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济南命题中心电话(6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济南命题中心电话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考指南 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考指南 一、什么是自学考试1.性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济南命题中心电话(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济南命题中心电话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考指南
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考指南
一、什么是自学考试1.性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的学历得到国家的承认,自学考试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2.任务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3.特点自学考试具有开放性、适应性、灵活性、费用少、效益高、工学矛盾小等特点。如自学考试面向全体国民,不需要入学考试;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生分课程进行考试,考完一门算一门,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数不限,最后只要通过专业内所有课程的考试,就可以申请毕业。本科生还可以申请学士学位。4.管理机构自学考试是由国家授权的权威考试机构管理实施,建立了从中央到省、市、县组织完整、运转协调的考试实施体系,制定了一系列
规章制度,成为有法可依的考试制度;自学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考务考籍管理制度,保证了作为国家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自学考试坚持服务考生的理念,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了统一的网络平台,实现了考试实施、考生服务、社会助学等各个环节的计算机化管理,考生在网上就可以办理相关考试事宜。
自学考试依托大专院校、民办教育机构等,建立了一批助学单位,为考生提供相应的咨询、学习指导和实习训练基地服务。考生既可以以自学的方式完成学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接受助学单位的帮助。
5.主考院校
由省教育考试院遴选出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担任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参与自学考试评卷、实践环节、助学等活动。目前包括中国公安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河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医科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等在内的19所高校是我省自学考试的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这些院校与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还可向主考院校申请学士学位。
6.学历层次
自学考试分专、本两个学历层次,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同学历层次的同类专业水平相一致。
7.开考专业
目前,我省开考的自考专业共有87个,其中本科专业63个,专科专业24个,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艺术等多个学科种类,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和潜在的能力,自由选择。
8.考试计划
自学考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分课程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考试。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鉴定也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毕业证书。
9.免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考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
10.转考
考生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到其它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可以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11.毕业条件
考生在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后,思想品德也鉴定合格,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12.学位申请
符合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向主考学校提出申请,由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申请学士学位时间和相关规定由主考学校制定和公布。
二、自学考试报考办法
1.咨询平台
报考自学考试,考生首先要关注有关网站、当次的《报考简章》及咨询电话。这是自学考试与考生沟通联系的重要渠道,与考生有关的自学考试专业及课程设置、课程考试安排、报考办法、毕业申请等详细信息,都可以从网站、报考简章与电话中查询。
主要网站为: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ebeea.edu.cn)和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http://zk.hebeea.edu.cn)
相关电话为: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服务大厅(0311886098940311-83850898)或各市自学考试部门电话。
《报考简章》的作用:《报考简章》是考生报考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包括:⑴开考专业、科目和考试时间;⑵报名时间、地点;⑶报考条件和报考手续;⑷考生应知晓的注意事项等。
2.报考条件
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考试。
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持具有国家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否则不予毕业。
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
考生按当次《报考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当次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最多选报两个专业,每节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
3.开考次数与考试时间
我省自学考试每年安排4月、10月两次考试。4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1月5日-10日;10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15日。
三、自学考试报名方式及有关注意事项:
1.网上报名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http://zk.hebeea.edu.cn)进行网上报考。
凡参加我省自学考试的考生均需进行一次考生信息确认并获取初始登录密码。
新生首先在网上进行信息注册,然后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报考点进行信息确认。
在籍考生首先在网上进行个人信息核查,确认无误后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报考点进行信息确认。
篇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济南命题中心电话
毕业资格审核时考生的课程成绩和奖惩记录要严格及省自考办计算机的记录相六十八考生能提供全部课程的有效课程合格证完成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全部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发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适用本规则。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的业务指导。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第二章报名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交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准考证》。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地(市)县(区)报考年代码代码度号四月份考试为1十月份考试为2上半年其它考试为3下半年其它考试为4《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十二、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名考试。十三、报名结束后,省自考办按地(市)或县(区)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地(市)或县(区)自考办根据编排结果发出《考试通知单》。