政策、主管部门职能和规划、当年重点工作是否相关;项目设立依据的宏观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项目所在行业环境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项目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或可持续性效益,项目预期效益的可实现程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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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要紧评估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组织治理机构是否能够可持续运转;项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绩效目标相匹配;项目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先进、可行,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得以有效保障;项目单位及项目的各项业务和财务治理制度是否健全,技术规程、标准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针对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市区两级财政配套资金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否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三)项目绩效目标。要紧评估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的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一致,项目产出和效果是否相关联,受益群体的定位是否准确,绩效目标与项目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匹配、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绩效指标设置是否与项目高度相关,是否细化、量化。
(四)财政支持范围、方式。要紧评估项目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项目单位是否有类似项目得到财政资金重复支持;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明确,各渠道资金到位时刻、条件是否能够落实;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市区两级财政资金配套方式和承受能力是否科学合理。
(五)项目预算。要紧评估项目预确实是否与绩效目标、项目内容相匹配,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
(六)其他内容。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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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事前评估的组织治理第十条事前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通过托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主管部门、预算单位配合第三方具体实施。第十一条事前评估的实施主体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拟定事前评估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确定事前评估项目,制定总体评估方案;依据事前评估结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结合事前评估结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治理意见并督促落实。第十二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预算单位配合开展事前评估工作;督促落实事前评估改进工作。第十三条预算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事前评估相关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事前评估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和评价机构完成评估工作,提供项目相关材料;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预期绩效报告》、《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预期绩效与管控措施申报表》;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依照事前评估意见完善预算治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第十四条第三方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依据本方法,组织实施具体的事前评估工作。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可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
第四章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第十六条事前评估的方式包括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
篇四: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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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部门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拟新出台且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一)各部门、各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升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拟新出台重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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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据充分。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
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实施过程中,应注重与现有审批、决策等程序的融合,简化流程和方法,提升评估工作的效率。
(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六)其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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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在年度预算编制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一)立项必要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要求,政策和项目内容是否存在与其他政策和项目的重复交叉,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二)投入经济性。评估政策和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采用最优方案,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比,费用测算是否合理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理、细化量化,是否具有前瞻性。(四)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五)筹资合规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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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水平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论证评审、咨询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
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
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
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
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
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
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加强简便有效的原则。根
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如财政部另有规定,按规定进行评估。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部门单位应结合现有决策程序,按要求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事前绩效评估预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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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第十三条事前绩效评估预备阶段。(一)确定评估对象。部门单位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
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二)明确评估组织。部门单位自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成立评估小组,
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
(三)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任务后需拟定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第十四条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一)资料收集与审核。全面收集与被评估政策和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在听取相关方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选择。(三)综合评估。评估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内容,对政策和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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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阶段。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按照年度预算编报的时间和要求,在年度预算申报时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申请政策和项目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四章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佐证材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具体格式详见附件。第十七条部门、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应用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对确有必要的政策和项目,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加强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重点审核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审核评估报告是否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证逻辑是否清晰透彻、论证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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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可信。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
