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教师个人研修计划书(合集),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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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个人研修计划书篇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xx号)、《省政府关于印发xx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xx政发〔20xx〕xx号),做好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以下简称境外研修)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组织高校每年选派xx名左右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赴境外研修,造就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人才,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为xx加快推进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两聚一高”新实践服务。
第三条 研修类别及期限。包括访问学者、团队研修(含高水平大学科研团队、应用型高校教学团队、管理团队)、校长跟岗研修三种形式。访问学者一般12个月(已有半年以上留学经历人员再次派出可选择6个月),其他一般6个月。
第四条 访问学者研修方式主要为访问进修、合作研究等;高水平大学科研团队研修方式主要为合作研究、产品研发等;应用型高校教学团队研修方式主要为课程学习、参与研究和设计等;管理团队研修方式主要为访问进修、管理实践等;校长跟岗研修方式主要为担任境外高校校长的助手、学习境外高校的先进管理经验等。
第五条 境外研修实行“个人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二)本科院校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高及以上职务者可放宽至硕士学位,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高职高专院校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受聘中级及以上职务,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高水平大学科研团队研修带头人应受聘正高职务;应用型高校教学团队成员应为应用型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管理团队成员应为担任高校部门负责人的“双肩挑”人员;校长跟岗研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受聘副高及以上职务,为高校负责人或厅级干部后备人选。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科研团队带头人、跟岗研修校长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四)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教学、科研成果突出。
(五)研修目标明确,研修计划切实可行,应提供境外接受单位的邀请函。
(六)科研团队带头人学术造诣高深,长期在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管理领导能力;团队成员具有长期合作关系,专业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合理;团队科研、教学成绩突出,科研教学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具有在研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教改项目;团队与境外接受单位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在境外接受单位有条件进行科研攻关、合作研究或产品研发。
(七)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或外语本科及以上毕业、或近10年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工作一年及以上。对申请到港澳台地区研修的,外语不作要求。
第七条 境外接受单位一般由申请人自行联系,其中应用型高校教学团队、管理团队及校长跟岗研修境外接受单位可由省教育厅委托相关机构联系。申请人的境外接受单位原则上为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或世界顶级科学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应排名世界前列。高职高专院校申请人的境外接受单位可适当放宽,但必须为国际知名本科院校或高水平专科院校。申请人境外邀请函,应由导师本人、相关院系或研究机构出具。跟岗研修校长应由境外高校负责人发出邀请。邀请函应明确研修起止时间及导师姓名、从事专业、职称等。原则上具有副高职称申请人的导师应具有正高职称。
第八条 获得过国家、省公费资助出境学习的人员,回校工作满3年后方可申请。曾获得过本项目资助出境的人员、正在国家和省公派留学资助期内的人员不予推荐。
第九条 省教育厅每年向高校下达年度境外研修申报指标。高校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完成申报人员出国(境)政审和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向省教育厅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正式上报材料。跟岗研修校长人选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委教育工委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省教育厅正式公布研修人员名单、时间和国别(地区),并报省外办,由省外办对副厅级以下人员统一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取国家和省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员、“双一流”和xx高水平大学建设四大专项(优势学科、品牌专业、协同创新、特聘教授)、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科研基地负责人或学术骨干,以及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业务骨干和急需培养的人才。
第十二条 研修人员出境前须与省教育厅、所在学校签订《xx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协议书》(一式四份),并在各设区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后的协议书(一份)由学校于派出前报送省教育厅。逾期未交视作自动放弃研修资格。