考生序号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密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保密局89教密字[001])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副题,下同)在使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十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育部自考办或省自考办负责印制。十六、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有疑问,须用密码传真向教育部自考办报告。十七、试卷印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省自考办须根据《印制、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第83号]的有关规定,选定试卷保密印刷厂,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注册备案,并将保密印刷厂基本情况报教育部自考办。(二)保密印刷厂自开始印制试卷至启用前全部过程中,必须实行全封闭操作,每天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内外值班巡逻。所有接触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人员应全部入闱,隔断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入闱期间,严禁将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带入印刷厂。(三)保密印刷厂指定专人保管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清样、校样、成品、印版、纸型或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要特别警惕非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交叉印刷和错装事故;印刷期间废页要妥善存放,严禁销毁,待印刷全部结束后,由省自考办监印人员监督,在对废页与成品数量核对无误后,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四)省自考办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并派专人监印,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制质量。(五)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量要准确,密封牢固,封章要清楚。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封面须标明绝密字样,并注明解密日期。十八、试卷要用密封车运送,三人以上押运,必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协助;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十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运抵试卷保密室时,押运员必须同时与分管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钥匙的工作人员当面履行交接手续,并做书面交接记录。二十、试卷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级自考办都要建立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防火器材。并要经公安、机要部门及省自考办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内。考试期间的试卷存放必须有公安(或武警)及自考办人员昼夜值守。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别管理。(三)地(市)自考办在开考前保存试卷不得超过三天。边远交通极不便地区必需超过三天以上保管时间的,应由省自考办审批,并要建立严格的防范措施。(四)试卷运送必须有专人专车,确保试卷安全;与考点交接试卷时间为每科考前两小时,交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履行交接手续。
(五)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第四章考试实施二十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组织与实施工作必须作到严密、严格、严肃。根据教育部自考办的部署,各省自考办在省考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与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二十二、地(市)为考区,考区内可设若干考点,考点内设考场。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所在地,考生过于集中的地区,需增设考区或考点至县一级的,由县(区)级政府提出申请并报省自考办批准。二十三、考区设考区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问题。考区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主任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并请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人员名单报省自考办备案。二十四、考点以承担考试的学校为单位,承担自学考试工作是全日制中学的职责和任务。考点不得设置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将考点设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的,经省自考办批准后,必须做到办学单位的考生不在本单位设立的考点参加考试,监考工作人员也必须由当地自考办进行统一调配。二十五、考点设考点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考点主任和副主任由考区主任委任并报省自考办备案。考点主任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二十六、考点应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二十七、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二十八、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其它任何物品和字迹。二十九、每个考场考生数为二十五或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八十厘米以上。三十、每个考场内应配备二至三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三十一、监考人员由考点主任选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监考经验的教师、干部担任。参与办学、办班工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的名单应报当地自考办备案。三十二、省自考办要加强监考人员上岗培训制度,监考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不经培训不能上岗。监考人员要明确监考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见附件二)及考试实施程序。监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考场记录。三十三、考生本人凭《准考证》、《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单》等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见附件一)。违反考试规定和《考生守则》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三十四、考试结束后,地(市)自考办应立即整理、清点全部答卷、答题卡和考场记录单,并迅速送省自考办指定地点。答卷及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与交接均按第三章试卷的运送与保密所规定条款执行,确保安全。
统一评阅答卷前,除指定人员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启密封答卷。三十五、考试期间,各级自考办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自考办。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情况,应立即报告上一级自考办。三十六、考试期间省自考办必须派巡视员到考区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作好考试工作。三十七、各省自考办在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应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三十八、因试卷丢失、被窃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失密、泄密,省自考办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并向教育部自考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报告;如尚未破案,考前应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本次考试由教育部自考办宣布无效。三十九、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一般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开考时间的,必须经省自考办批准方可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更改考试时间的,由省自考办报教育部自考办处理。第五章评卷与分数报告四十、评卷工作由省自考办组织实施。四十一、评卷工作由省自考办确定在有关高等院校内集中统一进行。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省自考办派人参加。