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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条例修改几次(8篇)

时间:2022-11-19 19:18: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党纪处分条例修改几次(8篇)党纪处分条例修改几次  中央纪委颁布新修订两个条例  支部学习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纪处分条例修改几次(8篇),供大家参考。

党纪处分条例修改几次(8篇)

篇一:党纪处分条例修改几次

  中央纪委颁布新修订两个条例

  支部学习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一:两项法规修订的必要性。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一贯重视和坚持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清醒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

  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两项法规的修订及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

  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二、两项法规修订工作历时一年多时间,修订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过程。答: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重要指示,突出执政党特色、严肃党纪要求,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同步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主要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唤醒全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二是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以德治党的“德”,主要指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不求一步到位,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

  根据中央部署,中央纪委自2014年下半年着手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4次审议修订稿。王岐山同志多次召开专题会,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明确修订的方向、原则、路径、目标等重大问题;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部分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经中央批准,2015年9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对两项法规修订的意见。中央纪委对广泛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形成了修订送审稿。10月8日和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审议通过两项法规修订送审稿。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两项法规。可以说,两项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是开门立规、民主议纪的一次重大实践。三、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审议两项法规时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两项法规是如何体现以党章为遵循的?答: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根据。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这次对两项法规的修订,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是对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比如,原“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8个禁止”

  “52个不准”作出了规定。这次修订,按照党章党要管党要求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8700万党员;具体内容也落到廉洁自律更基础的要求。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包括党员“四个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四个自觉”)等有关内容,都能从党章中找到依据。比如,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体现了党章第三条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基本要求。再比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体现了党章第三十四条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必备基本条件的规定要求。《党纪处分条例》同样也是如此。比如,总则部分第三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等。分则部分各章更是具体体现了党章的要求。比如,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加规定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规定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四个服从”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规定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

  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要求,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中规定了遇危不救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等。四:《廉洁自律准则》的主要内容。答:原《廉政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

  五、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廉洁自律准则》有哪些创新和特点?答: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六、怎样理解《廉洁自律准则》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答: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这个“德”主要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德法相依、德治礼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建设廉洁政治,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并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一系列正面要求。同时,从党的性质来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作为一个先进政治组织,要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必须加强正面引领,对其成员从正面明确廉洁自律行为规范。任何社会,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更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着廉洁自律,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廉洁自律准则》开篇即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并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向全党、全社会和全体人民彰显了我们党坚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和建设廉洁政治的鲜明立场,具有思想激励和导向作用,是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高尚道德追求。“八条规范”提供了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便于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对照,提高自律意识,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七、修订后《党纪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总则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增加了党组织和

  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对违纪概念、纪律处分种类及其影响等作出规定,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第三章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第四章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第五章对预备党员违纪及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以及处分决定的执行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最长时限。分则部分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别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6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附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八、此次修订,删除了原《党纪处分条例》中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相重复的内容,那么党员如果有这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如何追究党纪责任?答:按照纪法分开的修订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党纪处分条例》就不再重复规定。修订中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但是,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党纪处分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一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三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是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应当说,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在坚持纪法分开的同时,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了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九、《党纪处分条例》重新划分违纪类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答:原《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其中有相当部分内容与法律重复,比如贪污贿赂行为(原条例第9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原条例第15章)等。这次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其中,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

  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这次修订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上述六类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5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人心向背,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

  十、我们注意到,《党纪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从颁布到施行间隔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主要考虑是什么?答:《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之所以从颁布到正式施行之间留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主要是考虑到此次《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不是小修小补,而是总结十几年来管党治党丰富实践经验,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成果,涉及许多重大问题的重要修订,修改条文多,内容变化大。为确保顺利、正确、严肃执行,有必要给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留出一段学习、宣传、教育和掌握的时间。

篇二:党纪处分条例修改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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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目前,中共中央印发的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

  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两条。为了更好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条例》,我们整理出《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左侧为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加粗部分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带有删除线的为删除的内容。

