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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若以明与以明(精选文档)

时间:2022-05-28 10:48: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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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若以明与以明(精选文档)

 

 莫若以明与以明

 “莫若以明”和“以明”是《庄子·齐物论》(下引该书,只注篇名)中一对关键概念,对二者义涵及关系的准确理解,直接影响到对《齐物论》思想的整体把握。“莫若以明”出现在《齐物论》“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和“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也,故曰莫若以明”二句中。“以明”则语出《齐物论》“为是不用而寓诸庸,此之谓以明”句中。历代庄学家多认为“莫若以明”与“以明”的义涵相同。实际上,此二者义涵不但不同,且后者还是对前者的超越。庄学家们之所以未能发现二者之间的不同与超越关系,主要原因在于错判了庄子对“莫若以明”的褒贬态度。本文将对庄学史上持“莫若以明”为庄子所赞许之观点的两种类型进行检讨,并对先秦两汉文献中以“欲……,则莫若……”之句法结构来表达的语句进行考察,以重新判定庄子对“莫若以明”的褒贬态度。在此基础上,本文拟将“莫若以明”和“以明”放入《齐物论》原文的发展脉络中加以整体分析,区别二者“明”义的不同,并由此进一步指出二者之间的超越关系,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庄子思想的解构特色。

 一、对庄学史上“莫若以明”正解者的检讨 “莫若以明”首先出现在《齐物论》“夫言非吹也”段末句,其原文云:

 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

 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① 根据对“莫若以明”的褒贬情况的判断之不同,可将庄学史上诸家之释义,分为“正解”和“负解”两种解释类型。“正解”以“莫若以明”为正面、肯定、积极的意义,主张“莫若以明”为庄子所赞许和褒扬。这种解释类型在庄学史上占主要地位,自郭象、成玄英到林希逸、陆西星,再到今人楼宇烈、陈鼓应等皆为此一类型之代表。“负解”则以“莫若以明”为负面、否定、消极的意义,主张“莫若以明”为庄子所批评和指摘。这种解释类型在庄学史上极难一见,大儒王船山在《齐物论》的释义中曾持此主张,但在《列御寇》的释义中又持相反意见,未能一贯。② 在“正解”的解释类型中,又可根据其证明方式之不同而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通过将“欲……”句理解为正面肯定的意义,而将“莫若”理解为顺承用法,故顺理成章地证明“莫若以明”为正面肯定的涵义,传统庄学研究者如郭象、成玄英、林希逸等的释义多属于这种类型;另一种是通过将“欲……”句理解为负面否定的意义,而将“莫若”理解为转折用法,即以“则莫若以明”与“欲……”句为对反义涵,从而反证“莫若以明”为正面肯定之义涵,这种类型为大多数今人所持,如楼宇烈、陈鼓应等的释义则多属于这种类型。

 在第一种类型中将“欲……”句理解为正面肯定的意义,是通过将“欲……”句之主语认定为庄子本人而实现的。如郭象释此句为:“今欲是儒墨之所非而非儒墨之所是者,乃欲明无是无非也。欲明无是无非,则莫若还以儒墨反覆相明。反覆相明,则所是者非是而所非者非非矣。非非则无非,非是则无是。”③ 在此郭象即是将“欲……”句的主语理解为庄子本人,义为“欲是儒墨之所非而非儒墨之所是”,并认为这就是“欲明无是无非”。又如林希逸释之为:“若欲一定是非,则须是归之自然之天理方可。明者,天理也,故曰莫若以明。”④ 林氏从理学的学术背景出发,对“莫若以明”作出了宋儒式的解釋,将“莫若以明”之“明”理解为天理,可见其属“正解”之类型。林氏此处也是将“欲……”句的主语理解为庄子本人,释义为“若欲一定是非”。我们暂且不论“欲……”句的主语是否为庄子本人,郭象、林希逸此处首先即存在偷梁换柱式的义涵转换问题。他们释义“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或为“无是无非”,或为“一定是非”,都是要将其讲成没有是非。这是以庄子《齐物论》的整体思想来代替此处的理解。《齐物论》最终要达到的境界确实是“没有”是非,但此处的“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却仍要求“是”其所“非”和“非”其所“是”,仍然要有“是”有“非”的。所以,二人的释义和《齐物论》此处原文的本义相悖。

 将正面肯定的义涵看作庄子本人的观点,逻辑上并无错误,为何在对“欲……”句进行正面肯定之释义时,会出现和庄子原义相悖的情况呢?实际上,此一意义之相悖正反证了“欲……”句为负面否定之意义,不为庄子此处所赞许,其主