各课程评卷组应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该课程骨干教师担任负责人,以确保评卷的质量。四十二、评卷教师应聘任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本次评卷工作。四十三、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答卷保密号的编排与管理是省自考办的职责,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介入。四十四、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向省自考办运送答卷,运送答卷时要做到专人专车,履行严格的答卷交接手续,确保答卷安全。四十五、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要设立答卷保管室,保管室应在二层楼以上,且要昼夜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四十六、评卷场所设专人保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评卷工作人员离开评卷场所时,必须将所有答卷交答卷保管室保管。四十七、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倒装等现象,应及时交答卷保管室处理。四十八、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规定的培训。评卷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评卷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三)和《评卷注意事项》(见附件四)。四十九、评卷前各课程评卷组负责人应组织评卷教师认真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对部分答卷进行试评。应在试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报省自考办备案。
五十、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须更正的,应由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向省自考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全国统考课程,须经教育部自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五十一、评阅主观性试题(非选择题)的教师必须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五十二、评卷中发现的违纪、舞弊,省自考办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舞弊及雷同卷,要详细记录,报省自考办迅速查处,省自考办应及时报告教育部自考办。五十三、评卷工作中必须建立复查制度。复查一定要严格,不得随意加、减分。凡复查后不及格的试卷,应加盖“不及格”章。涉及到分数更动时,应在题首分数处改动,并由复查教师签名;因分数更动涉及及格与否时,应交课程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并加盖“分数复核变更章”。五十四、省自考办负责评卷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应在试卷密封情况下进行,质量检查结果应作出报告。五十五、评卷工作应实行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凡能按教育部自考办及省自考办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卷,所评试卷经省自考办检验符合要求、质量较好,或能积极发现雷同卷的评卷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违反评卷纪律或没达到有关评卷质量要求的评卷单位和人员,由省自考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扣发评卷费、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等处罚措施,或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五十六、评卷结束后,由省自考办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成绩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第六章考籍管理五十七、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自考办负责,实施计算机管理。五十八、考籍管理工作按学分制和学年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五十九、考籍管理以准考证号为序进行管理,跨考其它专业的考生(包括因专业停考需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不办理新的准考证,只填写《报考课程卡》,即可参加另一专业的课程考试。跨考专业的考生成绩均记录在考籍库准考证号码下,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六十、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考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考手续。六十一、凡专业停考或跨省转考的考生,可免考有效期内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中的课程。六十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考有效期内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中的课程。六十三、报考独立本科段专业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的原件,并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考试。六十四、考籍档案应包括考生的《考生登记表》、各科合格成绩、首次办理准考证的同底片照片(毕业证用)、考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有关材料。
不合格课程的答卷在成绩发布三个月后销毁。六十五、省自考办对自学考试毕业生,应置备毕业生名册(后附《考生登记表》),毕业生名册应长期保存。毕业生合格试卷一般保留半年后销毁。六十六、考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六十七、考籍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毕业资格审核时,考生的课程成绩和奖惩记录要严格与省自考办计算机的记录相符。六十八、考生能提供全部课程的有效《课程合格证》,完成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全部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发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六十九、省自考办要加强对办理毕业手续工作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证书、印章保管措施和必要的内部制约机制。七十、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七十一、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第七章考试信息管理七十二、各省自考办必须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建立国家与省、省与地(市)县(区)的多级考试信息采集管理、通讯网络系统。七十三、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各课程考试情况及成绩、各专业合格人数及毕业生情况等。各级自考办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应及时公布各种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及代码。七十四、各级自考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涂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七十五、省自考办向教育部自考办上报考试数据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七月底和一月底。考试信息公布前属国家秘密,并应采取相应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措施,每年度的考试信息必须要有备份,确保考试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七十六、省自考办应定期发布考试分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第八章附则七十七、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可依照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七十八、本规则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均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一:考生守则一、考前十五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选择题用)、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五、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六、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归属地(市)及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试卷一律作废。