  以下内容仅为修改的部分内容,并非全文。

  总则

  共5章43条,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了2条

  1.在指导思想中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等内容

  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主义列宁思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

  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

  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

  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

  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

  设。

  学习参考

  2在总体要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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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制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适当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

  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

  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制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适当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

  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将实践中普遍御用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

  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

  批评、约谈函讯,让“红红脸、

  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

  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

  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

  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

  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

  数。

  第七条

  4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

  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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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

  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

  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

  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

  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

  败案件。

  5充实完善了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

  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

  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

  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6提现了从严要求,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

  中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所示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商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此内容被修订稿第7条吸收)(二)强迫、教唆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

  学习参考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到处分后又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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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

  现其受到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

  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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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7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及法衔接条款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

  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

  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材等违

  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

  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

  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

  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

  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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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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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

  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

  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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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纪律

  共26条,新增五条,修改12条1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

  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整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

  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学习参考

  ..

  .

  ..

  4为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

  第六十条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

  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

  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

  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

  6坚定理想信念,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学习参考

  7将履行全民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责、不按照有关对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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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

  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组织纪律

  共15条、修改5条

  1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

  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

  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

  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

  分。

  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的。

  2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作出细化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

  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的;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学习参考

  ..

  .

  ..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

  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

  他人投票、表决的;

  3队干部任选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跑官要官、

  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

  廉洁纪律

  共27条,新增2条,修改12条

  1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

  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

  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

  照前款规定处理。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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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

  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

  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或者证券的;

  (一)经商办企业的;

  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此内容被修订稿第

  95条吸收)

  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3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明见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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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群众纪律

  共9条,新增1条,修改5条

  1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

  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

  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

  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定收取费用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

  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

  众、吃拿卡要的;

  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

  2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

  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

  学习参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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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

  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

  成不良影响的;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

  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

  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3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

  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

  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

  “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

  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

  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分。

  工作纪律

  共13条,新增1条,修改4条

  增肌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

  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表面的;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

  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行动的;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官僚主义行为的。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

  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

  学习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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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纪律

  共5条,新增1条,修改1条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

  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学习参考

篇三:党纪处分条例修改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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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

  导读:本文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希望能帮助到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18号文件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部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地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央在印发《党纪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知》上的这段话,明确指出了《条例》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重大意义。下面我分三个方面,对《条例》的出台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以及学习运用《条例》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简要介绍。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修订过程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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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对95年以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七年以来,形势变化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区纪委负责人座谈会作专题研讨,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多次听取汇报,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发布。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呈现的新特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附则4条,对解释权、授权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施行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下面就《条例》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的重点问题予以介绍。(一)《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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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的指导思想。《处分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这个指导思想既是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更是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思想,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把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用以指导我们的党纪处分工作。否则,就无法从思想上、理论上掌握《党纪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的任务。《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这也是《条例》制定实施的目的,包涵惩罚和保护两方面内容。处分违纪行为是手段,保护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目的,通过运用纪律处分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来维护党的宗旨性质。

  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实施党纪处分的活动中,党的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纪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党纪处分基本原则是《条例》制定和贯彻实施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贯穿于全部纪律处分规范之中,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纪律处分条规和执纪工作的意义,是纪律处分基本精神的体现。《条例》规定了五条基本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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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这里指的规定程序,是指《党章》第40、4l条规定的基本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这一原则涉及对党内民主和党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开展新时期党的建设中需更加引起重视。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中,《条例》新增充实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在执纪中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这条原则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

  (二)党纪处分的几个概念1、党的纪律。《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原"试行条例"的定义是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修订工作中,把"共同遵守"改为"必须遵守","规范"改为"规则".表明党的纪律作为党内法规是更显法定化、规范化。党的纪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定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行为的规则,必须是由党的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即党纪处分明令禁止的。判断党内的行为规范是不是党的纪律,主要看是否为党纪处分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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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所禁止的,就是党的纪律。二是约束的普遍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的行为规则,在党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违反了,就是违反党的纪律。三是强制性。党的纪律是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就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党的纪律规则区别于党内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标志。

