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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执法和纪律作风(4篇)

时间:2022-11-20 18:3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廉洁执法和纪律作风(4篇)廉洁执法和纪律作风  如何提高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对劳教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改革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廉洁执法和纪律作风(4篇),供大家参考。

廉洁执法和纪律作风(4篇)

篇一:廉洁执法和纪律作风

  如何提高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对劳教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劳教人民警察的公正廉洁执法显得更加重要。劳教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执法不公正廉洁很容易引起民怒。作为劳教机关的人民警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政法委的决策和部署,大力提高劳教人民警察的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力地推动了三项重点工作的深入发展,促进了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廉政的建设的全面加强。提高劳教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和水平是提高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公信力的关键,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和条件,在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自身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劳教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和水平现状及其原因(一)劳教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和水平现状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总的来说是好的,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纪律上、业务能力上都是过硬的,特别是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劳教人民警察的精神面貌、纪律作风、职业操守等方面有了很大改观,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但我们还要看到现实的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劳教人民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尚不可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劳教人民警察受贿现象常见不鲜,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现象时

  有发生,对劳教人员“冷、硬、横、推”的官老爷态度仍然存在等等。虽然这些现象不是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主流,但已严重影响了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社会形象和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二)当前劳教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和水平原因1)是个别劳教人民警察思想道德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当今社会由于个别劳教人民警察理想缺失、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忽视学习等因素形成了他们在思想道德层面的廉政意识松懈,甚至贪图享受、贪污受贿、漠视群众利益等消极思想状况,导致他们缺乏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没有牢固树立起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漠视群众,工作随意,满足现状,影响了公正廉洁执法效果。2)是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和诱惑导致劳教人民警察廉洁信念缺失。干警在对外工作生活的交往中,接触到各类人群,由于他们自身利益的需要,对干警利诱、拉拢,导致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二、提高劳教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意义公正廉洁执法,是司法干警应有的政治态度和社会责任。司法公信力,出自于“公”,秉系于“廉”,公则平,廉生威。只有独具公信力的司法执法行为,才既可服人矫人,又可息事明理,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司法队伍,肩负党和人民的政法事业,代表党和国家行使执法司法公权,司法干警的一言一行不只是自身素质的体现,还事关党和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形象。认认真真执法,全心全意为百姓办事,依法公正审好每个案件,合力营造法治文明、安居乐业、幸福指数上升、人人都有尊严的社会环境,是司法干警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社

  会主义政权必须具备的政治态度和社会责任。公正廉洁执法的政治态度、责任意识、付诸行动,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就一定能造就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

  公正廉洁执法,是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深刻理解、正确把握、勇于实践“三个递进关系”,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保障。坚持公正廉洁执法,政法机关、司法队伍就一定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保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捍卫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政权的伟大目标忠于使命,作出贡献。

  三、提高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从自身做起,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作为劳教人民警察,只有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理直气壮的去对劳教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理论学习,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提高推进监狱劳教工作科学发展的能力水平。坚定理想信念,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要坚持党对监狱劳教工作的绝对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

  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监狱劳教工作中贯彻执行。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劳教制度,坚决反对盲目崇拜西方国家刑罚理念,机械照搬国外刑罚执行的管理模式和做法。

  其次,提高劳教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公正廉洁执法是劳教机关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劳教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切实提高队伍拒腐防变能力。要加强廉洁从警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对干警和干警执法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确保干警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近年来,在局党委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劳教机关的基础建设办公条件和硬件建设都有了明显的改善,特别是特别是我所近期暗转完成的现代化全方位监控录像设备,以及AB门的人脸识别和刷卡高科技系统,不但使我所的硬件信息化建设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而且为我们公正执法提供了强有力保证。

  第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端正执法理念,强化执法宗旨教育,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专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细化执法标准,制定完善覆盖监狱劳教执法工作各领域、各环节的具体标准,确保执法行为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要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深化狱(所)务公开,加强警务督察,不断改进执法工作。提高劳教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和水平必须在解决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要开展执法大培训,通过培训学习,