第十三条 经省外办统一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后,研修人员持普通护照出国。签证由本人自行向研修目的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副厅级及以上人员个案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后持普通护照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研修人员须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四条 研修人员出境前,应向学校缴纳保证金4万元人民币/人。研修人员按期回校后,学校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五条 研修人员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行前集训。赴港澳台地区研修人员原则上于申请当年12月底前出境学习,其他人员原则上于申请次年3月底前出国学习。
第十六条 省财政资助境外研修人员12个月14万元人民币/人, 6个月10万元人民币/人。学校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省、校资助经费累计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人。
第十七条 省财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修人员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注册费、学术活动补助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国际交通费等。有关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所在学校承担。
研修人员获得有效签证或签注后,将相关申请拨款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资助经费一次性划拨至所在学校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研修人员在境外研修期间,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在现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上不扣除境外研修时间。
第二十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申报科研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人才工程项目予以优先。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研修人员引进境外先进教学资源,为我省高校与境外优质高校建立合作、协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对研修人员在境外研修期间以及在回校后取得的与研修资助有关的高水平科研、教学成果,由所在高校在论著出版、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研修人员在境外研修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著和成果鉴定等,须标注“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xx高校境外研修计划资助”。
第二十四条 研修人员按因公出境人员管理,其派出、在境外期间和回校事务等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申请签证、申请外汇、外汇核销等事宜均由学校负责落实。应用型高校教学团队、管理团队及校长跟岗研修可由省教育厅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境外研修安排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修人员出境前,所在学校应进行外事纪律、保密纪律和人身安全教育。研修人员出境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保密规定和纪律,遵守《xx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协议书》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并保持与学校联系,每季度向学校至少汇报一次研修进展情况。研修人员一般不得携配偶子女出境伴读。
研修人员在境外期间,如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所在学校和省教育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修人员应按期回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回校的应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平均每月资助经费×不足月数)。对在境外因主观原因无法继续研修而提前回校的人员,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并追偿相应资助经费和违约金。
对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国的,须凭境外接受高校的延期邀请以及所在学校或境外机构延期期间的资助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延期的,须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再次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一般不再享受省财政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学校和省教育厅同意,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学校,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在境外从事与研修计划无关的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等违约行为,须偿还省财政和学校资助的研修费用以及30%的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研修人员回国后应向学校和省教育厅、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提交研修总结以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并在学校公开汇报研修成果。校长项目研修人员须将研修总结抄报省委组织部。对研修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研修人员回本校至少工作五年。如违约须按比例偿还省财政和学校资助的研修费用以及30%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 参加访问学者、教学科研团队研修人员回校三年内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1.开辟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一定成果;2.发表论文被sci、ei收录2篇以上;3.引进一本原版教材并能使用双语教学,或开一门面向外国留学生的外文课;4.开设一门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跟岗研修校长和管理团队研修人员回校三年内应公开发表两篇以上管理类论文,实施1-2项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改革项目,并取得较好成效。研修人员回校满三年时,省教育厅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考核,对未能达到上述考核要求的,将减少学校资助名额。