  2、违犯党的纪律,简称违犯党纪。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违反党纪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违纪主体是党的组织或者党员;二是违纪主体必须实施了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行为具有危害性。这是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四是违纪主体的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即行为具有受罚性。

  3、违纪构成论。是指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党员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纪,是何种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简单地说,违纪构成就是构成违纪行为的标准和尺度。违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违纪客体、违纪主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因素,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违纪客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所保护的、而被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把握违纪客体有助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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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识和确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分清违纪与非违纪,此行为与彼行为的界限。违纪的客观要件,是指《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客观事实特征。只有具备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要件时,才能构成某种具体的违纪错误。违犯党纪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而违纪的客观方面却不相同,因而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纪错误,往往需要根据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来决定。违纪主体要件,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或党的组织。只有当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时,才能成为违纪主体,对非党员和预备党员都不能适用党纪处分。违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违纪行为的党员,《条例》规定的多数违纪行为种类适用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则要求具有一定身份作为该种违纪行为主体的特殊要件。违纪主观要件,是指违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一故意或过失(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违纪主观要件分为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违纪行为。党内不允许惩处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思想认识错误",也不允许惩处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违纪行为。

  (三)条例总则与分则间关系以及分则体系《党纪处分条例》由总则和分则有机联系的两大部分构成。条例总则规定条例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关于违纪行为的认定,违纪处分运用等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条例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违纪行为,以及对每一种违纪行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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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总则与分则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全面掌握,才能充分和有效地实现条例的各项功能和任务。

  《条例》分则体系。是指条例分则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序而成的有机体。条例分则的分类体系,是以违纪行为的分类为基础,然后再按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将各类违纪行为按照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成十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条款。在各类违纪行为的重要性程度,即各类违纪行为危害性质和程度,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形成条例分则体系。条例分则条文的基本形式和内容,是规定什么行为违犯党纪行为,以及对该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党纪处分,一是违纪状态,二是量纪标准。违纪状态是指条例分则条文对具体违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例如条例第65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对拒不执行决定行为的描述,即为违纪状态;对该行为的处分部分,即为量纪标准。

  (三)十类违纪行为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这类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洽上的高度统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这类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针对新形势下的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增强规定了一些新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种类。如为了反对邪教,《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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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又如针对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行为,《条例》其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同时,《条例》对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违纪行为也根据情节规定了党纪处分。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一是党政机关、团体的干部;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党政干部;三是国有企业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3)第79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贪污行为处理。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是,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包括房改中已按规定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又违反房改政策,占有其他公有住房;房改中用标准价、成本价购买超标准住房;房改中迁居达到标准的住房,又不交回原有住房的;在房改中在本人面积达标之外,又以本人名义承租其他公有住房等情况。现在一套住房价值很大,在住房上的违纪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以权谋私行为。上述情况,应比照第七十九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4、贪污贿赂行为。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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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采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受贿行为作出了重大调整,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以解决当前大量发生的有些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裁不接受他人财物,而是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节假日休闲度假等财产性利益,却不能以受贿行为追究党纪责任的问题。其中,性贿赂也可以概括到"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内容中。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6、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7、失职、渎职行为。《党纪处分条例》将"试行条例"中使用的"失职类错误"改为"失职、渎职行为",是为了加大对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中所称的失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称的渎职,是指上述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应该说是公开的腐败,它不仅会造成社会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会给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会给人民群众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后果,造成的损失有时是难以估量的。例如,一架有民航包机,在起飞前已经发现了它的机尾后翼不能正常展开,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但航空公司以保证飞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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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为由带病飞行,结果造成了机毁人亡的特大安全事故。这就构成了失职渎职行为。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认为,自己不拿不贪不上错床,就不会犯违纪的错误,其实这只包涵了廉政的要求,我们党员干部还有勤政的要求,要积极、认真、正确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职责。否则会造成失职、渎职行为。对于失职、渎职者,要注意分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实际工作中,只要直接参与研究、决策某一具体问题或者某一事项由其拍板决策,就是直接责任者,不能因为某个人是党员领导干部,就认定其为领导责任者,《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加大了对直接责任者的惩处力度。这里重点讲两种违纪行为:(1)《条例》第13l条规定,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要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党纪处分,这是基于我国当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要求新增的规定;

