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类-宠物买卖合同(单只_简单版) | 柏士法商律师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宠物信息
双方交易的宠物情况如下:
宠物品种: 犬/猫出生: 年 月 日性别:毛色:
首次驱虫: 月 日驱虫药物:首免疫苗: 月 日疫苗种类:
保健诊所:转让价格:人民币(大写) (¥ 元)
(以下简称"宠物")
二、付款与交接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按转让价格支付转让款;
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宠物。
3.宠物交付地点: 。
附带交付材料或设施(不再另行收费): 。
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本着为宠物提供合适之生存环境,爱护宠物之目的,与乙方订立该买卖协议。
2.甲方承诺购买的宠物交接完毕后,尽饲养人之义务,对被买宠物的生命存续期间的防疫、疾病、生育负有照料之义务,并对被买宠物的非正常灭失、受伤、疾病、死亡负有严格的、完全的过错责任;
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宠物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情况,为甲方饲养购买的宠物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4.甲方在交接宠物前,必须对此宠物的健康状态作初步检查。若发现健康方面的异常,立即告知乙方。
5.宠物在出售后十五天内出现传染性疾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致命传染病问题(注:须在指定保健诊所使用“韩国RAPIGEN”传染性疾病检测试纸板进行测定),乙方承担犬只的全部治疗费用或为甲方更换同等价格的宠物。宠物售出十五天直至以后,乙方不再承担上述宠物的任何责任。
6.若非宠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购买该宠物后五天内请求退换,则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宠物转让价格的 %作为违约金。
四、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本合同签订地( 市 区)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附则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