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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13篇)

时间:2022-11-18 11:12: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13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原创不容易,【关注】店铺,不迷路!  局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我局广大干部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13篇),供大家参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13篇)

篇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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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我局广大干部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职工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奖励。第三条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按绩受奖,奖不虚施的原则;坚持同一事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第四条局组织人事处是奖励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工作。第五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予奖励:

  (一)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年终考核成绩优异的;(二)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在开创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有显著贡献的;(三)在制定或执行计划中,为国家、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显著贡献的;(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的;(五)在重大活动中为国家或集体争得荣誉或利益,或在某项大型活动中为省、市、局争得荣誉的;(六)执行某项重大或特殊任务有显著功绩的;(七)防止或消除事故,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群众合法权益有功的;(十)在其他方面先进事迹突出的。第六条奖励分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先进工作者、模范工作者为定期奖励;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为随时奖励。第七条各奖励种类的使用和奖励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本年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奖励条件或在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评为单位先进工作者,发给一次性奖金300元;其中成绩显著的,可推荐为市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连续三年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为省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

  (二)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的,可以记功,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

  (三)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记大功,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至1000。

  (四)在某项工作、活动和突发事件中,成绩特别显著,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可以通令嘉奖,发给一次性奖金1000至2000元。

  第八条奖励一般应结合年度目标责任制总评工作,从认真履行目标责任制的优秀工作人员中产生,经民主评议、组织考核、领导集体讨论后,填写《奖励审批呈报表》,附事迹材料,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单位先进工作者,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二)推荐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集体,由组织人事处审核上报。(三)授予记功、记大功、升级奖励和通令嘉奖,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核,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申报审批。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申报,并按上述规定权限审批。凡报政府审批的奖励种类,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备案。第九条奖励经费由各单位从行政经费中提取。授予各种奖励发放一次性奖金的,从年度奖金总额中兑现第十一条对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或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受刑事处罚以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权限按评选审批权限办。第十三条公务员、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素材积累】指豁出性命,进行激烈的搏斗。比喻尽最大的力量,极度的努力,去实现自

  己的目标。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人生能有几回搏,此时不搏何时搏。——容国团.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李清照贝多芬拼搏成长大曲家贝多芬小时候由于庭贫困没能上学,十七岁时患了伤寒和天花之后,肺病、关节炎、黄热病、结膜炎等又接踵而至,二十六岁不幸失去了听觉,爱情上也屡遭挫折,在这种境遇下,贝多芬发誓“要扼住生命的咽喉”。在与生命的顽强拼搏中,他的意志占了上风,在乐曲创作事业上,他的生命之火燃烧得越来越旺盛了。

篇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二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三坚持惩处公平得当;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第二章奖励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有其他功绩的。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第九条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第十条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

  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三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四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处分决定(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制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二坚持惩戒与奖励相结合;三坚持惩戒公平得当;四坚持惩戒及时公布。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治理行政惩戒工作。第二章奖励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主动工作,成绩明显的;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榜样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制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爱护社会稳固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缺失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爱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有其他功绩的。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奉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阻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能够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奉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阻碍的,或者有其他明显事迹的,能够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专门奉献的,能够授予荣誉称号。第十条市政府有权给予本方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专门情形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方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方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不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操纵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行政处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观看、开除7种。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第十八条关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其错误性

  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不情形作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判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缺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严峻,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缺失或严峻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治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第二十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二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峻违反规定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专门情

  形下,原审批机关能够直截了当撤销其奖励。第二十二条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

  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

  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二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三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四开除留用观看处分,观看期满后满3年。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专门奉献的,能够提早解除处分。提早解除行政处分的时刻,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关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能够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

  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样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专门奉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奉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为:一由本人提出申请;二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三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处分决定(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形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形报送重庆市人事局。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讲明。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为了规范对我局广大干部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职工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按绩受奖,奖不虚施的原则;坚持同一事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局组织人事处是奖励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予奖励:

  (一)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年终考核成绩优异的;(二)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在开创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有显著贡献的;(三)在制定或执行计划中,为国家、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显著贡献的;(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的;(五)在重大活动中为国家或集体争得荣誉或利益,或在某项大型活动中为省、市、局争得荣誉的;(六)执行某项重大或特殊任务有显著功绩的;(七)防止或消除事故,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群众合法权益有功的;(十)在其他方面先进事迹突出的。

  第六条奖励分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先进工作者、模范工作者为定期奖励;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为随时奖励。

  第七条各奖励种类的使用和奖励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本年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奖励条件或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评为单位先进工作者,发给一次性奖金300元;其中成绩显著的,可推荐为市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连续三年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为省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二)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的,可以记功,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三)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记大功,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至1000元。(四)在某项工作、活动和突发事件中,成绩特别显著,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可以通令嘉奖,发给一次性奖金1000至2021元。第八条奖励一般应结合年度目标责任制总评工作,从认真履行目标责任制的优秀工作人员中产生,经民主评议、组织考核、领导集体讨论后,填写《奖励审批呈报表》,附事迹材料,并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单位先进工作者,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二)推荐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集体,由组织人事处审核上报。(三)授予记功、记大功、升级奖励和通令嘉奖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核,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申报审批。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申报,并按上述规定权限审批。凡报政府审批的奖励种类,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备案。第九条奖励经费由各单位从行政经费中提取。授予各种奖励发放一次性奖金的,从年度奖金总额中兑现

  第十一条对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或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受刑事处罚以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权限按评选审批权限办。

  第十三条公务员、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

篇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二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三坚持惩处公平得当;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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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惩戒工作.第二章奖励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

  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

  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

  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

  少损失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

  突出的;(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有其他功绩的.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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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第九条奖励的基本标准: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

  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

  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

  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

  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第十条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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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人事局备案。第十四条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行政处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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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第二十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二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第二十二条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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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二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三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四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第二十五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为:一由本人提出申请;二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三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处分决定(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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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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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二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三坚持惩处公平得当;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第二章奖励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

  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三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四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二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处分决定(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二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三坚持惩处公平得当;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

  1

  惩戒工作。第二章奖励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

  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

  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

  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

  少损失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

  出的;(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有其他功绩的。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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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第九条奖励的基本标准: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

  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

  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

  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

  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第十条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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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人事局备案。第十四条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行政处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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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第二十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二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第二十二条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

  5

  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一警告处分满半年;二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三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四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

  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为:一由本人提出申请;二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三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处分决定(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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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

  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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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二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三坚持惩处公平得当;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

  1

  惩戒工作。第二章奖励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

  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

  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

  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

  少损失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

  突出的;(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有其他功绩的。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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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第九条奖励的基本标准: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

  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

  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

  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

  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第十条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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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人事局备案。第十四条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行政处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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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第二十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二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第二十二条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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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一警告处分满半年;二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三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四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

  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为:一由本人提出申请;二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三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处分决定(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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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

  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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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奖罚制度)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20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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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第壹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壹公平合理、奖励得当;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奖励和惩戒相结合;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壹坚持惩处和教育相

  结合;二坚持惩处和奖励相结合;

  三坚持惩处公平得当;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

  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奖励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予以奖励:壹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于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于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六于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七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九于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壹)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于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有其他功

  绩的。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壹等功、记二

  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奖励的基本标准:对于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于年度考核中被评为

  优秀或者于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于工作中取得显著

  成绩,于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于工作中做出较大

  贡献,于本系统具有壹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能够给予记二等功;

  对于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于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

  显著事迹的,能够给予记壹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能够授予荣誉称号。第十条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壹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壹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于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壹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且报市人事局备案。第十三条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且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第十四条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第十五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壹监制。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行政处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见、开除7种。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

  职、撤职处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壹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壹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三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之上处分;四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于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第二十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壹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二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壹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能够直接撤销其奖励。第二十二条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且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且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壹警告处分满半年;二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三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四开除留用察见处分,察见期