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在答题卡上分别用蓝、黑色迹圆珠笔(或钢笔)和铅笔填涂;非选择题(主观性试题)试卷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圆珠笔(或钢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十、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十二、对违反考生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或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附件二:监考人员守则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二、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三、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四、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五、考生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六、每科开考前二十五分钟(首考三十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草稿纸后直接进入考场。七、开考前十五分钟(首考二十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核对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统一规定的证件与照片是否一致。考试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八、开考前五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答题卡和试卷,并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课程代码及座位号等。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考点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九、开考时间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十、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完整,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十一、开考十五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提前交卷的考生方可交卷出场。监考人员在开考三十分钟后应填涂《缺考登记卡》和主观题试卷袋上的“首考号末五位”,并对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分别在总分处加盖“缺考”或“空白”印章。十二、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十三、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必须如实地将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填入《考场记录》,没收违纪证据,附在《考场记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十四、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十五、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人进入考场。未经当地自考办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六、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作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十七、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十八、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翻放在桌子上。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缺考登记卡的填写内容,检查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然后依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理考生答卷;并认真核对考场记录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考场记录不得涂改。十九、监考人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考点主任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二十、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二十一、监考人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者,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三:评卷工作人员守则一、评卷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二、评卷工作必须在规定地点集中进行评阅,评卷工作人员应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答卷及评卷、统分的文件、资料不得带出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不得会客、打电话、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评卷期间不得为任何人查阅分数。三、评卷时应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四、答卷在密封情况下评阅,评卷工作人员不得拆启答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考号、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五、评卷一律用红芯圆珠笔,其它用笔不得带入评卷场地内。评卷记分要清楚,如更改分数必须有复核人员或组长签字、盖章。六、评卷工作人员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四:评卷注意事项一、主观题评阅注意事项1.非选择题、论述题、作文题等主观性试题的评阅,采用人工评阅的方法进行。2.评卷前评卷教师应在各课程评卷负责人的指导下认真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对部分答卷进行试评。3.评卷记分要准确、工整,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4.对违纪考生的答卷(如不按规定答卷,或有雷同等异常情况的答卷),评卷教师可照常给分,但必须对这些答卷进行详细记录,并报课程评卷组负责人。其成绩是否有效,由省自考办负责处理。5.作文题由两人分别评阅,两人给出的分数有小的差距时取两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超出一定幅度由评卷组讨论确定。其它题目按一人评阅,一人复查的办法进行。疑难问题由评卷组讨论解决。6.计算分数时,对各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门课程全卷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二、客观题评阅注意事项1.客观性试题(选择题)的评阅,由省自考办采用光电阅读器评阅。2.客观题评卷前应组成评卷小组,负责培训机器操作人员,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工作。3.编制评卷软件。评卷软件必须经过试运行。正式评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4.客观题评阅工作程序和纪律:①评卷工作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芯圆珠笔。除红芯圆珠笔以外的笔、橡皮、软盘等不准携带进入评卷场所。②评卷组应专用铅笔和橡皮,并由专人保管。③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原答题卡必须保留备查。④建立责任制。各小组要有工作记录,小组之间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数据,并要有机器评卷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5.标准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两名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无误;标准答案在计算机中的存贮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6.评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7.评卷过程中,要加强计算机和软盘使用的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破坏。8.加强机器评卷的质量检查。9.客观性试题评卷结束后,应将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磁盘,并制作备份盘,保存好数据。三、评卷质量的检查1.主、客观试题评卷中必须建立复查与质量检查制度。2.评卷质量的检查验收内容:
①有无漏评的答卷和漏评、错评的题目。②主观性试题是否按要点或步骤等要求给分,评分是否有误。③记分、改分等是否符合规定,合分是否正确。④机读卷是否经过两遍机读程序,是否有漏评现象。3.检查人员不得在卷面上直接改动分数,但要将查出的各类差错进行登记,由省自考办组织专人(二人以上)进行审核。凡改动的分数涉及到总分由及格变为不及格或不及格变为及格的,除复查教师和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外,还需加盖省自考办“分数复核变更章”。
篇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济南命题中心电话
附件一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院校及专业
一、济南市(27所学校)1.山东大学