 语亦非庄子。正是因为此“欲……”句确为负面否定的意义,所以在郭象、林希逸等将“欲……”句理解为正面肯定的意义后,就需要对“欲”字之后的“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进行偷梁换柱式的义涵转换,才能将其义涵由负面否定而转为正面肯定。然而《齐物论》云:“彼是方生”⑤,又云:“因是因非,因非因是”⑥,即彼此是非是相因而生的。因此,一旦如郭象所谓的“是”儒墨之所“非”而“非”儒墨之所“是”,则又会落入到是非相生的窠臼中去。所以,“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的主语一定不是庄子。事实上,“欲……”句顺承“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而来,故其主语当为“儒墨”,而“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又正是儒墨诸家彼此之间自是相非这种现象的生动写照。

 通过对第一类“正解”的分析,可知“欲……”句为负面否定之义涵,其主语为儒墨诸家。在此基础上,再来对已认识到“欲……”句确为负面否定义涵的第二类“正解”进行分析。此类“正解”之诸释义,又有将“以明”训为“用明”和“止明”两种情况,而对“莫若以明”中“明”义的不同理解是造成此二种情况出现的原因。训为“用明”,则以“明”为本然之明,释作“空明心境”,或“[事物]本来面目”。此为大多数“正解”学者所持,如陈鼓应先生释云:“如要肯定对方所非的而非议对方所肯定的,则不如以空明的心境去关照事物本然的情形。”⑦ 又如杨柳桥先生注云:“与其把对方所非者为是,把对方所是者为非,还不如用[事物]本来的面目来显示它。”⑧ 训为“止明”,则训“以”为“已”(止),而以“明”为一曲之明,释作“小智”或“智巧”。此主张首先由楼宇烈先生提出,其释云:“现在想要判定他们究竟谁是谁非,那是永远不可能的,(如下文所谓:‘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所以‘不如不用智慧(认识活动)’。”⑨ 后有王钟陵、章启群等少数学者仍之。⑩ 这两种诠释虽在“明”义上存在相反意见,但对“莫若以明”中“以明”涵义的理解却是相近的。其或将“以明”释作“以空明”,或释作“不用智慧”,实际上是从正反两个面向阐发出了相近的义涵,同时也表达了相同的价值判断,即认为“莫若以明”中的“以明”为正面肯定之义涵。

 此类释义者以“莫若以明”中“以明”为正面肯定之义涵,又是通过“莫若”一词之性质来证明的。“莫若”一词在《庄子》全书中共出现 12 次:内篇中《齐物论》2 次、《人间世》3 次,共 5 次;外杂篇中《在宥》《天地》《山木》《徐无鬼》各 1 次,《盗跖》2 次,共 7 次。在此类正解中,有吴根友先生对这些“莫若”义进行了整体分析。吴先生指出就《庄子》一书的文本而言,“莫若”一词大体上有两种用法,一是作为选择连词,有“不如”的意思;二是作为比较副词,意思为“没有谁比得上”。吴先生认为根据《齐物论》“莫若以明”句的上下文,“莫若”应当是“不如”的意思。{11} 此一类“正解”释义者,基本是将“莫若”释义成“不如”,所以吴先生对“莫若”的释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實际上,此类释义者将“莫若”释为“不如”,不是因为此处“莫若”为选择连词{12},而是为了应对上文已证明的“欲……”句为负面否定之义涵这一问题。也就是说,与第一类释义者不同,此类释义者已经明确意识到“欲……”句为负面否定之义涵,所以其将“莫若”训为“不如”,以表转折关系,即认为“莫若”(不如)一词前后两部分情况具有不同的褒贬价值判断。如此,便可在承认“欲……”句的负面否定义涵的情况下,还能确保“莫若以明”中“以明”的正面肯定性。

 那么,“莫若”之性质是否如第二类“正解”者所言,为转折之用法呢?通过分析《庄子》中“莫若”一词前后两部分句义可知,实际情况恰好相反。如《人间世》所谓“形莫若就,心莫若和”{13},并非要表明“形”“心”分别与“就”“和”成一对反,而是指“形”和“心”的最佳状态分别是“就”与“和”。又如《盗跖》云“世之所谓忠臣者,莫若王子比干、伍子胥”{14},绝非是表达王子比干与伍子胥不是忠臣,而是指王子比干与伍子胥是忠臣里的最佳代表者。所以,“莫若”一词前后两部分具有同等的意义和同样的褒贬价值判断,且其后所接部分表示前部分中的最佳状态或最优选择。也就是说,“莫若”为顺承用法而非转折用法。{15} 故从这个角度来看,“莫若以明”之“以明”是“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的最佳状态或最优选择,两者具有同等的意义和同样的褒贬价值判断。换言之,“莫若以明”当与“欲……”句一样,具负面否定之义涵,为庄子所批判。所以,以“莫若以明”为庄子所赞许的“正解”释义者都是错误的。

