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关于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第*次党代会和市第*次党代会要求,培养造就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贯彻执行政策能力强、推动科学发展能力强、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强、联系服务群众能力强的乡镇党委书记队伍,根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市关于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乡镇党委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乡镇党委书记是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骨干。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三条推动科学发展。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把握主题和主线,带头调查研究,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措施,统筹城乡发展。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加强“三农”工作上,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提高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着力兴产业、增后劲、促发展。
第四条保障改善民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体察民情,关注民生,了解民意,统筹各方力量,争取各方支持,每年下大力气解决好一些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特别关注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利益。加强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强化公共服务功能。
第五条维护社会稳定。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抓好农村平安建设,重视信访工作,经常分析影响本乡镇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依法妥善处理辖区范围内紧急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第六条落实改革任务。按照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转变乡镇职能,加强服务型乡镇党委政府建设,落实干部服务责任制。认真落实农村医疗制度改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等各项改革任务。
第七条抓班子带队伍。身体力行“文建明工作法”,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坚持分工负责、权责统一,发挥好班子成员的作用。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及时解决班子内部存在的问题,营造互信、互助、互补的良好风气。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带好、用好、管好乡镇干部、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环境。
第八条加强基层党建。认真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统筹推进本乡镇范围内的各类基层组织建设。切实把创先争优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加强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及时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抓好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确保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到位,大力实施党务公开,深化三级联创,全面推行“一定三有”、“四议两公开”等有效做法,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九条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够领会把握、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第十条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热爱和熟悉“三农”工作,有较强的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以工业为主导产业或城郊型的乡镇,要熟悉工业经济或城镇经济。
第十一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性强,民主作风好,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善于抓班子带队伍。
第十二条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权力观,事业心、责任感强,有开拓进取、吃苦耐劳的精神,群众威信高。
第十三条宗旨意识强,密切联系群众,具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严于律己,勤政廉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任用配备
第十五条乡镇党委书记的选拔任用,一般应经过旗县区委全委会票决;
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在旗县区委常委会任命之前,要征求旗县区委委员的意见。乡镇党委书记拟提拔人选在常委会讨论提名前,要征求旗县区纪委、检察、信访、审计、计生等部门的意见。乡镇党委书记的任免,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注重乡镇党委书记同政府正职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之间的合理搭配。从上级机关任用的干部,如无乡镇、街道工作经历,一般不直接任用为乡镇党委书记。
第十七条注重发挥各年龄段干部的作用。党委换届集中调整时,乡镇党委书记要以35岁至50岁的为主体,45岁以下的要占60%,适当保留一部分富有经验、工作得力的50岁以上的干部,注意选拔35岁以下的优秀年轻干部。
第十八条乡镇党委书记的选配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特点,进一步优化性别、民族、学历等方面的结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党政正职至少有一名少数民族干部;
在市范围内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女乡镇党委书记。
第十九条乡镇党委书记应当任满一届,无特殊原因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任期不到三年调整的,旗县区党委须说明理由,专题报市委组织部审批。乡镇党委书记与政府正职一般不同时调离。
第二十条各旗县区委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1:2的比例,遴选、储备一批乡镇党委书记后备人选,建立储备库,进行重点培养,实行动态管理。有计划地选派市、旗县区机关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探索从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的力度,注重从选调生中培养乡镇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按照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培养锻炼干部、有利于提高领导班子整体素质的要求推进干部交流。在同一乡镇任乡镇党委书记满10年的,必须交流;
在同一乡镇任职5年以上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乡镇党政正职原则上不同时交流。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筹组织实施新任乡镇党委书记的任职培训。培训重点是明确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市委组织部围绕重大工作部署,适时对乡镇党委书记进行教育培训。每年举办一期专题示范培训班,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乡镇党委书记到上级有关部门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第二十四条各旗县区委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日常教育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同时,要有计划地组织乡镇党委书记列席旗县区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
第二十五条各旗县区要针对乡镇党委书记岗位特点,丰富培训内容,充分运用好异地培训、挂职培训等有效形式,提高培训质量。
第六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各旗县区委要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有关要求,根据承担任务量和产业类型不同,研究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的乡镇党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规范“一票否决”事项,减少不必要的评比。注重考核结果在乡镇党委书记管理中的运用,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乡镇党委书记定期就抓好基层党建促发展情况向基层干部群众和旗县区委进行专项述职,并接受评议。
第二十八条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开展乡镇党委书记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测评时,要注重听取来自基层的村党组织书记、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履行职责不到位、作风不实、群众有意见的,进行批评教育;
对工作不负责任、廉洁自律不严格、群众公信力较低的,及时进行调整;
对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乡镇党委书记履行职责的规范和约束,探索完善乡镇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监督分开的制度和办法。健全乡镇党委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大额资金支出、重点项目建设等重要事项须经乡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全面实行乡镇党委书记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旗县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分别与乡镇党委书记谈心谈话1次,旗县区委组织部部长要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八章激励表彰
第三十一条从2018年起,旗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乡镇党委书记经历的要逐步达到50%,新进班子人员补充时,应优先从具有乡镇党委书记任职经历的干部中选拔。
第三十二条把乡镇党委书记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市机关可根据实际,有计划地选调优秀的乡镇党委书记到机关任职,优化机关干部队伍结构。市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实际情况,推荐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有农村工作经历的,可直接任用为乡镇党委书记。
第三十三条旗县区中心镇或人口规模较大、工作任务重、相对本旗县区处于重要位置乡镇的党委书记,可在规定职数内由旗县区委常委兼任。
第三十四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设立边远艰苦乡镇工作补贴,按乡镇边远程度、在乡镇工作时间和所任职务等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三十五条各旗县区要负责每年为乡镇党委书记免费体检一次。
第三十六条及时总结、宣传优秀乡镇党委书记的先进事迹,定期对优秀乡镇党委书记进行评选表彰。
第九章组织保障
第三十七条旗县区委要担负起抓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认真履行对乡镇党委书记实行重点管理的各项职责。
第三十八条乡镇站所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条管单位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要充分听取乡镇党委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按便民原则委托乡镇办理,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第四十条进一步改善乡镇干部的办公生活条件。要在财政预算、经费核拨等方面重点向乡镇倾斜。要建立乡镇运转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保证乡镇运转经费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与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同步。重视和支持乡镇开展债务化解工作。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呼和浩特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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