专科: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法律、英语、计算机信息管理;本科: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法律、英语、机电一体化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新闻学。2.山东师范大学专科:工商企业管理本科:工商企业管理、汉语言文学、旅游管理、学前教育、英语、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会计。3.山东财经大学专科:市场营销、工商企业管理、会计;本科:国际贸易、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法律、英语、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电子商务、金融。4.山东轻工业学院本科:法律、国际贸易、会计、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机电一体化工程、金融、计算机及应用。5.齐鲁师范学院本科:会计、市场营销、英语、计算机及应用、学前教育、旅游管理。6.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本科:国际贸易、会计、计算机信息管理、市场营销、金融、旅游管理、韩国语、日语、物业管理、法律。
7.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本科:会计、工商企业管理、金融。
8.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本科:法律、国际贸易、会计、工商企业管理、旅游管理、英语、计算
机及应用、市场营销、计算机信息管理、机电一体化工程、学前教育、人力资源管理。9.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
本科: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法律、电子商务、金融、新闻学。10.山东政法学院
本科:国际贸易、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法律、英语、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电子商务、金融、新闻学、人力资源管理。11.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本科:法律。12.山东女子学院
本科:法律、英语、计算机信息管理、国际贸易、市场营销、工商企业管理、旅游管理、学前教育、会计、电子商务、新闻学、物业管理。13.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本科:国际贸易、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法律、英语、机电一体化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旅游管理。14.济南职业学院
本科:会计、国际贸易、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信息管理、学前教育、旅游管理、机电一体化工程。15.济南大学泉城学院
本科:国际贸易、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法律、机电一体化
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16.山东英才学院
本科:国际贸易、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法律、英语、机电一体化工程、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学前教育、日语、电子商务、韩国语、金融、建筑工程、新闻学、护理学。17.山东协和学院
本科:国际贸易、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英语、机电一体化工程、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旅游管理、学前教育、电子商务、护理学、建筑工程。18.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本科:会计、英语、计算机信息管理、市场营销、学前教育、护理学、机电一体化工程、建筑工程、工商企业管理、计算机及应用。19.山东现代职业学院
本科:会计、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英语、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旅游管理、机电一体化工程、护理学。20.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
本科:机电一体化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会计、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法律、英语、学前教育。21.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本科:国际贸易、工商企业管理、会计、英语、计算机及应用、金融。22.山东杏林科技职业学院
本科:国际贸易、会计、市场营销、英语、机电一体化工程、计算机及应用。23.山东海天软件工程专修学院
专科:计算机信息管理、英语、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日语、
朝鲜语;本科: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英语、工商企业管理、会计、
市场营销。24.山东通信技术专修学院
专科:市场营销。25.民办山东建设学院
专科: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法律、计算机信息管理;本科: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计算机信息管理。26.山东黄河职业专修学院本科:会计、机电一体化工程、建筑工程、护理学、学前教育、市场营销、金融。27.山东职业学院本科:机电一体化工程、会计、建筑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工商企业管理。
二、青岛市(15所学校)1.青岛大学
专科:日语、英语、朝鲜语;本科:法律、国际贸易、会计、工商企业管理、旅游管理、英语、机电一体化工程、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日语、韩国语、金融、人力资源管理、学前教育。2.青岛农业大学专科:英语、市场营销、日语、计算机信息管理、会计、工商企业管理、法律、朝鲜语;本科:国际贸易、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法律、英语、机电
一体化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电子商务、金融、韩国语、建筑工程。3.青岛科技大学
本科:会计、机电一体化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国际贸易、英语、市场营销、法律、工商企业管理、计算机及应用、电子商务、日语、韩国语、金融、人力资源管理。4.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本科:国际贸易、会计、旅游管理、英语、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市场营销。5.青岛黄海学院
本科:旅游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英语、市场营销、会计、工商企业管理、国际贸易、学前教育、机电一体化工程、电子商务、日语、韩国语、建筑工程、金融、新闻学、护理学。6.青岛滨海学院
本科:国际贸易、会计、旅游管理、机电一体化工程、英语、日语、工商企业管理、学前教育。7.青岛海川商务管理专修学院
本科:国际贸易、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机电一体化工程、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旅游管理、学前教育、英语、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管理、金融。8.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
本科:国际贸易、工商企业管理、会计、英语、机电一体化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旅游管理、建筑工程。9.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本科:国际贸易、会计、市场营销、机电一体化工程、旅游管理。
10.青岛北港科技专修学院本科:国际贸易、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机电一体化工程、
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学前教育、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电子商务、建筑工程。11.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
篇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济南命题中心电话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改革试点方案实
施细则
根据《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改革试点方案》(鲁招考【2010】35号)制定本细则:
一、试点院校条件
1.试点院校范围: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了助学注册登试记的高等院校、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修学院.
2.试点院校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完善的试点工作管理方案,教学实施方案。
3.要有固定的办学地点,必备的办学场所,专业必备的实验实习条件和相应的专职教师队伍.
4.参加试点的考生人数每专业不少于40人,全校不少于200人。
二、试点专业
首批开设6个专科11个本科试点专业,随着试点的发展,将逐步增加试点专业的数量.
专科试点专业及主考院校:工商企业管理(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山东经济学院)、市场营销(山东大学)、法律(山东大学)、英语(山东大学)、计算机信息管理(山东大学).