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对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部门单位应按要求予以调整完善;对资金未落实、资金来源不明确或者未通过债务风险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可能导致出现重大财政风险和债务风险等政策、项目不予支持;对财政可承受水平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存在财政风险隐患的政策,不得出台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按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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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政策或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章):主管部门:评估组/评估机构(章):评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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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政策或项目名称:政策或项目绩效目标:政策或项目资金构成:政策或项目概况:二、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情况(一)评估程序。(二)评估思路。(三)评估方式、方法。三、评估内容和结论(一)立项必要性。(二)投入经济性。(三)绩效目标合理性。(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五)筹资合规性。(六)总体结论。四、评估的相关建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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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估人员签名七、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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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部门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拟新出台且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一)各部门、各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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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据充分。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三)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批、决策等程序的融合,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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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六)其他依据。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在年度预算编制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一)立项必要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要求,政策和项目内容是否存在与其他政策和项目的重复交叉,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二)投入经济性。评估政策和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采用最优方案,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比,费用测算是否合理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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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理、细化量化,是否具有前瞻性。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五)筹资合规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
(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论证评审、咨询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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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如财政部另有规定,按规定进行评估。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部门单位应结合现有决策程序,按要求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事前绩效评估准备阶段。(一)确定评估对象。部门单位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二)明确评估组织。部门单位自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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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任务后需拟定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第十四条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一)资料收集与审核。全面收集与被评估政策和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在听取相关方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选择。(三)综合评估。评估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内容,对政策和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第十五条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阶段。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按照年度预算编报的时间和要求,在年度预算申报时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申请政策和项目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四章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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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佐证材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具体格式详见附件。第十七条部门、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应用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对确有必要的政策和项目,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加强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重点审核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审核评估报告是否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证逻辑是否清晰透彻、论证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可信。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对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部门单位应按要求予以调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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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对资金未落实、资金来源不明确或者未通过债务风险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可能导致出现重大财政风险和债务风险等政策、项目不予支持;对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存在财政风险隐患的政策,不得出台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按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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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政策或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章):主管部门:评估组/评估机构(章):评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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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政策或项目名称:政策或项目绩效目标:政策或项目资金构成:政策或项目概况:二、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情况(一)评估程序。(二)评估思路。(三)评估方式、方法。三、评估内容和结论(一)立项必要性。(二)投入经济性。(三)绩效目标合理性。(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五)筹资合规性。(六)总体结论。四、评估的相关建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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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六、评估人员签名七、附件材料
(政策或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应作为附件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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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项目名称:道路、公厕保洁费单位名称(章):枣庄市市中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管部门: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评估日期:2019年12月29日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一)项目名称:道路、公厕保洁费(二)项目绩效目标长期目标: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优化环境。(三)项目资金构成2020年度计划投入资金2744.5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城区道路清扫,冲洗,洒水保洁。(四)项目概况本项目依托市中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统领,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配备保洁队伍,配套建设环卫设施,实施“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模式,全面构建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网络。市中区市容环卫局负责全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的规划、组织实施,负责对各镇、街环卫一体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城区17条主次干道保洁、垃圾收集、垃圾转运站的运转维护和全区生活垃圾清运、处理。二、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情况(一)评估程序。1、准备阶段。
①确定评估对象。根据部门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评估对象。
②成立评估组织。成立评估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
③制定评估方案。2、实施阶段①资料收集与审核。全面收集与被评估政策和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②开展非现场评估。评估组对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估意见。③综合评估。评估组选择因素分析、公众评判等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内容,对政策和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3、报告阶段。根据评估情况出具事前评估报告。(二)评估思路。本次评估主要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绩[2019]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运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
对政策或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和规定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三)评估方式、方法。1、评估方式本次评估采用专家咨询的方式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对专业问题给予咨询建议及指导。2、评估方法本次事前评估方法采用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文献法等。三、评估内容和结论(一)立项必要性。城乡环境卫生能直观体现一个地方的形象和风貌,展示一个区域的发展水平、投资环境和综合竞争力。为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山东启动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和BOT等形式,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加大对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资金投入,为城乡环境卫生状况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科学创新管理理念,在资金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山东省不断从改变管理模式入手,创新城乡环卫管理理念、提升城乡环卫水平。
城乡环卫一体化带来了巨大的环境卫生效益和社会效益,广大城市和农村群众享受到了一样的环境卫生服务,项目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相关工作部署及要求。