  确保劳教人民警察熟练掌握相关的发律法规知识,在遇到什么情况时,应该说什么,怎么说,怎么做,做到既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使广大劳教人民警察在提高执法能力上取得新的进步。抓好劳教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是做好执法工作的根本,不断提高劳教人民警察把握和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切实解决劳教人民警察在执法中存在的敏感问题。

  第四,要以公正信息化为手段,在加强执法监督上取得新的进步,要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思想,大力推进阳光执法。三是要加强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在永葆劳教民警队伍先进性上取得新的进步,有的劳教人民警察在廉洁自律上存在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思想道德发生偏差,人生的坐标发生扭曲,劳教人民警察担系着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的重任,如果自身做得不够好,存在腐败现象又如何去管理教育劳教人员呢,如何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广大劳教人民警察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确保劳教人民警察始终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切实做到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纯洁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使劳教人民警察在党的领导下,发扬爱岗敬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真理,立场坚定,严格执法,不辱使命。

  如何提高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是对劳教人民警察提出的新的要求,也是新时期展现在劳教人民警察面前的重大课题,事关党

  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因此广大劳教人民警察要从国家稳定大局的长远出发,立足本职,深入研究在新形势下,把握社会发展规律,不断完善社会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保障力度,不断提高劳教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公正、公平、廉洁、文明执法,使劳教人民警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社会服务,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长治久安。

篇二:廉洁执法和纪律作风

  正是由于学习不够领会不深刻因而未能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当前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未能以根本宗旨意识排除各种各样不健康思想意识的干扰从而导致了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拜金主义思想的滋生这些错误思想的滋生和蔓延反映到工作实践上就导致了一系列与烟草烟草专卖神圣职责不相称的问题的产生

  执法人员关于纪律作风整顿自我剖析材料自开展“执法人员纪律作风整顿建设”的专项活动以来,我认真参加了专项整顿活动,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查看,根据自查的问题,切实整改,现剖析如下:一、存在的问题(一)在执法理念上:“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的不够好。执法理念根基不牢,有时有所松懈。(二)在执法观念上:现代法治观念比较淡薄,执法观念更新不及时。学习不够经常,自我要求不严,存在以干代学的现象。(三)在执法作风上:有时存在急躁情绪,服务质量不高。工作不够耐心,解释不够,深入群众服务客户不够。(四)在执法行为上:有时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未能完全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办案,存在走捷径的思想,对一些日常行为规范执行的不够好。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一)理论学习不够。理论学习的自觉性还不够。我在思想上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过去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理论进行过学习,一般是在集中学习时才学习,急需的时候才学习,学习时缺乏深入思考,浅尝辄止,不求甚解。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理论功底不够扎实。

  (二)宗旨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随着烟草专卖各项工作逐步进入正轨,自己思想上也逐渐滋生了骄傲自满的情绪。工作中,在坚持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方面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角色观念错位,未能确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日常生活中又不适宜地强化了烟草管理者角色,存在摆威风、耍特权的现象。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宗旨意识淡化,对于非管辖范围的事情往往一推了之,未能很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三)执法办案中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办“人情证”、“关系证”现象。在办理许可证审核时,有时碍于亲友、朋友的说情,未能坚持原则,对有关系的给予照顾处理。

  在执法履行职责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现象。为了侦查破案,有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赋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相对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重视不够,保障不力。

  (四)在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方面,本人仍存在着未能充分发挥老同志的带头作用问题,未能真正做到以身作则。如有时上班不准时,另外,在发挥中队的整体合力作用方面做得也不够好中队队员间沟心通气不够,未能很好地维护烟草形象。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认真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学习不够,领会不深刻,是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正是由于学习不够,领会不深刻,因而未能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当前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未能以根本宗旨意识排除各种各样不健康思想意识的干扰,从而导致了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拜金主义思想的滋生,这些错误思想的滋生和蔓延,反映到工作实践上,就导致了一系列与烟草烟草专卖神圣职责不相称的问题的产生。未能实事求是做好各项烟草专卖稽查工作、执法不公、执法办案不力等问题,归根到底,都是未能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未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引起的。