-1-
本科试点专业及主考院校:国际贸易(山东经济学院)、工商企业管理(山东大学)、会计(山东经济学院)、市场营销(山东大学)、法律(山东大学)、英语(山东大学)、机电一体化工程(山东大学)、计算机及应用(山东大学)、计算机信息管理(山东大学)、学前教育(山东师范大学)、旅游管理(山东师范大学).
各专业考试计划见附件4.如果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调整,试点专业考试计划将同步调整。
三、申请、审批程序
拟参加试点的院校向所在地市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市考试机构对申请院校进行考察、初审,将符合试点条件的院校材料签署意见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组织主考院校审核、审批试点院校及试点专业。
每年的3月底前各式上报试点院校材料,4月份审批。今年5月底前市考试机构完成试点院校初审并上报材料,6月中旬审批第一批参加试点工作的院校及专业。
四、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1。统考课程每年1、4、7、10月组织四次考试,试点院校组织考生按照规定报考。实践课程综合考核,每年1、7月组织两次考核,考核时间在1、7月自学考试的后一天。
2.参加实践课程考核的学生,必须是各试点学校已注册的在校学生,由试点院校按照省、市报名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并将报名及考场编排情况报市考试机构,由市考试机构
-2-
编排考场、组织考核。3。各市考试机构根据本地市试点学校的报名情况做好考试前
的准备工作,并将报名和考场编排数据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
4.自考处将全省数据统计汇总后,转交各专业主考院校,主考院校负责试题的命制、印刷,分装,按要求时间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题地点分发给各市。
5.各市考试机构领取试卷后,应严格按照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做好试题的安全保密和考试的组织工作.
6。考试结束后,由各市考试机构将答卷送达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指定的试卷接受地点,与主考院校办理交接手续。
7。主考院校按照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做好答卷的评阅工作,将答卷成绩与考生的学习过程评价成绩合并计算,结果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
8.实践课程考核收费按照鲁价费发【2002】68号文件执行,每科次收取50元。试点院校在每次考核前30天将费用交主考院校,主考院校将10%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40%交市考试机构。
五、考籍注册管理
1.试点考试采用零起点考籍注册制,每年注册一次,考生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课程考核注册表"(见附件2),试点院校存入考生学籍档案.
2。试点院校只能接受本校在校生注册,不得将校外社会考生
-3-
及其他助学考生纳入本校注册。3.试点院校使用山东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对新考生
注册。注册号即考生的准考证号,其中年度码段使用“年度末两位+5”来标识(如:022610500007)。注册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照片等)按照考务考级管理系统的要求采集,做到准确无误。
4。各市考试机构负责汇总辖区内试点院校的注册信息,每年12月30日之前,将《注册考生花名册》(见附件3)及电子信息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自考处将考生注册信息转主考院校.
5.注册信息作为考生报名考试、毕业审核的重要依据,备案后不予更改.
六、成绩管理
1.试点院校按照山东省自学考试管理办法组织已注册考生参加统考课程的考试,并认真做好成绩的查询与公布、课程合格证的发放等相关事宜。试点院校按照《实践课程考核大纲》要求在教学环节中对考生的学习过程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成绩(含作业或试卷)于6月底或12月底报考主考院校.