第三十一条 各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xx省委省委组织部、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xx省外事办公室于20xx年x月x日发布的《xx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教师个人研修计划书篇二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和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总体思路,围绕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目标,为追踪学科(专业)发展前沿,提高我校青年骨干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xx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试行)》。
xx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与我校合作开展的"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为基础,进一步加大青年骨干教师海外培训力度,加快教师队伍国际化进程,推进我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培养一批在学校各学科(专业)领域内起骨干作用的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一)选派范围
主要从我校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和优秀年轻骨干教师中选拔。优先资助"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和语言类教师。
(二)选派规模
根据学校与留学基金委签订的协议及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学校计划每年选拔20名左右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
(三)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6-12个月。
(2)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12个月。
出国访学的期限一般要求应为12个月,其中语言类教师出国访学、研修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留学国别(地区)
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
学校与留学基金委联合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留学基金委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所需经费由留学基金委与学校共同负担,超出奖学金资助部分发生的费用由选派人员个人承担。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和学校发展建设服务。
(二)应具有坚实而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教学质量优秀,科研业绩突出。
(三)须在本校工作满3年,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
(四)申请时原则上须有明确的国外合作对象或已取得拟赴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
(五)外语成绩达到合格条件的申请人员,在选派时学校优先考虑。外语成绩未达到合格条件者,可提供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成绩证明进行申报,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需参加相关外语培训并获得合格成绩或在此期间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
(六)"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xx大学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人选"、"xx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引进计划人选"优先列入本研修计划。已受学校资助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不再受本计划资助。
(一)选拔方式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基层单位选拔推荐,学校审核,留学基金委负责审批"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应按照学科(专业)建设发展及人才培养梯队建设需要审定申报人员所制定的研修计划,遴选排序推荐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学校根据单位推荐排序并结合学校整体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最终确定资助人选。
(二)申请受理及派出工作安排
(1)初审:学校发布申报通知,受理各单位及个人填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时间为每年12月初。
(2)确定资助人选:学校根据单位推荐排序并结合学校整体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最终确定资助人选,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末。
(3)外语培训:确定的资助人选中有未达到留学基金委派出外语要求的人员需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或赴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进行外语培训。
(4)学校负责审核、录取及申报:学校根据申报个人提供的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邀请函(含意向性)及外语水平合格证明确定申报留学基金委人选,时间根据留学基金委通知安排确定。
(5)留学基金委确定录取人员:留学基金委审核申报材料后公布录取人员名单,时间为每年11月左右。
(6)派出:符合派出条件的被录取人员凭我校开具的派出证明即可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联系办理派出手续。申报个人根据各单位工作安排及邀请函时间尽快确定时间出国研修。
(一)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为使被选派人员能及时派出,请各单位及申请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好培训和出国期间相关学习和工作任务。
(二)被录取人员派出前应签订教师出国研修计划合同,办理出国(境)审批表及交存保证金等派出手续。
(三)被留学基金委录取人员应在6个月内出访,超过6个月,除特殊情况外,学校将取消其出国研修资格,改派他人。
(四)受资助人员不得随意放弃受资助资格,须按照留学基金委管理要求出访,出国期满需按时返校报到。
(五)出国人员办理完护照、签证等手续并获得留学基金委的离境机票后,在离校前将出国时间报告学校人事与专家工作处教师与专家办公室。如离境前仍未告知而擅自离境,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派出期间管理:
(1)派出人员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合理制定在外访学、研修计划,紧凑安排学习任务,密切联系对方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导师,确保研修质量,尽快提高业务素质。
(2)派出人员抵达留学所在国(地区)后,一个月内将入学证明、居住地址告知人事与专家工作处。
(3)派出人员在外期间应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汇报思想动态、学习进展以及专业领域从事研究开展情况等。
(4)学校不定期与对方合作导师取得联系,了解派出人员工作、学习及生活情况,一经发现有思想不端、违法乱纪、松懈懒惰、长时间未与导师联系等现象,学校会根据具体情况上报留学基金委,直至终止对派出人员资助并取消其余下出国期限。
(七)回国考核:
(1)期满回国人员应提供带有对方合作导师签名的出国期间个人表现鉴定书。
(2)回国人员撰写出国期间学习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附学术成果)。
(3)所在单位根据回国人员的出国期间个人表现鉴定书、鉴定意见,结合回国人员完成出国前研修计划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与专家工作处。
(4)回国人员应分别以出国期间研修学科(专业)领域专业知识,出国期间业务总结、感想和体会为主题在本单位作学术报告。
(5)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承担双语教学的能力。
对于回国考核不合格人员,学校不再资助任何形式的出国研修、访学,并将此次出国经历视为无效。
教师个人研修计划书篇三
按照“一流学校、一流师资、一流课程”的原则,学校选派优秀青年教师至国外知名高校,学习本专业前沿课程,拓宽国际学术视野,孵化国际化课程。派出教师应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结合个人学术研究方向,设定学术发展规划,积极投身教学科研工作,在较短时间内成为学术骨干。
1、派出教师以旁听形式全程学习一门本科高年级或研究生专业课程,进修结束回校后用于教学研究。
2、派出教师在外进修期间,应参加一次高质量的国际研讨会,了解相关领域的"最新发展。
3、派出教师应利用国外学术资源,为已(拟)承担的科研项目做好资料收集等工作。
4、派出教师应积极协助学校物色、联系引进人才的人选。
1、派出教师在进修结束回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汇报进修成果,并提供课程考勤证明及参加国际研讨会的邀请函。
2、派出教师在进修结束回校后,应通过学校组织的出国进修成效考核。
3、派出教师在派出前应与人事处签订派出进修协议,在进修结束回校后应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该服务期限不能抵冲派出教师原先与人事处约定的其它服务期限,两者应累加计算。
自20xx年至20xx年,学校每年选派1—2名优秀青年教师至国外知名或一流高校进修。进修派出分春季和秋季两期,每期5—6个月。
派出教师的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1、学校全额保留派出教师在外进修期间的每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派出教师通过出国进修成效考核后,学校向其发放在外进修期间50%的每月校内基本岗位津贴。
3、学校向派出教师提供一次经济舱往返国际机票和办理护照、签证等费用。
4、学校向派出教师提供xx元学习补贴(按汇率以人民币支付)。
5、派出教师若未通过出国进修成效考核,或违反派出进修协议,学校将视情要求其返回全部或部分学习补贴。
1、每年3月初,教师经学校批准后报名申请,并提交出国进修计划。
2、每年4月初,学校组织遴选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遴选,确定派出人选。
3、每年4月起,派出教师落实前往进修的国外高校,完成国内相关报批手续,办理签证等事宜。
4、每年8月后或次年2月后,派出进修。
20xx年起,本计划的实施视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确定。
教师个人研修计划书篇四
xx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境外研修。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旨在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以应对科技进步带来的社会需求与挑战。它更强调的是学生所学知识的实用性、职业性。英语是高职院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基础课。高职英语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语言应用能力。
近年来我们学校进行了多次高职高专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具有一定地研究积累。若能有机会境外进行合作、研究,一定能使已有成果进一步得到深化,对自身研究水平加以提升。同时,通过在国内相关高校系统地进行选定课程和教学方法地学习并参与相关课程地教学环节等方式,能够提高自身的语言能力和教学水平,也能更好地配合本校高职高专教学评估工作的完成,真正提高学校学生英语水平以及学校显性指标,本人带着研究过程中存在的、尚未解决的问题有目的的进行学习,有充分信心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研修计划,达到本次出国研修的目的。
时间:12个月。
具体时间:待定
在国外相关高校进行为期1年的学习,包括系统的语言培训、教学方法、教学理念、教学改革的学习,了解国外高等教育尤其是高职高专英语教学的基本情况。在培训高校与讲授课程的相关教授进行直接交流,参与其课堂教学活动,进行学习和观摩,考察教材选用情况,取之所长,为我所用,以便回校进行外语或双语教学。还可走访当地有关教育机构,在不同的高校旁听课程,并进行相关的学生交流活动,以上几个活动也可以穿插进行。
通过该项目,我将会了解更多的语言学前沿理论,评估英语教与学,了解语言教学发展的最新趋势和问题,为自己今后职业发展确定方向与策略。同时能亲身体验东西方文化与教学的差异,了解当地文化与风土人情。培养自己成为能用英语进行授课的双语教师,有重点的建设校内部分学科的双语授课课程,形成教学迎评的一个亮点,在此基础上开展更多的学校对外开放项目,为学校提升知名度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研修项目开展后对于境外进修情况的小结、培训报告。通过国外培训后对学校的大学英语教学教学大纲、课程设置、选用教材等方面提出若干点改革创新的思路,并能在回国后开设只是一门双语或外语教学课程或开不能开办讲座,以切身经验传播研修国家的有关文化和背景,传达国际上语言教学发展的最新趋势,分享学习经验,进行英语课题研究等,从而进一步深化高职高专大学英语教学改革。
教师个人研修计划书篇五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校"人才强校"工作会议精神,提升学校教师队伍学术水平,加快学校国际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近年来出国留学选派工作实际,决定实施"青年教师出国研修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旨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在三年内(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选拔200名左右青年教师到国外知名大学、学术机构进行研修学习,拓展学术视野,加快自身发展。同时推进学校与国外大学建立广泛的联系,开展经常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本计划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审批、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研修类别