  (二)没有充分认识到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对做好各项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并把“实事求是”作为开展一切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本人工作上存在各种各样问题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没有自觉地把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为搞好专场稽查工作的指南和出发点,缺乏“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性,因而产生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足,处事存在主观臆断,缺乏实事求是的勇气,不敢面对现实,反映现实和因为怕影响自己的成绩,因而在工作中存在着摆花架子、报喜不报忧的不良习气等问题的产生。

  (三)没有从实现“两个至上”行业价值观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意义,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原则,是导致执法工作中存在各种各样问题的原因。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深刻地认识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是烟草执法工作的生命线,认识不到位,因此在工作中就出现了一些偏颇,引起了不良后果。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一)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要深入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论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并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和分析问题,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励。(二)要树立牢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积极为客户提供服务,要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落实便民利民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加强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使自己能成为人民满意、客户信任的烟草员工。(三)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切实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规章制度,要率先垂范,带头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要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努力倡导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的风气。(四)在工作中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以严肃的执法态度,严明的执法纪律,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抵制不良风气。要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纠正执法活动的偏差和失误,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五)在以后的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行车安全,确保车辆整洁、舒

  公文写作规范

  为了加强对外公文写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心公文写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文写作排版(一)标题:正文标题用小标宋体字2号,遇标题过长需换行可按“长、短、长”或“正(倒)宝塔形”排版;一级标题“一、”用黑体字3号;二级标题“(一)”用楷体字3号加粗;三级标题“1.”、四级标题“(1)”均需加粗。(二)正文:仿宋体字3号,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二、公文写作格式(一)眉首:一般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会签人等要素组成。1.主体: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印章、附注等要素组成。(1)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或特定词用引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停顿用空格符或换行。

  (2)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应按其性质、级别和有关规定或惯例依次排列,同性质或级别的机关之间用顿号,不同性质或级别的机关之间用逗号,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主送机关一般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回行时仍顶格。

  (3)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正文内容要求准确地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精神,完整地表达公文制发单位的意图、意见和要求。正文一般置主送机关下一行,每自然段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4)附件:是正文的附属部分,是补充公文正文内容的材料(包括图表)。公文如有附件应作附件说明,即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在公文成文日期之后另起一页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如“附件1”)。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应与正文之下的附件说明一致。

  (5)成文时间: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行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用汉字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置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

  文时间置正文右下方,右空4字。(6)印章:指正文末尾加盖的发文机关印章或领导同

  志签名章,是发文机关对公文表示负责并标志公文生效的凭证。

  (7)附注:一般是对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需注意的事项等情况的说明,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2.版记:一般由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时间、份数和版记反线等要素组成。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封四,亦称封底),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1)主题词:是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上行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主题词按类别词、类属词、文种的顺序排列,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

  (2)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之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机关多数不以行文机关名称出现,而只用机关办公室名称,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3号阿拉伯数码标识。

  (4)印发份数:置印发时间之下,右空3字,用3号仿宋体字和阿拉伯数码标识。

  (5)版记中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时间等要素之下分别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适,全年无事故。

  祝愿祖国繁荣昌盛!!!

篇三:廉洁执法和纪律作风

  “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加强廉洁自律”专项活动心得体会

  为深入贯彻落“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加强廉洁自律”专项活动精神,全局开展“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加强廉洁自律”专项活动。通过学习活动方案以及有关文件,我深刻意识到开展这次的教育整顿工作非常及时,非常有教育警示意义。针对工作的实际情况,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开展自查、自纠,深刻领会其中的警示精神.并以此为鉴做到令行即止,以下谈谈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1、以“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加强廉洁自律”专项活动为契机,加强大队骨干先锋模范作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集中搞“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加强廉洁自律”专项活动的时间毕竟是有限的,许多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全面解决,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环境的

  变化,新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对我们今后的公安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2、坚持严格自律,清正廉洁。必须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坚持标本兼洁;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只有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决不能用某取私利。要自觉抵制和克服拜金主义、亨乐主义、极端主义的腐蚀影响,抵制住灯红酒绿、金钱美女的诱惑,自觉地做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要牢记总书记的要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章制胜,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治自律的规定。做一清正廉洁的人民公仆。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夫义的灵