  同时该条还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一规定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我们党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切实落实到我们的工作中去。(2)《条例》第134条对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规范。现实生活中,执法犯法、司法腐败问题屡见不鲜,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社会危害十分巨大。本条对于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对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不予办理,以及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都要按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8、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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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是指侵犯党的纪律和国家

  法律保护的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

  究的行为。党员权利,指《党章》第4条规定的八项权利,保障

  党内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

  而党内民主则是党的生命。公民权利既包括由宪法规定的公

  民的基本权利,

  主要有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

  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等;也包含以宪法规定的

  公民基本权利为依据,由刑法、

  在实际工作中,认定、追查诬告陷害行为还要经过一定的程

  序按照1993年中央纪委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规定认定诬告要经过市地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县级党委、纪

  委无权认定。将这项认定权上收,是为了保证办案更为准确,防

  止有些方面、有些领导干部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9、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在《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贯穿了与时俱进和制度

  创新精神。《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第一,注意处理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继承

  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保

  留了原"试行条例"应当继续执行的38个条款;调整、修改了原"

  试行条例"中的96个条款;对不适应当前需要的7个条款不再写

  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44条新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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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原"试行条例"第9l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第二,注意处理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对党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五种),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原"试行条例"更加严格。又如鉴于国家目前对劳动教养的有关政策正在研究调整,为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保持衔接,《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较原"试行条例"规定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加符合实际。

  第三,较好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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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

  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如《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在与国家法律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保持衔接的同时,对于党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规定应当依照挪用公款行为给予党纪处分。而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可见,《党纪处分条例》与《刑法》相应条文相比较,规定只要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限制,即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例》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做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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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切实维护党纪处分的严肃性。几年来,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在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着处分决定不宣布、不装入本人档案,处分后该给被处分人降级、降职的不降,处分影响期内提升职务、提高职级等等问题。针对上述现象,《处分条例》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个规定,统一规范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它的含义是指,除了中央有特殊规定以外,任何党内纪律处分法规(含中央纪委名义发布或省、市、自治区党委发布的有关党纪处分单项或专项法规),都必须遵照条例总则规定的原则、处分运用规则和其他规定的办法执纪,不得自行其事,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七,明确划分了党纪处分条规的制定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1990年7月31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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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党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坚持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同时又要,考虑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各部门实际情况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行业性质等方面都各有特点,《条例》对于"情节"等有关问题难以做出统一规定。同时随着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规滞后在所难免,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中央也难以即时做出统一规定。因此,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177条授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备案。但为了保证党纪处分方面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纪委起草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单项实施规定,应当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审定后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批准后,以纪委名义发布。省以下含副省级市都无权制定党内惩处性规定。这个规定增强了党纪处分的可操作性,对保证中央和中央纪委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问题《党纪处分条例》是一部系统规范党的纪律和对违纪进行处分的集大成的文件,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专业性、实用性都很强。《条例》是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提高纪律意识的重要教材,通过学习可以从思想上提高自我约束意识,增强遵守党纪的自觉性,增强对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主动性。下面就学习运用《条例》

  的几个基本问题作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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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其适用对象和时间、空间效力范围。"

  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

  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它的含义表明在这样几个方面:

  (1)《条例》只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内,不适用于党外。党外

  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运用"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党纪追究。

  (2)《条例》适用主体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

  织和党员。

  (3)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无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

  用"党纪处分条例".空间范围不受限制。

  (4)时间效力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条例主要对在条例发

  布生效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有效,"从轻"的情况除外。

  (三)处分运用规则和几种具体处理方法

  1、党纪处分种类及处分影响期。

  (1)处分种类。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分一年、两年)、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

