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一、定义: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抵押权
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
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
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标的物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成立和保持要件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向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优先效力
通说: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抵押权与留置权
1、先抵后留
即抵押物被留置。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也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2、先留后抵
即留置物被抵押。依抵押权设定人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动产所有人在留置权发生后又以留置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先发生的留置权优先于后发生的抵押权,不论后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与否。另一种是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向善意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后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这种情形与质押物被质权人抵押的情形相似。留置权人不是将留置物变现,而是在留置物上设定抵押,其行为意味着将留置权放在较抵押权次要的位置,债务人(留置权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权利,故此时,后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3、同时质、留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质权与留置权
1、先质后留
即在质物上设定留置权。一是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这种情况,原则上留置权优先,但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哪一权利行使,因为此时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身份是重合的。二是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为保存质物等原因,将质物交给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无力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他人取得留置权。这种情况,留置权优先。
2、先留后质
即在留置物上设定质权。一是留置权人在取得留置权后,又将留置物出质。如前述留置权人“先留后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情形,质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二是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又以该留置物为其设定质权。这种情况与先质后留的第一种情况处理相同。
3、同时质、留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权与质权<即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
1、先押后质
如先设立抵押权并经登记,抵押权效力优先。如先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后设立的质权效力优先<在先的抵押权因未登记而不具有对抗效力,不能对抗在后的质权>。
2、先质后押
出质人先设定质权又以质物作抵押,如后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因为此时抵押权本身设定在后,且对质权无对抗力。如后设立的抵押权经过登记,登记了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
3、同时质、押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质物的转移占有同时发生,权利同时设立,效力平等,顺序相同,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欠缺对抗力,故其效力弱于质权。
担保范围
抵押权:主债权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利息
留置权: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 留置管理费实现留置权费用
质权:主债权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利息 质物保管费实现质权费用
相同点
1、目的相同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