  魂,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凡是我们背离或放弃实事求是的时候,我们的事业就遭受挫折,这是一条被实践反复证明的真理。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实事求是,是无产阶级世界现的基础,作为一名人民公仆。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这一党的思想路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部不能背背离这一点。每一名人民公仆,都应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地在实践中坚持实事求是。

  4、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对民警遵守工作纪律、上班着装、迟到早退、服务群众态度等工作加强监督,促进民警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公仆形象和文明形象。二是完善和深化警务公开制度,继续加大警务公开宣传力度,扩大警务公开知情面,适时进行警风评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加强廉洁自律”专项活动是新时期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根本之举和长期任务。这次在全体民警中开展的纪“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加强廉洁自律”专项活动,虽然基本解决了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只是一个良好开端,一个新的起点,按照既定思路,加大落实力度,保证各项整改措施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收到实际效果,从而将公安工作以及公安队伍建设推向一个新局面。

篇四:廉洁执法和纪律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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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大队全体人员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每周一次学习、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召开大队办公例会,每周五下午召开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

  二、大队办公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工作;交流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对重大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报近期以来全局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及工作安排。

  三、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主要内容是通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按照市局党委要求开展专题学教活动,交流工作体会学习心得

  四、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实行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请假。

  五、参加集中学习例会时要使用专用学习笔记本,认真做好学习记录。

  六、专题学教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心得、有总结。参加集中学习例会和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出勤记录及心得体会交流等情况,记入年终综合考评体系。

  考勤、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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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大对全队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上级的要求,结合本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各中、室队要严格记好考勤表,并于月底汇总后报大队办公室。(二)不得利用办公时间办私事,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和串岗。上班时间因公外出要向上级领导汇报。(三)工作期间因病或因私需要请假,要逐级申请,并按规定报批。(四)工作人员请假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无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补假。(五)工作人员因无故旷工连续超过规定天数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六)工作人员事假或病假超过规定的天数,其工资的发放和有关待遇,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请销假制度为保证大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一)事假1、一天以内一般工作人员由中队长批准,中队长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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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队主要领导批准,一天以上所有人员均由大队领导批准。2、请假人员须先写出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假条交办公室备案。3、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

  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事后要补写请假条上报签批后交办公室备案。

  4、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办事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5、凡直系(双方父母爱人、子女)亲属住院需请假照顾的,按病假处理。

  (二)病假1、工作人员休病假应写出假条,出具医疗部门的休息证明,经大队主要领导批准后休息治疗。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程序请假,应及时打电话或由他人代为请假,病好后写假条并出具医疗部门证明,经大队领导签批。(三)公休假、探亲假.1、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和探亲假人员需休假应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先经中队长批准后,再由大队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2、婚、产假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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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休假期满后按时上班,如有特殊情况或生病不能返回须及时联系,说明情况,报请大队主要领导批准,按事假或病假处理,上班后补办有关手续。

  4、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请假、休假人员上班后应及时销假,请假不足半天者,按实际时间累计;旷工半天以内按半天计,半天以上按一天计算。旷工连续超过规定天数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禁酒令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2、严禁在值班、执行公务时饮酒。’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4、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酗酒。5、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宴请。6、严禁着制服、不注意场所饮酒。以上禁酒令所规定的内容,驾驶人员被交通管理部门验证情况属实的,除接受处罚外,大队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其他人员第一次违反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50元处理,第二次大队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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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政建设,做到自重、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礼物馈赠和宴请;违反规定在企事业单位报销各类费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二、禁止私自从事各类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营办企业,不准以职权之便为家属、子女和亲友提供经商之便;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接受企业赠送股票。

  三、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越权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为企业单位和个人追讨债务;不准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人员。

  四、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执法,不准违背规定和标准乱设项、乱罚款、乱没收;乱募捐、乱摊派、乱拉赞助;严禁内定和下达罚没指标;不准使用统一规定以外的罚没票据;不准多头罚款、重复罚款和超规定罚款。

  五、要严于律己、防微杜渐。不准参与歌舞厅、饭店、酒楼、发廊按摩、洗脚房、桑拿浴、录像放映和各种摊点的经营活动;不准接受上述场所的免费或打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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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要文明执法,在处理违法、违章案件时,严禁对当事人吃、拿、卡、要,推诿扯皮、刁难辱骂、侮辱殴打。

