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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雇佣关系合同,菁华2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1-25 10:42: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雇佣关系合同1如何识别承揽和雇用关系承揽与雇用关系活动在众多领域广泛存在。特别是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离不开承揽与雇用。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是按承揽关系来进行赔偿,还是按雇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雇佣关系合同,菁华2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雇佣关系合同,菁华2篇【精选推荐】

雇佣关系合同1

如何识别承揽和雇用关系

承揽与雇用关系活动在众多领域广泛存在。特别是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离不开承揽与雇用。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是按承揽关系来进行赔偿,还是按雇用关系来赔偿,是案件争论的焦点和难点。

例如,某a建筑公司将其路面硬化工程承包给包工头甲某,甲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于是甲某**a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所有损失。那么,甲与a公司之间在本案中究竟是雇用关系,还承揽关系就大有区别,如果是承揽关系,一般情况下a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雇用关系,a公司就需要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弄清承揽与雇用关系的区别显得非常重要。

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受雇用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会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受雇用人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承揽人(包括承揽人雇用的劳动者)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雇用关系中,雇主和受雇用人之间的关系的不*等的,有主从之分;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等的,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承揽关系中承揽的事项更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并且设备的附加值较高,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一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未经定作人同意,其承揽事项不得转交他人完成;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还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监督管理关系,工作中的风险也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为此,根据经济规律及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揽关系中的报酬就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工作设备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份,该报酬在价值上与买卖关系的商品价格相类似,承揽者享有了一定的额外利益。正因为其报酬里面含有利润成份,所以承揽人在工作中的风险要自行承担。

雇用关系所以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比较粗杂,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设备只是一般的劳动工具,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份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价值。由于雇主利用了受雇用人的劳动,扩大了其经营活动,从而享有了更大范围的利益,并且雇主一般较受雇用人更具有经济实力。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律规定了雇主应承担受雇人在工作中的风险责任,这也是从社会稳定与安全考虑,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了减少工作中的风险,发挥出受雇人的劳动价值,雇主就必需行使监督管理权,监督管理权既是雇主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

在实践中区分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其次,没有约定的就要看其工作有无特殊性,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和设备,工作的完成和人身是否具有依附性;再次,看报酬是否含有额外利润;以及看是否存在管理和控制的关系。雇用关系中,雇用人员什么时候上班、下班,如何操作一般要受雇主的指示和控制,雇用过程中,雇主不但监督劳动成果,也监督管理劳动过程,这种监督、管理、控制权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并可随时行使,且立即产生效力,受雇人必须服从。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一般不对承揽人的具体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承揽人只是按照定作人的事先指示而进行工作。承揽关系重视的是约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具体过程。当然,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也有监督的权利,但这种监督仅仅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监督,即监督承揽人是否按事先的约定进行工作,这种监督内容来源于合同的约定。

报酬的支付方式也是区分承揽与雇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不能凭报酬的支付方式来决定是承揽还是雇用,因为在雇用活动中大部分是按日计酬,但为了提高劳动效率,鼓励多劳动多得,也有按件计酬的,在承揽关系中,有时工作成果难以量化,按日计酬的也存在。按件计酬和按日计酬只是一种人为的计算方式,量化工作成果的方法,不能决定事件的性质。

律师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一方面是与大家交流,互相学习;另一方面旨在阐明雇用与承揽的微妙性与复杂性,在理论层面众说纷纭,在实践中各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理有多复杂,都可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以最有利的方式化解法律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雇佣关系合同2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你真的分的清楚吗?借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看看下面吧!

借款合同和借条借据的三个区别【1】

区别一:对是否已还款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借款合同。

合同通常不止一份,持有该合同不能直接证明义务人是否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

如果债权人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借据借条。

借据通常只有一份正件或一式几联(复印件除外),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如果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

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

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区别二: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与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与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区别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或签名)一份,并在收到款项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款项,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借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2】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

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四、结论

借款合同同借据存在着上述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二者不应等同。

不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律意义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下列主张,可以成立,尽到了证明责任,达到了自己应达到的证明标准。

但是否据此定案,还应经质证和允许对方提出抗辩:

1、借款已交付债务人;

2、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

3、债务人超出借据上约定的偿还时间没有偿还构成违约(如果持有时的时间已过偿还时间)经质证和抗辩后,如无相反证据(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其主张。

但债权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

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陈述进行立案,进行举证,但一旦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主张不应被司法机关支持。

借款合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如何应用【3】

1、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简而言之: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借贷双方曾经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已经给付的事实。(编者语:为了便于读者阅读,特此注明一下:本文中出借人一般是指债权人,借款人一般是指债务人。)

郭飞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即双方当事人有借贷的合意和借贷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而借款合同仅是代表借贷的合意。

2、借款合同的证明力(编者语: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一般来讲证明力越大,就越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借贷双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原告还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凭证,否则很有可能被法院以借贷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只有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偏弱。

3、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务必保留好相关付款凭证,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付款,尽量不要直接给付现金,转账后及时让对方出具借条。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证据,便于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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