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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知识3篇【完整版】

时间:2023-02-24 10:12: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法律知识1  Q  1.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什么时候公布?  A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Q  2.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法律知识3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农村法律知识3篇【完整版】

农村法律知识1

  Q

  1.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什么时候公布?

  A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Q

  2.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多久进行申诉?

  A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Q

  3.如何选举村民委员会?

  A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Q

  4.村民会议是否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A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责令改正。

  Q

  5.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

  A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Q

  6.哪些村民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

  A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Q

  7.哪些人员可以进行登记,参加选举?

  A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Q

  8.村民会议召集的条件有哪些?

  A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Q

  9.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情有哪些?

  A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

  10.村务公开的内容有什么?

  A

  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Q

  11.村务公开的时间?

  A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Q

  12.政务、事务、财务三个方面的.村务公开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A

  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对农村的方针政策;

  (二)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协助乡镇*完成任务的情况,如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情况等。

  二、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村集体的山林、土地、水面、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入股、出让、租赁、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三)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

  (四)最低生活保障、优抚、救灾救济和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的发放、兑现情况;

  (五)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兴办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决策和投资、承发包情况;

  (六)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其责任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况;

  (八)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情况;

  (九)村办企业和各类服务管理机构用人制度和选拔办法;

  (十)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等。

  三、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村级财务收入情况,包括各项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租赁收入,承包项目的收入,国家下拔的优抚款、救灾款物、各项暂收款、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等;

  (三)村级财务支出情况,包括公积金支出、公益金支出、修建费支出、管理费支出,村干部报酬、计生补贴、义务兵补贴、优抚款、救灾款等;

  (四)村级公益项目、建设项目的专项收支情况(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决算);

  (五)村集体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

  (六)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收缴以及以资代劳的情况。财务支出不能设“其他”。

农村法律知识2

  Q

  1.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什么时候公布?

  A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Q

  2.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多久进行申诉?

  A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Q

  3.如何选举村民委员会?

  A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Q

  4.村民会议是否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A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责令改正。

  Q

  5.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

  A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Q

  6.哪些村民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

  A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Q

  7.哪些人员可以进行登记,参加选举?

  A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Q

  8.村民会议召集的条件有哪些?

  A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Q

  9.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情有哪些?

  A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

  10.村务公开的内容有什么?

  A

  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Q

  11.村务公开的时间?

  A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Q

  12.政务、事务、财务三个方面的.村务公开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A

  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对农村的方针政策;

  (二)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协助乡镇*完成任务的情况,如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情况等。

  二、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村集体的山林、土地、水面、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入股、出让、租赁、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三)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

  (四)最低生活保障、优抚、救灾救济和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的发放、兑现情况;

  (五)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兴办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决策和投资、承发包情况;

  (六)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其责任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况;

  (八)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情况;

  (九)村办企业和各类服务管理机构用人制度和选拔办法;

  (十)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等。

  三、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村级财务收入情况,包括各项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租赁收入,承包项目的收入,国家下拔的优抚款、救灾款物、各项暂收款、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等;

  (三)村级财务支出情况,包括公积金支出、公益金支出、修建费支出、管理费支出,村干部报酬、计生补贴、义务兵补贴、优抚款、救灾款等;

  (四)村级公益项目、建设项目的专项收支情况(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决算);

  (五)村集体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

  (六)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收缴以及以资代劳的情况。财务支出不能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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