  凡违反以上规定之一者,按照党纪、政纪和队纪处置;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管理及使用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准时出车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市局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日常管理(一)所有机动车辆由大队办公室总体管理,各中队负责各自车辆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所有车辆一律实行定车、定人、定责、专人管理的办法。遇有特殊情况,大队办公室可将所有车辆统一调度使用。(二)各中队对驾驶员和车辆应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严禁驾驶员私自驾车外出。因工作需要带车到市区以外的,必须经大队领导批准。(三)所有机动车辆未经大队领导批准均不准外借,本队人员遇特殊情况私事用车,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大队领导批准后,给予派车,油料自理。(五)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驶操作规程,严禁无证驾驶,确保行车安全。禁止擅自将车交给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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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或载乘与执法无关人员。二、车辆的存放(一)各中队所有车辆必须集中存放在市局规定的场所。(二)下班后所有车辆应安全停放在指定地点。未经批

  准,不得将车辆开回家或停放在其它场所。(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规定地点存放的,要经大

  队分管领导批准。(四)大队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地对统一存放情况进

  行检查。凡发现违犯上述规定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违犯规定二次者,写出书面检查;违犯规定三次者,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三、油料供应(一)大队办公室负责油料发放。(二)大队油料按月发放,每车每月加油900元,超支不补,节余可转下月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实补油,由分管领导批准。(三)驾驶员不得要求加油员向车辆油箱以外容器加油,不得向加油站兑换油票或现金,或将油票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报请市局通报批评,并按照市局规定处理。(四)各中队每月底将当月各车行驶的公里数和油料消耗数量报大队办公室,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公布。四、车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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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车辆维修按照市局的要求管理,报市局装备科,经分管局长批准,然后持装备科开出的修车通知单到指定维修厂维修。未经批准开单或到非指定厂家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二)驾驶员要做好平时的车辆保养工作。(三)属违规、违章操作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处理。(四)随车附件丢失照价赔偿。五、车辆保险与肇事处理(一)车辆保险按照市局的规定负责办理,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市局办公室。(二)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出车或酒后开车,违章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员自负。违反车辆停放规定,车辆丢失或损坏,视情况由驾驶人员进行赔偿。六、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机动车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二)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三)不得擅自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四)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五)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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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行车时精力要集中,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不开赌气车、不开英雄车、不开带故障车。

  (七)行车时必须服从交通民警、公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

  执法队员队容风纪规定

  泰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一支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队伍,其队员应具备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文明的行为举止,充分展现其精神风貌和战斗力。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综合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仪表端正、风纪严整,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听从指挥,服从命令;

  第二条、综合执法队员值勤期间,必须着装整齐,各种标志佩带齐全;不准歪戴帽子、开怀、披衣、卷袖、围围巾、带口罩;男队员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队员着装时不准留披肩发,不准描眉画眼、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三条、举止端庄大方,行为规范有礼。值勤中,应两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不准嘻笑打闹、勾肩搭背,不准袖手、插手、背手、抽烟、吃零食;工作期间一律不准饮酒;遇到上级领导或者在换岗及处理违章时要立正敬礼,保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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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昂的士气和良好的精神状态;第四条、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章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

  执法程序。做到文明用语,以理服人;实事求是,严肃执法;不徇私情,廉洁奉公;

  第五条、办公场所要整洁、卫生,各类物品放置有序。执法人员在室内可以不戴帽子,炎热季节也可以不穿制服上衣,但不准光背、穿拖鞋和只穿背心、短裤。季节性制服不准混穿,休节假日和非工作期间要着便装,更换着装应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

  第六条、接待群众来访时应以礼待人,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耐心予以解释,做好工作,防止简单粗暴,避免激化矛盾;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督查科、宣教科负责执行队容风纪暂行规定,并对违纪行为进行纠察。纠察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队员队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制度,模范遵守纪律,讲究工作方法,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初次违反队容风纪的人员,要坚决服从纠察,立即加以改正,归队后要及时报告,作出口头检查;对屡次违规和无理取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规者,纠察人员有权将其执法证件予以扣留,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领回,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在决定前要及时上报支队。