(二)绩效目标合理性。项目总体目标是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优化环境,目标较为明确,绩效目标与预计解决的问题、现实需要相对匹配,需进一步补充完善长期目标、年度目标及量化效益指标。(三)投入经济性项目投入资源及成本与预期产出及效果相匹配。成本测算依据以及成本控制措施需进一步补充完善。(四)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总体设计合理、可行,实施工作内容明确,与已有业务系统相衔接,组织机构、实施机构进度安排、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较为完善,能够保障项目实施。(五)筹资合规性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符合相关文件政策的规定,资金筹措程序科学规范,财权和事权匹配,项目筹资风险可控。(六)总体结论。项目方案总体可行,建议立项实施。四、评估的相关建议建议予以支持,并报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六、评估人员签名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绩效科:业务科:七、附件材料1、事前评估工作底稿2、事前绩效评价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篇七: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绩效〔2019〕2129号附件2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政策、部门和单位发展规划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政策)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
第四条事前评估的范围适用于拟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
第五条事前评估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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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绩效导向。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二)科学规范。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
(三)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四)及时高效。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
(五)权责对等。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二章事前评估的分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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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事前评估按实施主体分类,分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预算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和其他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按评估对象分类,分为项目事前评估和政策事前评估。
第八条市财政局原则上对重点项目和新增政策进行评估。所谓重点项目,一般是指资金量较大、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社会受益面大的财政支出项目。第九条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对本部门本单位新增事业发展类项目进行评估,逐步实现新增项目事前评估全覆盖。开展事前评估可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预算评审一并进行。第十条其他部门(如投资主管部门)主要对本部门管辖的资金进行事前评估,可结合资金申请审批相关工作一并进行。第十一条项目事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与国家、北京市、相关行业政策相关,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前期论证,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和保证项目绩效可持续发挥的配套机制等。(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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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是否可控等。第十二条政策事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
求,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等是否相符,与政策主体部门职能是否相符,与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等。
(二)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三)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四)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五)政策的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
第三章事前评估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预算项目事前评估及项目入库工作,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工作,并将重点项目和新增政策报请市财政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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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事前评估。市财政局在接到评估申请或确定评估对象之日起,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评估工作,最长不超过45天。其他部门组织的事前评估实施程序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事前评估一般流程为:评估实施主体确定评估对象,组建事前评估工作组;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开展评估论证,并出具事前评估结论和报告。开展事前评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估和监督,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与评估论证。
第十四条参与事前评估各方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拟定事前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和政策事前评估;指导、督促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事前评估工作;对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的事前评估进行审核认定。(二)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本部门、本单位项目事前评估;完善项目库管理,并参照事前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排序。(三)预算申报单位负责准备事前评估相关材料;配合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事前评估。(四)其他部门负责制定所管辖资金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所管辖资金事前评估。(五)参与评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评估过程和被评估对象进行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事前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六)评估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了解和调查情况,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外透露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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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咨询意见、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与被评估单位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应回避的利害关系。
(七)评估第三方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干预和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评估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由被评估单位支付;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文件、数据等与评估有关的资料对外公布,不得提前对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公布专家意见、评估结果等;自觉履行回避制度及其他相关纪律。
第四章事前评估的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事前评估方式包括专家咨询、现场调研、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一)专家咨询。对于专业性较强、评估难度较大的项目和政策,对相关问题存在疑难点时,可邀请业务、管理、财务等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和咨询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现场调研。对于有一定物质基础的项目和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勘察和了解项目真实情况。
(三)问卷调查。对于利益相关方涉及对象多、作用范围广的项目和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向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四)召开座谈会。对于涉及工作主体多、人员分散的项目和政策,在入户培训、现场调研、召开评估会时,可组织特定人员开展座谈,了解项目、政策情况,集中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事前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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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及其他评估方法。(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通过开展成本核算,并对全部成
本和效益进行对比来评估项目(政策)投入价值,以实现投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为目标的分析方法。
(二)对比分析法。指通过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新增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全面统计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内外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指通过专家评估、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情况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的评估方法。
(五)其他评估方法。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第十七条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事前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八条事前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两部分。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对于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高的项目(政策),应予以支持;对于项目(政策)在部分内容上,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高的,可予以部分支持;对于立项必要性不够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不强、绩效目标不够明确合理、投入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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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低或不属于财政支持范围的项目(政策),应不予支持。评估得分是工作组或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内容
和要点进行评分得出的结果。评估得分作为问题分析和对同类项目(政策)进行对比分析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按照评估得分排序,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参考依据;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预算。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并结合评估得分,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一定程度上核减部门和单位的项目预算控制数。
