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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3篇)

时间:2022-11-20 14:42: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3篇)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年960元)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3篇),供大家参考。

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3篇)

篇一: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年960元)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一次性3000元。)

  基本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2、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

  三、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

  基本条件:

  1、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养子女的夫妻。

  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

  2、农村和城镇女方年龄在49岁(含49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农业户口的一次性3000元,一方农业一方城镇户口的一次性1500元。)

  基本条件:

  未纳入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或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农牧民领证家庭,包括以下家庭:

  1、一方农业户口,一方城镇户口有工作的人员可以享受自治区少生快富1500元。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五、自治区特别扶助政策(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的扶助金,)

  基本条件:

  自治区特扶是指农村女方年龄在45周岁―48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扶助制度。

  六、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每人每年1200元)

  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实施本制度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

  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

  3、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少生育两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或自愿

  4、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5、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6、离婚、丧偶现有两个子女已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现有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年龄在40至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可纳入奖励范围。七、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一次性3000元)基本条件:1.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兵团职工除外)2.按《条例》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3.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八、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制度(一次性5000元)基本条件:1、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2、城镇女方年龄在49岁(含49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

  备注: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享受相应的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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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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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和保障措施是什么?

  导读: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和保障措施是: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等,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计划生育的奖励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很好的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国家通过运用奖励、优惠、优先、扶持、补偿等经济手段,使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措施的家庭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多方面的实惠。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

  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我国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计划生育的开展就会遇到很多阻力和问题,计划生育的实施是通过牺牲个人利益实现国家整体利益,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实际上是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的基本利益,这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法制建设的必经之路。

篇三: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增强计生站和各管区抓好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我镇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特制定如下奖惩办法:一、出生人口合法生育率1.出生人口合法生育率坚决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内。2.要最大限度制止政策外生育,并确保统计准确率。3.发现政策外怀孕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政策外生育后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未上报就被举报到上级计生部门,造成工作被动。4.政策外生育后要督促生育对象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按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及计生外出生奖惩规定1.管区(1)自然年度内无政策外生育的管区奖励5000元(按政策外出生时间)。(2)对2010年12月31日前的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按实际征收额的4%奖励。(3)对2011年1月1日以后及当年度出生计划外生育的管区,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按社会抚养费实际缴纳额的1.5%奖励;自然年度内合法生育率不能低于94%,每降低1个百分点,罚管区1000元,并通报

  批评。(4)对当年度计划外,自己未上报被举报到上级计生部门,被上级部门索要举报费的,每出现一例,罚管区1000元。2.计生站全面负责并指导配合管区做好计生方面的工作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前期准备工作。(1)对2010年12月31日前政策外出生,未征收到位的社会抚养费,按实际征收额的2%奖励。(2)对2011年1月1日以后及当年度出现的政策外生育,按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额的1.5%奖励。(3)自然年度内合法生育率不得低于94%,每低于1个百分点,罚款2000元,并通报批评。(4)对当年度计划外生育,自己未上报被举报到上级计生部门且被索要举报费的,每出现一例罚款1000元。三、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费的计划外生育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将独生子女费一并追回,并交镇财政。四、社会抚养费奖励款半年一兑现,涉及管区、计生站的罚款考核年底兑现,在奖励款中扣除罚款,如奖励款不足扣除罚款,在管区计生办其他经费中扣除罚款。五、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六、本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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