2.实践课程成绩由学习过程评价成绩和综合成绩组成,各占50%主考院校负责综合考核成绩和学习过程评价成绩的合并以及毕业环节考核的组织与实施。每年1月、7月统考课程统分期间,主考院校将合并后的实践课程成绩信息(含学习过程评价成
-4-
绩、综合考核成绩)、综合考核试卷、毕业环节考核成绩(论文)等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
3。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统分结束后,向市考试机构下发统考课程成绩、实践课程成绩和毕业考核成绩。各市考试机构负责打印、向试点院校下发成绩册和课程合格证。课程合格证由考生本人保存,遗失不补。
七、考籍档案管理
1。考籍档案管理实行省、市、试点院校三级管理。试点院校保存《注册考生花名册》、《注册登记表》和历次考试的成绩信息;市考试机构负责管理统考课程的合格试卷、综合考核评价的合格试卷、考试成绩册和毕业考核材料;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管理《注册考生花名册》和历次考试的成绩信息。
2.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实行零起点注册,注册两年内,不得借考、转考
3.课程免考按照《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
八、毕业证书管理
1.参加试点考试的学生,注册两年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注册时间按当年的12月计算).若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自考专业不能毕业,其自考学籍仍然在试点院校保留。注册满五年仍未毕业者,将按社会考生对待,实践课程成绩不予保留,统考课程档案转入考生欲转入的市级考试机构。
-5-
2.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在每年6月或12月向试点院校提出毕业申请,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申请本科专业毕业的考生还应提交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经试点院校鉴定合格,报市考试机构,依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管理办法办理毕业手续。
3。市考试机构负责整理毕业考生档案材料,审查合格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查合格后,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4。参加本科专业试点考试的学生其学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士学位标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学士学位。
九、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1。主考院校要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做好实践课程考核大纲编写、命题、制卷、阅卷,做好毕业环节考核、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颁发,做好对试点院校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主考院校,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2.试点院校要按照方案要求,规范办学,精心组织,认真教学,严格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严禁虚假宣传,不实宣传,违规招生.试点院校要积极与主考院校、当地考试机构配合,接受监督、检查。
3.省、市考试机构、主考院校每年对试点院校进行检查、复审,对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试点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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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济南命题中心电话
山东省自学考试主考院校专业设置一览表
主考院校开考专业
法律、英语、行政管理、机电一体化、计算机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法律、英语、行政管理、机电一体化、计算机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山东大学计算机网络、新闻学、市场营销、工商企业管理、计算机网络、新闻学、市场营销、工商企业管理、社区护理学
汉语言文学、律师、秘书学、音乐教育、学前教育、社会工作与管理、汉语言文学、律师、秘书学、音乐教育、学前教育、社会工作与管理、山东师范大学旅游管理、文化产业、心理健康教育、旅游管理、文化产业、心理健康教育、计算机通信工程
山东经济学院
财税、金融、会计、国际贸易、调查与分析、物业管理、财税、金融、会计、国际贸易、调查与分析、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经济法学、日语、韩国语、商务管理、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管理、经济法学、日语、韩国语、商务管理、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管理、物青岛大学流管理
山东轻工学院
室内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室内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电脑艺术设计
秘书学、电子工程、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教育、英语教育、秘书学、电子工程、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教育、英语教育、数曲阜师范大学学教育、物理教育、化学教育、历史教育、地理教育、学教育、物理教育、化学教育、历史教育、地理教育、生物教育
潍坊医学院
护理学
山东教育学院
教育管理、教育技术、教育管理、教育技术、教育学
烟台大学
餐饮管理
青岛理工大学
建筑工程
山东财政学院
商务英语
山东理工大学
广告学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通讯录
序号
学校名称
邮编
区号
电话
办公地点
1
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50100
0531
8564198
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2
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50014
0531
29444702961048
济南市文化东路88号
3
山东工业大学(成教学院)
250011
0531
2951273
济南市经十路73号
4
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250014
0531
2613119
济南市经十路53号
5
山东省教育学院(远距离教育中心)
250013
0531
69433352942119
济南市历山路36号
6
山东医科大学(成教处)
250012
05312942340
济南市文化西路44号
7
山东经济学院(成教处)
250014
0531
8525871
济南市燕子山东路4号
8
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成教学院)
250014
0531
6960352
济南市和平路47号
9
山东轻工业学院(成教部)
250100
0531
8961174
济南市黄台北路15号
10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处)
250014
0531
2956565转289
济南市舜耕路10号
11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干训部)
250014
0531
2606068
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12
曲阜师范大学(成教部)
273165
0537
4422152
曲阜市静轩西路
13
山东农业大学(农民学院)
271018
0538
8242220
泰安市岱宗大街86号
14
烟台大学(成教处)
261005
0535
6901830
烟台市清泉寨
15
烟台师范学院(成教学院)
264000
0535
6013432
烟台市红旗路184号
16
聊城师范学院(成教学院)
252000
0635
8238171
聊城市文化路34号
17
青岛化工学院(成教学院)
266012
0532
4022631
青岛市郑州路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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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筑工程学院(成教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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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抚顺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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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医学院(成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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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台路10号
20
潍坊医学院(成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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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3242
潍坊市胜利东街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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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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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交校路5号
