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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菁选2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2-02 17:06: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1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菁选2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菁选2篇(全文完整)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1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全国新生儿听力筛查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20XX—20XX)》,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筛查对象

  凡在我市出生3天后的新生儿,均为筛查对象。具有下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列为重点筛查对象:

  (一)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二)有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庭史;

  (三)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的患儿;

  (四)细菌性脑膜炎;

  (五)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六)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七)高胆红素血症具备临床换血治疗指征;

  (八)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九)Apgar评分1分钟4分内或5分钟6分内;

  (十)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

  (十一)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或遗传病。

  二、初筛单位的确定

  按照*《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凡经长春市卫生局审批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行许可证》(助产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达到《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后,均应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初筛工作。

  三、筛查单位设施基本要求

  (一)初筛单位需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复筛单位需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

  (二)初筛单位要求在产科疗区设一间相对安静、整洁、单独用于听力筛查的诊室,不需要做特殊的隔音处理,能够保持室内安静,配备诊查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米以上。

  四、人员要求

  从事听力障碍筛查的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在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五、筛查程序和要求

  (一)初筛

  1、新生儿出生3-5天内,产科的听力筛查人员对其进行 听力障碍筛查,由新生儿家长填写“知情同意书”(见附件1),筛查后将“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转诊单”(附件2)一联粘贴在产妇病历(“粘贴辅助检查结果”)位置,并在《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本》(见附件3)中做好相关登记,妥善保存,另一联由新生儿家长保存。

  2、初筛未通过者,筛查人员应及时告知新生儿家长在 新生儿出生后42-49天内到复筛单位进行复查,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初筛结果即使正常,也要告知家长应密切注意新生儿听性行为发育情况,(主要观察婴幼儿对不同频率、强度声音做出的反应,可在小儿背后两侧无规律的发出声响,观察小儿是否转头向给声侧。将给小儿的声刺激与另一种特定的无关刺激在时间和空间上适当结合,经多次训练后形成听觉条件反射,以此判断其听力)。出生后3年内每6个月到长春市妇幼保健所随访一次。

  3、没有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助产机构应告知新生儿 家长,新生儿出生后3-5天内带转诊卡片(附件4)(最迟不超过42天),到长春市妇幼保健所进行听力障碍筛查的初筛。

  (二)复筛

  指定长春市妇幼保健所为全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复筛单位,承担全市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复筛工作,并将复筛阳性的新生儿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确诊。

  1、复筛人员需填写: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一联粘贴在《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登记本》上,并做好相关登记,另一联由新生儿家长保存。

  2、复筛未通过的,复查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家长于出生后 3个月内进一步诊断,并填写《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并在《长春市新生儿听力诊断筛查复查登记本》上详细登记相关信息,由复查单位保存。

  六、保证措施

  (一)组织管理

  1、长春市卫生局负责全市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2、长春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市听力障碍初筛、复筛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工作。

  3、各级助产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工作,并做好登记、报告、转诊和宣教工作。

  (二)健康教育及培训

  各地应有计划的在报纸、电视等有关媒体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医学常识,要在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儿科及社区等处设立宣传栏或张贴宣传画,介绍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基层儿保医生应利用新生儿访视的机会将印有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内容的情况简介、宣传单发放到孕妇及家属手中,并做好咨询及健康教育工作。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2

  据xx市卫生局印发的《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试行)》的通知(x卫基妇发〔20XX〕13号)文件精神,我院作为xx区区域医疗中心、区直综合医疗机构,以被确定为xx区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为了保护儿童身心健康,进一步做好我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特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工作的.管理

  (一)成立xx市人民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业务院长

  成员:医务部主任、防保科主任、护理部主任、妇产科正副主任级护士长

  职责: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1、医务部负责制定医院新生儿筛查工作方案,负责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申报表,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

  2、妇产科负责选派骨干人员参加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培训,积极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宣教工作,履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知情告知制度,负责筛查信息汇总工作。

  3、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4、预防保健部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报送工作。

  二、筛查和诊断对象

  在家长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筛查机构应对出生后48小时的新生儿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尤其是有以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14)多次生育、胎粪吸入或缺乏出生前监护的新生儿。

  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市听力诊断中心接受进一步诊断。

  三、筛查程序

  (一)产妇入院后,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和做法,并签订《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二)新生儿出生48小时后至出院前,筛查人员对其进行听力初筛,填写《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并向家长出具《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

  (三)对初筛阳性者、有高危因素虽通过筛查须定期复查者或因特殊原因未接受初筛者,筛查人员或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家长在出生后42天内接受复筛。

  (四)对复筛阳性者,由负责筛查人员填写《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通知单》交给新生儿监护人,通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将其转到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进行进一步复筛。同时填写《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登记表》。

  上诉《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通知单》、《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登记表》等,详见附件。

  四、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和流程以及《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做好筛查、咨询工作,加强各环节质量控制,定期自查。筛查管理中心负责每年对全县听力筛查诊断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报送制度。预防保健部按照相关时限要求,向市、区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办公室(中心)报送我院筛查信息。

  五、实施步骤

  (一)20XX年7月-8月:填报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申报表。

  (二)20XX年8月25日-9月5日:制定印发汉中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并全院执行。

  (三)20XX年7月起妇产科开始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并开始统计数据。20XX年10月起预防保健部开始上报统计数据,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上报上一季度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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