其他部门组织的事前评估,评估结果应用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必备要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事前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事前评估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具体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事前评估报告正文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所采用的方式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报告撰写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事前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项目(政策)相关申报资料、预期绩效报告、评估专家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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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应单独列示)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各区财政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892号)、《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绩效〔2014〕19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流程2.事前绩效评估资料准备清单3.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4.预期绩效报告5.专家承诺书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规范7.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8.事前绩效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9.事前绩效评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估意见10.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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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流程
为指导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工作有效开展,提高评估工作质量,根据《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制定事前评估工作流程,供相关部门参考。
事前评估工作包括事前评估准备、事前评估实施、事前评估总结和应用三个阶段。
一、事前评估准备阶段(一)确定评估对象。各部门各单位确定纳入事前评估的对象。(二)成立评估工作组。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成立事前评估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具体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实施。(三)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具体评估任务,制定事前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二、事前评估实施阶段(一)组建专家组。事前评估可组织专家参与,原则上专家组成员数量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包括业务专家、管理专家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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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财务专家。事前评估工作组应与专家签署《专家承诺书》,并适时对专家进行业务培训。
(二)收集审核资料。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事前评估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此外,事前评估工作组应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多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咨询专业人士,主要是指通过咨询行业内专业人士,了解相关背景,准确把握项目或政策特点;查阅资料,主要是指通过图书馆、电子书库、网络等多种手段,收集查阅项目或政策背景、国内外现状、同类或类似项目(政策)做法等资料,对项目(政策)进行充分了解;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主要是指通过对服务对象进行访谈,核实有关情况,了解受益对象的真实想法。
(三)进行现场调研。事前评估工作组视情况开展现场调研,实地勘测、核实、了解评估对象的具体内容、申报理由和具体做法、依据等,将现场情况与上报材料进行对比,对疑点问题进行询问,听取并记录申报单位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答复。现场调研工作可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共同参与。
(四)开展预评估。事前评估工作组视情况开展预评估工作,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摘录、汇总、分析。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事前评估工作组明确列出需补充的资料内容,要求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上报,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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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提供视同资料缺失。(五)开展正式评估。事前评估工作组在充分收集分析资料、
现场调研、召开预评估会的基础上,形成《事前绩效评估非正式检查报告》,并组织申报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组召开正式评估会。申报单位汇报绩效目标、实施方案、预算编制等情况;事前评估工作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组就具体问题和申报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专家组对事前评估对象进行打分,讨论形成《北京市事前绩效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估论证需单独出具评估意见,包括对事前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对评估对象的评估意见等,形成《北京市事前绩效评估人大代表评估意见》和《北京市事前绩效评估政协委员评估意见》。
三、事前评估总结及应用阶段(一)撰写报告。事前评估工作组整理专家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估意见,形成最终评估结论,并参照《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范本》撰写事前评估报告,整理事前评估资料。(二)结果应用。各部门各单位将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评估对象纳入项目库管理,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预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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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流程图
事前评估准备阶段
事前评估实施阶段
事前评估总结及应用阶段
确定评估对象成立评估工作组
制定工作方案组建专家组收集审核资料进行现场调研
开展预评估开展正式评估
撰写报告
各部门各单位确定纳入事前评估的对象。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成立事前评估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具体评估工作,确保事前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具体评估任务制定事前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
事前评估可组织专家参与,原则上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应包括业务专家、管理专家和财政财务专家。
事前评估工作组收集相关资料,对申报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整理。事前评估工作组应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多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事前评估工作组视情况开展现场调研,实地勘测、核实、了解评估对象的具体内容、申报理由和具体做法、依据等,将现场情况与上报材料进行对比,对疑点问题进行询问,听取并记录申报单位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答复。
事前评估工作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摘录、汇总、分析。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事前评估工作组明确列出需补充的资料内容,要求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上报,逾期不提供视同资料缺失。
事前评估工作组在充分收集分析资料、现场调研、召开预评估会的基础上,形成《事前绩效评估非正式检查报告》,并组织申报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组召开正式评估会,形成专家组意见、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意见。
事前评估工作组根据专家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估意见,形成最终评估结论,并参照《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范本》,撰写事前评估报告,整理事前评估资料。
结果应用
各部门各单位将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评估对象纳入项目库管理,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预算的依据。
备注:图中虚线内容由事前评估工作组视情况确定是否组织实施。
-13-
附件2-1
财政支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资料准备清单
一、项目单位需填报的资料1.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申报书2.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申报表3.事前绩效评估预期绩效报告二、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1.背景及发展规划(1)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家及北京市确定的大政方针、政策(3)部门或行业的发展规划(计划)2.申请材料(1)实施方案(2)可行性研究报告(3)立项专家论证意见(4)初步设计资料或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3.预算测算材料(1)项目预算及明细、项目预算测算说明(2)主要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
-14-
价格及依据(3)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
业定额(4)反映测算依据的其他相关文件规定4.与项目设立和预算有关的其他材料
-15-
附件2-2
财政支出政策事前绩效评估资料准备清单
一、主管部门需提交的资料清单(政策层面)(一)需填报的资料1.政策绩效目标表2.政策预期绩效报告(二)需准备的资料1.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家及北京市确定的大政方针、政策3.部门或行业的发展规划(计划)4.政策可行性调研、论证报告5.政策总体方案6.政策目标责任书/政策任务分解书7.与政策相关的管理制度二、政策执行部门和实施单位需提交的资料清单(项目层面)(一)需填报的资料1.项目申报书2.项目绩效目标表3.项目预期绩效报告
-16-
(二)需准备的资料1.项目立项背景及发展规划(1)部门或行业的发展规划(计划)(2)单位职能及单位简介2.项目立项申请材料(1)实施方案(2)可行性研究报告(3)立项专家论证意见3.预算申请材料(1)预算明细及测算说明(4)反映测算依据的其他相关文件规定4.相关组织管理制度5.其他材料
-17-
附件3
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参考范本)
一、事前绩效评估目的二、事前绩效评估对象(要求:明确事前绩效评估项目或政策概况,包括主管部门、实施单位、项目或政策名称、预算等基本信息。)三、事前绩效评估依据(要求:列示考评依据的文件和材料)四、事前绩效评估原则五、事前绩效评估方式方法(要求:明确拟运用的评估方式和方法)六、事前绩效评估内容及重点(要求:对评估的主要内容及评估重点进行简要描述)七、事前绩效评估程序及时间安排(要求:明确本次评估的详细进度安排)八、评估人员及措施保障(要求:明确参与评估的相关人员和职责;明确评估工作的保障措施)
-18-
附件4-1
财政支出项目预期绩效报告
项目名称:项目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填报时间:
-19-
财政支出项目预期绩效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背景、项目主要内容等。)二、项目立项必要性(主要说明项目设立是否与国家、北京市、相关行业政策相关,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等。)三、项目投入经济性(主要说明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四、项目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说明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五、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说明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前期论证,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和保证项目绩效可持续发挥的配套机制等。)六、项目筹资合规性(主要说明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七、其他内容(《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方案》中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0-
附件4-2
财政支出政策预期绩效报告
政策名称: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填报时间:
-21-
财政支出政策预期绩效报告
一、政策内容及预算资金需求
(一)政策主要内容
(二)预算资金需求
二、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说明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求,
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等是否相
符,与政策主体部门职能是否相符,与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