  党纪的党组织纪律处理措施,分为改组、解散两种。

  (2)影响期限:警告、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

  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

  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

  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其党内职务自然

  撤销,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

  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开除党

  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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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影响范围。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

  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按

  照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

  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

  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影响期内的年

  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年度考核确

  定为不称职,第二、三年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对于受到

  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

  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条例》第20条还规定,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

  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党纪处分条例》只有开除党籍处

  分一个档次的条文共24处,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

  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组织、参

  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

  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

  子;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

  子;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投敌叛

  变的;向敌人自首的;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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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嫖娼、**、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或者故意为嫖娼、**提供方便条件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等行为。

  3、合并处理。是指违纪人员一人犯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执纪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对其所有的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后,按照第25条规定的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党纪处分。

  4、共同违纪的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岔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四)关于《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党章》的"总纲"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条例》第1条指出,制定条例的依据是党章和宪法、法律。这就是说,《条例》必须服从党章和宪法、法律,在《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上,我们说国家法律是条例的制定依据,条例中的有些规定或概念的具体含义,要以法律为准;如果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有抵触时,要以法律为准。这里所称的"法律",主要是特指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和国务院制定的行zd规,而不包括其中广义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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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们学习运用《条例》要和学习掌握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如我们在正确理解和运用《条例》规定的"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等基本原则、基本原理时,必须借鉴法理学原理来正确理解和适用。又如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理论基础的违纪构成论,使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使用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走私等违纪行为名称,很多是从《刑法》中借用来的,我们在认定违纪行为时就应以法律上的认定标准为依据,增强定性量纪的准确性。总之,不论我们学习还是运用《条例》,都要与遵守和学习国家法律紧密结合起来。

  当前,各级党组织都将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学习好、宣传好、掌握好《党纪处分条例》,是贯彻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内容丰富,含义深远,意义重大。我们各级组织要按照中央《通知》的要求,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条例》,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通过学习好运用好《党纪处分条例》,为加强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巨大的作用。

篇四:党纪处分条例修改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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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目前,中共中央印发的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两条。为了更好的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我们整理出《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左侧为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加粗部分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带有删除线的为删除的内容。以下内容仅为修改的部分内容,并非全文。

  总则

  共5章43条,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了2条

  1.在指导思想中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等内容

  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主义列宁思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

  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

  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优质.参考.资料

  2在总体要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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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制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适当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

  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

  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制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适当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

  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将实践中普遍御用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

  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

  批评、约谈函讯,让“红红脸、

  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

  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

  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

  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

  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

  数。

  4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

  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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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

  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

  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

  败案件。

  5充实完善了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

  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

  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

  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6提现了从严要求,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

  中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所示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

  优质.参考.资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商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此内容被修订稿第7条吸收)(二)强迫、教唆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到处分后又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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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

  现其受到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

  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7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及法衔接条款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

  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

  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材等违

  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

  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

  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

  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

  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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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

  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

  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

  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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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纪律

  共26条,新增五条,修改12条1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

  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整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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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为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

  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

  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

  第六十条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

  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予开除党籍处分。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

  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6坚定理想信念,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将履行全民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责、不按照有关对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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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

  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组织纪律

  共15条、修改5条

  1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

  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

  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分。

  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的。

  2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作出细化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的;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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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

  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

  他人投票、表决的;

  3队干部任选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跑官要官、

  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处分。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定处理。

  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

  廉洁纪律

  共27条,新增2条,修改12条

  1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

  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

  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

  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

  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

  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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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

  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

  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或者证券的;

  (一)经商办企业的;

  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

  入股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入股的;

  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

  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动的。

  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

  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此内容被修订稿第95条吸收)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

  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

  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

  规定处理。

  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

  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

  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

  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

  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

  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

  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3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明见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

  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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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群众纪律

  共9条,新增1条,修改5条

  1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

  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

  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

  定收取费用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规定收取费用的;

  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

  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众、吃拿卡要的;

  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2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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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