215307422山东工程学院(成教学院)25501205332153606淄博市张店区
篇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济南命题中心电话
xx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考指南
xx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考指南1.性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个人自
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的学历得到国家的成认,自学考试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
2.任务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需要。3.特点自学考试具有开放性、适应性、灵活性、费用少、效益高、工学矛盾小等特点。如自学考试面向全体国民,不需要入学考试;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生分课程进展考试,考完一门算一门,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数不限,最后只要通过专业内所有课程的考试,就可以申请毕业。本科生还可以申请学士学位。4.管理机构自学考试是由国家授权的权威考试机构管理实施,建立了从中央到省、市、县组织完整、运转协调的考试实施体系,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成为有法可依的考试制度;自学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
试、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考务考籍管理制度,保证了作为国家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自学考试坚持效劳考生的理念,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了统一的网络平台,实现了考试实施、考生效劳、社会助学等各个环节的计算机化管理,考生在网上就可以办理相关考试事宜。
自学考试依托大专院校、民办教育机构等,建立了一批助学单位,为考生提供相应的咨询、学习指导和实习训练基地效劳。考生既可以以自学的方式完成学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承受助学单位的帮助。
5.主考院校由省教育考试院遴选出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担任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参与自学考试评卷、实践环节、助学等活动。目前包括中国公安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河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医科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等在内的`19所高校是我省自学考试的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这些院校与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还可向主考院校申请学士学位。6.学历层次自学考试分专、本两个学历层次,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同学历层次的同类专业水平相一致。7.开考专业目前,我省开考的自考专业共有87个,其中本科专业63个,专科专业24个,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艺术等多个学科种类,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和潜在的能力,自由选择。
8.考试方案自学考试按照专业考试方案的要求,分课程进展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考试。考完专业考试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鉴定也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毕业证书。9.免考国家成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考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10.转考考生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到其它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可以办理省际转考手续。11.毕业条件考生在通过本专业考试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后,思想品德也鉴定合格,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学士学位。12.学位申请符合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向主考学校提出申请,由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申请学士学位时间和相关规定由主考学校制定和公布。1.咨询平台报考自学考试,考生首先要关注有关网站、当次的《报考简章》及咨询。这是自学考试与考生沟通联系的重要渠道,与考生有关的自学考试专业及课程设置、课程考试安排、报考方法、毕业申请等详细信息,都可以从网站、报考简章与中查询。
主要网站为: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s://.hebeea.)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上信息系统(s://zk.hebeea.)相关为: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效劳大厅(0311886098940311-83850898)或各市自学考试部门。《报考简章》的作用:《报考简章》是考生报考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包括:⑴开考专业、科目和考试时间;⑵报名时间、地点;⑶报考条件和报考手续;⑷考生应知晓的考前须知等。2.报考条件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考试。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持具有国家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否那么不予毕业。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考生按当次《报考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当次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最多项选择报两个专业,每节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3.开考次数与考试时间我省自学考试每年安排4月、10月两次考试。4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1月5日-10日;10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15日。1.网上报名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上信息系统(s://zk.hebeea.)进展网上报考。
凡参加我省自学考试的考生均需进展一次考生信息确认并获取初始密码。
新生首先在网上进展信息,然后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报考点进展信息确认。
在籍考生首先在网上进展个人信息核查,确认无误后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报考点进展信息确认。
居民身份证无法读取信息(含临时身份证等)的考生,须到各市自考机构办理信息确认。
已确认信息的考生可直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上信息系统办理报考、免考、毕业等业务。
2.网上缴费考生按当次公布的课程报考,并按课程在网上在线支付报考费。网上支付环节通过“易宝”进展。考生在网上支付前,需办理相关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所有报考委托开考专业的受限课程的考生均需先在网上报考,然后在报考期间到委托部门指定的报考点进展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考生可按课程网上在线支付报考费。考生报考时,本人必须准确填写报考信息,慎重选择报考课程,并认真进展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进展网上支付。支付成功后,报考信息一律不予修改。3.购置考试大纲与教材报名后,考生应及时购置自考教材、大纲及辅导材料,进展自学。考生可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点击进入招考效劳-网上书
店关注相应的自考教材,也可直接到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资料发行部书店购置。
4.打印考试单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下载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5.入场考试自学考试理论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电子考场。考生必须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才能入场考试,并遵规守纪,诚信考试。6.查看成绩考试完毕后,考生可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看合格课程成绩,4月份考试成绩公布时间为5月18日17:00以后;10月份考试成绩公布时间为11月18日17:00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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