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等。)
三、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说明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
或对象,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
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
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四、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说明政策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
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
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22-
五、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说明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六、政策可持续性(主要说明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
七、其他相关内容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内容。
-23-
附件5
专家承诺书
根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安排,依据聘请专家的条件,经北京
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本人作为
聘请的20**年度事前绩效
评估专家,对**项目或政策进行事前绩效评估。本人已经了解事
前绩效评估的工作流程,并承诺遵守《北京市财政支出事前绩效
评估专家工作规则》和以下保密条款:
1.在事前绩效评估过程中及评估结束后,应保守被评估单位
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将获悉的被评估单位有关文件、资料和
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评估工作得到的非公开科
技、商业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在事前绩效评估过程中及评估结束后,本人不得向事前绩
效评估工作组以外的人员透露有关评估工作情况、信息;不得对
外透露争议问题、评估结果等内容。
-24-
3.评估期间对获悉的被评估单位所有资料妥善保管,评估结束后,将纸质资料及时返还,同时将相关电子文本资料进行删除。
如违反承诺书所禁止的事项,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6
承诺人:年月日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范
为在预算编制阶段引入社会监督,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主体对被评估项目立项或政策设立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对事前评估工作开展过程进行全面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应遵守以下事项:
1.自觉回避原则。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被评估单位有利益关系,需主动回避。
2.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原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
-25-
实际了解和调查项目、政策情况,在此基础上,独立出具《事前绩效评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估意见》。
3.保密原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评估期间不得对外透露评估会议内容、专家咨询意见、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如有违反本工作规范所禁止的事项或其他应遵守的工作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7-1
财政支出项目事前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政策相关性
是否与国家、北京市、相关行业宏观政策相关。
分值5
立项
职能相关性
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当年重点工作相关。
5
必要性
(20)
需求相关①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②是否有可替代性;③是否有确定
性
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
5
财政投入相关性
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
5
投入经济性(20)
投入合理①项目投入资源及成本是否与预期产出及效果相匹配;②投入成本是否合
性
理,成本测算依据是否充分;③其他渠道是否有充分投入。
10
-26-
成本控制
措施有效项目是否采取相关成本控制措施,成本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10
性
绩效目标
目标明确性
①绩效目标设定是否明确;②与部门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是否一致;③项目受益群体定位是否准确;④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是否与项目高度相关。
10
合理性
(20)
目标合理性
①绩效目标与项目预计解决的问题是否匹配;②绩效目标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③绩效目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④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
10
实施内容明确性
项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与绩效目标是否匹配。
6
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可行性
①项目技术路线是否完整、先进、可行、合理,与项目内容及绩效目标是否匹配;②项目组织、进度安排是否合理;③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得以有效保障。
7
有效性
(20)
①项目申报、审批、调整及项目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等方面已履行或计
划履行的程序是否规范;②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过程控制项目人员条件是否与项目有关并得以有效保障;③业务管理制度、技术规有效性程、标准是否健全、完善,以前年度业务制度执行是否出现过问题,相关
7
业务方面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并配有相应的保障措施;④项目执行过程
是否设立管控措施、机制等,相关措施、机制是否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筹资合规性
①资金来源渠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②资金筹措程序是否科学规范,是否经过相关论证,论证资料是否齐全;③资金筹措是否体现权责对等,财权和事权是否匹配。
10
筹资合规性(20)
财政投入能力
①市、区财政资金配套方式和承受能力是否科学合理;②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有类似项目资金重复投入;③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
5
筹资风险①对筹资风险认识是否全面;②是否针对预期风险设定应对措施;③应对可控性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5
-27-
附件7-2
财政支出政策事前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政策设立必要性
(20分)
①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与政策
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否相对应;②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家行业规划及北京市经济
依据充分性
10
和社会发展规划、北京市行业发展规划等是否相符;③
与政策主体(制定/执行)部门职能是否相符;④与其
他政策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①政策是否经过了充分调研;②政策文件的拟定是否经过了评审、专家咨询、询问、问讯或公众听证等环节;决策科学性③调研报告、可研、评审、批示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10④政策制定主体或牵头主体是否明确,职责是否清晰,责任是否可追溯。
-28-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①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是否具有公共
性、无差异性、非排他性;②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
设定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内容是否具体,表述是否
准确;③绩效目标是否清晰,能否反映政策的主要内容,
是否通过细化、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充分体现了预
期产出和效果;④是否将绩效目标及指标细化分解到具
体工作任务,各任务之间是否交叉重复、执行主体是否
目标明确性明确、与其职能是否相符。
10
政策目标合理性
(20分)
(注:公共性考虑政策实施能够满足社会绝大多数人享受政策效益的程度;无差异性考虑政策受益群体所享受到的效益是否存在明显差异;非排他性考察政策实施是否损害特定群体利益或将其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
①政策目标是否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及引导性;②政策目标是否体现了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如,政策总体执行期限、政策当前所处阶段以及政策后期逐步退出目标合理性等;③预期绩效是否显著,能否体现政策所需解决问题10的明显改善;④是否选取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并明确了指标值,指标值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
①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政府与市场边界界定是
财政投入可
否清晰;②财政支持方式是否合理;③政策事权与财权10
政策资金合规
行性
是否对应;④是否分析财政承受能力及财政资金风险。
性
(20分)
资金分配合①资金分配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有测算标准或定额标
10
理性
准;②资金分配结果是否与政策目标、政策内容相匹配。
①是否明确了政策组织构架、运行机制以及制度保障;
政策保障充分
保障措施得②技术路线是否可行、先进,是否有技术经济性的优化
性
20
当性
比较;③是否订立明确、合理的计划进度安排;④分析
(20分)
风险是否全面深入、是否有应对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29-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①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政策等保障环境;②
政策的可持续政策资源可
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20
性(20分)
持续性
能力。
附件8-1
财政支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
-30-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财政支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
评估指标及分值
评估指标
分值
立项必要性
20
政策相关性
5
职能相关性
5
需求相关性
5
财政投入相关性
5
投入经济性
20
投入合理性
10
成本控制措施有效性
10
绩效目标合理性
20
专家评估计分专家1专家2专家3专家4
专家5
平均
-31-
目标明确性
10
目标合理性
10
实施方案有效性
20
实施内容明确性
6
实施方案可行性
7
过程控制有效性
7
筹资合规性
20
筹资合规性
10
财政投入能力
5
筹资风险可控性
5
合计
100
评估得分
评估结论
予以支持□
部分支持□
不予支持□
-32-
分项意见:1.立项必要性2.投入经济性3.绩效目标合理性4.实施方案有效性5.筹资合规性总体意见:其他问题和建议:
附件8-2
专家组组长签字:日期:
-33-
财政支出政策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
政策名称:
实施单位:
主管部门: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34-
财政支出政策事前绩效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
评估指标及分值
专家评估计分
评估指标政策设立必要性
依据充分性决策科学性政策目标合理性目标明确性目标合理性政策资金合规性财政投入可行性资金分配合理性政策保障充分性保障措施得当性政策的可持续性政策资源可持续性
合计
分值专家1专家2专家3专家4专家5平均20101020101020101020202020100
-35-
评估得分评估结论
予以支持□
分项意见:1.政策设立必要性
2.政策目标合理性
3.政策资金合规性
4.政策保障充分性
5.政策的可持续性
部分支持□
不予支持□
总体意见:
其他问题和建议:
专家组组长签字:日期:
-36-
附件9
事前绩效评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估意见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签字:日期:
-37-
附件10-1
北京市财政支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评估报告
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评估机构:评估时间:
(盖章)
-38-
北京市财政支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项目概况:二、评估方式和方法(一)评估程序(二)评估思路及方法(三)评估方式三、评估内容与结论(一)立项必要性(二)投入经济性(三)绩效目标合理性(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五)筹资合规性(六)总体结论四、相关建议
主管部门:其中申请财政资金:
-39-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六、附件【包括:预期绩效报告、绩效目标申报表、专家组评估意见、人大代表评估意见、政协委员评估意见、专家及工作组情况表等】