  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

  成不良影响的;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

  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

  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3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

  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

  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

  “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

  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分。

  工作纪律

  共13条,新增1条,修改4条

  增肌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

  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表面的;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

  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行动的;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官僚主义行为的。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

  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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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纪律

  共5条,新增1条,修改1条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好

  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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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党纪处分条例修改几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感谢您的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18号文件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部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地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央在印发《党纪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知》上的这段话,明确指出了《条例》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重大意义。下面我分三个方面,对《条例》的出台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以及学习运用《条例》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简要介绍。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修订过程1997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我们党内第一次有了比较系统、比较规范的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试行条例"试行7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对95年以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七年以来,形势变化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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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因此,中央纪委从2001年12月开始,成立了修订小组,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小组先后赴一些省、市、区进行调研,广泛听取了各省、市、区纪委和中直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人大法工委、zd部门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党建、法学、逻辑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意见。2002年9月召开了部分省、市、

  区纪委负责人座谈会作专题研讨,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多次听取汇报,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发布。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呈现的新特点《党纪处分条例》的总体框架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构成,分为十五章和"附则"部分,总计178条。其中总则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工作的总要求,分五章,共44条;分则部分是具体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的具体依据,共130条276个款项,分十章规定了十大类违纪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附则4条,对解释权、授权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施行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下面就《条例》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的重点问题予以介绍。(一)《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条例》的指导思想。《处分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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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这个指导思想既是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更是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思想,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把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用以指导我们的党纪处分工作。否则,就无法从思想上、理论上掌握《党纪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的任务。《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这也是《条例》制定实施的目的,包涵惩罚和保护两方面内容。处分违纪行为是手段,保护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目的,通过运用纪律处分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来维护党的宗旨性质。

  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实施党纪处分的活动中,党的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纪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党纪处分基本原则是《条例》制定和贯彻实施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贯穿于全部纪律处分规范之中,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纪律处分条规和执纪工作的意义,是纪律处分基本精神的体现。《条例》规定了五条基本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这里指的规定程序,是指《党章》第40、4l条规定的基本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这一原则涉及对党内民主和党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开展新时期党的建设中需更加引起重视。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中,《条例》新增充实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在执纪中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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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恰当,使这条原则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二)党纪处分的几个概念1、党的纪律。《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

  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原"试行条例"的定义是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修订工作中,把"共同遵守"改为"必须遵守","规范"改为"规则".表明党的纪律作为党内法规是更显法定化、规范化。党的纪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定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行为的规则,必须是由党的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即党纪处分明令禁止的。判断党内的行为规范是不是党的纪律,主要看是否为党纪处分条例和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所禁止的,就是党的纪律。二是约束的普遍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的行为规则,在党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违反了,就是违反党的纪律。三是强制性。党的纪律是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就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党的纪律规则区别于党内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标志。

  2、违犯党的纪律,简称违犯党纪。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违反党纪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违纪主体是党的组织或者党员;二是违纪主体必须实施了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行为具有危害性。这是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四是违纪主体的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即行为具有受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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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党纪处分条例修改几次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2015最新解读

  发布时间:2015-10-19来源:公文网浏览:0一件事关“十三五”规划,其余两个都事关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会上被审议通过。这两大党内法规可不简单。在今年1月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就特别提到,要“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此后的大半年里,王岐山都在忙这事儿。5月浙江调研、7月陕西调研、9月福建调研中,王岐山都提到了“修订条例”。在7月31日,他又分别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就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王岐山如此看重这两大法规的修改,正是希望用制度的力量,真正实现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从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新版《准则》《条例》相比过去有许多重大的修改,其中的4大变化尤其值得关注。1、《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将普通党员纳入廉洁从政准则,太有必要。一直以来,总有些人以为我又不是大领导,只是8700多万党员中小小的一个,哪里会管到我?这种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产生不能说没有关系:中纪委网站文章显示,今年1-8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人,涉案金额共计3.23亿元。“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另外,“准则”一词是指行为或道德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有一定的示范和标杆意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覆盖全体党员干部,也是向全党明确了是非荣辱,明确划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觉自律、不想腐的氛围。如果普通党员有一天当上领导,其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也将更加牢固。2、纪法分开,与现行法律重合的70多条全部剔除两大法规重新修订后的另一个明显变化就是:纪法分开。据统计,原《条例》的178条中,有70多条与现行法律有重复,有很多违纪的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新版修订后将这些全部剔除。

