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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今晚发布篇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五条 市局纳税评估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评定审核工作;
纳税评估科设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应根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使用、帐簿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信息作为评定基础(附件3)。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八条 纳税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良好纳税信用,b级为一般纳税信用,c级为不良纳税信用,d级为最不良纳税信用。
第九条 纳税人分值在95分(含)以上,且税务登记满两年,评定期内(指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a级:
(一)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二)存在欠缴税款的;
(三)存在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四)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第十条 纳税人分值在20分(含)以上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二)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不能提供账簿及纳税资料的;
(四)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 纳税人分值在2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十二条 除已被评定为a、c、d级的其他纳税人,为b级。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a级评定程序:
纳税信用a级为国、地税联合进行评定,每两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纳税人未被重新认定为a级的,视为b级管理。
(一)a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填写《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附件2)。资料包括: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明;
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填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提交纳税评估科。纳税评估科对申请人评定期内的涉税情况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并填制《纳税评估报告》(b版),上报评委会。
(三)评委会与同级国税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对同一纳税人国、地拟认定信用等级不一致的,应按照“从低原则”确定拟评定名单,报送市局。
(四)纳税人国、地税务登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由受理税务局将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分别报送市国、地税局,由市国、地税局转交主管税务局进行审核。
(五)市局抽取适当比例对拟定a级纳税人评定期内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六)将拟定a级企业名单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ax861)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七)公示期内无重大异议的,各局将a级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市局备案,将《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四条 对注销税务登记的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收回并报市局备案;
a级纳税人在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之间转户的,在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评定,由转出区、县局、直属分局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由市局统一制作,证书编号以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为单位,由三部分九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位数为各局代码(如:东城01);
第三至六位数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如:2003);
第七至九位数是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本评定a级纳税信用的序号(如:001)。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c、d级评定程序:
(一)纳税信用c、d级评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进行重新评定。
(二)主管税务所、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标准,对符合纳税信用c、d级评定标准的,填制《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提交纳税评估科进行审核。
(三)纳税评估科审核后,将拟评c、d级名单及评定资料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定。
(四)纳税评估科在评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认定的c、d级纳税人的名单、《纳税信用c、d级企业备案表》报市局备案。
(五)纳税信用d级由市局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由纳税评估科负责即时维护核心征管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信息。
第四章 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a级管理:
(一)两年内免除税务稽查
除专案、涉税举报等情况外,两年内免除税务稽查;
在a级有效期内,对发现的涉税疑点或问题,一般采用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日常管理
1.主管税务所通过日常评估进行动态监控,将结果及时反馈评定部门,对不符合本级别标准的即时进行降级处理;
2。纳税人在评定有效期间,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情况报告表》,由主管税务所进行审核。
(三)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1。设置专门窗口或专用办税场所,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快捷办税服务;
2。设置a级纳税人服务责任人,采取特约、预约服务等办税方式;
3。简化发票购领程序,适当放宽用量、限额、税控装置的授权时限;
4。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收政策、涉税信息;
5。采取即时办理的方式,优先办理各项减免税事项,简化各项年检、验证手续。
6。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优质的服务措施。
(三)向社会公布a级纳税人信息
1。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良好信息系统)向北京市各政府部门通报;
2。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ax861)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等级查询;
3。通过《北京地方税务公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纳税信用b级管理:
(一)重点加强日常涉税政策的辅导和宣传,帮助改进其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
(二)使纳税人强化诚信意识,重视良好信用对其经营活动与市场地位的重要作用,形成争创a级的良好氛围,协助符合标准的纳税人做好a级纳税人申请工作。
第二十条 纳税信用c级管理
(一)严肃追究其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纳税人上报的涉税资料,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地实地调查核实;
(三)对有欠缴税款情况的纳税人,按照市局欠税公告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制定清欠计划,按期足额缴纳所欠税款;
(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促使其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纳税信用d级管理
d级纳税人除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日常管理措施外,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实施以下管理: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对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布。
第六章 升、降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后,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依据征管、稽查、评估等部门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标准和程序,自征管、稽查等部门提供资料或评估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纳税信用等级的调整,一般为三个月内。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在征管、稽查、评估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涉税动态。