  第九条、因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而受到处分的队员,当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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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被评为先进,不准记功、晋级、受奖;严重违反队容风纪人员的所在单位,年内主管领导不准被评为先进和记功、受奖,单位集体不准记功、受奖。

  执法案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以下简称案卷)的管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案卷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案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卷是指大队范围内办理的现场处罚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的案卷以及行政复议案卷。

  第三条各执法中队应当加强对案卷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案卷管理方法,定期检查案卷的管理工作。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纪,具备相应知识,妥善保管案卷。

  第四条案件结案前的案卷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妥善保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案卷必备文书和应当择用的文书等资料齐全。

  第五条大队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负责案卷的审批、上报、结案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案件的报批必须经大队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备案并上报大队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案卷移交办公室案卷管理人员,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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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借阅案卷应当经有关领导批准,并进行借阅登记。任何人不得擅自翻阅案卷。

  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保证执法队伍的优化、精干、廉洁、高效,进一步严明纪律,及时、严肃的查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大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纪行为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通报批评;违纪行为严重、尚不足以给予开除处分的,可按辞退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查处违纪行为,应坚持实事求是、违纪必纠、严肃慎重的原则,在适用政纪上人人平等;对综合执法人员的纪律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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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行为规范,忠于职守,高效公正,廉洁勤政,依法行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二)接待来电、来访或执法时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三)不按规定程序执法、办事;办事不公道;对群众提出的正当理由和意见置之不理;(四)违规中午或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岗、执法;(五)故意破坏办公设施、通讯器材、车辆装备等公共财产;(六)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效率低下;(七)其他不符合公务员身份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作如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以通报批评;(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撤职;(四)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五)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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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的行为举止,严格遵守执法局《队容风纪暂行规定》。违反规定的,除按《队容风纪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外,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除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外,还应视情节追究违纪当事人的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接受礼品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索取被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二)接受、索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财物馈赠;(三)到被管理、服务对象处报销本应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违反本规定,除退回所受财物外,钱款或实物折款累计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累计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累计2000元以上或不满2000元但是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或给予辞退。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二)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承包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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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二)直接或以投资入股等形式间接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三)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收受回扣、好处费、咨询费等;(四)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五)利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三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依法没收非法手段,并限期退出;到期不退出的,予以辞退。违反第四项的,责令辞去兼职,依法收缴兼职所得,给予记过处分。违法第五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次违规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予以辞退。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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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或包庇纵容违法违纪人员;

  (二)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追讨债务。

  违反本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违反规定谋取小团体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二)擅自制定收费、罚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乱罚款;(三)向下属或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乱摊派、乱集资;(四)使用统一规定以外的罚没票据;(五)内定和下达收费指标;实行多头罚款、重复罚款和超规模罚款;违反本条规定,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除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依法收缴非法所得外,对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本人一至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到严于律己,防微杜渐。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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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公款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场所;

  (二)用公款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营业性场所洗浴和接受按摩;

  (三)用公款或由企事业单位出资用于本人及亲友钓鱼、打猎、旅游和度假等娱乐活动;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强行要求并接受有关免费或打折服务造成恶劣影响。

  违反本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处分;严重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或给予辞退。凡违反本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均应责令其补交全部费用,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一至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时,对当事人及其亲友吃、拿、卡、要;

  (二)执法态度粗暴、刁难谩骂、侮辱殴打当事人及其亲友或围观群众。

  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以下伤害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或致人重伤以上伤害的,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并对当事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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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领导给予撤职以下处分。第十三条对罚没款或依法被暂扣、没收的物品,应严格

  按照综合执法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暂扣、没收物品的销毁,应严格执行执法局有关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除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外,对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私分罚没、暂扣财物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并对每个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私分物品总价值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规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或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滥用职权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报复、陷害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者私用公车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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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以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为不存在违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予以撤消。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处分,包括本处分。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违纪受处分期间的职务、级别、工资档次以及处分的解除,均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行政执法人员被处以通报批评的年终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被处以警告直至撤职处分的,除直接责任人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扣发年终奖金外,并取消其所在部门的评先创优资格;被辞退或处以开除处分的,取消直接责任人所在中队本年度评先创优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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