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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菁华1篇【完整版】

时间:2023-01-27 08:0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1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当事人:姓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电话或电传:_________居民身分证号码:_________坐月子中心名称:____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菁华1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菁华1篇【完整版】

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1

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

当事人:

姓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居民身分证号码:_________

坐月子中心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相关人员:

产妇姓名: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_________

婴儿姓名: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_________

婴儿安排:_________(随同产妇进住/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姓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与产妇或婴儿关系:_________

本合同有关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称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坐月子中心为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坐月子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乙方提供下列服务(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第五条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六条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机关协助处理。产妇出院时,应将婴儿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请求终止合同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的10%。

第十四条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七条因本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依相关规定申诉、申请调解、提**讼或提请仲裁。

第十八条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本合同书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条其他协议事项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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