第二十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调整由税务所根据企业涉税情况,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经纳税评估科审核,评委会确认后调整级次。
第二十五条 对经审定,需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a级纳税人,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上报市局备案,由市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由主管税务所收回《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上交市局。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在对d级纳税人做出升级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相关资料,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因税务人员责任致使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表、证、单等文书及证书,由市局统一制定,各局自行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5〕36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今晚发布篇二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地税检[2003]543号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200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3]54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规范我市税务函告、约谈工作,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进行有效衔接,结合当前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即时报告市局。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般涉税违法行为,推进诚信纳税,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税务函告、约谈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提供的涉税问题和疑点,通过信函或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面谈的方式,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督促其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专业税务所是税务函告、约谈的实施机构,对有关工作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条第四条 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检查部门是税务函告、约谈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税务函告、约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 纳税评估专业税务所应本着实用、有效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税务函告、约谈对象。
第六条第六条 实施税务函告、约谈前,应认真分析《纳税评估意见书》的各项内容,确定具体函告问题,或拟定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
第七条第七条 实施税务函告时,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税务函告通知书》及《纳税情况报告表》发送给函告对象。
第八条第八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应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请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
第九条第九条 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
第十条第十条 税务约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在税务机关固定场所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税务约谈过程中,由约谈人员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税务函告或约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出涉税违法问题并主动消除涉税违法行为后果的,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经函告、约谈管理部门审核后,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补缴税款处理,由税务人员填写税收缴款书并加盖“约谈补税”戳记。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根据税务函告或约谈结果,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税务函告或约谈结束后,将函告或约谈的主要情况以及分类处理结果填制《纳税评估意见书》,并报送机构负责人及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税务函告、约谈资料随同纳税评估资料一同归档,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归集整理工作规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归档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凡税务机关人员违反本规程,发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为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追究暂行办法》(京地税法〔2001〕48号)文件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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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今晚发布篇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存根)
()税第 号
执行扣缴单位:被扣缴人名称:扣缴理由:
扣缴税种:
扣缴金额:税款 元、滞纳金 元,合计 元。限定扣缴时间:
局长:
送达人:
填开日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
()税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办事处):
_______________逾期未缴_________税,税款_____________元,滞纳金_____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请贵行(处、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其应纳税款滞纳金一并扣缴入库(帐号:)。(附:缴款书或完税证 份)
局长:
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税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规定现决定将我局查封(扣押)你单位的下列商品、货物、财产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你单位应缴未缴的税款 元和滞纳金。
税务机关(章)被强制执行单位:(章)收购单位(章)局长:
被强制执行单位 收购单位经手人:执行人:
签收人:
年 月 日延 期 申 报 申 请 表
退 税 申 请 表
纳税人拒绝代扣(收)款报告书税务局(所):
年 月 日 纳税人 拒绝代扣(收)税款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规定要求,特向你局(所)报告。扣缴义务人(章)年 月 日
附:纳税人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承接人:(签字): 承接日期:
年 月 日应纳税款核定书()税 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你(单位)____ 年____月(季度)__________ 税应纳税款为_________元,只限于____ 年____ 月___日前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
附:核定应纳税款记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税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_____条的规定,现决定将我局查封(扣押)你单位的下列商品、货物、财产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你单位应缴未缴的税款________________元和滞纳金。
税务机关(章)被强制执行单位:(章)收购单位(章)局长:
被强制执行单位 收购单位经手人:执行人:
签收人:
年 月 日
纳税人拒绝代找扣(收)税款报告书
_____________税务局(所):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纳税人_________________拒绝代扣(收)税款___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特向你局(所)报告。
扣缴义务人(章)年 月 日
税务机关承接人(签字):
承接日期:
年 月 日
应纳税款核定书
