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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2-05-28 16:48: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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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1989 年 11 月 5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32 号令发布 根据1994 年 9 月 5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0 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 年 12 月 2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2 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2 年 11 月 18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13 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 2007 年 11 月 23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00 号令第四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六条 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 21∶00 时至次日 6∶00 时(冬季 7∶30 时,下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 6∶30 时至 21∶00 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 6∶00 时至 19∶00 时(夏季 21∶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00 时至 9∶00 时、17∶00 时-21∶00 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遇有特殊情况除外。

  (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 12 小时内清运干净。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1989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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