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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合同范本 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1
江苏旅游合同范本 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xx版)
江苏省旅游局制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用说明
一、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可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者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项目。
四、旅行社委托组团的,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五、在填写本合同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等模糊用语。
六、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
七、旅**程单,是更为具体地约定旅**程中旅游线路、时间安排、旅游景点、交通工具、住宿、餐饮、购物、领队导游服务安排等事项的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镇江市旅**政管理部门 地址: 镇江市中山西路92号
镇江市旅游质量监督电话:0511-85237555 邮编: 2120xx
江苏省旅游质量监督所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55号 邮编:210003 投诉电话:025-83418185
合同编号:
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
(20xx版)
第一部分 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旅游者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旅游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的风险范围活动,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听从旅行社及导游的安全警示,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程;旅游者(或旅游团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旅游者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旅游者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旅行社方协助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如发票、收据等)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
旅行社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者应与旅行社*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旅游者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在本合同约定的出发期限前,旅游者可以将在本合同中的权力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因此而减少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
旅行社应如实介绍相关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向旅游者推荐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旅行社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行社应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游者属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增减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所选择的服务提供者及委派的导游应当具有合法资质。
因航空、轮船、铁路等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的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因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的延误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游者要求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予以协助。因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的延误而造成旅**程缩短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旅游者相应减少的费用。
因服务提供者(航空、轮船、铁路等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除外)或导游原因造成违约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因其他第三者原因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或者旅游者突发疾病的,旅行社应主动予以必要协助,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旅游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人数:
地址: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地址:
旅行社服务质量投诉电话: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游路线名称 。
组团方式□ 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被委托方 )。
行程共计 天 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 ,出发地点 。
途径地点 。
目的地 。
结束日期 ,返回地点 。
第二条 游程与标准(所附行程单须含下列要素)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名称 。
游览时间 。
景点名称 。
景点游览时间 。
往返交通 ,标准 。
游览交通 ,标准 。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 ,次数 。
住宿标准 ,住宿天数 。
用餐次数 ,标准 。
购物场所名称 。
购物次数 ,地点 ,时间 。
自选项目名称 ,费用 。
地接社名称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第三条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第四条 旅游者保险
乙方提醒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甲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
保险金额: 元 ,保险费 元。
第五条 责任条款
(一)旅游出行前,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取消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至出行前24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违约方在出发前24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非违约方予以赔偿,
以上违约责任如涉及航空、轮船、铁路等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的运输费用等损失,可参照相关部门有关条款计算,但违约金或赔偿金总额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出发地点的,经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及合理等待后仍未到达的,未迟到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理:
甲方迟到的,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
乙方迟到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退还旅游者旅游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的赔偿。
(三)旅游途中甲方或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或者超出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服务的,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其它违约责任 。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管理监督所、消费者协会投诉提出赔偿请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行程单和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补 充 条 款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住 所: 营业场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 编: 邮 编:
日 期: 日 期:
合同签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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