()税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二十三规定,核定你(单位)_______年______月(季度)_______税应纳税款为_______元,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税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我局与你单位协商一致,由我局委托你单位代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税款,具体代征程度和代征税款的解缴程序,以及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依照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务机关(印章)年 月 日
北京市税务局今晚发布篇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票„2005‟446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控投诉模块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全面加强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的监督管理,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市局决定在tax861主页建立税控投诉模块,并于2005年10月10日起正式使用。现就税控投诉模块操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税控服务投诉模块操作规程
税控投诉模块由市局票证管理中心负责维护与管理,各局征收管理科负责承办与处理投诉案件。
(一)受理投诉
市局通过tax861网站接到纳税人投诉后,进入后台管理系统的程序类税控投诉服务的“预审处理”模块中对投诉信息进行预审分拣,对于无效的、匿名的、未提供联系方式的投诉不予处理;
对于可以当时答复的投诉件,市局予以答复;
对于需要各局进一步核实的投诉件,由市局按照被投诉者的所在区域移交所属各局处理,同时根据投诉的情节与具体内容,确定各局处理时限(规定处理时限为3至20个工作日不等)。
(二)核实处理
各局接到市局移交的投诉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询问服务商违规的具体内容(如需要,各局应上门进行实地核查)。对于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服务商,各局应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服务商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入投诉单,同时根据服务商的实际违规类型选择“定性服务投诉类型”;
对于无法找到投诉人或投诉事项不存在的,各局征管科应将具体情况填入答复栏中,上报市局。
(三)审核处理
市局进入系统的程序类税控投诉服务的“发布信息”处理模块,对各局提交的投诉处理单进行审核,对于经过各局核实处理,确实存在服务商违规行为的投诉单,市局进行“同意发布”处理,在我局外网进行公示;
对于不存在违规行为的投诉单,市局进行“禁止发布”处理;
对于各局处理不当或未完成处理的投诉单,市局通过“重新审核”,返回各局重新处理。
(四)统计整理
市局根据工作要求,进入程序类税控投诉服务的“统计信息”模块,可以根据购机地区、税控代理服务商、投诉时间、投诉类型进行统计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对于存在投诉信息的税控服务商,市局根据《通知》建立税控代理服务商行为规范不良记录档案,作为考核税控售后服务的依据。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局要严格执行《通知》,加强与服务商的联系,全面掌握本区域内税控服务商的服务情况。
(二)各局应设专人负责接受和办理税控投诉,在接到投诉单后,应立即与投诉人取得联系,获取服务商的违规证据,对于经过调查情况属实的,应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服务商进行相应处罚,并填写《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警告告知书》或《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停售告知书》,送达服务商,同时报市局备案。
(三)各局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件进行处理,如发现投诉情况较复杂、处理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市局或申请延长处理时限。
附件:1.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警告告知书
2.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停售告知书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附件1:
附件2:
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警告告知书
:
经核实,你公司在(区、县、地区)的税控装置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在违规类型前划“√”):
1、乱收费
2、服务态度恶劣
3、服务咨询电话不畅通
4、未提供上门服务
5、未统一着装、佩戴胸卡
6、未进行操作培训
7、其他违规操作: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4号)第四条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警告,要求你公司在天内提交书面说明和整改措施。
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
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停售告知书
:
经核实,你公司在(区、县、地区)的税控装置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在违规类型前划“√”):
8、乱收费
9、服务态度恶劣
10、服务咨询电话不畅通
11、未提供上门服务
12、未统一着装、佩戴胸卡
13、未进行操作培训
14、其他违规操作: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4号)第四条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停止你公司在天,要求你公司在停售期间保证对已售出税控产品的服务和维护工作,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我局。
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
主题词:发票;管理;通知
抄送:12家税控代理服务商、恒信恒安公司(由票证中心提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北京市税务局今晚发布篇五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北京市地税系统税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税务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税务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评查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税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即税务档案工作由市局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筹规划并实施监督指导,由市、区两级分别保管。
第四条 税务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为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开具涉税证明等工作提供基本依据,为社会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基础信息。
第二章 税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五条 税务档案归档范围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实施各项具体征管评查行为所形成的记录材料。根据其反映内容不同主要分为七类:登记类、申报类、缴款书类、税费管理类、检查类、发票类和其他类。
税务档案归档范围(暂行)见附件一。
第六条 税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注销、吊销企业登记类档案从注、吊销起保管20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二。
第三章 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归档的税务资料由档案的受理部门或指定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八条 归档的税务档案应是原件。凡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经办税人员核对确认签注“经确认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纸质资料破损的应该糊。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保存。
第九条 税务档案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分别采用一户一档、一事(案)一档和序时归档的方法进行立卷归档,一档可立多卷。
登记类档案按照一户一档方法进行立卷归档。
申报类档案按照按户序时或按年一户一档方法进行立卷归档。
缴款书类档案按照按月序时方法进行立卷归档,不同月份的缴款书类资料不能立为一卷。
税费管理类、发票类、其他类档案按照一事(户)一档、按户序时或分类序时方法进行立卷归档。
检查类档案按照一案一档方法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条 税务档案应按不同类别,于次年三月底前立卷归档。申报类档案按入库立卷归档,检查类档案在结案年立卷归档,其他类中的土地增值税档案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税务档案的卷内资料排列应按形成时间进行排列。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税务机关形成的文书、表格在前,其相关材料和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在后。
第十二条 卷内资料按顺序用铅笔编写页号(申报类、缴款书类除外)。卷内凡有图形或文字的页面均应逐页标注页号,不得重号、漏号、空号,页号标在页面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第十三条 税务档案案卷内的排列顺序是: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资料、卷内备考表。卷内目录一般应由计算机打印。