 二、从“欲……,则莫若……”的句法结构看“莫若以明”的褒贬情况 必须进一步说明的是,以上的证明,仍嫌不够完备。因为“莫若以明”的全句为“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其句法结构为“欲……,则莫若……”。此句法结构不见于《庄子》其他篇章中。所以,通过讨论《庄子》其他篇章中“莫若”之义,犹不能断定“莫若以明”的褒贬情况。另外,还需要指明的是,上论第二类“正解”诠释者的最根本性错误,就在于未能发现或正视“欲……,则莫若……”的句法结构。所以,在他们的释义中,或将“欲”字错译,或在“莫若”前句子两部分之间另添具有否定义涵的句子。第一种情况如杨柳桥先生译此句云:“与其把对方所非者为是,把对方所是者为非,

 还不如用[事物]本来的面目来显示它。”{16} 此处,以“与其”释义“欲”,明显错误,并未将“欲”义诠释出来。第二种情况如楼宇烈先生的释义云:“现在想要判定他们究竟谁是谁非,那是永远不可能的,(如下文所谓:‘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所以‘不如不用智慧(认识活动)’。”{17} 明显添加了“那是永远不可能的”句。错误的方式可能各有不同,或错译字词,或添词注释,但其目的却都是为了消解“欲……,则莫若……”的句法结构,以达到其自身释文句法的合理性。{18} 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句法结构是根本性的。所有取消或误解此句法结构的释义行为,都极易错解“莫若以明”的褒贬情况。因此,笔者以为要弄清“莫若以明”之褒贬情况,还必须将其置于全句中去理解,须对此句之句法结构进行详细分析。

 检索先秦两汉文献,发现有很多用“欲……,则莫若……”之句法结构来表达的语句,可见此句法结构当为固定之用法。下面先列举几例,再作统一分析:

 故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欲荣, 则莫若隆礼敬士矣;欲立功名,则莫若尚贤使 能矣;是君人者之大节也。{19} 故人主欲得善射,射远中微,则莫若羿、 蜂门矣;欲得善驭,及速致远,则莫若王良、 造父矣;欲得调壹天下,制秦、楚,则莫若聪 明君子矣。{20} 故人主欲强固安乐,则莫若反之民。欲附 下一民,則莫若反之政。欲修政美俗,则莫若 求其人。{21} 故君子欲言之见信也者,莫若先虚其内也; 欲政之速行也者,莫若以身先之也;欲民之速 服也者,莫若以道御之也。{22} 今王若欲因祸为福,转败为功,则莫若挑 霸齐而尊之。{23} 仔细分析以上诸例可知,“欲”所领句是想要实现的结果,“则莫若”所领句则是为了实现此结果需要采取的行动,且“莫若”前后两部分就褒贬情况来看是相同的。如《荀子·王制》“故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欲荣,则莫若隆礼敬士矣;欲立功名,则莫若尚贤使能矣;是君人者之大节也”句,即当释义作:君主如果想要安定、荣耀和建立功名的话,最好的方法就是要分别施行“平政爱民”“隆礼敬士”和“尚贤使能”的政治主张。在这里,“欲安”“欲荣”和“欲立功名”都是君主想要达到的目的,而“则莫若……”句所云的“平政爱民”“隆礼敬士”和“尚贤使能”则是为了达到这些目的所分别需要采取的行动,是实现这些目的的最好方法;且“欲安”“欲荣”和“欲立功名”,以及“则莫若……”句所云的“平政爱民”“隆礼敬士”和“尚贤使能”都为说者所赞同。

 由此可知,“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中的“莫若以明”,也是为了实现“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的目的所最应当采取的行动。{24} 上文已指出,“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是对儒墨诸家之自是相非现象的生动写照。那么,使这种现象出现的最好方法就是“莫若以明”。换言之,“莫若以明”是导致儒墨诸家自是而相非的最主要原因。与“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为负面否定的义涵一样,“莫若以明”也非庄子所赞许。故持“莫若以明”为“正解”的古今学者,都与《齐物论》原义

 相悖。所以,通过上文对“正解”的诸类型进行检讨,和对“欲……,则莫若……”的句法结构进行剖析,便可判定“莫若以明”当属于“负解”的解释类型,为庄子所批判。

 三、“以明”对“莫若以明”的超越与庄子对“明”义的解构与重建 “莫若以明”属于“负解”的解释类型,为庄子所批判,所以“莫若以明”之“明”自然就不是吕惠卿所说的“明者复命知常而为言也”{25} 之“明”,也不是王先谦所说的“本然之明”{26}。那么“莫若以明”之“明”当作何解?其与“以明”之“明”的关系又如何? “正解”释义者自然认为“莫若以明”与“以明”中“明”义是相同的,因他们本就多以“以明”之“明”来注解“莫若以明”的。事实上,“莫若以明”与“以明”中的“明”义完全不同,且后者中的“明”义还当是对前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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