-40-
附件10-2
北京市财政支出政策事前绩效评估评估报告
政策名称: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评估机构:评估时间:
(盖章)
-41-
北京市财政支出政策事前绩效评估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政策名称:实施单位:政策绩效目标:政策资金总额:政策概况:二、评估方式和方法(一)评估程序(二)评估思路及方法(三)评估方式三、评估内容与结论(一)政策设立必要性(二)政策目标合理性(三)政策资金合规性(四)政策保障充分性(五)政策的可持续性(六)总体结论四、相关建议
主管部门:其中申请财政资金:
-42-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六、附件【包括:预期绩效报告、绩效目标申报表、专家组评估意见、人大代表评估意见、政协委员评估意见、专家及工作组情况表等】
-43-
篇八: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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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部门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拟新出台且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一)各部门、各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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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拟新出台重
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据充分。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三)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批、决策等程序的融合,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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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在年度预算编制时予以明确。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一)立项必要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要求,政策和项目内容是否存在与其他政策和项目的重复交叉,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二)投入经济性。评估政策和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采用最优方案,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比,费用测算是否合理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理、细化量化,是否具有前瞻性。(四)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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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五)筹资合规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
(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论证评审、咨询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4
篇九: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开展的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直部门、市财政局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估算,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过程。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三)市直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第五条市直部门、市财政局是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直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二)出具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并报送市财政局;
(三)配合完成市财政局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四)应当履行的其他事前绩效评估职责。第七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二)审核市直部门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三)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在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四)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统筹安排预算;(五)应当履行的其他事前绩效评估职责。第三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为新出台的申请市级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一)立项必要性。是否与国家、省市政府、相关行业政策相关,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二)投入经济性。预算费用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标准是否合理;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和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四)实施方案可行性。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具备人、财、物等基本实施条件;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有无保障项目持续发挥作用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匹配,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第四章评估流程、指标和方法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流程包括市直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市直部门提交评估结果,市财政局审核评估结果。第十一条市直部门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及时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加强基建投资事前绩效评估。第十二条市直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可以自行实施,形成评估结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第十三条评估结果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市直部门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连同预算申请一并报送市财政局。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报送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第十五条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是判断新出台政策、项目是否可行的评估工具(AA市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框架见附1)。第十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主要有专家论证、实地调研、社会调查,以及征询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等。第五章评估结果及应用第十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佐证材料等内容(格式见附2)。第十八条评估结论分为"通过"、"不予通过"。市直部门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结论为"通过"的,细化项目设
置后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第十九条事前绩效评估聘请专家论证的,除出具绩效评估结果外,还应当出具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格式见附3)。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估结果审核通过的,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通过"的,细化项目设置后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估结果审核不通过的,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不予通过"的,不得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当认真履行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相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二条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其出具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不得影响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第二十三条对在事前绩效评估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市直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做好省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19〕1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省级预算部门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事业发展规划等,对拟新出台或修订调整(以下统称“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包括: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省级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等。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职责分工。省级预算部门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省级预算部门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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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
必要时可以直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事前绩效评估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等为依据开展。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二)绩效导向。事前绩效评估应坚持绩效导向,从多个维度对政策或项目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评估政策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三)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五)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程序开展,简化流程、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省级预算部门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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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依据。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省级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与其他政策和项目重复交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财政投入测算方法是否科学,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标准是否合理,投入方式是否最优,投入成本与预期效益是否匹配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使用的预期产出和效果是否设置细化、量化的指标,绩效目标与政策和项目是否具有相关性、是否具备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等。(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论证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方案、措施、计划、完成时限等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等。(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筹资渠道是否明确和合法合规,筹资规模和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投入或保障范围,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等。(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专家论证、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座谈咨询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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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家论证。可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二)问卷调查。可通过互联网、相关媒体以及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现场调研。可通过查看政策和项目实施现场的方式,获取一手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
