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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汽车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时间:2023-07-22 13:36: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汽车公司管理制度范本第1篇第一条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为了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从而达到高效使用人力资源,提高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政府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公司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

汽车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汽车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第一条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为了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从而达到高效使用人力资源,提高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政府有关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的任用、待遇、考核、奖惩、教育、解职等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组织办公会根据公司长远规划目标制订,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会通过后组织执行。

第五条 公司年度增加员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增加员工计划应包括所需人才的专业、数量、文化程度、拟安排岗位等。

第六条 员工聘用批准权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批准;
其他岗位人员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由总经理任聘的人员分为两类:

一、相对固定人员。包括:部门主管、总(副)监理工程师、行政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控股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生。

二、 临时聘用人员。各监理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各部门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必须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严格按计划实施,确实需改变计划时,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 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参与,需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考核组。应聘人员必须满足岗位规范要求的基本条件,聘用人员前,应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综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门(考核组)根据择取原则初步确定人选后,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 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或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各部门、项目初步确定人选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在报到前都必须体检。报到后一个月内,如发现患病不能从事正常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七,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签订。相对固定人员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劳动合同每次2~3年;
工作满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等各种待遇以及扣款计算基数等,均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九,员工的工作岗位待遇等变动,以公司下达文件为准,公司文件作为合同变更的根本依据

十,初次聘用的员工,自到岗之日起一律经试用期。试用期内,受聘员工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

汽车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2篇

一、不准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长发者要带工作帽;

二、工作时禁止吸烟;

三、工作时要集中精神,不准说笑、打闹;

四、使用一切机工具及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其安全制作规程,并要爱护使用;

五、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光膀子进行工作;

六、严禁无驾驶人员开始一切机动车辆;

七、严禁开努与驾驶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八、未经领导批准,非X作者不得随便动用机床设备;

九、工作场所、车辆旁、工作台、通道应经常保持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十、严禁一切低燃点的油、气、醇,与照明设施及带电的线路接触。

汽车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3篇

为了更好的实施厂家的正规销售流程,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体现出本公司的整体形象和综合素养,现对本公司所有销售部人员做以下管理规定:

1. 全员上岗需用普通话和客户进行交流;

2. 全员个人卫生干净利落,男士发型规正,不易过长,女士不易披头散发,须盘发,无须佩带多余的饰品,化淡妆,统一穿黑皮鞋干净无尘土,工装得体,佩带工牌;

3. 办公区域卫生销售人员人人有责。随时抽查,包括展车,展面展台,洽淡桌,烟灰缸,单页架,各自的办公桌,更衣室;(注:各自销售顾问在接待完客户后第一时间收拾卫生不得让垃圾成堆,地面,台面,车内外,烟灰缸保持清洁);

4. 全员须在上班点提前十分钟进入工作状态,结束卫生清扫,点名例行晨会,未出席者视为迟到处理;

5. 销售接待流程作业:前台站岗值班 2 名,副岗 3 名,有客户进本店前大院门口时前台站岗人员携带销售工具夹依次出门迎接客户,引导客户泊车,热情的引客户进展厅,展厅销售人员都应热情大方的喊“欢迎光临”副岗人员依次替补,副岗人员负责协助主接待人员的促成交工作;

6. 销售电话接听流程作业:电话铃响 1-3 声内必须接听,并礼貌专业的问候“您好,欢迎致电比亚迪XX神马店,我是销售顾问 XXX 。很高兴为您服务”。语气舒缓,语速适中,口齿清晰。通话结束语:“谢谢您的来电,如有任何需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挂断电话前要确定...

汽车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4篇

一、考勤制度:

1、休假:汽车销售部每月4天公休,销售顾问可选休,每天只能有1人休息,并提前一天填写休假单,其他人员选周末休息,提前一天填写休假单,由内勤通知综合部;

2、请假:销售顾问有事需请假的要接前一天到内勤处领取《请假单》,1天由销售经理审批,2天以上由副总审批;
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3、中途外出:平时上班时间除工作之外不得外出,如有急事需向直属领导请假(一星期最多一次;
两次及以上均不允批准)

4、每天上班时间以开早会为准,迟到一次罚款20元,连续三次以上一次罚款50元;

5、其他事宜参照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二、试用期管理制度

新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1)第一步:前半个月为理论学习期,进行试卷考核,9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淘汰;

2)第二步:由展厅主管按排老员工专人带着学习,一个月后进行互换角色演习,由老员工进行打分,合格后可单独接客户

3)只要新员工自己独立完成两台车的销售后即可转正,如三个月内没能完成两台车销售的淘汰。

三、展厅管理制度:

1、仪表着装

1)统一工作服并佩戴工牌。

2)统一穿黑色皮鞋

3)女同志要化淡装,扎头发。

4)男性不能留长发。

5)不要佩戴夸张饰品。

6)如未按以上要求着装的销售顾问一次罚款50元,展厅主管罚款100元。

2、展车清洁

1)展车必须时刻保持干净(包括车胎需经过喷蜡处理)、车身及门把手须无指纹印,尾箱保持整洁。

2)脚垫纸、价格牌、,必须按规定的位置摆设。

3)座椅要调整标准,车内无任何杂物,玻璃上无任何多余标贴。

4)每人负责的车辆必须在早9:00之前擦拭完毕。展车均须开锁。

5)每进一部新展车由该编号负责人清洁(垫脚垫纸、刷轮胎油、放价格牌、撕玻璃上的标贴、贴“XX汽车”牌)

6)展车开出去要将价格牌拿下。

7)如发现展车没电,由该车负责人当日及时充电。

8)展厅主管应在上午9:30和下午4:30进行检查,销售经理随时抽查;

3、前台接待

1)接待台面要保持干净整洁,无任何杂物。

2)如值班人员有特殊原因离岗,需找到替代人员,替代人员承担所有前台值勤的责任。

3)值班人员坐姿要端正,不允许弯腿或身子倚在接待台,不允许手插入裤口袋。

4)销售前台人员不允许超过三个人,禁止在销售前台阅读书刊报纸、聊天、吃零食、嬉戏打闹。

5)销售前台电话要在铃声响三声内接听,并说“您好!XX汽车,我是销售部XX”。

如确实因特殊情况在三声内无法接听的,第一句话要说“您好!XX汽车。对不起,让您久等了。”电话在最后应说:“感谢您的来电”并做好电话记录。

6)前台值班人员必须做好电话记录登记。

7)上班时间不能长时间打私人电话

4、展厅接待

1) 销售员如有事外出一定要展厅主管知晓。

2)每天必须安排轮班人员,负责轮班人员必须坐在距离门口2 -5米左右的位置,当客户进门时,要微笑致意:“您好!欢迎光临”,在送别客人时,要说:“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

3)轮班人员如有事离开,须由其他人员替代,如无人替代需告知展厅主管,由展厅主管统一协调安排,接替人员同样执行本守则标准。

4)销售人员在展厅上岗须随身携带名片夹、手机和文件(皮)夹,文件夹内需准备合同、各型车辆资料、精品报价单、公司帐号单、签字笔、草稿纸。

5)禁止聚集在展厅聊天、阅读书刊报纸、吃零食、嬉闹、玩手机。

6)在接待不饱和的情况下,不允许出现客户看车无人接待(来店维修客户看车亦不例外)的状况。

7)客人就座值班人员应立即倒茶水,并向客户微笑致意:“您好,请喝茶”,客人离开值班人员应将座位摆放整齐,桌面收拾干净。

8)每人每月请假不能超过两次(每超出1.5小时为一次)。

5、展车管理

1)至少每个星期必须改变一次展车摆放位置,

2)展车的价格一定要准确,如因展车价格标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展厅主管全款赔款;

3)展车放在展厅如因一些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由该车责任人承担责任;

4)交车前一定要对所交车辆和所订车型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方可交车,如交车前未对所交车辆比对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付,展厅主管负管理责任罚款200元

6、订单管理制度

1)销售顾问在填写订单时一定要将客户信息填写准确,车型款式一定在网上确认清楚,如因未确认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付;

2)在谈判过程中所提到的赠送装饰以及一些符加条件,必须明确写在商谈记录上面并让客户签字确认,如未写明的或需要新增的公司一律不予采纳

3)在交车时销售顾问一定要给客户讲明首保时间(时间/里程,先到为准)并在订单上写上写明,一定要写明先到为准;
如未写明或未写清楚的后果由自己承担

7、午间值班

1)午间值班人员须分批吃饭,午饭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

2)值班人员如找不到人替班不能离岗。

8、下班前值班职责

1)下班前值班人员负责检查展厅前的库存车辆。(大灯、车窗、门的关闭情况)

2)检查展厅展车(外观、车窗、灯光等),并锁好车门。

3)下班前必须把钥匙交接给下一个值班人员

9、试驾车管理

1)销售员试驾车必须填写试驾协。议,并按规定路线行驶,行驶完毕要放回指定位置并做好清洁工作。

2)在试车过程中出现意外时需及时知会销售经理解决。

3)试驾时速不能超出25KM/小时。

4)展厅车辆除客已买的车辆外不得作为试驾车;

10、交车制度

1)必须按交车流程完成交车,如未按流程交车的一经发现,交车人员罚款20元;

2)必须按公司要求举行交车仪式,如未举行,交车人员罚款50元,展厅主管罚款100元;

汽车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章 销售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
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
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 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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