研修类别为: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攻读博士学位、合作研究、进修人员等。
第五条派出方式
派出方式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类。
国家公派指经学校推荐,列入国家选派计划,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
单位公派指按照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选拔,经学校审批,由学校资助赴国外进行研修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团结合作精神,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学术思想活跃,有固定的研究方向和明确的学术目标。
3.具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能够用外语进行本学科的学术交流。
4.申请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选派部门或接收方的具体规定。
第七条制定计划
1.学校制定3年出国计划,各学院编制年度派出计划(一定三年):以工科为主的学院以本单位45岁以下专任教师人数的8%推荐拟派出人员;以理学和社会科学为主的学院以本单位45岁以下专任教师人数的5%推荐拟派出人员,经学校评审批准后列入本计划入选人员。入选人员和所在学院做好出国前期准备工作,保证人员按时派出。
2.列入学校"青年教师出国研修计划"的人员,学校人事、外事部门和所在单位将努力创造条件,分期组织外语培训和考试,并协助个人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联系、落实国外接收单位。
第八条派出渠道
1.本计划资助人员的35%通过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的协议派出(如:"全额资助"、"西部项目"、"青年骨干教师1:1配套项目"等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项目)。
2.本计划资助人员的65%以单位公派形式派出。
个人联系国(境)外接收单位并获得对方资助,在收到外方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后,可向本单位提出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批准后,纳入该计划。
第九条出国研修人员的派出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政策派出。
2.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管理。
各单位应积极协助拟出国留学人员联系国外接收单位,在收到外方邀请信后,及时做好工作安排,督促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办理派出手续。
3.列入本计划人员在获得资助资格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有关资助手续。
第十条出国研修人员须与学校签订《xx科技大学出国研修协议书》,同时须安排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我校教职工为其国内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经济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出国研修人员的国外管理
1.研修人员到达所赴国家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并将国外通信联系地址及时告知所在学院及学校主管部门。在国外学习期间应每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汇报国外学习工作情况。
2.出国研修人员留学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学校一般不予延长留学期限,确需延长留学期限的,由本人在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学校最多批准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留学基金委规定原则上不得申请延长留学期限。
第十二条出国研修人员回校后应以学术报告等形式向学院汇报工作,同时向学校提交书面总结、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等。
第十三条出国研修人员的资助政策
入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按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学校签订协议执行。
入选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按照学校50%、学院30%、个人20%的比例承担出国研修生活费用。
第十四条留学期间的相关待遇
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发给其基本工资,享受住房分配待遇;超期及延期人员,学校停发工资并停止住房分配待遇等。
第十五条入选国家、省部级、学校各类人才支持发展计划的留学人员,其留学费用及留学期间相关待遇按有关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每年一月份,学校总结上年度出国留学工作,对工作突出的学院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按上年度回校人员的30%评选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对按期回校、成果显著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具体发放标准为:
对以国家公派方式派出,受国家全额资助的回校人员一次性补贴人民币8000元;
对以国家公派方式派出,受西部项目、1:1配套项目资助的回校人员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000元;
对以单位公派方式派出,受学校资助的回校人员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00元。
第十七条学校从人才基金中每年预算xx万元设立"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基金",每年评选若干项创新项目,已回国和即将回国人员均可申请,项目评审通过后学校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自20xx年起,xx年以后出生人员晋升教授职称,原则上须具有在国外知名高校或学术机构研修学习一年以上的留学经历。
第十九条学校希望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学校的对外拓展贡献力量。
学校鼓励学有所成的留学人员邀请外方专家来校开展合作研究、讲学、项目开发和技术交流,参加我校重点科研课题的攻关、研究工作,举办重要国际会议或全国重要学术会议及开展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学科充分发挥优势,采取交流、互换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与国外知名大学建立长期培训合作关系。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