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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政治公民知识点6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17 16:48: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政治公民的知识点第1篇(1)发展基层民主的必要性发展基层民主,是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民主权利,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实行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人民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治公民知识点6篇,供大家参考。

政治公民知识点6篇

政治公民的知识点 第1篇

(1)发展基层民主的必要性

发展基层民主,是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民主权利,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实行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的途径。

(2)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不是政府组织;接受政府的指导。)

(3)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管理机构,是城市居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重大意义: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我国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政治公民的知识点 第2篇

(一)有序政治参与的意义

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依法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二)有序的与无序的政治参与的区别

是否遵循法律、规则、程序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否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是否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有序政治参与的实现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职责、程序、要求,就能确保有序地参与。

能否有序的政治参与,决定我们能否真正享受民主生活,也是对我们政治素养的检验。

政治公民的知识点 第3篇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国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被写入我国宪法。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调动亿万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对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只有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新的历史时期有新的要求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政府职能;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政治公民的知识点 第4篇

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赋予公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

(1)公民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宪法规定: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②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十八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代表的权利是选举权。公民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政治自由。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监督权。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

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公民必须依法履行政治义务:

①政治义务的含义:政治义务是指公民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责任。

②我国公民的政治义务:

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

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公民有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2、参与政治生活,把握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表明公民平等的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这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容)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实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②怎样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同时,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3)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①为什么要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在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时,把他们结合起来。

②怎样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我们要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以维护国家利益。

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

政治公民的知识点 第5篇

1、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人身自由

(3)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4)平等权

(5)宗教信仰自由

(6)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特殊保护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地位: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6、政治自由的内容:

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7、公民享有政治自由的意义:

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8、监督权的意义:

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9、网上评议政府的意义:

(1)网上评议政府,有助于政府接受市民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2)有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激发公民关心国家大事的主人翁精神。

10、网上评议政府的内容:

(1)工作业绩

(2)工作效率

(3)执行力建设

11、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12、人身自由的含义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3、人身自由的内容: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4、人身自由的地位、作用: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15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6、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7、人格尊严权内容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18、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政治公民的知识点 第6篇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

1、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三、人身自由

1、 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3、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36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 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外)

四、社会经济权

1、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 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 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权。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3、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五、文化教育权

1、 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2、 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 自 由。

六、监督权

1、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七、取得国家赔偿权

1、当公民合法权利受到国家公权力侵犯后,可要求国家赔偿。如冤假错案。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

1、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3、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4、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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