(四)召开座谈会。可组织利益相关方、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召开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交流、征询意见。
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
(二)比较法,是指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情况进行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
(六)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高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篇十一: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P> 京财预〔2012〕2892号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预算资金分配决策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第四条事前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二)科学规范原则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
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三)依据充分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
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四)成本效益原则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
确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五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二章事前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对象包括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等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事前评估以拟列入预算的民生类、城市管理服务和城市建设类等社会关注度较高、金额较大的项目及重大政策为重
点。第八条事前评估的基本内容:(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避免了与其
他项目的重复,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或可持续性效益。(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
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三)项目绩效目标主要评估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的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一致,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四)财政支持范围、方式,市区经费保障渠道主要评估项目是否具有公益性,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避免了与其他项目经费或其他来源渠道经费的重复,财政支持方式的科学合理性,市区两级财政经费保障渠道和方式。(五)项目预算主要评估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费用测算标准是否合理等。(六)其他内容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三章事前评估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事前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主管部门、预算单位配合第三方具体实施。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拟定事前评估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确定事前评估项目,制定总体评估方案;结合事前评估结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预算单位配合开展事前评估工作;督促落实事前评估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负责提供项目相关资料,配合完成评估工作;根据事前评估意见完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
第十三条第三方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具体的事前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分别从预算监督和民主监督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
第十五条事前评估的方式包括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
(一)聘请专家。是指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二)网络调查。是指通过互联网及相关媒体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电话咨询。是指通过电话对专业人士、评估对象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咨询。
(四)召开座谈会。是指由第三方组织特定人员或专家座谈,对评估项目集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问卷调查。是指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是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分别从预算监督和民主监督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事前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通过将项目的预算支出安排与预期效益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进行评估。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比较,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项目进行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估。
(六)其他评估方法。第十七条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事前评估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为确保事前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事前评估准备、事前评估实施、事前评估总结及应用三个阶段。
第十九条事前评估准备阶段(一)确定评估对象。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确定事前评估对象。(二)下达评估任务。财政部门下达事前评估项目通知书,明确评估组织实施形式,确定评估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估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第二十条事前评估实施阶段(一)拟定工作方案。第三方按要求拟定具体的事前评估工作方案。(二)预算单位提交资料。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等。(三)资料审核。第三方对预算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四)实施事前评估。第三方运用相关评估方式、方法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财政支持方式、项目预算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结论。第二十一条事前评估总结及应用阶段(一)撰写报告。第三方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评估报告。
(二)提交报告。第三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事前评估报告。
(三)结果反馈与应用。财政部门及时向主管部门、参与事前评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评估结果;根据事前评估结果做出预算安排的决策。部门预算单位根据事前评估意见完善预算管理。
(四)结果汇报。财政部门向市人大和市政府汇报事前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事前评估的时间安排(一)预算编制过程中的项目事前评估工作在每年9月-11月完成;(二)年中申请追加的项目事前评估工作应于财政部门下达评估任务后2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事前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前评估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第二十四条事前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对象概况;(二)评估的方式方法;(三)评估的内容及结论;(四)评估的相关建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事前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等内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应单独列示)。
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对提供的项目相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事前评估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六条事前评估结果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建议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事前评估结果,并将其作为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应根据事前评估结果,改进管理工作,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十九条建立事前评估信息公开制度,将事前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八章事前评估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事前评估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事前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合同、取消事前评估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在事前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阻碍事前评估工作的部门预算单位,按照《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
法(试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预算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文本)2.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项目名称: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评估机构:评估时间:
北京市财政局制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文本)
一、评估对象
项目名称:
预算单位:
主管部门:
项目属性(新增/延续):
项目绩效目标:
申请资金总额:
其中申请财政资金:
项目概况二、评估方式和方法
(一)评估程序
(二)论证思路及方法
(三)评估方式(含专家名单)三、评估内容与结论
(一)项目必要性
(二)项目可行性
(三)项目绩效目标
(四)财政支持范围、方式,市区经费保障渠道
(五)项目预算(视项目情况不同有针对性的评估)(六)总体结论四、相关建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六、附件(评估项目相关资料、评估专家情况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等)
附件2: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流程图
事前评估准备阶段
确定评估对象下达评估任务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
事前评估实施阶段
拟定评估工作方案
预算单位提交资料
资料审核
实施事前评估
第三方预算单位第三方
第三方
事前评估总结及应用阶
段
撰写报告提交报告
第三方第三方
结果反馈和应用
结果汇报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篇十二: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P>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部门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拟新出台且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一)各部门、各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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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据充分。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三)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批、决策等程序的融合,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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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六)其他依据。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在年度预算编制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一)立项必要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要求,政策和项目内容是否存在与其他政策和项目的重复交叉,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二)投入经济性。评估政策和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采用最优方案,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比,费用测算是否合理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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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理、细化量化,是否具有前瞻性。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五)筹资合规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
