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全文1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全文3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全文1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特许经营;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四)征收、征用补偿;
(五)*采购;
(六)政策信贷;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订立行政合同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招标、拍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八十二条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全文2
第九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下列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一)公共利益的维护;
(二)行政决策的作出;
(三)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
(四)行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六)需要*管理或者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建议。
以口头方式提出建议的,受理机关应当形成记录,由建议人签名或者盖章;建议人对记录有异议的,受理机关应当更正。
受理机关认为建议内容不明确的,应当通知建议人补正。
第九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
(一)无具体内容或者未具真实姓名和住址的;
(二)同一事由,已经予以适当处理,并明确答复后,再次建议的;
(三)建议内容与受理机关无关的。
第九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应当指派人员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有保密必要的,受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第一百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事项依法应当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请求国家赔偿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建议人。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全文3
第一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层级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完善*层级监督机制和方式。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专门监督。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开展实施行政程序工作的检查;
(三)重大行政行为登记和备案;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受理、调查公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七)查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八)监督检查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应当建议其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监督机关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由监督机关依照职权分别作出责令补正或者更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撤销等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依照职权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