  满后满3年。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于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和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壹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于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能够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壹半。对于于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能够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壹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仍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于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壹等功之上奖励的。第二十五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为:壹由本人提出申请;二所于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三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处分决定(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篇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二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三坚持惩处公平得当;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第二章奖励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有其他功绩的.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第九条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第十条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三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四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

  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处分决定(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P>  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木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合理、奖励得当;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坚持惩处公平得当;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奖励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ffi做出突出贡献的;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祠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雄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肴其他功绩的。

  5第八条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种。

  功、嘉奖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木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给子嘉奖;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

  应当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在木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了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二等功;

  在木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

  可以给予记

  对在工作中做岀重大贡献,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

  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了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

  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了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木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局审核或市人事

  第十五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数量。国家和市规定的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商定。

  市人事局共同

  第三章行政处分

  7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了降职、撤职处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作出处理:

  开除留用察看、大小,区别情况

  一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了批评教育,免了行政处分;

  Y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四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了开除处分。

  1)第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

  向主管机

  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中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撤销奖励,由原中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励。第二十二条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经济待遇。

  以直接撤销其奖并追回已拿受的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解除:

  批准处分的机关予以

  警告处分满半年;

  1二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年;

  2降职、撤职处分满年;

  四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

  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

  1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

  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篇十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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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人社部规〔2018〕4号〕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鼓励广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本钱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效劳经济社会开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表达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鼓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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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奉献;〔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效劳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当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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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热爱公共效劳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开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效劳基层,在为民效劳、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创造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奉献需要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奉献,在本单位发挥模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奉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出色奉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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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第七条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备案。第八条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以下权限进展:〔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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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第四章定期奖励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立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展。第十一条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辛遥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围统筹使用。第十二条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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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逐级上报。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专家、效劳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篇十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P>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站实际,经****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工作量与实际贡献,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分配制度,完善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事业健康发展。二、实施范围****在岗、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三、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分配比例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确定的绩效工资水平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绩效工资水平的30%和清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具体数额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中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外的部分。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档次划分办法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要求,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基础工作量奖和超额工作量奖.(一)基础工作量奖根据****人均水平测算,拟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一部分作为基础工作量奖,职工在完成规定的本质任务后领取与个人岗位相对应的基础工作量奖。基础工作量奖基数定为*

  *元,不同岗位执行不同的系数。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基础工作量奖分配表

  岗位类别岗位名称

  系数

  月绩效人均月绩效

  (元)

  (元)

  站长

  2.0

  副站长

  1.8

  管理类

  室主任

  1。6

  科员

  1.4

  试用期

  1。2

  正高级

  2。0

  副高级

  1。8

  专技类

  工程师

  1。6

  助理级

  1。4

  技术员

  1。2

  高级工

  1。6

  工勤类

  中级工

  1。4

  初级工

  1.2

  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以上基础工作量奖以外的部分全

  部作为超额工作量奖发放。

  (二)超额工作量奖

  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对超额完成工作部分发

  放超额工作量奖,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五、绩效考核

  **成立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绩效工资工作

  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站长任组长,副站长和站长助理任副组

  长,成员由各科室主任和职工代表组成.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

  核领导小组负责全站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奖惩管理工作。

  (一)基础工作量奖

  基础工作量奖重点考核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阶段工

  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分为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两个

  方面的内容(见附件2)分别针对各科室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总分为100分。

  每月初由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开始考核上月情况,通过自评、考评、审定每月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确定考核结果。

  (二)超额工作量奖在核定的日常工作任务外,根据职工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统计。超额工作量奖考核和基础工作量奖同时进行,严格按照《****绩效工资超额工作量奖分配办法》进行考核。六、兑现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兑现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结果为准,按照审定后并由组长签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表(见附件3)发放。新聘用人员从聘用次月起开始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退休人员或解聘人员从退休或解聘的次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2、当月矿工达到或超过3天的;3.因工作失职或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4.因工作失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工作目标完不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它事项本方案未明确相关事宜,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八、执行时间本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超额工作量奖核算表

  2.**每月绩效考核细则3。**绩效工资分配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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