(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论证评审、咨询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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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如财政部另有规定,按规定进行评估。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部门单位应结合现有决策程序,按要求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事前绩效评估准备阶段。(一)确定评估对象。部门单位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二)明确评估组织。部门单位自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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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任务后需拟定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第十四条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一)资料收集与审核。全面收集与被评估政策和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在听取相关方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选择。(三)综合评估。评估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内容,对政策和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第十五条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阶段。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按照年度预算编报的时间和要求,在年度预算申报时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申请政策和项目预算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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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佐证材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具体格式详见附件。第十七条部门、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应用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对确有必要的政策和项目,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加强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重点审核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审核评估报告是否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证逻辑是否清晰透彻、论证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可信。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对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部门单位应按要求予以调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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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对资金未落实、资金来源不明确或者未通过债务风险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可能导致出现重大财政风险和债务风险等政策、项目不予支持;对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存在财政风险隐患的政策,不得出台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按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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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政策或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章):主管部门:评估组/评估机构(章):评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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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政策或项目名称:政策或项目绩效目标:政策或项目资金构成:政策或项目概况:二、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情况(一)评估程序。(二)评估思路。(三)评估方式、方法。三、评估内容和结论(一)立项必要性。(二)投入经济性。(三)绩效目标合理性。(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五)筹资合规性。(六)总体结论。四、评估的相关建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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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六、评估人员签名七、附件材料
(政策或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应作为附件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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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P>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部门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拟新出台且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
(一)各部门、各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课件
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充分。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批、决策等程序的融合,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
(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课件
(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在年度预算编制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要求,政策和项目内容是否存在与其他政策和项目的重复交叉,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
(二)投入经济性。评估政策和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采用最优方案,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比,费用测算是否合理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
课件
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理、细化量化,是否具有前瞻性。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五)筹资合规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
(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论证评审、咨询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课件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如财政部另有规定,按规定进行评估。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部门单位应结合现有决策程序,按要求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事前绩效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部门单位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二)明确评估组织。部门单位自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
课件
(三)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任务后需拟定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第十四条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
篇十四: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P>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部门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拟新出台且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一)各部门、各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升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充分。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实施过程中,应注重与现有审批、决策等程序的融合,简化流程和方法,提升评估工作的效率。
(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
方针政策等;(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
范等;(六)其他依据。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拟新
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在年度预算编制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一)立项必要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要求,政策和项目内容是否存在与其他政策和项目的重复交叉,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二)投入经济性。评估政策和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采用最优方案,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比,费用测算是否合理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理、细化量化,是否具有前瞻性。(四)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五)筹资合规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水平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水平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论证评审、咨询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加强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如财政部另有规定,按规定进行评估。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部门单位应结合现有决策程序,按要求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事前绩效评估预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事前绩效评估预备阶段。(一)确定评估对象。部门单位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
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二)明确评估组织。部门单位自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成立评估小组,确定
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
(三)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任务后需拟定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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