  这也一直是王岐山对纪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时,王岐山就提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违纪开始,进而违法。此后,王岐山又在多个场合强调“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王岐山曾明确:党纪不能替代国法但严于国法。现在,这一要求终于落实到了实践层面。此次的修订可以说是为党纪“减负”,去除掉重复内容,让党规更加明晰。举例来说,像“贪污、受贿”等词汇就很可能不再出现在党纪中,因为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党员要等到违法了才受到纪律处分,明显说明了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另外,此次修订也是为党纪“加码”,在法律底线之前更为党员划定了一条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动辄则咎,这样才能有效堵塞小错酿大祸的漏洞,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3、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12日的政治局会议指出,“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今年5月,王岐山在浙江省调研时也曾提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突出两个重点,一个是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怎么具体化?在一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在线访谈节目中,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提到,“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乡会、同学会,黄埔一二三期什么的,看似漫无目的,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这就不符合规矩了。”对这种现象,苏静明确指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这是纪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可见,无论是借同学会、同乡会等拉帮结派还是明目张胆地搞团团伙伙,这些都是违反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有专家指出,这次修订将重点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把没有成文制度规定的政治规矩纳入到处分条例里面去。4、树“高标”划“底线”,对生活纪律等6大类开负面清单对于“底线”,大家这两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他们的落马与被拍无不都是因为触犯了底线。要说原因,倒不是因为他们不怕查,而是在其看来,现行党纪党规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因此即使犯了事儿也可以搪塞过去。

  现在不一样了。修订后的《条例》将旧版中的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纪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订还开列了“负面清单”。也就是说,以后哪些事不能干,会非常明确标示出来,非常具体。如此一来,那些仍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可要小心了。“底线”之上是“高标”,这个“高标”就是《准则》。旧版的《准则》针对廉洁从政行为分八个方面规定了52个不准。52个,多吗?好像不多,但还真不好记。王岐山就曾在多个场合提到,几乎没有人能够完整地把“52个不准”全背下来。与之相比,新修订的《准则》则旨在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做什么,而不再是“不准”做什么。正如王岐山所说,“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也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以德治党。”而这一道德“高线”也并非脱离实际、高不可攀,而是一个实事求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

  一个道德“高标”,一个纪律“底线”,12日的政治局会议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一揽子”解决。此间关系恰如王岐山在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所指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党纪处分条例应成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篇七:党纪处分条例修改几次

  2015新版《党纪处分条例》变化解读十八届五中全会前的最后一次政治局会议,定了三件大事。一件事关“十三五”规划,其

  余两个都事关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会上被审议通过。

  这两大党内法规可不简单。在今年1月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就特别提到,要“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

  此后的大半年里,王岐山都在忙这事儿。5月浙江调研、7月陕西调研、9月福建调研中,王岐山都提到了“修订条例”。王岐山如此看重这两大法规的修改,正是希望用制度的力量,真正实现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从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新版《准则》《条例》相比过去有许多重大的修改,其中的4大变化尤其值得你关注。

  1.《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

  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

  将普通党员纳入廉洁从政准则,太有必要。一直以来,总有些人以为我又不是大领导,只是8700多万党员中小小的一个,哪里会管到我?这种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产生不能说没有关系:中纪委网站文章显示,今年1-8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人,涉案金额共计3.23亿元。“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

  另外,“准则”一词是指行为或道德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有一定的示范和标杆意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覆盖全体党员干部,也是向全党明确了是非荣辱,明确划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觉自律、不想腐的氛围。如果普通党员有一天当上领导,其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也将更加牢固。

