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7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1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富阳区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其他县(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铁路职工在本人及配偶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单位未安排职工单身宿舍且租赁住房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本省户籍);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非本省户籍);
5、享受城镇最低社会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2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直接办理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
2、共有产权人(非借款人)提取,需提交:
①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②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③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3、产权人的配偶(非借款人)申请提取,需提交:
①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② 结婚证(原件1份)
③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④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二)申请组合贷的商贷部分按月还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借款人申请,需提交:
① 商业贷款按揭合同(原件1份)
②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③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共有产权人(非借款人)申请,需提交:
① 商业贷款按揭合同(原件1份)
②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③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④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3、产权人的配偶(非借款人)申请,需提交:
① 商业贷款按揭合同(原件1份)
②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③ 结婚证(原件1份)
④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⑤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三)按月还贷期间申请首付提取,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提取人可在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按月还贷的同时办理首付提取,只需提供办理按月还贷的材料。
2、办理按月还贷后,申请办理首付提取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②《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四)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提取剩余可提取额度,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个人可提取额度有剩余,不重新划分提取比例的,可直接通过中心微公众号办理提取,无需前往前台办理。
2、个人可提取额度已提满,但该房产可提取额度仍有剩余的,可所有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预约前往银行经办网点重新划分提取比例后,继续办理提取直至该房产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3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选号单》、《定金交款收据》。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职工同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
3、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5、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职工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
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建筑面积在100㎡以内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提取时,须提供《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三)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偿还个人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
(十二)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有效期一个月)、租住公共租赁房需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票据、婚姻状况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十四)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
(十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十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者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七)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十八)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九)单位解体、破产的
1、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材料;
2、职工找到新工作单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3、对于未能办理提取或账户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所在单位在解体、破产前统一向所在辖区办事处、分中心提出集体提取申请,经办事处、分中心核实批准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解体、破产有关证明文件;
(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4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非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配偶或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6、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调离本市辖区的;
8、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1、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
12、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3、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4、因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5、解体、破产单位职工。
注:
凡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职工本人及配偶或同一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哈尔滨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重大疾病包括: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双目失明 、 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
突发事件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遇有不可预见的事故或者灾难导致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紧急事件。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大修住房是指经当地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鉴定需要大修的危房。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是指职工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住房贷款。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5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直接办理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
2、共有产权人(非借款人)提取,需提交:
①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②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③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3、产权人的配偶(非借款人)申请提取,需提交:
①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② 结婚证(原件1份)
③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④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二)申请组合贷的商贷部分按月还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借款人申请,需提交:
① 商业贷款按揭合同(原件1份)
②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③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共有产权人(非借款人)申请,需提交:
① 商业贷款按揭合同(原件1份)
②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③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④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3、产权人的配偶(非借款人)申请,需提交:
① 商业贷款按揭合同(原件1份)
②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③ 结婚证(原件1份)
④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⑤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三)按月还贷期间申请首付提取,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提取人可在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按月还贷的同时办理首付提取,只需提供办理按月还贷的材料。
2、办理按月还贷后,申请办理首付提取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②《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四)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提取剩余可提取额度,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个人可提取额度有剩余,不重新划分提取比例的,可直接通过中心微公众号办理提取,无需前往前台办理。
2、个人可提取额度已提满,但该房产可提取额度仍有剩余的,可所有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预约前往银行经办网点重新划分提取比例后,继续办理提取直至该房产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6
(一)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失的。
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归职工所有的自住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
(二)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退休及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跨省转移住房公积金的;
6.港澳台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三)职工家庭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该商业性房产的贷款本息。
(四)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7
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广州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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