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1 第二十一条 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另有约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菁选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1
第二十一条 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照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管廊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由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专业维修;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按照协议抄送管廊管理单位;
(七)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因管廊发生险情造成道路损坏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存档,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变更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管廊信息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在管廊及其两侧三米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二)爆破、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一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的应当由管廊管理单位派人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护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十九条 本市管廊信息资源统一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台,实行实时更新,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管廊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管廊及入廊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及时向管线中心移交成果资料。
管线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竣工后,向管线中心移交管线竣工资料。
第三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管理*台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相对应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台。
第三十三条 管线中心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廊及入廊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权属管线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向管线中心移交的成果和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管廊和入廊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管理单位收集、整理所需成果档案资料。
第三十五条 管廊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廊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3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施工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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