  2、纪法分开,与现行法律重合的70多条全部剔除

  两大法规重新修订后的另一个明显变化就是:纪法分开。

  据统计,原《条例》的178条中,有70多条与现行法律有重复,有很多违纪的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新版修订后将这些全部剔除。

  这也一直是王岐山对纪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时,王岐山就提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违纪开始,进而违法。此后,王岐山又在多个场合强调“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王岐山曾明确:党纪不能替代国法但严于国法。

  现在,这一要求终于落实到了实践层面。此次的修订可以说是为党纪“减负”,去除掉重复内容,让党规更加明晰。举例来说,像“贪污、受贿”等词汇就很可能不再出现在党纪

  中,因为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党员要等到违法了才受到纪律处分,明显说明了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另外,此次修订也是为党纪“加码”,在法律底线之前更为党员划定了一条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动辄则咎,这样才能有效堵塞小错酿大祸的漏洞,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

  3、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

  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12日的政治局会议指出,“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

  今年5月,王岐山在浙江省调研时也曾提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突出两个重点,一个是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

  怎么具体化?在一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在线访谈节目中,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提到,“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乡会、同学会,黄埔一二三期什么的,看似漫无目的,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这就不符合规矩了。”对这种现象,苏静明确指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这是纪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

  可见,无论是借同学会、同乡会等拉帮结派还是明目张胆地搞团团伙伙,这些都是违反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有专家指出,这次修订将重点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把没有成文制度规定的政治规矩纳入到处分条例里面去。

  4、树“高线”划“底线”,对生活纪律等6大类开负面清单

  对于“底线”,大家这两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他们的落马与被拍无不都是因为触犯了底线。

  要说原因,倒不是因为他们不怕查,而是在其看来,现行党纪党规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因此即使犯了事儿也可以搪塞过去。

  现在不一样了。修订后的《条例》将旧版中的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纪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订还开列了“负面清单”。也就是说,以后哪些事不能干,会非常明确标示出来,非常具体。如此一来,那些仍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可要小心了。

  “底线”之上是“高线”,这个“高线”就是《准则》。旧版的《准则》针对廉洁从政行为分八个方面规定了52个不准。52个,多吗?好像不多,但还真不好记。王岐山就曾在多个场合提到,几乎没有人能够完整地把“52个不准”全背下来。

  与之相比,新修订的《准则》则旨在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做什么,而不再是“不准”做什么。正如王岐山所说,“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也不能全站

  在纪律的边缘,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以德治党。”而这一道德“高线”也并非脱离实际、高不可攀,而是一个实事求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

篇八:党纪处分条例修改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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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目前,中共中央印发的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两条。为了更好的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我们整理出《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左侧为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加粗部分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带有删除线的为删除的内容。以下内容仅为修改的部分内容,并非全文。

  总则

  共5章43条,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了2条

  1.在指导思想中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主义列宁思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

  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

  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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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总体要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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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制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适当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

  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制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适当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

  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将实践中普遍御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讯,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4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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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5充实完善了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

  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6提现了从严要求,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中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所示他人违纪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商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此内容被修订稿第7条吸收)(二)强迫、教唆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

  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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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到处分后又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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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现其受到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7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及法衔接条款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

  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材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

  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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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

  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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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

  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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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纪律

  共26条,新增五条,修改12条1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整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

  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

  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

  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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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4为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

  除党籍处分。

  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5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六十条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分。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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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6坚定理想信念,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

  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将履行全民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责、不按照有关对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组织纪律

  共15条、修改5条1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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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

  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

  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2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作出细化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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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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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队干部任选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

  廉洁纪律

  共27条,新增2条,修改12条1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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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2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

  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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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此内容被修订稿第95条吸收)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3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明见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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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纪律

  共9条,新增1条,修改5条1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五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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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众、吃拿卡要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2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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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

  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

  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工作纪律

  共13条,新增1条,修改4条增肌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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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生活纪律

  共5条,新增1条,修改1条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处分。

  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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