缴款书类和发票类中的工本费收据档案不打印卷内目录。各类税务档案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样式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税务档案应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材料装订。档案装订时应将案卷左上角戳齐并装订,不得压字、掉页、倒页。序时立卷归档的档案按1.5cm左右厚度装订为一卷。
缴款书类、检查类档案按照市局计会处、检查处的要求装订。
第十五条 税务档案必须使用市局统一印制的档案装具。案卷封面应按要求据实填写完整,并与卷内资料内容一致,有关卷内资料的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卷内备考表中。字迹要求工整、清晰,字迹材料应耐久保存。
第十六条 需要保密的税务档案应在该卷封面标明保密级次,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由档案生成部门按有关规定注明,并按规定保管。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税务档案时,应对案卷认真检查,办理交接手续。发现归档案卷内容短缺不全的,应督促经办人补齐,补齐后的才准予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市局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保管期限----机构--类别”分类法对税务档案进行分类、排列。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即同一全宗内)的档案应按“保管期限----类别”分类法进行分类、排列。排列顺序应保持先后一致,不得任意变动。其中登记类档案按照计算机代码升序排列。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部门按分类对税务档案案卷统一编号,在案卷封面标明档号。档号由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组成。登记类档案一户一号。
税务档案档号的编制方法见附件四。
第二十条 税务档案应装入市局统一配发的档案盒(箱)内,填写档案盒(箱)封面。顺序编制档案盒(箱)号。
第二十一条 税务档案应按不同类别编制案卷目录,同一目录号的案卷目录按顺序l00页左右装订成一册。案卷目录应以纸质和电子双重方式永久保存,集中存放。各类档案案卷目录样式见附件五。
第二十二条 税务档案应按照排列顺序上架,档案柜(架)应编号,注明存放税务档案的、机构和类别,以便查找。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设专用库房保管税务档案,税务档案与其他档案分别存放。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好库房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库房管理按照《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 税务档案的借阅、利用本着档案形成单位优先使用的原则。本单位人员到档案管理部门查阅税务档案原件的,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外单位人员需查阅的,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予查阅。具体要求按照《档案借阅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税务档案的保密工作按照《档案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登记类档案立卷归档后一个月内由各区县地税局、分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市局集中保管。申报类、缴款书类、税费管理类、检查类、其他类(除其他税务资料外)的档案在各区县地税局、分局集中保管满三年后向市局移交,由市局集中统一保管。移交时应随档案实体同时移交一份纸质和电子形式的案卷目录,以及登记类和按户序时归档案卷的电子形式的卷内目录。发票类、其他类中的其他税务资料由各区县地税局、分局集中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地税局、分局间转户的企业,在转出前形成的税务档案由转出局负责整理、保管并向市局移交,转出后形成的档案由转入局负责整理、保管并向市局移交。转出局应在转出企业登记类案卷目录“备注”栏中注明转入局名称和转出时间。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销毁
第二十八条 市局定期组织对集中统一保管的已超过保管期限的税务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成立由市局档案管理部门和税务档案移交单位的档案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工作。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定期组织对本单位保管的已超过保管期限的税务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成立由本单位局领导、档案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工作。具体要求按照《档案鉴定、销毁、移交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2003年底前形成的税务档案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附件一:
税务档案归档范围(暂行)
一、登记类(一)开业登记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银行帐号证明 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8.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 10.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资料:
1.工商登记证副本;
2.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或回乡证)、工作证 3.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银行开户证明 5.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 6.承包合同 7.金融许可证
外籍个人纳税登记资料:
1.《个人所得税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2.由总公司出具的工资、薪金证明,需说明纳税人在境内外的任职是否有兼职及收入情况,并说明取得收入的时间和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方
3.有关部委批准任命的证明复印件及与公司签定的雇佣合同复印件 4.工作证完整复印件
5.护照(或回乡证、台胞证)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 6.记者证完整复印件(针对在新闻机构任职的外籍个人)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二)变更登记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3.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三)停业复业登记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停业登记表》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停业的批准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停业文件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复业单证领取表》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四)验证换证登记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五)非正常户登记资料 1.公告资料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除非正常(吊销)户认定登记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六)注销登记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清算申报表》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4.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七)《自然人税务登记表》 1.《自然人税务登记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八)税收证明管理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登记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出外)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埠)5.《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外埠)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申报类
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北京市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
5.《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售代征代扣税款申报表》 7.《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申报表》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申报表》 9.《北花税纳税申报表》
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报表》 11.《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三、缴款书类
1.税收缴款书(银行返回联)2.完税证 3.收入退还书
四、税费管理类
(一)税收征收方式管理资料
