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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证明,菁选2篇【完整版】

时间:2023-02-03 19:42: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最新的房屋登记证明1  “房屋登记证明”估计是经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这样你就大可放心,根据有关规定,房屋竣工后,办理房屋登记应当登记到你朋友名下,你朋友也应当成为最终权利人。至于如何办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登记证明,菁选2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房屋登记证明,菁选2篇【完整版】

最新的房屋登记证明1

  “房屋登记证明”估计是经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这样你就大可放心,根据有关规定,房屋竣工后,办理房屋登记应当登记到你朋友名下,你朋友也应当成为最终权利人。至于如何办理房产证,得根据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情况来办理。最坏情况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房屋产权确认,凭法院确认书向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取得房产证。

  我国实行房地产申报登记制度,意即,凡涉及到房地产产权的事项(例如预售、预租、抵押、租赁、产权转移、权利人变更等等),当事人都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报,取得登记证明。只有取得证明,登记的事项才受法律保护。至于房产证,那只是房屋经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后取得的成果,是代表已经完成“产权登记”该事项的形式。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所谓“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记载当事人不动产权利的特定簿册。由此,房产证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凭证,如果说“房产证”是房子的身份证,那么“登记簿”就是房子的户籍。这表明“登记簿”比“房产证”更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因为房产证可以造假,但登记信息由监管部门直接把关,是唯一的。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其最大的变化是将以“房产证”为准的原则改为以“登记簿”为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因此,登记簿在房产证产生之前就存在了。房产证对外证明房屋权属,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了。基于登记簿的法律依据地位,权利人如果遗失房屋所有权证需要补办,就不用像原来那样公告6个月后再补办,只要刊登遗失申明后就能到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而登记机关将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补办。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这一款是按照《物权法》要求确定的,它强调了登记的效力。比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乙,乙按合同规定预付房款,同时约定1个月后双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又有不知情的丙与甲协商欲买甲的房产,价格比乙略高,甲转而将房产卖给丙,并与丙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根据相关规定,法律保护丙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乙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他只能根据购房合同请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签了合同还必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即使已经占有或使用了所买卖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房屋登记簿制度执行以后,将对房产交易安全起到保护作用。当交易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

  房屋登记的生效时间。《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进行。在整个程序中,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就是申请人取得该房屋物权效力的时间,因此,登记机构受理了申请,并不代表申请人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在记载于登记簿之前,申请人还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最新的房屋登记证明2

  日前,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对全区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

  通报指出,不动产登记簿册、档案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的基础。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求,制定资料移交方案,明确移交标准、时限,及时将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同步移交给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各地要加快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进度,确保年底前档案资料移交率达80%以上,确保2017 年6 月30 日前档案资料移交率达100%,为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创造良好条件。

  通报强调,各市、县人民*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实际工作量,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做好不动产登记及相关部门的人员调配,落实人员编制,配足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通报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指导,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市县房屋产权档案资料移交的业务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资料移交与不动产登记衔接相关工作。同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大督查力度,实行每季度通报制度。

  10 月底,自治区人民*派出工作组赴各市开展了全区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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