1.《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核定表》 2.《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3.《企业所得税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纯益率、定额核定表》 4.《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表》 5.《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税款征收方式鉴定表》 6.《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 7.《委托代征、代扣、代售单位核定表》 8.《重点税源户核定表》 9.《税款入库方式认定表》 10.《特殊税(费)征收率核定表》 11.《预算级次核定表》 l2.《税种缴纳次数认定申请表》
l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管界定表》 l4.《特殊企业认定表》 15.信誉等级评定
l6.《记录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表》(二)税源登记管理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税房屋税源登记(变更)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税土地税源登记(变更)表》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城市房地产税税源登记(变更)表》 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方式、费额、费率核定表》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税车船税源登记表》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税车船税源变更登记表》 7.《北京营业税税源登记(变更)表》 8.《纳税核定变更申请审批表》(三)减免税审批管理资料 1.各类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单位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通用)》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审批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申请审批表》 《民政福利企业免征营业税申请审批表》 《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营业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先进技术和专利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情况申请审批表》 《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通用申请审批表》
《个人所得税残疾人申请减免税(单位代为填报)申请审批表》 《个人所得税残疾人申请减免税(个体户或承包单位代办)申请审批表》 《个人所得税残疾人申请减免税(残疾人个人办理)申请审批表》 《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非残疾人)减免税(个体户办理)申请审批表》 《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减免税(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审批表》 《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契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及其附表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免征营业税申请审批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五)》 2.减税免税报送资料附件 3.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4.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资料通知书 5.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 6.主管税务机关的请示 7.减税或免税批复 8.终止减税(免税)事项通知书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减免滞纳金申请书 l0.补缴欠缴税款税收缴款书(复印件)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当期银行对帐单及财务报表 l2.税务机关减免滞纳金批复
l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四)欠税审批管理资料 1.补缴欠税入库凭证复印件 2.退税申请表及核减欠税手续
3.《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4.《呆帐类型转换申请审批表》 5.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处分报告 6.合并或分立报告
7.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 8.《欠税核销处理申请审批表》 9.《欠税情况认定书》
l0.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五)退税审批管理资料 1.《退税申请表》 2.《退还手续费申请表》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六)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管理资料
1.《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申请审批表》 3.《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审批表》 4.《企业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
5.《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七)延期申报审批管理资料 1.《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八)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滞纳金)3.补缴欠缴税款税收缴款书(复印件)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相关资料 5.税务机关批复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五、检查类
按照市局检查处的有关规定归档和保管。
六、其他类
(一)听证、行政处罚资料(二)开具涉税证明及附列资料(三)土地增值税项目资料(四)其他税务资料
1.《校办企业认证情况表》
2.《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情况表》 3.《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年检表》 4.《福利企业年检表》 5.《劳服企业年检申请审批表》 6.《监狱、劳教企业年检表》
7.《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表》 8.《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表》 9.《特殊企业年检表》
l0.《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资格申请表(表一)》 3.补缴欠缴税款税收缴款书(复印件)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相关资料 5.税务机关批复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五、检查类
按照市局检查处的有关规定归档和保管。
六、其他类
(一)听证、行政处罚资料(二)开具涉税证明及附列资料(三)土地增值税项目资料(四)其他税务资料
1.《校办企业认证情况表》
2.《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情况表》 3.《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年检表》 4.《福利企业年检表》 5.《劳服企业年检申请审批表》 6.《监狱、劳教企业年检表》
7.《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表》 8.《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表》 9.《特殊企业年检表》
l0.《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资格申请表(表一)》 11.《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支出计划审批表(表二)》 l2.《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收取计划审批表(表三)》
七、发票类(一)发票审批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2.发票核定信息变更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二)发票管理资料 1.《购领发票审批单》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暂停供应发票通知书》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暂停恢复发票通知书》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缴销(销毁)发票申请表》 5.《发票挂失声明申请丢失毁损审批表》 6.《发票担保书》 7.《发票担保财产清单》 8.特种票(交通运输业)的资料 9.换型(注销)收回税控密码器和ic卡 lo.《企业自印发票审批表》及其附属资料 11.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三)工本费收据(发票购领凭单)11.《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支出计划审批表(表二)》 l2.《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收取计划审批表(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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